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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办学保障条件-信息化-北京建筑大学移动门户建设

北京建筑大学

改善办学保障条件-信息化-北京建筑大学移动门户建设项目(2016年疏解)

采购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BIECC-ZB2597

第一册

·目录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4)

一说明 (4)

1.招标采购单位及合格的投标人 (4)

2.资金来源 (5)

3.投标费用 (5)

二招标文件 (5)

4.招标文件构成 (5)

5.招标文件的澄清 (6)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

7.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7)

8.投标文件构成 (7)

9.证明产品及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8)

10.投标报价 (8)

11.投标保证金 (9)

12.投标有效期 (10)

13.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0)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1)

1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

15.投标截止期 (11)

16.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2)

五开标及评标 (12)

17.开标 (12)

18.组建评标委员会 (13)

19.投标文件的初审与澄清 (13)

20. 投标偏离与非实质性响应 (13)

21.比较与评价 (14)

22. 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 (16)

六确定中标 (16)

23.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16)

24.确定中标人 (16)

25.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17)

26.中标通知书 (17)

27.签订合同 (17)

28.履约保证金 (18)

29.其它 (18)

第二章合同一般条款 (20)

1 定义 (20)

2. 适用范围 (21)

3. 原产地 (21)

4. 技术规格和标准 (21)

5. 知识产权 (21)

6. 包装 (21)

7. 交付 (21)

8. 付款条件 (22)

9. 技术资料 (22)

10. 质量保证 (22)

11. 检验 (22)

12. 索赔 (22)

13. 延期交付与核定损失额 (23)

14. 不可抗力 (23)

15. 税费 (23)

16. 仲裁 (24)

17. 违约终止合同 (24)

18. 破产终止合同 (24)

19. 变更指示 (24)

20.合同修改 (25)

21. 转让与分包 (25)

22. 适用法律 (25)

23. 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25)

24. 通知 (25)

25. 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 (26)

26. 履约保证金 (26)

27. 合同生效及其它 (26)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27)

政府采购合同 (27)

第四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30)

附件1 投标书(格式) (31)

附件2 投标一览表 (33)

附件3 投标分项报价表 (34)

附件4 技术规格偏离表 (35)

附件5 商务条款偏离表 (36)

附件6 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37)

附件7 业绩证明文件 (45)

附件8 服务方案及服务承诺书 (46)

附件9 中小企业声明函 (47)

附件10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样本) (48)

附件11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样本) (50)

第五章投标邀请 (53)

第六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54)

第七章合同特殊条款 (55)

第八章服务需求 (56)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 招标采购单位及合格的投标人

1.1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人:北京

建筑大学;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1.2 满足以下条件的投标人是合格的投标人,可以参加本次投标:

1.2.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

国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1.2.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

1.2.3 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2.4 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2.5 投标人具有软件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或等效证明文件。

1.2.6 投标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2.7 投标人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2.8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

加本项目同一包号的投标。

1.2.9 为本项目某包采购需求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

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包的投标。

1.2.10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11投标人必须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具有投标资格。

1.3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

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

1.4 招标采购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有权依法追究投标人的责任:

1.4.1 提供虚假的资料;

1.4.2 在实质性方面失实;

1.5 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

2.资金来源

2.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所述的采购人必须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

的合同项下的款项(财政性资金)。

3.投标费用

3.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

采购单位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二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构成

4.1 要求提供服务的内容及详细技术需求、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招标文件中均

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八章,分装两册。各册的内容如下:

第一册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合同一般条款

第三章合同格式

第四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册

第五章投标邀请书

第六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第七章合同特殊条款

第八章服务需求

4.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人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

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5. 招标文件的澄清

5.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

招标采购单位对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予以

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

源)。

6. 招标文件的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前,招标采购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

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 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

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采购单位回函确认。

6.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采

购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 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7.1 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中“服务需求一览表”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投标,也可只

对其中一包或几包内容进行投标,但不得将一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

7.2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 投标文件构成

8.1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

括以下内容:

附件1——投标书(格式)

附件2——投标一览表(格式)

附件3——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

附件4——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

附件5——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附件6——资格证明文件

6-1 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6-2 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及纳税证明(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6-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6-4投标人的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6-5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6-6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6-7招标文件要求的和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7——业绩证明文件

附件8——服务方案及服务承诺书

附件9——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10——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样本)

附件11——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样本)

8.2 除上述8.1条外,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9条的所有文件。

9. 证明产品及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9.1 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第八章“服务需求”的各项条款作出清晰准确的答复,并

将偏离情况填入技术规格偏离表(见附件4)。

9.2 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拟供产品及其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响应性文件作为

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9.3 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

9.3.1 投标人应提供针对项目招标要求的技术解决方案,包含但不限于技术方案、项

目实施方案等。

9.3.2 “服务需求”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9.4 招标文件第八章“服务需求”中所提出的标准、商标或样本目录号码的参考资

料仅系说明,并非进行限制。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采用具有权威性的标准,牌号或商品目录编号替换采购人指定的相应内容,只要能表明这些替换在实质

上相当于和优于采购人所提技术规范的要求,并能使采购人满意。

10. 投标报价

10.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投标人只能有一个报价,即在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的人民币价,并包

含项目建设和服务所包含的全部费用。

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附件三)上标明所报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

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0.3 投标人按上述10.1条要求填写“投标分项报价表”是供评标方便,但不限制

采购人以其它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力。

10.4 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

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依据本须知第20.3条规定,将

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0.5 投标人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

11. 投标保证金

11.1 投标人应提供不少于投标报价1.5%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1.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采购单位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擅自撤回投标的;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的;

(3)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7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8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1.3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北京地区:转账支票、电汇、投标担保函

外埠:电汇、银行汇票、投标担保函

11.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11.1和第11.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

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1.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买方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中标服务费后

办理无息退还手续。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

11.6 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12. 投标有效期

12.1 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的 90 天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

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2.2 招标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

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也

可以拒绝招标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

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3.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3.1 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1份和副本 5份,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

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另外投标人还需提供电子

光盘投标文件1份。

13.2 投标文件应装订牢固、目录清楚、页码准确。

13.3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

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有书面的“法

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的每一

页都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

正本的复印件。

13.4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

13.5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4.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

且在信封正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14.2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投

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

14.3为方便核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

明“投标保证金”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

14.4所有信封上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投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在(开标日期、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3)在信封的封装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4.5 所有信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

时,能原封退回。

14.6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

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5. 投标截止期

15.1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递

交招标采购单位,递交地点应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地址。

15.2 招标采购单位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

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

至新的截止期。

15.3 招标采购单位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

标文件。

16.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

采购单位者,招标采购单位将予以接受。

16.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16.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6.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不得撤

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回。

五开标及评标

17. 开标

17.1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

间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

标人代表、采购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

出席。

17.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

由招标采购单位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书面修改和撤回

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

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7.3除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文件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

投标。

17.4 招标采购单位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18. 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采购内容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评标工作。

19. 投标文件的初审与澄清

19.1 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9.1.1 资格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

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19.1.2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

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19.2 投标文件的澄清

19.2.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

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

清。投标人澄清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

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2.2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19.2.3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开标时,投标文件中“投标一览表”(报价表)

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

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

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

改,其投标将被拒绝。

20. 投标偏离与非实质性响应

20.1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

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坏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0.2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

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

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款,例如关于投

标保证金、付款条件、适用法律、缴税等内容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

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0.3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

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

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应交未交或未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1. 比较与评价

21.1 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1.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1)商务条款有无偏离;

(2)技术规格有无偏离;

(3)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先进性及有效性;

(4)人员配备情况;

(5)服务方案及服务承诺;

(6)技术支持及维护能力;

(7)投标文件申报的交付期;

(8)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及资信状况;

(9)投标人业绩及类似项目的执行情况;

(10)评标委员会认为的其它因素。

21.3根据实际情况,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即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

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或按照评委会推荐的评标排序依次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具体评分因素权重如下:

22. 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

22.1 开标之后,直到买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止,招标工作有关人员对审查、澄清、

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事宜,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

的人员透露。

22.2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试图影响招标采购单位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

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确定中标

23.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23.1 除第25条规定外,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且满足下列条件者为中标候选人:

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部分得分高低排列。

24.确定中标人

24.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推荐中标候选人。采购人按排名顺序确定一名中

标人。

24.2 采购人将根据投标人按照本须知规定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评标委员会认为

必要的、合适的其他资料,对中标候选人的财务、技术和履约能力等进行审

查。

24.3如果审查未通过,采购人将拒绝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按顺序对下一个中标

候选人进行能否满意地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

25.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5.1 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

投标人中标的权利,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5.2 因不可抗力或中标人不能履约等情形,采购人保留与其他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的权利。

25.3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25.3.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5.3.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5.3.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5.3.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6.中标通知书

26.1 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确定后,招标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

通知书。

26.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7. 签订合同

27.1 中标人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买方签订合同,否则按开标

后撤回投标处理。

27.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8.履约保证金

28.1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的同时,向采购人缴纳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履

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项目验收通过后12个月。期满后,若无质量和服务问题

(指中标人履行了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保修与技术服务责任,质量保证条款得以

实现),则无息全额退还中标人。如果中标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采

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29. 其它

29.1 中标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

29.2 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

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本市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其它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本项目

不予认可),联系方式如下:

一、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光耀东方写字楼19层

联系人:刘尊

联系电话:88822559、88822659

移动电话:187********

传真:68437040、68472315

邮箱:liuzun@https://www.wendangku.net/doc/6110230728.html,

二、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四号楼

联系人:杨阳陈浩然

联系电话:58528750、58528760

移动电话:134********、189********

传真:58528757

邮箱:yangyang@https://www.wendangku.net/doc/6110230728.html, chenhaoran@https://www.wendangku.net/doc/6110230728.html,

三、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天作国际大厦A座28层联系人:高路,孙莹

联系电话:59705600-6011、6931

移动电话:139********、137********

传真:59705606

邮箱:tailiwendy@https://www.wendangku.net/doc/6110230728.html,

第二章合同一般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

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

价格。

1.3 “服务”系指合同规定卖方须承担的软件开发、安装、集成、技术协助、培训、

售后服务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1.4 “买方”系指通过招标采购,接受合同产品及服务的企业或单位。

1.5 “卖方”系指中标后提供合同产品及服务的经济实体。

1.6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产品安装和运转的地点。

1.7 “测试验收”:系指卖方按投标文件及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软件开发工作,向

买方提交完整的验收报告及相关文档,由买方组织进行的验收。

1.8 “试运行”系指测试验收完成后,卖方按照买方要求的时间完成系统上线并连

续无重大故障运行的一段期限(买方规定)。在试运行期内,该系统所包含的

全部业务办理和业务数据实际运行,以检查和验证该系统的可用性和可靠性。

如出现重大故障,则试运行期从故障排除之日起重新计算。重大故障系指因

卖方原因(包括本次招标所采购的设备的原因)致使招标文件第八章“服务

需求”中所规定的功能目标未能达到,本系统不能稳定运行。

1.9 “正式验收”:系统试运行期间工作正常,达到买方要求后,方可进行正式验收,

由买方向卖方签发《验收合格证书》。

1.10 “天”指日历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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