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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教字…2008?219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有关省属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我们修订了《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2003年印发的《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项目检查和绩效考评办法》(浙财教字…2003?42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1 —

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 绩效评价办法(修订稿)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改善我省高等教育办学条件,规范和提高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 (一)获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资助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二)获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资助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对获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或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每个项目追踪三年。 二、评价原则 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评价组织 (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评价工作,确定并公布待评价实验室名单; (二)专家组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原则上每个专家组人数—2 —

不少于5人; (三)绩效评价采取听取情况汇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四、评价指标与标准 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评价指标分为业务指标、财务指标两大类,每大类指标的分值均为100分,权重分别为65%和35%。根据实验室建设类型的不同,分为基础实验室评价指标和专业实验室评价指标。 (一)对基础类实验室,业务指标包括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建设进度、实验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支撑条件保障等;财务指标包括经费使用和管理、会计信息质量、资产的配臵与使用等(具体的指标与标准详见附1-1)。 (二)对专业类实验室,业务指标包括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建设进度、实验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支撑条件保障和科研水平等;财务指标包括经费使用和管理、会计信息质量、资产配臵和使用等(具体的指标与标准详见附1-2)。 五、评价程序 (一)省财政厅下发通知后,各省属高校实验室应根据绩效评价的要求进行自评,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评报告及相关表格(见附2);自评报告及相关表格文本一式6份,电子文档1份,报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3 —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 电梯等升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11〕249号 省质监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及其他电梯用户的负担,规范电梯等升降设备检验收费,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费中的楼层加价费,从第6层开始,由现行每层加价80元降低为每层加价50元,具体检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继续执行浙政发〔2008〕66号规定,停止征收电梯年检时减速器校验费,住宅电梯定期检验费在附件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30%。 三、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应严格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增加检验频次。 四、本通知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165号)中有关电梯检验收费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浙江省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备注: 1.电梯、杂物电梯、升降机、提升机相关表列标准是指额定速度≤1m/s、额定载重量≤1000kg、层站(门)≤5层(5层门)、起升高度≤15米相应设备的定期检验收费标准。若上述设备额定速度为1.0m/s-1.75m/s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10%,1.75m/s- 2.5m/s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15%;2.5m/s 以上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20%;若额定载重量1000kg-2000kg 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10%,2000kg以上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15%;若层站(门)超过5层,每增加一层站(门)加收50元;升降机、提升机起升高度超过15米时,每增加2.5米或一个标准节加收表列标准5%。 2.自动扶梯相关表列标准是指提升高度≤6米且使用区段长度≤12米设备的定期检验收费标准,若提升高度大于6米时加收表列标准的20%;使用区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人社发 [ 2011 ] 221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0] 1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本实施意见下发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本人选择的缴费基数和统一的缴费比例计算确定。缴费基数由本人按2010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上述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基础养老金时,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本人选择的月缴费基数除以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计发月数根据参保人员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确定。 四、统筹解决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参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解决办法,统筹解决其他相关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一)具有本省户籍的退休军人,可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复退军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现行办法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预[2015]5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2.11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财预〔2015〕50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5〕41号)精神,进一步调动省与市、县(市)积极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生态文明更好更快发展,现就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强化主体责任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省与市县三者之间关系,厘清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二)促进财力均衡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完善转移支付地区分档体系,实施“因素法”分配,进一步提升民生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三)推动区域发展 坚持省管县财政体制,优化激励约束机制,引导设区市在推动区域统筹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促进区域资源共享和经济社会有序均衡发展。 二、推进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逐步推进分行业分领域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工作。省与市、县(市)收支范围、收入分成(增量分成和总额分成)、所得税分享改革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基数返还等仍按原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按《国务院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5〕10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市、县(市)2014年原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定额上解中央。省对市、县(市)消费税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改为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数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财政管理体制的收支基数以2014年市、县(市)财政收入、财力决算数为基础核定。 三、优化转移支付分档体系 优化完善转移支付地区分类分档体系,建立换档激励奖补机制。以各市、县(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济动员能力、财力状况等因素为依据分为二类六档(详见附件2)。其中:淳安县等7个县,转移支付系数为1;苍南县等18个市、县(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9;三门县等4个市、县(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8;金华市等10个市、县(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6;海宁市等14个县(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4;杭州市等6个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2。

浙江财政局地点及电话

我们的·1215de 1215工作室 全省财政局地点及电话: 报名管理部门指定受理 场所 地址联系电话 杭州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财 政局会计 管理处 杭州市中河中路 152号杭州市财政 局大楼副楼一 87044124、87045719 上城区财政局上城区财 政局会计 管理科 惠民路26号(902 室) 87809221 下城区财下城区财 政局会计 朝晖路联锦大厦A 座8楼财政大厅 85771510 我们的·1215de

政局管理科 拱墅区财政局拱墅区财 政局会计 管理科 霞湾巷杭办大厦2 号楼一楼 88355202 西湖区财政局西湖区财 政局会计 管理科 文三路西18号2楼 大厅 58101871 江干区财政局江干区财 政局会计 管理科 太平门直街269号 东10楼会计管理 科 86438091 滨江区财政局滨江区财 政局会计 管理科 文三路199号高新 区江北办事中心 企业财务窗口江 南大道财政大楼 企业财务窗口 8821779787760032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杭州经济 技术开发 区财政局 会计管理 科 六号大街658号会 计服务中心 8691029586877919 我们的·1215de

政局 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财政局西湖风景 名胜区管 委会财政 局会计管 理科 龙井路1号2215室87179613 萧山区财政局萧山区财 政局会计 管理科 育才路488号萧山 区财政办事服务 中心 82723311 余杭区财政局余杭区财 政局会计 管理科 临平东湖中路236 号财政办事大厅 86223553 临安市财政局临安市财 政局会计 管理科 临天路150号会计 管理科 63713332 富阳市财政局富阳市财 政局会计 管理科 富春路11号富阳 财政局二楼202室 63323505 我们的·1215de

浙江省及下辖各市经济财政实力与债务研究(2019)

浙江省及下辖各市经济财政实力与债务研究(2019) 经济实力:浙江省是我国东部沿海的经济发达省份,也是全国以制度创新为主导的市场化改革的先行地区。2018年,浙江省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62万亿元,人均GDP和居民可支配收入分别为9.86万元和4.58万元,分别列全国第四、第五和第三。在民营经济充分发展之后,近年浙江省持续推进“数据强省”建设及“智能制造”行动计划,电子信息、电气机械以及科技服务、现代物流、金融服务、数字贸易等快速发展。全省产业结构逐步向先进的工业经济、数字经济转变。2018年全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5548亿元,同比增长13.1%,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14.5%。同年,浙江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为1.47万亿元,同比增长7.3%。其中,17大传统制造业增加值增速为6.0%,低于规模以上工业增速1.3个百分点;高技术制造、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速均高于规模以上工业,拉动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7、4.0和3.1个百分点。总体看,浙江省产业结构持续优化,2018年及2019年前三季度经济增速分别为7.1%和6.6%,虽小幅放缓,但仍处于合理区间。 浙江省经济增长逐步由投资拉动转向消费、投资、出口的协同拉动。2018年及2019年前三季度全省投资增速先降后升,消费及进出口增速有所放缓,但目前来看三者增速相对均衡。在动能转换过程中,各地级市经济增长有所区别。2018年以来杭州、宁波等产业强市的地位依然稳固,2018年地区生产总值分别为1.35万亿元和1.07亿元,经济总量合计占各地级市合计的42.98%,宁波新步入经济总量超万亿元的城市行列;温州、嘉兴经济保持较好的增长态势,2018年及2019年前三季度温州经济增速均位于全省前三,同期嘉兴市经济体量位次呈上升态势;绍兴经济增长有所企稳,增速得以维持上年水平;丽水和湖州后发力量较足,经济增速相对显著,分别以8.2%和8.1%的水平列2018年增速前两位;衢州经济增速尚好,但持续增长动力仍需巩固,各年间三大需求的增长存在较大波动;台州和舟山2018年及2019年前三季度经济增速变动较大;金华经济增速总体弱化。 财政实力:浙江省综合财力位于全国前列,近年来增势良好。2018年及2019年前三季度浙江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分别为6598.21亿元和6009.04亿元,分别增长11.1%和8.1%,税收比率均处于84%以上。同期,全省政府性基金收入分别为8736.56亿元和7123.92亿元,同比增幅分别为32.7%和13.5%。 从下辖各地级市情况看,2018年浙江省各地级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体保

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浙江省部门预算编制业务规范(试行)》

【法规名称】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浙江省部门预算编制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颁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查看 【发文字号】浙财预字[2004]10号 【颁布时间】 2004-08-11 【实施时间】 2004-08-11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浙江省部门预算编制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部门预算改革是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我省从2000年起试编部门预算已有5年,各地都积累了很多很好的经验。为适应我省“金财工程”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推进我省部门预算改革,我们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参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拟订了《浙江省部门预算编制业务规范(试行)》(详见附件),作为各地部门预算编制改革的基本框架,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细化和调整。 附件:浙江省部门预算编制业务规范(试行)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浙江省部门预算编制业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指导我省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适应我省“金财工程”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参照财政部《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业务规范。 第二条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按一定程序报经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第三条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依法、科学理财的要求,完善预算编制方法,规范预算编制行为,逐步建立起“规范、科学、公平、透明、有效”的部门预算编制运作机制,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公共财政框架。 第四条部门预算编制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部门的预算内、外各项财政性资金和其他各项收入,统一编入综合财政预算。 (二)量力而行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要做到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得编赤字预算。要根据财力可能,按“一要吃饭,二要建设”方针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 (三)合法真实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在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范围内编制。部门预算收支的预测必须以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履行部门职能的需要为依据,对每一收支项目的数字指标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测算,力求各项收支数据真实准确。 (四)透明公正原则。细化预算编制,规范编制部门预算,提高财政资金分配透明度,实现预算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 (五)强化约束力原则。部门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体现预算约束力。 第五条部门预算编制方法 部门预算按零基预算法编制。按照编制“零基预算”的要求,区别不同类别部门的行政成本差异,参照历史上的经费供给水平,建立定额标准体系,并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安排项目支出资金。一般编制方法是“基本支出预算按实际开支标准或按预算定额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按轻重缓急及财力可能逐项编制”。 第六条部门预算编制范围 (一)编制单位范围。 1.部门预算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原则上以主管部门作为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牵头布置、审核、汇总其所属二级单位的预算。凡是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无论其财务关系是否独立,也应归入其主管部门统一编制部门预算。如果该单位本身为财政供给的二级预算单位,但其上级主管部门为企业集团等自负盈亏的单位,则该二级单位可作为独立的一级预算单位编制部门预算。 2.部门预算编制单位应是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内或财政专户安排经费、与财政部门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对于部分只是由财政安排少量专项经费或临时性经费的企事业单位,可不作为部门预算编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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