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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四十一条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第四十五条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管理,提高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效率,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按照《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采取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管理方式(以下简称申报扣除管理),税务机关不再对企业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批。为便于企业顺利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现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7号)等其他有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我们编写了《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将实施《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涉及的主要内容、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的报送证据、对资产损失的管理要求和具体申报操作流程等内容进行了明确。《操作指南》的有关内容如下: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二零一二年一月九日

三、专项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证据

2、股权投资损失

企业申报扣除股权投资损失应逐项报送申请报告,并依据形成原因不同,分别提供有关证据予以确认。股权投资损失分项及报送证据要求如下:

(1)因被投资方破产清算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

企业因被投资方破产清算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申请报告;

②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进行股权性投资的合同、协议或章程和会

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

③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④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⑤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⑥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若被投资方宣告破产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提供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对可收回金额的鉴证证明和企业对被投资方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可不提供破产清偿文件等资产清偿证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2)因被投资方关闭、解散、被撤销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

企业因被投资方关闭、解散、被撤销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①申请报告;

②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进行股权(权益)性投资的合同、协议或章程和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

③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证明文件、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证明文件、停止交易的法律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④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⑤资产清偿证明(被投资方的清算报告);

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⑦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若被投资方关闭、解散、被撤销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提供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对可收回金额的鉴证证明和企业对被投资方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可不提供被投资方的清算报告。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3)被投资方被吊销营业执照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

企业因被投资方被吊销营业执照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申请报告;

②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进行股权(权益)性投资的合同、协议或章程和会计核算资料等证据材料);

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查询证明;

④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⑤资产清偿证明(被投资方的清算报告);

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⑦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若被投资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提供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对可收回金额的鉴证证明和企业对被投资方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可不提供被投资方的清算报告。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4)被投资方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

企业因被投资方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申请报告;

②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进行股权(权益)性投资的合同、协议或

章程和会计核算资料等证据材料);

③被投资方出具的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证明;

④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⑤资产清偿证明,即被投资方的清算报告;

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⑦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若被投资方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提供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对可收回金额的鉴证证明和企业对被投资方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可不提供被投资方的清算报告。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5)被投资方失踪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

企业因被投资方失踪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申请报告;

②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进行股权(权益)性投资的合同、协议或章程和会计核算资料等证据材料);

③被投资方失踪的证明文件;

④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⑤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

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与损失的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价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处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成本,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应当收未收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例1】沿用,甲公司于2×14年2月15日,以每股15元的转让乙公司股票5 000股,另支付手续费1 200元,款项已收到存入银行。则甲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73 8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51 000 投资收益22 800 【税务处理】 甲公司处置股票时,税法确认的股票转让所得22 800元(75 000-1 200-51 000),与会计处理结果相同,不需做纳税调整。 【涉税提示】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上无论是持有期间的收益还是处置收益,都在“投资收益”账户中核算,但两种收益的税收待遇截然不同,持有收益如符合免税条件的属于免税收入,汇算清缴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置收益则应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处置损失,应按税收关于“资产损失”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1.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股权投资退回的情况说明模板

股权投资退回的情况说明 模板 篇一:企业股权转让交易情况说明模板附件6: **企业(公司)关于转让**企业股权情况的说明(模板)**国家税务局: 我企业(公司)准备将持有的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现将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如下: 一、股权投资的基本情况及转让原因 (一)我企业(公司)主要从事(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说明): (二)股权投资基本情况 自年月方式持有“aa公司”的股权,投资金额万元,占“aa公司”%的股份。 持有期间发生的增(减)资情况说明: 截至目前“aa公司”注册资本万元,该企业股东情况见下表。 “aa公司”股东明细表 现与**公司(以下简称“b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将我公司持有的“aa公司”%股权转让“bb公司”,股权转让价万元。 本次转让股权的主要原因说明:(如平价转让或折价转让还应重点说明平价或折价转让原因) (四)股权收入说明 本次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万元,分别为: 货币资金()万元; 取得()公司股权()股,占()%,合同中约定()万元; 取得()公司资产,账面净值()万元,合同中 约定()万元; 其他方式取得收入万元,具体说明: 二、被投资企业资产情况的说明: 被投资企业,“aa公司”,税号:主要从事(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账面净资产万元。其中: 三、关于关联关系情况的说明 我企业(公司)与受让股权的“bb公司”存在(不存在)关联关系。关联关系的具体表现(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可省略本段) 受让股权的“bb公司”的税收待遇:包括适用税率,享受何种税收优惠,所得税征收方式等

四、关于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我企业(公司)认为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符合财税【2009】5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四号公告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具体表现如下: 1、 2、 3、 …… 特别声明:我公司关于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报告是真实的、完整的。 财务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 日 篇二:股权转让模板及说明 一、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股东变更情况说明、股权转让协议均必须包括以下内容:某某公司注册资金多少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多少万元人民币,转让方XXX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多少,认缴多少万元人民币,其中实际出资多少万人民币,现将股权原值为多少万元人民币的股权,以多少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XXX……双方付款时间为某年某月某日,协议签署日期为某年某月某日……

股权投资的五类核心条款

写在前面 股权投融资项目的谈判,核心谈的其实是协议,任何你们谈的商业条款,都希望通过协议的 方式确定下来,而任何律师最后想写进协议的东西,都希望是你们之前谈好的。 因此,诸如“要素表”“备忘录”之类的东西,便有了它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帮你梳理股 权投融资项目中的核心条款。 一、交易方式及对价 股权投融资的方式是股权投融资的基础,除了确定估值(或者说股权的对价),主要关注的 是怎么获取股权、拿什么支付对价、获取什么程度的控制权,简单分类如下: ?股权获取的方式:增资扩股、股权转让 ?股价支付的方式:现金、技术、债转股 ?资金投入层面:直接投资项目、通过投资股权基金间接投资项目 在这些基本的“实质性”商业条款确定后,随之而来的,是“程序性”商业条款,即通过什么样 子的流程,取得怎样的授权,在什么时间节点,完成什么样的操作。具体而言: ?合同当事人均取得各自内部的有效授权 ?什么时间节点支付对价、完成工商手续 ?交易过程中的税费、手续费等的承担 ?标的公司其它股东是否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权利获取的时间节点 ?是否有其它需要监管部门批复的事项 二、过渡期的安排 过渡期指的是一个相对的权利空白期,即相应的股价已然支付,但股权关系还未经工商备案,这段时间,如果没有特殊安排,标的公司发生任何重大变更,新进的投资人是很难掌控到的,这就容易出现,到手的公司,已不再是当初尽调的那个公司。 ?过渡期内股权损益的归属 ?重大事项的披露要求 ?重大不利变化情况的处理 ?过渡期内禁止事项

上述情况的具体内容由双方约定,而尤为重要的是“过渡期内禁止事项”,主要指那些人为的,会对标的公司实际价值有重大影响的事情,例如在过渡期内发债、对第三方提供到安保、支 付股利、增减注册资本、解聘核心员工等等。 三、投资人的优先权 投资人优先权的“优先”,主要体现在: ?公司增资扩股时的优先认购权(搭配“反稀释条款”) ?公司存续股东部分或全部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时的优先购买权 ?公司进行分红及清算时的优先受偿权 前两个是常规操作,重点聊一下什么是“公司进行分红及清算时的优先受偿权”。 好吧,先承认“优先受偿权”这个概念是我简单粗暴地从“债权”的相关概念里“偷”来的。但偷 用这个词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是为了体现这种操作中隐藏的一丢丢“债”的性质。 这种优先权,有点儿类似于股份制企业的“优先股股东在盈余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优于普通股股东”,在收益分配上,更像新规前结构化的私募基金中对优先级投资人保本保收益的操作。当然,与“优先股”不同的是,协议约定这种收益分配上的“优先权”,不必然导致“投票权”受限。 说了这么多,有没有点儿像其它股东借了这个投资人的钱,固定给TA反息? 四、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涉及的具体问题就太多了,当然核心的词就三个: ?知情权 ?决策权(投票权) ?监督权 虽然这里涉及的很多问题会最终以公司章程的方式予以确立,但在投资人尚未成为经备案的 股东之前,通常会通过协议的方式予以确认,并约定起草到新的公司章程中。这里不赘述, 唯一想说一说的是,一票否决权。

股权投资的三类会计处理

股权投资形成三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股权投资作为企业的金融资产,其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具体准则的规定,可能形成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三类金融资产。这三类金融资产尽管都由股权投资而产生,但在会计处理上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如何对企业的股权投资按照适当的标准进行分类并正确的进行会计处理,是许多会计实务工作者感到非常头疼的问题。本文主要从三类金融资产的核算范围、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减值和处置五个方面进行比较和解析,旨在为会计实务工作者正确进行处理提供有益的指导。 一、三类金融资产的核算范围 对股权投资按照适当的标准分类是对其进行会计处理的前提。企业会计准则虽未明确提出股权投资的具体分类,但从股权投资核算的相关规定看,实际上是按照投资的意图和能力不同,将企业的股权投资划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股权投资,即对子公司的投资。其中,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因控制而形成的股权投资又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形成的股权投资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形成的股权投资两种情况。 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投资。其中,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共有的控制,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均受到合营合同的限制,任何一个合营方均不能单独控制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换言之,共同控制实体即合营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由合营各方共同决定。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能控制或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三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 四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 上述四类股权投资中,前三类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第四类股权投资按照企业投资的管理意图,应当进一步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股权投资和可供出售的股权投资两类。这两类中,前者通常持有时间较短,企业打算近期内出售,因而划归“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范围;后者通常持有时间较长,一般划归“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范围。 二、三类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需要根据其形成来源分别确定。其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持有收益、处置收益,以及上述业务会计核算与税收的差异调整情况,据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表》相关项目。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纳税人应按被投资方逐项填报,同时填列以前年度结转投资损失本年度弥补情况。 1.第2列“期初投资额”:填报年初此项投资余额。 2.第3列“本年度增(减)投资额”:填报本年度内此项投资额增减变化。 3.第4列“初始投资成本”:填报纳税人取得该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及支付的相关税费。 4.第5列“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填报纳税人在权益法核算下,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投资收益的金额;或成本法核算按权益法对待的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即成本法核算下,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存在控制关系的股权投资,在合并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大于合并方投资初始成本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投资收益的金额。此列必须大于等于0,此列合计数填入附表三(调整表)中的第6行第4列。 5.第6列“会计核算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会计上核算的投资收益。不含初始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但包含处置期间产生的投资收益。 6.第7列“会计投资损益”: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投资损益,不包括投资转让所得。也不包括初始投资时确定初始投资成本中产生的投资收益。 7.第8、9列“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填报纳税人在本年度取得的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填入第8列“免税收入”,并据此填入附表五第3行。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填入第9列“全额征税收入”。 符合免税条件的填入第8列“免税收入”是指:投资到居民企业,按税法规定口径确认的,本年取得的股息红利。包括会计核算中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没有确认为投资收益,不作会计处理(如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等)或者冲减投资成本(权益法核算用股息红利冲减投资成本和成本法核算中本年刚投资便收到被投 资企业分派去年股息红利而冲减投资成本等)部分的股息红利。 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填入第9列“全额征税收入”是指: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四十一条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第四十五条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管理,提高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效率,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按照《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采取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管理方式(以下简称申报扣除管理),税务机关不再对企业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批。为便于企业顺利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现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7号)等其他有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我们编写了《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将实施《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涉及的主要内容、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的报送证据、对资产损失的管理要求和具体申报操作流程等内容进行了明确。《操作指南》的有关内容如下: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二零一二年一月九日 三、专项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证据 2、股权投资损失 企业申报扣除股权投资损失应逐项报送申请报告,并依据形成原因不同,分别提供有关证据予以确认。股权投资损失分项及报送证据要求如下: (1)因被投资方破产清算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 企业因被投资方破产清算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申请报告; ②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进行股权性投资的合同、协议或章程和会

民事诉讼证据清单、目录范本

民事诉讼证据清单、目录范本 编 号 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事实 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 印件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 局签发 申请人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2、被申请人的护照复 印件澳大利亚国悉尼护照 署签发 被申请人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且李虹敏与持有号码为: E4023695的澳大利亚护照的 李虹敏(LI HONG MIN)为 同一人。 3、广东省公证处出具 的被申请人的澳大 利亚护照翻译本复 印件 广东省公证处出具 4、被申请人国内身份 证复印件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签发 5、编号为0077196号的 《房地产买卖合同》由申请人、被申请人 以及中介方满堂红 (中国)置业有限公 司广州分公司三方签 订。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成立 合法有效的房产买卖合同。 6编号:穗房地证字第0565804号《房地产 证》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 颁发。 买卖标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 下塘西路435之三号502房,该 房产系被申请人所有。 7房地产登记簿查册 表 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 8、收款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开 具申请人已按约定交付定金30,000元。 9收款收据中介方满堂红(中国) 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 公司向申请人开具申请人已向中介方支付5000元中介费。 8、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双方的录音光盘及 文字资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电 话协商房产买卖纠 纷。 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变更 为一次性付款,付款时间变更 为房屋可以交付使用且双方 办理过户当日。 9、《通知》及编号为: EI552800827CS的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 详情单通知为中介方向被申 请人发出,详情单为 邮政部门向中介人出 具 被申请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中介方通知其继续履行合同, 并且已通过特快专递的行方 寄送被申请人。

股权投资合同违约责任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股权投资合同违约责任 篇一:股权投资协议书 股权投资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现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书,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公司注资。 二、乙方向甲方公司注资(即股权投资): 1、注资方式:乙方将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公司注资,注资额为,占该公司%股权。 2、注资期限:乙方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全额注资。 3、手续变更:甲方采取增资方式吸收乙方注入的资金,且甲方须在乙方注入所有资金后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4、费用承担:在本次股权投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如见证、审计、工商变更等),由甲方承担。

5、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投资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如甲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股权投资款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三、甲方的其他责任: 1、甲方应指定专人及时、合理地向乙方提供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必须的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 2、甲方对其提供的一切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四、乙方的其他责任: 1、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本次股权投资手续及提供一切所需文件等。 2、乙方对对甲方提供的文件材料负有保密责任。 五、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或者罢工、政府强制措施、政府政策变更等原因而影响本协议的执行,双方不负违约责任,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处理的税务检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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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处理的税务检查案例 【标 签】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税务检查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企业会计准则》附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用来核算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该科目。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该科目期末一般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另外,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当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时,企业应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但是,税法对上述两种情形下对利润产生的影响都不予认可,而且对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作了严格限制,所以,税务检查人员要注意判断企业对投资损失的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以下以案例来说明。 某税务检查组到生产高科技产品的G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员小李发现G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中存在问题,但一时理不清头绪。具体情况是这样的:由G公司投资的B公司(生产电子显像管)近3年均严重亏损,G公司根据权益法核算的要求,在每个季度均进行了分担亏损的账务处理(其间进行过两次调整)。另外,G公司在被检查年度的5月又追加了投资,使得核实分担亏损的问题更加复杂。小李还发现,G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计提了减值准备,而且调整过两次,由于G公司未能提供计提和调整减值准备的过程和依据,一时无法核实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此外,G公司在年末将已计提减值准备的80%予以冲回,同时将对B公司投资成本的50%转作营业外支出。 检查组陈组长很快理清了思路,指出对亏损的问题,不管如何分担和调整,一律以投资收益账户中涉及对B公司投资的借方和贷方发生额相抵后的净额作为纳税调整的依据;对于减值准备,一律以减值准备账户贷方余额为准进行纳税调整,如果处置过长期股权投资,应同时结转计提的减值准备。另外,对G公司将对B公司投资成本的50%转作营业外支出的问题,要看其处理的依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在陈组长的指导下,小李查清了上述问题,并提出了纳税调整的处理意见。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专项审计报告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专项审计报 告 篇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核报告模板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审核报告 一、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由×××、×××投资设立,于年月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有注册资本元。法定代表人:。 公司主要从事:。公司住所:。税务登记证号:。 二、审核情况 该公司2014年度申报的财产损失XX元,经审核,该公司符合税法规定的财产损失XX元、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财产损失XX元。具体情况如下: 货币资金损失 公司年月日账面现金元(其中人民币元;××币元,折合本位币元),经盘点,现金实存元(其中人民币元;××币元,折合本位币元),扣除责任人赔偿元,公司现金净损失元。 (二) 坏账损失

1.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等原因形成损失 公司年月与××公司发生××商品购销业务,截至年月,××公司尚欠公司货款元。年月日××公司经××人民法院××号文书宣告破产,后经××人民法院××号文书裁定,根据破产清算程序可收回货款元,终结破产程序,上述款项元确实无法收回,形成坏账损失元。 2. 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公司年月与××公司发生××商品购销业务,截至年月,××公司尚欠公司货款元。债务人已资不抵债、债务人连续三年亏损、债务人连续三年停止经营,并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前述款项确实无法收回,形成坏账损失元。 3. 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损失 公司年月与××公司发生××商品购销业务,截至年月,××公司尚欠公司货款元。年月日经双方协商、××人民法院××号文书判决公司与× ×公司进行债务重组,重组后尚可收回货款元,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元,形成坏账损失元。 4. 不可抗力因素损失 公司年月与××公司发生××商品购销业务,截至年

怎样填报《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怎样填报《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1、本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持有收益、处置收益,以及上述业务会计核算与税收的差异调整情况,据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相关科目。 2、本表分为上下两部分,上半部分为表的主体部分,分为投资成本、股息红利、投资转 让所得;下半部分为投资损失补充资料。 二、填报注意事项 1.本表仅填列居民纳税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的长期股权投资; 2.长期股权投资按规定提取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不在附表十填列,在本表反映;3.企业持有的超过5 个纳税年度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可以分5 年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填列本表第15 列时不作调整,而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19 行进行调整;第 4、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在附表五第3 行反映。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1.第1 列“被投资企业”:按长期股权投资方企业填写; 2.第2 列“期初投资额”、第3 列“本年度增(减)投资额”与本表计算会计税收差 异无关,不填。网上申报软件对1、2 列作灰化处理。 3.第4 列“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成本的确认直接影响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损益,而该 列未明确是税收成本还是会计成本,同时本表12 列、13 列明确为“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与“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故本列不填,网上申报软件对此列作灰化处理。 4.第5 列“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在权益法核算下,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 数据来源: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明细科目及“营 业外收入”明细科目分析填报。 财税差异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 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税法则规定规定按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成本。 [例11-1]甲企业取得乙企业30%的股权,支付价款500 万元,取得时B 企业净资产帐面价值的公允价为2000 万元。 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600 贷:银行存款500 营业外收入100 税收上:确认投资成本为500 万元,营业外收入的100 万元在本表作纳税调减处理。 填报方法:本表5 列填100 万元。 6.第6 列“会计核算投资收益”:金额等于本表第7 列与第14 列的合计数,填报的是 持有收益和转让处置收益。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在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填写和分析.docx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政策解读和申报 操作 一、股权处置损失的政策规定及税务处理股权处置损失是企业因收回、转让、处置清算股权投资的收入减去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是指投资方对所持有的被投资方的股权进行处置所形成的损失。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财产收入为所得税应税收入。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又继续补充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收入为应税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成本在股权持有期间不得扣除,只有在股权转

让或处置时方能扣除。这是《企业所得税法》对股权转让所得税业务的一般性规定。 如果投资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没有取得收益,而发生股权转让损失,投资方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进一步对税法准予扣除的损失范围进行具体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根据上述规定,这里的财产转让损失应该包括股权转让损失。因为顾名思义,转让财产损失,是指企业转让财产的所得,不足以全部抵免企业因获得该项财产而发生的对价支出,两者之间的差额就属于企业的转让财产损失。因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收入包括股权转让收入,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 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 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 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税收政策未对股权投资

损失税前扣除做限制性规定,因此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不再受当期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的限制。 新税法实施,新发生的上述业务应在实际发生年度一次性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权转让损失不能自行扣除 虽然股权投资损失不再受限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但不能自行扣除,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除企业自行计算扣除以外的资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国税发[2009]88号未将股权转让损失作为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同时在实务中,股权转让发生在关联方直接比较常见,价格不公允也很普通,为堵塞税收漏洞,目前税务机关一般都要求股权转让损失需经

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此,企业报批时最好准备报损所需的资料,包括:能证明股权转让损失的转让协议或合同;原始投资协议或合同;相应的收款和付款凭证、成交及入账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损失的书面声明等。 3、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时,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减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上述规定规定新税法实施后仍然有效。

【老会计经验】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如何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转让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损失如何税前扣除?如果报批应提供那些资料?【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对于企业以前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同时根据国税发〔2009〕88号规定,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买卖股票发生的损失以外,其他股权投资损失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报批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能证明股权转让损失的转让协议或合同; (二)原始投资协议或合同; (三)原始投资(股权转让成本)的验资报告; (四)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被转让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相应的收款和付款凭证、成交及入账证明;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损失的书面声明;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

股权投资损失的确认条件 股权投资损失的确认方式是什么

金斧子财富:https://www.wendangku.net/doc/693943612.html, 股权投资是我国投资者的主要投资渠道之一,无论是个人投资者还是企业都可以进行股东投资,如果投资了一间好的企业,能为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但也有可能造成投资的损失,那么股权投资损失的确认方式有是怎样的?下面,金斧子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股权投资损失的确认条件,股权投资损失的确认方式是什么? 一、股权投资损失的确认方式 既然股权转让是企业转让财产的一种行为,那么自然也会出现股权转让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的出台,对这一问题有了明确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即企业可以在损失发生年度一次性确认损失予以税前扣除。 接下来又遇到一个实际问题,就是企业如果在损失发生年度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及时确认损失,那么在以后年度还可以确认该损失吗?对此问题,国税总局在2011年重新修订颁布的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对于以前年度的损失未能在当年予以扣除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扣除,然后再如何确认扣除股权转让损失来自对企业所得税实际缴纳情况调整,但追补确认年度不得超过5年期限。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民间借贷证据清单及起诉状范本

当事人诉讼主体适格证 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出借款项时保留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很有必要);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工商登记档案,社团法人登记证等;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登记资料。

4、如列夫妻另一方为共同被告,还应提交夫妻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等)。 5、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的主体登记资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 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 据1、制作证据清单,证据清单上应载明证据的名称,证明内容、原件or复印件、页码,方便案件审理; 2、借款合同、收据、还款计划书、还款承诺书等债权凭证; 3、应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交付借款的凭证; 3、如果没有借款合同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的其他证据,并提供

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4、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合同等证明担保事实存在的证据。 5. 有抵押的,应提供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手续及相关权利凭证; 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提供诉讼请求中要求支付的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载明起算日及截止日期及利息计算标准等,以免法官发问时手忙脚乱答不出来。 诉讼保全所需的证据材 料1、应提供诉讼保全申请书; 2、被申请人(被告)名下财产线索信息(银行账号,公司股权查册表、房产信息查册表、车辆信息查册表等);

3、申请人应提供等额财产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如 果申请人无相应财产提供担保,也可以花一些钱找 本地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保函)。 1. 还款催收通知书、催收短信、催收电话录音等; 诉讼时效证明 2. 债务人出具的还款计划或者还款承诺书等。 注意,遇到案件比较复杂,涉及金额比较大的,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取证和诉讼,从而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起诉状范本: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县xx镇xx 村xx组,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

股权投资处置收益

股权投资处置收益 (一)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概念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摘自国税发[2000]118号、京国税[2000]140号) (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处置收益)计征所得税 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国税发[2000]118号、京国税[2000]140号) 2.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收益,应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出售或转让有价证券而发生的损溢,应作为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处理。 (摘自国税发[1998]097号) (三)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处置收益)的计价方法 1.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企业受让的各项资产,可按照取得该项资产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摘自国税发[1998]097号) 2.企业“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提出时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差额”是指按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计算后,应增加或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 (摘自京国税[1997]166号) (四)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上交财政的不征所得税 1.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1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资料清单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一、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1、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3、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4、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二、会计资料: (一)、被投资方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情形: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长期股权投资入账时相关凭证、明细帐) 2、投资出让及损失的凭证及明细账 3、初始投资合同(协议);如股权不是原始取得需提供股权转让协议。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 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5、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如投资后一直无投资收益,需提供 无投资收益的说明。 6、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证明;(清算报告及清算股东决议) 7、《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二、备查资料: 1、转让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验资报告。 2、受让方基本情况(营业执照)

以下为学习资料: 执行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鉴证程序时,应特别关注: (一)调查股权(权益)性投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1、了解管理层对于推行严格的股权投资内部控制制度的态度及措施; 2、企业股权性投资业务的实施是否将业务授权、业务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股权投资资产的保管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在实施过程中能否做到互相牵制监督以规避舞弊的可能性; 3、企业股权投资是否编制投资计划,是否对投资对象、投资目的、影响预期投资收益的风险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是否在投资业务实施前进行了严格的审核,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4、是否具备健全的有价证券保管制度,如记名股票和不记股票的保管;同时,了解在股权性投资业务持续期间,是否实施了必要的风险评估程序,在可预见的损失发生期是否实施了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5、是否对每一项股权投资都设立了明细分类账进行详细的分类核算,并及时记录投资收益及投资变更情况,判定投资收益记录是否准确。 (二)区分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具体情形: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情形;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的情形; 4、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的股权(权益)性投资。 (三)确认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各类投资确已形成财产净损失,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确认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股权投资退出机制

所谓投资退出机制,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在所投资的风险企业发展相对成熟或不能继续健康发展的情况下,将所投入的资本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本形态,以实现资本增值或避免和降低财产损失的机制及相关配套制度安排。风险投资的本质是资本运作,退出是实现收益的阶段,同时也是全身而退进行资本再循环的前提。它主要有四种方式,包括股份上市、股份转让、股份回购和公司清理。 目录 投资退出机制的意义和作用 投资退出机制的方式 我国投资退出机制的不足 投资退出机制的意义和作用 投资退出机制的方式 我国投资退出机制的不足 展开 投资退出机制的意义和作用 [1]风险投资的本性是追求高回报的,这种回报不可能像传统投资一样主要从投资项目利润中得到,而是依赖于在这种“投入—回收—再投入”的不断循环中实现的自身价值增值。所以,风险投资赖以生存的根本在于资本的高度周期流动,流动性的存在构筑了资本退出的有效渠道,使资本在不断循环中实现增值,吸引社会资本加入风险投资行列。投资家只有明晰的看到资本运动的出口,才会积极的将资金投入风险企业。因此,一个顺畅的退出机制也是扩大风险投资来源的关键,这就从源头上保证了资本循环的良性运作。可以说,退出机制是风险资本循环流动的中心环节。 风险投资与一般投资相比风险极高,其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动力在于追求高额回报,而且由于风险投资企业本身所固有的高风险,使风险投资项目和非风险投资项目相比更容易胎死腹中。一旦风险投资项目失败,不仅获得资本增值的愿望成为泡影,能否收回本金也将成为很大的问题。风险投资家最不愿看到的就是资金沉淀于项目之中,无法自拔。因此,投资成

功的企业需要退出,投资失败的企业更要有通畅的渠道及时退出,如利用公开上市或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企业、规范的破产清算等,以尽可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水平。 风险投资是一种循环性投资,其赖以生存的根本在于与高风险相对应的高度的资本周期流动,它通过不断进入和退出风险企业实现资本价值的增值。风险投资产生的意义在于扶持潜力企业成长,那么其自身有限的资产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流动性,才能不断地扶持新企业。如果缺乏退出机制,风险投资者投入到风险企业的资金达到预期增值目的后,却难以套现,将会使风险投资者的资产陷入停滞状态,它就无法再去寻找新的投资对象,那么,这种风险投资本身也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风险投资所投资的企业往往是比较“新”的企业(包括重组、并购等),或者说是高新技术的新兴产业企业,而市场也缺少对于其本身价值评估的度量标准,因为这类企业的无形资产往往占有很高比重,并且评定企业需要看其未来的成长,所以按照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投资者所获得的资产增值恰恰可以作为一个比较客观的市场依据,如此,市场也将更成熟与规范。 投资退出机制的方式 股份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IPO)作为国际投资者首选的投资退出方式,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外商同样可以通过股份上市的方式退出在华投资,而且已为一些投资者所采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实践,就股份上市的退出机制而言可以采用境外控股公司上市、申请境外上市和申请国内上市三种途径。 1.境外控股公司上市 在国际投资的实践中,投资者通常不会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而是首先在一些管制宽松的离岸法区如百慕达、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美国特拉华州和香港等地注册一家控股公司,作为一个项目公司进行对华投资,而投资者通过该控股公司间接持有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者设立一家控股公司进行投资的目的一方面是通过法人制度规避投资风险,另一方面是为日后该控股公司的上市和重组做好准备。 以控股公司的形式申请上市是国际上通行的上市模式,为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和证券交易所所接受,如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均接受控股公司的上市。深圳金蝶软件公司在1998年引入了美国国际数据公司(IDG)的风险投资,为了在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金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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