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治理念,最早可以追溯至《尚书·吕刑》。从字面上看,《吕刑》是周穆王关于刑法的一份谈话记录,反映了周穆王对刑法的认知。但是,根据流行的解释,《吕刑》中的言论是吕侯草拟的,主要反映了吕侯的观念。不过,这些言论既然已经穆王过目,又是以穆王的名义发表的,想必也得到了穆王的赞同。因此,经文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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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中:法治理念的滥觞.

喻中:法治理念的滥觞.
喻中:法治理念的滥觞.

喻中:法治理念的滥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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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治理念,最早可以追溯至《尚书·吕刑》。从字面上看,《吕刑》是周穆王关于刑法的一份谈话记录,反映了周穆王对刑法的认知。但是,根据流行的解释,《吕刑》中的言论是吕侯草拟的,主要反映了吕侯的观念。不过,这些言论既然已经穆王过目,又是以穆王的名义发表的,想必也得到了穆王的赞同。因此,经文中的言论既反映了吕侯的观念,同时也反映了穆王的观念,更准确地说,它反映了周王室旨在宣扬的主导性的法律意识形态。

这些言论反映了周王室的什么观念呢?通过对经文的梳理,可以发现,虽然经文涉及的内容比较丰富,但是,所有这些内容可以归结为一个主题:法治理念。在这里,不宜对“法治”进行过于狭窄的理解;不必认为,只有近现代的欧美才有“法治”。广义上说,有法律,有通过法律的治理,都可以视为宽泛意义上的法治。譬如,管子的“以法治国”,就被梁启超解读为“法治主义”。既然管子都有值得注意的法治理念,比管子略早一些的穆王、吕侯当然也可以表达自己的法治理念。

就《吕刑》所见,穆王、吕侯的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五点:德性至上,严格程序,疑罪从轻,廉洁司法,社会效果。

分而言之,所谓德性至上,是指刑法的制定与实施,不能背离德性这个最终的目标,尤其不要沦落为冷酷的杀戮。经文提供了一个反面的事例:三苗的刑法所散发出来的,只有血腥的气息,没有德政的芬芳,所以,上帝就把这个群体全部剿灭了。一个正面的例子是:尧帝在三个贤臣的辅佐下,善于以适当的刑罚治理百姓,所以德政的光辉照耀四方。穆王、吕侯用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事例告诫诸侯及百官,一定要把德性作为司法工作的一面镜鉴。

所谓严格程序,主要是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一定要遵循事先规定的步骤、环节、方法。经文对于庭审程序进行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原告与被告双方都到齐了,法官要用“五种方法”审理案件;通过“五种方法”得到的口供经过检

验核实之后,要按照“五刑”来判决;如果判决“五刑”的材料还没有经过核实,就要按照“五罚”来处理,诸如此类的规定,就当时的条件来看,已经展示出一种清晰的程序意识。

至于疑罪从轻,主要表达了一种轻刑主义、谦抑主义的法律观。经文记载了贯彻“疑罪从轻”原则的几种办法:第一,应当适用“五刑”的案件,如果有疑问,必须从轻发落;应当适用“五罚”的案件,如果有疑问,也要从轻发落。第二,要依靠民众核实证据。相关的事实与证据,如果没有经过核实,就不能作为处理的依据,等等。这些规定,都可以视为“疑罪从轻”原则的实施细则。

关于司法廉洁,主要是对司法官员提出的要求。经文举出的反面事例依然是三苗:他们的司法官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虚张声势,夺取当事人的财货,严重地败坏了三苗的刑事司法,也败坏了政风与民风,并最终导致了三苗的灭亡。因此,经文告诫百官,一定要以敬畏的心情对待刑罚,那些贪赃枉法的官吏都将自食其果,自取灭亡。

经文还提到了司法的社会效果。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官员们作出的判决结果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同。反面的例子还是三苗之君,他们以重刑害民,受害者不堪忍受,只好向上天申诉,结果天怒人怨。为此,经文要求百官:判决一旦做出,就要让人信服;倘若要改变判决,也要使人信服。

就以上五个方面来看,德性至上体现了法治的价值定位,严格程序体现了法治的制度安排,疑罪从轻体现了法治的技术路径,司法廉洁体现了法治对于官方的要求,社会效果体现了法治对于社会需要的回应。把这几个方面整合起来,大体上可以反映出穆王、吕侯对于法治的认知——尤其是对于刑事法治的认知。

为了进一步理解《吕刑》所体现出来的法治理念,不妨把它与其他代表性的法治理念进行对照。

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写道:“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句话体现的法治理念包含了两个要点:其一,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其二,法律本身是良好的。这两条标准看似清楚,其实存在着很大的解释空间。在现代西方,很多法学家都对法治的原则或标准进行了更细致的论述。譬如,拉兹在《法律的权威》一书中认定,法治应当包含八项原则:譬如,法律是可预期的、公开的、清晰的,法律是相对稳定的,等等。这些原则在西方当代法治理论中颇具代表性,代表了当代西方主流理论对于法治的认知。在当代中国,则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它具体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把古今中外的几种代表性的法治理念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一些值得注意的现象:第一,中国的代表性的法治理念,主要是由官方表达的。《吕刑》所见的法治理念是由周穆王、吕侯表达的,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是由政治权威机构表达的。但是,西方的法治理念,无论是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还是拉兹的《法律的权威》,都是纯粹的个人著述。第二,西方人对于法治理念的阐述,偏重于法律规则本身的品质。但是,中国人对法治的阐述,往往侧重于法律之外的因素。《吕刑》所见的法治理念,主要强调了法律与德性的关系,强调了法官的清廉以及司法的社会效果,等等,这些都属于法律之外的因素。换言之,西方文化中的法治理念,主要是从法律内部进行思考的结

果,但中国文化中的法治理念,主要是从法律外部进行思考的结果。这种分野的根源也许在于:西方的法律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事物和现象,操持法律的群体形成了一个相对自主的法律人共同体,这种相对独立、相对自主的法律引发了对于法律的专业化的理论兴趣。而中国人对于法律问题的思考,往往是与政治、社会、伦理诸因素混在一起的。

以上分析表明,《吕刑》所见的法治理念虽然比较粗糙,但它同样具备与古今中外的法治理念进行对话的潜质。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与世界的法治观念史,就不能仅仅从管子、从柏拉图开始讲起,还应当上溯至更早的穆王时期。至于《吕刑》所镶嵌于其中的《尚书》,则对中国上古时期的法治理念所置身于其中的整体性的文化背景,给予了一个全面而周详的叙述。

第一章 道德的起源和本质

第一章道德的起源和本质 第二章道德的起源和本质 教学要点: 本章主要阐述道德的起源、本质和社会作用。通过本章的学习:1(了解道德的起源。2(掌握道德的本质。3(认识道德的社会作用。 教学时数: 6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道德的起源 道德起源问题是伦理学和任何道德理论都在探 讨和解决的理论课题,不同的理论流派、不同的思 想家对道德起源问题都作出自己的解释。 道德的起源有两大动力因素:社会的他律性需 求与个体的自律性需求。前者是道德产生的外在吸 引力,是道德产生的宏观整体要求,后者是道德产 生的内在驱动力,是道德产生的微观人性基础;前 者是外显的、表层的因素,后者是内隐的、深层的 因素;前者使道德产生之后呈现出工具性的特点, 即道德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社会利益的手段与 工具;后者是道德产生后呈现出目的性的特点,即 道德以协调人的内在需求和完善提升人的品质为 目的。 一、伦理学史上的争论

神启论把道德起源归结于神秘的天启和神的意志。即把道德的本质归之为“神的启示”,这是客观唯心主义。中国的代表人物有董仲舒:“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道之大源出于天”之说。 理念论伦理学认为道德起源于至高的理念和精神。教育论、环境论和社会关系论所指的外在条件和外部的事物已是属人的事物和条件,这些思想已具有了唯物主义的萌芽和倾向。 先天论认为,道德根源于人生而有之的东西。 本能论认为道德根源于人的本能和本性。 人性论认为,道德根源于人类自然的天性,人的自然本性、本能决定共同的人性,是决定社会本质的共同的东西,因而也是决定道德的根本层次。所以一定社会的阶级道德的产生和形成都是与人的自然本性密切相关的,人的本性不仅决定了道德的产生,而且决定了道 德发展的总趋势。道德正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本能欲求和自然感觉而产生的一种工具性的方式。 需要论认为,道德是人根据自己的生存发展需要,自己为自己立法的产物。道德作为人类社会的重要成果源于人的需要,人类社会产生了道德,就是因为道德满足了人的某种需要。人类通过各种对世界的掌握方式来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以实现对自己的肯定和发展。而道德作为人类理性的结晶,不是表达个人的偏爱和欲求,而是表现人们的共同愿望和需要。从道德发生的历史看,道德产生于人们调节社会群体内部各种关系以维护一定社会秩序以及个人自我肯定、自我发展的需要。这用千百年来客观存在着的道德协调性因素和进取性因素就可证明。 二、道德的起源 (一)经济关系决定道德的产生是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道德根源于经济关系,是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讲的。一是说决定道德产生的要素都是在经济关系的不同作

中西方文化起源比较

内蒙古财经大学 中西方文化起源比较 赵赫132062141 13级金融一班(原13级市场营销一班) 2014-12-12

中西方文化起源比较 赵赫 (内蒙古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摘要:来自于不同文化间的比较,尤其是本国和其他国家文化 之间的比较可以发现,文化的起源在文化发展的进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虽然中华文化和西方文化有很多共同之处,但它们在道德价值观念、社会习俗、礼仪、关系、个体精神等之间有着巨大的差异。当我们在制定决策时或者在跨文化交流的时候,应该时刻记得文化差异,这样才能使文化发展更加主动灵活。 关键词:比较,起源,文化 一、引言 从近代以来,中西文化就像两条互不相交的平行线,各自前进、各自发展,但是伴随着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迈开资本主义扩张的步伐,中西方文化开始有了拐点,文化的交融伴随着战争的枪炮声,伴随着侵略的文化同化手段,被迫进行交融。时至今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交通方式极大便捷,互联网领域急速拓宽等因素使得全球各地的信息传播极快,真正使世界各地连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并且不同文化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然而,中华文化和西方文化源自于不同的文化系统,两种文化真正交融交流之前,它们就已各自形成了自己一套独特的行为系统,一套独特的价值观念,

也许这种独特性预示着今后的文化交流暗伏着冲突。中西文化的这种相交汇流,并不意味着在融合两种文化的基础上产生出了另一种新的文化,两种文化仍然保留着自己的鲜明个性,交而不融,汇而不合,或者,如果一定要说这是一种合流的话,这也是一种泾渭分明的合流。 二、大河文明与海洋文化 2.1中华文化的自然基础特点包括:幅员辽阔、腹地纵深,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1580条),超过1万平方公里的河流(79条),拥有完全自足的生存条件和雄厚的发展潜能,可以自我调节与更新,这些因素造就了中华文化的延续与完整;复杂多变的地形地貌,中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崇山峻岭。平均海拔4500米以上的世界 屋脊高原面积达200万平方公里,占整个疆域的五分之一。塞外的荒漠、北部的草原、中西部沟壕纵深的黄土高原、广阔无边的东部平原、四面环山的大盆地、1.8万公里的海岸线、西高东低走势;温暖湿润的气候,东亚大气环流系统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复杂而多样的气候,几乎囊括世界上大多数的气候类型;半封闭的边缘地形,与西方世界相对隔绝,太平洋无法像地中海那样成为人类相互沟通的桥梁,中西方文化交往与沟通存在艰难,这既使中华文化保留了自成一体的延续性,但又造成了保守意识、盲目自尊的大国心态。 2.2西方文化的自然基础特点包括:独特的地理位置,西、南、北三面环海,东接亚洲,就像黑格尔的预言,“大海给了我们茫茫无定、浩浩无际的渺渺无限的观念,人类在大海的无限里感到他自己底无限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 中西方不同的法院图腾意味着(1)西方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一个没有感情偏私的中道的权衡,法治优于人治。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蒙目女神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女神蒙住了双眼,眼睛并不重要,而且眼睛还可能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的情况而造成主观上的倾向性,也可能因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2)独角兽体现的是儒家文化的人治思想。在断案中,他们提倡用灵感、顿悟,靠包公式的"青天大老爷"来主持正义。独角兽怒目圆睁,努力地去发现犯罪,惩罚犯罪,集侦查、起诉、审判、执刑于一身,无视程序的法律价值,刑讯逼供滥用,冤狱频发,具有浓厚的儒家的人治文化特征。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是21世纪我国现代化尤其是法制现代化事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追本溯源,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对这种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的认识,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立足中国、合璧中西,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有鉴于此,探寻它们之间的差异对于理解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和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

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应该承认,同为人类文化组成部分的中西法律文化存在差异与冲突的同时,也有相似、相近、相通之处。从根本上说,每一文明都有关于理想社会的设计,不同文明的理想自有差异,但都是人类心性的表现,都是人类对生活秩序化和正义性的追求。这提示我们,既不应忽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差异中寻求各种可能的互补,最终经由理解和化解而达于会通。 一般地,我们习惯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与国家的观念不同以及法的起源上的不同。 传统的中国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有人认为,中国古代有刑法而无民法,民事侵权行为(甚至违约行为)

古代法律之起源

古代法律之起源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学号:13 摘要: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之途径,特征 其一.中国古代法律起源途径 (与“礼”“刑”之间的关系) “刑起于兵,法源于礼” 其二.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正文: 浅论中国古代法律起源 一.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与“礼”“刑”之间的关系,即“刑起于兵,法源于礼”。 (一)刑起于兵 一方面,“师出以律”,中国古代最初的刑起源于军事战争,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中产生的军法。另一方面,“兵狱同制”。军事战争需要及时处置敌人、俘虏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某些军法同时就是定罪量刑的刑法。 (二)法源于礼 1.礼产生于祭祀,在祭祀过程中,仪式得到强化和系统化,随着阶级的分化,祭祀的仪式等级不同而不同,此时“礼”成为等级的标志。随着阶级的划分,上层阶级演化为统治阶级,他们借助政治势力手段将“礼”上升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规范。 2.至此,“礼”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具有了法律的内涵,直至周公之礼,“礼”得到规范化和系统化,从而成为中国古代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总称。 3.礼是中国古代法的重要渊源,中国古代法的最初表现形式主要以礼表现出来。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虽然在外观上基本具备了国家的各种特征,但在统治阶层内部,仍在相当程度上按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来确定人们的社会的地位,并按氏族家长制的传统统治方式来组织和管理社会。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与浓厚的宗法血缘特征相联系。夏朝实行“家国相通、亲贵合一”,君主启是所有臣民的最高家长,各贵族又是各家族的家长,并任有官职,从而形成整个社会的家长制式的管理。这导致了古代中国在国家形成之初便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由此,古代中国的法律也日益专制化。

农耕文明与商业文明,中西文化起源比较

第二节农耕文明与商业文明 上一节讲到中西民族生存环境的不同,中华文明的自然基础是河流,而西方文明是海洋,这种不同的自然环境,必然会带来不同的生产形式和经济模式,这一节,我们就中西民族不同的经济生活形态来做进一步的探讨。 一.华夏土地上的农耕文明 (一)中华农耕文明的起源与发展 1.起源:原始社会新石器时代(新旧石器时代的三点区分:磨制石器,制陶,出现农业) (1)仰韶文化时期(7000-5000年前) 西安半坡遗址,发现最初的农具:石斧、石铲、骨锄、陶刀;小米和粟的皮壳 说明:黄河中游已经广泛种植耐旱的粟谷和蔬菜,形成稳定的农业定居点 浙江河姆渡遗址,发现骨耜,木耒耜等种稻工具和大量炭化的稻谷。 出现家畜的驯化和饲养 (2)龙山文化时期:农业和畜牧业成为华夏居民主要谋生手段。出现灌溉系统和排水工程。 2.发展 (1)夏:农业是关系国之存亡的命脉 这一部分,很难找到史料记载,但是从流传下来,大家都熟知的神话传说中可以看出,农业已是当时主要的经济形式。 同一时代的西方的神话大都是宙斯,阿伽门农等神力和勇士,而我们这一时代的神话却是:古代农业和医药的发明者——神农(炎帝); 教民耕种的后稷;为民治水的大禹

养蚕抽丝的嫘祖; 。 (2)商代:农业是华夏居民最基本的生存手段 关于这一部分的历史考证,我们主要从殷墟甲骨文中寻找。 甲骨文中很多基本词语的字型都与农业密切相关。例如: 男:男,丈夫也,从田从力,言男用力于田也。 (3)周代:农业是经济生产活动的中心内容 ①周王朝对诸侯功臣分赏土地,赐予田产和臣民,使他们成为拥有土地和农奴的领主 ②周代帝王开始身体力行的方式,鼓励人们从事农业生产,充分显示统治者对于农业的重视。 《诗经周颂》写到:噫嘻成王,既昭假尔,率时农夫,播厥百谷 ③从周代始,由民间歌谣汇集的《诗经》中有大量关于农业生产及农民生活的描绘。(4)自周以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增长 铁制农具及牛马等蓄力的广泛使用;施肥灌溉等技术的发展;水利工程的兴修——秦国开凿的郑国渠,李冰主修的都江堰等。 这些都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形成了延续两千多年的稳定自足的农耕经济。 二.与农耕经济并存的文化形式 1.游牧文化——只是中华文化的一个侧面。 (1)游牧文化形成的条件 西北高原隔壁与盆地大漠的特殊地理条件和气候状况不适宜发展农耕文化,长期定居,因而形成以塞外为基地的自成一体的游牧文化。

浅议中西方法律起源差异

浅议中西方法律起源差异 由于我国与西方在人文地理环境、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以及进入阶级社会的时间不同,中西方法律在起源与发展道路上也呈现差异性,而这种差异对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有非常重大的借鉴意义。 一、在法起源上的差异起源上的差异 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归根到底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然而中国和以希腊(雅典)、罗马为代表的西方在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社会结构、人文思想等诸方面各有其特点,所以中西方法律在起源上必然存在一定差异。中国古代法起源于部族之间的战争。根据我国法制史研究证明,我国古代法主要是刑,例如,禹刑、汤刑、吕刑等。当时所谓的刑比现在的刑,含义更狭窄,专指肉刑、死刑,是杀害人生命戕贼人肢体的一种暴力手段。而与此不同,古希腊、罗马法则起源于氏族中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古代希腊的雅典是氏族内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并且随着平民斗争的胜利,加速了氏族组织的崩溃和希腊国家的产生。与国家产生的这种形式相适应,法产生的第一种形式就是梭伦的立法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废除贵族所享有的特权,以财产的多寡划分公民的等级以及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而在罗马,则是氏族外平民反对罗马氏族贵族,争取权利平等的斗争加速了罗马氏族组织的崩溃和罗马国家的产生,以及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的公布,确认了平民的权利义务。所以古希腊人和罗马人所要解决的问题与我们祖先不同,他们所解决的不是氏族、种族之间你死我活的征战,而是社会集团之间利益的调整和重要分配。这样,它们就有可能找到某种中间道路,以妥协方式解决一些基本的社会矛盾……使大家共同遵守其条款,和平共处”。 二、在法律观念上的差异 在中国古代,法、刑、律同义。法在词源上带有公平、正直的含义。法在夏、商、周三代被称作刑,它的职能不外是对外证诛、对内镇压两个方面。春秋战国时李悝著《法经》,以“法”取代了“刑”,后商鞅变法,改“法”为“律”至后中国历朝历代的成文法典《宋刑统》除外)一律都称作律,律是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带有一体遵行的效力。但无论名称如何,在古代中国人眼里,法即是刑,是镇压手段,是暴力工具,它注定只能是工具,而永远不能成为目的本身。而在欧洲历史上,法产生伊始就被看成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是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法具有广泛的职能,既有政治的,如在古希腊;也有民事的,如在古罗马,同时也有刑事的。也就是说中国代的法,其固有观念中根本不能容纳“私法”的概念,根本不需要用法来保护公民权利一类的东西,因为在中国没有独立的人格,所以也就谈不上用法来分配权利和保障权利。 这种传统法观念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今人对法的看法仍未完全摆脱刑的纠缠,法仍然被看成是禁条,是违背不得的。人们提起法首先想到的是法律禁止我做什么、要求我做什么,而很少想到我的权利是什么,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权利,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在依法治国、加强法制建设的今天,最根本的是要从思维模式上、从法观念上来一个根本转变,法不仅具有镇压的职能,它还是一种权利保障的手段,它不再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更重要的它还是社会利益的调整手段。 三、对法认识上的差异 “无讼是求,调处息讼”是中国古代法的特征之一。在中国古代,一直重狱轻讼,所谓狱,即狱讼,指刑事诉讼;讼,争也,指民事诉讼。在儒家的“和为贵”思想的熏陶下,加上礼的实际调整作用,在中国人心理结构上打上了“厌讼”“息讼”的烙印,人和人之间一旦发生冲突纠纷,不是借助法律手段,而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这与好讼的西方不同,西方人主张法是权利的保障,这也是其民事法律规范发达的原因之一。因

中西医学差异起源的历史比较与分析

中西医学差异起源的历史比较与分析 摘要:近百年来,自从西方医学在传教士的帮助下进入中国,由于中西医学之间理论和技术的差异,引起了科学界、医学界、哲学界、政治界的纷争和较量,中医药因此而数次陷入生存与发展的困境。在人类的发展需要多种文化、多种学科支撑的今天,这种简单的存废讨论似乎有些太过极端。面对中西医学的矛盾和差异,应该从源头加以消解,剖析其中西医差异形成的历史脉络,比较和分析地域及人文环境因素和思维与语言环境因素在其中发生的重要影响,从而从根源上认识差异,消除差异,实现中西医学的完美结合。 关键词:中医;西医;起源;差异 近代以来.随着西医和西方科学大规模地传人中国.面对这种与自身传统知识体系迥异的新的知识体系的挑战,许多中医理论与实践工作者仍然试图像以前吸收印度医学和阿拉伯医学那样将西医和中国传统医学进行融会贯通。于是,“改良中医”、“中医科学化”、“创立新中医”等主张纷纷提出,形成了近代中西医融通的三次高潮:“衷中参西的中西汇通”、“中西医结合的病证结合”、“中医药现代化的新中医学”。遗憾的是,这些主张或者策略并没有得到医学界(特别是西医学界和学术界)的广泛赞同,甚至有些人以“中医不科学”为由数次提出了“废止中医药”的口号,使中医药陷入生存的困境。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卫生部不得不公开表态“坚决反对废除中医”,并称“这是对历史的无知,也是对现实生活中中医药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的无知和抹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则称,“取消中医”是“对科学的肆意否定”,甚至国家重要领导人也不得不在不同场合为中医药正言。其实,面对生存危机,中医药界在奋起辩护的同时,更应该意识到这一切争论都是中西医固有的理论和学说差异而导致的,化解危机的途径应是加强沟通和理解,这需要全面、深人地研究中西医差异的根源,用发生学的观点和方法,按照其学说发生和发展演化规律进行比较与分析,从而从根源上认识其差异,从根源上消除其差异,从而探究创建具有中国特色医学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一、中西医学差异的演化阶段分析 中医和西医分别诞生于几千年前的古中国和古希腊,经过数千年的发展,其差异之大融和统一之难成为人类文化和科学发展史上的一大奇观。近百年来,这两种医学知识体系的矛盾聚焦于中国,其间争鸣和交融引发的冲击波一浪高过一浪,并日益在全世界范围内展开。考察中陌医差异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脉络,我们不难发现,存在三个非常清晰的阶段: (一)差异萌发阶段的中西医学 公元5世纪之前的1000多年(在中国是从春秋战国到南北朝的北魏,在欧洲是从古希腊到西罗马帝国灭亡)是中西医学差异的萌发阶段。这个时期东西方都创造了辉煌的古代文明,这些文明所达到的水平和对后世的影响,从整体上说,两者很难分出高低。就医学而言,早期中西医学具有共同特征,如被动性、非理论性、经验性、无地域性等,其救护本能与医疗行为、求食活动与医药知识、巫术活动与医学渊源、朴素原始的解剖知识、医事活动等都以临床实践和对人的整体认识观为基础,强调机体对疾病的自然抗御,忽略实验研究等,都是从人类求生的本能荒漠中走过来的,两者有众多的相同或相似之处。在此期间。东西半球北纬45。附近的黄河流域与爱琴海区域,分别产生了两部划时代的医学巨著:中国有以黄帝名义著述的《黄帝内经》和张仲景的《伤寒杂病论》,古希腊有希波克拉底的《希波克拉底文集》和盖伦的17卷本解剖学巨著《人体各部位的作用》。将其进行比较,两者较相似,但更应注重它们之间隐而不显的差异.例如中国医学将阴阳、五行、元气等学说转化为医学理论,古希腊医学将原子论、元素论等转化为医学理论:中国医学以元气论来研究人的整体性.古希腊医学以原子论来研究人的整体性;中医注重功能性病变,发展了辩证论治,古希腊医学注重结构性病变,发展以解剖为基础认识疾病。也许这两个医学体系在建立时期所萌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读后感 【摘要】《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由法学博士张中秋先生编著。在书中,作者通过对中西方法律文化及其所处历史社会背景的比较研究,主要探讨了中国的法律文化与西方的法律文化在形成、本位、属性、伦理、体系、学术、精神,价值等八个方面的差异,细致的描述了法律渊源、价值精神以及文化属性、学术体系的基本形成以及内容。本文是读完该书之后的一些感受。 【关键词】法治;文化传统;中西法律文化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由法学博士张中秋先生编著。在书中,作者通过对中西方法律文化及其所处历史社会背景的比较研究,主要探讨了中国的法律文化与西方的法律文化在形成、本位、属性、伦理、体系、学术、精神,价值等八个方面的差异,细致的描述了法律渊源、价值精神以及文化属性、学术体系的基本形成以及内容,揭示了法律文化的差异,冲突及其协调的理论和制度性安排,对这些差异的形成的过程作了详细的阐述,在每个差异的背后都细致的介绍了差异的来龙去脉和深层次的原因。最后在第九章又重新回溯到了人,人乃文化的原点和轴心,无论多么复杂的文化现象都是从人这个原点发散出去的。张中秋先生在本书中不仅系统的论述了两种文化的差异及背后的原因,更重要的是给我们传达了这样一个理论:一切法律关系都可以而且应当还原为人的关系。不论这些关系表现为何种形态,人最终都是主体和原点。中西方在协调人与神、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形成了不同的文化,但归根到底仍是以人为主体和原点,即便是上帝也是人格化的神。①从本书中我体会到了,要想深刻了解某种文化,不能舍本逐末,而应追根溯源,以人为出发点,才能看到本质,任何忽视人的存在的文化、制度的研究都是肤浅的。 我最感兴趣的是第七章,也是与当今发展联系最为密切的一章。本文就以第七章为切入点,来谈谈中西方的法文化传统与法治的关系。在第七章“法的精神:人治与法治”中作者认为中国法的传统精神是“人治”,而西方法的传统精神是“法治”。“法治”之法是指具有民主政治背景体现大众意志的法。传统中 ①张中秋:《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2页。

中医阴阳学说起源与临床应用

中医阴阳学说起源与临床应用 ——黎川县中医院付朝今 一、中医阴阳学说起源: 1、中医起源: “中医”一词早在东汉时代出现,曰“有病不治,常得中医”,唐柳宗元《愈疾赋》云“尖与医疗未萌之兆,中医攻有兆之者”。此时中医有2种释义:中等医疗水平的医生,中等医生水平的治疗效果。真正有方位和地域概念的“中医”名词出现在鸦片战争前后,当时在中国的英国东印度公司把起源于我国中原地区(古代中国)为主的医学简称为“中医”,与西医区别。1936年国民党政府制订《中医条例》法定“中医”这个名河。中医经典名著如《内经》名称《中医内经》、《本草钢目》不称《中药纲目》等等,20世纪50年代各地建立中医院。 2、阴阳起源: 阴阳我国古代哲学认为存在于宇宙间的一切事物中的两大对立面,是中国古代哲学的一对范畴。最初的涵义是朴素的,是指日光的向背,向日为阳,背日为阴,但阴阳的广大涵义是丰富的…… 如《易经》说“一阴一阳之谓道”。《老子》说:“万物负阴而抱阳”。《素问·阴阳应象大论》说“阴阳者,天地之道也,万物之纲纪,变化之父母,生杀之本始,神明之府也”,“天地

者,万物之上下也;阴阳者,血气之男女也;左右者,阴阳之道路也;水火者,阴阳之征兆也;阴阳者,万物之能台也。”所以说万事万物都有阴阳的属性,但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明代大医家张景岳曰“阴阳虽备于《内经》变化莫大乎《周易》。阴阳是中医学的核心理论,《周易》是阴阳的鼻祖,没有《易经》便没有中国的阴阳文化,更没有中医学。 唐代医学家孙思邈说:“不知易不足以言太医”唐太宗时宰相虞世南说:“不读易,不可为将相”孔子曰“加我数年,五十以学易,可以无大过矣!” 中医的阴阳学说五行学说,藏象学说,气化学说运气学说,中医病机学说等无不眙始于《周易》其中: 1、《周易》阴爻阳爻的阴阳关系,以及《周易》卦象所寓的阴阳哲理是中医阴阳学说的起源。 2、《周易》无极,太极图是中医精气学说,阴阳学说的根基。 3、《周易》爻象卦象是中医藏象学说的导源。 4、《周易》交爻与中医六红,六经体学,六经辩证密切相关。 5、《周易》乾元坤牝阴爻阳爻八卦布阵是中医气化学说,运气学说干支格局的蓝图。 6、《周易》乾坤天地是中医气一元论的溯源。 7、《周易》的阿洛数理与中医九宫八风,子午流注,灵龟的法,七损八益密切相关。

第二章道德的起源和本质

第二章道德的起源与本质 一、道德的起源 道德是怎么产生的?根源何在?这就是伦理学关心的道德起源问题。在漫长的岁月中,古今中外的思想家们对道德的起源和演变问题进行了大量探索和猜测,提出了各式各样的答案,为伦理学的发展留下了丰富的思想资料。 (一)道德起源的几种观点 关于道德的起源,在马克思主义学说诞生以前有几种不同的见解: 1、神启论:道德来源于神的启示。 例如: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宗教伦理学则认为,道德起源于“上帝”的“启示”。基督教教义《旧约》上讲的“摩西十戒”便是“上帝”耶和华启示摩西,摩西再把得到启示的教规和戒律传给教民。 2、天赋论:道德是人先天所具有的禀赋。 这种观点认为道德根源于人类的“天性”或自然本性,是先天的,是人生来就有的。我国战国时代的孟子就说过:“仁义礼智,非由外说铄我也,我固有之也。” 3、进化论:道德观念起源于动物的“社会”意识或互助性。 进化论伦理学倡导者俄国的克鲁泡特金认为,生物进化的过程中,个体之间利益是互相调合的,彼此之间具有天然的同情心。人类是由动物进化来的,人类社会道德是对动物所“固有的”道德本能和道德情感的继承,甚至善与恶、最高的幸福等观念,也是在进化过程中从动物身上继承来的。 4、感觉欲望论:道德来源于人的自然本性的欲求。 感觉欲望论从人的自然本能出发来说明道德的起源,认为道德起源于人的某种自然的感情或欲望。例如英国功利主义伦理学说创始人边沁提出:“自然把人放在痛苦和快乐这两个最高主子的统治下。只是他们指出我们应该做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做什么。正误的标准,因果的联系,都和苦乐分不开的。我们一切言行和思维都受苦乐的制约。”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属于社会上屋建筑和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必须而且只能从人类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本身去探讨道德的起源。 (二)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起源论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的产生有其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其客观条件是指人类在社会生活中,由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形成了复杂的社会关系,在这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存在着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和矛盾;其主观条件是指人的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开始意识到这种利益关系和矛盾需要加以调整。 道德赖以产生的这两个前提条件,都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劳动过程中获得的。 由于劳动,人才认识到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的关系,从而产生了各种意识。人的一切知识,包括道德意识和知识,都是从社会实践,首先是从社会生产实践中获得的。 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出现,人们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交往联系复杂化了,就出现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之间的矛盾,于是便产生调整这种矛盾的要求和意识。这种要求和意识起初只是少数人的,以后经过总结和传播,逐步成为多数人的意识和要求,形成具有道德规范意义的风俗习惯,产生了履行这种风尚习俗的责任感和义务观念,这便是最初的道德现象。 在人类历史中,道德的产生与原始社会时期的各种“禁忌”、和生产、生活习俗是紧密相连的,道德就是从这些东西中演化而来的。 1、生产性的“性禁忌”。

中西方法制思想比较

中西方的法律,都出现甚早,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也大致相同,但是为什么中国的法律往往徒有空文,无论立法者、执法者还是犯法者,都未对之有足够的尊重?换句话说,大多数人在大多数时候,都没有太把法律当作一回事,甚至越是重要的事情,就越是需要考虑法律之外的更多因素。我们可以这样解答: 在中国,由于法律的目标是追求正义,而为了追求正义,法律只是众多的手段之一,相对于其他的手段,法律既不是最高的,也不必然是最好的,为了追求更高的正义,法律即使被践踏,也不值得为之惋惜。 西方法制思想的脉络 a)基本概念的演进 当一个社会物质极度匮乏时,生存是唯一的目标,这样的社会,是不存在什么分配问题的,因为首要的问题是保证大家都能吃到足够活下去的食物。在分配的问题出现时,这一定是指多出来的财富,根据某种规则与习惯,人们进行分配,分配得让大家满意时,中国人会称之为“公平”,而在古希腊思想中称之为“分配正义”。亚里斯多德就将正义分为两类,一类是“分配正义”,另一类是“矫正正义”,也就是受到损害之后得到适当的补偿。 b)理性与法律 罗马法学家们运用理性的思维,不断的努力,试图越来越准确的区分与界定各种权利与义务,这样一种不断提高“天平”精度的努力,使得罗马法成就惊人。在罗马,有神论,特别是明确的基督教的一神论,很晚才确立其正统地位,而在此基础上推演出的法制思想,要到中世纪才开始起作用,这也就是为什么罗马的公法并不发达的原因。 c)人与神的契约 基督教出现,经过早期教父们的努力,上帝、圣约的概念开始深入人心,这意味着:

自然是上帝的创造,而自然法则是上帝的律法,这律法中与人相关的部分,以契约的形式记载于《旧约》与《新约》之中,而这样的契约,成为人类得救的保证,上帝的最终审判,也成为世间一切道德的基础和保证。 d)回归人性 历史不断的前进,回归人性的历程也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是人与人的关系,另一方是人与上帝的关系。人与人的契约与人与上帝的契约始终存在,所谓回归人性,是指对于这两种契约的解释权回到了人手中。 e)程序正义——对公平的精确追求 我们很关注的“程序正义”问题,其实不能称之为“程序正义”,而是“通过程序追求公平”,再加上一个隐含的理由: “追求公平就能达到正义”。 四、中国法制思想的脉络 a)基本概念的演进 如果认真追究词语的来源的话,其实“正义”这个词很晚才有了现在的这个意思。我们说中国的法制目标是追求正义,换成近代以前的说法,应该是追求天道,天理,这“天理昭昭,报应不爽”,就是中国人理性中的终极正义。 相对于古希腊,古代中国很早就确立了农耕民族的特征,对于农耕来说,“天”极为重要,这种重要,不是像希腊诸神那样直接决定人的命运,而是通过寒来暑往,日换星移,雨雪风霜,沧海桑田来影响人们的生活。这样的大自然,既是神秘的,又是有可能了解的,即使变幻多端的,又是有可能共处的。中国人最早发展出来的思想,就是“如何与自然相处”的学问与艺术。 法律,则是对人性的不在信任的产物。中国古代对于人性的看法,以“性本善”为主流, 1而西方则几乎一致的认为“人性本恶”。这之间的决然不同,也是中西方法制思想差异的主因之

八卦的起源 我国传统文化中八卦的由来和发展

[键入文字] 八卦的起源我国传统文化中八卦的由来和发展 八卦的起源:“八卦”的源起是远古先民对于宇宙空间的感触和认识表现,也是生活所需而产生的记事符号。“八卦”的最初用途与前面的四方台“结绳记事”一样,记录生产基地的状况和变化。后来逐渐演进用以推测气候变化和占卜未来事情。探讨“八卦”的由来还需回到“无字天书”的上古时代,由“八卦”的“阴阳爻”、“八卦成图”和“太极”三方面的概念形成开始。 “阴阳”概念是先民在整个“八卦”的形象和蕴涵结构中最先形成的自然观。在他们的原始意识思维中,因阳光、月色、飓风、雷响、电闪、暴雨、雪飘的演变形成了的炎热与寒冷、光明与黑暗。因此“光、暗、热、寒”的“阴阳气息”无时无刻牵系着他们的生存。这就是远古先民对宇宙大自然初期的气象概念,后来又领悟了“阴阳”会不断变化和周而复始的自然规律。 在“1至10”自然数的计数概念形成以后,及对八方位宇宙空间的进一步认识,“阴阳”概念在先民原始思维中演化了相互对立、相反相成、物极必反的自然律意识观。进而联系到天地、日月、男女、上下等朴素的唯物辩证抽象思维。汉字形成之后,由“阴阳”概念再演衍生了包括宗教,哲学,历法,中医,书法,风水,占卜等“对立统一”和“矛盾运动”的阴阳论范畴;阐述了天地“阴阳”之间的相互作用乃是万物生成和变化的肇始。自然界事物的形成规律亦是如此。 第一、气体运动形成“阴阳”变化的原始气象学: 自然灾害严重危及原始人类的生存,引起先民对云行、风起、雨来、雷打、雪飘等“天象”的变化高度关注,逐渐的从现象中累积了经验和规律。例如大风刮起要变天,乌云密布要下雨等与“气流”相关的直觉反应。先民由观察天上的“气体”运动而产生对四季“节气”的领悟,渐渐的能正确区别自然界“光、暗、热、寒”不同阶段“阴阳气息”的运行规律。 1

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

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 摘要 中华文明与西方(尤其是西欧)文明都是人类文明史上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曾在不同时期、不同区域引领着世界文明的潮流,对人类文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二者却各具特色,其中的法制文明又呈现出迥然不同的发展态势,这是二者在文明起源上的差异所造就的。中华法制文明表现为人治基础上的专制文明,而西方的法制文明则表现为权力制衡的民主法制。二者法制文明的不同在法制起源上已经显示出来,西方的法制文明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制文明,古希腊、古罗马在原始社会解体的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氏族社会解体的比较彻底,产生了独立的财产所有者,社会注重私权力的法制比较发达,私权力取得了与公权力抗衡的地位。相反中国在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中氏族没有完全解体,没有产生社会独立的财产所有者,社会的私权力没有取得与公权力抗衡的地位,公权力取代了私权力调节社会的功能,因此产生了二者的巨大的差异。 关键字:法制,人治,民主,古希腊,古罗马

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 一.绪论 人类自诞生以来,为了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生活和维系社会秩序,探索并尝试了种种治理社会的方法与机制。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有效方法和机制之一,在社会历史发展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一部人类法制史记录了人类法制演进的曲折历程,反映经济的兴衰、政治的兴替和文化的兴亡。 法制文明是在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下,由掌握国家政治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有关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学说理论共同构成的复合有机体。[1]马克思认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2]它受一定社会物质条件的支配,反映上层建筑的一种形式,是人与社会意识的体现,同民族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世界古代法制的起源与世界古代文明有着天然的缘分,法制是一种文明的具体体现。 在人类发展史上,散布在世界各地的远古先民利用自己的聪慧与劳动创造出了许多璀璨的文明,比如古埃及文明、古希伯来文明、古巴比伦文明、古印度文明、古希腊文明、古罗马文明、古代中国文明等等。他们各自对自己的民族或国家的形成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他们也形成了相对发达的法制文明,像古埃及法、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古印度法、古希腊法、古罗马法、古中国法等等。其中对后世产生巨大影响的是西方古希腊法、古罗马法,以及东方的古中国法。在这里我们着重探讨古代西方的法律制度与古代中华法律制度的区别以及产生这种区别的原因。 西方的法制文明与古希腊、古罗马法制文明有着很深刻的渊源,经过漫长的斗争和演进,最终适应了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要求,并随着资本主义的对外扩张,改变了整个世界的法制文明。中华法制文明起源与黄河、长江流域的大河农业文明,在长达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之中,他曾经影响了整个的东亚。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制文明,前者表现为民主和制衡,而后者则表现为专制和人治。那么这两种不同文明的不同发展方式以及对世界的影响是历史的必然还是历史的偶然呢?显然,“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

阴阳五行说的起源

阴阳五行说的起源 阴阳五行说是传统文化中仅次于儒、释、道且影响深远的一种学说。“阴阳”一词最早出自《周易》,其中有“一阴一阳之谓道”、“阴阳不测之谓神”等诸多说法。五行之说最早出自《尚书·洪范》,具体是指水、火、木、金、土这五种构成世间万物的基本要素,是对自然万物的一种抽象概括。《尚书·洪范》还指出了五行的特点及其所对应的五味:“水曰润下,火曰炎上,木日曲直,金曰从革,土曰稼穑。润下作咸,炎上作苦,曲直作酸,从革作辛,稼墙作甘。”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将阴阳与五行合而为一的学说—阴阳五行说,一些人用阴阳五行说来解释某些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出现了“五行之官”的说法。春秋时期,晋国的太史蔡墨对魏献子说过这么一段话:“物有其官,官修其方,朝夕思之。一日失职,则死及之。失官不食,官宿其业,其物乃至。若泯弃之,物乃抵伏,郁淹不育。故有五行之官,是谓五官,实列受氏姓,封为上公,祀为贵神。社樱五祀,是尊是奉。木正曰句芒,火正日祝融,金正曰薄收,水正日玄冥,土正曰后土。”(《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孔子不仅把五行看做化育万物之本,而且以五行相生解释朝代更迭,提出了“五德终始说”。他说:“天有五行,木金水火土,分时化育,以成万物。其神谓之五帝。古之王者易代改号,取法五行,

更王终始相生,亦象其义也。故其生为明王者,死配五行。是以太昊氏配木,炎帝配火,少昊配金,撷项配水,黄帝配土。” (《孔子家语》)季康子问孔子为何要以太吴氏配五行中的木,孔子解释说:“五行用事先起于木。木,东方也,万物之初皆 出焉。是故王者作而首以木德王天下,以所生之行相转承也。”他的意思是说,东方是万物初生之地,五行配以木,所以王者起于东方,配以木德。此后则以五行之生相转承。如此一来,就把历史演进、社会变化、朝代更迭与五行联系在了一起。 战国时期的邹衍、邹爽在继承前人阴阳五行说的基础上创立了阴阳学派,成为战国诸子百家中较有影响的一个学派。邹衍著有《终始》56篇,把社会历.史的变化归之于五行的 变化生克,对后世产生了较大影响。秦汉时期,经过吕不韦、刘安、董仲舒、刘欲等人的继承和.发展,阴阳五行说遂广为流布,几乎达到了家喻户晓的程度。东汉班固《汉书·艺文志》将阴阳家列为“九流”之一,并特辟《五行志》,把自然界发生的许多灾异事变和阴阳五行的生克制化联系在一起,对阴阳五行说的流行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此后的史学家起而效之,各种官修正史大都设有《五行志》,将历朝历代的灾异 事变与阴阳五行的变化联系起来,用阴阳五行来解释自然现象和社会历史事件、人事吉凶福祸。在阴阳五行学方面,历

中西文化比较

《中西文化比较》教学大纲 Course Syllabus for Comparison between Chinese and Western culture s 课程代码:1012014 课程负责人:李红梅 课程中文名称:中西文化比较 课程英文名称:Comparison between Chinese and Western culture s 课程类别:专业必修 课程学分数:2 课程学时数:36 授课对象:汉语言文学专业、对外汉语专业学生三年级学生 本课程的前导课程:外国文学、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代文学、文学理论 一、本课程的目的和要求 1.本课程的目的 “中西文化比较”是汉语言文学专业及对外汉语专业学生的专业必修课。本 课程主要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中国和西方两种不同的文化在多个层面上进行 探讨和介绍。通过讲授分析中国与西方主流文化在基本精神、思维方式、语言文 化、宗教信仰、社会规范等方面的内容及差异,使学生明确中西文化的不同起源; 把握中西古代政治制度、道德理想和宗教信仰的异同以及中西哲学和思维方式的 不同特点。增加学生的人文和社会科学知识,提高学生的文化素养和理论素养, 同时引导学生更好地认识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文化的精要,认识世界文化发展的 统一性和多样性,关注社会现实,既为祖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现代化问题贡献 力量,同时也树立起全球性的宽广视野,自觉地去参与、推动世界各个国家和民 族的文化交流及合作。 2.本课程的教学要求 坚持马克思主义文化观,历史、辩证地看待文化传统及其走向,能对中西文 化进行有机客观地比较,扬弃糟粕,吸取精华。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同时 辅以课堂讨论、观看影片以及撰写书评和论文等多种形式的教学手段,使学生不 仅掌握较为扎实的有关该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与基本方法,而且也不断培 养学生学习文化及关注社会现实问题的兴趣与积极性。本课程教学方法具有以下 几个特点:(1)采用专题式教学体系,有重点地集中讲授一些重要内容,避免

外国法制史论文题目

1.西方自然法思想源流论 2.中西法律起源的比较 3.希腊、罗马宪政研究 4.罗马私法的精神 5.中世纪法律思想研究 6.中世纪教会法研究 7.中世纪西欧法律二元化的影响8.古东方法特点研究 9.伊斯兰法律传统研究 10.法律移植与法制变迁的历史实践与理论 11.欧陆法律传统解析 12.法国民法典与法兰西民族文化13.德国民法典对世界法制的贡献14.法德民法典比较 15.普通法精神与英吉利民族文化16.英国土地法研究 17.英美判例法研究 18.英美宪政制度研究 19.英美司法独立制度研究 20.英美陪审制度研究 21.英美律师制度研究 22.英美合同法与对价制度研究23.英美信托财产制研究 24.英美侵权制度研究 25.英美刑罚制度研究 26.英美法制现代化比较研究27.近代西方法制思想研究 28.卢梭与孟德斯鸠法律思想比较研究 29.边沁功利主义法律思想研究30.历史法学派的思想贡献 31.刑事古典学派刑法思想研究32.刑事人类学派刑法思想研究33.刑事社会学派刑法思想研究34.两大法系陪审制比较研究35.西方监狱制度比较研究 36.西方检察制度比较研究 37.西方警察制度比较研究 38.西方法院与法官制度 39.西方庭审模式研究 40.新自然法学思想评析 41.社会学法学思想研究 42.新分析法学思想研究43.经济分析法学对现代西方法制的贡献 44.古希腊法律思想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45.罗马法复兴及其对后世的影响46.英国近代衡平法的生成与发展47.英国判例法生成与发展 48.基督教神学对自然法思想的影响49.日耳曼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50.论罗马法的私法自治精神51.论教会法对西方法治传统的影响52.论英国判例法主义传统 53.论美国宪政制度的生成与发展54.评个人主义时代的法国民法典55.德国民法发展意义 56.法律的本土化与移植——以日本法制为例 57.汉穆拉比法典对商业关系的调整58.古印度法律种姓制度特征及其对以后印度法律的影响 59.试论古希腊公法中的民主传统60.罗马法的借鉴意义 61.试论教会法对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积极影响 62.论伊斯兰法的特征及其对现代穆斯林国家法律的影响 63.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与特点64.英国衡平法的起源与发展65.1804年法国民法典及其在世界法律史上的地位 66.1900年德国民法典及其在世界法律史上的地位 67.美国司法审查权的理论与实践68.资产阶级古典刑法思想在法国革命时期立法文件中的体现 69.美国权利法案的理论与实践70.日本帝国宪法的基本特点7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民法所有权制度的变化72.论日本1946年宪法中的和平条款73.日本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74.论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75.论经济法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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