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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分公司销售管理制度

销售分公司销售管理制度
销售分公司销售管理制度

销售分公司销售管理制度

1 收款付货

1.1 销售单填制有关人员根据客户订货需求填制销售单,详细填写销售单的各栏次,制单人签名,并由提货经手人签字。货款大小写金额应当一致。1.2 销售单审核

1.2.1 有关人员或客户应当将填制好的销售单,提交财务经理严格复核并签字,到出纳处结清货款。

1.2.2 出纳应当根据复核并签字后的销售单注明的金额收取客户的货款,必须详细填写销售单上的结算方式:现金、支票或汇票等(不能空白),并在收款人栏签字,加盖财务审核章。

1.2.3 结算方式包括现金、支票、汇票、承兑、电汇、欠款、转账、预收等。结算方式填写不得涂改,如涂改必须在涂改处按涂改次数加盖涂改人个人印鉴。

假设客户提货总额为156 元,则结算方式按以下条款填写:

1)如部分收取货款,部分欠款,应填写:现金(支票、汇票)100元+欠款56元。(或简写:“现100欠56”)

2)如部分收取货款,部分由以前的预收款支付,应填写:现金(支票、汇票)100元+转账56 元。

3)如超额收取货款,应填写:现金(支票、汇票)160 元(预收4 元)。(或简写:“现160(预4)”)

假设客户退货总额为156 元,则结算方式按实际情况填写,如有退款应要求对方出具收款收据。

1)如退货不退款,应填写:退货不退款156 元。(或简写:“退转156”)

2)如部分退货款,应填写:退现金(支票、汇票)100 元+转账56 元。(或简写:“退现100转56”)

3)如全部退货款,应填写:退现金(支票、汇票)156 元。(或简写:“退现156”)

1.3 收取货款出纳给客户开具发票或收款收据,应根据收到的货款金额及给客户开具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必须有客户经手人的签字)等,编制相应的通用记账凭证,登记相应账簿。凡是无销售单收付款项的,必须开具收款收据或索取对方的收据。凡是已实现销售客户未索取发票,必须开具普通发票附于通用记账凭证后,客户联单独由会计保管,并建立客户签收发票登记簿。

1.3.1 现金收款付货

1)收到现金货款付货(收款与付货金额一致)时, 出纳应当在经会计复核的销售单按1.2.3 条款填写“结算方式” ,编制通用记账凭证:借:现金--- 货款户贷:主营业务收入---XXXX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通用记账凭证后附销售发票和相应的“销售单”会计联。

2)当收取的货款多于提货金额时,出纳按1.2.3 条款填写“结算方式”,编制通用记账凭证:

借:现金--- 货款户

贷:主营业务收入---XXXX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应收账款---XX 客户

通用记账凭证后附销售发票和相应的“销售单”会计联。

1.3.2 支票(电汇、银行汇票)收款付货

1)出纳收到客户送交的支票,应当遵循“款到付货”的原则,当款项到达我方账户时,方可签章提示付货;对于老客户且信誉好的,应通过销售公司总经理同意并亲自电话咨询该出票银行该账户是否足额或到出票银行反存支票(选择必要方式之一),避免支票空头或期诈。

2)收到银行汇票、银行电汇凭单经确认无误后,出纳应及时将银行汇票送存银行,及时查询电汇款项到账情况,具体财务处理比照支票执行。

3)收到转账支票时,出纳应按1.2.3 条款填写销售单“结算方式” 将支票送存银行并编制通用记账凭证,于销售台账上注明发票领取情况:

借:银行存款--- 货款户

贷:主营业务收入---XXXX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通用记账凭证后附销售发票、“销售单”会计联、银行进账单

1.3.3 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付货

出纳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到出票行确认无误后,背书寄回股份公司财务部,另设“应收票据”科目进行核算。具体财务处理比照1.3.2 支票收款条款处理。

2 预收货款

2.1 预收款项收到客户支付的预缴款项时, 出纳应当编制通用记账凭证: 借: 现金--- 货款户(或:银行存款--- 货款户)贷:应收账款---XX 客户通用记账凭证后附收款收据或银行进账单

2.2 预收款付货

如有预收账款,会计应当按1.2.3 条款填写提货单“结算方式” ,加盖财务审计核章,并编制通用记账凭证:

借:应收账款---XX 客户

现金--- 货款户(或:银行存款--- 货款户)贷:主营业务收入---XXXX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通用记账凭证后附销售发票记账联及销售

单会计联(或银行存款进账凭单)。

3 赊款付货

3.1 赊销应当经过股份公司财务部、销售总监、总经理审批。

3.2 赊销产品的客户应提供合法的欠款手续,欠条上应注明欠款金额、还款日期、经手人签字、并经我方销售分公司总经理审签。财务人员应当在经过相应审核的销售单按1.2.3 条款填写提货单“结算方式”,方可加盖“财务审核章” ,同意发货。

3.3 除经特殊审批外,欠款未收回前,不能将发票出具给客户。

3.4 对于赊销货款,会计应当在经过相应审核的销售单按1.2.3 条款填写销售单“结算方式” ,编制通用记账凭证:借:应收账款---XX 客户贷:主营业务收入---XXXX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通用记账凭证后

附销售发票、销售单会计联。

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收回所欠货款的,分公司财务经理应及时向股份公司财务部书面汇报,并按公司领导的批示跟踪处理。

4 退付货款

4.1 不需退付货款会计应当在经销售分公司总经理及仓库管理员签字的红字销售单上按1.2.3 条款填写销售单“结算方式” ,同时将已开具给客户的兰字销售发票联及抵扣联(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或原未交给客户的发票联及抵扣联)或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销售退回及折让证明单》(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粘附在红字发票存根联后,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并按照退回单据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附红字记账联外,其他联次均不得撕下),编制通用记账凭证,并在红字发票存根联注明原兰字发票及红字发票的记账联存放地点。

借:主营业务收入---XXXX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贷:应收账款---XX 客户

4.2 需退付货款

4.2.1 不需退付货款客户要退回多付货款,应出具合法的收款收据,经销售分公司总经理、财务经理核准并签字后,客户经手人签字并持收据到出纳处退款。出纳编制通用记账凭证:借:应收账款---XX 客户

贷:现金--- 货款户(银行存款--- 货款户)通用记账凭证后附客户出具的合法收款收据或银行汇款凭单、去票存根。

4.2.1 退付货款会计应当在经销售分公司总经理及仓库管理员签字的红字销

售单上按1.2.3 条款填写销售单“结算方式” ,同时将已开具给客户的兰字销售发票联及抵扣联(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或原未交给客户的在原存根联后的发票联及抵扣联)或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销售退回及折让证明单》(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粘附在红字发票存根联后,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并按照退回单据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除红字账联外,其他联次均不得撕下),编制通用记账凭证,并在红字发票存根联注明原兰字发票

及红字发票的记账联存放地点:

借:主营业务收入---XXXX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贷:现金--- 货款户(银行存款--- 货款户)通用记账凭证后附红字销售单会计联、红字发票记账联、客户出具的合法收款收据或银行汇款凭单(支票存根需经客户签字)。

5 直发货

5.1 直发货必须遵循“款到付货”的原则,在货款已达的前提下,会计方可在分公司经理、仓库管理员、业务经办人签字的《直发货申请表》上,注明回款情况,加盖财务专章后上报公司销售部安排发货。

5.2 直发货运抵受货单位,业务经办人必须携带销售单协同客户验收货物并办妥收款手续(协议规定货到付款方式),同时请客户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财务人员和仓库管理员根据“产品调拨单”或其传真件登记相关账表(待原件到位后必须及时更换);并根据客户确认后的销售单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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