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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李慧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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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种子案——李慧娟事件再调查

一年前,因在判决书中“自然无效”的表述,被地方人大定性为涉嫌“违法审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年轻的女法官李慧娟面临被撤职的命运。

五一黄金周后的第一天,李慧娟如常回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班。李慧娟事件似乎轻轻划上了一个句号。然而事件所涉及到的不仅仅是一个法官的命运问题,更折射出建设法治中国的许多新老问题。法官面对法律冲突的抉择时怎么办,人民法院是否应享有有限司法审查权,

李慧娟事件再调查

第一次听说李慧娟是在去年11月,当时清华大学法学院邀请记者参加一场关于“法院与司法审查”的研讨会,此成为记者关注此起也被称为“河南种子案”的开始,然后就陆陆续续知道,李慧娟事件成为了各大媒体的焦点,并成为“2003年末最热点法治事件”。第一次正式与李慧娟接触,已是在今年5月8日。今年1月初,因为身体原因,李慧娟休假回到北京。4月初,洛阳中院打来电话催促她尽快回来上班。所以五一黄金周刚过,她就乘坐火车回洛阳。返豫前,记者与李慧娟约定了采访的时间。

李慧娟,女,刑法学硕士,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就是外表文静柔弱的她,在去年5月27号对一宗代繁种子纠纷的案件进行审理的判决书说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自然无效……”,此判决一出,开始在河南、继而在全国引发轩然大波。

惹“祸”的判决

事情的起因是一宗代繁种子纠纷的“小”官司,李慧娟是此案的审判长。一份认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与《种子法》冲突而“自然无效”的判决,为这位年轻的女法官带来了意想不到的结果。

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种子赔偿纠纷案时,遭遇法律冲突问题。在庭审中,就赔偿损失的计算办法原、被告争议激烈,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则要求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面对摆在眼前的法律抵触问题,承办该案的女法官李慧娟在院审委会的同意下,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并在判决书中做了“《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的表述。

这一表述激起河南省人大的强烈反响,河南省人大认为这样的表述“其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严重违法行为。”

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要求河南省高院对洛阳市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洛阳市中院党组根据要求作出决定,撤销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赵广云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该决定只是尚未履行提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的法定程序。

“李慧娟事件”由此拉开序幕。

而由于事件在舆论和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的关注下逐渐发生戏剧性的转折和趋向明朗化,提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的法定程序就一直没有进行。李慧娟也一直没有收到法院送达的任何书面处理意见。4月初,院里电告她如果身体允许,

希望她尽快回来上班。置身繁华的北京街头,呼吸雨后清新的空气,渐渐恢复了往日的平静,李慧娟感慨良多,心里甚至漾起不真实的感觉,事情真的就这样过去了吗,

法官面对法律冲突的抉择

回首往事,李慧娟告诉记者,她自始至终在尽自己作为一个人民法官的责任。但是分析事件的原委,我们不难理解当时的她面对法律冲突的慎重与判决后面临的尴尬境地。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种子管理的隋司长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种子法》出台的精神就是市场化,现在种子没有政府指导价,都由市场定价。各地有关和《种子法》冲突的规章的条款都应修改、废止。”在这一点上,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无疑存在。

在我国,由法院直接宣告地方性法规某些条款无效并不多见。但近年来,由于下位法即地方条例、规定与上位法即国家法律发生抵触较多,法官该如何选择适用法律的问题却逐渐增加。法院有权拒绝适用地方性法规吗,法官有权宣布地方性法规条款无效吗,面对地方条例与国家法律有抵触的时候,法官该怎么办,“河南种子案”,一桩普通的合同纠纷演变为一场法律“地震”就缘于此。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曾经不止一次的法律冲突摆在众多的法官面前,但他们中大多数不得不选择小心翼翼地绕道而行。在此案中,李法官没有停止审理,她无意中直面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的法律冲突问题,这是一个负责任的法官的做法。

李慧娟法官惹“祸”,却带来了一场关于司法实践的务实的大讨论。来自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行政学院等高校及研究机构的知名学者、专家,以及长期从事法律实务的律师、法官们,纷纷予以极大的关注。国家行政学院杜钢建教授认为,李慧娟事件是我们促进统一法治秩序和统一市场秩序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之一。入世前中央已经在对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法规进行了清理,而且从2000年至去年的清理力度更大,很有成效。但

问题依然很多,具体表现在:中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是一种缺少统一市场秩序的市场经济,没有一个在一个主权国家中应有的以宪法法律尊严为基础的市场经济。

记者最新获悉,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3月30日《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上是这样说的,《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性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这个批复所传达的信息,无疑是比较明确的。

李慧娟事件似乎就这样轻轻划上了一个句号。

一个法官的命运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也许算不得什么,但却颇具意味。

链接:

人民法院应享有有限司法审查权

2003年11月19日,肖太福、涂红兵、陈占军、朱嘉宁四位律师依据立法法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递交了“关于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建议书”。建议有两条:一是依法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法律效力,并向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二是尽快审查和清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各地的地方法规,责令制定机关废止或修改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为法律冲突提供了解决的途径和机制,即允许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公民、组织在认为法规和宪法、法律相抵触时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处理。但《立法法》实施至今,公民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提出审查法律、法规是否违宪、违法的申请并不常见。

一直参与并关注事件发展的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副主任、北京中孚律师事务所肖太福律师有自己的思考,他认为,在目前我国宪法框架和司法体制下,人民法院没有合宪性审查权是毫无疑问的,但人民法院有无合法性审查权却是值得深思的。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司法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三种方式:其一,中止审理,逐级上报,等候裁决。其二,直接使用上位法,避开下位法。其三就是行使“有限司法审查权”,审查下位法的效力,适用上位法。即在判决中明确审查下位法,指出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并根据宪法的精神和立法法的依据宣称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无效。这种方式是对双方当事人的一种同等对待,通过解释法理和法律,明确告诉当事人判决的理由,使当事人心服口服。

对于“有限司法审查权”,肖太福是这么定义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

民法院应当享有的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权力。由于合宪性审查权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赋予给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因而,各级人民法院没有合宪性审查权,只有合法性审查权,即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是否符合法律的审查权力。这种只有法规合法性审查权的司法审查权就是有限司法审查权。“与完整的司法审查权相比,有限司法审查权有以下特点:

1、没有合宪性审查权,只有合法性审查权;

2、限于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以及各种规章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没有对法律

和宪法进行评判的权力;

3、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以及各种规章的合法性所作的审查和评判,效力只

限于具体个案,对其他法院和案件没有必然的效力;

4、限于对与法律相抵触条款的效力作出评判,对整部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或

规章的效力不做评判;

5、所作评判不是最终的,当事人和制定机关有异议,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申请对争议中的法律条款做出最终裁决。”

案例:国家权力运行

第一部分国家权力运行 知识要点: 1、法的渊源与效力等级 2、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运行 3、法院的宪法地位 案例1: 洛阳种子案 2001年,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委托伊川县种子公司代为繁育杂交玉米种子20万斤,约定收购价以当地玉米市场价的2.2至2.5倍计算。后来,伊川县种子公司未能如期交种子,2002年底被汝阳县种子公司诉至洛阳市中级法院。2003年初,洛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在案件事实认定上双方没有分歧,而在赔偿数额上各执一词。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的立法精神,以“市场价”计算,请求判决赔偿损失70万元;而被告主张适用《河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的收购和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省内统一价格,不得随意提价。”即按照“政府指导价”计算,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对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同理解使两者的赔偿数额相差了几十万元。2003年5月27日,洛阳中院依据上位法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万余元。 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是审判长李慧娟,其在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论述:“《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正是这样一段表述,引起了后来的风波。

在这个案件宣告判决后的7月份,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就该种子案经营价格问题发出一份请示。10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发文明确答复表示,《河南种子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种子经营价格的规定与《种子法》没有抵触,继续适用。同时,该答复重点指出:“(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该答复还责成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纠正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 问题就此闹大了,同年的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报告》,要求河南省高院对洛阳市的严重违法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从这一要求中,可以看到人大很生气。 在多方压力下,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书面决定:撤销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赵广云法官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法官的审判长职务,并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资格。 在该决定履行提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法定程序前,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很多法学专家、学者、律师都参与到这个案件的讨论中,最终导致李慧娟事件最后出现戏剧性的转变,提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法定程序一直没有进行,李慧娟也一直没

有关宪法的案例分析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规定在政治、人身、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权利,也叫宪法权利。它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权利。我国宪法应规定的公民具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公民的平等权。 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都不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公民都不得强迫其他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简言之,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宪法原则包括了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009年6月,何维青中专毕业,根据招聘广告,他参加了杭州华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车工岗位招聘考试,成功地通过了笔试、面试、复试。随后,招聘单位叫他去公司定点医院做一次体检。几天后招聘单位通过体检结果知道何维青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于是拒绝录用。随后的几次应聘中,何维青都通过了考试,但最后都因为何维青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没被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成了他找工作的最大障碍,何维青非常苦恼,他希望自己能得到平等的就业机会。 这一案例主要围绕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展开: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社会中的人,因而当人权与某一个体的人相结合时,则不能不打上这个人所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烙印,从而使人权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人权最原创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权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7、文化教育权8、特定主体权利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界定社会关系的两种方式或手段。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得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样保护的权利。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与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平等权有以下含义:1、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2、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3、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

启蒙的界限_兼及霍克海默_阿多尔诺_启蒙辩证法_李慧娟

作者简介:李慧娟,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教师,博士,研究方向:哲学基础理论、西方马克思主义。 ① 霍克海默、阿多尔诺:《启蒙辩证法———哲学断片》,渠敬东、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页。 ② 参见安东尼·J .卡斯卡迪:《启蒙的结果》,严忠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34页。 启蒙的界限 ———兼及霍克海默、阿多尔诺《启蒙辩证法》 李慧娟 (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作为近现代哲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启蒙规定了其视阈和话语。霍克海默、阿多尔诺的《启蒙辩证法》捕捉到了启蒙本身发展的逻辑,从启蒙和神话、科学知识、极权主义、文化工业的关系入手,阐述了启蒙如何走向了自己的反面,这一自反的逻辑与启蒙理性向工具理性的转变密切相关。只有从启蒙本身所蕴涵的内容出发,永葆理性的批判精神,才能突破启蒙的界限,真正实现启蒙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启蒙;理性;界限 中图分类号:B 5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10)09-0049-03 自进入近代以来,哲学的发展就和“启蒙”密切相关。启蒙开启了近现代哲学的视阈,规定了相应的哲学话语以及现代社会的进程。但是,进入到“晚期资本主义”的社会历史打破了人类永恒进步的梦想,启蒙不再只是自由、平等、博爱的表征,它同时也产生了很多负面的甚至相反的东西,给人类带来了诸多的苦难,对启蒙的反思成为20世纪以来哲学探讨的一个重要话题。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的重要代表著作,霍克海默、阿多尔诺(原著译为阿道尔诺)的《启蒙辩证法》捕捉到了启蒙本身发展的逻辑,通过把启蒙概念泛化,从对于整个人类文化特别是近现代文明的反思入手,深刻剖析和揭示了启蒙怎样由于自身的发展而走向了自己的反面。 1 “启蒙”这一概念,与作为历史事件的启蒙运动密不可分,作为一个历史事件,它具有作为历史事实的不可逆转性,但是,启蒙精神本身又获得了同历史事件不同的发展逻辑和模 式。在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中,在法国大革命的践行中,启蒙完成了自己从理论到现实的转变,造就了本身的现代形式,同时启蒙也规定了现代社会的品格、方向和内容。启蒙对于自由、平等、博爱等的追求无可否认,但其和理性的最直接和最大程度的契合,是启蒙在近代最为突出的表现。“启蒙的纲领是要唤醒世界,祛除神话,并用知识替代幻想”①。近代启蒙的事实也证明启蒙实现了这样的目标。但问题是,在这些诉求得到满足之后,启蒙本身发生了翻转,这是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论证的重点。他们通过将启蒙过程描述为不完整的,对启蒙运动的进步叙事提出了质疑。② 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更多地关注了现代人的生存困境,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达并没有带来他们所预想的人类的大踏步前进,反而给人类的文明生活带来了一系列致命的打击。在人们以为启蒙完成之时,他们指出,启蒙导致的并不是人类文明的进步而是人类文明的倒退,他们从整个的社会发展出发,在人类进步的大环境下看到了人类退步的因素,并把对于这一问题的思考集中在了启蒙批判上。 启蒙在完成了对于宗教的批判之后,自己与理性相结合,产生出了消灭上帝之后的作为主体的人、代替宗教神学的科学知识、作为评价标准的理性。在他们看来,启蒙正是由于自身的逻辑发展而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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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李慧娟事件的宪法思考

对李慧娟事件的宪法思考 张小玲 引子: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女法官李慧娟在判决书上宣布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某一条款与上位法冲突而自然无效,省人大主任会议作出要求地方人大对李慧娟法官免职的严肃处理的宣告。这一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响。有四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效力,贺卫方,蔡定剑,董皞等著名教授在各大报纸上发表评论。作为一个有着一定法律信仰,追求公正,公平法律的本科大学生,这起事件也引起了我的思考。 对李慧娟事件的宪法思考 李慧娟事件首先让我想起了我国的法治状况,它折射出了我国整个法治建设中的很多问题。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可谓是轰轰烈烈,锣鼓震天。可究竟法治是什么,我们离法治还有多远?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一)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它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它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抵触,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人都必须以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保障。(四)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受法律的制约。(五)司法独立。 下面我将针对李慧娟事件,从法治的几个基本内容分析一下其所反映出来的宪法问题和提出我的建议。 一.从人大行为上分析 根据宪法第9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立法法》规定,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在《种子法》于20XX 年12月1日施行后,依照法律和《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应属无效,省人大应当及时的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在这点上省人大不作为,当法官提出法律冲突后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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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本北海道富良野——转变种植结构,拓展农企合作模式(产业) 1)转变种植结构,适应市场需求 1974年富良野农协对当地的农业经济发展状况进行了预测,确定了“已不是种植大米的时代了”。村民由原来的单种水稻转型扩充为种植花卉以及蔬果类,洋葱、土豆、胡萝卜、包菜、土豆、香草等。由于迎合了市场的需求,销路迅速打开,收益上升显著,到1998年农协的蔬菜销售额已达到190亿。 2)公司+农户模式 成立了葡萄果树研究所和葡萄酒厂、葡萄果汁加工厂,一可以延长果品供应期,二可解决滞销水果的保藏问题。1982年他们的葡萄酒产品参加了“国际第20届食品审查会”,获得白葡萄酒、红葡萄酒的金奖。 除此之外,当地种植的农作物与企业对口挂钩的案例也很多。种植中草药与日本大正制药公司联手;亚麻与制麻公司的制线工场联手,蔬菜与出口贸易公司。形成了企业保农业,农业供企业的发展模式。

美丽乡村案例解析报告

光砸钱造不了美丽乡村,乡村旅游开发失败案例反思!看“空心村” 如何锐变成高富帅 近些年,乡村旅游增长强劲,发展迅猛,成为夺目亮点。很多只重政绩不重运营的乡村模式面临着更加“空心化”的局面,但是也有很多实现转型,体质升级,实现旅游乡村、产业乡村,带动了乡村人口的回流和收入的大幅增加。其背后的经营管理模式+创意愈来愈发挥着独特而显著的作用。 成功案例一 乡村再造不仅是乡愁 莫干山民宿如何做到年营收3.5亿元? 位于浙江省德清县的莫干山镇,距上海大约两个小时车程,翠竹山坞间,民宿产业星罗棋布。 来自官方的数据显示,2015年,莫干山镇的精品民宿有近百家,实现直接营业收入3.5亿元。当地民宿动辄千元一晚的价格俨然成为了标配,有些甚至达到三四千元一晚,旺季的时候还需要提前一个月预订。 与如今的火热相比,十多年前,莫干山镇却是另一副模样。虽然莫干山风景名胜区在其境内,但当地却没有享受到多少旅游经济带来的好处。作为水源保护地,莫干山地区所有产生污染的产业都被清退,除了小农耕作和零星的农家乐之外,几乎没有其他收入来源。 2004年,南非商人高天成(Grant Horsfield)在游玩时发现,莫干山乡间的宁静非常适合都市人休闲度假,但档次偏低的农家乐无法满足这样的需求。高天成觉得这是一个商机,便在一个村里租下六间破败不堪的老房子,通过精心设计,改造成「洋家乐」。 高天成认为莫干山的农舍与当地自然、人文环境浑然一体,通过旧物利用和空间设计,就能满足中高端人群的休闲度假需求。之后,他又相继租用老屋,打造了「裸心乡」等一干既有设计美感,又保留了乡土元素的精品民宿,吸引了很多游客入住。

高天成的试验,为莫干山开启了一个新的产业,许多投资者纷纷效仿,在此打造精品民宿,曾经被空置或遗弃的破败老宅,重新焕发了生机。而近年来在中高端消费群体中兴起的「逆城市化」生活方式,则让越来越多的人拥进莫干山。 在民宿产业的带动下,莫干山农房的租金以每年翻一倍的速度上涨。而当地村民除了房租收入,有的还在民宿做起了服务员。此外,村民栽种的蔬菜和水果,每年都会以略微高出市场的价格供应给民宿。 在整个民宿产业发展中,当地政府也一直扮演着积极的角色。 德清县政府认定精品民宿是乡村休闲旅游的发展方向之一,在旧屋改造上给予了相对宽松的政策。2015年五月,德清县发布全国首部县级乡村民宿地方标准规范,有规划地引导民宿差异化发展,并通过成立莫干山民宿学院,为从业者

对李慧娟事件的宪法思考

张小玲引子: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女法官李慧娟在判决书上宣布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某一条款与上位法冲突而自然无效,省人大主任会议作出要求地方人大对李慧娟法官免职的严肃处理的宣告。这一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响。有四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效力,贺卫方,蔡定剑,董皞等著名教授在各大报纸上发表评论。作为一个有着一定法律信仰,追求公正,公平法律的本科大学生,这起事件也引起了我的思考。对李慧娟事件的宪法思考李慧娟事件首先让我想起了我国的法治状况,它折射出了我国整个法治建设中的很多问题。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可谓是轰轰烈烈,锣鼓震天。可究竟法治是什么,我们离法治还有多远?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一)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它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它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抵触,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人都必须以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保障。(四)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受法律的制约。(五)司法独立。下面我将针对李慧娟事件,从法治的几个基本内容分析一下其所反映出来的宪法问题和提出我的建议。一.从人大行为上分析根据宪法第9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立法法》规定,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在《种子法》于2000年12月1日施行后,依照法律和《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应属无效,省人大应当及时的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在这点上省人大不作为,当法官提出法律冲突后省人大依然不作为,没有对自己的法律合法性进行审查,事后却分别向省高级法院和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发出上述“通报”,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纠正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通报洛阳市有关单位”。这是否太专制,太霸道不合情理呢?对人大的不作为是否也应给予处分呢?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为什么人大有如此特权?其次,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24次主任会议认为,洛阳中院的行为,“其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而要求对洛阳中院进行严肃处理,对李慧娟法官进行严肃处理。是否也越权了呢?第一,从资格和程序上看,根据法律精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不是人大的一个权力机构,它无权对外发出任何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指令。而且,要作出决定也需要一定的程序。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卓林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证实,对赵、李二人的处分需要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现在尚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第二,从人大监督的内容上看,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其监督。人大对法院有当然的监督权,但同时,宪法也规定了法官有独立审判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也就是说,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应保持在对审判权监督的范围之外,如法官的贪污受贿,怠工渎职等行为。否则,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会形同虚设,更别谈司法独立,法治建设了。二.从李慧娟法官的行为分析这个事件发生后,有很多人指责李慧娟法官越权,也有很多人从我国的现行体制和法律本身存在的缺陷方面为她辩护同情她。但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她错了越权了。我个人认为李慧娟法官是对的,理由如下:(一)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抵触,否则无效。最高法院也一直在强调要在民商事审判活动中加强裁决文书的说理,以保证判决的公正,公平,合理,提高审判的质量。法官对其所依据的法律应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一)法律关系分析法概述 整个民法的内容,不外乎法律关系之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及其变动和变动的原因.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优点: 第一,在存在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时,能够条分缕析地分析各种权利义务。通过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和把握,将各种法律关系比分开来,以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第二,排除非法律关系的因素。很多生活关系由道德、风俗、习惯、宗教等社会规范调整,法律并不介入,如民法学说上所谓的“好意施惠关系”、“自然债务”等理论。例如,甲乙二人素来交好,甲邀请乙到家里做客,此为好意施惠关系,由当事人的私人友谊调整,而不构成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及违约责任问题。 第三,把握法律关系的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法律事实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但它本身并不是法律关系内在的要素。 第四,把握法律关系的变动。一定的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及其变动的效果,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关系加以连接的中介 (二)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 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不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及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适用法律。特点:

第一,考察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在适用法律,把案件事实的分析与法律的适用作为两个步骤。 第二,它是对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全面考察, 第三,是法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框架。其不仅是一种案例分析的方法,而且适用于法学研究和民法体系的构建。 (三)法律关系分析法的运用 第一步,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四个步骤: 1.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哪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 例如,争议的焦点(核心关系)是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围绕该争议点可能涉及到授权关系是否存在、相对人是否成立表见代理关系等“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然后判断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例如授权关系的有因还是无因等。 2.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如好意施惠关系,朋友亲戚相聚交谈、邻里之间相互串门等也不产生法律意义。 3.要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如分析其究竟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还是不当得利关系。对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 4.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1)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首要的就是解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涉及的人的范围、在哪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等问题。1,谁向谁主张权利,是否与法律关系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2,确定具体的主体是谁?民事法律关系的每一方主体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例如,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每一方都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在相对法律关系

宪法案例题

宪法案例分析题、材料分析题及基本法条理解:2013级法学班 一、宪法案例分析题、材料分析题 (一)案例分析题:1997年7月1日以后,大批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中国内地所生子女,要求享有在港居住权。在面临偷渡和人口的巨大压力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于1997年7月9日修改了《1997年人民入境条例》。根据此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有权立即遣返无证儿童。因此,部分无证儿童向法院提起诉讼。1998年1月2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对此案做出裁决。终审法院的判决主要包括:(1)特区法院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如果认为不符合基本法,特区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并可以宣布其无效。我们认为,如果发现有不符合基本法之处,特区法院确有管辖权和责任,去宣布其为无效,我们毫不含糊的申明此点是正确的。(2)特区法院审理它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这种管辖权来自主权国家。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依照中国《宪法》第31条为特区通过基本法,基本法已成为全国性法律,也是特区宪法。问题: 1、请简要评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判词。 2、谁有权审查香港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 答案要点: 1、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判词中有错误。判词中提出的特别行政区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法理基础,与“一国两制”背道而驰。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因而决定了特别行政区法院无权审查和宣布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立法行为的无效。 2、特别行政区法院只能执行法律而不能对法律提出质疑。审查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而不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权力. (二)案例分析题:某市著名民营企业家、全国人大代表李某,在全国人大代表小组讨论会上,论及政府有关民营经济的一些政策和管理措施时,对其所在市领导的某些做法大加批评,言辞颇为激烈。该市领导获悉后极为不满,并安排其秘书对李某的通讯往来密切监控。一个月后,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宣布将李某逮捕。 请结合宪法学知识,分析李某的哪些权利受到侵犯,并说明依据。 参考答案:该题涉及到宪法中关于人大代表的权利,而人大代表的权利有以下:出席人大会议,参与表决权;提出议案和建议、意见的权利;质询权;罢免权;人身特别保护权;言论免责权;享有物质补贴和便利的权利,但具体侵犯了哪些权利还需要具体考虑。(1)“对其所在市领导的某些做法大加批评,言辞颇为激烈。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该行为侵犯了人大代表李某的言论免责权;(2)“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宣布将李某逮捕”很明显侵犯了侵犯了人大代表李某的人身特别保护权;(3)还有不作为代表,作为公民也享有宪法规定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的权利。而“并安排其秘书对李某的通讯往来密切监控”很明显侵犯了该项权利。 此外,还要特别注意“诽谤罪”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属民事自诉案件,由受到侵害的一方直接起诉。公安机关将自诉案件变成了刑事公诉案件。 (三)材料分析题: 材料1:琳达的母亲系中国某市人,在M国留学期间与N国公民汤姆结婚,并在M国生下琳达,M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国籍原则。后琳达随父母定居中国B市。 材料2:鲁尼的母亲莎拉系A国公民,与在A国留学的中国公民文浩结婚后在M国生下鲁尼的姐姐杰西,在定居中国B市期间生下鲁尼,M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国籍原则。材料3:李冬系无国籍孤儿,被定居在A国的中国公民李某夫妇依法收为养女,2000年随李某夫妇定居中国B市。材料4:赵雷的父母均为中国人,后定居A国并取得A国国籍。2001年在中国探亲期间于中国B市生下赵雷,A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国籍原则。问题:

宪法案例--学生讲义

宪法案例 案例一:某省一县城有一处著名的旅游胜地。为了创收,该县人大作出了一项地方性法规规定:凡是通过该县著名旅游胜地的车辆,一律征收过路费。有一天,北京市的一位商人杨某开自己的私家车去该省某一大城市,恰好路过该县城,在通行过程中遭到该县有关人员的拦截,声称: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想要从此过,留下买路钱。同时声称有本县人大的规定为凭。为此,杨某拒绝交付“过路费”,遭到该人员的扣押。 请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 1、该县侵犯了杨某的何种宪法权利?其宪法依据是什么? 2、县人大是否有权制定征收过路费的地方性法规?为什么? 3、杨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案例二: 李慧娟案 2003年5月27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女法官李慧娟在判决书上宣布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种子条例》)与《种子法》冲突而“自然无效”,从而直接适用《种子法》。河南省省人大作出要求地方人大对李慧娟法官免职的严肃处理的决议,声称《种子条例》未与《种子法》相抵触,并指责法院超越职。 案例三: 王春立等诉北京市西城区选举委员会案 王春立等42人为北京民族饭店下岗人员,在下岗期间正逢北京市西城区人大代表选举。民族饭店选区将王春立等42人列入了选民名单并张榜公布,但未发给选民证,也未通知参加选举,致使王春立等42人未能参加选举以行使自己的选举权。王春立等42人据此向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选举委员会的行为违法,同时并要求经济赔偿。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该裁定不服又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对上诉人的上诉予以驳回。(注:我国选举法和民事诉讼法对选举纠纷只规定了一类案件,即选民名单案件。在选民名单公布以后,某人认为选民名单存在问题,或者认为应当列入选民名单而没有列入,或者认为不应当列入选民名单而列入时,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由选举委员会对申诉作出决定,如果对该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即选民名单案件,人民法院在选举结束前作出判决,一审终审。我国所有的法律对除此以外的其他选举纠纷案件的诉讼问题没有作出规定。) 问题: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在没有法律具体化的情况下,公民认为其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无法通过法律诉讼获得救济,(注: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及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从我国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宪法监督权的规定看,人民法院不具有宪法监督权,即人民法院不能根据宪法进行合宪性审查判断。)其应当通过何种途径获得救济呢?如果既不能通过普通的法律诉讼获得救济,又没有相应的宪法诉讼或者其他途径获得救济,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也就成了空中楼阁、水中月。 此类案件或者事件还有一些,如男女同学读书期间同居怀孕,所在大学依据本校的规定予以开除处分,学校的规定是否违反了宪法的原则或者精神?夫妻在家中观看黄碟,公安派出所依据现行相关的规定,进入住宅将夫妻两人带走,现行的规定是否违反了宪法的原则或者精神?等等。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 专业: 班级: 姓名: 学号:

房屋买卖合同 一、查证 1.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一定要看原件。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商品房预售,开放经营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必须要求承诺办理产权证的时间。明确房产证办理的具体时间以及无房产证、迟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于房屋交付之日起或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一阶段,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第二阶段的30日里,由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3.应注意新建商品房应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无《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二、房屋面积的条款 1.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使用面积和公摊的面积(自己分摊的公用面积)及其测量方法要明晰。具体做法: a,应在条款中写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中含公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米数、使用面积平米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 b,公摊面积: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c,其他:所购楼房的楼号、房号、单元在整幢楼中的位置示意图、单元的平面图也应在合同中写明或作为附件。另外房子宏观规划(主要是外部环境)要详细约定。

乡村旅游规划十一大经典案例分析

乡村旅游规划十一大经典案例分析案例一:梅县雁南飞茶田度假村 梅县雁南飞茶田度假村位于叶剑英元帅的故乡——广东省梅县雁洋镇,总面积450公顷,广东宝丽华集团公司饱蘸着祖国茶文化,在青山绿水间浓墨重彩挥洒而就的融茶叶生产、加工和旅游度假于一体的山区“三高农业”、“生态农业”、“旅游农业”的开放型旅游度假区。雁南飞茶田把农业与旅游有机结合,融茶叶、水果的生产、生态公益林改造、园林绿化和旅游度假于一体的生态农业示范基地和旅游度假村。 雁南飞茶田度假村按照“茶田风光、旅游胜地”为发展方向,营造浓厚的茶文化内涵并融客家文化于其中,既有自然风光,又有农业开发、度假功能。在弘扬茶文化方面,创出了一个新的模式。雁南飞茶田度假村先后荣获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全国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全国青年文明号等二十多荣誉称号。 案例二:广东顺德长鹿休闲度假农庄

长鹿农庄建于2002年,现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及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长鹿农庄是一个集岭南历史文化、顺德水乡风情、农家生活情趣,以吃、住、玩、赏、娱、购于一体的综合性景区,是休闲娱乐、旅游度假、商务会议的最佳场所。 主要由“长鹿休闲度假村”、“机动游乐主题公园”、“水世界主题公园”、“农家乐主题公园”和“动物主题公园”五大园区组成,各具特色,精彩纷呈。吃:岭南特色农家美食 住:超五星级湖景别墅 玩: 游乐城、欢乐岛主题乐园 赏: 农家五绝表演 娱: 度假村KTV、原始部落、瀑布游泳池、药浴温泉 购:特色购物一条街,汇聚东西南北地区各种驰名特产 案例三:湛江炭疗理休闲山庄 位于湛江市东海岸的破头区龙头莫村,结合滨海垂钓、美食的炭理疗美容保健休闲度假的旅游景点。分炭乐区、旅业区、旅游餐饮区、炭烧烤区、垂钓区和炭文化展示区等6个功能区。湛江炭疗理休闲山庄主要是以高温度烧炭过程炭窑余留的远红外线、负离子、纯氧热能对人体有益的物理作用,刺激皮肤出汗,促进人体和细胞新陈代谢,打通人体经络,

有关宪法的案例分析

上海市电视大学川沙行政管理(2011本科) 姓名:裴小利学号:1131001255097 关于云南“躲猫猫”事件案例讨论报告 一、案例概述 2009年1月28日,李荞明涉嫌因盗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并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等人以各种借口对李荞明多次用拳头、拖鞋进行殴打,致使其头部、胸部多处受伤。2月8日下午17时许,张厚华等人又以玩游戏为名,对其进行殴打,猛烈拳击后,致使李荞明撞墙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的结论是,李荞明系多次钝性外力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这是一起在押犯罪嫌疑人,以“躲猫猫”为名,殴打、施暴,致使李荞明身亡的事件。李荞明身亡后,张厚华等人为逃避责任、逃避法律的制裁,编造了李荞明在游戏中不慎自己撞墙死亡的事实,而且订立了攻守同盟,对抗侦查。普宁县公安机关在没有深入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公布了李荞明是在游戏中不慎死亡的情况。 此事一经报道,结论遭网民一片质疑,社会反响强烈。查清事件真相,既是对家属负责,也是任何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政府的本分,这既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也体现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二、个人思考 经过小组一番讨论后,对这一案例的讨论主要围绕宪法的基本原则展开:第一,基本人权原则作为宪法原则的实质是使基本人权成为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成为判断宪法是否为“良宪”的重要标准。 人权是指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平等享有的权利。对基本人权最先予以规范化的是《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独立宣言》明确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在本案例中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人殴打李荞明致其死亡时是否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由侮辱上升为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权,使本可追求幸福的李荞明同时也失去了追求幸福的权利。 第二,人格尊严是宪法价值的集中体现,是宪法权利的核心内容。公权力如何保障相对人的权利和人格尊严,是这一事件带给我们最重要的启示 在中国宪法的文本中,公民享有基本的权利除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村幼儿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_范文

村幼儿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本文是关于范文的村幼儿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感谢您的阅读! 村幼儿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保障全园师生健康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促进幼儿园保教工作顺利开展,防范各类事故发,降低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危害,依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从我园实际出发,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提高幼儿园应急速度,保证应急工作高效、有序的开展,确保意外事件发生后能够统一指挥,有条不紊地开展好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紧急预案的启动幼儿园在教育教育教学过程中下列事件一旦发生,应当即停止一切教学活动,并立即启动各项事件的应急预案程序,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和各相关责任人立即到位并按应急预案程序组织师生进行紧急撤离。 A.幼儿园正常教学时,发生爆炸、火灾、地震、等危害学生生命健康的重大自然灾害及外部事件。 B.防汛工作应急事件。 C.校园暴力伤害事件。 D.基础设施故障校舍安全等事件。 E.社会疫情等方面,国家所规定的重大师生在园内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及食物中毒事件疫情(鼠疫、霍乱、伤寒、非典等)。 G. 以上未提及的危害师生安全的其他紧急事件。 二、应急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樊志琴园长 副组长:李慧荣 后勤组:朱欣欣、刘莉莉、王琴 保卫组:续婷婷、刘思浓、段勤勤 信息员:李慧娟 安全员:任敏、樊春藓 成员:魏村幼儿园全人员幼儿园 幼儿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在县教育局指导和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园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收集、分析有关信息,预测相关事件的发展

趋势,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研究确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深入现场进行指挥;在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当突发事件超出教育系统范围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通报情况,协调、协助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学校正常教学中发生火灾、地震等突发自然灾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预防措施:火灾事故: 1、定时改造修缮幼儿园老化电路,不乱拉乱接临时线路; 2、不违章使用电器造成; 3、规范实验操作,严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及管理; 4、不违章点燃明火造成; 5、不乱扔烟蒂。 6、开展火灾自救逃生知识演习活动; 7、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好消防器材,落实幼儿园消防责任制度。 地震事故:组织学生学习地震自救知识的演习活动。暴雨、雷电、台风等恶劣天气事故: 1、严格按局规定停止教学活动,按规定放学。 2、教育学生安全行走、行车。 3、请家长配合接送学生上下学。 4、开展恶劣天气自护逃生知识演习活动。 (二)发生火灾、地震等突发自然灾害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1)发紧急撤离、集中信号(信号是警报声)。 (2)立即停止一切教学活动,所有在场教师参加救援和疏导。在上课时由各任课教师带领幼儿按指定线路到指定地点集中,老师在确认没有学生时最后一个撤离。 (3)课任教师、班主任应按照平时消防演练逃生的路线有组织、迅速地疏散幼儿,地震、火灾发生时等其他灾害如安全通道被破坏无法安全撤离时要稳定幼儿情绪,并引导幼儿转移到相对安全区等待救援。 (4)紧急撤离时幼儿园应停止一切活动,不得携带书包,迅速离开现场,听从老师指挥,互相照顾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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