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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交公路发〔2010〕65号)正式颁布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及质量鉴定工作,交通运输部于近日印发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该细则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 004〕446号)同时废止。细则中对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及质量鉴定等环节进行了局部修订和完善。

质监总站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doc

附件2: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doc

附件3: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doc

附件4: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doc

附件5:各单位工作总结报告.doc

附件6:公路工程各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一览表.doc

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doc

附件8: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doc

办法修订汇报.doc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

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

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3)。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见附件4)。

第六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评价表见附件6-2~6-4)。

第七条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第八条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

第九条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一条对通过交工验收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年初制定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

(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审查同意后报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以上文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见附件5“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

(三)听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

(五)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审定交工验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初步评价。(见附件6“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表”)

(六)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评价建设项目。(见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评价表”)

(七)形成并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件8)。

(八)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九)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见附件9)。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及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工作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

工作。

接管养护单位负责提交项目使用情况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有多家单位的,项目法人应组织汇总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项目使用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时选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2。

对于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小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1,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3。

工程质量评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特别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照整改前的鉴定得分,超出75分的按75分,不足75分的按原得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和综合评定等级直接确定为合格。

(一)路基工程的大段落路基沉陷、大面积高边坡失稳。

(二)路面工程车辙深度大于10mm的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该合同段车道总长度的5%。

(三)特大桥梁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四)隧道工程渗漏水经处治效果不明显,衬砌出现影响结构安全裂缝,衬砌厚度合格率小于90%或有小于设计厚度二分之一的部位,空洞累计长

度超过隧道长度的3%或单个空洞面积大于3m2。

(五)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

第二十条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75分计算;并视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评为优良。

(一)路基工程的重要支挡工程严重变形。

(二)路面工程出现修补、唧浆、推移、网裂等病害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路线的3%或累计面积大于总面积的1.5%;竣工验收复测路面弯沉合格率小于90%。

(三)大桥、中桥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对项目法人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小于9 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项目综合评定等级不得评为优良。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竣工验收时需要核验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等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竣(交)工验收的检测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一、质量鉴定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由该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或竣工验收单位指定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

2.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

3.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依据质量监督机构在交工验收前和竣工验收前的工程质量检测资料,同时可结合监督过程中的检查资料进行评定(必要时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二)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的划分。

1.单位工程。

每个合同段范围内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中桥、隧道以每座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分为多个合同段施工时,以每个合同段作为一个单位工程);互通式立体交叉的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设施按合同段纳入相应单位工程,桥梁工程按特大桥、大桥、中桥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2.分部工程。

每个合同段的路基土石方、排水、小桥、涵洞、支挡、路面面层、标志、标线、防护栏等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桥梁上部、下部、桥面系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隧道衬砌、总体、路面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机电工程监控、通信、收费系统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按其专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评定。

(三)鉴定方法。

1.分部工程质量鉴定方法。

工程实体检测以本办法规定的抽查项目及频率为基础,按抽查项目的合格率加权平均乘100作为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检查发现的缺陷,在分部工程实测得分的基础上采用扣分制,扣分累计不得超过15分。

Σ[抽查项目合格率×权值]

分部工程实测得分 = ×100

Σ权值

分部工程得分=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扣分

2.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方法。

根据分部工程得分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单位工程得分,再逐级加权计算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内业资料审查发现的问题,在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的基础上采用扣分制,扣分累计不得超过5分;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减去内业资料扣

分为该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得分。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得分。

Σ[分部工程得分×权值]

单位工程得分=

Σ权值

Σ[单位工程得分×单位工程投资额]

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 -内业资料扣分

Σ单位工程投资额

Σ[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合同段工程投资额]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得分=

Σ合同段工程投资额

公式中的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无法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无论采用结算价还是招标合同价,计算时各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均应统一。

(四)工程质量等级鉴定。

1.总体要求。

路基整体稳定;路面无严重缺陷;桥梁、隧道等构造物结构安全稳定,混凝土强度、桩基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承载力等均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经施工自检和监理评定均合格,并经项目法人确认。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工程质量鉴定不予通过。

2.工程质量等级划分。

工程质量等级应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分部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则分部工程质量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单位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质量等级为优良;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质量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合同段(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合同段)均合格,且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优良;所含单位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不合格分部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鉴定,直至合格。

二、工程实体检测

(一)抽查频率。

1.路基工程压实度、边坡每公里抽查不少于一处,每个合同段路基压实度检查点数不少于10个。路基弯沉检测,高速、一级公路以每半幅每公里为评定单元,其他等级公路以每公里为评定单元。

2.排水工程的断面尺寸每公里抽查2-3处,铺砌厚度按合同段抽查不少于3处。

3.小桥抽查不少于总数的20%且每种类型抽查不少于1座。

4.涵洞抽查不少于总数的10%且每种类型抽查不少于1道。

5.支挡工程抽查不少于总数的10%且每种类型抽查不少于1处。

6.路面工程的弯沉、平整度检测,高速、一级公路以每半幅每公里为评定单元,其他等级公路以每公里为评定单元。其他抽查项目每公里不少于1处。

7.特大桥、大桥逐座检查;中桥抽查不少于总数的30%且每种桥型抽查不少于1座。

桥梁下部工程抽查不少于墩台总数的20%且不少于5个,墩台数量少于5个时全部检测。每种结构型式抽查不少于1个。

桥梁上部工程抽查不少于总孔数的20%且不少于5个,孔数少于5个时全部检测。每种结构型式抽查不少于1个。

8.隧道逐座检查。

9.交通安全设施中防护栏、标线每公里抽查不少于1处;标志抽查不少于总数的10%。

10.机电工程各类设施抽查不少于10%,每类设施少于3个时全部检测。

11.房屋建筑工程逐处检查。

(二)抽查项目。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

单位工程分部工

程类别

抽查项目权值备注

路基工程

路基土

石方

压实度 3 每处每车道不少于1点。

3

弯沉 3

每评定单元检测不少于40点,

各车道交替检测。

边坡 1 每处两侧各测不少于两个坡面。

排水

工程

断面尺寸 1 每处抽不少于两个断面。

1 铺砌厚度 3 每处开挖检查不少于1个断面。

小桥

砼强度 3

每座用回弹仪或超声波测上、下

部结构各不少于10个测区。 2 主要结构尺寸 1 每座抽10-20个。

涵洞

砼强度 3

每处用回弹仪或超声波测不少于

10个测区。 1 结构尺寸 2 每道5-10个。

支挡工程

砼强度 3

每处用回弹仪或超声波测不少于

10个测区。 2 断面尺寸 3 每处开挖检查不少于1个断面。

面工程路面面层

沥青路面压实度 3 每处不少于1点。

1 沥青路面弯沉* 3

每评定单元检测不少于40点,

各车道交替检测。

沥青路面车辙* 1

允许偏差:≤10mm; 每处每车道

至少测1个断面。

沥青路面渗水系数 2 每处不少于1点。

砼路面强度 3 每处不少于1点。

砼路面相邻板高差* 1

每处测膨胀缝位臵相邻板高差不

少于3点。

平整度* 2 高速、一级公路连续检测。

抗滑* 2

高速、一级公路检测摩擦系数、

构造深度。

厚度 3 每处不少于1点。

横坡 1 每处1-2个断面。

桥梁(不含小桥)

下部

墩台砼强度 3

每墩台用回弹仪或超声波测不少

于2个测区,测区总数不少于10

个。

2 主要结构尺寸 1 每个墩台测不少于2点。

钢筋保护层厚度 1 每墩台测2-4处。

墩台垂直度 1 每个墩台测两个方向。

上部

砼强度 3

抽查主要承重构件,每孔用回弹

仪或超声波测不少于10个测区。

3 主要结构尺寸 2 每座桥测10-20点。

钢筋保护层厚度 1 每孔测2-4处。

桥面系

伸缩缝与桥面高差* 1 逐条缝检测。

2 桥面铺装平整度* 1

每联>100m时用连续式平整度仪分车

道检测;不足100m时每联用三米直尺

测3处,每处3尺,最大间隙h:高

速、一级公路允许偏差3mm,其他公

路允许偏差5mm。

横坡 1 每100m测不少于3个断面。

桥面抗滑* 2 每200m测不少于3处。

隧道工程

衬砌

衬砌强度 3

用回弹仪或超声波每座中、短隧

道测不少于10个测区,特长、长

隧道测不少于20个测区。

3 衬砌厚度 3

用高频地质雷达连续检测拱顶、

拱腰三条线或钻孔检查。

大面平整度 1

衬砌平整度实测每座中、短隧道

测5-10处,长隧道测10-20处,

特长隧道测20处以上。

总体

宽度 1

每座中、短隧道测5-10点,长隧

道测10-20点,特长隧道测不少

于20点。

1

净空 2

每座中、短隧道测5-10点,长隧

道测10-20点,特长隧道测不少

于20点。

隧道路面面层按照路面要求。 2

交通标志

立柱竖直度 1 每柱测两个方向。

1 标志板净空

2 取不利点。

安全设施

标志板厚度 1 每块测不少于2点。

标志面反光膜等级及逆射光

系数

2 每块测不少于2点。

标线

反光标线逆反射系数 2 每处测不少于5点。

1 标线厚度

2 每处测不少于5点。

防护栏

波形梁板基底金属厚度 2 每处不少于5点。

2 波形梁钢护栏立柱壁厚 2 每处不少于5点。

波形梁钢护栏立柱埋入深度 2 每处不少于1根。

波形梁钢护栏横梁中心高度 1 每处不少于5点。

砼护栏强度 2

用回弹仪或超声波每处不少于2

个测区,测区总数不少于10个。

砼护栏断面尺寸 2 每处不少于5点。

机电工程监控系统

闭路电视监视系统传输通道

指标

1

测点数不少于3个,少于3个时

全部检测。

1 可变标志显示屏平均亮度 1

测点数不少于3个,少于3个时

全部检测。

计算机网健康测试 1

测点数不少于3个,少于3个时

全部检测。

接地电阻、绝缘电阻 1

测点数不少于3个,少于3个时

全部检测。

通信系统

光纤接头损耗平均值 1

测点数不少于3个,少于3个时

全部检测。

1 光纤数字传输误码指标 1

测点数不少于3个,少于3个时

全部检测。

数字程控交换接通率 1

测点数不少于3个,少于3个时

全部检测。

收费系统

车道设备各车种处理流程 1

测点数不少于3个,少于3个时

全部检测。

1 接地电阻、绝缘电阻 1

测点数不少于3个,少于3个时

全部检测。

房屋

建筑

工程

(按其专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评定)

注:表中“支挡工程”指挡土墙、抗滑桩、铺砌式坡面防护、喷锚等防护工程。

(三)抽查要求。

1.本办法规定的抽查项目均应在合同段交工验收前完成检测。竣工验收前,

应对带“*”的抽查项目进行复测,复测结果和其它抽查项目在交工验收时的检测结果,作为竣工验收质量评定的依据。沥青路面弯沉、平整度、抗滑等复测指标的质量评定标准根据相关规范及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本办法未列出的检查项目、竣工验收复测项目以及技术复杂的悬索桥、斜拉桥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均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加检测、复测项目。

3.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抽查项目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的,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4.对弯沉、路面厚度、平整度、摩擦系数、隧道衬砌砼强度及厚度等抽查项目优先采用自动化检测(或无损检测)设备进行检测,也可采用常规方法进行检测。采用无测试规程的自动化检测(或无损检测)结果有争议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确定。

5.竣工验收前复测的沥青路面弯沉值评定方法:采用数理统计方法评定,以每评定单元计算实测弯沉代表值,可采用3倍标准差方法对特异数据进行一次性舍弃;若计算实测弯沉代表值满足设计要求该评定单元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以合同段内合格的评定单元数与总的评定单元数比值为该合同段内竣工验收复测路面弯沉合格率。对于大于3倍标准差的舍弃点及不合格单元要加强观察。

三、外观检查

(一)基本要求。

1.由该项目工程质量鉴定的质量监督机构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负责在交工验收前和竣工验收前对工程外观进行全面检查。

2.工程外观存在严重缺陷、安全隐患或已降低服务水平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经整修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组织验收。

3.项目交工验收前应对桥梁、隧道、重点支挡工程、高边坡等涉及安全运营的重要工程部位进行详细检查。

(二)检查内容及扣分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外观检查

单位工程分部工

程类别

检查内容及扣分标准备注

路基工程路基土

石方

1.路基边坡坡面平顺、稳定,曲线圆滑,不得亏坡,不符

合要求时,单向累计长度每50米扣1-2分。

2.路基沉陷、开裂,每处扣2-5分。

按每公里累

计扣分的平

均值扣分

排水工

1.排水沟内侧及沟底应平顺,无阻水现象,外侧无脱空,

不符合要求时,每处扣1-2分。

2.砌体坚实、勾缝牢固,不符合要求时,每5米扣1分。

按每公里累

计扣分的平

均值扣分

小桥

1.混凝土表面粗糙,模板接缝处不平顺,有漏浆现象,扣

1-3分。

2.梁板及接缝渗、漏水,每处扣1分。

3.混凝土表面蜂窝麻面面积不得超过该部位面积的0.5%,

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5%扣3分。

4.桥梁的内外轮廓线条应顺滑清晰,栏杆、护栏应牢固、

直顺、美观,不符合要求时扣1-3分。

5.桥头路面平顺,无跳车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扣2-4分。

6.桥下施工弃料应清理干净,不符合要求时扣1-3分。

按每座累计

扣分的平均

值扣分

涵洞

1.涵洞进出口不顺适,洞身不直顺,帽石、八字墙、一字

墙不平直,存在翘曲现象,洞内有杂物、淤泥、阻水现象

时,每种病害扣1-3分。

2.台身、涵底铺砌、拱圈、盖板有裂缝时,每道裂缝扣

1-3分。

3.涵洞处路面平顺,无跳车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扣2-4分。

按每道累计

扣分的平均

值扣分

支挡工

1.砌体表面平整,砌缝完好、无开裂现象,勾缝平顺、无

脱落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扣1-3分。

2.沉降缝垂直、整齐,上下贯通,不符合要求时,扣1-3

分。

3.泄水孔坡度向外,无阻塞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扣1-3

分。

4.混凝土表面的蜂窝麻面不得超过该部位面积的0.5%,

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5%扣3分。

5.墙身裂缝,局部破损,每处扣3分。

按每处累计

扣分值的平

均值扣分

面工程面层

水泥混凝土路面:

1.混凝土板的断裂块数,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不得超过

0.2%;其它公路不得超过0.4%,每超过0.1%扣2分。

2.混凝土板表面的脱皮、印痕、裂纹、石子外露和缺边掉

角等病害现象,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不得超过受检面积的

0.2%;其它公路不得超过0.3%,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

0.1%扣2分。对于连续配筋的混凝土路面和钢筋混凝土路

面,因干缩、温缩产生的裂缝,可不扣分。

3.路面侧石应直顺、曲线圆滑,越位20mm以上者,每处

扣1-2分。

4.接缝填筑应饱满密实,不污染路面。不符合要求时,累

计长度每100米扣2分。

5.胀缝有明显缺陷时,每条扣1-2分。

沥青混凝土面层、沥青碎石面层:

1.面层有修补现象,每处扣1—3分;

2.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应有泛油、松散、裂缝和明显离析

等现象,对于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有上述缺陷的面积(凡

属单条的裂缝,则按其实际长度乘以0.2米宽度,折算成

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受检面积的0.03%,其他公路不得超

过0.05%。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03%或0.05%扣2分;

半刚性基层的反射裂缝可不计作施工缺陷,但应及时进行

灌缝处理。

3.搭接处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不符合要求时,

累计每10米长扣1分。

4.面层与路缘石及其他构筑物应密贴接顺,不得有积水或

漏水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处扣1-2分。

沥青表面处治:

1.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应有松散、油包、波浪、泛油、封

面料明显散失等现象,有上述缺陷的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受

检面积的0.2%,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2%扣2分。

2.无明显碾压轮迹。不符合要求时,每处扣1分。

3.面层与路缘石及其他构筑物应密贴接顺,不得有积水现

象。不符合要求时,每处扣1-2分。

按每公里累

计扣分的平

均值扣分

(七)交公路发〔2001〕327号

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交通部 【发文字号】交公路发[2001]327号 【颁布时间】 2001-06-22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小修保养 第四章中修工程 第五章大修工程 第六章改建工程 第七章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现将《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函告部公路司。 交通部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

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公路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八条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经营企业应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第十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要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一条对于公路养护的中修和大修工程,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应引入竞争机制,并逐步推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对于公路改建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对修复、增设、绿化等专项工程,应根据工程量、规模大小,分别按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养护工程施工路段设置标志,必要时还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以确保养护工程实施路段的行车安全。车辆不能通行的路段必须修建临时便道或便桥,并做好便道、便桥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风、沙、雨、雪、洪水、地震等)破坏的公路、桥涵等设施,地(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组织人员和设备及时进行抢修。公路管理

公路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交公路发[2005]230号

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交公路发 [2005]230号 交通部文件 公路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交公路发[2005]230号) 交公路发[2005]230号 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 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现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1996]612号,以下简称《办法》)、《公路基本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概(预)算编制的规定》(公设技字[2000]285号)、《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交工发[1992]65号)、《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交公路发[1996]610号)等法规颁布执行以来,为控制工程造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公路投资的多元化及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大量采用,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我部拟对现行办法及定额进行修订。由于修订工作量大、内容繁杂,需进行大量的调研和测算工作,为尽快适应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在修订的办法等法规正式颁布前先对有关内容提出完善意见,请各地按通知要求结合工程实际参照执行,并将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公路司,以便在正式修订办法时一并考虑。 一、建设项目管理费 建设项目管理费(《办法》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包括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监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和设计文件审查费。 (一)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 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系指建设单位(业主)为建设项目的立项、筹建、建设、竣(交)工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应计入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建设单位采购及保管设备、材料所需的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工资性补贴、施工现场津贴、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包括办公及生活房屋折旧、维修或租赁费,车辆折旧、维修、使用或租赁费,通讯设备购置、使用费,测量、试验设备仪器折旧、维修或租赁费,其他设备折旧、维修或租赁费等)、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职工教育经费、工程招标费(不含招标文件及标底编制费);合同契约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咨询费;建设单位的临时设施费、完工清理费、竣(交)工验收费、各种税费(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建设项目审计费、境内外融资费用(不

最新《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年版)(下册)交公路发

总目录第一卷(另册出版)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 评标办法 合同条款及格式 工程量清单 第二卷(另册出版)第六章图纸(另册) 第三卷(本册出版)第七章技术规范 第四卷(另册出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目录 第第第第 目录 第1 00章总则 0l节通则 (3) 02节工程管理 (9) 03节临时工程与设施 (22) 04节承包人驻地建设 (25) 第201节第202节第203节第204节第205节第206节第207节第208节第209节第210节第2ll节第212节第213节第214节第215节 第200章路基 通则....................................................................................3l 场地清理 (35) 挖方路基 (37) 填方路基 (43) 特殊地区路基处理 (52) 路基整修 (70) 坡面排水 (72) 护坡、护面墙 (78) 挡土墙 (84) 锚杆、锚定板挡土墙 (89) 加筋土挡土墙 (92) 喷射混凝土和喷浆边坡防护 (97) 预应力锚索边坡加固 (102) 抗滑桩 (105) 河道防护 (108) 第300章路面 第301节通则 (113) 第302节垫层 (116) 第303节石灰稳定土底基层 (118) 第304节水泥稳定土底基层、基层 (123) 第305节石灰粉煤灰稳定土底基层、基层 (128) 第306节级配碎(砾)石底基层、基层 (133) 第307节沥青稳定碎石基层(ATB) (137) 第308节透层和黏层 (140) 1

交公路发[2005]230号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5]230号 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 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现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1996]612号,以下简称《办法》)、《公路基本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概预算编制的规定》(公设技字[2000]285号)、《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交工发[1992]65号)、《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交公路发[1996]610号)等法规颁布执行以来,为控制工程造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公路投资的多元化及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大量采用,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我部拟对现行办法及定额进行修订。由于修订工作量大、内容繁杂,需进行大量的调研和测算工作,为尽快适应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在修订的办法等法规正式颁布前先对有关内容提出完善意见,请各地按通知要求结合工程实际参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管理费

建设项目管理费(《办法》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包括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监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和设计文件审查费。 (一)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 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系指建设单位(业主)为建设项目的立项、筹建、建设、竣(交)工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应计入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建设单位采购及保管设备、材料所需的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工资性补贴、施工现场津贴、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包括办公及生活房屋折旧、维修或租赁费,车辆折旧、维修、使用或租赁费,通讯设备购置、使用费,测量、试验设备仪器折旧、维修或租赁费,其他设备折旧、维修或租赁费等)、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职工教育经费、工程招标费(不含招标文件及标底编制费);合同契约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咨询费;建设单位的临时设施费、完工清理费、竣(交)工验收费、各种税费(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建设项目审计费、境内外融资费用(不含建设期贷款利息)、业务招待费、安全生产管理费和其他管理性开支。

交通运输部以交公路发〔2010〕65号

交通运输部以交公路发〔2010〕65号正式颁布新的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及质量鉴定工作,交通运输部于近日印发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该细则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同时废止。细则中对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及质量鉴定等环节进行了局部修订和完善。 质监总站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 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

交公路发[2012]149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禁止将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让或划转成经营性公路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2]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于2011年6月10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在全国集中开展清理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工作。近期五部委办在清理工作中发现,一些地方对将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让或采取行政措施转成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管理的问题未提出整改意见,个别地方还以搭建公路建设融资平台为由,继续进行违规转让或变更收费权属。为切实维护公路基础设施的公益属性,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科学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还贷公路管理,根据全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目标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以体制调整、资产重组、有利融资等名义,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将政府还贷公路(包括在建或已批复可研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政府还贷公路,下同)转为经营性公路,随意变更政府还贷公路属性。经营性公路是由国内外经济组织经依法批准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转让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凡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已将政府还贷公路转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管理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尽快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组织实施,确保政府还贷公路属性归位。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为经营性公路后,已提高收费标准或延长收费期限的,要恢复原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对已批准的政府还贷公路,在建设过程中转为经营性公路并确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单位重新批准。 三、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但要统筹安排公路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债务规模,防范金融风险。 四、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对本地区所有经营性公路进行全面排查,涉及违规转让或变更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属的,要按照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及本通知的相关要求,抓紧实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继续违规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及质量鉴定工作,交通运输部于近日印发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该细则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同时废止。细则中对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及质量鉴定等环节进行了局部修订和完善。 质监总站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附件:《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及附件》 1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2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3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交公路发[2009]221号)(最新)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交公路发[2009]221 号 自二OO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 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 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 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 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 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 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 人。 1.1. 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1.1. 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 工设备。

交公路发〔2009〕78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9〕7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确定的“长期实行并逐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政策,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免收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的通行费”政策,为农村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经研究,现就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和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 对《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5〕20号)中确定的国家“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各地要坚决落实各项相关政策,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的车辆通行费。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构建区域性“绿色通道”,建立由国家和区域性“绿色通道”共同组成的、覆盖全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并在全国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二、明确界定“绿色通道”政策中鲜活农产品的范围 按照交公路发〔2005〕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为统一政策、便于操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有关部门,对鲜活农产

品具体品种进行了进一步界定,制定了《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附后)。各地应严格按照《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落实“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以及花、草、苗木、粮食等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绿色通道”运输政策。 三、落实配套措施,强化监管手段 (一)整车装载的含义。整车装载,是指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车辆,装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的80%以上,且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未达到上述装载标准,或与其他货物混装的运输车辆,不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二)规范操作程序,提高通行效率。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收费人员特别是新增“绿色通道”收费站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一线收费人员对“绿色通道”政策的认知和执行能力。要积极探索研究快速鉴别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方法,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或者综合利用配货单以及农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农产品检验检疫证作为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辅助查验手段,尽量缩短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查验和通过收费站的时间。 (三)规范路面执法管理,保障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通行安全。路面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轻微违法的,应以教育为主;对严重违法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努力为鲜活农产品运输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四)严厉打击假冒鲜活农产品、超限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等违法行为。对假冒、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拒绝通过指定车道或拒不接受查验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可不给予“绿色通道”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对有故意堵塞收费道口等扰乱收费秩序行为的车辆,应按照

交公路发〔2005〕492号

对《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解读及几个疑点问题的辨析 交通部于2005年10月26日下发《关于印发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以下简称《意见》),用以规范和指导各地计重收费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纲领性文件。 《意见》由四个部分组成,确定了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了计重收费实施的范围,着重阐述了计重收费实施的主要措施和政策界限,提出了计重收费实施的主要步骤和注意事项。《意见》的实施是继2004年4月七部委联合出台《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后,我国在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中的又一重大举措,对全面推广计重收费这一治超长效机制起到重要作用。 一、《意见》出台背景 (一)单一行政治超收效甚微,计重收费根治超限优势凸显。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88年国家颁布“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以来,我国收费公路猛增,目前已达10万多公里。收费公路的快速发展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已为多年来持续发展的经济所证明。但是,近年来日益猖獗的超限运输却给收费公路的发展带来巨大阻力,其每年偷逃的通行费和增加的养护费用数目惊人,制约了我国公路建设的发展。2000年以以来,交通部、公安部、各级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有关法规文件。各级地方政府牵头,公安、路政、运政、稽征联合执法,开展了几次声势浩大的治超运动。虽然运用行政手段集中治理的做法有力地遏制了超限运输的大量蔓延,但有两方面制约了这种手段的效果:一是执法监督不连续有断点,治超工作不能全天候进行;二是经费没有保障,行政治超成本高,治超工作的可持续性受到质疑。2001年以来,国内部分省市开始采用计重收费这一经济手段治理超限运输。先是天津彩虹大桥,然后是江苏、四川、河南、青海、山东等省,直至2004年全国统一治超行动中对计重收费在治超中的作用的进一步肯定。实践证明,采取以计重收费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的办法能有效根治超限运输,计重收费亟待在全国各省逐步推广,《意见》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及时出台的。 (二)各省计重收费模式和定价方案存在较大差别,不利于区域联动。 由于计重收费是一种全新的收费模式,在国内大部分省区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各省根据各自的省情来制定计重收费模式,出现了以江苏为代表的完全计重模式、以四川为代表的分类计重模式和以河南为代表的组合计重模式等三种计重收费模式。计重收费模式的多元化是为了适应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性的需要,但同时也存在两个弊端:一是不利于配合全国治超统一行动,给国家统一协调带来困难;二是当同一

最新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交公路发[2009]221号)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交公路发 [2009]221 号 自二OO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 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 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 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 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 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 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 人。 1.1. 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1.1. 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交公路发[2009]221号)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交公路发[2009]221号)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工合同

第一节专用合同条款 A. 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第1.1.1.6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为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1.1.1.8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活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活单,包括工程量活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活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活单表 5.1?表5.5 )。 本项补充第1.1.1.10目: 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活、修改书。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1.1.2.8目: 1.1. 2.8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 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第1.1.3.4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1.1.3.10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第1.1.3.11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1.1.3.12目、第1.1.3.13目: 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十个工程。 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十个过程。 1.1.6其他 本项补充第1.1.6.2目?1.1.6.8目: 1.1.6.2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 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 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4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 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 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6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7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8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 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交公路发[2003]89号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交公路发[2003]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国道、省道和县道公路的养护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当按本规定实行招标,其他公路可参照执行。 改建公路工程项目,按《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加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投标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类、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 第五条交通部依法负责监督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八条实施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养护维修计划; (二)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有关养护方案或者设计文件已经完成; (四)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 (五)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完成。 第九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标的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路小修保养最小标的为连续20公里以上或者小于20公里的整条路段,最短养护合同期限为一年; (二)大中修公路养护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条招标方式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正式颁布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及质量鉴定工作,交通运输部于近日印发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该细则自2 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同时废止。细则中对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及质量鉴定等环节进行了局部修订和完善。 质监总站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阅读: 1、关于征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的函(交公便字〔2008〕172号) 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doc 附件2: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doc 附件3: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doc 附件4: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doc

附件5:各单位工作总结报告.doc 附件6:公路工程各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一览表.doc 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doc 附件8: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doc 办法修订汇报.doc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

交公路发〔2011}70号

附件1 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的通知(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加快推行现代工程管理,促进工程施工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部决定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现将《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福建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和行业文明施工形象,部决定从2011年起,在高速公路建设中开展施工标准化活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加快转变公路发展方式、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总体要求,大力推行现代工程管理,促进高速公路建设施工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全面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 二、活动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建立科学系统的施工标准化体系,将标准化要求贯穿工程施工各个环节,促进规章制度更加完善,现场管理更加规范,人员技能更加精湛,材料加工、施工工艺更加精细,试验检测更加可靠,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标准化意识明显增强,工程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实现从业人员一流、管理水平一流、材料制备一流、施工工艺一流、作业环境一流、建设成果一流。

(二)具体目标:新开工高速公路项目100%开展施工标准化活动,各项目驻地建设、施工工艺和现场管理100%达到标准化要求,工程实体关键指标全部达到规范要求。 三、活动内容 开展施工标准化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专业涵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绿化及防护工程,有条件的也可在交通安全与机电工程实施。 (一)工地标准化。 工地标准化主要包括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标准化。按照标准化要求建设施工、监理驻地和试验室及施工便道,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施工管理效率。按照标准化要求建设各类拌和站、预制加工场地和材料存放场地,实现混合料(混凝土)集中拌制,钢筋、碎石集中加工,构件集中预制,充分发挥集约化施工的优势,规范施工现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按照标准化要求规范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识及其他各类临时设施设置,消除隐患,文明施工。 (二)施工标准化。 按照规范要求,结合各省(区、市)实际情况,细化路

交通部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58号

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5〕258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依据《公路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现将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严格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的规定执行,施工许可程序和有关要求见附件1。 二、申请人(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填写《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见附件2),并按要求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报相应的施工许可实施机关审批。施工许可实施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许可工作,并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定的有关格式实施。 三、各级交通部门要高度重视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实施工作,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确保该项制度的贯彻落实。要通过实施施工许可制度,规范项目管理,实现依法建设。 此前实行的公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程序和有关要求 2.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1: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程序和有关要求 一、施工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二、施工许可条件: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三、施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2.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5.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交公路发[2004]446号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4]446号 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该《办法》,做好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工作 客观、真实地评价工程质量是竣(交)工验收工作的核心内容。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公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规定的抽查项目,在交工验收前进行检测,竣工验收前对关键抽查项目进行复测,检测结果和复测结果共同作为竣工验收质量评定的依据。 二、关于竣工文件编制工作 竣工文件的编制应完整、规范、科学,竣工文件的主要内容按照“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见附件2)编写。交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单位完成“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中第三、四、五部分的文件编制工作。竣工验收前,完成“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要求的全部文件编制工作。 三、关于交工验收工作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对于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质量监督机构可一并进行质量检测,项目法人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工程(合同段)通过交工验收后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格式见附件3)。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格式见附件4)。 四、关于参建单位总结报告 为真实反映工程实施情况,全面总结建设管理经验,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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