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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201X)杭铁刑初字第26号word版本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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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杭铁刑初字第26号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杭铁刑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什邡市,汉族,

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略)。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X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杭铁检刑诉[201X]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

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于201X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

员杨敬荀、代理检察员黄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

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12月1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持票

从成都火车站乘上开往宁波的K424次旅客列车。同月15日7时50分许,该次列车到达宁波火车站,被告人潘某某下车后行至一号站台西侧地道口时,因形

迹可疑,值勤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宁波铁路派出所进行检查,当场从其身穿的牛

仔裤左侧口袋里查获外用白色卫生纸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药片1包,从

其身穿的外衣内侧左上口袋、右上口袋和外侧右口袋里分别查获外用旺仔QQ糖包装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各1包。缴获的上述可疑物品,经浙江省

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技术鉴定,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白色晶体3

包共计净重145.57克、红色药片1包净重20.33克,以上毒品共计净重165.9克。缴获的毒品现已上交浙江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人员制作的检查笔录、提取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及外包装刑事摄影照片,浙

江省公安机关毒品上交清单,从被告人处查扣的K424次火车票,电话查询记录,被告人潘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任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浙

江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采用乘火车携带的方法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潘某某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身

心健康,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

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

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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