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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农村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桐庐县农村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桐庐县农村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桐庐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居民住房的新建、翻建、改建、扩建(以下简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建房原则

1、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一律采取多(高)层公寓式住宅,新规划的县城农居集聚点建设由街道办事处、村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实施,具体审批管理按照《中共桐庐县委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城农房改造引导农民集聚的实施意见》(县委…2011?8号)文件执行。县城规划区范围外必须采用联体式住房,推广采用3户以上联体,鼓励采用多层公寓式住宅,禁止单户独院式住房。

3、村民建房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坡等未利用地,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民建房。

4、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不论新建、

扩建和拆建住宅,均不得超过规定的宅基地标准。村民建房必须遵循“拆旧再建新”的原则。

5、村民建房审批应当建立公开办事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应当将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6、各村每年必须有计划实施农居房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的实际情况确定建房户数。优先审批危房户和灾毁户,然后根据计划和指标再审批符合条件建房户。

三、建房标准与人口资格标准

(一)宅基地面积标准

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宅基地面积包括住宅和附属用房、庭院用地。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标准为:大户(6人及以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中户(4至5人)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小户(3人及以下)不得超过80平方米。

(二)村民建房的建筑层次

建筑层次根据规划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平均层高不得超过3.4米。半地下室、架空层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按1层计算。

(三)人口核定按申请建房户在册常住农业人口计算,有下列情况的可区别对待:

1、未婚独生子女凭有效证明可按2人计算。

2、符合单独分户条件且已婚(均属农业人口)尚未有子女

的,凭结婚证可按4人计算。

3、家在农村的在校学生或回村落户的高校、中专毕业生和转业复退军人,或家在农村的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及服刑人员可计入申请建造住宅用地人口数。

四、建房条件

村集体组织成员,符合建房条件的,可向其户口所在的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符合建房条件。

1、同户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确需分户建房的;

2、因规划实施需要调整该村民户原住房位臵的;

3、符合规划,确需改善居住条件的;

4、原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损毁或属于危险房屋;

5、经批准回乡定居的港澳台胞、华侨、外籍华人等需要建房,依法可参照执行的;

6、原户口在本村的未享受过住房安臵政策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小城镇户改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申请不予批准:

1、村民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将原住房改作他用的;

2、曾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建房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者不合理分户的;

3、同一行政村身边有子女的老年人单独申请建房的;

4、违法违章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5、不符规划的;

6、原有住房实行拆迁安臵的;

7、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原有住宅:

1、已取得新的宅基地的;

2、原旧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

3、规划实施需拆迁的;

4、被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村(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村庄及农居点建设规划中予以保留的历史建筑。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翻建、改建、扩建的情形。

五、建房审批程序

(一)审批原则

1、村民建房实行“一表式”联合审批,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管理,规范审批程序。

2、在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民建房由建设局或受建设局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报县建设局备案,县国土局办理

用地审批手续。

3、村民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报县国土局先行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

4、多(高)层公寓式住宅和规划农居点需实施统一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基本建设项目办理规划建设和用地审批手续。

(二)审批程序

1、农户申请。建房农户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建房申请书、户籍证明材料、原房屋土地使用权证、

原房屋现场照片,有独生子女的,应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材料,申请易地建房的,应当出具建新拆旧承诺书等材料:

2、村委受理。村委应在规定时间内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农户提出的建房申请,对农户提供的建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集体讨论通过后在村政务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异议的,村两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村民建房申请材料后,组织国土所、村镇办、村委会等工作人员到现场踏勘,申请建房用地涉及风景区、文物保护区范围或涉及交通、水利、供电、林业等部门管理内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通知相关

人员一并参与联合踏勘,并确定相关意见。

4、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农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规划红线和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5、建房农户根据规划红线和设计条件要求进行住宅施工图设计或选择县建设局汇编的通用图,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建房农户持《农房审批现场办公回复单》和审查同意的图纸领取《桐庐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由相关部门进行“一表式”联合审批(按审批表要求经办人、责任人必须签署审批意见),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6、联合审批同意后,根据《桐庐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或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所、村镇办、村干部等人员赴现场进行联合放样、验线,经验线合格,建房户方可组织施工。

7、竣工验收,村民建房完工后,建房户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竣工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所、村镇办相关管理人员对竣工情况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需再次组织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发证等手续。

六、批后监管

1、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在放样前应依次分别与村民委员会、建筑施工承包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农村建房施工安全责任书》、《施工合同书》;建筑施工承包方还应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村镇建筑工匠施工管理协议书》。

2、实行挂牌施工。农村村民建房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该农户的审批情况在建房地点公示,实行挂牌告示施工,挂牌告示内容包括审批户主、家庭成员、原有住房面积及处理情况、建房性质、建造层次、建房批准位臵、批准占地面积、承建工匠、批准时间和有效期限等,接受群众监督。

3、落实“四到场”制度。一到场是批前选址踏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村民建房申请后,组织国土所、村镇办等相关人员到现场对申请人的建房条件、所选地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四邻界址进行审核确认。二到场是定点放样:建房用地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所、村镇办、村干部等相关人员,按照批准要求到现场实地放样,确定四界,并挂施工告示牌。三到场是砌基检查:建房户动工挖基时,村委主要负责人应及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所、村镇办等相关人员到场,监督是否按照放样定位的要求挖槽埋基。四是竣工验收到场。村民房屋建成后,由村委主要负责人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所、村镇办等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

实地检查验收。

4、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建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投放举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国土、建设部门均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受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开。受理单位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做好记录并在第一时间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确实的,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如属其他部门监管的,应及时书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5、村民建房(2层及2层以上)应当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或者使用县建设局推广使用的通用图。

6、村民建房应当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承建,施工人员在同一施工期内只能承接两处以下(含两处)住宅工程,施工人员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程和施工技术规范,建房户应积极配合,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止质量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主要领导对辖区内的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乡镇(街道)、村二级的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加大监管力度。

8、建新房不拆除旧房的、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超过批准用地面积建设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

9、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农房,严重影响城市(村镇)规划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乡(镇)、街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影响村镇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罚,并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

七、责任追究

1、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2、建房户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超过规定标准、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3、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及分管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况的,应当追究责任:

(1)上报的农村建房审批方案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2)上报的农村建房审批方案未经正常程序公告;

(3)对农村建房审批方案真实性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帮助其骗取审批的;

(4)收受申请人财物,在未经正式批准前“承诺”申请人动工的;

(5)对村民未经正式批准擅自动工或超占面积,未进行阻止及报告的;

(6)在未经批准前对其先行收费,导致未批先建的。

4、各村镇建设办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况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未认真审核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导致违反村镇规划的;

(2)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核上报的农村建房审批方案的;

(3)未按规定实地踏勘,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5、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况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未认真审核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导致骗取批准的;

(2)未制定本辖区农民建房管理相关制度的;

(3)未分解落实增减挂钩等建房用地指标的;

(4)未组织落实“四到场”制度的;

(5)未落实联合防控制度、监管不力,导致农房管理混乱的。

6、各国土所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况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未认真审核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导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审批的;

(3)需上报农转用手续但未农转用进行审批的;

(4)未按规定实地踏勘,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7、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1)训诫;(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4)调离现工作岗位;(5)处分;(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九、附则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此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县原涉及农村农民建房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渝办发〔2011〕372号《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渝办发〔2011〕372号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乡、村规划区中确定的集中居民点除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并经依法批准,使用经批准的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的自用住宅。 第三条(责任主体)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没有设镇(乡)人民政府的区域,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规划原则)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适度集中布局; (二)安全、适用、美观、经济; (三)符合我市有关乡村风貌的规划设计要求,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与自然环境协调,鼓励采用通用图集; (四)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乡规划; (五)尽可能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占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确定的城镇或乡村道路用地; (六)位于公路的建筑控制区、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 (七)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 (八)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内建设村民住宅;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九)不得危及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设施的安全; (十)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建设标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

整合与创新—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探析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可持续发展, 2015, 5, 13-18 Published Online January 2015 in Hans.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310356659.html,/journal/sd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310356659.html,/10.12677/sd.2015.51003 Integration and Innovation —The Exploration of “Beautiful Countryside” Construction Planning in Zhejiang Province Rugang Wang, Shan Jiang, Jingying Zhang, Xiang Qiu Zhijiang College of Zhe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Hangzhou, Zhejiang Email: wrg19741230@https://www.wendangku.net/doc/6310356659.html, Received: Jan. 7th, 2015; accepted: Jan. 16th, 2015; published: Jan. 21st, 2015 Copyright ? 2015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310356659.html,/licenses/by/4.0/ Abstract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construction of new rural developing trend, the article indicates that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planning of beautiful countryside is “upgrade” of the new rural planning; its work is with a comprehensive, local and operational characteristics. There are two questions on the operational level including the technical basis missing and management mechanism failing. To solve the problem, it proposes the two measures of planning integration and mechanism innova-tion. Keywords Beautiful Countryside, Integration, Innovation, Zhejiang Province 整合与创新 —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探析 汪如钢,蒋山,张静莹,邱翔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浙江,杭州 Email: wrg19741230@https://www.wendangku.net/doc/6310356659.html, 收稿日期:2015年1月7日;录用日期:2015年1月16日;发布日期:2015年1月21日

国家标准《美丽乡村建设指南》

国家标准《美丽乡村建设指南》 编制说明 《美丽乡村建设指南》国家标准起草组 2014年12月

国家标准《美丽乡村建设指南》 编制说明 一、背景 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召开,在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了“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的任务和目标。美丽中国的建设重点和难点在于农村。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乡村。开展美丽乡村建设,是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需要;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永续发展的需要;是强化农业基础、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需要;是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需要。国家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农业部等相关部委纷纷出台一些措施和政策来推动美丽乡村的建设。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于2012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2〕12号),开展了以美丽乡村建设等十项主要改革重点的示范试点。2013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作用,推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通知》(财农改[2013]3号),决定将美丽乡村建设作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主攻方向,启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农业部办公厅也于2013年初发布了关于开展“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的意见(农办科[2013]10号)。全国各地已全面拉开美丽乡村的建设。 近年来,随着美丽乡村建设的不断推进,涌现出了浙江安吉、福建长泰、贵州余庆等美丽乡村建设先进典型,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农村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依然存在农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效率低、管理水平不高、城乡区域差别大等突出问题。农村作为社会最基层的单元,与城镇相比,整体存在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基础薄弱、农民素质低等劣势,在如何实现“美”的过程中,在建设主体内容、建设技术、运行维护、服务及评价等各个环节上依然缺乏统一的技术指导;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使得美丽乡村的建设成果无法得以有效的巩固和持续发展。 标准化是美丽乡村建设的抓手和创新驱动力。2010年国标委首次将安吉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列为第七批农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创新地将标准化的应用从农业、工业逐渐转向为美丽乡村、社会治理等更为广阔的领域,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施工技术方案与措施

一、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 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 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 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 固措施等。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投标人根据其 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可自行把下列图表添加到相应的项目中。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附表六临时用地表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一、编制原则 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对工程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 2、施组编制遵守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及施工规范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建立健全各项组织机构和保证体系,确保施工生产科学、有序、高效。 3、采用“四新”技术。结合工程特点,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确保施工质量。结合实际,经济可靠。施组编制结合特点,充分调研,优化方案,降低成本;方案确定充分论证,确保采取方案的可靠性,满足施工的总体安排。 4、统筹安全,科学合理。根据现场勘察调查资料、合同文件资料工程特点,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难点及工期关键工序,采用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法,确保施组编制满足合同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我单位综合施工生产能力组织施工,坚持科学组织、合理安排,确保高速度、高效率、高质量完成工程建设。 二、编制依据 1、根据施工图设计、有关文件以及业主对本施工段施工总工期的要求。 2、我公司踏勘现场及调查咨询资料。 4、我公司拥有的科技成果、工法成果、机械设备、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以及参加类似工程施工积累的施工经验。结合我公司施工实力、机械设备状况、专业技术力量及管理水平、综合施工生产能力。 三、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蓬溪县西湖路污水管网工程工程地点:蓬溪县赤城镇西湖路 工程内容:开挖土石方12031立方米、填方11737立方米,聚乙烯塑钢缠绕管400毫米2337米,1000毫米污水检查井104座,人行道破损及恢复8748立方米、管道保护4674米。 四、项目班子配备(一)组织机构 1、施工项目经理部设臵原则,要保证工程项目实现优质、高效、低耗、按期、安全文明地完成目标,施工项目经理部设臵应坚持以下原则: ①与企业设计的项目管理、组织形式相适应。 ②与工程项目的规模、结构形式、复杂程度、专业特点相适应。③与弹性、一次性现场施工的特点相适应。④面向施工现场,人员精干、高效,。 施工项目经理部、职能部门的设臵必须面对现场,为现场服务,机构层次少,人员精干。 2、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结构框图 (二)项目班子配备 1、本工程推行实施项目经理责任制的技术质量型标段承包责任制管理模式,组建本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由公司总经理选派一名懂技术、善管理的技术型人员担当项目经理;项目经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0版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将村庄规划和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 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办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分布、范围、规模和配套设施。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 第八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建房选址,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统建联建农村住房,实现村民新建住房适度有序集中。 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在机场周边建房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保护和机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美丽乡村调研报告

美丽乡村调研报告

美丽乡村考察报告 一、浙江美丽乡村建设的理论基础 乡村休闲旅游理论: 城市人都在做着“返乡”的梦。 都市人,都很向往乡村自然的慢生活,向往乡野趣味,休闲式旅游市场是将来的关注重点。 以乡村元素为主要特色的“生态、生活、生产”体验,让一大批周边城市的都市上班族流连忘返。 现代城市人对休闲乡村的渴望,包括田园绿色景观、无污染的生态环境、重温乡村记忆、有机健康食品、朴实的民风、适当参与体力劳动等。 “十二五”时期,将是中国休闲相关产业快速发展的黄金期,休闲资源70%集中在乡村。 把美丽乡村转化为美丽资源,发展美丽经济,打造“全域旅游”,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以景点的要求来建设农村。美丽乡村的公共配套服务程度和城市是一样的。农民和居民的基本生活没差别,而农村却变成了城里人向往的居所。 二、浙江美丽乡村建设的成功经验 经过对浙江省桐庐县县城及4个村庄的考察,总结桐庐县美

丽乡村建设在规划上的成功经验有以下几点供辽宁学习参考。 (一)结合旅游的全域乡村布局 中国已经从观光旅游时代,进入到休闲旅游时代。而桐庐正是经过休闲乡村游成功实现美丽乡村梦。 结合全县城乡统筹发展,将县域内183个美丽乡村统筹规划,特别是县域乡村休闲旅游路线组织上,将美丽村庄贯穿在旅游线路中,如慢行绿道线路等。成功吸引越来越多的都市人群来到农村,品味其美丽乡村,感受慢调生活。 (二)整洁舒适的优美乡村环境 1、基础设施 经过基础设施打造清洁村庄,污水处理是关键,而卫生厕所是农村污水收集的源头。经过生态污水处理方式将村庄原有水体恢复洁净,是村庄生态环境的基础。 安全饮用水。普及了自来水。 垃圾收集。实现了密集的定点收集和初步分类。 村庄道路及附属设施。主要交通道路采用黑色路面,并施划白色道路标线。所有道路上的架空线路均采用埋地敷设。有完整的步行系统,路面采用当地乡土材料。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 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下面是带来的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对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成片开发使用宅基地的,经过建造定销房(农民公寓)进行安置。 第八条对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行建设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行收购储备,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土地后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加强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管理,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进城农民的住宅能够出售给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符合规划的也能够将宅基地征为国有,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办出让手续并按土地评估价的40%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入市交易。 (二)镇可成立农民住宅置换中心,由农民住宅置换中心对因区位因素暂时无法交易的农民依法取得的住宅,在支付部分预付款后进行收购储备,余额待住房交易后一次付清。 (三)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兴建农民公寓住宅,进城农民自愿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与自购的农民公寓住宅用地等价置换。第十条享有宅基地的对象只能是户籍在册的农村村民。其中参军复员回迁、刑满释放回迁、读书回迁、结婚迁入人员等能够享有,其它迁入人员不享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

施工技术指南

关于《高速公路标准化施工技术指南》 (隧道部分)审查意见 经对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标准化施工技术指南》(隧道部分2010版)的审查,认为该指南编写目标明确,结构基本合理,内容基本齐全,现就有关方面提出以下建议意见。 一、本《指南》隧道部分本次提出版本一个是山岭隧道部分,另一个是黄土隧道部分,从其内容结构内容上看前者偏向技术指南,后者偏向作业指导书,从上级交给的任务和集团指导神府高速公路管理处展开的《隧道施工作业指导书》评审会上编写的文本名称我施工作业指导书,但本次看到的文本名称均为技术指南。本人认为,技术指南是在规范的基础上,增加了具有独到之处的技术要求,包括原则、基本要求、材料、工序、工艺、成品保护及检验等;作业指导书结构差不多,应着重在材料、机械、工序、工艺等方面内容更细,还应有具体的施工组织人员及机械等资源配置,建议主持编写单位十分明确编写对象的名称,以便做到文、题恰如其分。 二、从已提出的两部分隧道施工作业指导书名称上看,一是山岭隧道、另一是黄土隧道,山岭对应的是平原、微丘,黄土对应石质,二者在工程性质口径上有些含混不清。建议将山岭隧道名称改为石质隧道,以便概念统一,便于编写与使用。 三、因为本隧道技术指南出于同一项工作,建议不按分册

安排,以《高速公路隧道工程施工技术指南》统一名称编写,建议将隧道(含石质、黄土隧道)的实施原则性要求内容统一编入总则篇,将属于隧道(含石质、黄土隧道)有关统一要求的内容编入基本要求篇,再将工法(CD法、CRD法、双侧壁导洞法、三台阶七步开挖法、弧形导坑预留核心土法等)、监控量测等后面按石质、黄土隧道分述所能共同用到的有关工法和工序要求等内容作为基本要求篇后的一个增加篇章,而后再将其他工序工艺按照既有的编写格式进行逐一分述,在该部分编写中如若遇到前面已有的内容,可直接指向前面内容名称(或编号),以体现编辑思路清晰文本简捷明了避免重复累赘。 四、建议在版本修改时,以山岭隧道施工技术指南为主线,将黄土隧道施工技术指南中在前者缺少的内容合理的添加进去,如后面定为指南,可将每一工程项目的劳动组织和机具设备条目去掉(机具设备可调整到工程项目其他条目中去),建议对具体项目施工质量检验,进一步具体数据化,更具操作性。 五、整个施工子项目编写得已经较全了,建议将隧道中心排水沟、电缆沟槽、路面、边沟以及隧道装修等也是比较重要的工程子细目补充编入,以达到文本的完善。 六、建议对集团前面已经编写了“高速公路施工精细化范本”,该范本亦将成为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的规范化要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议在编本指南(作业指导书)的有关章节中给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户口已迁回原所在地的小城镇户籍、自理口粮户及因征地享受“镇保”转为非农户口的人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土局”)负责本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和用地管理,对镇政府的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审核发证工作进行监管,对建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建房审批项目定期进行检查。规划和土地管理所是区规土局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交委”)负责本区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指导农村村民住房配套设施建设。 区政府和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政府受区规土局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按季度向区规土局报备相关审核发证情况及相应的竣工资料;受区建交委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区发改委、农委、财政局、民政局、环保局、水务局、绿化市容局、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和有关镇政府、村委会,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试行办法。 第五条镇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全盘考虑、统筹协调的原则编制村庄规划。 村民建房应当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统筹安排,有序进行。 村民建房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第六条村民建房遵循集中建设的原则,逐步向建成区和城镇集中,较偏远的农村应向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集中。镇政府应当按照批准的村镇规划布局方案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区相关建设管理部门和镇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普及

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行动计划

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行动计划 (2011—2015年)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目标,特制定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精神,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提升农民生活品质为核心,围绕科学规划布局美、村容整洁环境美、创业增收生活美、乡风文明身心美的目标要求,以深化提升“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建设为载体,着力推进农村生态人居体系、农村生态环境体系、农村生态经济体系和农村生态文化体系建设,形成有利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农村产业结构、农民生产方式和农村消费模式,努力建设一批全国一流的宜居、宜业、宜游美丽乡村,促进生态文明和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根据县市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功能区规划,综合考虑各地不同的资源秉赋、区位条件、人文积淀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重点培育、全面推进、争创品牌”的要求,实施美丽乡村建设行动计划。到2015年,力争全省70%左右县(市、区)达到美丽乡村建设

工作要求,60%以上的乡镇开展整乡整镇美丽乡村建设。总体实现以下目标: ——农村生态经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等技术模式广泛应用,低耗、低排放的乡村工业、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等生态产业快速发展。 ——农村生态环境不断改善。乡村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以及农村垃圾、污水得到有效治理,村庄绿化美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村卫生长效保洁机制基本建立,农村居住环境明显优化。 ——资源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农村人口集中居住和农村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高,农村新型能源得到广泛开发和利用,节地、节材、节能技术得到普遍推广,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农村生态文化日益繁荣。农村特色生态文化得到有效发掘、保护和弘扬,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初步形成。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农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尊重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引导他们大力发展生态经济、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生态家园。 ——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农村经济基础、地形地貌、文化传统等实际,突出建设重点,挖掘文化内涵,展现地方特色。

河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关于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细则,来看下面: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 第三条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

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 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 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 (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五)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六)

施工工艺(建筑工程技术指导手册)

建筑工程技术指导手册 1 总则 1.1农村危房改造重建要以保证困难农户重建房屋质量,保护困难农户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困难农户居住条件为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标准规范。 1.2服从村庄、集镇、建制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注重将农房改造重建与村庄整治、人居环境改善相结合。 1.3农村危房改造重建,要因地制宜采用合格的建筑材料,鼓励应用节能环保型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1.4本指导手册主要用于农村困难农户翻建新建二层(含二层)以下的自用住宅及附属用房。 2房屋选址 2.1新建房屋选址要符合规划要求。符合规划的建房户应尽量利用原宅基地恢复建设。有条件的地方,择址新建的房屋应与生态建设紧密结合,不占或少占耕地。 2.2房屋选址应选择稳定基岩,坚硬土,开阔平坦、密实、硬度均匀稳定的有利地段建房。避开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滑坡、山崩、地陷、非岩质的陡坡,突出的山嘴,孤立的山包地段,避开饱和砂层、软弱土层、软硬不均的土层和容易发生砂土液化的地段。 2.3选择向阳、通风良好的地段,避开风口和窝风地段。 2.4拟建房屋不能占压地下管线,应与各类电力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其中1千伏以下不小于4米,4千伏以下不小于6米),否则必须报告电力线路管理部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房屋的建筑设计 3.1房屋建筑设计应围绕使用功能兼顾周围环境,鼓励建房人员采用本地区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及新技术建设农房。 3.2房屋建筑设计体现以整体环境为中心的设计理念,兼顾农村地方特色,做好房屋外部环境的整体空间布局,处理好户外交往空间,要在保护、节约耕地

的前提下做到以实用为主,采取多种单元类型,系列化拼接,注意房屋建筑节能措施的实施和使用节能建材。 3.3房屋功能布局要做到生产功能与生活功能区分,实行人畜分离,采用科学合理的农村房屋家居功能模式。 3.4在建筑结构设计中要使用成熟的节能体系和节能环保建材;计算各结点承载力;确定窗墙比;提高门窗保温隔热性能和气密性;合理选择朝向;综合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3.5对主要持力层范围内存在软弱粘性土层的地基,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或进行地基加固处理。 3.6 在抗震设防地区,要充分考虑抗震设防要求;在雷区应考虑防雷设防要求。 4基础工程 4.1基础地基选择 4.1.1 基础持力层应落在中硬土以上地质均匀的老土层上,基础埋深不少于500毫米。 4.1.2 当基础地基出现软硬不均时,对软土部分进行处理,挖成台阶型,使地基持力层土质相对均匀一致。 4.1.3 当基础持力层落在斜面岩层上时,基槽应挖成台阶型并应有镶固,防止基础滑移。 4.1.4 在坡顶建房,基础应距边坡一定距离,具体视地质情况定。当边坡角大于45°、坡高h大于8米时,应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边坡稳定性验算,防止圆弧滑动。对于稳定的边坡,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水平距离L不得小于2.5米。如所建房屋临近边坡底部,在确保边坡安全稳定的情况下,也应与边坡保持一定距离。 4.2毛石基础施工 4.2.1 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时,基底应用高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找平坐浆,石块大面向下,并选择比较方正的石块砌在各转角处。 4.2.2 应根据石块自然形状交错位置,尽量使石块间缝隙最小,然后将砂浆填在空隙中,并且铁钎插捣密实。严禁采取先放小石块后灌浆的放法。 4.2.3 基础最上一皮石块,宜选用较大的毛石砌筑。基础的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选用较大平毛石砌筑。 4.2.4 毛石基础的转角及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如不能同时砌筑又必须留槎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22 【实施日期】2018.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67号)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 2018年3月22日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营造舒适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力量,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可以受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的代办服务,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六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选址,尽量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其他未利用地;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区域的,应当符合有关保护规划。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土

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行动方案

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目标,特制定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精神,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提升农民生活品质为核心,围绕科学规划布局美、村容整洁环境美、创业增收生活美、乡风文明身心美的目标要求,以深化提升“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建设为载体,着力推进农村生态人居体系、农村生态环境体系、农村生态经济体系和农村生态文化体系建设,形成有利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农村产业结构、农民生产方式和农村消费模式,努力建设一批全国一流的宜居、宜业、宜游美丽乡村,促进生态文明和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根据县市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功能区规划,综合考虑各地不同的资源秉赋、区位条件、人文积淀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重点培育、全面推进、争创品牌”的要求,实施美丽乡村建设行动计划。到,力争全省70%左右县(市、区)达到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要求,60%以上的乡镇开展整乡整镇美丽乡村建设。总体实现以下目标: ——农村生态经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等技术模

式广泛应用,低耗、低排放的乡村工业、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等生态产业快速发展。 ——农村生态环境不断改进。乡村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以及农村垃圾、污水得到有效治理,村庄绿化美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村卫生长效保洁机制基本建立,农村居住环境明显优化。 ——资源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农村人口集中居住和农村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高,农村新型能源得到广泛开发和利用,节地、节材、节能技术得到普遍推广,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农村生态文化日益繁荣。农村特色生态文化得到有效发掘、保护和弘扬,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初步形成。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农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尊重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引导她们大力发展生态经济、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生态家园。 ——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农村经济基础、地形地貌、文化传统等实际,突出建设重点,挖掘文化内涵,展现地方特色。 ——坚持生态优先。遵循自然发展规律,切实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展示农村生态特色,统筹推进农村生态经济、生态人居、生态环境和生态文化建设。

陕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时间:2010/11/30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国土资办发[2005]56号2005年9月13日)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现将我省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国土资办发[2005]56号2005年9月13日) 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我省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前款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收费。 第八条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为(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为(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鼓励集中建住宅楼。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和住宅楼的面积审查用地。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通过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第十条县(市、区)可根据省、设区市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于每年6月30日以前,一次性向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区)依法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第十一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区)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第十二条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 (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或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宅基地的; (五)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三条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指导文件(工程部)

第七章安装工程施工组织方案 第一节安装工程概述 一、本工程主要安装内容: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万辆二期工程物流备件仓库扩建及备件仓库辅助楼工程主要安装内容有:电气系统、给排水系统(含消防)、采暖通风空调系统、水外网系统及电气外网系统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二、主要工程量:

三、安装依据: .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 .采用标准图集: 《干式变压器安装》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安装》 ~《电缆敷设》 ~《室内管线安装》 ~《车间线路安装》 ~《封闭式母线及桥架安装》 ~《常用低压配电设备及灯具安装》 ~《防雷与接地安装》 《交流鼠笼电动机常用控制电路图》 ~《常用电机控制电路图》 -管道安装参阅. 自闭式冲洗阀小便器安装参阅-. 自闭式冲洗阀蹲式大便器安装参阅-. 台下式洗脸盆安装参阅-. 双管管件淋浴器安装参阅-. 拖布池(污水池)安装参阅-(乙型). 消火栓安装参阅-(丙型). -地漏安装参阅-,. 阀门井安装参阅-. 管道支,吊架安装参阅.

自动排气阀安装参阅- 三、采用验收规范: 《建筑排水硬聚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道安装》施工。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四、工程安装特点。安装工程量大、工期紧、交叉配合作业多、高空作业多、安装难度大等特点。 第二节安装施工布署 一、安装准备 .人员配备: 为重视本工程的安装项目,本工程项目部将组织安装专业施工队。安装专业施工队设:队长一人,安装总项目管理人员一人。电气项目管理人员一人。给排水、采暖、动力、通风空调及消防项目管理人员一人。专职质检员一人。专职安全员一人。材料员二人。成立一个具有电气、给排水、采暖、动力、通风空调及消防等专业的综合施工队。负责整个工程的电气、给排水、采暖、动力、通风空调及消防的预埋与安装。 .人员资质 参加施工人员都应经过现场技术培训,特殊工种(电工、无损检测人员、焊工等)持证上岗。 参加施工人员还应具有相应的材料知识。

河南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4年9月2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引导村民住宅合理建设,确保质量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 村民建房应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规划,倡导绿色、环保、节能、节地,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四条(村民建房的方式) 村民建房按照建房主体分为个人建房和集体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集体建房是指村民委员会集中建设村民自住住宅的活动。 村民建房按照规模分为限额以上住宅和限额以下住宅。三层(含三层)以上、以及投资额在30万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为限额以上住宅,其余为限额以下住宅。 第五条(历史文化保护)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内村民建房,应符合相关规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 第六条(管理部门职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依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建设管理工作,依权限发放施工许可和实施质量安全监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全省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村民住宅房屋登记。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村民建房管理,依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履行限额以下村民建房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将其职权范围内的村民建房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村委会职责) 村民委员会负责审查本村范围内村民建房申请,排查村民建房安全隐患,制止违法建设行为,配合做好房屋确权登记等工作。 第八条(村民建房选址) 村民建房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地。 第九条(宅基地使用)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条(禁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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