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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免疫制度

动物免疫制度
动物免疫制度

动物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牲畜感染病和传染病防范工作、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卫生消毒制度

1、饲养场周围及场内要保持清洁、干净的环境,及时清理污水、杂

物及畜禽排泄物。2、对饲养场周围、场内及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和生活区必须坚持按消毒规程进行消毒,对养殖小区指定密封发酵的粪便表面进行定期消毒。

3、饲养场的大门口和畜(禽)栏舍入口设消毒池,必须注意定期更换消毒液。

4、场内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净道和栏舍要经过消毒。

5、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按指定的路线行走。进栏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6、每批畜(禽)调入前或调出后,场地和栏舍要彻底清扫干净,用高压水枪冲洗,然后进行喷雾和熏蒸消毒。

7、定期对保温箱、补料槽、饲料车、料箱、针管等进行消毒。8、定期进行带畜(禽)消毒,有利于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9、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10、消毒剂要选择对人和畜(禽)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不会在畜(禽)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

兽药使用登记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 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

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畜禽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

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

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

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畜禽标识制度

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1、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 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 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3、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养殖场养殖档案制度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生猪养殖代码;

二、饲养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三、生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

羊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张波育肥羊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免疫制度 1、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按畜牧部门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加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严格按照要求储存疫苗确保疫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7、疫苗接种及应激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按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强制免疫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二维码耳标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和完善免疫计划,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用药制度 1、养殖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兽药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羊只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按照畜牧部门要求规范使用兽药软件平台,及时记录上传兽药使用信息。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8、购买兽药要向商家索要收据,并保留收据1年以上。 9、定期进行药浴,药浴要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

动物防疫责任书

动物防疫责任书 1、动物防疫责任书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有效遏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保证全乡养殖业健康发展,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及市、县相关法规和政策,刘坪乡人民政府与各村责任人签订20XX年度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 责任内容: 一、建立健全和落实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 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刘坪乡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刘坪乡20XX年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书,明确责任。各村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直接责任者,村与组、与养殖户,要签订防疫责任书,层层落实防控责任,明确任务,各负其责。 二、强化措施 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村及所有动物防疫员要在乡党委的领导下,按县政府的统一安排把辖区内的各项动物防疫工作措施落实实处,认真搞好宣传工作,对养殖小区,养殖大户要重点监控,做到应免尽免。 目标任务: 1、常年存栏牲畜易感动物,口蹄疫的免疫密度达100%。 2、新老预警点:规模养殖场、养殖密度区和乡政府所在地,禽流感免疫达100%,狂犬苗达98%。 3、猪瘟常年免疫达98%。 4、猪牛羊的免疫挂标率达100%。 5、免疫入户率达100%。 考核与奖罚: 根据乡人民政府年终签订的村干部考核计分办法,结合动物防疫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

成绩显著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到位,防疫措施不落实给予按章处罚。 责任期限: 目标管理责任期限: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2、动物防疫责任书 为了充分发挥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作用,规范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防疫工作和动物防疫秩序,有效的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蔓延,切实加强对村级防疫人员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20XX年中宁县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等文件通知和“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要求,切实做好20XX年全镇动物防疫工作,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充分发挥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优势,根据本镇实际,对本镇动物村级防疫员防疫工作做出如下工作安排和计划。 一、防疫员职责 1.各村防疫员要严格按照农牧局和乡镇兽医站的统一安排,认真做好所在辖区动物的免疫、协助检疫、诊疗、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免疫工作真正做到村不漏队、队不漏户、户不漏畜(禽)、畜(禽)不漏针,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2.负责本辖区内畜禽按免疫项目及免疫程序实施免疫,佩带免疫标识。坚持常年防疫,做到随补栏,随防疫;随断奶,随防疫。 3.负责本辖区内疫苗、耳标的保管和畜禽圈舍的消毒灭源工作,监督指导农户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4.负责本辖区内动物免疫的登记、造册和建档管理工作。 5.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养殖园区、养殖密集区、规模养殖场、专业户、二十头以上的二元母猪户、春季育雏户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并签订动物防疫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防疫员为直接责任人。 6.及时掌握本辖区动物疫情动态,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并协助上级进行扑杀、封锁、隔离、消毒等工作,防止疫情的扩散和蔓延。并负责本辖区畜禽生产、防疫的基础数据报表工作。 7.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考勤制度,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增强服务功能,做到学习有计划、有安排、有记录,管理好各种内业资料。 8.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当严格按照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防疫技术规程操作,并做好相关工作的记录记载,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检查。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 要求: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 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日龄时,用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进行初免。在~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个月用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免疫一次。 商品代肉鸡免疫 ~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初免;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或者,日~日龄时,用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日龄时,用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周,再用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个月用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日龄时,用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肉鹅~日龄时,用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周后,再用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 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强化免疫。 . 二价灭活疫苗免疫 二价灭活疫苗的使用同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 . 使用疫苗种类 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禽流感灭活疫苗(,株),二价灭活疫苗。如需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亚型二价灭活疫苗(,株)、禽流感灭活疫苗(,株)等禽流感变异株疫苗,必须经自治区畜牧厅、兽医局批准。 . 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 免疫效果监测

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放心肉食品、公共卫生安全和优美生态环境的新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精神,现就加强全省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动物防疫工作责任 落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和畜牧生产、屠宰、加工、经营等从业者的防疫主体责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防疫工作责任体系。依据疫病种类、危害程度、流行范围,科学合理划定各级政府的防疫工作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职能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坚持有责必履、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由上级动物防疫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疫情处置联合调查组,迅速追踪溯源、查明原因、找出问题、堵塞漏洞,坚决做到疫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追责不到位不放过。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对防控工作实施集中统一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入位、密切配合、联防联控。(责任单位: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健全动物防疫工作体系 (一)高标准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方针,抓在平常、严在经常,从动物疫病预防、疫情监测报告、控制扑灭、检验检疫、动物诊疗、监督管理等方面,建立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可追溯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体系。探索动物疫病防控网格化管理,将防疫区域和任务精准量化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口蹄疫、猪瘟、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应免尽免,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高效率做好疫情监测预警工作。巩固省、市、县三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网络,实施“互联网+”监管,建设疫情监测报告“一张网”,利用信息化、智能化、大数据等手段,提高疫情监测、疫情报告和快速处置能力,做到快检、快报、快处置。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分析研判机制,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风险评估专家团,定期开展重大动物疫病流行趋势研判会商,及时发布疫情风险预警信息,为疫病防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科学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高质量做好疫病控制和扑灭工作。完善快速响应机制、扑杀补助机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和“分级负责、部门联动”机制。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第一时间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坚持“抓早、抓快、抓严、抓小”,借鉴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中形成的“一封住七管住”有效措施,对疫区实施有效封锁,对受威胁区、活畜禽调运、畜禽饲喂、车辆消毒、人员消毒、疫区饲料外运、畜禽

各阶段猪的免疫程序图表

各阶段猪的免疫程序 一、生长肥育猪的免疫程序 1日龄:猪瘟弱毒苗超免,仔猪生后在未采食初乳前,先注射一头份猪瘟弱毒苗,隔1-2小时后再让仔猪吃初乳,这适用于常发猪瘟的猪场。 7-15日龄:气喘病苗。 10日龄: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疫苗,肌注或皮下注射。 10-15日龄:仔猪水肿苗。 20日龄:肌注猪瘟苗。 25-30日龄:肌注伪狂犬病弱毒苗。 30日龄:肌注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疫苗。 35-40日龄:仔猪副伤寒菌苗,口服或肌注(在疫区,首免后,隔3-4周再二免)。 60日龄:猪瘟、肺疫、丹毒三联苗,2倍量肌注。 二、后备公、母猪的免疫程序 配种前1个月肌注细小病毒疫苗。 配种前20-30天注射猪瘟、猪丹毒二联苗(或加猪肺疫的三联苗),4倍量肌注。 每年春天(3-4月份),肌注乙型脑炎疫苗1次。

配种前1个月接种1次伪狂犬疫苗。 三、经产母猪免疫程序 空怀期:注射猪瘟、猪丹毒二联苗(或加猪肺疫的三联苗),4倍量肌注。 每年肌注一次细小病毒灭活苗,3年后可不注。 每年春天3-4月份肌注1次乙脑苗,3年后可不注。 产前2周肌注气喘病灭活苗。 产前45天、15天,分别注射K88、K99、987P大肠杆菌苗。 产前45天,肌注传染性胃肠炎、流行性腹泻二联苗。 产前35天,皮下注射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灭活苗 猪配套免疫程序

注:什么是免疫抑制? 免疫抑制是动物免疫功能异常的一种表现,是指动物机体在单一或多种致病因素的作用下,免疫系统受到损害,导致机体暂时性或持久性的免疫应答功能紊乱,以及对疾病的高度易感。当前各种引起免疫抑制的因素广泛存在于我国猪群之中,是造成疫苗免疫失败与诱发各种疾病的元凶之一。因此,当前在防控猪病中首先要消除猪群中存在的造成免疫抑制的各种因素,重点控制好免疫抑制性疾病,提高猪体的特异性与非特异性免疫力,才能保障猪群的健康水平,减少疾病造成的重大损失。 什么是免疫麻痹? 在一定限度内,抗体的产量随抗原的用量而增加;但抗原量过多,超过一定的限度,抗体的形成反而受到抑制,这种现象称为“免疫麻痹”。有些养殖场超剂量多次注射免疫,这样可能引起机体的免疫麻痹,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动物防疫制度.doc

动物防疫制度 为提高动物养殖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行科学养殖、生态养殖,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养殖场动物防疫系列制度。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 三、履行各项动物防疫职责,自觉接受和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监测。 四、养殖场负责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养殖场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做好动物疫病综合防范工作,防止动物疫病发生。 五、养殖场的建设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六、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七、按规定及时做好养殖档案记录工作,做到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养殖档案保存二年以上。 养殖场

年月 一、隔离制度 1、人员隔离:禁止非本场生产、管理人员进入生产区;外来人员进入需经兽医批准,进入生产区人员必须换鞋、更衣、洗手、紫外线消毒,经过消毒池消毒后入内;场内兽医不得到场外出诊,严禁收治场外病畜禽;饲养人员不得串场。 2、物品隔离:凡生产区内的工具、物品要固定使用,不得带出场外使用。进入生产区的工具、物品应视种类不同作严格消毒处理后方可进入。 3、车辆隔离。本场运载工具应消毒后方可进入;严禁外来车辆进入生产区。 4、其他动物和肉类隔离:在养殖场范围内严禁饲养其他动物;不得将活畜禽、生肉类带入场内;已出场动物不得返回生产区,必须进行隔离观察;已出场的动物产品不得返回养殖场。 5、坚持自繁自养。引进种用动物或商品动物时,必须来自于 一、二类动物疫病的非疫区。运到目的地后凭对方出具的《出县境动物(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从省外调入时,还需《备案单》)向本地动物检疫员报验。报验合格,用于饲养的,在隔离区隔离饲养一个月后,确认健康才能用于生产。 6、销售动物前三天,按规定申报检疫。 7、患病动物及时隔离、诊治。发现可疑疫情及时报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诊断,服从有关处置决定。 8、尽可能做到全进全出,以利于空栏和消毒。 养殖场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家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以下简称“疫苗”)管理,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现代畜牧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及疫苗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疫苗,是指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强制免疫计划,由农业部指定企业生产,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省畜牧兽医局统一组织调拨的疫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资金(以下简称疫苗资金)是指由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资金。 第五条疫苗实行计划管理、政府采购、主渠道供应、统一调拨、分级负责,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疫苗由农业部统一调用。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强制免疫计划和疫苗采购计划编报,疫苗调拨、贮运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疫苗质量、免疫效果评价的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苗政府采购工作。 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负责辖区内强制免疫计划及疫苗采购计划的编制上报、疫苗调拨、贮运、使用的监督管理,对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进行跟踪监测。 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辖区内疫苗的保管、发放和使用。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强制免疫计划、疫苗采购计划的审核,按规定筹集疫苗资金,监督疫苗采购和疫苗资金管理。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强制免疫计划、疫苗采购计划的审核,疫苗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监督管理。 第三章强制免疫计划 第八条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行逐级上报。各市畜牧兽医局、财政局根据国家、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要求和本辖区内畜禽实际饲养量,组织各有关县(市、区,含省财政直接管理县,下同)据实制定下一年度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提出省以上补助经费申请,于每年10月31日前联合报送省畜牧兽医局和省财政厅。 第九条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依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疫苗经费测算及申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各市上报的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审核,联合下达全省强制免疫计划,并按期向农业部、财政部申报下一年度全省强制免疫疫苗经费需求。

基层畜牧兽医防疫体系建设要点

基层畜牧兽医防疫体系建设要点 基层畜牧兽医防疫体系建设要点本文关键词:防疫,体系建设,基层,要点,畜牧兽医 基层畜牧兽医防疫体系建设要点本文简介:摘要:在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推动下,我国畜牧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也面临着许多的难题,其中加强基层畜牧兽医防疫体系建设十分关键。本文主要是对防疫体系在基层畜牧兽医建设的要点和防控进行分析,以供参考。关键词:防疫体系;基层畜牧兽医建设;要点;防控有效的、健全的防疫体系是基层畜牧兽医建设的重点和重要保障,随 基层畜牧兽医防疫体系建设要点本文内容: 摘要:在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推动下,我国畜牧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也面临着许多的难题,其中加强基层畜牧兽医防疫体系建设十分关键。本文主要是对防疫体系在基层畜牧兽医建设的要点和防控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防疫体系;基层畜牧兽医建设;要点;防控 有效的、健全的防疫体系是基层畜牧兽医建设的重点和重要保障,随

着近几年畜牧业的发展壮大,动物疫情传播行为时有发生,对畜牧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此,相关行业工作人员必须要对防疫体系的构建给予足够的重视,加强防疫体系在基层畜牧兽医的建设。 1加强防疫监督管理 在基层畜牧兽医的防疫体系构建中必须要严格的对防疫监督进行管理,尽可能的减少疫情的发生,疫病的扩散。对国家规定的一些重大动物疫病必须要实施强制计划免疫制度,同时对相关疫病的生物制品进行统一的管理。在网络技术的支持下也需要加强基础动物防疫网络的构建,完善工作机制,并对相关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做好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另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动物疫病应急机制,保证疫病发生时能够及时应对。 2提高动物防疫检测技术手段 在防疫体系的构建中需要国家给予基础设施、先进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基层畜牧兽医防疫体系建设要点之一就是要不断的提高动物防疫检测技术手段。 2.1加强畜牧兽医基础建设 基层畜牧兽医建设工作的开展需要基础的设施,目前基础设施配备不完善直接影响了动物防疫工作的开展。基础建设需要人力、物力以及财力支持。先进完善的设备能够提高基层畜牧兽医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不断地推进科研进步,为防疫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2.2加强规范管理 在基层畜牧兽医工作站中动物防疫检疫收费是重要的经济支持,加强

动物防疫物资管理制度

动物防疫物资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动物防疫物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物资的管理,保证免疫质量和物资正常供给,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二条疫苗、免疫证和耳标等是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物资,必须由专人负责防疫物资的领取、发放、保管、登记和编报计划等工作。 第三条动物防疫物资的采购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一)各地所需的动物防疫物资,应根据当年畜禽饲养量,科学地编制下年度的防疫物资计划,并于当年内及时上报区动物防疫监督站(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避免防疫物资的浪费或缺差,保障各地动物防疫工作之需。(二)若当年的防疫物资计划有变动,必须在春秋两季普防前(每年的2月或7月以前)上报调整计划。 (三)不报防疫物资计划的,不能保证正常供给。一旦计划上报,不能随意更改,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三条防疫物资的采购必须按照规定渠道,不能越级或从其它渠道采购。即农业技术服务工作站只能在区动物防疫监督站领取防疫物资,防疫员只能在所在农业技术服务工作站领取。

第四条防疫员领取的防疫物资只能本人亲自使用,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能交给其它人使用,更不能私自买卖或转让等。 第五条乡镇农业技术服务工作站到区动物防疫监督站领取防疫物资时,必须遵照下列要求: (一)必须由专人领取,并持有单位证明。在证明上应载明防疫物资的品种及数量并加盖公章。 (二)必须交清有关费用,不能拖欠。 (三)领取疫苗时,必须携带保温设施。 (四)疫苗领出库房后,不能退还。 第六条疫苗保管 (一)做好入库、发放记录,必须记录疫苗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时间、失效时间等内容。 (二)疫苗放入冰柜(箱)前,要检查冷藏设施,是否达到疫苗所需的保存温度。 (三)按疫苗说明书的要求,及时存放在冰柜(箱)内。(四)防疫员领取疫苗时,可按85%左右的利用率进行发放。

牧场防疫体系与防疫管理

牧场防疫体系与防疫管理(上) 2013-08-22 07:00 荷斯坦奶农俱乐部网访问量:12 [ 字号:大中小 ] 针对近年来频发的动物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及食品污染事件,需要对养殖业主加强法制学习,强化法制观念,呼吁行业自律,建立企业诚信;加强牧场日常防疫管理;执行严密科学的奶牛免、检疫程序;建立牧场疫情应急机制,依法防控等,着重阐述牧场的防疫体系的建立和防疫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畜牧业得到长足的发展,肉蛋奶等动物性食品从物质贫乏到供应充足。可是,由于畜禽养殖总量的不断上升,人员与物流速度加快,病毒的变异、政策法规执行不到位等因素;近10年来频繁出现动物疫情和与养殖业相关的公共卫士事件。从2003年的SARS病毒传播的恐慌到H5N1高致病性禽流感及2013年H1N9禽流感等对人类的威胁;从2005年四川出现人感染猪链球菌病死亡病例到多起人感染布氏杆菌病的报道;从2009年的武汉奶牛A型口蹄疫的爆发到2012年广东奶牛流行热的流行及各地的散发动物疫情;从瘦肉精事件到奶粉三聚氰胺及牛奶黄曲霉毒素超标等食品污染事件;从出售病死猪 肉及制品到2013年的黄浦江死猪事件等病害动物处理问题;这些频发的动物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及食品污染事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成本低造成的。养殖业主不懂法、不守法、不依规,注重眼前利益忽视长远规划;养殖企业没有一套科学的防疫体系和严格的防疫管理制度。 作为畜牧业养殖的重要组成——奶牛养殖场,怎样能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做到不危害自己、不危害别人、不被别人危害是值得我们思考的课题。即建立牧场的防疫体系和防疫管理问题? 广州珠江牛奶有限公司是广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备案企业,承担鲜牛奶供港的责任和荣耀;三聚氰胺事件以后,农业部门和商检部门对鲜奶供港牧场的监管更加严格,同时促进了牧场在饲料原料的选购、防疫体系的建立和管理、兽药及添加剂的规范使用、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进一步规范提高。下面就我国目前养殖业防疫现状和公共卫生情况,结合珠江奶牛场的做法谈谈如何建立牧场防疫体系与防疫管理。 一、加强法制学习、强化法制观念、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企业诚信是养殖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的根本 我们国家近10年来相继出台了不少的畜牧、防疫、食品卫生等法律法规。其中有《畜牧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等大法,有与之配套的农业部出台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动物疫病强

动物防疫制度流程

精心整理 动物防疫制度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动物免疫制度 一、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疫病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一、合理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剂,科学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严格按照消毒规程实施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 二、生产区出入口设与门同宽,长至少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适时更换池(垫)水、池(垫)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度。

三、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所有人员必须经更衣、对手消毒,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后才能进入生产区。工作服、胶鞋等要专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带出。 四、进入生产区车辆必须彻底消毒,同时应对随车人员、物品进行严格消毒。 五、定期或适时对圈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包括污水池、排粪沟、 空置1

精心整理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应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食用、不销售、不转运、不乱丢,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无害化处理应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修建与处理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挂牌兽医

一、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养殖场(小区)业主是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本场突发动物疫情,并按规定按月上报本场动物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1、动物在进入屠宰场时,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并经过驻场检疫人员的查验,证物相符后方可进入工厂,同时做好记录。 2、证物不符的或无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无检疫的动物,不得进入工厂屠宰,若存在不合格动物,必须进行无害处处理。 3、动物屠宰后经过检疫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不合格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流向。 4、宰后检验由屠宰场肉品检验人员负责检验。 5、对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按照无害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严禁上市销售。 6、动物产品出厂时,由驻场检疫人员进行检查,合格后开具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厂,未经过检验的车辆不得出厂。 检疫申报制度

为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2、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4、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禁止调运。 5、经过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需要急宰的动物应经过驻场人员的检查,取得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不得屠宰未经过检疫的动物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7、未经过宰后检验或宰后检验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8、对经过宰后检验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疫情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动物疫情报告工作的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疫情动态,有针对地制定防制措施,根据《动物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下列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向当地兽医 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通知书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通知书 编号: 畜禽养殖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的有关规定,淮阳县对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你场饲养的,应于年月日前,在乡镇动物防疫人员监督指导下,自行完成 的免疫注射,应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达到70%以上,并依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你场若不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七十三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和处罚。因你厂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请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动物疫病防检中心(盖章): 畜禽饲养场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通知书 编号: 畜禽养殖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的有关规定,淮阳县对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你场饲养的,应于年月日前,在乡镇动物防疫人员监督指导下,自行完成 的免疫注射,应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达到70%以上,并依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你场若不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七十三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和处罚。因你厂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请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动物疫病防检中心(盖章): 畜禽饲养场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兔子免疫程序

小鼠免疫程序 admin 一、抗原的准备 1、收到抗原时,首先要了解抗原的种类、性质和浓度,以便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2、多肽抗原,一般分多肽—偶联KLH和多肽—偶联BSA(或GGG)或裸多肽三种。多肽—偶联KLH一般用于免疫,而多肽—偶联BSA或裸肽一般用于检测,在免疫时注意区分使用。 3、分装 (1)收到抗原后,应及时按免疫需要分装,避免反复冻融。 (2)如抗原是大肠杆菌重组蛋白,可能存在不溶性沉淀,分装前,应用超声粉碎仪粉碎,要注意,在冰浴中进行,超声强度应以溶液不产生泡沫的水平为准,超声强度过大,易产生泡沫导致蛋白变性,超声强度太低效果不佳,每次2-3秒,重复3-4次,超声完毕立即分装。(3)分装管应用不粘附蛋白的样品管,要用二种不同颜色的标签明确区分免疫用抗原和检测用抗原,并写明分装日期,抗原名,浓度和剂量。 A 免疫用抗原:一般50ug/每只小鼠×5只=250ug/1个分装管,备做首次免疫用。另分装2 个100ug/1管,备做融合前加强免疫用,再分装25ug/只/×5=125ug/1个分装管,共分装4-5管,备加强免疫用。 B 检测用抗原:100ug/每管,分装共3管。 C 分装好的抗原除马上免疫用管外,其余均装入小塑料袋中,写好抗原名标签,马上存入-700C。剩余抗原交保管员存-700C,并填好交接班表格。 二、免疫程序 1、多肽类抗原(包括MAP型多肽),第一次用福氏完全佐剂,每只50-100ug ,腹腔注射,总剂量0.5ml/只,第二次起用福氏不完全佐剂,剂量为25-50ug/0.5ml/只,间隔3周,第三次注射后10天测血(ELISA法),如滴度未达到1:104, OD1.0以上,则继续免疫,如ELISA 已达滴度,则可取血清送WB或ICC检测。 2、蛋白类抗原:所用抗原的剂量等与多肽类相同,但进程有差异,首次免疫21天后,第二次免疫后,每次间隔为10天。 三、抗原的乳化 抗原乳化前,应检查抗原管有否颗粒状沉淀,如有沉淀,应超声粉碎后,立即溶解在0.01M PH7.2 PBS中(PBS应为无菌液),每只小鼠腹腔注射总量0.5ml,用2-5ml注射器,取1.25ml 含抗原的PBS,另一支注射器取(等体积)福氏完全佐剂或不完全佐剂,用不锈钢连接接头连接,反复推拉混合约10-30分钟,平放静置30分钟,如水乳相不再分离,即可注射小鼠。

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防疫制度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养殖场(小区)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鼠、灭蝇等工作,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四、提倡自繁自养,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实行封闭性管理,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定期对生产区、栏舍、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禁止无关人员、动物、车辆随意进出,对进出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 六、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调运备案、隔离观察、疫情报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监测等防控工作。 七、严格按规定建立和规范填写防疫档案、免疫证(卡),加施免疫标识。各类档案记录应真实、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签名。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 20年,羊为 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八、接受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管及动物疫控机构和挂牌兽医的依法监管和抽样监测。

动物免疫制度 一、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疫病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三、严格按规定和疫苗说明书分类保管、储藏、规范管理疫苗。失效、废弃或残余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按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四、落实养殖场(小区)按程序自主实施免疫制度,按需领用国家免费强制免疫疫苗。领用前,应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畜禽种类、饲养规模、疫苗品种及用量等,经审核后方能领取疫苗。 五、严格按免疫操作规程、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正确免疫途径、部位、剂量等,确保有效性。认真做好免疫各环节的消毒工作,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六、按照国家关于免疫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七、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抗体监测,落实补免措施,确保防疫质量。 八、按规定做好免疫记录、填写免疫证(卡)。 九、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挂牌兽医的监管。

农业部2016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程序-推荐下载

农业部2009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程序发表日期:2009年8月23日作者:区疫控中心【编辑录入:区疫控中心】 农业部2009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程序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 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 途的家禽,报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实施春秋集中免疫,每月 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 或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进行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 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 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7~10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初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 强免疫一次。或者,7日~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 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 进行初免;3~4周后,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调运家禽免疫 对调出县境的种禽或其他非屠宰家禽,可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境地区 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动物免疫制度

动物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牲畜感染病和传染病防范工作、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卫生消毒制度 1、饲养场周围及场内要保持清洁、干净的环境,及时清理污水、杂物及畜禽排泄物。 2、对饲养场周围、场内及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和生活区必须坚持按消毒规程进行消毒,对养殖小区指定密封发酵的粪便表面进行定期消毒。 3、饲养场的大门口和畜(禽)栏舍入口设消毒池,必须注意定期更换消毒液。 4、场内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净道和栏舍要经过消毒。 5、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按指定的路线行走。进栏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6、每批畜(禽)调入前或调出后,场地和栏舍要彻底清扫干净,用高压水枪冲洗,然后进行喷雾和熏蒸消毒。 7、定期对保温箱、补料槽、饲料车、料箱、针管等进行消毒。 8、定期进行带畜(禽)消毒,有利于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9、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10、消毒剂要选择对人和畜(禽)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不会在畜(禽)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

动物“强制免疫”之浅见

动物强制免疫及其保障措施 汤建国1谢康2刘开利3 (1.陕西省南郑县畜牧兽医工作站;2.陕西省南郑县法镇兽医站; 3. 陕西省南郑县畜牧兽医工作站) 动物的强制免疫,是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采取制定强制免疫计划,确定免疫用生物制品和免疫程序,以及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等一系列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强制性措施,以达到有计划按步骤地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目的。它体现了动物防疫法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的理解强制免疫,对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好的帮助。 1 强制免疫的意义。一是可以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动物的用途逐步多样化,与人类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但养殖业的发展和动物产品流通贸易的增加,也加大了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的风险,动物疫病防控难度也不断加大,因此,在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接种,强制免疫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的有效措施。二是保护人体健康。很多动物疫病都是人畜共患病,可以传染给人,如病毒病、细菌病、衣原体病等,给人类带来严重的危害和威胁,有一些新的人畜共患病还在继续被发现和证实,因此,它是保障消费者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的需要;三是维护了公共卫生安全。在动物免疫方面,需要强制免疫的病种都是国家规定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的一类疫病,该病发病率高、传播迅速,严重损害公共

安全。,因此,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对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有着重大的意义。 2 强制免疫的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在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接种方面,必要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违反本法规定,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饲养当事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饲养当事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 强制免疫的实施对象和主体。根据强制免疫的概念,强制免疫实施对象是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而必须免疫的动物,它是实施强制免疫的关键。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由此可见,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的实施主体,他是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具体工作和动物疫病预防计划的最终落实者和实施者,也是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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