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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善华《西方社会学理论》(上、下卷)复习笔记 下篇(第三章 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 【圣才出品

杨善华《西方社会学理论》(上、下卷)复习笔记 下篇(第三章 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 【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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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

【知识框架】 韦伯的合理性思想的启示 哈贝马斯的理论来源 早期法兰克福学派的传承 普通语言学的渊源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的提出 公共领域转变的三个阶段:广场型、代表型、资产阶级 资产阶级公共领域 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性质、特点 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运行机制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 沟通理性 言语行为的理性基础 言语的有效性论述是对社会理性化的推进 两类社会行动及规范结构 现实生活中交往行动不合理的原因 社会行动的三种类型:目的性、规范性、戏剧

社会世界、系统世界、生活世界 系统世界与生活世界 社会世界的组成 生活世界的殖民化 现代性的内涵 哈贝马斯的现代性研究 对新保守主义与后结构主义的批判 评价哈贝马斯

哈贝

马斯的沟通行

动理论

【重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哈贝马斯的理论来源★

1.韦伯的合理性思想的启示

(1)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具有形式上的合理性:理性的觉醒和伸张,使社会摆脱了传统的控制,转而运用理性的方法来理解和征服世界。西方社会的现代化过程主要就表现为“目标—工具合理性”行为形成和扩大的过程。

(2)实质上的不平等:理性化的现代社会愈来愈陷入价值和道德冲突的分裂中。目的合理性的理性原则引发了非理性的结果,即意义丧失与自由丧失。

(3)克服韦伯命题正是哈贝马斯理论的起点。

2.早期法兰克福学派的传承

从社会哲学角度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进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

3.普通语言学的渊源

普通语用学就是分析说话行为,研究语言的交往功能。

考点二: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的提出★★

1.公共领域的转型是其研究社会问题的起点,其后期的理论也是围绕着这一研究深化和展开的。

2.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是一种介于市民社会中日常生活的私人利益与国家权力领域之间的公共空间,其中个体公民聚集在一起,共同讨论他们所关注的公共事务,形成某种接近于公共舆论的一致意见,并组织对抗武断的、压迫性的国家和公共权力行使,从而维持总

体利益与公共福祉。

3.哈贝马斯认为,之所以会提出公共领域结构转型问题,是基于以下观点:

①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在古代是界限分明、功能明确的,在古希腊城邦国家中,自由民组成公共领域,个人拥有私人领域;

②当时,公共领域负责公共生活以及政治生活,他们在广场上集中讨论,而生产、经济活动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在私人领域里进行的,公共领域最初与经济活动是无关的;

③可是到了近代以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公共领域逐渐渗透到私人领域,产生了公共领域的转型问题。

考点三:资产阶级公共领域★★★★

1.公共领域转变的三个阶段(见表3-1)

表3-1 公共领域转变的三个阶段

2.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性质、特点

(1)国家与市民社会是分离的最基本方面。

(2)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的中间地带,实质上是二者相互作用的产物。

(3)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区分为政治公共领域和文学公共领域。

(4)文学公共领域通过俱乐部和新闻界表现出来,它的直接实现形式是城市中的文化市场和商品市场,在私人领域影响着资产阶级的内心世界,在公共领域影响着宫廷贵族生活。

3.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运行机制

(1)公共的活动由艺术鉴赏、文学批评到对政治时弊的批判,从而引起封建统治者的

注意,逐渐转入地下并形成组织。

(2)在此过程中,作为制约因素的不仅是对封建统治的政治干涉,还表现为语言沟通的有效性、价值观念的改变、文化背景和心理背景的差异、活动场所的区别以及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等因素。

4.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

(1)基本表现

①主要指存在的基础或发生前提的变化,亦即“国家与社会彻底分离”的变化。

②资产阶级认识到公共领域对国家政权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资产阶级为了巩固政权、维护经济、政治和文化秩序,加强了对国家公共领域的干预。

③国家权力向公共领域的扩张,不仅导致了国家与社会界限的消解,还产生了一个消除公私区别的“重新政治化”的社会领域。

④资产阶级的社会组织化是在资产阶级国家权力的推动下展开的,加强了国家对社会生活控制的广度与深度。

(2)国家政治权力的极度膨胀和资产阶级私人自主地位的丧失,是哈贝马斯关注的根本问题。

(3)提出的方案

限制国家权力对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干预,国家应当恢复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同社会保持一定程度分离的传统,允许公共领域在政治上和文化上的批判功能,并且由私人聚集而成的公众也应改变只接受、顺应的精神状态,以积极的心态和辩证思维去面对社会异化,监督和批判国家权力的实施,促进政治生活的健康化和社会秩序的合理化。

(4)实现这一主张的前提

私人从自己狭隘境地中重新走入公共领域,开展有效的交往活动,在对话沟通和理解中

结成社会关系。

考点四:言语行为的理性基础(沟通理性)★★★★

1.什么是沟通理性

(1)语言问题是哈贝马斯学术研究的主题之一。言谈话语不仅是公共领域展开的主要形式,也是它发挥政治和文化作用,促进社会进步发展的基本功能。从实践出发,哈贝马斯提出了“普遍语用学”。

(2)交往行为和策略行为的直接目标有明显不同:交往行为是利用语言沟通、寻求交往行为者相互之间的理解与共识;策略行为的行动者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某种功利性目标。

(3)言语沟通的有效性原则包括:①表达的可领会性;②陈述的真实性;③表达的真诚性;④言说的正当性。只有这四点全部实现时,理解与共识才能达成。

(4)言语的有效性基础是交往实践中的要求和原则,因为言语不是语言。语言具有完整的结构规则,言语是交往行为,不存在清晰可见的结构规则。

(5)言语有效性原则被哈贝马斯看成是最基本的理性原则,又称为交往理性(沟通理性),交往理性是其他理性原则的基础,是理性中的理性。

(6)言说有效性的四条原则是人类生活基本理性原则的综合,反映了生活的三种基本原则:真(真实性)、善(正当性)、美(真诚性),这也是对言语沟通提出的规范要求。

(7)用“规范语用学”来概括自己的言语行为,体现了言语的三种技能:显示客观事物、表达主观意愿、联系人际关系。

(8)当然,在交往行为中还要考虑“交往资质”(交往能力)。

2.言语的有效性论述是对社会理性化的推进

(1)首先,哈贝马斯赞成韦伯关于现代社会发展的实质是理性化的结论,但不赞成将

评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基础:语用学理论1

复旦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评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基础——语用学理论 姓名:张立立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西方哲学 指导教师:陈学明 2001.5.22

Y《I8‘《3 摘要 ,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是对二十世纪哲学发展影响重大的社会理论。这是一种可以作为社会理论批判尺度的理论;它是以主体际的交往为出发点,通过语月j学的分析方法建立起来的。借助主体际交往行为理论的建立,哈贝马斯批判了,以意识哲学的唯我论方法论为基础,以目的理性为导向的社会理论传统,揭示了这一传统在社会理论的建立上所造成的种、 种误解。J~ I J 本文试图通过从交往行为理论的基本结构角度来理解交往行为理论的建立所要依据的根本原冈,原理以及条件。所以本文围绕主体际的交往行为理论怎样可能这个中心,以揭示社会理论、交往行为理论和语用学理论的相互关系为主要内容,致力于考察建立主体际的交往行为理论所必然要依据的条件。 通过考察哈贝马斯社会理论概念,研究奥斯丁和塞尔的语用学理论怎样提供了土体际————一——一—一 性的话语行为理论的可能性,以及揭示哈贝马斯怎样建立交往行为概念,本文试图指出,交往行为理论所以建立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理论本身就提出了对于主体际行为理论的要求:而这一理论所依据的根本原理就是从语用学的角度进行的行为理论分析;至于所依据的条什,就是彻底反对传统意识哲学唯我论方法论的影响,坚持主体际的行为理论分析方法,而这就是,普遍语用学的分析方法。

● Abstraet TileTheoryofCommunicativeActionisaTheoryofSociety,whichhasagreatinfluenceonthedevelopmentofphilosophyin20‘“century.Asacriticalstandardofthetheoryofsociety,itstartsfromtheintersubjectivecommunicativeaction,andsetsupbyusingtheanalyticalmethodofpragmaticaltheory.WiththebuildingoftheTheoryofCommunicativeAction,Habermascriticizedthetraditionofthetheoryofsociety,whichbasedonthemethodologyofsolipsismofthephilosophyofconsciousness,andorientedontheteleologicalreason,andshowedthistraditioncausedproblemsonbuildingthetheoryofsociety. Thisthesistriedtounderstandthefundamentalreason,principleandconditionofthebuildingoftheTheoryofCommunicativeAction,throughtheperspectiveofitsbasicstructureTherefore,itconcentratedonhowatheoryofIntersubjectiveCommunicativeActioncouldbepossible,andtriedtoshowtherelationamongthetheoryofsociety,theTheoryofCommunicative ● Actionandthepragmaticaltheory,madearesearchontheconditions,whichisnecessarytobuild anIntersubjectiveTheoryofCommunicativeAction ThroughtheresearchoftheconceptionofthetheoryofsocietyfromHabermas,andtheresearchofhowthepragmaticaltheoryfromAustinandSearlecouldprovideapossibilityofthe TheoryofIntersubjectiveSpeechAction,andthediscoveryofhowHabermasbuilttheconception ofthecommunicativeaction,thisthesistriedtopointout,thatthereasonforbuildingatheoryof communicativeactionis,thetheoryofsocietyitselfrequiresatheoryofintersubjectiveaction,its principleistheanalyzeofthetheoryofactionthroughtheperspectiveofpragmaticaltheory,and●theconditionisagainstthemethodologyofsolipsismintraditionalphilosophyofconsciousness, andinsistonaanalyticalmethodofthetheoryofintersubjectiveaction,thatis,theanalytical methodoftheuniversalpragmaticaltheory

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理论

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理论 马克思主义传统中历史最悠久、也是最为著名的理论流派之一是法兰克福学派。法兰克福学派是批判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分支,通常它被简称为批判理论。这一派的理论主张是以马克思主义为基础的。在过去50年间,它已经逐渐偏离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源泉,传播占据了这一理论流派的中心位置,因此,它对大众传播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法兰克福学派是指与法兰克福大学社会研究所有关的一群德国知识分子。该研究所成立于1923年,1933年希特勒上台后,它迁往纽约,附属于哥伦比亚大学,1949年又迁回德国。其主要成员包括麦克斯·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西奥多·阿多诺(Theodor Adorno)、赫伯特·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等。虽然这些人从未加入过任何政党,但他们的理论最初是在马克思主义原理的指导下提出的。他们的工作主要是学术性的,这些学者前后移民美国。他们的研究兴趣也逐渐转向大众传播,把媒体视为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的一种压制性结构。 一“文化工业”理论 “文化工业”或者今天我们所说的“文化产业”,这一名词是由法兰克福学派主要代表人物阿多诺与霍克海默在《启蒙辨证法》(1947年出版)中首次提出的,是用来取代“大众文化”的专门概念。其实,就“文化工业”的根本特征而言,最早出现在马克思的艺术生产理论和异化理论,这一理论开了文化工业批判的先河。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就把政治、艺术和文学理解为“工业本身的一个特殊部门”,并明确指出,在异化范围内,“全部人的活动迄今都是劳动也就是工业,就是自身异化的活动。“这就第一次把人的“文化”同“工业”活动联系起来,第一次把精神生产同物质生产统一起来。马克思通过对“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界说提出了文化工业的某些特征:非生产劳动是艺术家“天性的能动表现”,生产劳动则是被资本家雇佣,为增加资本的价值才完成。商品生产的逻辑日益渗透并控制了艺术生产,艺术家蜕变成为利润或剩余价值的雇佣生产者,艺术品也就变成了无个性标准化的商品。以上种种思想后来在法兰克福学派得到了发展,成为其批判理论的重要范畴——“文化工业”概念的萌芽。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简述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简述 摘要:市民社会理论在历史发展中经历了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和文化社会三个阶段,哈贝马斯在市民社会理论第三阶段即文化社会的基础上发展出了公共领域理论。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是国家权力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缓冲地带,其核心诉求是通过观念和文化的力量对抗政治权力,用观念启蒙来影响公众和政治权力持有者,不断发扬和扩大民主。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对于规范政治权力、促进后发国家理解现代性问题、启示人类解放的途径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哈贝马斯;市民社会;公共领域 按照哈贝马斯的论述,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叶,在全球范围内兴起了各种形态的国家主义。在西方,打着凯恩斯主义旗号的国家干预政策逐渐大行其道,名学宿儒绞尽脑汁为新兴的国家主义寻找学理上的论证和支撑;东方一些国家则以列宁主义为核心,建立起国家覆盖和管理社会生活所有领域的新制度。然而,当国家主义的弊端尽显无遗的时候,当国家和社会都不堪重负的时候,学术界又开始寻找一度迷失的市民社会理念,试图重建政治国家与社会的合理关系。在哈贝马斯看来,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分的现代性理想依然有着强烈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如何发挥市民社会的自治和自主量、如何复兴公共领域的理性的批判性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学术界重点探讨的问题。 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经过了三个阶段: (1)政治社会、公民社会和文明社会阶段。它主要包括古希腊和近代早期的市民社会思想。亚里士多德的概念,就既有公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意思,又指文明社会和道德社会。亚里士多德对城邦和家庭做出的区分,成为后世划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先声。受古典市民社会概念的影响,近代早期的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都提出了在政治社会和自然社会二分中界定市民社会的主张。在这些理论家看来,在自然社会里,或者充满争斗,或者无法永远保持自由和平等的状态,所以人们需要通过缔结契约的方式来克服前政治和前国家的自然社会的弊端。(2)经济社会阶段。主要包括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他们的理论认为市民社会是一定历史阶段的经济生活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社会自组织生活。他们的理论也是对现代社会日益被划分为经济社会和政治国家的社会现实的反映。但是,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的解放并不是人类的解放,市民社会的解放充其量不过是有财产的人的解放,而人类的解放需要通过市民社会的自我扬弃来实现。(3)文化社会阶段。主要包括葛兰西、法兰克福学派等从事文化批判和建构的学者与学派。在葛兰西看来,“市民社会所包括的不是‘整个物质关系’,而是整个思想文化关系;不是‘整个商业和工业关系’,而是整个知识和精神生活”。葛兰西开辟的市民社会理论成为后来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的重要基础。哈贝马斯是当代市民社会理论的集大成者,他不仅在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公共领域”概念,而且建设性地研究了公共领域的发展路径和结构转型,为后发国家理解现代性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视角。

基于合道德性的合法性——从康德到哈贝马斯

内容摘要: 内容提要:哈贝马斯的法律合法化理论是通过“重构性进路”而间接捍卫合法化的规范性传统。康德“基于合道德性的合法性”论说将合法性建立在“同意”之上,但同卢梭不同的是:它通过实践理性的普遍性来确保全体人民一致同意的可能性。尽管康德主张“法律”(正当、正义或权利)优先于“伦理”(德性),但这两者均从属于其实践理性法则。哈贝马斯通过“实践理性多态论”的建构及其在法律领域的运用,消解了康德在道德与法律之间设定的等级结构。 主题词:重构性进路公意实践理性合道德性商谈 引论:合法性的规范性进路与哈贝马斯的“重构性进路” 在法律哲学中,直接以“法律的合法性(legitimacy)或合法化(legitimation)”为主题的论说并不多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不可以探究法律的合法化问题。一般而言,“即使在法律语境中,合法性也可以在经验和规范意义上使用。经验合法性表征的是人们对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或法律规范的事实上的接受,而规范合法性则表征法律或法律规范的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1]从上述两个合法性向度中,我们可以获得如下启示:在法律哲学中,论者们对法律与道德关系(即著名的“分离命题”)的论说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法律合法化论说的背景——甚至可以直接视为对法律合法化问题的论说。从逻辑上讲,实证论者更有可能坚持经验合法化的论说,即主张在法律与道德相分离的前提下,悬置法律在规范上的可接受性,而探讨法律在事实上被接受的状态及其条件;而自然法论者则更倾向规范合法化的进路,即主张参照道德性标准探究法律在规范上的可接受性。 作为对合法化论题做出最具权威阐释的理论家之一,哈贝马斯不仅很早就指出了合法化研究的这两种不同进路,而且立基于此开展自己的理论探究。早在1970年代发表的《现代国家的合法化问题》一文中,他就明确提出了合法化研究的这两种进路,并明确提出他自己所主张的是一种“重构性进路”(reconstructiveapproach)。在他看来,描述性进路和规范性进路都有其缺陷:前者可以在社会科学中得到运用,但由于其放弃了有效性理据的系统权衡,它并不令人满意;后者在这方面令人满意,但由于其深嵌其中的形而上学语境,它又站不住脚。从其后来的理论发展来看,哈贝马斯的合法化理论就是要采取他所谓的“重构性进路”通过重构政治秩序和法律秩序具有合法性的沟通前提及其制度体现而消解理性自然法规范性进路的形而上学痕迹而间接为一种规范性进路辩护。他指出:“在观念与现实不矛盾的条件下,我们所需要的毋宁是对那种被重构起来的证成或辩护体系(justificatorysystem)本身进行评估。这使我们回到了实践哲学基本问题。在现时代,它被反思性地理解为证成或辩护据以产生共识力量之程序和前提的问题。”[2]因此,哈贝马斯在区分“社会有效性”或“事实有效性”与“规范有效性”前提下明确将法律的合法化同法律的“规范有效性”(即法律在道德上的可接受性或值得被认可)联系起来,但是他并没有像理性自然法论者那样去探讨法律值得被认可的(实质性)道德判准,而是重构出能够或可能使得法律具有“规范有效性”的“语法规则”,即达致具有规范有效性之法律的商谈程序。 哈贝马斯将康德的自然法思想称为“理性自然法”的经典论式。作为“启蒙运动的导师”,康德在其自然法论说中不再诉诸宗教世界观和唯理论—绝对主义自然法模式,而是着重对理性、特别是他所高扬的“实践理性”(practicalreason)作出全新的诠释,并以此来构建现代政治和法律秩序的合法性基础。由于康德将实践理性定位为符合绝对命令(categoricalimperative)的“合道德性”(morality),他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基于合道德性的合法性”论说。显而易见,厘清从康德到哈贝马斯这一合法化论说的理路脉络,不仅有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

马 克 思 文 论 作 业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 学院:文学院 专业班级:B11汉语言文学四班 姓名:X X 学号:XXXXXXXXXXXXX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 摘要:哈贝马斯是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主要代表人物,他由对当代西方社会问题的诊断而提出其交往行为理论。交往行为是哈贝马斯交往理论的核心范畴,重建交往理性,实现社会合理化是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的目标。生活世界是构成宏观社会理论的基础,是交往行为理论的重要补充。尽管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带有一定的乌托邦倾向,但对我们具有重要的启迪性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哈贝马斯交往行为交往理性生活世界 哈贝马斯生于杜塞尔多夫,曾先后在哥廷根大学、苏黎世大学、波恩大学学习哲学、心理学、历史学、经济学等,并获得哲学博士学位,。1955年进入法兰克福大学的社会研究所,同阿多诺一道工作。1961年任海德堡大学教授,1964~1971年在法兰克福大学教授,并协助阿多诺指导法兰克福社会研究所。1983年,哈贝马斯重返法兰克福大学,任哲学和社会学教授。由于思想庞杂而深刻,体系宏大而完备,哈贝马斯被公认是“当代最有影响力的思想家”,威尔比把他称作“当代的黑格尔”和“后工业革命的最伟大的哲学家。”,在西方学术界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哈贝马斯是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是当今世界上依旧十分活跃的著名思想家。他同法兰克福学派的关系十分微妙,一方名,他是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理论的主要传人,在学派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由于新的研究范式的探究和确立,他又一直同霍克海默、阿多诺等老一代法兰克福派的代表人物处于紧张的关系之中,甚至发生很大的分歧和冲突。站在新世纪的开端来审视上一个世纪的这一学术事件,我们应当明确一点:哈贝马斯的确修正、深化和丰富了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如果没有他不断进行理论探究,法兰克福学派在20世纪60年代前后就应当彻底画上一个句号。更为重要的是,不仅哈贝马斯的理论探究是对法兰克福学派的一种特殊贡献,他也是一位对当代世界进程产生重要影响的思想家。[1]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是以18世纪欧洲——主要是法国、英国和德国的历史为背景,所得出的一个马克斯〃韦伯式的理想类型。他分析了18世纪资产阶级社会中出现的俱乐部、咖啡馆、沙龙、杂志和报纸,是一个公众们讨论公共问题、自由交往的公共领域,它形成了政治权威重要的合法性基础。《媒介研究进路》这本书只选了?公共领域的诸种机制?这一节,论述了宴会、沙龙、咖啡馆在机制上拥有一些共同的标准,由此可窥豹一斑。 目录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概述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的渊源 公共领域的概念与早期报刊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与传媒的功能退化 对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的一些评价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概述 哈氏所谓公共领域,指的是一个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公共空间,市民们假定可以在这个空间中自由言论,不受国家的干涉。意指的是一种介于市民社会中日常生活的私人利益与国家权利领域之间的机构空间和时间,其中个体公民聚集在一起,共同讨论他们所关注的公共事务,形成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一致意见,并组织对抗武断的、压迫性的国家与公共权力形式,从而维护总体利益和公共福祉。通俗地说,就是指?政治权力之外,作为民主政治基本条件的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的活动空间?。公共领域最关键的含义,是独立于政治建构之外的公共交往和公众舆论,它们对于政治权力是具有批判性的,同时又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图: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结构图哈贝马斯研究公共领域结构时重点采用了民主理论的视角,强调了政治公共领域对实现民主的重要作用,崇尚公民公众拥有对公共事务自由发表意见、交流看法的空间和权利。他研究的公共领域主要是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黄金时代的公共领域由拥有部分经济和政治特权的资产阶级组成,在小规模的咖啡馆、图书馆、大学及博物馆等场所谈论时政,而且人员严格限制在资产阶级内部。因此,?公共领域?概念的提出,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理想:建立一个民主的、平等参与的、自由讨论的整合社会。由于哈贝马斯过分注重对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研究,而忽略了对平民公共领域的关注,因此,不少学者对其理论的普遍性和代表性产生怀疑。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的渊源 对于公共领域的研究,是西方哲学家最为关注的课题之一。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的源头在于美籍德裔犹太血统的政治哲学家汉娜〃阿伦特(HannahArendt)。阿伦特说的公共领域是指作为行动(action)实现的场所,是人们平等对话、参与行动的政治空间。所谓行动是指人们之间不借助于中介而直接交往的活动,它是人类意识发展最高阶段的产物,是优于劳动和工作的真正人类自律。阿伦特认为,劳动与工作都属于私人领域,劳动的特点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1.1现代法律的两重性 用“事实与规范”(或者“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来分析现代法律是不会令人感到惊奇的。法律领域一直由理论家用两重性这一个术语而加以特定化。我们将看到,这一张力是在几个层面上存在着,但在每一个层面上,我们一方面能找到一种社会的事实性,另一方面又存在一种理性的要求(有时是被事实性所遮蔽)。我们可以制裁所支持的强制性法律来说明这一问题。一方面,这种法律是作为立法者的意志而出现,这一立法者具有惩罚违法者直到他们事实上被迫服从的力量;另一方面,强制性法律不只是由威胁所支持的命令而又体现了一种对合法性的要求。O.W.霍姆斯坚信应该将法律理解为“坏人”,这种理解仅仅是从在违法被抓住所产生的消极后果这一角度来考虑的,而非全面性的考虑。事实上,在这一意义上,许多市民并不总是“坏人”,如果是这样的话,倒还有个疑问,即如果每个人总是采取这一外在的视角,法律系统是否能持存下去。至少一部分人,事实上是大多数人必须把法律规则看成是每个人都应该服从的标准,不管是因为它们反映了先辈们的生活方式、宇宙结构或上帝的意志,也不管是因为它们是根据所建立的程序民主地得到赞成或仅仅被得以贯彻。H..L.A.哈特称之为法律的“内在方面”是其合法性或社会认同的一个功能。自然,这一合法性怎样才能准确地加以解释是一个深层次的问题。重要的一点是:法律是一个由强制规范和非个人程序所构成的系统,它也涉及到理性的要求,以便所有公民应该或至少理想地感到是可以接受的。 哈贝马斯深受康德合法性概念的影响,这一概念引发了内在于法律中的张力。例如我们可以个体自由这些基本的平等权利,如财产权和缔结合同权考虑。康德将它们的合法性立足于法的普遍原理中(Rechtsprinip常译为“principle of right”),这一原理可以解释成这样:囊括所有的条件,在这些条件下,对一个道德取向的主体而言,将对战略取向的个体的外在行为进行强制性限制的要求普遍化是可能的。在康德看来,法律的“道德概念”是“这些条件的总和,在这些条件下,根据自由的普遍法则,一个人的自由选择能与他人的自由选择和谐共处。”对权利的这种分析带来了存在于一般法律中的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内在张力:由于这些权利是可以提起诉讼的和强制性的,它们(和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规范)代表了社会事实,它们就划出这些领域来---在这些领域内,以成功为取向的个体能按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和行动---区分开来了;由于这些权利又是与可普遍化的自由相联系,它们值得道德主体的尊重,并因而带有合法性要求。 然而,康德关于合法性的论述是法律最终要服从于道德。康德也依赖一个现在不再是可靠的形而上学框架:在他的论述中,普遍理性的可接受性这一可能性依赖于超越经验世界的理性的先前和谐。而将法律服从于道德,这就将合法性的理性基础过分简单化了,乞求一种超验的统一理性则没有根据地设定了一种先于事实上的公众对话的共识。然而,康德对作为一种调节性理念的理性共识的要求在法律中的张力中获得了重要意义。如果法律本质上要通过处于事实性与有效性---一方面是在社会组织中它的事实的产生、行政、和强制执行,另一方面是要求得到普遍的社会认同---之间的张力而建立起来,那么一种将有效性要求的理想化品格植根在具体的社会背景中的理论就要求自己对法律进行分析。这就是交往行为理论所允许的,而不是一种形而上学的主张,也不是我们在康德理论中所看到的简单的道德要求。

哈贝马斯商谈理论浅析

哈贝马斯商谈理论浅析 摘要 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从广义上讲,仍然属于交往行动理论,它是在预设的交往有效性前提出现问题时,对有效性本身进行商谈,主要有理论性商谈和实践性商谈。在对交往资质、理想话语环境、商谈层面的自由转换等方面展开论述中,凸显了哈贝马斯商谈理论中的两条重要原则(话语原则和普遍化原则)。 关键词商谈;理想话语环境;交往资质;原则 前言 交往行为理论旨在相互理解,达成一致协议。哈贝马斯认为,人们通过交往,进行语言对话,形成为大家所共同遵守的规则,而且,这种交往必须同时满足可理解性、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哈贝马斯强调的是,在参与者提出的所有上述四种有效性要求都得到了满足的前提下,一种交往行动才能顺利完成,否则交往行为就难以为继,不是转向策略行为,就是中断交往。当一般交往出现障碍,即当交往中的上述四种有效性要求没有同对得到满足时,若要继续交往,有必要过渡到商谈层面。下面,我拟讨论商谈内涵的界定,并从商谈的话语转换、商谈的媒介等方面进一步论述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 (一)商谈内涵的界定 何谓商谈?下面,我拟在将商谈与交往行动的比较中认识它。在交往行动中,意义关系网的有效性被自然地假定,或者说,在交往行动中,行动的有效性要求(真实性、正确性、真诚性)是不成问题的;而在商谈中,在交往行动中隐含地提出的有效性要求的有效性被明确地讨论、商谈。严格来讲,交往行动和商谈并没有什么区别,商谈也可以说就是交往行动,就是交往行动的反思和继续。但为了更深入剖析交往,哈贝马斯还是分析性地将二者区别开来。 哈贝马斯认为,并非所有的有效性要求都能够在商谈中得到检验的。由于真诚性只能通过言语者的行动来验证,不能通过商谈来解决,所以只剩下两种形式的商谈:其一是理论商谈,其二是实践商谈。在理论商谈中参与者讨论与命题有关的真实性主张,参与者以理论形式

合法性的思维历程_从韦伯到哈贝马斯

[收稿日期]2001211226  [作者简介]张康之(1957-),男,江苏铜山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百所重点研究基地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研 究人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学理论。 合法性的思维历程:从韦伯到哈贝马斯 张康之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学系,北京100872) [关键词] 韦伯;哈贝马斯;合法性 [摘 要] 合法性概念是20世纪社会学和政治学的一个核心概念。韦伯以来,社会学和政治 学对这个问题的讨论进入了谋求合法性的权术性追求,这是科学的堕落也是政治的堕落。哈贝马斯在怀疑韦伯以来的合法性问题讨论的方式和内容方面做出了贡献,以对合法性的价值 追问而使他的理论告别了韦伯以来的那种对于合法性问题的权术性谋求。但是,哈贝马斯并没有对合法性问题的讨论以及政治体系刻意营造合法性的问题提出怀疑。所以,哈贝马斯在合法性问题的研究上也是有局限性的。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2826(2002)0320063206 一、韦伯的合法性概念 在20世纪的理论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讨论中,合法性 问题一直是一个热点。在某种意义上,合法性的概念成了理论社会学和政治学的核心概念,几乎所有的政治学家和试图在理论上发表意见的社会学家们,都必须借用这个概念。应当说,自从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以来,合法性的问题就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人类历史上的任何一种政治统治和大规模的社会管理形式,都在谋求合法性上作出了努力。当然,对合法性问题加以理论研究是晚近的事情,而且是由马克斯?韦伯第一次对合法性问题作出了系统的探讨。所以,对于当代社会学和政治学来说,韦伯的著述就成了合法性研究的经典文献。 韦伯通过其社会史的研究,发现由命令和服从构成的每一个社会活动系统的存在,都取决于它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养对其存在意义的普遍信念,这种信念也就是其存在的合法性。有了这种合法性,这个社会活动系统中的人们就会服从来自这个系统上层的命令。韦伯把发出命令的一方看作是统治者,对统治者命令服从的情况,取决于统治系统的合法化程度,当统治系统拥有的合法性程度高的时候,统治者的命令得到服从的程度也就高。反过来说,这种对命令的服从情况也就是统治者的合法性要求得到实现的程度,即统治者的要求在何种意义上具有合法性,它的命令也就会得到相应的服从。所以,合法性的概念具有了两重含义:(1)对于处于命令—服从关系中的服从者来说,是一个对统治的认同的问题;(2)而对命令者来说,则是一个统治的正当性的问题。统治的正当性与对统治的认同的总和就构成了统治的合法性。 根据韦伯的看法,任何形式的统治,只有当它被人们认为是具有着“正当”理由的时候,才为人们所服从,从而具有合法性。而所谓的正当性,实际上就是指对某种合法秩序的信念,以及行动受这一信念支配的可能性。韦 θξ

交往行为理论

《交往行为理论》读书笔记 《交往行为理论》的作者哈贝马斯是德国当代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同时也是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中坚人物。由于思想庞杂而深刻,体系宏大而完备,哈贝马斯被公认是“当代最有影响力的思想家”,威尔比把他称作“当代的黑格尔”和“ 后工业革命的最伟大的哲学家。” ,在西方学术界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哈贝马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转向交往行为理论研究,他深受西方哲学语言转向以及胡塞尔、洛维兹、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等人的思想的影响。他批评马克斯·韦伯的工具理性,反对主客体分离的意识哲学。他分析和批判了工具理性所导致的生活世界殖民化以及现代工业文明中意义丧失、自由丧失等交往异化现象,并力图通过交往合理化的实现来构建一个合理社会。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对于在当今社会创造一种平等、自由、自觉的交往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对于在全球化时代处理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之间的交往和交流具有现实意义。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的主要内容: 1.交往行为概念的内涵及其实质。 哈贝马斯首先对行为类型进行了分析,行为分为四类:一是目的性行为即“劳动”;二是规范调节性行为;三是戏剧行为;四是交往行为。交往行为所涉及的至少是两个具有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的关系,是至少两个具有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通过符号协调的互动,遵循着一定的规范,借助语言媒介,通过对话达成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一致。而这四种行为侧重于不同的世界:目的性行为主要考虑客观世界;规范调节性行为与社会世界相联系;戏剧行为涉及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特别是社会世界的关系,其关键是自我表现;交往行为导向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并且交往行为本质上更具有合理性的要求,因为它把各种不同经验导向合理的协调和发展。交往行为组成的世界,也就是人们的日常语言所支撑的世界,哈贝马斯称之为生活世界。 2.交往行为是以理解为核心的行为。 “理解这个词是含混不清的,它最狭窄的意义是表达两个主体以同样的方式理解一个语言学表达;而最宽泛的意义则是表达在与彼此认可的规范性背景相关的话语的正确性上,两个主体之间存在着某种协调;此外还表示两个交往过程的参与者能对世界上的某种东西达成理解,并且彼此能使自己的意向为对方所理解。”哈贝马斯认为,理解是一种展开于主体之间的交互性的意识活动,要真正实现“理解”就必须借助于语言媒介。在目的性行为中,语言是许多媒介中的一种,行为者通过语言试图影响他人,实现行为者对于客观世界的意图。在规范调节性行为中,语言首先是一种可以提供文化价值、取得意见一致的媒介,它主要是帮助人们建立规范和行为导向,建立社会世界的合法关系。在戏剧行为中,语言是自我表现的媒体,表现行为者的认识和情感,再现行为者的主观世界。在上述三种行为中,都只注重了语青的一种功能,而没有同时注意到语言的所有功能。只有在注重相互关系的交往行为中,语言才同时承担陈述并判断事实的功能,使行为者与客观世界发生联系,承担帮助人们达成共识的理解媒体的功能,使行为者与社会世界发生联系,并承担表达者表现的功能,使行为者展示自身的主观世界。哈贝马斯认为,通过参与者在相互作用中达到他们相互提出的有效性声明的交互主体性的确认,这样理解才以协调行动的动机发挥作用。他认为,现代理论注重意义的追问,人们在语言的交往活动中会达成共识。在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普遍共识是一种理想化的过程,即交往理性。为了有效沟通,哈贝马斯认为在交往过程中需要遵循三项语言学规范要求: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哈贝马斯认为,目的性行为涉及真实性要求,规范调节性行为涉及正确性要求,戏剧行为涉及真诚性要求,而交往行为与这三个要求有关联。交往行为同时可以满足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的三个有效性要求,所以交往行为才是最合理的社会行为。 3.系统与生活世界的双层理论架构。

从批判理论到后批判理论(上)

从批判理论到后批判理论 ——对批判理论三期发展的批判性反思(上) 王凤才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上海 200433) [摘要] 在几十年的历史演变过程中,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经历了三期发展:第一期发展(从20世纪30年代初到60年代末,以霍克海默、阿多尔诺、马尔库塞等人为代表)致力于批判理论构建与工业文明批判,可以视为“早期批判理论”;第二期发展(从20世纪6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以前期哈贝马斯、A.施密特、弗里德堡等人为代表)致力于批判理论重建与现代性批判,可以视为“新批判理论”;第三期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以后期哈贝马斯、维尔默、奥菲、霍耐特等人为代表)完成了批判理论的“政治伦理转向”,可以视为“后批判理论”。概言之,“批判理论三期发展”意味着:从古典理性主义到感性浪漫主义再到理性现实主义;从激进乐观主义到激进悲观主义再到保守乐观主义;从欣赏、信奉到怀疑、批判再到超越、重建马克思主义;从文化主体哲学到语言交往哲学再到政治道德哲学(“政治伦理学”);从“早期批判理论”到“新批判理论”再到“后批判理论”。“后批判理论”标志着批判理论的最新发展阶段,体现着批判理论的最新发展趋势;它不再属于传统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范畴,而是已经进入到与当代实践哲学主流话语对话的语境之中。 [关键词] 批判理论三期发展;早期批判理论;新批判理论;后批判理论;政治伦理转向 众所周知,法兰克福学派以批判理论闻名于世。所谓“批判理论”,从广义来讲,是指思人们对文明历史、社会现实进行批判性反思而形成的理论学说,不仅包括康德传统的纯粹理性批判,更包括马克思传统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从狭义来讲,是指法兰克福学派“以辩证哲学与政治经济学批判为基础的”社会哲学理论。在几十年的历史演变过程中,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经历了三期发展,这就是从古典理性主义到感性浪漫主义再到理性现实主义;从激进乐观主义到激进悲观主义再到保守乐观主义;从欣赏、信奉到怀疑、批判再到超越、重建马克思主义;从文化主体哲学到语言交往哲学再到政治道德哲学(“政治伦理学”)。简言之,从“早期批判理论”到“新批判理论”再到“后批判理论”。 一、批判理论第一期发展:“早期批判理论” 从20世纪30年代初到60年代末,以霍克海默、阿多尔诺、马尔库塞等人为代表的第一代批判理论家致力于批判理论构建与工业文明批判,这可以视为批判理论第一期发展(“早期批判理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确立社会哲学研究方向,确定批判理论基本纲领。格律恩堡(Carl Gr u?nberg)领导的法兰克福社会研究所致力于社会主义史与工人运动史研究,对批判理论构建并没有实质性贡献,但他为社会研究所规定的超党派学术立场、跨学科研究方法,成为社会研究所的一 ————————————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8BKS045)、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08JJD710024)、复旦大学“985工程”三期整体推进人文学科研究重大项目(2011RWXKZD01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暨国外马克思主义与国外思潮研究国家创新基地研究员;全国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哈贝马斯的法化危机

哈伯馬斯的合法化危機對 九年一貫課程的啟示 蔡文正 博士班研究生 哈伯馬斯為法蘭克福學派著名的社會哲學家,將馬克斯主義的傳統做更新的解釋與運用,在討論後期資本主義社會的合法性(Legitimation)問題,強調 社會系統危機。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系統存有四種危機:經 濟、合理、合法、動機的危機,並強調管理和控制是危機的根源。雖說其立論 有其社會發展脈絡,但對於我國課程的改革,正處於新的起點,面臨新課程設 計、決策與實施的疑惑。本文採文獻探究的研究方法,旨在分析哈伯馬斯在合 法化危機一文中的觀點,發現該文中系統危機、互為主體、普遍性的規範價值 等概念對我國課程改革的啟示有:一、學習者為教育的主體的課程設計觀;二、 課程的設計與決策的普遍性與代表性;三、新課程實施資源的輸入應予以滿足; 四、參與課程改革的成員應互為主體。 依據上述啟示對課程設計與實施提出下列建議:一、以學習者為教育的主體做課程設計與發展應受重視;二、課程設計與實施期間的課程層次問題的銜 接應加以強化;三、課程的資源輸入與配套措施應滿足課程改革的需求;四、 課程改革的參與者應獲得互為主體與對等的尊重。 關鍵詞:哈伯馬斯、合法化危機、九年一貫課程 壹、緒論 一、法蘭克福學派 法蘭克福學派(Frankfurt School)為當代西方的一種社會哲學流派,以批判的社會理論為人著稱。由法蘭克福社會研究所在1923年代初發展起來,其社會政治觀點集中反映在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阿多諾(Theodor W. Adorno)、馬庫塞(Herbert Marcuse)、哈伯馬斯(Jurgen Habermas)等人的著作中。

政治的合法性

对韦伯的政治合法性与哈贝马斯的合法性危机的理解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马上得天下,不能马上治天下”,从这些俗语中,就可以体会出自古以来人们就试图对统治合法性作出解释。而到20世纪,在理论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讨论中,合法性问题一直是一个热点。在某种意义上,合法性的概念成了理论社会学和政治学的核心概念,几乎所有的政治学家和试图在理论上发表意见的社会学家们,都必须借用这个概念。应当说,自从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以来,合法性的问题就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人类历史上的任何一种政治统治和大规模的社会管理形式,都在谋求合法性上作出了努力。政治合法性关系到政治秩序和政治统治持久性的问题,并且意味着政权或制度的合理性。一、马克斯韦伯对政治合法性的探讨 对合法性问题加以理论研究是近代的事情,是由马克斯?韦伯第一次对合法性问题作出了系统的探讨。所以,对于当代社会学和政治学来说,韦伯的著述就成了合法性研究的经典文献。马克思韦伯是第一位从社会学角度探讨政治合法性的问题的。韦伯认为,每一位真正的统治形式中都包含有最起码的自愿服从的成分,即内在的主观的有效性,但仅有这一点还无法构成真正的统治,还必须有对统治的合法性的信仰。要实现统治的合法性,关键在于“信仰体系”的建立,即建立某种理论体系或意识形态来说明统治者的统治是合理的。即为:自愿服从+信仰体系=统治/权威系统,其中信仰体系具有关键作用,它决定什么是合法或非法,因而也就决定了权威系统的根本性质。 韦伯用“机会”和“肯能性”来给权力下定义,同样,他认为“一种统治的‘合法性’,也只能被看作是相当程度上为此保持和得到实际对待的机会”。即合法性是促使一些人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客观上表现为服从这种命令的可能性。因此,从韦伯的角度看,合法性无非是特定政治系统的稳定性与持久性问题,即“得天下”与“治天下”的问题,它能够使人们对享有权威的人的权力持认同和接受态度,并进而服从其命令。 韦伯在理想层次上总结了现实政治系统和发行统治的三种基本类型,即传统合法性;卡里斯玛型合法性;法理型合法性。这三种类型的合法性都是理论上存在的理性类型,并不表明事实上的确存在着如此纯粹的合法性,也不表明三种合法性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演变次序,或者价值上的等级优劣。实际生活中的合法性类型都是混合型的,任何国家的政治合法性都含有这三种合法性,其区别不过是哪一种因素更多一些而已。 二、哈贝马斯对“合法性危机”的理解

交往行为理论读书报告

一、作者简介 尤尔根·哈贝马斯是当代欧美哲学和社会理论领域中最富有原创性、体系性的哲学家之一,是西方马克思主义中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中坚人物。 由于思想庞杂而深刻,体系宏大而完备,哈贝马斯被公认是“当代最有影响力的思想家”,有学者把他称作“当代的黑格尔”和“后工业革命的最伟大的哲学家。”尤其是他在20世纪80年代建构起来的交往行为理论,普遍被认定为代表哈贝马斯个人学术成就的标志。他的交往行为理论,在对交往异化的批判、实现交往行为合理化及其途径探索等方面作了很多有益的尝试。 二、主要内容 《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这部著作涉及面相当广泛。这部著作中,马克斯·韦伯占据了一个更为突出的位置,哈贝马斯先比较简单地对行动与合理性概念进行规定,然后在对韦伯与卢卡奇、法兰克福学派的分析中详细展开了他的关于行动与合理性的思想,这些诠释的素材更加集中在哈贝马斯自己思想的观念图式上。 哈贝马斯在这本书的开篇就声称,交往行为理论既非一种元理论,也非一种借助其它手段进行的认识论的继续。交往行为理论的分析让我们联接了与社会分析相关的三种理性:一个是涉及解释学和英美分析哲学中作为论争的理性,特别是关系到相对主义的问题。如果不同文化或生活方式有他们自身内在的合理性标准,那么在何种意义上才可能按照普遍性的标准比较他们并使其服从于批评。另一个是涉及到行为理性,即如何领会人的行为中有特殊意义的性质,这触及到理解的意义问题,还触及到了当行为者本人已经为他们的行为设定了理由时,社会科学在主张更好的解释时其自身的任务问题。最后一个是关于理性的社会扩张问题,即作为现代西方社会特有的那种合理化问题。这本书的大部分努力就是致力于此。 哈贝马斯断言:理性更多地是与运用知识的方式联系在一起,而较少地与知识有关。如果我们认为在一些情境中谈论某事是合理的,那么,我们就会明白这要么是指人们表达的认识,要么是指包含认识的符号表达形式。我们说某个人理性地行动,或者说某种陈述是合理的,实际上就是说这个行为或陈述可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评述_贺寨平

2000年4月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A pr,2000第27卷第2期 T he Jo urnal of Shanxi T eachers univ er sity(So cial Science Editio n)Vo l.27 N o.2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评述 贺寨平 (山西师范大学政法系;山西临汾041004) 摘 要:当代著名的哲学家和社会学家哈贝马斯,其交往行为理论具有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一方面他顺应现代哲学潮流,完成了社会批判理论内部由意识的批判到语言的批判的 “语言学转向”;另一方面其“语言交往”和“生活世界”的理论有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但他所 强调的价值规范的超阶级性,对“生活世界”的作用的夸大,以及视语言为交往行为的决定因 素等观点是应当批判的。 关键词:哈贝马斯;交往行为;客观世界;社会世界;主观世界 中图分类号:C91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57-(2000)-02-0051-04 哈贝马斯是当代最为著名的哲学家、社会学家之一,是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主要代表。美国的A?戈夫曼主编的《“新马克思主义”传记辞典》里说:“毫无疑问,哈贝马斯是当今德国最有影响的思想家。”鉴于哈贝马斯“在众多的学术领域作出了十分重要的贡献,以致于他不能对自己的工作作出确切的概括”。英国社会学家威尔彼说,哈贝马斯是“当代的黑格尔和后工业革命的最伟大的哲学家”[1],而在德国,他被认为是“前联邦德国具有最强大威力的哲学家”[2]。作为公认的哲学家、社会学家,哈贝马斯毫无疑问是值得深入研究的。本文主要从社会学角度对其交往行为理论进行整理、概括,并尝试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分析其不足以及对我们的启示。 一、行为类型与合理性 从学术渊源上看,哈贝马斯受到霍克海默、阿多诺等人的“批判理论”的影响,但是他认为“批判理论”不应该仅仅止于批判、否定,而应进行理性的重建。因此,在写出《认识与旨趣》、《合法性危机》等著作后,又吸取了米德、迪尔凯姆和帕森斯等人的社会学理论以及 收稿日期:1999-12-11 作者简介:贺寨平(1966-),男,山西兴县人,山西师范大学政法系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在读博士。

浅析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

《西方政治思潮》期末论文题目浅析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 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年级2011级 学号222011********* 姓名曾婷 指导教师黄其洪 成绩 2014年 6 月17 日

浅析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 曾婷 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715 摘要:哈贝马斯是当代德国最有名气的哲学家、社会学家、思想家之一,是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作为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人物之一,哈贝马斯敢于正视传统理性的分裂,对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交往中出现的异化现象展开了深入的批判,认为应在交往行为和生活世界的基础上,重建理性以拯救理性,从而建立以重建交往理性、实现人际关系和谐为目的的交往行为理论。所以我们也可以说,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顺应了现代西方人文主义和科学主义两大哲学思潮走向融合的潮流,对现代西方的社会学、心理学等进行了一次大综合与创新。因此,对哈贝马斯交往理论进行探究,对于推动我们个人发展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促进作用。本文主要阐述了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的主要内容,如行动的概念、普遍语用学、生活世界和系统以及对该理论的评价。 关键词: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系统生活世界 当今社会发展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尤其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背景下,“金钱交往”、“地位交往”侵蚀和影响着人们的内心,诱惑、欲望更多,导致的矛盾冲突也就更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也产生了变化,互相的猜疑,不信任,社会的诚信危机以及过度的放大自我价值观等现象的出现。人和人的交往也变得越来越复杂而有深度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从理论上研究“交往”更有助于审视人际关系、端正人们的价值观,而哈贝马斯提出的交往理论,旨在构建一个具有和谐价值的世界,这样就为社会的稳定和人们的交往奠定了和谐的基础,也为人权的保障提出了基本的目标和准则。那么,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到底是怎么样的,包括哪些主要内容,而我们又该如何正确的评价它呢?这都是我们下面所要讨论的内容。 一、哈贝马斯交往理论的主要内容 (一)交往行动的概念 哈贝马斯基本上在他所有著作中都使用过“交往行动”这一概念。但是在不同的时期哈贝马斯对交往行动概念的认识也是不同的。如在20世纪60年代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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