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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示范城市方案

重庆市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示范城市方案
重庆市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示范城市方案

渝办发〔2010〕32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

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示范城市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重庆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示范城市

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完成“十一五”建筑节能工作目标以及节能减排总体目标,我市于2007年启动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并于2009年年底被国家确定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全国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根据2010年我市《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发展低碳建筑,建设全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示范城市”的工作部署,推进示范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下达我市的示范城市建设目标任务,在继续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的基础上,于2011年前建成全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于2012年前对200栋以上的重点建筑开展能耗实时监测,掌握各类型建筑的用能特征,制定用能定额和超定额加价等制度,完善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促进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提高节能运行管理水平,降低建筑能耗,培育、规范建筑节能服务市场,为开展高耗能建筑节能改造奠定基础。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分项计量装置安装。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用能特点及前期建筑能耗统计和审计结果,筛选出200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能耗监测对象,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相关技术导则〉的通知》(建科〔2008〕114号)等文件要求,对监测对象的电、燃气、水等分类能源资源消耗及照明插座用电、空调用电、动力用电、特殊用电等分项能耗安装计量装置并进行实时动态监测。2010年完成40栋建筑分项计量装置安装,2011年完成70栋建筑分项计量装置安装,2012

年完成90栋建筑分项计量装置安装。

(二)能耗监测数据中心建设。在市城乡建委建设信息中心建立全市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中心,于2010年和2011年分2期建成,实现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各项能耗数据的采集、接收、统计、汇总以及计算、分析等。通过能耗动态监测数据积累,掌握各类型建筑的用能特征,检测和分析建筑耗能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节能改造意见。因工作需要,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与该数据中心共享数据。

(三)技术标准和制度体系建设。总结示范城市建设经验,研究制定《重庆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标准》、《重庆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超定额加价制度》、《重庆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监测系统分项计量装置安装操作规程》等一系列标准、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技术标准体系和制度体系。

(四)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其他工作。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8〕319号)要求,深入开展信息采集、能耗统计、能耗审计和能效公示工作,进一步摸清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总体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由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机关事务局、市统计局、市交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商委、市国资委、市旅游局、市电力公司、重庆燃气集团、市水务集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确定市建筑节能中心作为示范城市建设具体承办单位,重庆大学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市城乡建委建设信息中心作为市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中心承建单位,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能力的能源管理公司作为分项计量装置安装具体实施单位,共同承担示范城市建设具体任务。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具体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财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领导、指定专人进行组织协调,积极配合开展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有关部门应向市城乡建委报送所联系建筑信息,与市城乡建委共同确定开展能耗监测的建筑清单,并协调有关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配合做好分项计量装置安装等工作,共同分享示范城市建设成果。其中,市机关事

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公共机构建筑,市交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交通枢纽管理单位,市商委、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大型商场和超市,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大型写字楼的物业管理机构,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星级酒店。

(四)电、燃气、水等能源资源供应部门应配合做好示范城市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建筑的分项计量装置安装工作,并配合提供相关建筑的电、燃气、水消耗量等有关数据。

(五)被列入监测对象的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积极配合做好分项计量装置安装等工作,并有权分享本建筑分项计量数据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示范城市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以及组织实施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示范城市建设有关工作。逐步建立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奖惩考核机制,把节能量纳入单位GDP能耗降低的考核目标体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和配合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加强公共建筑用能管理,共同推进公共建筑节能降耗工作。

(二)建立支撑体系。整合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能源服务公司等单位的作用,共同做好能耗监测、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用能定额制定等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三)强化资金保障。在中央财政支持我市建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基础上,市财政安排落实能耗监测平台建设的配套资金,保障能耗监测平台的建设和持续运行。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大力宣传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提高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认识,努力营造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的社会氛围。

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节能方案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1月11日印发

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

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 一、什么是城市总体规划 (一)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二)城市总体规划如何制定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在报请审批之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三)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和范围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总体规划中包含近期建设规划,对城市近期的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城市规划区范围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四)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二、重庆历次城市总体规划概况 (一)陪都十年计划 重庆陪都建设计划委员会在1946年4月,完成了现代重庆的第一个城市规划---《陪都十年建设计划草案》,提出了疏散市区人口,降低人口密度,发展卫星城镇的设想,在渝中半岛以外规划了弹子石、沙坪坝、铜元局等12个卫星市,香国寺、杨家坪、新桥等18个卫星镇和五里店、歇台子、九龙坡等12个预备卫星市镇。 (二)重庆城市初步规划 重庆于1960年编制完成了解放后的第一个城市总体规划《重庆城市初步规划》。城市用地继续“大分散、小集中、梅花点状”的布局原则,强调将工业在更大范围内分散,规划了市中区、大杨区、大渡口区、沙磁区、中梁山区、江北工业区、弹子石工业区、南坪工业区、李家沱—道角工业区等9个片区,在外围规划了北碚、歇马、西彭和南桐4个卫星城。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2007年11月23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和材料,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能源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经委、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规划、土地、房产、质监、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按法定程序发布。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节能技术性能认定公告制度,及时制定、公布并更新推广使用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目录。 第十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2017重庆建筑节能材料发展报告

2017年度重庆市建筑节能材料发展报告 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 重庆市建筑节能协会 重庆市墙体材料工业行业协会 2018年1月

前言 为推动我市城乡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4〕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等文件精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市委五届三次全会精神,我市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行动计划”目标为指引,着力强化建筑节能材料应用管理,提升建筑材料绿色化水平,培育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产业化基地,促进传统建材行业转型升级。 自2008年《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实施以来,2010年我市开展建筑节能技术备案管理与性能认定,建立了市城乡建委监督管理、市建筑节能中心承担认定日常工作、建筑节能政策解释,行业协会协调指导三位一体的建筑节能材料管理工作模式。创新性地在全国率先建立墙体自保温应用技术体系,率先推动建筑保温隔热材料板材化、工厂化和成品化。2015年率先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标准》,开展绿色建材评价。2016年底,我市公共建筑、主城区居住建筑已全面强制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要求。截至2017年12月,已将新型墙材、节能门窗和保温材料等504家企业805项节能建材纳入了建筑节能技术备案管理,培育扶持45个产业化示范基地。 建筑节能技术的规范管理和示范基地引导,促进了我市建筑节能材料的快速发展,技术性能不断提升,产品竞争力不断增强,行业不断发展壮大,为下一步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打

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提高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果,确保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161号)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通过市城乡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我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实施计划,改造后实现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目标的项目;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的财政补助资金,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和市级配套财政资金组成。 第三条市城乡建委负责全市示范项目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市城乡建委委托市建筑节能中心开展以下具体管理工作:(一)示范项目评审资料齐全性审查; (二)示范项目专家评审会组织实施; (三)示范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四)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资料初审; (五)示范项目评审资料与验收资料归档管理和统计工作。 鼓励其他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在推进示范项目建设工作中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示范项目的征集初审、监督实施以及市城乡建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节能量审核机构承担示范项目能耗基础数据等节能诊断有关情况以及改造效果的核定工作,由市城乡建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节能服务机构提供示范项目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从事建筑节能诊断、技术咨询和设计等节能服务的单位,由市城乡建委通过专项备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六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进行改造修缮时,宜同时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七条鼓励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章示范项目申报 第八条示范项目应在确保节能改造效果的基础上,采取经济、适用、安全的节能技术措施,对建筑内的照明插座、采暖通风空调系统、动力系统、特殊用电等进行综合节能改造。具备条件的,还应对其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 第九条申报示范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示范项目应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商场、宾馆饭店、医疗卫生和文化教育等公共建筑,实施改造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 (二)示范项目应提供不少于2年连续的能源消费账单、建筑竣工图纸、用能设备的明细及技术参数。 (三)申报单位应为示范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和节能服务公司。对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修缮类工程项目涉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相关内容的,其投资主体可为申报单位。 第十条示范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与节能服务公司应参照《重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11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1 ―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一)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 (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2 ―

【完整版】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 一、总则 (一)编制背景 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年)》对指导重庆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规划确定的2010年的部分发展目标已提前实现。经过直辖以来的建设,重庆已整体步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为紧紧抓住本世纪前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适应新世纪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引导城市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2004年3月建设部《关于同意修编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函》,特编制《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市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规划期限 近期:2007-2010年;远期:2011-2020年;远景展望到2050年。 (四)规划范围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范围为重庆市行政辖区,面积8.24万平方千米。 都市区规划范围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九个行政区,面积5473平方千米。

(五)规划区 都市区的规划区范围与都市区范围一致。 都市区以外的各城市、镇、乡、村庄的规划区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二、城市性质、发展目标 (一)城市性质 重庆是我国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国家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西南地区综合交通枢纽。 (二)发展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等机遇,把重庆加快建成西部地区的重要增长极、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三、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一)城镇化发展方针 坚持分类指导原则,着力建设都市区,加快培育大城市和区域性中心城市,重点发展中小城市和有条件的建制镇,推进城镇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人口与城镇化水平 规划至2010年,全市总人口3000万人,城镇人口1615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53.8%;至2020年,总人口3100万人,城镇人口2160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70%左右。 (三)区域协调发展 1、市内三大区域协调发展 构建“一圈两翼”的区域空间结构,即以都市区为中心的一小时经济圈,以万州为中心的三峡库区核心地带为渝东北翼,以黔江为中心的乌江流域和武陵山区为渝东南翼。分别发挥三大区域各自的优势,

《重庆市江津区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

第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编制目的 为了全面推进江津区域经济建设,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特编制《重庆市江津区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区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区域中心城市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三条规划原则 (一)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加强提高土地利用率,发挥土地的最大综合效益。 (二)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深入研究江津区的发展环境和条件,合理进行产业空间布局,全方位促进江津区经济社会发展。 (三)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原则。充分利用江津区的人文和自然景观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突出山水园林城市的风貌特色,营造优美的人居环境。 (四)有利于规划实施的原则。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又照顾现实的发展要求和近期实施的可行性,又好又快推进城市健康发展。 第四条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四)《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五)《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 (六)《重庆市江津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七)《江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八)《一小时经济圈江津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规划期限 近期为2007—2010年,远期为2011—2020年;规划远景展望至2050年。 第六条规划范围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范围为江津区的行政辖区,面积3219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包括几江街道办事处、德感街道办事处、支坪街道办事处和双福镇的全部行政辖区,城市规划区总面积约343平方公里。 第七条规划适用范围 在重庆市江津区行政辖区内从事各项城市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和各种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划。文本中带有下划线和加黑字体的内容为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1--5节) 第二章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一节规划目标及发展战略 第八条区域发展目标 至2020年使江津成为“1小时经济圈”增长极核的重要组成部分,重庆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能源基地、物流基地和“1小时经济圈”辐射川南和黔北地区的重要节点,对外实现区域协调,对内实现城乡统筹,成为经济发达、社会和谐、人居环境优良的区域性中心城市。 近期2010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2万元,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大体健全和均衡,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就业服务、公共安全、公共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条例相关规定作如下解读: 一、《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出台背景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属性。温家宝总理指出,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和乡村规划工作,我市先后出台了《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推动城乡建设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两个地方性法规制定时间较早,诸多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新形势的需要。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强调了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和村庄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作了很多新规定,亟需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落实,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的一些授权性和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 此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加快建设“五个重庆”,对新时期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直辖以来,我市根据特殊市情实施的城乡总体规划的制定、

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一系列实践经验,也迫切需要在地方性法规中作进一步规范。 重庆市规划局作为《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起草部门,从2005年开始进行相关调研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经全国人大批准公布后,于2008年6月起草完成了《条例》(送审稿)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在市政府法制办主持下,经过近一年的反复论证、修改,《条例》于2009年5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09年5月、7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分别对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2009年9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于9月25日审议通过。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包括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八十一条。 (一)第一章总则 1、紧扣城乡规划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的本质,突出体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先规划后建设等原则,凸显城乡规划的综合性。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创新城乡规划体系,以城乡总体规划统揽全局,各层次、各类别规划层层落实、逐步深化。明确了在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纳入规划管理。实现宏观把握、中观控制、微观管理。涉及条款: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

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

一、规划策略 1、经济、社会、人口、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策略 2、生态空间发展策略 3、“多中心组团式”发展策略 4、集中紧凑发展策略 5、新区拓展与旧城更新相结合策略 6、交通适应及引导发展策略 二、城乡协调发展与城市空间结构 (一)城乡协调发展 构筑都市区城乡一体、协调发展的格局,加快城镇化进程,缩小城乡差异;加强郊区小城镇建设,提升小城镇对郊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和服务功能,形成聚集效应,促进土地集约利用;保护郊区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质量。 城镇空间布局与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逐步形成分工合理、高效有序的网络状城镇空间结构。加强农村居民点的整合和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公共服务设施水平。 (二)都市区空间层次 都市区在空间上分为主城区和郊区两个部分。主城区为集中进行城市建设的区域,范围为2737平方千米,其中,中心城区位于中梁山、铜锣山之间,是主城建设的主要区域和旧城所在地,范围为1062平方千米。郊区范围为2736平方千米。 (三)城市主要拓展方向 城市拓展的主要方向为内环线以北、中梁山以西以及铜锣山以东。 (四)城市空间结构 城市空间结构为“一城五片、多中心组团式”。 主城由中部、北部、南部、西部、东部五大片区组成。多中心包含一个城市中心和六个城市副中心。主城城市建设用地分为十六个组团和八个功能区。 三、城市规模 (一)人口规模 规划至2010年,都市区总人口73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660万人;规划至2020年,都市区总人口98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930万人。 规划至201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520万人;规划至2020年,城市人口635万人。 (二)用地规模 规划至2010年,都市区城镇建设总用地为580平方千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为88平方米;规划至2020年,城镇建设总用地为865平方千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为93平方米。 规划至2010年,中心城区城市建设总用地为401平方千米,人均城市建设用地为77.1平方米;规划至2020年,城市建设总用地为520平方千米,人均城市建设用地为81.89平方米。 四、城市功能布局 (一)片区 以片区为格局有机组织城市人口和功能,各片区具有相当的人口规模,城市功能完善,既相对独立,又彼此联系,相互协调发展。每个片区包含若干组团和功能区。 中部片区为中梁山以东、铜锣山以西,长江和嘉陵江环抱的区域。主要为现状建成区。重点加强和提升城市中心品质,完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逐步疏解人口和功能,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用地布局,大力发展以金融、商贸、现代物流以及都市区旅游为主的第三产业;以重钢搬迁为契机,提升大渡口的城市功能,分担杨家坪城市副中心的部分职能。 北部片区为嘉陵江以北,中梁山和铜锣山之间的区域。以北部新区、江北城现代商务区为重点,

重庆市城镇体系规划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之市域城镇体系规划(2007-2020年) 一、人口与城镇化?城镇化发展方针:坚持分类指导原则,着力建设都市区,加快培育大城市和区域性中心城市,重点发展中小城市和有条件的建制镇,推进城镇协调、可持续发展。?城镇化发展道路:走土地集约、综合承载能力强的集约型城镇化发展之路。坚持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协调发展。有序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村人口城镇化。 人口与城镇化水平:规划至2010年,全市总人口3000万人,城镇人口1615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53.8%;至2020年,总人口3100万人,城镇人口2160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70%左右。 二、区域协调发展 市内三大区域协调发展:构建“一圈两翼”的区域空间结构,即以都市区为中心的一小时经济圈,以万州为中心的三峡库区核心地带为渝东北翼,以黔江为中心的乌江流域和武陵山区为渝东南翼。 与周边省的协调发展: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构建成渝经济区,强化与南贵昆经济区、汉中经济区、武汉城镇群等的区域合作,进一步发挥重庆在长江上游经济带中的区位优势和增长极优势,发挥中心城市的战略支撑、对外交流和辐射带动功能,推动西部地区的整体发展。 ?三、城镇体系?城镇体系结构:市域城镇分为市域中心城市(都市区)、区域性中心城市(万州、涪陵、江津、合川、永川、黔江)、次区域性中心城市(长寿等25个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城镇)、中心镇(规划95个)和一般镇(规划至2020年,400个左右)五个等级。规划至2020年,形成1个特大城市、6个大城市、25个中等城市和小城市、495个左右小城镇的城镇体系。??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新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形成以各级城市为中心、镇乡为节点,各级中心村、基层村有机结合、结构完整、规模适度、功能合理、配套完善的村镇体系。 村庄的发展模式分为集中扩建、保留整治、撤并三类。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

7月7日九龙坡政府便一口气推出34宗近7000亩土地 【重庆市政府网】本文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6b10954864.html,/today/news/417076.htm 引用或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明确标注“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b10954864.html,/experience05/experience05090922035_all.htm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 2009年07月31日来源:网络 总则 (一)编制背景 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年)》对指导重庆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规划确定的2010年的部分发展目标已提前实现。经过直辖以来的建设,重庆已整体步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为紧紧抓住本世纪前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适应新世纪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引导城市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2004年3月建设部《关于同意修编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函》,特编制《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年)》。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市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规划期限 近期:2007-2010年;远期:2011-2020年;远景展望到2050年。 (四)规划范围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范围为重庆市行政辖区,面积8.24万平方千米。 都市区规划范围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九个行政区,面积5473平方千米。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退让 第五章空间形态 第六章公共空间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第八章特别规定 第九章附则 附录1名词解释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附表 附图 ― 1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实施建设的,其有关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总平面图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系统。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用地分类及指标)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 2 ―

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附表1)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附表2)的规定。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应当符合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附表3)的规定。 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在有利于城市空间形态、优化城市功能布局的前提下,符合以下原则的,相邻多个地块的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可以进行总体平衡,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程序修改: (一)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增加,各类计容建筑面积不突破; (二)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不减少,且符合相关专业专项规划; (三)不突破附表1、附表2 的要求。 第五条(规划用地兼容性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以对规划用地性质作出兼容规定。兼容分为选择性兼容和混合性兼容两类。 选择性兼容的,应当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选定一项用地性质及其对应的规划指标进行管理。 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兼容用地性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兼容性质的选择应当符合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 3 ―

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年)

《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年)》 总体规划 (一)编制背景 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年)》对指导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规划确定的2010年的部分发展目标已提前实现。经过直辖以来的建设,已整体步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为紧紧抓住本世纪前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适应新世纪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引导城市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2004年3月建设部《关于同意修编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函》,特编制《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年)》。 (二)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市发展和对外开放,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规划期限 近期:2007-2010年;远期:2011-2020年;远景展望到2050年。 (四)规划围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围为市行政辖区,面积8.24万平方千米。

都市区规划围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九个行政区,面积5473平方千米。 (五)规划区 都市区的规划区围与都市区围一致。 都市区以外的各城市、镇、乡、村庄的规划区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和材料,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能源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经委、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规划、土地、房产、质监、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按法定程序发布。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节能技术性能认定公告制度,及时制定、公布并更新推广使用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目录。 第十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第三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方案设计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进行审查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体形、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市和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重庆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重庆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规划目标是把重庆建设成为“一中心,多组团、城镇群集合”的现代化大都市,逐步形成由特大城市——区域性中心城市——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组成的层次分明、规模适度、功能合理的长江上游经济中心、现代制造业基地和长江山峡生态功能区。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以下简称《新总规》)。重庆第一次被明确定位为:中国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国家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西南地区综合交通枢纽。按照国务院的要求,重庆作为特大经济城市,将带动川东以及西南地区、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到2020年,重庆市将形成1个特大城市、6个大城市、25个中等城市和小城市、495个小城镇,以多中心五个等级谋求市域城镇大发展。重庆市域城镇分为五个等级:市域中心城市、区域性中心城市、次区域性中心城市、中心镇和一般镇。到2020年,重庆市将形成都市区1个特大城市、6个大城市、25个中等城市和小城市、495个小城镇的城镇体系。 都市区是重庆市市域中心城市,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功能集中体现的地区。突出其在长江上游经济带和西部地区的核心地位,改造传统产业,培育新型产业体系,发展高新技术和现代服务业,加强交通运输、物流配送、资金融通、现代管理、综合服务、技术传递中心功能建设,提升区域辐射带动能力。 万州是重庆东部区域性中心城市,规划发展成为重要的航运中心、物流中心和辐射川东北、陕南、鄂西的区域中心。 涪陵是重庆中部区域性中心城市,乌江流域物资集散地。积极培育高科技产业,推进核能能源开发,强化对乌江流域的辐射作用。

江津是重庆南部区域性中心城市。大力发展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商贸、旅游等第三产业,不断完善中心城市功能。 合川是重庆北部区域性中心城市。大力进行以电力为主的能源开发。重点发展食品、轻纺、建材、商贸等产业,积极发展旅游业。 永川是重庆西部区域性中心城市。发展商贸物流业,积极发展职业教育产业和旅游业。 黔江是东南部区域性中心城市,渝、鄂、湘、黔四省(市)商贸重镇。大力发展食品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旅游业。 长寿等25个区县(自治县)次区域性中心城市,发挥承接和传导经济辐射的功能,带动广大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1、三种模式建设新农村 重庆市新农村的发展建设将采用集中扩建、保留整治、撤并三类发展模式。 位于平坝、丘陵和低山区,经济、基础设施、交通、自然资源等条件相对优越的行政村,进行集中扩建;位于丘陵和低山区的其他行政村,经济、基础设施、自然资源等条件一般,离主要交通线较远的行政村,进行保留整治;对规模过小、位置较偏僻、基础设施差、缺乏基本生存条件,以及位于风景区及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等特殊控制区内的行政村,原则上进行撤并。 到2020年,重庆市形成以各级城市为中心、镇乡为节点,各级中心村、基层村有机结合、结构完整、规模适度、功能合理、配套完善的村镇体系。中心村还设置“一校三室一园一场”的公共服务设施,即村小学、办公室、卫生室、文化活动室、五保家园、运动场地。基层村也要设置“三室一场”,即办公室、卫生室、文化活动室、运动场地。 2、重点保护三峡库区生态 到2020年,生态步入良性循环,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面达到二级,森林覆盖率达到45%,水土流失得到基本治理,地质环境安全监测体系健全,生物多样性得到保护。 《新总规》对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也做了明确的部署。要求重点建设三峡库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积极开展以水土流失治理为重点的综合整治和以生态脆弱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2年6月11日渝府令[2002]第132号文发布 根据2006年2月27日 渝府令第193号文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 地块控制 第六条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但不得大于《表二》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条 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图上还须标明车辆出入口的方位或位置。 建筑用地范围线、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其面积计算精确到平方米。 第十一条 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  S1 FAR=------ S2 其中:FAR——建筑容积率 S1——地上建筑面积 S2——建设用地面积

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3

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三章城市性质与城市规模 第五章都市圈用地布局 第七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九章环境卫生 第十一章城市交通 第十三章城市能源 第十五章邮电通信,广播电视 第十七章市场建设 第十九章城市防灾 第二十一章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 第四章城镇体系 第六章主城及社区建设 第八章环境保护 第十章园林绿地与风景旅游 第十二章对外交通 第十四章城市水源,供水和排水 第十六章教育,文化,体育,卫生 第十八章蔬菜,副食品基地 第二十章主城近期建设与中期安排 第二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指导重庆在本世纪末和二十一世纪初的城市建设和发展,实现把重 庆建设成为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和现代化城市的战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特编制1996---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条总体规划修编的原则: (一)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重点控制城市中 心地区的人口规模.协调城市群的发展,实现市域范围内大,中,小城镇的有机结合; (二)遵循"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城市发展的 同时,努力提高土地的使用价值,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优化城市 用地结构,综合部署各项建设,促进人口的合理分布; (三)坚持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控制环境污染,增加城市绿地,注重城市景观,建立 与城市和人口发展相适应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四)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科学和文化艺术价值的文物 古迹,风景名胜和传统街区,弘扬优秀的城市文化传统,充分体现山城和江城的特色.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 2018 年1 月23 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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