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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的创新做法和成效

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的创新做法和成效
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的创新做法和成效

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的创新做法和成效

一、金融改革背景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

近年来,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商业银行同业间的竞争显得日益激烈起来。这种日趋市场化的竞争,不仅体现在传统的利率竞争、金融产品竞争上,更体现在服务水平的创新竞争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的创新型竞争上。

金融消费者,顾名思义,就是指从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我们可以把金融消费者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包括存款人、投保人等为保障财产安全和增值或管理控制风险而接受金融机构储蓄、保险等服务的人;另一类是新型金融理财服务中的消费者,他们购买理财、基金等新型金融产品或直接投资资本市场,接受金融机构的理财服务,从而达到为自己的财富增值的目的。

基于历史的原因,无论是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还是新型金融理财服务中的消费者,他们都曾经或多或少地感受到来自金融机构的压力,特别是来自商业银行的压力。我们不可否认,一些不合理的现象曾经成为金融消费者与商业银行间互相沟通理解的阻碍,成为金融消费者诟病银行的源泉。然而,随着银行业市场化机制的不断成型,金融消费者在面对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时候,有了更多的自由权和选择权,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质量也有了更大的话语权,金融消费者对商业银行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也不断显现。这使得商业银行更加注重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维护,甚至以创新的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作为提升自己竞争力的体现。

二、我行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的创新举措

为提升我行综合服务水平,维护金融消费者核心权益,构建良好的金融消费环境和市场环境,我行特意实施了以下措施:

(一)、构建服务监督管理及投诉处理一体化机制,把金融消费权益维护观念贯彻到每一位一线员工,将客户投诉责任落实到具体员工身上,切实保证服务工作的质量稳步提升。

1、通过上级行领导的不定期检查及第三方机构的匿名评估,对各支行网点一线工作人员的服务工作及服务水平进行实时监控,对于没有按服务要求做对客户服务工作的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及扣减年度积分的处理,对于屡教不改者采取停岗再培训处理,培训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切实保证服务质量的提升。

2、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将每一个投诉落实到各支行网点,并要求网点负责人在了解清楚情况后第一时间对客户做出回应及处理,杜决只回应不处理或者是马虎应对的现象,将客

户的投诉做为我行与客户进行深入沟通的契机,提升客户对我行工作的理解与认可。同时,建立各支行网点客户投诉快速反应处理机制。通过网点现场负责人、客户经理及前台柜员的快速联动,以优质、高效的服务来安抚客户的不良情绪,最大限度地争取客户对我行服务工作的谅解和认可。

(二)、构建销售与服务岗位的分离机制,通过组织培训学习,增强销售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提升其金融消费权益维护意识,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通过岗位分离机制,使得服务者更加专注于服务,销售者更加专注于销售。对于服务者,通过服务客户、挖掘需求、转推介客户、客户经理定向营销的标准化流程,将前台服务人员从繁重的营销任务之中解放出来,使其更加专注于服务。对于销售型的客户经理,要求其对自己所销售的金融产品,包括理财、基金、保险等风险程度、收益水平、投资去向、资金保证等方面都必须清楚了解,并将其完整地告知给购买或有意购买这些产品客户,确保客户是在其清楚了解产品特性并自愿购买的前提下发生的投资行为。同时,通过定期的培训学习,提升客户经理的综合理财能力,使得客户经理可以将合适的金融产品推荐给合适的客户。

2、通过监督管理机制,确实保证客户在进行理财投资时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对于客户经理为完成任务通过隐瞒风险、保证收益、偷换概念等方式变相欺骗客户的行为决不姑息,提升客户经理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

(三)、针对客户投诉重点,实施银行卡业务、服务收费项目等的专项改进措施,确实降低我行与部分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化解利益矛盾。

1、通过银行卡业务权限下放,要求辖区内各支行网点不能拒绝客户的任何银行卡业务,同时,建立高效的内部传导机制,让客户在任何一个营业网点都能够快速高效地处理好银行卡业务,避免了客户因多次遭受拒绝而引发的不满和投诉。同时,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免除客户因非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部分责任,在弥补银行损失的同时也赢得了客户的好感。

2、进一步规范和公开服务收费,充分尊重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通过实施各种中间收费的优惠政策,特别是针对我行优质客户的优惠举措,减轻客户因结算业务产生的费用的,同时也为我行吸引了一大批优质客户。

(四)、加强宣传推广工作,推动金融知识的普及和提升金融消费者对自己权益的维护意识,在相互深入沟通中获得共同的成长。

1、以各支行网点为基础借助各种宣传渠道,包括横幅、大屏幕、宣传折页手册、报刊杂志、电视、网络、广播等方面,采用广告、软文或新闻报道等多种形式,开展金融知识的

宣传。同时各客户经理在面对客户的时候进行金融知识讲解,加深客户对金融产品、金融政策等方面的认识,特别是关于收益、风险、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认识,推动了金融知识在普通民众中的普及。

2、积极配合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宣传,让购买我行金融产品或者接受我行金融服务的客户能更加清楚地了解自己所享有的权益,让客户能够有着更强的自我权益保护意识。

三、创新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的成效与不足

通过创新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举措的实施,我行在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方面取得了许多成效,这主要体现在:

(一)、优质、高效的前台服务水准,大大地缩短了客户在各营业网点排队等候的时间,提升了客户的服务提升,获得了大多数客户对我行服务水平的肯定,为我行带来了更多忠实的优质客户。

(二)、及时、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很好地化解了客户对我行的不满,避免了因个别不良行为而对我行造成的负面影响,树立了我行的正面形象,同时,也保证了客户在我行得到了满意的服务。

(三)、适当、合理的产品推广政策,让购买我行产品的客户能够在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范围之内实现自己财富的升值,让客户可以在信息完全对称的情况下自由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四)、积极、持续的金融知识与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宣传,让我行成为金融消费者在自身权益维护路上的亲密伙伴。

当然,我们在看到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工作取得的成效的同时,却也不能忽略其中所存在的不足:

首先体现在我行部分员工的服务意识不强,部分员工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与上级部门的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针对这一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采取对员工进行集中式的服务意识、服务水平的培训,同时,在做好监督处罚工作之余,也应当设立一定的激励机制,对在服务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员工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以更大的激励所有员工做好服务工作。

其次体现在我行在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方面的宣传力度有所欠缺,主要有宣传覆盖面较窄、宣传材料不足等,有些宣传材料过于专业而显得枯燥,使客户缺乏学习的兴趣。所以本行应当根据长期以来掌握的顾客信息对顾客进行分类,然后组织我行的专业人士根据不同的顾客层次,编制内容深度不同的宣传手册,并配以不同的宣传形式,可以让客户最大限度地

学习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方面知识,了解自身可以享受到的权益。

四、我们今后努力的方向

对于我行而言,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维护好最广大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这也正是响应党中央提出来的坚持群众路线的主张的切实做法。在今后的时间里,我行必须把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摆在我们工作的重心中去,努力做好以下几点:第一,解决好普通金融消费者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例如排队时间长、业务处理效率差、业务审批时间久等问题。通过适当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合理分流客户、对员工建立有效的处罚激励机制、下放部分审批权限、制定更加合理的考核目标等方式,从根源处解决最影响普通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目标实现的问题。

第二,加大对金融产品的创新型研究,在产品的开发研究中必须坚定以客户为导向的原则,开发设计出符合客户需求且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金融产品。在选择代理产品的时候,同样必须从客户权益的维护角度出发,对于投资结构不合理、投资风险与投资收益不匹配的产品应当拒绝代理销售,切实保证客户权益的实现。

第三,以认真负责任的态度对待历史遗留问题,面对一些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我们要做的不是去追究责任又或者是在推卸责任,我们必须客观实在地面对这些问题,并且在处理过程中,紧紧围绕着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的核心去处理好这些问题。

第四,做好金融知识推广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普及的使者工作,通过适当地组织业务精英“进社区”、“走街坊”、“进农村”等方式,将金融知识和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意识带到普通的老百姓中去,为提升居民金融消费主动维权意识做出努力。

在未来,金融市场的竞争将会变得越来越激烈,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将会显得更为突出,如何在这传统商业银行纷纷改革、新兴商业银行不断崛起的市场环境中赢得竞争,对于我行而言将是一场严峻的挑战,而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工作,将会成为我行赢得这场挑战的最坚实的基础。

罗伟能供稿

维护消费者权益可以选择哪些途径

维护消费者权益可以选择哪些途径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和解 协商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争议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的。 在协商和解时,消费者应注意以下问题: 针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协商和解建议的行为,消费者应立即采取措施,用其他途径解决争议问题。即可用投诉、申诉或仲裁、起诉手段解决纠纷。如果经营者的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致使消费者财产损失扩大的,经营者除了应当满足消费者正常要求外,还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经营者故意推卸责任,认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是生产厂家的事,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的行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因此,当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时,如经营者推卸责任,认为是生产厂家的问题,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时,消费者应当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能挟在中间让厂家和经营者当“皮球”踢。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经营者以店堂通知、声明、告示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的行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当消费者因商品质量和服务问题与商家交涉、协商时,千万不能为其店堂内服务规则或商品销售告示所约束,这些服务规则与法无据,没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规则。 二、消费者协会调解 消费者协会调解的前提是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银行如何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银行如何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总体状况 自1993年起,我国陆续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等,其中可以看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踪影和雏形。2008年金融危机后,我国受欧美国家影响,金融消费者的理念被进一步引入我国金融监管领域,监管机构比以往更加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借鉴西方国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出台了若干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监管政策与办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具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及制度框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我国在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法规体系、金融环境不够完善。目前尚无针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能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起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无法兼顾银行消费的特殊性,故很多规范都难以适用,针对性不强; 银监会系统出台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虽有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但较为分散,系统性不强; 新出台的《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工作指引》立法层级较低,缺乏消费者维权的具体途径和明确的处罚条款,操作性不强; 新引进的金融消费者

公益诉讼制度目前尚未真正发挥效能权益保护外部监督评价体系欠缺。 外部监督评价体系尚未成熟。为有效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2014年,银监会发布《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从制度体系是否完备、制度执行是否有可靠保障等五大方面,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但上述考核评价办法中制订的金融服务行业评判标准制度、事后评估及纠正机制等尚处于探索阶段。其中各项监管检查仍以传统现场、非现场的听取报告、举行会谈等“运动战”方式进行。上述方式费时、费力,且受人为主观影响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管的效率及客观性。 缺乏解决消费者投诉、纠纷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的机制相对缺失。目前消费者纠纷解决主要途径是向银行投诉以及诉讼。而银行在处理投诉时,其“运动员”及“裁判员”双重身份难以确保纠纷处理客观公正。司法救济耗时长,成本高。因此我国在银行投诉与诉讼之间尚缺乏第三方调解解决机制。虽然人民银行、银监会分别确立了投诉受理机制,但其处理方式仍是转办、督导和发挥监管职能,不直接做出定性和裁量,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篇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XX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 20XX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指贯彻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本准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三项。一是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国家对消费者支持与援助的原则。三是动员社会力量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 知悉真实情况权 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 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等。 自主选择权 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 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 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实际生活中,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现象主要是“官商”习气、商品搭售和强买强卖等。 人身财产安全权

如何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

如何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的同时,市场消费空间和消费层次不断拓展,各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市场争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如雨后春笋般频频发生,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在现代社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各国普遍重视消费者保护的立法。虽然从上世纪初一些国家就开始制定相关的单行立法,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真正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只是在上世纪后半叶才形成的。传统对消费关系的调整主要是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尖锐而出现的。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和性质来看,与民法虽有联系,但也有着很大的区别。首先,消费者的权利与民事权利是不完全一致的,它已经超出了民法所确认的民事权力的范畴。其次,有一些对消费者保护的措施,不都是民事责任能包括的。比较典型的,像许多国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确认的召回制度,它不是民事责任,或者不是民事制裁措施,它主要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或者在有关产品责任领域里所采用的措施,它跟民事责任有很多区别,民事责任有一个前提条件,必须是发生纠纷以后,要有一方提出请求,才产生民事责任。但是召回制度有政府的干预,不履行召回义务,政府应当主动干预。这和民法的民事责任不一样。 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从民法里分立出来的一部,我们在法律上把它称为“特别法”。从性质上来说,它是既具有包括民法的规范,同时也包括行政法规范,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作为消费者,首先对消费有一个意识:消费价值观,每个人都想用最合理的价格购得自己的满足,所以提高消费意识是必须的,这就需要有一个平台,让消费者能从中找到自己的所需,以及消费时要注意的问题,现在是网络信息化的时代,从网上搜索,简单方便快捷,参考权威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6918543357.html, 作为中国公民的一员,我们时时刻刻都要学会保护自己,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那么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本文通过写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保护的同时,消费者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权利意识、文明消费意识、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篇一: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经验总结 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经验总结 作为一家商业银行,我行一贯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将我部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如下: 1、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针对此项工作我行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综合管理部部、综合业务部部、会计结算部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同志为组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小组,负责辖内营业网点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 同时我们支行营业部也建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明确规定我部门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受支行综合管理部跟踪、监督和考评,营业部负责人是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大堂经理为指定的投诉处理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处理、专人负责、逐级上报”的管理模式。 2、保护范围与保护措施 我们支行营业部作为金融消费者的直接接触者,更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前沿阵地。我们始终坚持在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对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进行保护,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充分保密,对金融消费者购买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进行如实告知,让金融消费

者自主选择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公平交易等,具体如下: (1)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 在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我行设立了专职理财经理,对有意愿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遵循风险匹配原则,不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只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并对于销售文本中出现的收益率计算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消费者,理财产品销售文本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以上重点条款理财经理均会重点提示消费者。 (2)办理信用卡的金融消费者 在为消费者办理信用卡时,要求客户经理必须尽量亲核亲访消费者单位,并对其本人的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确保消费者资料的真实性,在源头上杜绝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行为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信用卡办理条款进行充分揭示并如实告知,告知消费者安全用卡注意事项。对持卡人进

维护消费者权益

维护消费者权益 丁阳初中:黄小维王发燕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目标:通过情境体验,使学生了解消费者炼就“慧眼”的必要性,以及爱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 过程与方法目标:在自主学习、合作探究中学会运用聪慧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主动学习和把握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增强自己的判定能力和选择能力,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爱护自己的权益。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学会理性消费,选择适当合理的消费行为,培养良好的权益意识和自我爱护意识。 教学重点、难点:如何样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教学方法:情境教学、活动式教学法、合作探究 教学思想:坚持“以学生进展为本”的教学理念,符合学生的认知水平, 课前预备 教师:了解学生的维权意识;制作多媒体课件。 学生:编排小品。 课时安排1课时。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经济利益的促使,会使某些生产者和销售者抛开职业道德,违抗经济原则,甚至置法律于不顾,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交易,严峻损害消费者利益,为自己牟取暴利。因此,爱护消费者权益是所有消费者关注的焦点。(出示课题:爱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合作探究 (教师叙述)水果能够说是“人见人爱,人爱人吃”。生活中,人们买水果总喜爱选色鲜个大的,但吃的时候却看起来没有香浓鲜美的口味。这是如何回事呢?让我来告诉大伙儿吧。 请看大屏幕(出示PPT) 鲜美水果中看不中吃

贩运来的香蕉,大都七八成熟。小贩们廉价批购后,在还没有成熟的香蕉表面涂上一层含有二氧化硫的催熟剂,再用三四十度的炉火熏烤后藏置,一两天时刻香蕉全变成了个大、色黄、惹人喜爱的“上品”了。结果1.5元1公斤进的货,催熟后要卖到4元左右1公斤。 再说西瓜吧。七八成熟的西瓜,摘下后用针管向瓜内注射红色自来水,切开瓜瓤鲜红,还增加了重量。 草莓用催熟剂或其它激素类药品使用后,生长期变短,颜色新奇了,果味却变淡了。 西红柿半熟后放在麦草里捂一段时刻,颜色红,该有的甜味却没有了。 (教师叙述)这些水果真是中看不中吃呀!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每个人差不多上消费者,每天都要进行消费活动。今天我们进行一次集体消费活动。大伙儿情愿吗? 现在,我们走在本地最繁华的马路上,那个地点商场林立,店内商品琳琅满目,品种齐全。(为了营造气氛,可出示一些录像,并注意出示商家招徕顾客的种种“手段”,如“打折”、“买就送”等情形。) (过渡)现在,同学们开始行动,选择自己必须的商品。(播放歌曲《雾里看花》,学生开始模拟购物。) (教师叙述)在此过程中,请大伙儿摸索:(出示PPT) (1)在现代社会,人们消费行为能够分为几类?阻碍人们消费行为的因素有哪些?(2)经营者为了招徕消费者,经常使用哪些“手段”? (3)面对种种促销,消费者应该如何做? (学生交流) (教师依照学生的回答点拨) (小结并板书)大千世界,常让我们有“雾里看花”的感受。这就要求我们拥有一双“慧眼”,即增强自己的判定能力和选择能力,学会在林林总总的商品信息中进行比较、鉴别,选择适当合理的消费行为。那如何样炼就慧眼呢? (学生回答) (教师小结并指导学生朗读教材) (过渡)炼就“慧眼”需要我们自身的努力,我们需要主动学习和把握有关消费的知识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定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 护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XX银行金融消费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行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协调发展,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XXX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在我行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我行,是指XX银行及辖属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我行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我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分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七条分行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 (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依法处置,与消费者实现和解; (三)指导下辖机构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四)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下辖机构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 (六)对下辖机构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情况进行评价; (七)对下辖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八)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八条分行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配合分行工作,进一步整合内部服务资源,搭建高效的投诉处理平合,建立健全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确保事事有记录,件件有反馈。 我行应当制定或完善金融消费者投拆处理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我行制定、修订或者实施新的金融产品规则、金融服务制度的,应及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我行应积极配合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化工作。及时上报各种典型案例。 第三章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金融机构的义务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_光华管理课程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课后测试 如果您对课程内容还没有完全掌握,可以点击这里再次观看。 测试成绩:100.0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 金融机构在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时,片面夸大产品收益、隐瞒或模糊产品风险,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A 财产安全权 B 知情权 C 自主选择权 D 信息安全权 正确答案: B 2. 银行以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等形式使消费者接受一些前提条件或附加条款,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A 财产安全权 B 知情权 C 自主选择权 D 信息安全权 正确答案: C 3. 挪用、占用客户资金,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A 信息安全权 B 公平交易权 C 财产安全权 D 依法求偿权 正确答案: C 4.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的征信机构,将面临最高()万元的罚款。√ A 30 B 40 C 50 D 60 正确答案: C 5. 金融机构在格式合同中,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这属于侵害金融消费者的()√ A 财产安全权 B 知情权 C 自主选择权 D 公平交易权

正确答案: D 6. 金融机构,因为消费者的种族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A 受教育权 B 知情权 C 受尊重权 D 公平交易权 正确答案: C 多选题 7. 以下行为属于侵害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是()√ A 办理转账等业务时,必须先办理一张本行的银行卡方予以受理 B 未经同意,强行开通网上银行 C 办理贷款时指定评估中介机构 D 办理贷款时,强制购买保险 正确答案: A B C D 8. 金融消费者对不能享受正常的金融服务会产生不满,主要表现为()√ A 服务等候时间长 B 不按时服务

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八课第二框《维护消费者权益》 [教学目标]1、知识与技能目标:通过情境体验,使学生了解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的必要性,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消费者协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2、过程与方法目标:在自主学习、合作探究中培养学生科学探究的方法,展示并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通过教学提高学生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并勇于同经济领域内的违法活动做斗争。 [教学重点、难点]学生对消费者权利的认识;怎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教学思想]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学理念,以学生的认知水平为出发点,构建“自主--探究--合作”的学习模式。 [教学方法]情境教学法、合作探究法 [教学手段]多媒体 [教学过程] 一、新课导入 师:(多媒体播放巩汉林、赵丽蓉主演的小品《打工奇遇》片段)同学们,看了这则小品,你想到了什么? 生:(略) 师:为了打击这种现象,我国专门制定了一部法律,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这部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内容。 二、新课教学 1、消费者权益的含义 (多媒体展示)案例:《如此麻花谁敢吃》(略,摘自《桐庐报》) 提问:你怎样看待案例中“加工点老板”的所作所为? 生:(略) 在学生回答的过程中,引导学生逐渐认识“消费者权益”的概念,并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从那些方面来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从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2、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师:(过渡)既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么重要,那么消费者应该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某商场发生的一件事,从中获得一些启示。 (情境模拟)小品表演:4名学生分别扮演顾客、商场营业员、商场经理和商场保安。顾客到商场购买“CD随身听”,营业员竭力向他推荐某牌子的随身听如何质优价廉。顾客当场试用,发现该“CD随身听”质量极差,而且耳塞冒出的一个细小铁钩挂伤了顾客的耳朵。因此,顾客决定不买该“CD随身听”。但营业员声称只要试听了就必须买,还叫来了商场保安对顾客推推搡搡。顾客一气之下找商场经理反映情况,结果反遭经理辱骂。 问题导向:请同学们观察、思考那位“顾客”的遭遇反映了市场交易活动中哪些不正常的现象?并根据模拟表演中的具体情节,分析该商场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合法权利?(学生以4人组成学习小组,根据模拟表演中的具体情节,结合问题,共同学习教材相关内容,进行讨论、交流,形成小组的学习成果。在小组学习的过程中,老师加强学法的指导,收集反馈信息。然后,4名学生扮演记者,分别采访各学习小组的学习结果。老师和学生共同评议学生的发言,最终达成共识,弄清消费者在商品服务市场中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并用多媒体把它们显示出来。) 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doc 11页)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doc 11页)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 摘要:消费者,几乎是我们每个人每天都要扮演的社会角色。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成为广泛关注的话题。目前,伴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途径,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增强消费者权力意识,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及相关问题做一下分析: Abstract: Consumers, almost everyone plays roles in the society every day. Along with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development,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the topic. At present, 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reform of market economy, establishing and

perfecting the protection ways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nd enhancing consumer power consciousness has become an urgent task. This paper tries to do some analysis to the protection ways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other related questions in China: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 Key words: consumers ;consumers' rights; the protection ways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一、消费者 所谓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之人,亦即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之人。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他们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也就是说,他们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个人或家庭消费的需要,而不是以经营或者销售为目的,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作为消费者,其消费活动的内容不仅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产品,而且还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但无论是购买和使用商品还是接受服务,其目的只是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而不是生产和经营的需要。这就是我们经济意义上的所说的消费者,也是本文从法律意义上所讲的消费者,只有弄清了什么是消费者,才能更好的阐述消费者的权利以及消费

xx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XX银行金融消费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行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协调发展,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XXX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在我行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我行,是指XX银行及辖属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我行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我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分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七条分行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 (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依法处置,与消费者实现和解; (三)指导下辖机构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四)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下辖机构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 (六)对下辖机构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情况进行评价; (七)对下辖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八)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八条分行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配合分行工作,进一步整合内部服务资源,搭建高效的投诉处理平合,建立健全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确保事事有记录,件件有反馈。 我行应当制定或完善金融消费者投拆处理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918543357.html,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 来源:《金融周刊》2015年第42期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对我国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指出,要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坚持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各类金融机构负有保护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的义务;金融领域相关社会组织应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发挥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意见》提出,要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明确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行为规范,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 《意见》明确要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从完善金融管理部门工作机制和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的角度出发,提出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促进金融市场公平竞争。 《意见》提出了建立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六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通过完善配套措施和各种手段,实现对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的全面保障。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共同营造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环境和保障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

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哪些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哪些途径 核心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哪些途径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存在哪些问题协商和解缺乏强制力,调解有局限性,行政申诉实际操作中矛盾多,仲裁缺乏专门的制度,诉讼程序费时费力。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近年来,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市场经济日渐繁荣。与此同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也频繁发生,这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令消费者怨声载道。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其提出的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起诉这五种途径为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指明了方向和途径。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五种途径 (一)协商和解,是指在发生争议后,经营者与消费者两方以平等自愿为前提,针对有关争议进行相关协商,以求得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协商和解具有高效、简便、经济等优点,而且程序简单、节省时间和精力。 (二)调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调解,主要是指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一般由消费者协会、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参加,消费者协会起着居中调解的作用,也可以提出解决纠

纷的有关方案或者建议,但是并不能代替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做出有关决定。 (三)申诉。当消费者认为自己合法的消费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行政机关要求予以相关的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相关行政规章,都可以作为行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履行自己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四)仲裁。经营者和消费者如果有相关仲裁协议,即可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一般由仲裁机构、经营者和消费者此三方参加,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严格,当事人享有较大自主权,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有关文书的格式甚至裁决书的内容和形式,也可以灵活处理。 (五)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诉讼途径,一般指的是民事方面的诉讼。即消费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解决消费争议,从而维护自己合法的消费权益。即在国家审判权力介入之下,依法对消费纠纷通过国家的司法程序进行解决。 二、存在的问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供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这五种途径虽然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的逐步发展,其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农村信用联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范本

农村信用联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范本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方案 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吉银监办发 [xx]137号“吉林银监局办公室 __xx年吉林省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安排 __”要求,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对金融消费者维权建议或投诉进行合理、快速解决,保证各项经营活动有序进行,伊通联社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组织 为加强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开展,伊通联社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部,负责维权建议或客户投诉的接待、组织协调相关业务部室对建议或投诉问题的解决及建议或投诉结果的反馈。 二、工作职责 为维护金融消费的公平和公正,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坚持“预防为先,为主,依法维权,协调处置”的原则,重点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金融获知权、金融消费自由权、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金融资产保密权安全权、金融消费求偿求助权、享受金融服务权等权利的保护工作。 县联社理事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终责任,经营班子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直接责任,党群工作部负责客户建议及投诉处理工作的接待、协调解决、结果反馈及考评,总部前台部室经理及基层信用社主任是客户建议及投诉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营业网点(营业厅)负责人是客户建议及投诉的管理人员,网点大堂经理为指定的客户建议及投诉处理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客户建议及投诉接待、处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__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 __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 __证券法》、《中华人民 __保险法》、《中华人民 __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金融监管规定履行义务。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 (二)应当听取金融消费者对其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金融消费者监督; (三)应当向金融消费者全面、完整提供有关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的真实信息,对复杂产品、关键条款或者交易条件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说明,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或掩饰产品风险的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金融消费者要求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或 服务的计价标准、内涵实质、计罚息措施、风险说明或者政策法 规依据等信息的,或者要求金融机构对合同条款或相关文本进行解释说明的,金融机构应当如实、全面提供详细的说明; (四)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 消费者出具交易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 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金融协调发展,维护区域金融安全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ⅩⅩ市辖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ⅩⅩ市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ⅩⅩ市支行)负责辖区人民银行履职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人民银行ⅩⅩ市支行在具备条件时,可以扩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 第四条金融机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

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人民银行ⅩⅩ市支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人民银行ⅩⅩ市支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辖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七条人民银行ⅩⅩ市支行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 (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依法处置; (三)指导金融机构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四)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相关机构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 (六)对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情况进行评价; (七)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披露或者

保护消费者权益有何意义 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有哪些范文

保护消费者权益有何意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有哪些范 文 实践中,每个人都在充当消费者的角色,在消费过程中,商家如果使用欺诈等手段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作为消费者,应积极地寻求各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有哪些?作者针对这个问题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有何意义? (一)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限制不正当竞争。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限制和打击。如果放任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就会使广大合法、诚实的经营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影响竞争环境。 (二)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供应短缺、消费者很难顾及到商品质量,对服务状态也无法提出较高的要求。这实际上是生活水平低下的反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保护消费者权利,让消费者能够购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和服务,就是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试想,一个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如果不能自由选择,如果他因不能自由选择而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如果他买到不合格产品而商店拒绝退换,甚至受到商店的欺骗时,他们会是一种什么感觉呢?

(三)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利于提高企业和全社会的经济效益。 我国,假冒伪劣产品充斥于市,服务质量不高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是缺乏对消费者权利的强有力的保护,缺乏对损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严厉打击和惩罚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政府能够切实保护消费者权利,那么,那些靠制造假冒伪劣产品,靠欺骗消费者赚钱的企业和个人将无法生存下去。大多数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充分保护,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靠正当经营,正当竞争来提高经济效益的良好商业道德风气。这样就有利于促使企业努力加强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发展。 我国在1994年也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律详细规定了消费者所应享有的权利,并规定了商家在侵害消费者利益之后所应得到的处罚,只有消费者的权利得到就有的保护,国家经济人发展才会处于一个有利的环境之中。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舒兰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金融协调发展,维护区域金融安全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舒兰市辖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舒兰市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舒兰市支行)负责辖区人民银行履职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人民银行舒兰市支行在具备条件时,可以扩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 第四条金融机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

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人民银行舒兰市支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人民银行舒兰市支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辖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七条人民银行舒兰市支行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 (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依法处置; (三)指导金融机构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四)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相关机构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 (六)对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情况进行评价; (七)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披露或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特别保护原则特别保护原则是国家给予经济上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以特 别保护的原则 2.国家与社会干预的原则消费者是单个的社会成员,其经济实力及掌握各种 知识的能力都非常有限,因而无力与经营者抗衡。 3.消费者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必须与本国经济 发展水平相协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 1,保障安全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包括以下内容(1)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2)知悉商品的技术状况(3)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售后服务情况 3.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包括:(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自主选择商品的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法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获得赔偿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受教育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3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 ———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 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 ———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生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韩成刚继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4.89万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依法对韩成刚的舆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韩成刚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但韩成刚因被诉所受到的损失却没有得到补偿———山西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 点评:本案是《消法》施行以来首例消费者个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诉讼。对于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人有权进行批评监督。天磁公司等商家起诉韩成刚侵害法人名誉权,无疑是对韩成刚正当行使监督权的妨害,韩成刚因诉讼所受到的损失同天磁公司等商家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韩成刚以天磁公司等5商家为被告起诉其舆论监督权受到侵害,请求赔偿,这是韩成刚应有的权利。 为索赔2.20元邱建东自费数千出庭 ———向服务欺诈索赔的尝试 1997年1月,邱建东到北京出差期间,发现两家公话代办处在收取电话费时,没有执行邮电部关于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分别向其多收了0.55元话费。于是邱建东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和东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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