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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作业4: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作业4: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作业4: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作业4:最大诚信原则

1、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1月10日保险公司派员到被保险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得知房屋已作它用,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未提出异议。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2、某天,林小姐上班前,将钥匙插在房门上没有带走,致使小偷轻而易举入室盗窃,家电、现金、首饰等都取走。损失高达2万余元。林小姐及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3、钱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险,保额为18000元,其中楼房保额为7000元,房屋以外财产保额为11000元。在投保时,钱先生对于投保财产的详细地址没有填。后来,钱先生租了附近一间平房用来堆放物品。一天,因为平房隔壁邻居家失火,致使钱先生堆放在平房内的家具等均被烧毁,损失共计4200元。保险公司是否履行钱先生的家庭财产的损失?

4、高某为自己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公司经过审核予以承保,高某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有效。半年之后,高某感到不适,经各大医院诊断,一致认为其患有急性心肌梗塞。高某随即向寿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却拒绝给付,其理由是高某虽患有心肌梗,但其病症确实有一项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指标,不符合保险条款中关于“心肌梗塞应同时具备的三项医学指标”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付的责任。高某则认为,该份保险单在“字面上”没有对该项免责条款作出说明,自己不知道三项指标的医学含义,因此该项条款应属无效条款。高某无奈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应如何审理?

诚信案例

五年级品德与社会《诚信真可贵》教学案例分析 《诚信》教学案例分析 一、教材分析 《诚信》是苏教版《品德与社会》五年级上册第三单元第1课《诚信真可贵》第一课时的内容。这一课的主题目标是帮助学生认识到诚实守信的重要性,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行为。诚实是守信的基础,只有拥有诚实的品德才能真正做到守信。 本课主要选择了贴近学生生活的课题和活动,让学生懂得诚实是做人的基本原则。要求学生辨别哪些是诚实的行为,哪些不是诚实的行为。并且引用了一篇报导“不诚实的代价”警示学生不诚实带来的危害。。 二、学情分析 进入21世纪,我国社会经济在发展,一些道德观念却发生了第三次转型。由于家庭教育的功利性,目前我国的家庭教育普遍存在着只关注孩子学业成绩,忽视德育教育,导致学生在与老师、同学、伙伴甚至家长的交往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欺骗等不诚实行为。这些都影响着我们的孩子们的思想和行为。许多孩子对别人诚实的行为视而不见,对自己不诚实的行为习以为常。 针对这一客观现象,在上课之前,可以制作一个调查表,让学生调查同学、朋友、家人诚实的行为;可以用给老师写悄悄话的形式让学生回忆自己不诚实的经历。在教学中,通过播放故事,创造情境,请学生自由谈谈对诚实的理解;用典型的事例,引起学生心灵的震动。让诚实更深地扎根于学生的心灵,让学生感悟。但诚实的话题源远流长,不可能一节课就谈得完,不可能把诚实的含义挖掘透,不可能让学生深刻地感受到诚实的重要性。 三、教学目标 知识与能力目标:了解诚信的含义,知道诚实是一个人应具备的基本的品德。 过程与方法目标:能够正确认识现实生活中有关诚信的复杂性。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明确为人诚实的重要性,体会到不诚实的后果。 四、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明确为人诚信的重要性,认识到不诚信的后果。 难点:能够正确看待现实生活中有关诚信的复杂性的问题。 五、教学方法 “情境——探究活动——构建”教学法。 品德的形成源于对生活的体验、认识和感悟。面向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从学生已有的认知和生活经验出发,选取学生关注的话题,创设贴近学生生活,开放、互动、活泼的教学情景,围绕学生在实际生活实际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讨论、探究、对比的活动,激励学生自主探究,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激发学生的道德学习的愿望,从而丰富自己的情感体验,逐步形成正确的道德观、积极的生活态度和良好的行为习惯。最终实现课程源于生活、高于生活、指导生活的理念。 六、教学过程 活动1、感知诚信

2019电大《财务案例分析》作业四

《财务案例分析》大作业四 班级姓名得分请结合教材中的有关理论阅读本案例,利用所学的财务管理分析以下问题,也可以从其他角度对案例进行点评,字数在800字以上。 (1)从财务的角度如何进行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是指在某项财务活动发生之前,按照既定的程序对其正确性、合理性、合法性加以核准并确定是否让其发生所进行的控制。授权控制作为一种事前控制可将一切不合法、不正确、不合理的经济行为制止在发生之前。授权控制的方法是通过授权通知书来明确授权事项和使用资金的限额。授权控制的原则是,对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给予充分信任,但对授权之外的行为不予认可。授权通知书除授权人持有外,还必须下达给公司的相关部门,并指令这些部门严格地按授权的范围进行操作。 公司授权控制的要点为: (1)公司所有人员不经合法授权,不能行使该项权力。公司应该按照“责权利” 相结合的原则,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授予各层面管理人员以相应的权限并赋予相应的责任,不经合法授权,任何人不能对项目进行审批;获得授权的人则应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事,不得越权或弃权。 (2)公司的所有业务不经授权不能执行。公司的每一项经营业务在执行之前,必须按照该项业务的授权程序,报经规定的人员或部门予以审批。不经审批,不得办理经营业务。 (3)经营业务一经授权必须予以执行。如果情况有变不能执行,则应及时请示汇报。已经授权的经营业务,在实际执行中必须按照已授权的方案进行,不准擅做主张,不按授权的方案行事。在执行中确需变动或更改的,应及时报告,从而确保各项业务的实施依照既定的方针进行。

(2)结合理论分析,提出你对浙江金鹰股份公司内部资金控制机制的改进建议。 (1)制定具体的措施,加强对货币资金安全性、完整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检查。 (2)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是企业自我评价的一种活动,内部审计可协助管理当局监督控制措施和程序的有效性,能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内部审计力度的强弱同样影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效果。 货币资金完整性控制,其控制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第一发票、收据控制。发票、收据控制是利用发票、收据编号的连续性,核对收到的货币资金与发票、收据金额是否一致,以确保收到的货币资金全部人账的一种完整性控制手段。 第二银行对账单控制。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可以发现未达账项,分析其原因,发现其是否存在错弊。 第三物料平衡控制。物料平衡控制是利用物质不灭定律,复核主要原材料在生产、销售过程中,量上是否平衡,以确保生产资金完整性的一种控制方法。这种控制方法主要适用于生产、加工行业。。 第四业务量控制。业务量控制是根据某项业务量的大小,来复核其货币资金完整性的一种控制方法。 第五往来账核对控制。特别应注意对于已作坏账处理的应收账款,了解是否有收回款项不入账的情况。 货币资金安全性控制。货币资金安全性控制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第一账实盘点控制。账实盘点控制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货币资金进行盘点,以确保企业资产安全的一种常见的控制方法。 第二库存限额控制。利用此方法能高度集中货币资金,统筹使用,特别适用于货币资金短缺的企业。 第三实物隔离控制。实物隔离控制是采取妥善措施确保除实物保管之外的人员不得接触实物的控制方法。 第四岗位分离控制。岗位分离控制是将不相容岗位分别由不同的人负责,以达到相互牵制、相互监督的作用的一种控制方法。 货币资金合法性控制。合法性控制一般都采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的方法,合法性控制风险一般较大,通常涉及企业决策管理者本人,。 货币资金效益性控制。货币资金效益性控制是服从企业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通过运用各种筹资、投资手段合理、高效地持有和使用货币资金的控制方法。 本公司的资金管理模式是企业的一切现金收付活动都集中在企业的财务部门,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不单独设立帐号,一切现金支出都通过财务部门付出,现金收支的批准权高度集中在经营者,或者经营者授权的代表手中。统收统支的方式有助于企业实现全面收支平衡,提高现金的流转效率,减少资金的沉淀,控制现金的流出;但是不利于调动各层次开源节流的积极性,影响各层次经营的灵活性,以致降低集团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效率。在调动各层次积极性方面可以做一些工作。

海上保险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一艘满载各类货物的海轮从A港驶向B港。不料在航行途中遇到大风暴的恶劣天气,船身剧烈颠簸导致放置在舱面上的,已经过加固和防滑措施的货物有100箱掉入大海,船机也部分受损,估计受损价值在2万左右。此时,船舶发生严重倾斜,在此危机时刻,船长果断决定将舱面上装载的500箱货物全部抛向大海,并迅速向救助部门求救。后来在救助船舶的拖带下,才安全抵达避难港,船上的其他货物也因此得以保存。 问题: 1、哪些属于单独海损? 2、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育航”船保险利益与保险费争议案 船名:育航 原告:某保险公司 第一被告:大连常荣航运贸易公司 第二被告:南京海运学校 案情: 第二被告通过万新货运代理公司将“育航”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约定由第一被告进行船舶保险,1997年第一被告向原告进行投保,原告承保后,被告没有缴纳保险费。 第一被告辩称:虽然保险合同事实存在,但“育航”船出租人万新代理有限公司并非船东,亦未经船东授权,且无合法的主体资格,其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光租合同无效,因此第一被告对该船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第二被告辩称:作为船东,与原告无保险合同关系,也未授权第一被告订立保险合同。 问题: 1、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对船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费是由第一被告负担,还是由第二被告负担,或是由两者共同负担? 分析: 1、万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受第二被告委托将该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的。第一被告是被保险人和船舶管理人,对船舶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合同有效,第一被告应承担保险费。 2、第二被告作为船东对船舶也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单上未作为被保险人,因此,不承担保险费支付义务。同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船东也无权向被保险人请求船舶保险赔偿。 3、两被告均声称“未授权”,显然不符合事实,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LEGEND”船预约货物保险申报争议案 船名:LEGEND 原告:天津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被告:某保险公司 案情: 1992年5月21日,原、被告双方订立“海运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承保险别为平安险,并特别约定如因特殊原因漏报的货物发生损失,保险人也按上述规定在补交保费后予以赔偿。 1996年2月8日,原告进口10000吨钢材,4月20日到货。1996年4月22日,原告

财务案例分析大作业答案(1)

1、影响债券利率的因素有哪些? ①现行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水平。银行储蓄和债券是可供投资者、居民选择的两种形式,一般都从收益高、风险小两个方面去考虑,由于公司债券筹资的资信不如储蓄,所以一般来说债券筹资的利率应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水平。 ②国家关于债券筹资利率的规定。在我国,由于实行比较严格的利率管制,依企业的不同隶属关系,债券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省级分行以行政方式确定。 ③发行公司的承受能力。为了保证债务能到期还本付息和公司的筹资资信,需要测算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量入为出。投资项目的预计投资报酬率是债券筹资利率的基本决策因素。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三峡总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截止2000年底,三峡总公司的资产总额为692.74亿元,负债总额为342.10亿元(其中长期负债为327.64亿元),净资产为350.39亿元,资产负债率为49.38%,流动比率为2.27,速动比率为2.25。表明公司对长短期债务都有较强的偿付能力。到目前为止,三峡工程的施工进度和质量都达到或超过了预期水平,而且施工成本较原先计划的为低,工程进展十分顺利。三峡总公司的资本实力雄厚、债务结构合理。本期三峡债券的本息偿付有足够的保障。 ④市场利率水平与走势。对利率的未来走势作出判断是分析债券投资价值的重要基础。利率是由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决定的。作为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利率调整通常需要在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就业和国际收支四大经济政策目标之间进行平衡,并兼顾存款人、企业、银行和财政利益。利率调整决策(或评价利率政策的效果)主要有三种方法,即财务成本法、市场判断法与计量模型分析法。目前,中国调整利率的主要依据是财务成本法。但不论采取哪种办法,都需要参照经济增长、物价水平、资金供求情况、银行经营成本、平均利润率、国家经济政策、国际利率水平等主要指标。这些因素均使得我国利率上升的压力大大减轻,或者说短期内人民币利率将保持稳定;从中、长期看,人民币利率仍然存在上升预期。 ⑤债券筹资的其他条件。如果发行的债券附有抵押、担保等保证条款,利率可适当降低,反之,则应适当提高。三峡债券的风险很低。从信用级别看,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评定,2001年三峡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A级,是企业债券中的“金边债券”。从担保的情况来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办企[2001]881号文批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不可撤销的担保,因此具有准国债的性质,信用风险很小。可以看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年都将给三峡总公司带来巨大而稳定的现金流入,而且从2003年开始,三峡电厂开始发电,随着发电量的逐年增加,其每年的现金流入增长很快。因此,本期债券的偿付有很好的保障。 2、谈全面预算管理体构成包括哪些内容,及他们之间的关系?企业在编制预算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金融保险)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背景 1、最大诚信原则的落实已成为时代难题 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会不和谐问题也日益显现。不和谐的原因是风险的存在,风险存在的原因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导致风险是因为竞争。竞争有良性竞争和恶性竞争,良性竞争本身不是把对手击败,而是比对手领先。但当前保险竞争主体越来越多,却没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稳健经营的领跑者,几乎全都成为恶性竞争的追随者。恶性竞争就好像一个险恶的漩涡,大家都往里跳,谁都迷失了方向。这是因为产品同质化和费率市场化,导致可供竞争主体选择的空间非常有限。恶性竞争的结果是行业内相互抵毁,违背价值规律高抬手续费、降低费率。 保监会从今年四月开始在广东、湖南试点打击三高:高回扣、高返还、高手续费,以维护市场有序和行业形象。同此,“诚信危机”已成为道德伦理之外的商业景观,“失信”已经是中国社会中很普遍的现象、很危险的事实、很可怕的后果。人们惊呼保险不保险。 2、失信惩戒已成为热门话题 对于诚信危机的出现,尽管已到了一个相当严重的程度,但终究不能被道德伦理所接受、不能被人们良知所接受。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从风险机制建设和行政方面的态度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为了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为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保险监管已发生深刻变化,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监管体系框架[1].其中之一就是市场行为监管,其核心内容就是诚信有为、失信惩戒。

3、诚信建设已成为共同主题 商品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品质问题要求当事人能否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在法制建设机框架下自控、在伦理价值下自主、在风险机制下自省,否则导致契约品质问题出现。尤其是保险业,由于契约的附合性和射幸性,更容易诱发这问题的出现。诚信体系建设已成当务之急,诚信建设评价标准已纳入监管的常规检查内容。人们普遍认识到:今天的诚信、明天的市场、后天的品牌。 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 1、解决保险经营中信息不对称问题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当事一方对自己的认知远远高于另一方对他的了解。保险经营尤其如此,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实地勘查,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最为清楚;因此,保险人主要也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对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难以理解与掌控,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难以了解。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于是也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 2、解决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 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另外保险合同又是典型的射幸合同。由于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而投保

财务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

财务案例分析期末复习题参考答案 四、简答题 1.可转换债券筹资与发行普通股或普通债券筹资有何不同? 答:从可转换债券自身特性看,发行可转换债券无疑是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较佳选择。 (1)融资灵活。是因为可转换债券一旦转换成股票,上市公司依然可以获得长期稳定的资本供给,除非发生股价远远低于转股价格的情况(深宝安转债就是失败的例子),因而可转换债券仍然具有债务和股权的双重性质,使公司具有融资的灵活性。 (2)融资成本低。即使出现意外情形,可转换债券也是一种低成本的融资工具,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依照这个水平,可转换债券的融资成本应该是所有债权融资方式中最低的。另外,可转换债券利息可以当做财务费用,相比红利来说,一定程度上也起到避税的作用,这使相同条件下增加了留存收益; (3)缓解对业绩的稀释。可转换债券赋子投资者未来可转可不转的权利,且可转换债券转股有一个过程,可以延缓股本的直接计入,因此发行可转换债券不会像其他股权融资方式那样,造成股本极具扩张,从而可以缓解对业绩的稀释;(4)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获得比直接发行股票更高的股票发行价格。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转股价格的确定是以募集说明书前30个交易日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准,并上浮一定幅度,因此一般情况下相比较配股和增发来说,在扩张相同股本的情况下可以募集更多资金。 (5)具有转债市场。 (6)由于国家对增发新股的要求条件越来越严格,企业因此将发行可换换债券放在了融资计划的首位。 2、简述影响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主要因素。 (1)投资机会和投资时间,公司股利政策在较大程度上要受到投资机会的制约。一般来说若公司的投资机会多,对资金的需求量大,往往会采取低股利、高留存利润的政策;反之,若投资机会少,资金需求量小,就可能采取高股利政策。另外,受公司投资项目加快或延缓的可能性大小影响,假如这种可能性较大,股利政策就有较大的灵活性。比如有的企业有意多派发股利来影响股价的上涨,使已经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尽早实现转换,达到调整资本结构的目的。 (2)流动资金和税收,公司发放现金股利必须有足够的现金,能满足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对现金的需求。否则,则其发放现金股利的数额必然受到限制。(3)法定限制和贷款协议限制,一是法律法规限制。为维护有关各方的利益,各国的法律法规对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留存盈利、资本的充足性、债务偿付、现金积累等方面都有规范,股利政策必须符合这些法律规范。二是贷款限制。公司在借入长期债务时,债务合同对公司发放现金股利通常都有一定的限制,股利政策必须满足这类契约的限制。 (4)通货膨胀,当发生通货膨胀时,折旧储备的资金往往不能满足重置资产的需要,公司为了维持其原有生产能力,需要从留存利润中予以补足,可能导致股利支付水平的下降。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及案例分析

1.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遵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主要风险情况,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000年12月,某保险公司承保了某纺织品公司企业财产险,保险金额10亿元。保险期限一年。2001年2月,纺织品公司告知保险公司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未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备,但纺织品公司强调,根据产品特性其仓库不能安装该设备,按照惯例也不需要安装。同时声称,已经采取了其他有效的消防措施,足以保证仓库安全,请求保险人按原保险条件承保。保险公司接到该申请后,随即以批单的形式同意按原保单条件继续承保。2001年9月,该纺织品公司发生火灾,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损失严重。纺织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4000万元。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2001年,消防部门多次书面要求其整改,并特别指出其成品仓库按照惯例应该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其现有条件根本不具备保证成品仓库安全的条件。经火灾专家鉴定,如果安装了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就足以及时扑灭大火。因此,保险公司认为,纺织品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虽然补充告知了未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施的情况,但其声称按照惯例不应安装,且有其他消防措施足以保证安全。这与消防部门整改通知中所认定的情况不符。所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纺织品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400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纺织品公司败诉,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在寿险中,一般以下几种情况投保人有可保利益:(1)投保人对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等;(3)具有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4)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务关系的人;(5)对其他与之有合法经济关系的人。另外我国《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雷松与王丽在大学相识,因为志趣相投而结成好友,并且两人的恋爱关系也得到了各自家长的首肯。毕业后,两人虽然没有分在同一个地方,但仍然书信往返,不改初衷。雷松的生日快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王丽悄悄为他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谁知当雷松从外地匆匆赶到王丽所在的城市时,却遇到了翻车事故,雷松当即死亡。得知这个消息后,王丽伤心欲绝,随后想到半个月前曾为雷松投保的人寿保险,于是她便携带着有关的证明及资料,到了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约定的保险金2万元。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雷松这份人寿保险是在他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王丽擅自买的,于是便以王丽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为由发出了拒赔通知书。王丽想不通了:保单签了,保费也交了,我该履行的义务都履行完毕,轮到保险公司履行义务时,却推三阻四找这么个违反保险利益的理由来搪塞人。一气之下,她走上了法院将保险公司给告了,谁知判决结果却让她失望了,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 3.补偿原则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也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同等状态,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收益。因此,保险人在理赔时一般按以下三个标准确定赔偿额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在这三个标准中,以最低的为限。 按照房子价值100万投保,后遭受火灾全损,损失时房子的市场价值为80万元,赔偿多少元?赔偿80万元,以实际损失为限。 上例中,遭受火灾全损时,房子市场价值为120万元,赔偿多少元?赔偿100万元,以保险金额为限。 某人贷款购房,以60万元的房子抵押贷款40万元,银行将抵押品投保财产险,房屋后遭受全损,银行获得赔偿多少元?赔偿40 万元,以保险利益为限。

典型案例:合同法“诚信原则”违反不得教案资料

典型案例:合同法“诚信原则”违反不 得

典型案例:合同法“诚信原则”违反不得 黄沙涨价引发纠纷 2001年,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因建造两栋大楼急需黄沙,遂于9月10日与某建筑材料公司(下称材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购买材料公司黄沙30车,每吨价300元,合同订立一个月以后,由材料公司送货,货到付款。没想到合同订立后,黄沙的市场价却从每吨300元涨到350元,材料公司经理见状觉得按原价供货吃亏,不愿如数供货。遂于10月12日给建筑公司去电话,提出因货源紧张要求少供货,建筑公司当然不肯。李某遂次日安排二辆(其中一辆是借用外单位车)“130”型货车装沙(每车装载2吨),送到建筑公司,并要求以后均以“130”型车为标准计算交货数量。建筑公司提出材料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尽管合同规定交货数量为30车,但应以“东风牌”大卡车作为计算标准,每车装载4吨,共120吨。为此,建筑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认为材料公司已构成故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材料公司则提出,双方对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发生重大误解,因此应当撤销该合同。 “130”车型能作为计量标准吗? 关于本案中材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材料公司认为自己并未构成违约,因为合同规定,材料公司应交付30车黄沙,但没有说明以什么车型装载,材料公司以“130”型车为计量标准,也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当然建筑公司对此产生了误解,但对这种误解的产生,建筑公司也是有责任的,不能都由材料公司负责。

第二种观点:建筑材料公司认为,材料公司已构成违约,因为尽管合同对计算标准规定不清,但根据当地交易习惯,一般人理解30车黄沙是指用“东风牌”大卡车运载。材料公司之所以要用“130”型车送货,是因为不想按合同供货,而根本上是想减少交货数量。因此材料公司已经构成违约。 第三种观点认为:尽管合同对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规定得不清楚,但依据本案的客观情况,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材料公司不应当以“130”型货车送货,否则,明显有悖于诚信原则,应当承担责任。 由于合同本身对30车黄沙究竟是用什么型号的车装载约定得不清楚,而两种车辆的载重数量又相差一倍之巨。因此究竟应该以何种标准计算交货数量,“130”车型能否作为计量标准,自然也就成为本案争议的一个焦点了。 “重大误解”还是诚信缺失? 在这个案件中,围绕“130”车型能否作为计量标准这个焦点,实际上有两个关键问题特别值得重视,一是双方是否构成重大误解;二是材料公司是否缺失诚实。 首先,我认为本案不构成重大误解,原因在于:对建筑公司来说,并未真正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他们的“30车就是指以‘东风牌’大卡车装载的30车”的认识,是符合当地交易习惯的;对于材料公司来说,实际上也未真正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作为专门生产黄沙并经常给他人送货的企业,在过去的业务中一般也都是习惯以“东风牌”大卡车为“车”的计算标准的。为什么唯独这次给建筑公司送货时却要特别从外单位借“130”型卡车来使用呢?显然,材料公司并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因为想减少供货,故意使用“130”型车供货。 其次,我认为材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范文

最大诚信原则范文 该案中。保险单是在伦敦购买的。保险标的物为位于苏门答腊岛上的一座英国堡垒。承保危险为被敌军占领的危险。当这座堡垒被法国人占领后。被保险人提出了赔偿要求。保险人却以被保险人对其隐瞒了重大事实作为抗辩。此案的主审大法官曼斯菲尔德提出:“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评价风险的特定情况大都只有被保险人知道。 对保险合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中国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第一。“语义说”。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第二。“一般条款说”。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不十分确定。但是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第三。“立法者意志说”。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及当事人利益。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 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第四。“双重功能说”。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五。“层次构成说”。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应从立法目的。规范内容和司法意义三个层面来进行分析;第六。中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一是。

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1。如实告知义务含义如实告知义务又称据实说明义务。如实披露义务。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说明或者陈述。包括对事实的陈述。对将来事件或者行为的陈述以及对他人陈述的转述。告知的主体《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重要事实是指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否在保险合同中增加特别约定条款 的事实。投保人所应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通常包括下列四项:一是。足以使被保险人危险增加的事实;二是。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这种动机的事实;三是。表明被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四是。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具体到每份保险合同。重要事实的范围又会依其保险种类的不同而各异。就人身保险而言。 告知的事实多与健康状况有关。同时保额达到一定的额度时一般都会安排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有人认为。投保人所应当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的范围因为体检医师的介入而缩小甚至免除。凡是体检医师通过检查可以发现的病症。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不负告知义务;即使体检医师因学识经验不足未能发现。后果也由保险人承担。对此观点。首先。体检医师只是对其体检的项目负责;其次。体检项目是保险人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告知以及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投保额进行列出的。

保险基本原则案例分析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分析 案例一: 1997年5月,某公司42岁的员工丁力因胃痛入院治疗,医院确诊他患了胃癌,但家属因害怕他知情后情绪波动,没有将实情告诉他,假称是胃病。丁力手术后出院,回单位正常上班。7月22日,丁力在保险代理人的鼓动下,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险费为2万元的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保险。丁力在填写投保单时没有告知曾经因病住院的事实。1998年1月,丁力旧病复发,医治无效死亡。后来,丁力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通过到医院调查并调阅丁力病历档案,发现丁力在投保前就已患胃癌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丁妻以丈夫投保时不知自己患癌症因此没有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双方争执不下,丁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1996年9月1日新学期开始,13岁的B上初中了,学校让新生每人交纳了保险费25元,其申学生平安保险10元,砧加疾病险15元。9月8日凌晨,B腹部剧烈疼痛,后经医院确诊为"左肾输尿管狭窄,左肾重度积水",属于先天性疾病。B在1996年12月至次年的9月,共动了三次手术。1997年B父两次向投保的A公司提出报销医药费的请求。但A 公司认为B是带病投保,对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有明文规定 (《学生和幼儿园儿童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不免责赔偿。B的父亲对保险公司的处理方法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过认真调查分析,最后判决:被告A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B保险金9790.5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案例一: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仔细推敲这保险案例评析与思考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巳患有胃癌,仅从他末声明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 (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的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 (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而他告知其曾患过胃病),却可以肯定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暇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末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案例二《保险法》第十A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末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事实是保险公司在委托学生B所在申学办理 "学生平安附加疾病保险"业务时,没有按保险法的规定出据委托书,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学校只有投保学生的名册,没有任何投保手续。 A公司负责人则认为,学生家长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病情。但是在学生平安保险的实际操作中,业务员是直接莉学生B所在学校讲的,有的老师可能宣传不到位,多数情况是投保人在不知保单条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就收了保费,签了保单。显然,A保险公司的说法 站不住脚,B应该得到赔偿。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案例及分析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案例及分析 一.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末完全履行告知义务拒赔案案情介绍 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 (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末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息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期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分析与结论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被保险人投

保时虽已实际患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的情况?尤其是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何况在法律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而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的不实说明或隐匿遗漏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看不出他存在任何过错。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根据条款承担责任。另一种见解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仔细推敲这保险案例评析与思考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巳患有胃癌?仅从他末声明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 (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的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 (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而他告知其曾患过胃病)?却可以肯定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暇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末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

会计案例大作业答案

案例分析 2008年7月11日,鞍钢股份发布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宣布董事会批准了《关于

请回答: 1、(50分)您认为鞍钢股份频繁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内在动机是什么?仅仅是税收因素吗? 2、(50分)鞍钢股份如此频繁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您认为这属于会计准则所允许的会计估计变更,还是有违背会计准则之嫌的会计操纵行为?为什么? 1鞍钢股份频繁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并不是单单因为税收的因素其内在动机是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来予以调整。以2006年~2010年为例我们可以看到以2008年为分界线08年之前企业的折旧率呈下调趋势而对应的营业收入则呈上升趋势这于企业06年刚收购了子公司鞍钢集团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这一事件有关企业刚收购子公司后在营业收入上升的趋势下下调折旧两个方面使自己的利润增加起到显示自己收购举动成功防止收购后出现各种不稳定情况地作用。而08年之后企业则开始上调折旧率这个原因则是在企业各方面都稳定之后为了平滑利润才采用的明智之举从营业收入来看除了09年受到金融危机严重影响显得略微下降之外08 取之所以采用增加折旧的方法是为了在企业效益好时隐藏利润平滑利润同时防范未来效益差的时候更容易扭亏为盈。 2、 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终了时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所以认为理论上遵守了会计准则的相展需要。会计虽然是一门工具但同时也是一门艺术既然作为一门艺术那么合理运用这门艺术调整某些因素来适应企业发展需要个人认为是无可厚非的。这并不属于违背会计准则之 嫌的会计操纵行为。

案例作业4: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作业4:最大诚信原则-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案例作业4:最大诚信原则 1、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 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1月10日保险公司派员到被保险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得知房屋已作它用,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未提出异议。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2、某天,林小姐上班前,将钥匙插在房门上没有带走,致使小偷轻而易举入室盗窃,家电、现金、首饰等都取走。损失高达2万余元。林小姐及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3、钱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险,保额为18000元,其中楼房保额为7000元,房屋以外财产保额为11000元。在投保时,钱先生对于投保财产的详细地址没有填。后来,钱先生租了附近一间平房用来堆放物品。一天,因为平房隔壁邻居家失火,致使钱先生堆放在平房内的家具等均被烧毁,损失共计4200元。保险公司是否履行钱先生的家庭财产的损失? 4、高某为自己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公司经过审核予以承保,高某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有效。半年之后,高某感到不适,经各大医院诊断,一致认为其患有急性心肌梗塞。高某随即向寿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却拒绝给付,其理由是高某虽患有心肌梗,但其病症确实有一项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指标,不符合保险条款中关于“心肌梗塞应同时具备的三项医学指标”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付的责任。高某则认为,该份保险单在“字面上”没

吉林大学2020年9月课程考试《会计案例》大作业答案

吉大20年9月课程考试《会计案例》大作业 一、案例题(共2道小题,共100分) 1.玉冰化妆品公司财务评价 需答案:加415567341 在过去的15年里,玉冰化妆品公司一直从工商银行获得所需贷款。除2012年由于一条新的化妆品生产线投资项目失败导致偿债危机之外,玉冰公司在大部分年份里,是个守信的客户。2012年事件以后,银行对玉冰公司的财务状况监控得非常严密,要求公司每月都提供财务报表,而银行则每季度进行一次财务评价。这说明银行一直觉得该公司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目前,玉冰公司需要在不久的将来筹集到675000元的贷款,以使其生产设备现代化。这对公司当前和未来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王建于四个月前被调到工商银行信贷部,目前主管玉冰公司的贷款项目,而原来的项目主王建知道玉冰公司要求贷款已经有三个星期了,他的第一反应就是这笔贷款极为可行,但他从未向玉冰公司的总经理邓杰表达过这 个观点。因为他意识到情况是不断变化的,如果在暗示过这笔贷款将“很可能”之后却要拒绝有长期往来关系的客户,那将是十分尴尬的。有很多因素表明玉冰公司的债款将存在困难,因此王健和邓杰开了一个碰头会,以讨论该公司的债务状况。 1王健和邓杰的会面 王健提醒邓杰注意中央银行为了缓解国家经济中的通货膨胀压力正在紧缩信用,这竟味着贷款将更加困难,银行需要更加仔细地审查每一家申请贷款的公司。更为严重的是,银行刚刚完成了对玉冰公司的年度评价,王健对邓杰说,在他看来,玉冰公司的财务状况非常糟糕,而且每况愈下。他还暗示邓杰违反了贷款协议。例如,贷款协议规定流动比率不得关于1.85. 玉冰公司的贷款条件,邓杰对王健说:“我正在考虑是否要重组公司的债务结构,而且 可能要求银行认购玉冰公司的所有债券,并按五年分期偿还。”王健向邓杰说明,鉴于玉冰公司的财务状况,贷款委员会可能倾向于要求所有债务尽快偿还。这意味着: (1)贷款委员会不欣赏债务重组方式(2)新的贷款要求,即使是经过批准,也要采取应 付票据的形式。同时,王健又告诉邓杰,银行愿意与玉冰公司合作,找到一个令双方都满意的财务安排。王健和邓杰约定不久再次碰面以进一步展开讨论。 王健认为允许玉冰公司调整现存债务对银行是有利的,然而新的贷款要求又存在麻烦。尽管同意贷款是没有问题的,但邓杰还需要提供一个翔实的有说服力的商业计划。 邓杰也反复考虑了与王健的会面以及公司目前的状况。他对自己没有事先预计到银行的评价而感到懊恼,但觉得事情还有积极的一面。他想:“这也许会给董事会一个小小的教训。”邓杰深知公司目前正处于困境之中,而董事会却认为“公司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化妆品市场不景气的结果,目前只需等待化妆品市场回暖时期的到来”。邓杰深知公司目前正处于困境之中,而董事会却认为事实上萧条时期已经过去,也有迹象表明需求正在上升。2018年较保守的预测是销售额增长10%。 2.邓杰的建议 邓杰认为玉冰公司可以在许多方面进行改进。以前当公司意识到需求将下降时,常常通过放宽信用政策或产品多样化来增加销售额。邓杰反对这样的措施,因为这导致目前玉冰公20200901批次640208会计案例 司过高水平的存货和大量的应收账款。观杰相信在01年应收张数的平均收账现应有金 邓杰还有很多减少玉冰公司成本 天,存货周转率应提升到5 4的行业平均水平。除此之外,内的建设他相信这些措施的执行

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梅艳芳:隐瞒实情遭拒赔千万保金付东流近日,保险界盛传,阿梅这份供了一年多的保单,保险公司以漏报病情为由,拒绝赔偿千万的保金。这份供了一年多、每月供款过万的保费则将发还给梅妈。 中国保险法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也规定了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但除了年龄误告的两年抗辩期外没有其他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不可抗辩条款这一国际惯例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也先后出现了多个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案例,但更多的案件是被法院判决驳回。这种情况实际上在保险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对立,在保险理论界和法院内部也引起了争论。 案例简介 演艺人员在其演艺生涯高峰时期,也是演艺收入的高峰时期而买下各种保险,是海外演艺人员的通常所为。一是为防不测,二是为未来收入锐减时或年老退休后能获得必要的保障。梅艳芳也不例外,在其演艺事业高峰时期的1990年前后,便买下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 而最近据媒体报道:在2002年梅艳芳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步其后尘。顾家孝顺的梅艳芳为免母亲日后顿失依靠,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

连同她事业如日中天时购买的那份2000万港元保额的保险,总保额达到3000万港元,梅艳芳已为梅妈日后的生活作出双重保障。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但据说,保险公司将当初梅艳芳为这张保单而每月供款过万的保费发还给了梅妈,而不是一味拒赔并且不退还保险费。这多少也反映出保险公司谅解梅艳芳未如实申报病情的苦衷,当然理赔1000万港元是绝无可能,并不因为是天后级的大姐大而法外施恩。 案例点评 保险有一个古老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在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中得到了全面的诠释,其概括的经典的表述是:“保险应绝对恪守诚实”。这条原则具体到人身保险,就要求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和申报等义务。也就是在保险的谈判签约过程中,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等问题,应当进行如实的答复。 如果投保人违背诚信原则,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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