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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项目建设监理的组织协调中引入"行为矢量"理论初探

在项目建设监理的组织协调中引入"行为矢量"理论初探
在项目建设监理的组织协调中引入"行为矢量"理论初探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

百度文库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 用户手册 北京华建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二月

目录 目录 (2) 监理统计报表系统企业版 (4) 1 监理报表登录系统 (4) 2统计报表 (5) 企业基本情况 (5) 企业人员情况 (7) 企业业务情况 (9) 企业财务情况 (10) 上传财务表 (11) 报表上报 (11) 3更改登录帐号 (12) 4消息管理 (12) 5退出系统 (12) 报表上报流程 (13) 常见问题解答 (13)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企业版介绍 企业版主要供企业用户完成: 1.《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人员情况》表、《企业业务情况》 表、《企业财务状况》表的编辑、查看、上报及打印; 2.用户信息的编辑、查看; 3.报表制度中指标解释的查看; 4.浏览部级用户发布的消息。

监理统计报表系统企业版 监理统计报表企业版分:在线填报系统和离线填报系统。下面介绍在线填报系统功能的基本操作以及使用过程中常见的问题解答。 1 监理报表登录系统 输入正确的网址后,出现如图所示首页: 可以选择用户名或用 户编码方式进行登录 点击这里帮助您找回 用户名和密码 点击进入企业填报 说明 系统使用帮助及演 示文档点击下载 公告显示区 请注意:从今年开始取消加密锁登陆系统的方式,需要查询用户名或者用户编码以及密码的企业,请联系省级主管部门,核验企业身份后,由省级主管部门发放用户名和密码。 进入系统后,出现如图所示界面:

监理报表登录后的工作界面 2统计报表 统计报表完成企业对数据的填写及数据的上报。 点击图左侧导航栏中“统计报表”下的各个子项,分别进入统计报表各功能界面,如下图: 左侧导航栏 区域 单击显示导 航树 统计报表工作页面 企业基本情况 选择左侧菜单中“企业基本情况”,进入企业基本情况操作页面,如下图:

工程建设监理组织协调的工作内容

目录 一、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的协调 二、与业主关系的协调 三、与承包商的协调 四、与设计单位的协调 五、与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协调

工程建设监理组织协调的工作内容 工程建设监理组织协调的工作内容有哪些? 工程建设监理组织协调的工作内容有: 一、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的协调 1、项目监理机构内部人际关系的协调 1)、在人员安排上要量才录用 2)、在工作委任上要职责分明 3)、在成绩评价上要实事求是 4)、在矛盾调解上要恰到好处 2、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组织关系的协调 1)、在职能划分的基础上设置组织机构 2)、明确规定每个部门的目标、职责和权限 3)、事先约定各部门在工作中的相互关系 4)、建立信息沟通制度 5)、及时消除工作中的矛盾和冲突 3、项目监理机构内部需求关系的协调 1)、对监理设备、材料的平衡 2)、对监理人员的平衡 二、与业主关系的协调 1、监理工程师要理解建设工程的总目标、理解业主的意图 2、做好监理宣传工作,增进业主对监理工作的理解 3、尊重业主,让业主一起投入到建设工程的全过程 三、与承包商的协调 1、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规范、规程办事 2、协调不仅是方法、技术问题,更多是语言艺术、感情交流和用权适度 3、施工阶段的协调工作内容 1)、与承包商项目经理关系的协调 2)、进度问题的协调 3)、质量问题的协调 4)、与承包商违约行为的处理 5)、合同争议的协调

6)、对分包单位的管理 7)、处理好人际关系 四、与设计单位的协调 1、真诚尊重设计单位的意见 2、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以免造成大的损失 3、注意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程序性 五、与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协调 1、与政府部门的协调 1)、做好与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交流和协调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敦促承包商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接受检查和处理 3)、工程合同应公证、并报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等 2协调与社会团体的关系 一些大型工程建设能给当地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好处,业主和监理应该把握机会,争取社会各界对工程的关心和支持。

监理进度控制

监理进度控制施工阶段是建设工程实体的形成阶段,对其进度实施控制是建设工程进度控制的重点。工程进度控制的依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期目标。进度控制的总任务就是在满足工程项目建设总进度计划要求的基础上,编制或审核施工进度计划,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原则下控制进度,并对其执行情况采用动态的控制方法,进行主动控制,以保证工程项目按期竣工交付使用。 一、进度控制的原则、任务和工作制度 (一)原则和任务 l、在监理规划的指导下,由项目总监办确定的进度控制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具有实施性和操作性的监理细则。 2、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是否符合总工期控制目标。总进度计划是对项目工期起控制作用的具体措施,也是审核承包单位月、季、年施工计划的依据。审核的重点是承包单位在保证工期的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是否可行合理,施工方案及机械设备能力与工期目标是否一致合理,这是确定材料、设备供应时间、资金、资源计划是否协调的依据。 3、根据承包单位和业主双方关于工程开工的准备情况,选择合适的时机发布工程开工令。 4、协助承包单位实施施工进度计划并进行监控。 5、为使进度目标如期进行,审定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采购计划,以确保资金供应能力、施工能力、材料物质计划符合进度安排。

6、组织现场协调会,帮助协调施工单位内部之间配合关系。 7、签发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 8、审批工程延期,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公正地区分工程延误和工程延期,并合理地批准工程延期时间。 9、定期向业主提供进度报告。 10、督促承包单位整理技术资料。 11、整理工程进度资料。 (二)进度控制工作制度 1、开工报告审批制度:报告建立进度台帐,将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利用前锋线比照分析。 2、计划进度审批制度:定期进行进度的风险分析,针对不同的原因,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纠偏。 3、计划进度实施过程检查制度:定期举办关于进度问题的专题会议,邀请相关的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及业主代表参加。 4、会议制度: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利用监理月报的形式每月向总监、业主报告有关进度情况,利用例会、专题会议的形式,协调有关进度方面的矛盾并做好详细记录。 二、总进度目标分解及控制要点 根据承包单位提交的网络计划,将其施工分成以下几个阶段并分别设置控制点,以此作为形象进度的控制标志,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控制点编制出监理工作进度控制网络图,从而使该工程动用目标具体化:

物权行为理论中的若干问题(孙宪忠)

物权行为理论中的若干问题 孙宪忠 主讲人: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商法教研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持人:张谷(民商法博士) 主题:物权行为理论中的若干问题 时间:2000年11月17日 地点:贤进楼501室 张:今天我们有幸请到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孙宪忠教授作物权行为理论中的若干问题的讲座。 我们对他的光临表示热烈的欢迎。 孙老师是我国第一批民法博士之一。孙老师协助社科院梁慧星先生起草了物权法草案,近期又到德国进行学术访问。今天,我们请孙老师讲物权行为理论,可能是最合适的人选。在国内对于物权行为的理论,社科院梁慧星先生曾在80年代写过文章否定此理论,孙老师的意见正好相反,这是一个有趣的现象。今天晚上,我们请孙老师来研讨这个问题,相信会给大家进一步研究物权法带来帮助。 孙:到"民商法前沿"作讲座,我很高兴。去年,我被邀请到人大作讲座,因事务缠身而没有成行。今年在周末竟然有这么多学生来共同探讨这个枯燥的话题,实在想不到。感谢同学们。 今晚我给大家讲"物权行为理论中的若干问题"。提到物权行为理论,大家感到很复杂。在我看来,理论本身并不复杂,复杂的是学者对它的看法。1985年,一个青年学者撰写主张物权行为理论的文章,引发民法权威者的批判,并形成否定物权行为理论的多数人意见。在我回国之前几乎全都是否定的观点。我在国外学习时,发现简单的否定是有些仓促。随着我国民法研究的深入,我个人认为否定物权行为理论的观点,无论在法理还是在实践上,都难以成立,而且还存在偷换概念的现象,所以讲否定物权行为理论过于绝对。 现在,我通过网络检索到的文章中,大多数青年学者的主张和我相同,这种理论上的一致有力地说明物权行为理论在法理上的合理性,在实践中的积极效果。 一、物权行为理论的起源 该理论是由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著名罗马法学家萨维尼在1840年出版的原著《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他写到:私法上的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首先是基于债权关系而成立的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的适用。交付具有一切契约的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的现实交付,另一方面也包括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此项物权契约常被忽视,例如在买卖契约,一般人只想到债权契约,但却忘记交付之中也包括一项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而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 据我所了解的资料来看,萨维尼早在1820年柏林大学讲学过程中已提出该理论。按照萨维尼的主张,首先从法律行为上来考查。他作为著名的罗马法学家,一个卓越的贡献就是法律行为理论的创立。虽其他法学家也使用法律行为一词,但在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与物

组织协调措施

组织协调措施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施工阶段进行的协调工作,主要是指当工程施工过程中在各个施工阶段以及在各个专业之间出现各种矛盾时,还有当工程项目与周边环境以及与工程外部相关单位出现矛盾时,主持或协助业主进行各种各样的协调工作,以保障工程能按照合同规定顺利竣工。施工阶段的组织协调贯穿于施工全过程,主要任务是在施工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协调,解决矛盾,达到相到配合,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目标。同时应协调进行工程建设与外部关系的协调(一般为非合同关系的合同外协调),为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 第一节工程协调的目标和内容 一、监理项目组织协调的目标:监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采用相应的组织形式、手段和方法,对监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进行疏导,对产生的干扰和障碍予以排除,以便理顺各种关系,使监理的全过程处于良好、顺畅的运行状态,其目的是排除障碍,解决矛盾,处理争端,实现所监理的项目质量好、投资省、工期短,确保监理总目标的实现。 二、监理项目组织协调的内容:监理项目的组织协调,主要是协调参建各方与工程建设有关单位或人员的人际关系,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供求关系、协作关系、法律关系以及其它可能发生的关系。需要协调的关系涉及面广,层次多,关系繁杂;协调起来最棘手,困难多,扯皮多,不确定因素多,而且在监理运行过程中,不同时期又有不同的表现,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协调来解决。 第二节工程协调的要求和措施 由于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协调工作内容贯穿于各个阶段,各个层次和各个系统,且有的无章可循,这就使监理工程师在协调的方法上要因人、因地、因条件等不同因素采用不同的协调方法。一般常用的措施有下列几种: 一、召开会议 召开会议是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协调最常用的重要方法。凡涉及协调工作的人员或单位,在一起开会共同协商,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

浅析物权行为理论取舍

浅析物权行为理论取舍 摘要: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优势在于,能够避免有因性模式下交易双方相互返还时因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导致的不公平。善意取得可以替代无因性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并可以避免无因性可能产生的“副作用”。由于物权行为的难以把握性、不确定性并考虑到国外法学的发展趋势,不应当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区分原则不同于分离原则。在构建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不当得利等具体民法制度时,一定要注意是否采纳物权行为的差异。 关键词:独立性无因性区分原则无权处分不当得利 在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立法模式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需要说明的是,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仅仅是针对处分人和负担人而言的,对相对方而言只能称为取得行为,但对双方都可以称为物权行为或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独立性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前提和基础,但即使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在逻辑上也并不能当然推导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一个价值判断和立法政策的向题。“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分离,在逻辑上并不必然会导致采取物权行为无因性。在规范模式上得采无因的物权行为,或有因的物权行为”。因此我们先来讨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然后再探讨独立性。 一、物权行为无因性评价 (一)无因性的优势 在大多数有偿合同中,物权受让人通常同时负有向出让人支付价金的对待给付义务(互易合同除外),因此当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双方都负返还义务时,若坚持有因原则,则给付价金的一方只能向对方主张债权,而对方则可以向这一方主张物权返还请求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似乎也无法适用,对给付金钱的一方似乎不利。如果坚持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则对双方而言较为公平。 (二)无因性功能的可替代性 善意取得制度通常仅指动产的善意取得,但不动产的公信力和动产的善意取得都是基于物权的公信力原则,两者的理论基础相同,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修订草案则将不动产的公信力称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因此下文将动产的善意取得和不动产的公信力统一称为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行为无因性支持者认为该制度最主要的意义在于保障交易安全。的

现场组织协调方案及措施

现场施工组织协调方案及措施 由于本工程建设体量大,造价高,工期紧,各工序、工种相互交叉,相互影响。为保证工程的正常开展,必须将现场各施工单位、协作单位、周边合作单位的活动进行有机协调,因此现场组织协调工作非常重要。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组织与协调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一个建设项目绩效的好坏,一方面取决于参与项目各方各自的项目管理的水平,另一方面还取决于各方之间的有机协调和配合。从某种意义上说,各方配合的好坏甚至决定项目的成败。现实中由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没有协调好各方的关系,致使各参与单位之间不配合、不协调,而导致项目陷于困境的例子并不少见。在工程监理的基本职能“三控三管一协调”中,三控三管有明确的工作内容、具体的工作要求,而协调却是贯穿于三控三管之中,通过监理的组织协调,使项目参与各方彼此沟通,促进相互了解和理解,在项目总目标和各分目标之间寻求平衡,达到统一思想与行动,使各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通过业主与监理的总体协调作用,联合各参与单位的力量, 实现项目总体目标。换句话说就是通过业主与监理的组织协调作用,提高项目参与各方之间的“配合度”,从而提高项目的绩效。为此,我们特地针对本工程提出以下组织协调管理方案: 一、项目组织协调工作的原因与协调原则 (一)协调的原因 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有来自人为干扰、材料干扰、机械设备、工艺及技术干扰、资金方面干扰、环境方面干扰等诸多方面的影响,只有通过认真分析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才能排除这些不断变化的干扰带来的影响,才能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众所周知,我们常把建设工程的实施监理归纳为“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三控制三管理”有明确的工作内容、具体的工作要求、无论是

监理人员如何做好工程进度控制工作

监理人员如何做好工程进度控制工作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谈项目监理人员如何推进工程进度 截止至2016年12月底,***门诊医技综合楼实际进度与总进度计划相比,已有明显滞后。而后续的通风空调、智能化、物流传输系统、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方案不及时确定,将会对工程施工进度还会有更大的影响。由于医院工程的特殊性,目前我们国内还缺乏专门的医院工程专业设计单位,许多专业化的深(细)化设计往往要依靠不同的专业施工或设备供应单位来完成,而大多数的医疗系统详细设计都要晚于主体工程设计。因此,主体工程设计与各专业工程设计的矛盾就只能在具体施工时才能暴露出来,这就给医院工程施工带来许多困难,影响了工程施工进度。所以,业主应该尽快确定医疗系统供货单位和设备规格型号,尽快进行各项专业工程深化设计,力争将这一系列影响和矛盾降低到最小。 一、对施工单位的相关要求: 1、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根据本工程特点、工程总体工期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精心策划,科学组织,充分利用资源和施工空间,采取切实有效的加快施工进度的措施,确保施工进度按计划进行。 2、必须严格坚持“方案先行样板领路”的施工指导思想,有条不紊、忙而不乱地组织施工,预防和避免出现各专业、各工序之间出现冲突或矛盾,杜绝返工现象。 3、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按本工程总体工期要求,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和各分项分部工程实施作业计划,并提前编制各施工阶段所需材料设备采购及供应计划,确保提前订货、采购、加工和进场。 4、要科学合理地优化施工组织方案。根据工程结构特点和现场实际情况,应地下室结构、主体结构、内外装修施工为主,带动水、电、暖、智能、消防等其他工程同步进行。为确保工期目标的实现,要科学地优化施工方案,尤其对作为关键工序的地下室及主体结构、外立面幕墙安装等方面,施工单位应主动与设计单位进行深入探讨,使得施工方案更趋切实可行。 5、在优化施工方案同时,采取分块齐头并进和提前插入相结合等措施,使各工种之间做到提前穿插,按进度及时组织交叉施工,提前提供安装和装饰施工所需的空间和时间,加快施工速度。 二、项目监理部对进度的控制方法: 1、审批施工单位的总进度计划。检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是否合理,有无可能实现,是否适合工程的实际条件和现场情况,避免以空洞的不切合实际的工程进度计划来指导施工。

组织协调的工作方法

组织协调的工作方法 1、监理与各方关系及组织协调工作 1.1、与业主关系及协调工作 (1)业主和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业主应在施工承 包合同中明确授予监理单位责权范围。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中业主授 予的权力行使监理职责,公正独立地开展监理工作; (2)在监理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及承包商履约的情况,重大问题应用专题报告形式报告业主。未经业主 授权,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自主变更工程承包合同。由于不可预见和不可 抗力的因素,总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变更施工承包合同时,要及时向业 主提出建议,协助业主与承包商协商变更工程承包合同内容; (3)业主的有关人员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向监理提出, 由现场监理部组织有关人员共同研究解决。 1.2、与承包商关系及协调工作 监理单位与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包商在施工时必须接 受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并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包括提供监 理工程师所需的原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监理单位要为施工创造条件,按时按计划做好监理工作。 1.3、与设计单位的关系及协调工作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无监理关系,监理人员在工程监理过程中 应贯彻设计意图,按设计要求进行监理工作。对于设计图纸中所发现的 疑点或建议,可向业主和设计单位提出,由业主和设计单位确定是否修改,监理单位无权变更设计。设计人员如发现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不符 合设计、施工规范要求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监理部提出,并由监理部组 织有关人员共同研究解决。

1.4、主动协助业主协调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外部关系。 包括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与质量监督部门的关系,与市政、供水、电力、电信、消防、公安、人防、规划等部门的关系,与工程建 设相关的其它外部部门的关系。这些外层关系是业主协调的范畴,但监 理要主动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长期从事监理工作与工程建设相关各部 门有着良好的信任基础的优势,为协调单位出主意、想办法,帮助他们 解决问题,达到协调的目的。 2、组织协调的措施 2.1、组织协调的组织措施 (1)建立健全监理组织,专人(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协调工作,完 善职责分工及有关制度,落实组织协调工作的责任; (2)制定协调工作目标,将目标分解,落实到人; (3)制定工地协调例会工作制度,每周召开一次工地协调会; (4)对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干扰和风险因素进行分析、预测,采取 预防协调措施。 2.2、组织协调的技术措施 (1)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协调工作,公平合理地维护各参建单 位的合法权利; (2)树立主动协调服务的意识:监理工程师树立主动协调的意识, 总监理工程师应是各方协调的核心。利用监理的技术优势,主动为协调 单位出主意、想办法,帮助他们解决问题,达到协调的目的; (3)协调的基础是沟通,首先是和业主代表的沟通,工地发生的情况,监理的想法、打算,要经常主动和业主沟通,同时虚心听取各方意见。每周周例会前可和业主先开协调会预备会;

物权行为概念辨析(一)

物权行为概念辨析(一) 摘要:物权行为是我国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其概念需要仔细研究,其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尚待澄清。本文尝试着对物权行为理论作一研习,对概念进行清楚的界定,对理论脉络进行清楚的梳理。从物权行为、物权行为分离原则、物权行为抽象原则三个概念入手,分析物权行为理论的内部层次关系,试图给出一个物权行为制度的全貌,避免因为断章取义或以偏概全带来的误解。本文并指出不采纳物权行为抽象原则的物权行为制度也可成立。 一、物权行为概念 1、定义 概念对于任何一门学问的科学研究而言,无疑都具有重要价值。拉仑茨(larenz)将概念作为体系的基石1],体系之形成,有赖于不同抽象程度之概念的逻辑区分。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就不可能有明确的法律体系,就不能进行清晰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推理。简言之,概念建构体系,体系成就科学(学科、学问)。 作为一个概念,物权行为,在产生并运用该概念的德国,民法典中并无明确规定,一般而言,有关物权行为的概念的定义多为学理意义上的解释和讨论。因此,对物权行为概念的定义或描述众说不一。田士永首先考察了德国学者的既有表述,认为这些既有见解基本一致、大同小异,并总结为,“物权行为乃发生物权法上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所谓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即直接变动物权的权利状态:设定、移转、变更、废止物权。”2]田士永接着分析了中国学者对此概念的表述。最后,田士永根据“属+种差”的定义方法,将物权行为定义为“发生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3] 2、作为法律行为之一种的物权行为 法律行为者,是指“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此种效果之所以得依法发生,皆因行为人希冀其发生。法律行为之本质,在于旨在引起法律效果之意思的实现,在于法律制度以承认该意思方式于法律世界中实现行为人欲然的法律判断”。4]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决定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意思自治、效果自主,通过赋予根据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的效力而实现私法自治。法律行为之核心正在于意思表示。 详言之,人们从事法律行为的目的、动机是可以各不相同的,正是由于我们承认人只是人,而不是神,所以,我们毋庸讳言人之意愿、追求呈现出千差万别的状态,各不相同,绝不能以一刀切的标准予以评判,否则便注定要“通往奴役之路”。法律,就基本的价值追求而言,自应尊重人的这种天性,应尊重人格独立与人性尊严。因此,法律,尤其是私法,应以保障人享有人之所以为人就应享有的起码的人性尊严为其最根本价值追求。私法制度的伦理依据就在于尊重人是一个人,是一个能辨别自己利益、追求自己利益、保护自己利益的经济人,是一个能自我负责的理性人。为尊重人的私法效果上的追求的这种差异性,私法领域因而建立起私法自治制度,以所有权神圣为基础,以私人意思自治为价值伦理,以自己责任、过失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归结到一点,私法就是自治法,私法相信人们可以自主地处理自己事务,自主地追求并达到人生幸福。法律行为实乃自治之工具,借助此工具,私人可以依据其愿望来改变法律状态,私法自治经由此而实现。 于是,人们可能以发生物权变动为意思,追求物权变动之效果,也可能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为意思,追求交易互取所需的目的,也可能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而进行婚姻缔结行为,等等。 而物权行为就是这么一种法律行为,它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为核心,当事人意欲借助此法律工具实现直接变动物权的效果,其目的或者是创设物权,或者是移转物权,或者是变更物权,或者是废止物权。 物权行为作为法律行为之一种,意味着,除发生这种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外,还有发生其他法律效果的情形,如债权行为、婚姻行为、遗嘱行为等。

对各专业工程组织协调管理的措施

对各专业工程组织协调管理的措施 协调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它单位之间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协调总包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的关系;协调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组织协调的工作深度。协调和处理好监理与建设单位、设计、承包方的关系是监理工作优质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我国国情、现行建设体制和合同规定的权力和义务,监理工作方针是“监督、协调、服务”,在监理实践过程中主要与建设单位、承包方交往配合多,既严格管理,又热情帮助;既为建设单位优质服务,又要维护承包方合法权益,从而使工程建设按预定目标实现质量高、进度快、投资省的目的。 (一)监理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处理关系基本目标是:要取得建设单位对监理的信任、放心满意和支持。方法是靠我们的丰富实践经验,靠我们踏实工作作风,靠周到的服务。在协调方面我们本着对建设单位负责,严格履行合同,注意尊重建设单位意见,同时,对于不同意见,多加解释,使建设单位理解;建设、设计、施工意见不统一,多协调多沟通,帮助建设单位做出正确决策。对于合同外项目,只要对工程建设有利,只要建设单位有这种需要,监理就应努力去做好,达到建设单位满意。 (二)监理与设计关系 我们与设计没有合同关系,但建设单位与设计有合同关系,在监理过程中,只能代表建设单位在有关设计方面的问题多给以关心。对设计做到尊重、支持并监督施工方按图施工;对于设计的变更,则按设计审核的权限及时与设计方协调处理。 (三)监理与承包方的关系 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项目实行全面施工监理,既严格管理,又积极帮助他们排忧解难,以保证工程质量、进度的落实和投资得到有效控制。 (四)组织协调的方法 1、现场协调 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检查或跟踪旁站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权限范围采取现场及时处理协调,对较复杂的协调问题及时报告总监、业主协调处理。.监理部邀请建设单位领导人、驻工地授权代表、参加对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防护、环保卫生等情况的检查活动,以使他们掌握施工现场的第一手资料,促进工程建设的良性发展。 2、召集协调法 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和矛盾,及时召集相关单位当事人进行协商协调处理,必要时请业主出面共同参与处理。邀请他们参加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结会、评比会以及监理单位的一些活动,使他们对监理工作给与足够的支持和配合。 邀请设计工程师参加工程质量和施工技术的研讨会,质量问题的处理会,工程验收会等。

建设工程监理进度控制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摘要]工程能否正常运作,能否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关键取决于进度的计划与控制。安排进度计划的目的是为了控制时间和节约时间,而项目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有严格的时间期限要求,由此决定了进度计划在项目管理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监理进度控制施工进度解决措施 0前言 工程进度涉及到业主和承包人的重大利益,是合同是否顺利执行的关键。在施工监理过程中,一般都把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的平衡做为控制进度和计划管理的关键环节。实际计划进度的方法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密切关注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间可能出现的差距,及时监督承包人加快工程进度,以便按照计划完成工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需要制定出一套控制进度的措施和科学的计划管理方法,并根据合同赋予的职权,监督承包人执行计划,以保证工程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顺利完成”。 1建设监理进度控制的影响因素 由于工程项目的实施特点,尤其是较大的工程项目,工期较长,影响进度因素较多,其主要因素有: (1)有关单位的影响。工程项目的主要施工单位对施工进度起决定性作用。但是建设单位与业主、设计单位、银行信贷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运输部门、水电供应部门及政府的有关部门都可能给施工单位某些方面造成困难而影响施工进度。 (2)施工组织不利。施工组织不合理,施工中发生劳动力和施工机

械调配不当,施工平面平面布置不合理等将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执行。 (3)技术失误。施工单位采用技术措施不当,发生技术事故;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缺乏经验,不能保证质量等都会影响施工进度。 (4)施工条件的变化。施工中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与勘查设计不符,如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软弱地质及恶劣气候都对施工进度产生影响,造成临时停工或破坏。 (5)意外事件的出现。施工中如果出现意外的事件如战争、严重自然灾害、火灾、重大工程事故、工人罢工都会影响施工进度计划。 2目前工程进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I)制约因素多,管理不到位 如前所述,制约工程进度的因素很多,往往一个因素影响了就会产生一种“共振效应”带动其他因素的影响。在事前没有很好的进行分析,制定应急措施,等事情发生了才会手忙脚乱、不知所措。项目成员只关注自己是否得利,而不管项目目标是否实现,缺乏有效的监督、激励、考核制度、目标分解不够明确。有些施工企业管理水平有限,只是一味为了中标,在取得项目之后就轻视了具体的实施过程,以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首先表现的就是进度目标一直不能按期完成。 (2)没有把握好进度、质量和成本间的关系 工程进度与成本质量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加快进度就要增加成本,而加快进度的同时也影响到工程质量。由于人、机械的高强度作

组织协调要求措施方案设计

组织协调措施方案 1、组织协调工作内容 处理好监理自身及建设单位、设计、承包方、政府部门的协调是监理工作优质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我国国情、现行建设体制和合同规定的权力和义务。监理工作方针是“监督、协调、服务”,在监理实践过程中主要与建设单位、承包方交往配合中,既严格管理,又热情帮助,既为建设单位优质服务,又要维护承包单位合法权益,从而使工程建设按规定目标实现质量高、进度快、投资省的目的。 1.1监理组织内部的协调:监理班子内部各监理人员之间、各专业之间及各层次之间的协调;监理单位各监理部之间的关系协调;通过这些内部协调有利于加强监理班子的团结,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提高监理服务水平; 1.2监理组织与建设单位的协调:通过过硬的工作能力协调、沟通展示出监理机构自身的业务素养、人格魅力,取得业主的信任、理解和大力支持,从而有利于监理机构高效地开展各项监理工作; 1.3监理与设计单位的协调: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虽只是业务联系关系,但因双方在技术、业务上有着密切的关系;取得设计的理解有利于协助业主做好设计变更工作; 1.4监理组织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协调:首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以身作则,带领项目监理机构保持良好的监理形象,掌握工程每一个环节的难点、重点、关键点,充分发挥监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在不违反规定及制度的情况下积极支持、指导施工单位的工作,做到对工作监督、控制,对人员言传身教,在工作上密切配合,在生活上保持一定距离,保持高风亮节,站的直,行的正。做到让施工单位心服口服,利用合同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严格把关。对于施工单位不履行和不按要求履行监理指令的情况,监理机构首先要分析原因,找出问题的焦点,根据具体情况迅速解决。诺亚人相信没有解决不了的事情,只有不解决的事情。必要情况

论物权行为理论

论物权行为理论 物权行为是指发生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具体而言,就是以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此理论为德国民法所创,最早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其1840年出版的《论当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萨维尼在该书中写到: “私法上的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者形态表现,甚为繁荣。首先是基于债之关系而成立之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之适用。 交付具有一切契约之特征,是一个真正之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之现实交付,另一方面包括转移所有权之意思表示。此项物权契约常被忽视,例如在买卖契约中,一般人只想到债券契约,但却忘记交付之中亦含有一项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之物权契约。” 根据萨维尼的这一理论,买卖可以被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订立买卖契约。此时,当事人之间只订立了债权契约。根据这一契约,出卖人承担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买方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买卖标的物和价款的所有权并没有基于这一契约而发生转移。第二阶段是订立和完成物权契约。此时,双当事人达成转移标的物和价款的所有权的合意,并且为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进而完成标的物和价款的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一个买卖由一个债权契约和两个物权契约构成。两个物权契约分别是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物权契约和转让价款所有权的物权契约。 物权行为理论包含独立性原则和无因性原则,独立性是指物权行为与其原因行为相互分离而自身独立。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并不依赖于债权行为,即使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也不必然导致物权行为的当然无效或被撤销。在立法上采用物权行为理论有以下优点: (1)有利于使法律关系明晰化,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以买卖为例,在一个买卖过程中,上述三个契约相互独立,内容明晰,有利于法律的适用。 (2)有利于明确物权的归属,保障交易安全。由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债权行为的无效或者被撤销不会影响到已经发生的物权行为的效力。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系统方案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系统方案

目录 一、软件介绍 (3) 二、软件功能介绍 (3) 1. 工程管理 (3) a) 工程信息录入 (3) b) 工程信息维护 (3) c) 工程信息导入导出 (4) d) 自定义输出 (4) e) 工程概况 (4) f) 工程详细信息 (4) g) 项目组织情况 (4) h) 工程设备材料管理 (5) 2. 规划细则 (5) 3. 工程监理 (5) a) 监理工作程序 (5) b) 监理准备工作 (6) c) 监理例会 (7) d) 专题会议 (7) 4.进度控制 (7) 6.造价控制 (8) 7.合同管理 (8)

8.资料管理 (9) 9.用户管理 (9) a)用户色、权限管理 (9) 三、系统网络结构 (9) 四、系统设备配置 (10) 一、软件介绍 根据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管理的需求,系统从功能上可分为进度管理、造价管理、监理项目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验收管理、文档资料管理。通过本系统使得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变得更加简单、方便,能够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大大提高了工程管理的效率 本系统目标是监理工作的三控两管一协调,保证项目监理部良好、高效、低成本的运行,特别适合监理公司与专业监理人员使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软件功能介绍 1.工程管理 a)工程信息录入 用户在此建立工程项目名称,并输入工程基本情况,这部分信息将自动转入监理规划和监理月报等所有相关之处。 b)工程信息维护

本系统可同时管理多个工程项目,用户可以在此新建、选择、删除工程,对系统中所有的工程进行维护。 c)工程信息导入导出 用户可以将某个工程的相关信息导出到指定文件,方便地拷贝到其他机器上。使用导入功能可以将系统导出的文件重新加到当前系统中。 d)自定义输出 可以对当前工程或系统中的所有工程的工程信息、单位工程、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信息输出到WORD文档中供用户打印输出。 e)工程概况 工程基本情况:记录工程的基本信息,可以输入工程基本信息、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本软件可处理多个工程项目及其所包含的多个单位工程,以适应住宅小区及多个单体组成的功能区。 f)工程详细信息 分部工程的有关信息,供监理参考。 g)项目组织情况 对项目有关的监理、建设、总包、分包、设计、供应商及其他单位的基本信息、组织机构情况和人员信息。用户一次输入后,便可以在其他窗体中下拉选择,无须反复输入。

浅谈我国应承认物权行为理论

浅谈我国应承认物权行为理论

浅谈我国应承认物权行为理论 论文关键词:物权行为债权行为处分行为负担行为 论文摘要:物权行为理论肇始于德国法儒萨维尼对法律行为理论的再发展,是一项存在较多争议的法律制度。在我国,随着制定民法典进程的加决,对此问题的研究也更加的深入,并对是否应采用物权行为理论产生了两种对立的观点。 物权行为为德国法上之重大理论,虽学者对这一概念的存在必要性意见不一,但其业已被采为德国民法体系中的一基本概念。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也已被立法所肯定,而成为德国民法典之基础。在我国,随着民法典制定进程的加快,对是否采取物权行为理论,产生了相当的争论,《物权法》颁布后,在立法上也并没有对此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对物权行为理论本身的讨论,应有更深人之必要。 一、争论 (一)对物权行为的质疑,其理由大致概括如下: 1.认为物权行为过于抽象,乃极端法律抽象思维的产物。在这种思维模式下,如买卖等简单的交易行为被分割成三个部分,即一个债权契约,两个物权契约。一般人在作成买卖等行为时,绝无可能认识到这一点,故实在是对现实生活的凌辱。基尔克(Gierke)在《民法典的起草和德国法》中对此抨击最甚。 2.对交易安全的不利。承认物权行为,由此进而承认在买卖等行为

中的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这使得当其原因行为,即债权行为被撤销时,原所有权人不能基于其所有权而为物上返还请求权,而只能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其所有权,地位上降为普通债权人。这对原所有权人的保护甚为不周,且违背了交易的公正性。 3一认为是否应承认物权行为(可以说是否应建立物权行为理论),根源于对物权移转行为性质的定性。应认为物权移转行为的事实行为属性,以此来避免物权行为理论中的矛盾。 4.物权行为过于抽象和玄妙,为一般人所难以理解和掌握。我国不少学者对此怀有疑虑。 (二)与此相对的,认为有必要承认物权行为的学者认为: 1.使法律行为的概念更趋完善和精致,解决了一些以物权变动为直接目的的法律行为的性质问题,从而使物权和债权体系清晰,共同支撑着民法的两翼平衡。 2.承认物权行为,则在买卖等行为中,引起物权变动的应该是债权行为之外的独立的物权行为,进而再将物权行为无因化,即债权行为无效,并不导致所有权的移转发生效力。这样,交易安全就得到了保护。而善意取得制度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则存在如何确定善意存有很多疑难问题,不如抽象原则对此解决的合理。 3.物权行为的理论解释了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即物权为何必须公示并能在公示后取得对抗任意第三人的效力的问题。 4.一些新产生的法律制度,如所有权保留、担保让与等现代化的担保制度必须依靠抽象的物权行为理论才能合理地建立和解释。而抽象

监理进度控制方案

云龙港湾 进 度 控 制 方 ~ 案 编制: 审批: 青岛建通浩源集团有限公司 年月日 <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云龙港湾 2.工程地点:灵山卫驻地泰山路以南,阅武路西侧 3.建设单位:青岛云驿房地产有限公司 4.勘察单位:青岛瑞源勘察设计院 5.设计单位: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 6.施工单位:青岛莱西建筑总公司 7.监理单位:青岛建通浩源集团有限公司 二、工程类别及合同要求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商业楼平方米,住宅94043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车库平方米。共7栋3层企业会所,1栋办公楼,2栋多层居民住宅,5栋高层居民住宅。地下负一层均为连体组合车库。其中1#--4#、6#--8#企业会所为3层,高度米;5#办公楼为21层,高度米;9#--10#住宅楼为6层,高度米;11#--12#住宅楼为18层,高度米;13#、15#住宅楼为26层,高度米;14#住宅楼为28层,高度米;地下室为地下一层。 三、工程进度控制的基本程序 ;

【 \ ` 四、进度控制方案的编制 1.编制进度控制方案的第一步工作就是,熟悉设计图纸和施工现场情况,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体系,包括工程总进度计划(网

络图和横道图)、劳动力计划、材料计划、机械进场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等等。进度计划的审查需要重点考虑以下方面内容:审查作业项目是否齐全、有无漏项;各作业项目的工程量是否准确;(2)各作业项目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搭接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施工程序,并根据网络图找出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 … 各作业项目的时间安排必须满足总工期要求,并考虑适当留有余地; 计划的施工效率和施工强度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满足连续性、均衡性的要求,与之相应的人员、设备和材料以及费用等资源是否合理,能否保证计划的实施; 与外部环境是否有矛盾,如与业主提供的设备条件和供货时间有无冲突,与其他承包商施工有无干扰,经监理审查后,由施工单位根据监理审查意见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调整,然后实施; 为方便对各作业项目的进度情况进行检查,在工程进度计划体系调整好后,需将总进度计划横道图与劳动力计划、材料计划、机械进场计划等进行整合,绘制在同一张图表中。具体过程为:根据各作业项目工程量和现行劳动定额、材料消耗定额及机械台班定额等,计算出各作业项目所需耗用的劳动力、主要材料、机械,将计算结果汇总在进度计划的下方,使之与工程总进度计划要求的相应时间区段相对应。 2.工程进度情况的检查,不仅包括对各作业项目的跟踪检查,还包括对工程总进度情况的综合比较分析,要求编制以货币形式表示的

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几点商榷

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几点商榷 物权行为理论从其诞生之日起,围绕其所展开的各种研究与争论便一刻也没有停止过。在我国目前制定《物权法》以及讨论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这一理论再度引起人们的关注。目前国内理论界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认为物权行为纯粹是主观的构想,没有现实基础。另一种认为,这一制度完全是好的。”(注:谢鸿飞:《制定一部好的中国民法典——谢怀栻先生访谈录》,《民商法论丛》第21卷,第7~8页。)但是,总体来说,我们对这一理论的研究还很不够。此外在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探讨研究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似是而非、以讹传讹的论点与表述,笔者在此愿作些辩诘与商榷。一物权行为实在论者认为,物权行为在生活中、在交易中是现实存在的,不论立法者承认与否,都不能抹杀。该说在中国的代表人物认为:“限制物权的设立契约是创设物权的行为。将一个尚不存在的物权创设出来,必须依据物权公示原则以及物权法定原则,而不能依据债权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根本不能把创设物权的契约归纳为债法上合同行为,用债法的合同规范予以调整,创设物权必须进行公示,而且物权的设立必须以公示为有效。而这正是物权行为的典型特征,所以,此中的物权行为的存在是十分肯定的,断不是人的主观臆想。”(注:孙宪忠:《物权行为理论探源及其意义》,《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既然标的物的移转并不总能够代表物上权利的移转,那么法律就确实有必要把他们区分开来,即在标的物的移转和物上的所有权移转之间划分一个界线,为所有权的移转确定一个明确而独特的法

律方式。这就是把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作明确划分的根本原因。总之,物权行为的存在既符合实际,又符合法理。”(注:孙宪忠:《物权行为理论探源及其意义》,《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特别是当法律以交付或登记作为物权变动之要件时,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不仅在性质上可察觉其区别,在外观上亦可看出其区别。(注: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 00页。) 物权行为虚构论者认为,所谓的物权行为纯属学者之虚构,严重脱离社会生活现实,违背交易常情与人之常理。该说在中国的代表人物认为:“这一理论,捏造了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的物权行为,又进一步割裂原因与物权行为的联系,极尽抽象化之能事,符合德国思维方式对抽象化的偏好,严重歪曲了现实法律生活过程,对于法律适用有害无益,毫无疑问是不足取的。”(注: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2页。)“所谓移转物权的合意实际上是学者虚构的产物,在现实的交易生活中,不可能存在独立于债权合意之外的移转物权的合意。以买卖为例,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就是使一方支付价金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另一方通过交付标的物而取得价金的所有权。因此,移转价金和标的物的所有权既是当事人订立债权合同的目的,也是债权合同的基本内容。如果将移转标的物和价金所有权的合意从买卖合同中剥离出来,买卖合同也就不复存在。而且,当事人订立任何一份买卖合同,都必须对价金和标的物移转问题作出规定,否则买卖合同将因缺少主要条款而根本不能成立。”(注: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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