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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互联网涉烟案件的取证方法

浅析互联网涉烟案件的取证方法

浅析互联网涉烟案件的取证方法

卓斌

日期: 2015年05月17日来源:东方烟草报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日益盛行。互联网在给公众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违规销售烟草专卖品的问题。与传统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相比,利用互联网从事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隐蔽性强、覆盖面广、违法成本低、社会危害性大等特点,是当前烟草专卖打假打私工作急需解决的难题。

互联网涉烟交易信息具有无形性、隐蔽性和易破坏性特点,相对于传统案件而言取证方法复杂了许多,因此我们不但要找到一种将当事人违法行为保留下来的方式,而且还要使其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大原则。根据日常工作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对一般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的取证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打印违法行为信息。一种方法是直接打印网站(网页)内容;另一种方法是截取电脑屏幕显示的网页内容,并打印。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后,须注明打印时间、数据信息在网站(网页)中的位置、取证人员等。

提取视听资料。将涉及违法内容的网站页面打包成文本形式复制到U盘、移动硬盘或者直接刻录到光盘中。如违法内容含有动态文字、图像、声音、视频或者需要专门软件才能显示的,可以通过对违法内容进行拍照、录音、拍摄后,存入U盘、移动硬盘或者刻录光盘。

查封或者扣押涉案计算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专门用于违法经营的计算机系统中涉及的证据材料,经报请批准,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对计算机及相关设备进行查封或者扣押,防止案件当事人损毁、破坏数据。

固定外围证据。可到相关的网站经营者、网页制作者、广告发布商、快递公司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并对相关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从长远看,打击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多部门加强执法协作,共同建立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实现高效监管。实际操作中,摸索建立互联网涉烟案件搜集证据的有效方法和规程,使办案人员在搜集证据时有章可依,将涉烟交易信息等电子证据及时转化为视听资料、书证、鉴定结论,从而使涉烟不法行为的一切相关证据得到有效的提取和保存。

互联网涉烟案件办理问题及现状

互联网涉烟案件办理现状及问题 一、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现状 如今,互联网是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项高科技产品,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捷,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在任何一个搜索引擎或者在线购物网站输入“烟草”二字,有关烟草品牌、规格、价格等海量信息鱼贯而出。尽管有关部门对购物网站进行了整顿,网络涉烟行为在QQ 、微信等网络信息平台,以及其他网店兼营卷烟业务的现象仍随处可见。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以其低廉的价格吸引了大量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同时,因为网络购物销售地域广、客户分布散、资金转移快,烟草部门侦破此类案件过程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其他相关执能部门的密切配合。而最终的处罚力度并未对犯罪分子予以沉重的打击,从而该类案件的处理所引发的社会效果并不显著。 二、互联网涉烟案件烟的特征 (一)销售链特征 互联网烟草专卖品销售分为网络等级制和团伙组织两种形式,网络等级制是复制加盟别人的网店进行销售,货源从上线处购进再进行分发,从中赚取差价。他们有严格的保密制度,并且会在网上晒一些宣传图片以及收款单据和金额,以沟引加盟及消费。团伙组织大多为3 人以上,其团伙协作默契、分工细致,已形成完整的货源组织、网 上订单确认、网银付款、物流运输、收获确认、退(换)货服务销

售链。从货源组织到收获确认,各个环节紧密相扣,且节点间双方不产生任何实际接触,一切交易均靠成员之间达成的默契来推动,销售链非常完整。 (二)销售主体特征 非法商家在QQ 、微信、陌陌或其他电子商务平台匿名注册虚拟商店,利用QQ 、百度贴吧、论坛等发布商品信息、网上店铺名称、电子邮箱、QQ 账号,进行产品宣传。更有甚者,挂靠国外购买的服务器,以逃脱监管部门对其IP 地址的查处,销售主体形式完全处在 虚拟状态。 (三)涉案金额大不法商贩以真品烟标、烟盒为掩护,暗地进行假烟销售。网络销售活动有其不确定的时间性、空间性,从而大批次假烟流入市场,流向普通消费者。从全国查获的同类案件看来,涉案金额少则十几万元,多则上千万元,以石嘴山市局查处的“ 01.01 仇晓楠非法经营案” 案值221 万元。 (四)运输方式隐蔽 以“网络联系(微信、陌陌等自媒体)、银行打款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微信支付、财付通等软件支付)、邮政、快递、物流送货”贩卖假烟的方式,已经成为贩卖假烟的主流方式。运输方式更是非常隐蔽。一是采用快递公司物流送货。发送假烟时,销售团伙往往在快递上不写明卷烟,而是写日用品、化妆品、茶叶等名目掩盖犯罪,通过航空、铁路、公路运输等方式运输到购买方手中。二是通过

涉烟案件情报信息体系建设

涉烟案件情报信息体系建设 随着当前涉烟犯罪的智能化、科技化和网络化,烟草市场环境日趋复杂,这无疑增加了专卖管理工作的难度,仅靠日常市场检查获取的单一情报信息或被动接受他人的举报投诉信息肯定难以做好卷烟打假破网与专 卖管理工作。如何发挥涉烟情报信息的作用,及时有效的打击涉烟犯罪活动,进一步提升专卖管理工作水平呢?笔者根据基层工作经验浅谈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涉烟案件情报信息现状。 从当前涉烟案件情报信息来源来看,由于种种原因各级烟草专卖部门在获取有关打假破网方面的情报信息是被动的,渠道和方式比较单一,往往仅限于自身发现掌握的情报信息,没有从专卖管理工作涉及的方方面面入手,使目前掌握的信息量难与市场净化、打假破网等要达到的目标工作相匹配,而市场中涉烟情报信息又层出不穷、变化较快,很多的涉烟信息游离于我们掌握的情报围之外。以致情报信息不完整、不详实、不准确,造成打假工作不能持续深入,往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反而事倍功半,甚至半途而废。其次,收集信息缺乏主动。当前,对待涉烟案件情报信息大部分都处在被动接受状态。在有关打假破网情报信息的运用上同样存在保守封闭,共享意识淡薄,缺乏大局观念,或受纪律的制约,往往将已掌握的情报信息封闭在本级围,没有将情报信

息及时向上级或同级部门传递,发挥其最大效能,不能形成打假破网联动性。这几方面因素作用的结果事实上就造成已获取情报信息资源的浪费,甚至造成情报的失真失效。 二、涉烟案件情报信息的重要性以及搭建涉烟案件情报信息平台的重要意义。 涉烟案件情报信息在卷烟打假破网中地位可谓举足轻重,没有涉烟案件情报信息做支撑,卷烟打假破网工作可以说是寸步难行。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涉烟案件情报信息工作在查办案件中的重要性必将更加明显、突出,侦查工作对它的依赖程度亦将越来越强,涉烟案件情报信息工作主导案源及侦查工作已成为专卖执法工作发展的迫切要求。同时随着卷烟打假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卷烟制、贩、售假烟行为由明转暗,打假的难度越来越大。当前,卷烟市场较为复杂,网络化、科技化、信息化的涉烟犯罪现象屡禁不止,有效的涉烟情报获取是涉烟情报信息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而完整、准确、客观、及时是涉烟情报信息利用的关键要素。因此,要对涉烟案件情报信息的获取方法、手段、工具进行探索和使用,不断提高信息获取效率。因此,畅通案件线索收集和反馈信息渠道,建立多层次的卷烟打假信息网络尤其重要。 通过搭建涉烟案件信息共享平台,一可以互通信息,互通有无,实现资源互补。烟草专卖部门仅靠本级、本部门获取的情报线索实在难以实现卷烟打假工作的新突破,只有实现信息资源互通互补,才能全面准确掌握活动情况,打掉涉烟犯罪网络。二是通过信息平台,有利于及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烟犯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二○一○年三月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 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涉烟网络案件的侦查修订稿

涉烟网络案件的侦查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涉烟网络案件的侦查 现在假烟的生产地主要集中在福建、广东和河南。最大的假烟集散地是广州市。由于福建省打击制假力度加大,很多福建省生产假烟的犯罪嫌疑人转移到广东和河南等地生产假烟。而全国各大中城市销售假烟的人,大多数是河南人,集中在河南省夏邑县。也有一部分浙江人和各城市的本地人。全国的假烟基本是从这三个省向全国辐射,形成销售假烟的网络。 一、涉烟网络案件的相关概念 1.涉烟网络案件的概念 涉烟网络案件是指以非法经营为目的,违法犯罪团伙分工明确、组织严密,非法从事生产、买卖、运输、储存烟草专卖品犯罪活动,且有一定规模和网络化特征的犯罪案件。 2.涉烟网络案件的分类 涉烟网络案件可以分为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络案件标准、省烟草专卖局网络案件标准和市烟草专卖局网络案件标准。 (1)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络案件标准:1.涉案金额。涉案金额不少于100万元,包括现场查获的实物,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书证、鉴定结论等)能相互印证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货值金额;2.窝点数量。非法生产、购进、储存、销售烟草专卖品涉及两个(含)以上环节或者任一环节的经营场所不少于5个或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车辆不少于3辆。3.人员数量。逮捕犯罪嫌疑人不少于3人。

(2)省烟草专卖局网络案件标准:主要是拘留、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5人以上;网络案件涉案总值10万元以上。 (3)市烟草专卖局网络案件标准:主要是拘留、劳教和刑事处罚3人以上;网络案件涉案总值5万元以上。 3.涉烟网络案件的督办 根据《关于对制售假烟重大案件实行督办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案情复杂,跨多省区、涉案金额巨大的制假、售假网络案件。凡符合上述条件的重大制售假烟案件,省级公安机关和烟草专卖局的打假工作部门可以向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打击制售假烟网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督办申请,内容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已办理的情况、需要督办的事项、请求督办的理由等。 二、案源是查办案件的关键 众所周知,要破获一个案件,案件来源是查处案件的关键所在。为此,在案件经营工作中,始终把案源当作第一要务。在案源的获取上,主要有三种方法。 1、分析历年案件 通过对历年来查办涉烟违法案件的分析,寻找发案特点及规律,梳理出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往往会发现各案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比如:案件的当事人为同一人,案件违法性质、手段十分相似,发案地与目的地相同,违法工具相同等。为此,对历年来查处的案件进行整理分析,尤其是将重大案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涉烟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0〕7号 【发布日期】2010-03-02 【生效日期】2010-03-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7号) (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第四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

浅析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及应对措施

浅析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及应对措施 摘要:当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日益普遍,网络购物在给大家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滋生了不少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违规销售烟草专卖品。烟草执法部门在对这类案件实施监管执法时时,因为互联网违法涉烟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存在这诸多的现实困难,导致无法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准确打击,如何有效查处互联网涉烟案件已经成为烟草专卖管理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探讨互联网涉烟案件的特征,对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的现状和监管难点做了具体分析,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烟草专卖执法监管 我国自199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以来,便正式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垄断经营,专卖许可制度。但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及其衍生行业的快速发展,网购因其辐射面广和隐蔽性强等特点成为了不法烟贩逃避打击,进行非法销售卷烟假烟的重要途径。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对国家烟草专卖制度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因此必须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一、互联网涉烟案件类型及特点 1.互联网涉烟案件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本文中“互联网涉烟”情况,就是以此作为法律根据。即凡是违反烟草专卖制度,利用互联网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包括制售假冒卷烟),均归于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行为。 2.互联网涉烟案件的类型 虽然互联网涉烟案件设定条件为通过互联网,但是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性质区分依然的性质依然按照案件的数额或违法金额来划分“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这一点在互联网涉烟案件中依然适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区分为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以“销售走私烟、无标识外国卷烟”、“无证批发烟草专卖品”、“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品批发企业进货”等为认定及处罚依据的可以由专卖执法部门按照

公安局办理刑事案件期限一览表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图表中国律师信息声明:本文章已经获得作者本人允许转载。 作者:简军律师 执行机关项目适用范围 时限 (日) 依据 批准 机关 公安机关拘留 一般 犯罪 嫌疑 人 一般情况3 刑诉 69条 公安 机关 特殊情况延长1-4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延长至30 检察机关逮捕 已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7 检察 机关未被拘留的,检 察院作出批准、 不批准决定 一般情况15 检规则 99条 重大复杂20 复议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7 检规则 105条 复核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批捕的提请复核15 检规则 106条 上级 检院 公安机关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二个月 刑诉124 条 公安 机关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一个月 上级 检院 在124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 二个月 刑诉126 条 省、自治 区、直辖市 人民检察 院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126条规定的 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再延长 二个月 刑诉127 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 刑诉128 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查明计算 公安 机关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 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无期限 刑诉125 条 全国人大 常委会 检察机关审查 起诉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一个月 刑诉138 条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重新计算

涉烟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浅析

涉烟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浅析 摘要:在2008年淮安烟草举办的卷烟打假联席会上,参会的公、检、法等机关代表对涉烟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引发了深入探讨。在实践中,有的涉烟案件在侦办过程中因管辖权引发争议和纠纷,导致案件的深入侦破举步维艰。本文结合相关案例,针对涉烟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研究了有关法律法规中涉烟刑事案件中管辖权有关规定,分析了管辖权问题在卷烟打假中的重要意义,并就如何合理应用涉烟刑事案件管辖权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烟草刑事管辖权 一、序言 随着卷烟打假破网工作如火如荼开展,尤其在涉烟网络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刑事案件管辖权之争。往往一些案件,当地烟草、公安机关联合组成的专案组在案件即将取得重大突破的时候,因为对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具备管辖权而不得不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而接受移交的办案机关因为信息不畅、重视不够等一系列原因。最终导致案件的深入侦破举步维艰,给打击制售假烟网络工作增添难度,形成瓶颈。笔者结合近年来接触的我市公安机关办理的几起涉烟案件,进行了一些深入思考。 二、目前涉烟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 国家局、省局提出卷烟打假工作的重点是破获网络案件以来,全国各地陆续破获一些大、要案件,案件的显著特点是形成涉烟犯罪团伙,案值高、涉及地域范围广,抓获或判刑的烟贩动辄十几人甚至数十人。这是由制售假烟类案件的特点决定的。众所周知,市场上的任何一条假烟,并非空穴来风,而是背后有一个制售假烟网络在支撑。不法烟贩为了降低成本,分散风险,彼此勾结形成网络化、集团化,他们从购买机器设备、建造租赁厂房、采购生产原辅材料、组织生产、运输、储存、分销等各个环节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在分销环节总的供货商,直接从上线接货,然后分销给各地的大烟贩,再由各地烟贩向市场周边的零售店或假烟贩销售,最终使得假烟渗透到市场的各个角落,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这就意味着,仅靠少数人是无法完成一系列的制售假工作的。 由于烟草专卖品是严格执行国家专卖专营的特殊商品,其生产、运输、销售、仓储都要经过国家严格审批,禁止未取得许可而擅自经营。所以其参与生产、运输、销售、仓储的各环节中的烟贩一旦涉案金额达到足够数量,就有可能触犯《刑法》的规定。涉烟犯罪往往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罪名。在现在物流发达,交流便利的人、财、物大流通的时代,涉烟网络中的人员,往往涉及多个省市及地区。那么,这就必然涉及到,是否某个地方的公安机关在查获非法卷烟后,就对涉及到的整个网络案件具有当然的管辖权呢?是否一地的公安机关掌握了案件线索后就可以当然的到各地抓捕涉案人员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涉及到刑事犯罪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三、关于涉烟刑事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 管辖权问题,是司法、行政实践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国法律及其他的程序法律之所以对管辖权进行严格的规定,其主要目的就是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便于相关案件及时侦办和审理,明确司法机关职权分配,避免在案件中滥用管辖权而出现争抢管辖权或一起案件

涉烟网络案件的侦查

涉烟网络案件的侦查 现在假烟的生产地主要集中在福建、广东和河南。最大的假烟集散地是广州市。由于福建省打击制假力度加大,很多福建省生产假烟的犯罪嫌疑人转移到广东和河南等地生产假烟。而全国各大中城市销售假烟的人,大多数是河南人,集中在河南省夏邑县。也有一部分浙江人和各城市的本地人。全国的假烟基本是从这三个省向全国辐射,形成销售假烟的网络。 一、涉烟网络案件的相关概念 1. 涉烟网络案件的概念涉烟网络案件是指以非法经营为目的,违法犯罪团伙分工明确、组织严密,非法从事生产、买卖、运输、储存烟草专卖品犯罪活动,且有一定规模和网络化特征的犯罪案件。 2. 涉烟网络案件的分类涉烟网络案件可以分为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络案件标准、省烟草专卖局网络案件标准和市烟草专卖局网络案件标准。 (1 )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络案件标准:1.涉案金额。涉案金额不少于100 万元,包括现场查获的实物,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书证、鉴定结论等)能相互印证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货值金额;2.窝点数量。非法生产、购进、储存、销售烟草专卖品涉及两个(含)以上环节或者任一环节的经营场所不少于 5 个或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车辆不少于3 辆。3. 人员数量。逮捕犯罪嫌疑人不少于3 人。 (2 )省烟草专卖局网络案件标准:主要是拘留、劳动教养和刑事处 罚5 人以上;网络案件涉案总值10 万元以上。 3)市烟草专卖局网络案件标准:主要是拘留、劳教和刑事处罚人以上;网络案件涉案总值5 万元以上。 3. 涉烟网络案件的督办根据《关于对制售假烟重大案件实行督办制度的若干规

定》的规定:案情复杂,跨多省区、涉案金额巨大的制假、售假网络案件。凡符合上述条件的重大制售假烟案件,省级公安机关和烟草专卖局的打假工作部门可以向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打击制售假烟网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督办申请,内容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已办理的情况、需要督办的事项、请求督办的理由等。 二、案源是查办案件的关键 众所周知,要破获一个案件,案件来源是查处案件的关键所在。为此,在案件经营工作中,始终把案源当作第一要务。在案源的获取上,主要有三种方法。 1、分析历年案件 通过对历年来查办涉烟违法案件的分析,寻找发案特点及规律,梳理出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往往会发现各案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比如:案件的当事人为同一人,案件违法性质、手段十分相似,发案地与目的地相同,违法工具相同等。为此,对历年来查处的案件进行整理分析,尤其是将重大案件列为重点分析对象尤为必要。为了便于日后的案件分析,可采取建立涉烟违法案件档案登记册或建立案件信息查询数据库,将涉案人的姓名、地址、违法性质、涉案物品、违法工具、案件相关人等一些基本情况登记造册,通过数据比对、案情分析挖掘出有价值的案件线索。 2、加强培养线人力度 线人的培养是案件侦查机关获取案源的一个常用手法,而且此种方法也是最直接、最有效。但线人培养有一个难点,即培养线人难度大,追究其因主要有三个:一是线人担心安全问题,二是线人举报费不高,三是线人的监控能力不高。 对此,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几种措施争取线人。一是完善线人保护制度,可规

打击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

一、互联网的发展现状,电子商务的现状 中国的计算机网络始建于20世纪70年代,1994年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北京市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社科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了2011年中国信息化蓝皮书。截至2010年底,我国网民数量已经多达4.57亿户,较2009年提高5.4%。全国新增网民7330万,年增幅19.1%。我国网民规模已经占全球网民总数的23.2%,约1/4;占亚洲网民总数的55.4%。有线用户中的宽带普及率达98.3%。蓝皮书指出,按照目前的发展势头,"十二五"末期,中国的网民数量可能增至6亿至7亿。 通过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也开始迅猛发展,那什么是电子商务呢?电子商务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回顾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大致经过如下4个阶段:1、电子邮件阶段:1970年-1994年,这个阶段里中国的网民数量相比起今天是在是少得可怜,根据2000年年中公布的统计数据,中国网民仅1000万。而且这个阶段,网民的网络生活方式还仅仅停留于电子邮件和新闻浏览的阶段。网民未

成熟,市场未成熟,这个阶段要发展电子商务难度相当大;2信息发布阶段:1995年-1999年,以web技术为代表的信息发布系统,爆炸式地成长起来,成为目前internet的主要应用,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电子商务网络公司在1999年成立;3、电子商务阶段:2000年-2006年,当当、卓越、阿里巴巴、淘宝,这几个响当当的名字成了互联网江湖里的热点。这些生在网络长在网络的企业,在短短的数年内崛起,他们搅翻了整个通信和网络世界。以前程无忧网络招聘为例,在这个以专门发行招聘报纸的企业,03年初的时候还是投报纸广告送网络招聘会员,到今天已经变成了投放网络招聘广告赠送报纸招聘广告,可见变化之巨大;4全程电子商务阶段:2006年至今,这个阶段最明显的特征就是,电子商务已经不仅仅是互联网企业的天下。数不清的传统企业和资金流入电子商务领域,使得电子商务世界变得异彩纷呈。 如图所示,中国电子商务模式主要分B2B、C2C、B2C这三种。1、企业对企业(B to B),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将是电子商务业务的主体,约占电子商务总交易量90%。就目前来看,电子商务在供货、库存、运输、信息流通等方面大大提高企业的效率,电子商务最热心的推动者也是商家;2、消费者对消费者 (C to C),这种应用系统主要体现在网上商店的建立,现在已经有很多的在线交易平台,如:淘宝网、易趣网等。这些交易平台为很多消费者提供了在网

涉烟案件情报信息体系建设

涉烟案件情报信息 体系建设

涉烟案件情报信息体系建设 随着当前涉烟违法犯罪的智能化、科技化和网络化,烟草市场环境日趋复杂,这无疑增加了专卖管理工作的难度,仅靠日常市场检查获取的单一情报信息或被动接受她人的举报投诉信息肯定难以做好卷烟打假破网与专卖管理工作。如何发挥涉烟情报信息的作用,及时有效的打击涉烟犯罪活动,进一步提升专卖管理工作水平呢?笔者根据基层工作经验浅谈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涉烟案件情报信息现状。 从当前涉烟案件情报信息来源来看,由于种种原因各级烟草专卖部门在获取有关打假破网方面的情报信息是被动的,渠道和方式比较单一,往往仅限于自身发现掌握的情报信息,没有从专卖管理工作涉及的方方面面入手,使当前掌握的信息量难与市场净化、打假破网等要达到的目标工作相匹配,而市场中涉烟情报信息又层出不穷、变化较快,很多的涉烟违法信息游离于我们掌握的情报范围之外。以致情报信息不完整、不详实、不准确,造成打假工作不能持续深入,往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反而事倍功半,甚至半途而废。其次,收集信息缺乏主动。当前,对待涉烟案件情报信息大部分都处在被动接受状态。在有关打假破网情报信息的运用上同样存在保守封闭,共享意识淡薄,缺乏大局

观念,或受保密纪律的制约,往往将已掌握的情报信息封闭在本级范围内,没有将情报信息及时向上级或同级部门传递,发挥其最大效能,不能形成打假破网联动性。这几方面因素作用的结果事实上就造成已获取情报信息资源的浪费,甚至造成情报的失真失效。 二、涉烟案件情报信息的重要性以及搭建涉烟案件情报信息平台的重要意义。 涉烟案件情报信息在卷烟打假破网中地位可谓举足轻重,没有涉烟案件情报信息做支撑,卷烟打假破网工作能够说是寸步难行。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涉烟案件情报信息工作在查办案件中的重要性必将更加明显、突出,侦查工作对它的依赖程度亦将越来越强,涉烟案件情报信息工作主导案源及侦查工作已成为专卖执法工作发展的迫切要求。同时随着卷烟打假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卷烟制、贩、售假烟违法行为由明转暗,打假的难度越来越大。当前,卷烟市场较为复杂,网络化、科技化、信息化的涉烟违法犯罪现象屡禁不止,有效的涉烟情报获取是涉烟情报信息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而完整、准确、客观、及时是涉烟情报信息利用的关键要素。因此,要对涉烟案件情报信息的获取方法、手段、工具进行探索和使用,不断提高信息获取效率。因此,畅通案件线索收集和反馈信息渠道,建立多层次的卷烟打假信息网络特别重要。

浅议加强涉烟案源信息搜集的途径与方法

浅议加强涉烟案源信息搜集的途径与方法 近年来,随着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烟草市场综合治理力度的不断加大,涉烟案件呈现出专业化、隐蔽化、高科技化和网络化的态势,涉烟案源信息搜集的难度越来越大。鉴于此,最大限度地发挥专卖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配合,提高涉烟案源信息搜集质量,强化市场监管职能,对深化“破网追刑”、提升烟草市场综合治理效果、促进“卷烟上水平”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涉烟案源信息搜集工作的现状 当前,涉烟案源信息搜集工作呈现出以下特点:在外部方面,一是信息搜集难度大。涉烟犯罪分子反侦查、防追捕的能力越来越强,特别是大案要案,多数属于智能型团伙犯罪,分工明确、隐蔽性强。在专卖稽查队伍现有的装备条件下,对这类高智能型涉烟案源信息的搜集难度极大。二是信息搜集渠道窄。当前,我们现有的信息搜集渠道多数属于被动型和传统型,即接受群众举报、进行市场走访等。这种搜集方式受信息视角、目的、保密、信任等因素影响,很难快速获得有价值的线索。三是群众举报积极性低。群众对涉烟犯罪知识了解不深,对涉烟犯罪行为的危害认识不够,存在事不关己、怕得罪人等想法,举报积极性不高。 在内部方面,一是在日常办案过程中,部分专卖人员缺乏深挖细究、去伪存真的案件梳理意识,导致部分有望扩大成果的案件草草结案,造成一般案件多、网络案件少。二是缺乏涉烟犯罪证据保全意识。部分专卖人员缺乏证据保全能力,不知如何取舍相关证据,造成一些重要证据缺失,不能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导致部分案件不能向纵深推进。三是缺少涉烟犯罪信息搜集专业人才。行业内开展涉烟犯罪信息搜集相关培训少,缺少涉烟案件侦查的专业人才,技侦手段相对落后、缺乏侦查经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涉烟案源信息的搜集。四是涉烟犯罪信息搜集机制不完善,信息利用率低。 加强涉烟案源信息搜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涉烟案源信息搜集是推进专卖管理转方式的迫切需要。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国家局提出了开展柔性执法、推进专卖管理转方式的战略要求。但开展柔性执法并不意味着取消打击犯罪,或者说降低打击力度。相反,对于那些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涉烟违法犯罪行为,要予以重点打击,这有利于提高市场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同时,通过对有组织、有网络、屡教不改的涉烟违法分子进行坚决打击,来实现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目的,进而赢得广大零售客户和消费者的支持与配合,达到改变被动市场监管,推进专卖管理转方式的目标。 加强涉烟案源信息搜集是提高市场监管质量的有效途径。维护烟草市场生产经营秩序、根除各类涉烟违法行为是《烟草专卖法》赋予专卖管理部门的神圣职责。但近年来受涉案信息来源等多种因素影响,市场管理带有一定的被动性,主动管理市场的应对性不够强,市场治理的效果也没有达到最佳。因此,加强涉烟案源信息搜集工作,创新涉烟案源信息搜集途径,是改进专卖管理工作方法、提高市场监管质量、有效解决当前市场监管难题的重要举措。

互联网涉烟案特点及应对

从三起案件浅谈互联网涉烟案件的特点及应对策略 朝天公安分局何晓燕 目前,利用互联网从事涉烟违法犯罪活动作为一种新型方式,大有迅速蔓延之势,给正常卷烟市场带来严重冲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现象日益增多,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问题尤为突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公民健康,更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如果不尽快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坚决打击,形成有效遏杀之势,势必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不仅卷烟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得不到保证,卷烟打假成果也难以巩固。笔者结合广元市朝天区部分典型案例,就基层公安机关如何破解互联网涉烟案犯罪打防难题谈些看法,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三起典型案件的侦破经过 案例1:2013年5月7日,朝天分局网安大队在清理烟草专卖专项行动中发现,一个QQ昵称“香烟的诱惑”的网民在QQ群“个体私营企业群(群号104690575)”内发布出售卷烟信息。朝天网安大队发现该情况后高度关注,在市局网安支队的大力协助下,通过现有的技术手段掌握到该网民(王秦岭)的有关信息,于6月2日凌晨,我局侦查人员在棋盘关收费站成功抓取该犯罪嫌疑人,查获赃物中华香烟

600余条,涉案金额20余万元。 案例2:2013年5月21日,朝天区公安分局在108国道棋盘关治安检查站查获嫌疑车辆川H46490,挡获嫌疑人张友文、谢明。网安大队迅速对该案展开全面侦查,通过技术手段掌握犯罪嫌疑人谢家治(QQ1532735174)在广元城区内的活动轨迹,并查实嫌疑人通过网银、即时聊天工具等进行非法经营的大量证据。我局侦查人员6月4日在利州区上西坝金轮路林业站宿舍抓获犯罪嫌疑人谢家治。该案当场查获卷烟617条,涉案金额25万余元。 案例3:2013年8月6日,朝天区公安分局接到烟草专卖局移送的陈伟涉嫌非法经营一案后,迅速对该案件展开侦查。广元市朝天区公安局网安大队立即开展网上信息关联搜查,在广元市大话利州论坛发现相关出售信息,通过梳理分析该嫌疑人的网上虚拟身份,于2013年8月6日,陈伟驾驶车辆运载卷烟由陕西省运往绵阳市三台县进行贩卖时,在广陕高速108国道被朝天区烟草专卖局查获,当场查获卷烟300余条,涉案金额5万余元。 二、成功侦破三起典型案件的经验 (一)领导重视,周密布署。广元市朝天区政府副区长、公安局长李兆南多次深入网安大队调研,明确了网安大队职责,提出今年的各项工作目标,并对网安大队的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周密布署。

探索涉烟网络案件办理难点

探索涉烟网络案件办理难点 2007-11-05 随着卷烟市场“打假”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和深入,卷烟市场的净化程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但随着烟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违法烟贩为牟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贩“假”售“假”,其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卷烟市场秩序的稳定,扰乱了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危害了国家利益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特别是现在涉烟犯罪越来越隐蔽,手段越来越狡猾,反侦察能力也越来越强,制售假冒卷烟呈网络化、家庭化、集团化、信息化、专业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办理此类涉烟网络案件,从开始调查取证到成功收网抓捕,实施追刑打击的过程中,有不少的难点,需要解决的问题也较多。探索这些问题并总结工作经验,采取相应措施解决这些问题,是提高我们进一步打击“经营”涉烟网络案件成功的关键。 一、当前存在的难点 一是发现难。涉烟犯罪具有预谋性、隐蔽性和作案时间长的特点,一时较难被发现。且大多数案件的查处带有滞后性,往往在事情败露时作案人行为有的时间已不短,且一般是在偶然查处或在被举报时,犯罪行为才被发现。这种“时过境迁”现象,对收集犯罪证据和对其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则存在一定难度。 二是当场查处难。一些违法烟贩具有较强的反侦察、抗打击能力,并由直接押运转为人货分离、单兵作案转向网络经营等形式多种多样,手段极为狡猾、行动极为隐蔽,他们经常在人少的地方或夜晚进行非法交易,如果没有准确的信息,现场抓获不太容易。 三是作证难。一类是怕被打击报复。有的证人基于作证后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打击报复而不愿作证。二类是存有利害关系。有的证人与烟贩之间是亲戚关系,拒绝作证并有意庇护;有的是好友或经济上来往密切等利害关系,不仅不作证,反而还为当事人开脱;甚至与烟贩串通作案,因利益的关系而不愿作证。三类是有的证人与烟贩关系虽一般,但为避免招惹麻烦和“事不关己”的想法,拒不作证。四类是证人被串通。违法烟贩采取对证人拉拢、收买、施压、许诺或利用其亲好关系干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证人在多种压力下不愿作证。上述四类情况无疑增加了取证的工作难度。 四是认定事实难。在办理一些涉烟案件中,有的涉案事实只能根据犯罪嫌疑人交待及相关证据去推定,在有的地区想一次性查处够追诉标准的案件不多;有的犯罪嫌疑人在贩烟时采取多批次,少数量的方式进行,每次贩烟的案值均不超过法律追诉的标准,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五是证据收集难。很多案件由于现场查获的非法烟少,导致很多事实无法查清;有的案件是受理案件后才收集相关证据,造成证据不全。加之许多烟贩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实行单兵作战,人证少,更无账册、发票、单据、记录等,想收集充分的证据再对其进行处理也比较困难。 六是抓捕犯罪嫌疑人难。涉烟犯罪案件由于涉及地域广、人员多、信息面宽、社会背景复杂,以及社会上有些人对涉烟案件认识不足,往往会对抓获犯罪嫌疑人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对取证时间跨度长、办案环节多和有案外干扰的案件,难免会出现走露风声的现象,以至于证据完全到位后再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难度加大。

烟草专卖查处涉烟案件办案经费管理制度

XX县烟草专卖局查处涉烟案件办案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卖查处违法涉烟案件经费管理工作,做到案件报结的同时卷宗要归档,案件对应的各项费用要与归档卷宗一一对应,实现对专卖查处违法涉烟案件及相关费用管理工作的有效监督和控制,提高效率,切实保证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查处违法涉烟案件是指烟草专卖局单独或会同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共同或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单独办理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进行的专项工作。 第三条查处违法涉烟案件相关经费是指烟草专卖局用于查处涉烟违法犯罪行为所需的经费及对其他执法部门共同办理和单独办理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奖励和办案补贴所需的经费。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移送公安机关或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办理的涉烟违法犯罪案件要报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凡涉烟违法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劳动教养或判处刑罚的要将相关证明材料报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应配备人员负责查处违法涉烟案件相关费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查处违法涉烟案件的相关经费使用范围 第七条涉烟案件相关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举报费。指按规定标准支付给案件举报人的奖励费用。 2.检验、检测、取证费。指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检测和取证等费用。 3.搬运费、运输费、仓储费、销毁费。指在办案过程中扣留违法烟草制品和罚没烟草制品发生的搬运、运输、仓储、销毁等费用。 4.专用器具、器材费。指办案所需的专用器具、器材费用支出。 5.人员费用。指参加办案行动人员的食宿费、交通费等补助费用。 6.协同办案费。指支付有关部门协同烟草部门办案所发生的费用。 7.奖励补助费。指对一线办案有功人员的奖励费和发给协助办案单位的奖励费以及因公负伤、致残和牺牲人员的补助费用。 8.宣传费。指召开打假打私动员大会和组织新闻报道等专项宣传费用。 第三章查处违法涉烟案件相关经费支付标准 第八条举报费、奖励费的支付标准按照市局规定执行。 第四章查处违法涉烟案件涉及的经费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查处违法涉烟案件涉及的经费支出必须要有正式发票或合法收据。特殊情况下无法出具正式发票或合法收据的,必须由办案人员说明支付的原因、标准及具体金额,并附案件卷宗材料,经专卖监督管理科集体研究提出书面意见,财务科严格审核,按规定权限报省局或市局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举报费的支付。举报费的支付要健全制度。举报要有记录,并有领导审批签字;支付举报费时必须列出奖励的依据和金额。 (一)专卖办在办理支付给举报人的举报费要做到一案一结。即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办理违法涉烟案件取得成果后,凭与之对应的完整卷宗和举报费审批手续进行举报费审批。 (二)在审批案件举报费时,必须持市局统一制定的案件奖呈报表、举报记录、罚没卷烟入库单、卷烟作价单、质检报告等材料办理举报费审批手续,经专卖办负责人审核后,呈局领导审批。 (三) 专卖监督管理部从财务部领取支付给举报人的奖励费用,领款凭证上必须有负责人和经办人(经办人要求两人以上)签字,经办人和举报人不能为同一人。向举报人交付举报费时,

重大涉烟案件移送若干问题

重大涉烟案件移送若干问题 作者:小小烟民更新日期:2010年4月1日 烟草在线专稿近年来,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紧紧围绕行业主要工作任务,严格按照国家局党组提出的“节奏要快、标准要高、工作要实、状态要好”的“四要”要求,不断深化打私打假工作。在各职能部门的协助配合下,查获的案件逐年增多,相应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涉烟案件也在增长。在这些案件的办理过程当中,由于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对于案件移交的细节问题强调得并不是很细致,给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所查获的个别案件在移交过程和移交后都带来了很多不便。 比如说,现在的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形式越来越严密,一般都是由上线组织采用单线联系等手段联系驾驶员等一些作案人员,并且所使用的联系方式都是不登记的户头,在驾驶员、搬运工人等被抓获的同时,上线就切断联系,给烟草专卖机关的查处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难处。因为一般的查处中都只能抓获负责运输工作的下线人员,货主闻风而逃后就缺少了该案件的犯罪主体。在移交公安机关后,限于公安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原因,无法进一步开展案件,并且已经立案的案件,在实际操作中不便于撤案,致使案件进展往往陷入僵局。 另一方面,部分地区联合运管部门在开展打击非法涉烟运输

专项整治工作当中,也发现了一些查处重大涉烟案件不利的因素。一般的被查处过有涉烟运输行为的物流企业、快递公司负责人员,基本都与违法托运的当事人有联系。往往我们这边一查处非法托运的卷烟,当事人马上就收到了相关的消息,同时关闭未经登记的联系电话,使案件的进展受阻。同样,该方式也切断了追根溯源的源头,在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后,无法查明相关的违法犯罪主体。 那么,应该如何打破这一制约烟草专卖执法的僵局呢?首先一点就是要集多家意见,多余相关的职能部门召开协调会议,探讨几个部门间都能行得通的解决方案。同时,根据前期的合作经验,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尝试着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作如下探讨: 明确需要移交的案件范畴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什么样性质的案件需要移交等问题,但是涉及到烟草这些部门的细微方面,规定较笼统,无法明确给出特定的标准。按照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及现实操作来看,一般都是涉烟案件案值达5万元以上的案件开始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烟草网络案标准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烟草专卖局 关于修改制售假烟网络案件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烟草专卖局: 为了及时协调、指导重大案件的侦破,深入推进打击制售假烟网络工作,根据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打网办通﹙2008﹚1号《关于修改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售假烟网络案件标准的通知》要求,决定对公安厅、省烟草专卖局制售假烟网络案件原标准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制售假烟网络的定义 制售假烟网络是指非法生产、购进、运输、储存、销售烟草专卖品,联系紧密,分工明确,组织严密,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具有一定规模和网络化特征的制售假烟违法犯罪团伙。 二、制售假烟网络案件类型 1.生产、销售(含运输)伪劣烟草专卖品的网络案件; 2.非法经营烟叶、烟丝、卷烟辅料、烟机等烟草专卖品的网络案件。 三、公安厅、省烟草专卖局制售假烟网络案件标准 1.涉案金额。涉案金额不少于30万元,包括现场查获的实物,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书证、鉴定结论等)能相互印证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货值金额。 2.窝点数量。非法生产、购进、储存、运输、销售烟草专卖品涉及两个以上(含)环节,或者任一环节的经营场所不少于3个,或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车辆不少于2辆。 3.人员数量。逮捕犯罪嫌疑人不少于2个。 此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8月23日《关于地州市局上报省局制售假烟网络案件的有关规定》中有关制售假烟网络的定义、地州市局上报省局的假烟网络案件的标准同时废止。

国家局标准(打网办通[2006]4号文件) 制售假烟网络案件标准 1、涉案金额不少于50万元,包括现场查获的实物,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书证、签定结论等)能相互印证的制售假烟违法金额; 2、分销、零售点不少于20个; 3、抓捕或锁定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于10人 制售假烟网络案件标准 1、涉案金额不少于100万元,包括现场查获的实物,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书证、签定结论等)能相互印证的制售假烟违法金额; 2、分销、零售点不少于5个,或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车辆不少于3辆; 3、逮捕犯罪嫌疑人不少于3人 省局标准 (一)制售假烟网络案件标准 1、涉案金额不少于30万元,包括现场查获的实物,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书证、签定结论等)能相互印证的制售假烟违法金额; 2、分销、零售点不少于10个; 3、抓捕或锁定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于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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