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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培训终止妊娠药品答案

质量管理培训终止妊娠药品答案
质量管理培训终止妊娠药品答案

质量管理培训(各岗位应知应会)考试

姓名岗位成绩

一、判断题

1、终止妊娠药品在我公司库区内不需要专门管理区域。(错)

2、终止妊娠药品可以向我公司任意一种客户销售。(错)

3、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对)

4、零售药品可以经营终止妊娠药品。(错)

二、问答题

1、请说出三种及以上的终止妊娠药品名称。

米非司酮片

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组合包装

米索前列醇片

缩宫素注射液

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

2、请说出购进终止妊娠药品需要供货方提供什么资质。

1、提供效期内的合法资质

2、签订合法有效的质量保证协议

3、签订合法的购销合同

3、终止妊娠药品可以销售哪些企业,请举例说明。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2、专业的妇科医院

3、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勤劳的蜜蜂有糖吃

4、…..

医院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 ;. ***医院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指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乳酸 依沙吖啶注射液、缩宫素注射液、卡前列甲酯栓以及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2.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 3.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依法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除经核准开展产科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使用的催产素药物外,任何单位不得为药品零售企业、个体经营者和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代购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4.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凭处方调配、使用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严格遵照医嘱发药,并建立处方档案。 5.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应当在依法取得资质的注册执业医师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其他人员开具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6.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要有专人专帐保管,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保管和使用记录;日常要经常性地核对终止妊娠药品的出入库数量,发现异常要及时登记并立即向上级报告。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两年。(为了加强对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的特别管理,这两种药品不放在药房,由妇产科直接领用并指定专人管理)。 7.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机构应当为妊娠14周以上使用人工 终止妊娠药品者建立完整的档案,档案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号、用药者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发(取)药时间、使用量、主管医师、药剂师及有资格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有关证明(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等内容。 8.药房、药库等相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不具有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禁示标志。

终止妊娠药物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严格遵守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要求,认真执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2、药品管理人员按计划从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企业购进药品,同时做好入库验收,建立专用购进和出库记录。 3、米非司酮片和米索前列醇片由药房统一管理,早孕终止妊娠使用的米非司酮片和米索前列醇片,由开单的妇产科执业医师到药房领取,药房凭妇产科执业医师开的处方发药,并登记在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簿上。 4、妇产科须建立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登记簿,将终止妊娠妇女的相关信息、药品使用的名称、数量逐项填写在登记簿上。14周以上终止妊娠的要将查验过的计生部门出具的证件或有医学指征终止妊娠的医学证明粘贴在病历上,以备查验。 5、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妇产科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执业医师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6、严格禁止将终止妊娠药品外借、转让和违规使用。 7、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1、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外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2、如为计划生育引产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凡引产出来的婴儿,必须认真填写孕周,引产出来的时间、婴儿性别、死(活)婴处理结果等。并有两名医务人员署名。 4、如实记录手术对象的情况。建立终止妊娠手术档案,并定期汇总,每季度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一次。 5、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技术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6、严禁进行假结扎、假放环、非法取环,杜绝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计生手术证明》,《婴儿死亡证明》等医学证明和计生证明。

关于印发《河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06-06 00:00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现将《河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人口和计生委 二OO五年四月十八日 河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终止妊娠药品的购销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辖市、县(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终止妊娠药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 (一)米非司酮片(商品名:含珠停、息隐); (二)米索前列醇片(商品名:喜克馈); (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夫诺尔); (四)催产素注射液(商品名:缩宫素); (五)其他终止妊娠药品。 第五条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获得终止妊娠药品生产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终止妊娠药品。 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可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上述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和未取得终止妊娠手术服务资格的机构。获得终止妊娠手术服务资格的机构,在购买终止妊娠药品时,要提供由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资质证明。 第六条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第七条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施行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机构,只能购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夫诺尔)外的其他终止妊娠药品。 第八条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第九条终止妊娠药品的生产、批发企业应严格审查购买和使用者的资质,对终止妊娠药品的购销要建立完整的档案,并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条开展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的机构,应制定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建立购买和使用的记录,并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建立辖区内具备生产、经营终止妊娠药品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及终止妊娠手术服务机构的档案,加强日常监管。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强化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的控制终止妊娠药品的进、销、存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3.职责: 采购部、质量管理部、储运部、销售部对本制度的具体实施负责。 4.内容 4.1本制度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 用的药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种: 4.1.1复方米非司酮片; 4.1.2米非司酮片(别名:含珠停、息隐); 4.1.3米非司酮胶囊; 4.1.4米非司酮胶囊(Ⅱ); 4.1.5米非司酮胶丸; 4.1.6米索前列醇片(别名:喜克溃); 4.1.7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波前列素甲酯栓、卡孕栓); 4.1.8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 4.1.9地诺前列素注射液;

4.1.10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弗诺尔注 射液); 4.1.11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 4.1.12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如天花粉蛋 白(别名: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别名: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环 氧司坦(别名: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别名:芫花酯甲)等。 4.2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从具合法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购 销单位资质应通过质管部门的首营审核,否则不得实施购进。 4.4终止妊娠药品收货、验收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管理制度,并按相应的操作规程实施收货和验收。 4.5终止妊娠药品在库应当集中存放,并列入重点养护品种,对 有疑问的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及时报质管部确认其质量属性。 4.6终止妊娠药品必须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医 疗机构,严格执行公司销售管理制度。 4.7终止妊娠药品不得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 4.8不合格终止妊娠药品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确认、审批、报损、销毁手续,并做好销毁记录。 4.11未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将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12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收货、验收、保管、养护、销售和 运输等记录应按规定保存至少五年。 妊娠禁忌 (1)在避孕失败或不想继续妊娠人群要求终止妊娠且无禁忌症者,可进行终止妊娠方法; (2)孕妇因患某种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者,适宜进行终止妊娠;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为贯彻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全国妇联确定的“出生人口性别比重点治理年”,规范我院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如因计划生育政策需要终止妊娠的,按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理住院手续,须持有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证明,还需经院长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一)、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时,必须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二)、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按如下规定进行: 1、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的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20周岁以上的,查验和登记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孕妇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属于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禁止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术,严禁无资质的医务人员施行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术。 五、施行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汉川市妇幼保健院 关于终止妊娠药品购销和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根据《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经院办公会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终止妊娠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的采购销规定:药剂科必须严格审核终止妊娠药品批发公司的资质(只能固定一家),根据院业务需要按计划,由药剂科主任签字后方可进行采购;对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二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二、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 1、药剂科或药房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帐、专处方管理。药剂科或药房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档案和专账,切实做到账处(账与处方)相符,账实相符(账与药品),账账(药品的进、销、存)相符。专帐各栏目内容必须按实填写完整。 2、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有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 3、门诊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时,只能适用需要进行药流有计生证明的病人,对无计生证明不得处方,对有证明的药流病人,处方后首

次必须看服到肚;非药流病人不得开具此药;如果造成后果者由本人负全责。 4、住院部妇产科医生用于治疗药流以外的某些疾病时(产后出血、子宫肌瘤、引产等),必须验证身份证并作好登记(姓名、性别、年龄、详细地址、用药原因、身份证号),开具的处方实行双签字交药房;服药要看服到肚;处方保存完好备查;若出现终止妊娠药物外流现象,谁开处方谁负责。 5、药库房严禁药房私自销售和/代售终止妊娠药品;非妇产科专业人员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严禁发放;一经发现或举报属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如果违反规定非法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者,由卫生行政部门、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附件: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权及分管责任人情况) 汉川市妇幼保健院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终止妊娠药管理制度、促排卵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根据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印发《贵州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黔食药监办[2009]120号)和《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35号)的精神,特制订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 2、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指下列药品:①米非司酮(别名:抗孕酮);②米索前列醇片;③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佛奴儿注射液);④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⑤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孕栓)。 3、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 4、不得为药品零售企业或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代购终止妊娠药品。 5、禁止不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个人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经核准开展产科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使用催产素的除外。 6、必须凭妇产科医生开具的纸质处方调配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并将处方单独保管,建立处方档案。

7、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和非计划生育人员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8、使用部门应认真填写《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登记表》。 9、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的购进和使用记录,购进和使用记录及处方至少保存三年。 10、依法设置“禁止违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警示标志。

促排卵药品管理制度 1、为加强促排卵药品的管理,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促排卵药品主要指下列:1.氯米芬;2.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3、促排卵药品由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药品采购员统一购进验收后入库,任何人或科室不得擅自采购促排卵药物。 4、促排卵药品的处方权限于本单位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方能开具促排卵药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汉川市妇幼保健院 关于终止妊娠药品购销和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根据《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经院办公会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终止妊娠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的采购销规定:药剂科必须严格审核终止妊娠药品批发公司的资质(只能固定一家),根据院业务需要按计划,由药剂科主任签字后方可进行采购;对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二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二、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 1、药剂科或药房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帐、专处方管理。药剂科或药房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档案和专账,切实做到账处(账与处方)相符,账实相符(账与药品),账账(药品的进、销、存)相符。专帐各栏目内容必须按实填写完整。 2、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有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 3、门诊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时,只能适用需要进行药流有

计生证明的病人,对无计生证明不得处方,对有证明的药流病人,处方后首次必须看服到肚;非药流病人不得开具此药;如果造成后果者由本人负全责。 4、住院部妇产科医生用于治疗药流以外的某些疾病时(产后出血、子宫肌瘤、引产等),必须验证身份证并作好登记(姓名、性别、年龄、详细地址、用药原因、身份证号),开具的处方实行双签字交药房;服药要看服到肚;处方保存完好备查;若出现终止妊娠药物外流现象,谁开处方谁负责。 5、药库房严禁药房私自销售和/代售终止妊娠药品;非妇产科专业人员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严禁发放;一经发现或举报属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如果违反规定非法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者,由卫生行政部门、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附件: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权及分管责任人情况) 汉川市妇幼保健院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药品零售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

药品零售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 企业名称负责人 注册地址联系电话 仓库地址GSP证号 许可证编号 检查时间年月日 检查项目重点内容检查情况 许可证执行情 况是否擅自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重要内容。 是否有超范围、超方式经营的情况。 是否有出租、出借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人员管理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是否在岗并能履行工作职责。 药品购销情况是否存在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企业购进和销售药品时是否索取或提供合法销售凭证。 是否有销售无合法批准文号或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及标签不符合规定药品的情况。 是否违规销售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类易投毒类化学品、疫苗等国家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禁止销售的药品。 是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是否有为他人出租、出借柜台销售药品的行为。 仓储管理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有虚假现象。 是否存在企业仓库管理混乱,冷库、阴凉库面积不足,未设置库房的企业,是否未配备冷藏设施设备冷藏药品。 计算机信息管 理是否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零售连锁企业和配备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检查此项) 连锁管理情况连锁企业门店未做到“五统一”,即统一管理、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质量管理标准、统一服务。(零售连锁企业检查此项) 含特殊药品复 方制剂管理 是否按规定对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实施管理。 非药品管理是否存在销售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 广告管理是否存在在店堂或媒体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行为。 执行GSP情况是否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物销售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流通管理,平衡男女性别,构建和谐社会,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 1、米非司酮片(别名:抗孕酮) 2、米索前列醇片 3、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佛奴尔注射液) 4、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 5、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孕栓) 二、企业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企业经营终止妊娠药品应实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或不具有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权的机构和个人。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三、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四、具有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凭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处方调配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获准

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凭医师处方常规使用催产素或将米非司酮单独用于紧急避孕。有权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采购、管理终止妊娠药品。 五、不具有实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未获准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六、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应做好销售记录,内容包括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销售日期等,销售记录须保存三年以上。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和保管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的购进验收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证其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杜绝终止妊娠药品在采购、保管和销售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危害妇女健康.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终止妊娠药品采购、保管和销售过程的管理。 3.职责:质量管理部、采购部、销售部、储运部、财务部; 4.内容: 4.1有关概念:本制度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包括下列品种: 4.1.1米非司酮片(商品名称:含珠停、息隐),用于紧急避孕的除外。 4.1.2米索前列醇片(商品名称:喜克馈)。 4.1.3卡前列甲酯栓(商品名称:卡波前列素加酯)。 4.1.4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 4.1.5地诺前列素注射液。 4.1.6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称:利凡诺、雷弗诺儿)。 4.1.7催产素注射液(商品名称:缩宫素注射液); 4.1.8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如天花粉蛋白(商品名称: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商品名称: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环氧司坦(商品名称: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商品名称:芫花铁甲)等; 4.2公司终止妊娠药品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总经理,公司质量负责人为主管负责人,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所有涉及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活动行为负全责。 4.3采购管理: 4.3.1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购进。不得从任何其他非法渠道购进。采购时,应严格执行公司《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核管理制度》《药品采购管理制度》、《供货企业及其销售人员资格审核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4.3.2终止妊娠药品应做到帐货相符,数量准确; 4.4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应做到: 4.4.1只能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 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4.4.2向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必须向其

医院结余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院临床科室结余药品 管理制度 1、本制度所称的“结余药品”,是指在临床用药过程中,因为药品的规格与患者实际的用药剂量不一致,合理拼用而产生的药品结余,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合理利用结余药品,避免其浪费、环境污染等。 2、根据药物经济学原则,有能够单独计费的小剂量规格包装的药品时,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尽可能拆零使用,避免使用大剂量规格或整包装药品人为造成结余。 3、住院患者使用的注射剂,应当按日配发。 4、对易氧化、易变质的药品以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严禁多人共用。 5、临床科室应当每天对本科室的药品管理情况进行自查。有“结余药品”的,认真做好登记,并于每月20号之前交回药剂科。 6、药剂科负责本机构的“结余药品”的统一归集、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及时回收临床科室的“结余药品”,汇总临床科室提供的“结余药品”登记。 (2)认真检查“结余药品”的质量,核对规格、批号、有效期、性状、数量、生产企业、交回“结余药品”的临床科室的名称等基本信息。 (3)口服药、冷藏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已淘汰的药品、中药饮片等均不回收;药品效期少于三个月不回收。 (4)药剂科填写《结余药品登记表》,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办理药品的入库、出库手续。 7、结余药品回收资金用于医院对我区义诊、精准扶贫等公益事业等资金支出。 8、临床科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

告等,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1)隐瞒患者用药情形,故意少用的; (2)患者忘记取药,未尽通知或提醒义务的; (3)患者投诉药品使用数量差错,查证属实的; (4)患者停用药品,需要退药,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却拒绝办理的;(5)以零散包装的药品私自从药房调换完整包装的药品的; (6)“结余药品”被非法渠道回收的; (7)科室将结余药品自行到药房兑换其它药品; (8)科室私自使用结余药品收取病人费用。 附表:科室结余药品登记表

药剂科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药剂科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河南省终止妊娠有关管理规定,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结合科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管理,适用本制度。 2、药品仓库药品采购保管、门诊药房、住院药房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对终止妊娠药品实施监督管理。 3、终止妊娠药品指下列药品:(1)米非司酮片;(2)米索前列醇片;(3)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4)催产素注射液。 4、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本院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使用,严禁流入社会。 5、施行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机构只能使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外的 其它终止妊娠药品。 6、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妇科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格遵医嘱发药,并明确专人负责保管。 7、禁止非妇产科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药房工作人员可拒绝发药,否则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8、终止妊娠药品要实行专人、专柜、专册登记,交接班时需要交接清楚。 9、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领取使用(或购买)记录,账目日清月结。 10、处方单独装订保存,分类存放并保存三年以上。 11、采购终止妊娠药品时,必须索取药品批发单位的资质证件及票据。12、 药剂科不定期对药房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按规定处理。 十三、药房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本院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使用,严禁流入 社会。 2、施行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机构只能使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外的 其他终止妊娠药品。 3、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妇科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格遵医嘱发药, 并明确专人负责保管。 4、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 娠药品处方药房工作人员科拒绝发药,否着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5、终止妊娠药品要实行专人、专柜、专册登记,交接班时需要交接清楚。 6、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领取使用记录,账目日清月结。 7、处方单独装订保存,分类存放并保存三年以上。 十四、药库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本院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使用,严禁流入社会。 2、终止妊娠药品要实行专人、专柜专册登记,凭进货单领出单及时登记, 做到账物相符。 3、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买记录,账目日清月结。 4、采购终止妊娠药品时,必须索取药品批发单位的资质证件及票据。 5、购入终止妊娠药品资质证件及票据或进货单、领出单据需保存3 年以上。 四、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一、未领取生育证、需施行人工终止中期(妊娠14 周以上)妊娠手术的妇女,乡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人工终止计划外妊娠批准证明》。 二、已领取生育证的妊娠妇女,除以下情形外,不得人工终止妊娠;(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4)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三、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成立计划内人工终止妊娠审批小组,由分管副职担任负责人。

终止妊娠药物管理规章制度

K1+478~K1+56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 终止妊娠药物销售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流通管理,平衡男女性别,构建和谐社会,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 1、米非司酮片(别名:抗孕酮) 2、米索前列醇片 3、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佛奴尔注射液) 4、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 5、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孕栓) 二、企业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企业经营终止妊娠药品应实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或不具有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权的机构和个人。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三、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四、具有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凭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处方调配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获准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凭医师处方常规使用催产素或将米非司酮单独用于紧急避孕。有权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采购、管理终止妊娠药品。 五、不具有实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未获准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六、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应做好销售记录,内容包括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销售日期等,销售记录须保存三年以上。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和保管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的购进验收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精品文档word文档可以编辑!谢谢下载! 1页脚内容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

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 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人口发…2005?17号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湖南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根据《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第19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的管理 第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含个体诊所、民营医院)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设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诊疗科目设有超声诊断项目和染色体检测项目; (三)超声诊断人员由注册执业医师担任,乡镇可以由注册执业助理医师担任;染色体检 测技术人员只能由注册执业医师担任。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设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服务项目设有孕环情监测项目和染色体检测项目; (三)超声诊断人员和染色体检测人员必须由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并

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的通知

简阳市妇幼保健院 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的 通知 各科室: 为规范我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关于禁止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医院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B超室要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警示 标志。对孕妇使用B超机施行检查的医务人员应签名填写《孕妇超声波诊断检查登记表》。同时,要严格B超机操作规范, 实行工作室进入许可制度、双人检查结果共同签字制度。 三、B超机操作人员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接生的医 务人员必须有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 核合格证书》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实行持证 上岗,并签订责任书,定期检查考核,落实奖惩措施。 1

四、操作人员不得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任何信息,检测报告中不得含有胎儿性别内容,否则视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五、药房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附件1)进行管理,凭处方调配、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并建立处方档案,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登记。要记录取药时间、妊娠妇女姓名、 年龄、药品名称、剂量、主管医师、药剂师(附件2)。 六、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 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 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 并签署意见。严禁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 的终止妊娠手术。 七、医学需要施行终止十四周以上妊娠(治疗性引产、医学诊断胎儿异常、宫内死胎)手术的,须有明确的医学诊断依据,查验并保存受术者由省卫生厅指定的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产前诊断结果或市病残儿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医学鉴定证明,并经科内讨论,由科主任审核签名,受术者本人签字同意(不含未成年人),相关证明材料复印入病历存档备案。 八、非医学需要施行十四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经确认未达到法定婚龄(20岁以下)要求引产的,不用计生部门证明,未成年人须经合法监护人(户口薄、身份证复印留底)签名同意。 (二)超过法定婚龄(20岁及以上)的未婚对象,须持有镇(街道)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发放的“终止妊娠证明”(户口薄、身份证、未婚证明和“终止妊娠证明”复印留底)。 2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编号:SY-AQ-03760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规定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drugs for termination of pregnancy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条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卫生部等部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医院终止妊娠药品采购使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第二条本院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种: (一)米非司酮片(别名:含珠停、息隐); (二)米索前列醇片(别名:喜克溃); (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别名:利凡诺、雷弗诺尔);(四)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 (五)卡前列甲酯(别名:卡波前列素甲酯);

(六)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如天花粉蛋白(别名: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别名: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环氧司坦(别名: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别名:芫花酯甲)等。 第四条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定点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企业采购药品。 第五条建立购买、验收、入库记录,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六条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本院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处方应单独开具。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按照医院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这里填写您的公司名字 Fill In Your Business Name Here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三篇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1、机构、人员准入制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必须依法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人员必须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2、条件允许制 人工终止妊娠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2)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3)胎儿有严重缺陷的;(4)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5)政策外怀孕的。 3、凭证施术制:政策外怀孕的出具计生部门证明;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出具县级医院指定专家证明;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出具母子中心证明。各施术机构凭上述相关证明方可施术,登记好相关信息,并把《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同手术病史一并存档。 4、定点施术制 人工终止妊娠由医疗保健机构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中执业许可项目施术。 5、信息通报制

人工终止妊娠的施术机构应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每月5日将上月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表报送当地卫生部门,同时抄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责任追究制 对违背本规定,践行末位淘汰制,同时按山东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如因计划生育政策需要终止妊娠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理住院手续,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还需经所在医疗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1.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2.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按如下规定进行: ①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20周岁以上的,查验和登记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江苏省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江苏省超声诊断仪及胎儿 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16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江苏省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 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二 六年三月十五日 江苏省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 (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06 年 3 月) 第一条 为规范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技术使用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人工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 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省内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适用本办 法。

本办法不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在人工终止妊娠用途外的临床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口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含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下同)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超声诊断仪、开展胎儿染色体检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诊疗或服务设有超声诊断、产前诊断或孕环情监测项目; (三)超声诊断人员、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人员和孕环情监测人员须依法取得相应岗位的从业资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超声诊断仪开展孕环情监测以外的临床诊断和胎儿染色体检测,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 第五条 卫生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分别规定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以及开展胎儿染色体检测的备案制度。 第六条

(019)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1、施术单位应经卫生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职业许可证。 2、禁止个体医疗机构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3、技术服务人在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证》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实行持证上岗。技术服务人员不得在未取得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机构中从事相关工作。 4、政策内怀孕要求终止妊娠的对象,在施行引产手术前,医务人员要认真查验、登记受术者的身份证、生育证、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据的医学诊断证明和县级人口计生委出据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属离婚或丧偶的对象,要查验相关证明(离婚或丧偶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县级人口计生委出据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5、政策外怀孕终止妊娠的对象,要查验并登记其身份证和乡(镇)街道办计划生育部门出据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其中对未婚妊娠的对象,只需查验并登记其身份证后即可手术。同时应将上述有关证明材料或核对后的复印件与手术医案一并存档备查,并及时填写《___年___月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

6、对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不得施行手术,并于24小时内及时向当地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对确需紧急终止妊娠的(如意外伤害、患严重疾病等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对象,承担旅行终止妊娠的机构应由3名以上工程师的共同诊断签字后方可实施手术,施术后缺乏相应证明材料的,应在三天内向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完善相关材料存入档案。 8、将受术都身份证复印件、医学诊断证明、人工终止妊娠批准证明同手术医疗文书一并存档,并填字《___年___月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 9、技术服务机构在施行终止妊娠过程中,要严格技术气操作规范,保障受术者的健康安全,保护妇女隐私权和合法权益。 10、查验登记的人工终止妊娠资料和医案资料均要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关于开展贯彻落实《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的自查报告

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取得的成绩:(一)、加强了宣传教育工作。 20xx年春节前后我委抓住外出务工人员回家团聚的有利时机,在各乡镇(街办)大力宣传了三部委的《规定》,而且还有针对性地对已办理了《一胎生育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夫妇重点的进行了《生育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内容的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广大育龄人群进一步地认清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给国家和中华民族带来的危害,提高了政治思想觉悟,增强了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二)、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 自20xx年实施性别比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椐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卫生部门建立了婴儿出生和死亡通报制度;医院建立了《分娩手术登记》月报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服务站、所建立了《人工终止16周以上妊娠手术登记》报告制度及施术前查验计生部门证明制度;医疗保健和计生服务机构对全市配备的72台B超进行了登记,制定了B超管理、使用的制度及措施;药监部门责成药品批发企业建立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流向表》并按月报主管局和计生委;公安部门建立了《出生人口户籍登记表》及情况通报制度;民政部门建立了《新婚登记表》并通报计生部门制度。 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我委进一步掌握了广大育龄人群的情况,为开展性别比的专项整治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三)、依法进行了规范化管理。 近半年来,我市把各单位、各部门制定出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对各单位、各部门报上来的报表进行了检查、评比;对缺报、漏报、错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通报批评;对工作做得好的、工作质量高的单位进行了表彰。 (四)、加大了打击的力度。 年初,我市对6月底排查出的2例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案件进行了查处。 对涉案的2名公职人员经济上分别处罚了10000元人民币,行政上已报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涉案的7对育龄夫妇进行了经济处罚,对其中5对已领取了《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夫妇按《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作出了“不再为其安排生育指标”的处理。 二、存在的问题:(一)、农村农民受教育的程度低,先进生育文化在短时期内难于接受,少数育龄人群还存在“重男轻女”的旧思想。 我市“专项整治工作”制度的建立、实施和打击力度的加大,使少数想利用“B超”生男孩的夫妇无机可乘。 然而,他们为了达到生男孩的目的竟在女方怀孕后跑到广东等地的个体诊所进行“鉴定”,这给我市的“专项整治工作”增加了一定的困难,造成了负面影响。 (二)、对“进行了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涉案人员的处理没有严励的法律条文,对此类已经违纪、违法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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