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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

电镀行业统一规划

统一定点基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粤环 [2007]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珠江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粤发…2002?16号)中“对电镀、纸浆等重污染行业,由省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在规定区域内建设”的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环保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电镀行业和化学纸浆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2004?149号),要求各地尽快制定实施方案,积极推进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以下简称“电镀基地”)建设,成效显著。但也有个别地区对电镀基地建设工作重视不够,电镀基地建设中仍存在着选址不合理,运作方式缺乏科学性等问题,个别地区工作进展缓慢,未能有效配合电镀行业的污染整治。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建设步伐,保障环境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粤环…2004?149号文,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电镀基地建设要求

(一)统筹规划,科学布局

以整治电镀类企业(包括电镀生产企业和企业内电镀车间,下同)环境污染和整合社会资源为目标,以解决区域性、结构性、行业性污染,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为重点,根据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要求和环境管理的需要,量力而行,统筹规划,科学布点。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对现有的电镀生产企业,经清洁生产审核达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规定的清

洁生产企业要求,不危及饮用水源安全,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延期搬迁进入电镀基地,具体搬迁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但最迟应在2010年底前完成。其中,具有一定规模,达到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要求,选址合理,当地环境容量可以接纳的电镀生产企业,经省环保部门会同省经贸委确认后,可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可在原地保留或改造,但不得扩建。各地应结合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制定行政区域内内电镀行业环境整治计划,落实电镀生产企业搬迁时间。

对企业内电镀车间,若该企业具有一定规模,达到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的要求,选址合理,当地环境容量可以接纳,不危及饮用水源安全的,可在原地保留或者建设(含改、扩、新建)。对新建的企业内电镀车间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须报省环保部门审批;对现有企业内电镀车间,须经所在地级市环保部门验收确认后,向省环保部门专项备案。企业内电镀车间不得承接对外电镀加工业务。

以上关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具体标准及具体实施意见,由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除上述可以保留或者建设的电镀项目(含企业内电镀车间),其余凡新、扩、改、迁建的电镀项目一律进入电镀基地。各地不得审批在电镀基地外建设电镀项目。

对无环境容量的地区,电镀基地必须削减污染负荷,满足环境容量,只能接纳该地区现有电镀类企业入电镀基地经营,不得新增电镀类企业。对环境容量较小的地区,电镀基地以满足环境整治目标为前提,配合现有电镀类企业整治,以搬迁现有电镀类企业为主,实行生产量等量淘汰,总量平衡,污染物削减量须达到40%以上。对环境容量较大的地区,在满足区域电镀类企业入电镀基地的情况下,可以引进新的电镀项目。

(三)科学选址,确保水环境安全

1、电镀基地的选址建设,必须符合《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流域水质保护规划,以及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保规划的规定。原则上,电镀基地要求设置在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省级开发区内,不得以建设电镀基地为名圈地、占地;电镀基地内的项目建设应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应实施保护

饮用水源优先、总量(容量)控制和资源优化原则,不得在城市建成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建设电镀基地,并应尽量避开或者远离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连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及耕地等环境敏感点,避免电镀基地建设、运营扰民,确保环境安全。东江流域上游市的电镀基地环境影响报告书在报省环保部门审批前,应先征求下游有关市的意见。

2、电镀基地的废水及其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根据当地所能容纳的污染物总量来确定。同时,应满足所在区域大气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不得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功能区划要求、又无法解决环境容量问题的水体,以及城镇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5公里范围内设置排污口。

(四)实行准入制度,严格项目把关

1、设定企业入电镀基地条件,实行严格的环保准入制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的电镀类企业,不得审批其进入电镀基地。

2、电镀基地以配合整治现有电镀类企业为重点,通过整合搬迁促进电镀产业的优化升级,摒弃落后的生产工艺,采用低毒、无毒电镀工艺和清洁生产技术,实行全行业节能、降耗、减污和清洁生产审核,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进入电镀基地的电镀类企业至少应达到《指标体系》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要求。鼓励电镀类企业提高清洁生产水平,通过技术改造实现企业内部废物回收利用,提高水重复利用率。

3、电镀基地应积极推广使用无氰电镀,对已有成熟无氰的电镀工艺(如镀锌等),禁止使用含氰电镀;对镀金、银、铜基合金及镀铜打底工艺等尚无成熟无氰替代工艺的,在无氰电镀工艺成熟时即行替代。

4、电镀基地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保部门审批,进入电镀基地的电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审批,并报省环保部门备案。

(五)高起点建设,科学管理

1、要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尽量延长生产链,实现资源的充分综合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电镀基地;要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效能建设,实施功能分区,实现产业化经营。

2、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系统,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60%以上;鼓励研究、开发和使用电镀废水处理新工艺。

3、实施集中供热、集中治污、集中控制。基地必须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推行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燃煤则须按规定控制燃料的含硫率,并配套脱硫设施,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

必须建设集中式废水处理厂,统一规划建设废水收集、输送管网,各电镀类企业建设废水收集暂存池,通过管道输送到基地废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4、按规定制定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落实有效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5、建立健全电镀基地和电镀类企业的环境管理档案,建立区域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和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化管理,提高基地环境管理水平。

二、实施程序和时间进度

(一)编制实施方案。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由各市环保部门编制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中应有对本地区的电镀类企业进入电镀基地提出明确时间要求的内容,报当地政府审定,并抄送省环保部门。各地务必于2007年3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二)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电镀基地环境影响评价在大纲阶段应进行多址比选,确定选址推荐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附上当地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方案和当地政府意见,报省环保部门审批。

(三)报地级以上市政府批准实施。电镀基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省环保部门批复同意后,电镀基地项目方可报地级以上市政府批准建设。

(四)强化环保验收。电镀基地的环保“三同时”现场管理按照辖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环保部门负责。电镀基地和电镀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其中电镀基地及其污染集中治理设施竣工环保验收由省环保部门负责;电镀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按管理权限谁审批谁验收。

三、加强领导,加快推进电镀基地建设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对基地的建设要发挥主导作用,组织电镀基地的建设规划和选址,制定政策和措施引导电镀类企业进基地,安排资金扶持,加快基地的建设步伐。对符合进入电镀基地条件的企业,各市可采取一定的补偿措施,鼓励其进入电镀基地。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对电镀基地建设给予技术指导。

各市环保部门要抓紧编制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方案,积极推进

电镀基地建设。正在修编地方环境保护规划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可结合地方环境保护规划的修编将电镀行业基地的规划与实施方案纳入环境保护规划的修订内容。在方案编制期间,要主动参与和指导各电镀基地选址的可行性研究,实行多址比选,避免电镀基地选址的不合理。

各地要高度重视基地建设工作,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研究制定促进电镀基地建设的政策和措施,积极推进电镀基地建设;基地的建设和运营应走市场化道路,可以通过BOT、TOT等形式,由有资质的专业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实行专业化管理。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和取缔违法建设、违法排污,以及选址不合理、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电镀类企业和电镀基地;加大环境整治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力度,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不到清洁生产要求、不能达标排放和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电镀类企业,一律予以取缔淘汰;对符合进电镀基地条件的电镀类企业,要制定计划和措施,引导其进入电镀基地经营。省环保局将把各地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和电镀行业环境整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珠江综合整治考核范围,并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地电镀行业整治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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