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量刑的指导原则

一、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二、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第二节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原则上以月为单位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从而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拟定宣告刑;

4.综合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调节基准刑,确定拟宣告刑。

2.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既遂(仅指以犯罪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情形)、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先适用的量刑情节,按照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对于具有前条规定外的其他量刑情节的,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后即为拟宣告刑。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各个量刑情节对个罪的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个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再依法进行数罪并罚从而决定执行的刑罚。

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拟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且与被告人罪责相适应的,可以依法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2.拟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依法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对只有一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宣告刑一般不得低于下一量刑幅度的中线。

4.拟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5.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四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总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不满三十五年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

年至二十五年。

6.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拟宣告刑与被告人罪责不相适应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拟宣告刑进行上下调整,调整后的拟宣告刑仍然与被告人罪责不相适应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经审委会讨论后,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须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7.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应当依法适用。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8.拟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9.量刑结果原则上以年、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计算。

第三节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

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于本细则没有规定的量刑情节,可以参照最相类似的情节确定量刑调节幅度,并可在该最相类似的情节量刑调节幅度的基础上,一般按不超过5%的幅度进行调整。当同一行为或情况涉及本细则规定的不同量刑情节时,一般不得重复评价,应选择对被告人从重或者从轻幅度最大的情节适用。

一、对于年满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适当确定从宽的幅度。

(1)已满六十五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故意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过失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七十五周岁以上故意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过失犯罪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二、对于限制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缺陷程度、与犯罪发生的因果关系、实际的危害后果等情况,确定适当的从宽幅度,一般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1.重度限制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中度限制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轻度限制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行为人本身的生理缺陷与犯罪之间的关系、行为人一贯表现等情况,确定适当的从宽幅度,一般可减少基准刑的10%-4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四、对于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

性质、程度以及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五、对于预备犯,应当综合考虑预备实施犯罪的性质、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危害、预备的程度、未进一步实施犯罪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六、对于未遂犯,应当综合考虑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结果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比照既遂犯确定适当的从宽幅度,一般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1.实行终了的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10%-30%;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40%;

3.不能犯的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50%。

七、对于中止犯,应当综合考虑中止犯罪的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等情况,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造成较轻损害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80%;

2.造成较重损害后果的,或者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3.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免除处罚。

八、对于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直接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适当的刑罚,体现量刑轻重的相对合理性和协调性。一般情况下,未直接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要轻于直接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的;未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要轻于直

接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在适用同一量刑情节时,应注意因基准刑高低不同而造成同一情节所对应的实际量刑幅度的差异,并通过合理选择量刑调节幅度,保持量刑相对均衡。

1.对于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作用最大主犯的基准刑为参照,以10%为幅度递减,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酌情从轻处罚,但一般不得低于作用最大主犯基准刑的70%;

2.对于从犯,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作用相对较大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对于同一案件中有多个从犯,根据案件情况确需进行量刑平衡的,可依照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大小,在前条规定的从宽幅度内,以10%为幅度,酌情确定不同的基准刑减少等次;

4.教唆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教唆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情节严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40%;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

5.对于胁从犯,可以根据犯罪性质、被胁迫的程度、在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40%-70%;作用较小或情节轻微,可以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被教唆参与犯罪的,依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照本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九、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恶意利

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如实供述的罪行较重(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7.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十、对于立功,应当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所犯罪行的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十一、对于坦白情节,应当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以及

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4.坦白司法机关已掌握罪行并对案件侦破确有帮助作用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如实供述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二、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十三、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被害人过错程度以及责任大小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四、在财产型犯罪中退赃、退赔的,应当综合考虑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对于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或侵犯复杂客体的犯罪,应从严掌握。

十五、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

度。

(1)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虽然未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在决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时应从严掌握,减少的基准刑不得超过10%。

十六、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十七、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但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少于3个月。

对于前后罪为同种犯罪的累犯和特殊累犯,应当确定较高的从重幅度。十八、对于有前科的,应当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十九、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六十周岁以上)、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第二章分则

确定具体犯罪的量刑起点时,以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为根据。同时具有两种以上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一般以危害较重的一种确定量刑起点,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性确定所应增加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第一节交通肇事罪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力赔偿数额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重伤一人,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即: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的,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具有“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重伤人数达到四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具有“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具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无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4)具有“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造成财产损失,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无力赔偿数额30万元;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即: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死亡二人或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60万元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

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具有“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具有“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情形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3)具有“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具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6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无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5)具有本条第2至4种情形,又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节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之一的,每增加一项,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交通肇事后积极施救的;

(2)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3)其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情形。

六、需要说明的事项

在事故既有人身伤亡又造成财产损失且量刑起点一样的情况下,按照死亡、重伤、财产损失的顺序确定起刑点,其他部分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第二节故意伤害罪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一级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一级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重伤二级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有期徒刑五年为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一级,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二级,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普通残疾(10到7级)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6到3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1到2级)的,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三、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一级,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二级,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普通残疾(10到7级)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6到3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1到2级)的,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持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

2.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3.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伤害他人的;

4.报复伤害的;

5.有预谋伤害的;

6.其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因义愤而伤害他人的;

4.其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情形。

六、需要说明的事项

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体器官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之一,且残疾程度在六级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脚筋,砍人手足,剜人髌骨;(2)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

(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

(4)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第三节强奸罪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强奸妇女一人,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2)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一般可按下列标准掌握:(1)强奸妇女或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2)强奸妇女或幼女,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3)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一人重伤一级,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二级,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强奸老年人、残疾人、孕妇、智障等弱势人员的;

2.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关系强奸的;

3.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实施强奸的;

4.其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四、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004]3号)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洪府发[200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降低工程投资成本,确保建设项目安全、优质、高效、廉洁地实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等五部门的<南昌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03]69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城建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03]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财政性资金或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贷款资金的各类城建项目(下称工程项目),涉及到国家、省里项目投入资金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其它城市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四条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在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类别及投资额的不同区别对待,力求简化前期手续。 (一)工艺、技术简单、建设方案明确、结构安全系数较大的工程项目,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可凭立项批准文件,直接采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 1、建安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城市道路拓宽、改造项目; 2、小桥新建及200万元以下的桥梁维修、加固(非结构安全性)项目; 3、投资额300万以下的公路、排水、市政、园林的维修与改造项目; 4、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道路的拓宽、改造。(二)采取一阶段设计时,市发展计划部门可直接凭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组织初审并批准概算。 (三)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在审批发证时,应本着从简、从快的原则,按以下规定操作: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市发展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及市规划部门的地形图、批准的规划方案到市规划部门办理;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技术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明确工程相关单位、业主(或称发包人、甲方、招标人、建设单位,下同)内部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及权限,规范工程变更(简称变更)的分类及申报审批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致远地产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所遵循的原则为优化设计、不降低原设计使用要求、尽量降低或少增加工程成本,并按分类、分级的原则快速、准确、有序地予以处理。 三、所有工程设计变更,按本办法经批准后由工程部下发变更指令并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施工单位(或称承包人、中标人、乙方,下同)依据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没有变更指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上述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表示,也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原施工合同作废或无效。 四、由于施工单位过失、违约或毁约及施工方法或工序引起的变更指令,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业主有权不予认可和支付相关的变更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五、所有工程都须编制施工预算和施工图预算。施工预算是指根据合同、施工图纸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中标文件(如投标原则及单价等)及招标文件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施工图预算是指编制单位根据合同、施工蓝图、定额文件及定额计价法的计价原则和有关规范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 六、增加合同外项目,引起工程数量和相应的单价、合同总价变化,

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确定费用。 七、工程项目变更须有技术论证和经济分析,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对于某些特殊的工程变更(如抢险等时间上不允许的),经济分析未能及时与技术论证同步报送的,可先报该项目投资估算,但经济分析应在技术论证上报7天内报审,经审批的经济分析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八、工程变更是指经批准后由监理单位根据规定下发指令的任何工程改变。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为基础,凡相对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发生工程数量变化的项目均为工程变更项目。工程变更造价控制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编制的施工预算为基础,单项金额相对于施工预算对应项目变动的金额作为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依据。施工预算仅因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数量发生变动差异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在施工预算报批之前,出现与中标造价、合同造价有变动的项目应按工程变更程序报批。工程变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设备材料变更、新增项目等。 九、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建立工程变更台账,按月度对各类变更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 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的职责 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任何变更,均应在其申请报告中列出前附表,并附上相应的支持材料。这些材料必须包括技术、经济两方面的分析及责任归属。变更必须考虑引起相关工程费用等变化的情况,不得分解属于同一单项变更(以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项目为依据作为一个单项)的内容、工程量及费用。变更提出单位如有化整为零、故意规避审批权限的行为,业主将视为违约,并保留追索相应损失的权力。

欧洲专利法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 【标题】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 【分类】知识产权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时间】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 (1973年10月5日公布;1981年6月4日最新修订)经欧洲专利组织管理委员会先后于1977年10月20日、1978年2月24日、1978年12月21日、1979年11月30日、1980年12月11日和1981年6月4日修订。 (欧洲专利局公报第1/78期第12页和以后各页;第3/78期第198页和以后各页;第1/79期第5、第6页;第11-12/78期第447页和以后各页;第1/81期第3页和以后各页;第7/81期) 第一部分适用于公约第一部分的条款 第一章欧洲专利局的正式语言 第一条在书面手续中不使用正式语言的规定 第二条在口头程序中不使用正式语言的规定 第三条正式语言的改变 第四条专利分案申请的语言 第五条译本的证明 第六条期限和费用的减收 第七条专利申请译本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欧洲专利局的机构 第八条专利分类 第九条一级机构的职责范围 第十条二级机构的职责范围 第十一条二级机构工作程序的规定 第十二条欧洲专利局管理机构 第二部分适用本公约第二部分的条款 第一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无资格的规定 第十三条审查程序的中止 第十四条对撤回欧洲专利申请的限制 第十五条提出新的欧洲专利申请的资格 第十六条依据判决作出欧洲专利权的部分转让 第二章发明人的署名 第十七条发明人的指定 第十八条指定发明人姓名的公布 第十九条更正发明人的指定 第三章在登记簿上登记转让、许可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转让登记 第二十一条许可证及其他权利的登记 第二十二条许可证的特别说明登记

工程施工廉政建设

.1 总则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强化中心意识,改进领导作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从严治政的方针,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促进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坚持三项工作格局,落实标本兼治,注重源头治理,优化项目施工环境;坚持反腐败基本原则,强化领导机制,落实责任追究,保证工程项目廉政目标的实现。2、目的意义:工程项目是建筑施工企业各种生产要素配置的集结地,优质工程的创建、施工安全的保证、社会信誉的提高、经济效益的产生均来自于工程项目。加强工程项目的廉政建设既是企业讲政治的重要体现,又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内在要求;既是净化建筑市场竞争环境的迫切需要,又是保证建设资金安全运行的关键环节;既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又是维护职工队伍稳定的必要手段。3、法规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以》及建设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法规制定本细则。4、具体要求:通过加强工程项目的廉政建设,使党员干部增强“六种意识”:即党性意识、忧患意识、政治意识、公仆意识、法纪意识及责任意识;把握“八项行为准则”:即严守法纪,诚实守信;业主至上,质量为本;强化管理,确保效益;科技领先,扩大信誉;勤政务实,乐于奉献;用权为公,心系群众;敢抓敢管;刹风整纪,反腐保廉。8.2 组织领导工程项目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委对工程项目的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统一领导,并负全面责任,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部署到位,职责履行到位,检查考核到位,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行政领导既要对工程项目工期质量负总责,又要对工程项目的廉政建设负总责,把工程建设的各项业务指标与廉政建设的各项具体任务同时下达、同时检查、同时考核,从而达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目标。纪检监察机关全面履行“四项职能”,按照“三,强力推进“反腐保廉工程”项工作格局” ,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建章立制,规范行为;查处案件,严明纪律;强化监督,分解权力;鼓励举报,伸张正义。职能部门紧密结合自身职能特点,抓住制度建设这个关键,把廉政建设各项要求落实到位。8.3 廉政行为规范1、项目班子和其他从业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交通部颁发的有关交通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加强投标过程中的廉政建设。不准有下列行为:(1)行贿、宴请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2)私下接触或赠送钱物给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3)利用关系给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打招呼或施加压力。(4)弄虚作假,搞“关系标”和“人情标”。2、项目班子和其从业人员要把廉政建设同经济工作和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廉政建设,严格按照设计和合同要求,精心组织施工,保质量,保工期,建精品,创名牌。在施工过程中不准有下列行为:(1)搞超标准接待,用公款吃喝玩乐,高档消费。(2)行贿甲方及工作人员与监理人员,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3)在业务活动中,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通信工具等贵重礼品。(4)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或配偶、子女、亲友旅游、上学、婚丧喜庆提供经济资助。(5)为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6)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或将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7)挪用项目资金,专款不专用。3、项目班子和其从业人员要严把工程质量关,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项目验收。不准有下列行为:(1)在质量等级评定、竣工资料的编制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2)行贿参与工程验收的有关工作人员,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工程项目验收,以次充好,以假冒真,以少报多。4、项目班子其从业人员要加大对建设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加强工程决算中的廉政建设。不准有下列行为:(1)超进度、超合同计价、虚计价、空计价。(2)行贿甲方计划、财务负责人及监理人员,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虚报实物工程数

小学2019年教育资助工作总结

××镇小学2019年教育资助工作总结 一、基本情况 本年度开展学生资助工作以来,我校切实做到及时、全额将经费发放到每一位受助学生手中,无一遗漏。我校学生194人,享受教育资助的项目有免教材免作业本费及牛奶工程、贫困低保学生鸡蛋,贫困学生宏志助学金上半年2人,每人500元,合计1000元。每次资助物资发放到学生家长,经费全额打入卡中。 二、主要做法: (一)宣传政策,摸排情况 为掌握贫困学生资助的第一手情况,学校要求班主任老师在接任新的班级后,在一周内通过班会、调查、家访等形式,摸清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填写贫困学生调查表,并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提出资助建议,上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全校待资助学生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资助意见并审核,最后将资助名单上报县教育局教育资助办公室。为使有限的资助资金发放到最需要资助的学生手中,我们通过办专栏、写标语,发传单等形式对贫困生资助政策及工作流程情况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贫困学生、家长、社会全方位了解资助政策,熟悉资助申报程序,即家长提出申请、教师调查走访、评审委员会评审、社会公示、名册上报、资

金发放、后期监管,从而营造了全社会关注贫困生资助、关心贫困学生成长、学习的良好氛围。 (二)领会精神,落实制度 1、认真学习并坚决落实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范建立相关档案。 2、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严格资助流程,为资助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使我校的助学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并认真做好学生资助计划、学生资助工作总结、经常开展学生资助工作自查。 (三)严格程序,规范档案 按照县教育局学生资助工作文件要求,每学年对学生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摸底,认真规范建立贫困生档案,规范管理公示原材料,严格按上级要求,做到公正、公开、透明及电话监督。 三、存在问题 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历来严格按照程序、规则进行操作,以公正、公开、透明为原则,受到了家长、社会的肯定与好评。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学生资助部分的档案资料没有及时整理归档。 四、整改措施 今后的学生资助工作,我们将在坚持严格、公正、公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哈铁建工【2014】第2号 哈尔滨市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根据公司2011年《管理文件汇编》及2012年《项目管理细则》,为了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施工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施工项目,是规范施工项目管理行为,考核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经理的基本依据。 所有工程项目应在信守合同的前提下,充分尊重业主,尊重监理,以优质、高效的技术水平、质量水平、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树立企业形象,维护企业利益。 所有工程项目均在公司的领导下,公司法人授权委托项目经理作为该项目的法定委托代理人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负全责。以工程项目为独立核算对象,进行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全过程考核,实现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的管理目标。 二、管理模式 公司对工程项目主要实行项目经理带队承包经营的管理模式,项目经理与公司签订《项目经理带队承包经营管理合同》。特殊情况,采用公司成立专业指挥部直管项目的管理模式。 三、经营模式 项目经理与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经营管理合同》。新建工程考虑决算方式不同、是否跨区域施工等因素而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特制定管理费收取范围:按照工程项目结算总额4%-7%的比例收取(不含应缴纳的各种税费);更新改造工程比照新建工程比例范围收取;大修工程(水暖锅炉安装不含设备购置费)按照工程项目结算总

额4%的比例收取(不含应缴纳的各种税费);项目经理自揽工程按照工程项目结算总额2-3%的比例收取(不含应缴纳的各种税费),项目部自揽工程无论是否使用公司资质都必须报公司备案,签署相关协议,并承担相关责任。管理费实际收缴标准依据项目具体情况,按照《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经营管理合同》执行。 四、公司和项目部职责、权限 1、公司对项目部的管理职责、权限 (1)公司是项目的所有者,对项目负法人责任。 (2)公司企业法人与业主(发包人)签订《项目施工合同》。 (3)公司有权任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4)公司负责组建项目部,审批项目的资源配置,指导和督促项目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保障体系。 (5)制订、下达项目管理目标,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经理带队承包经营管理合同》、《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经营管理合同》,按照兑现情况,对项目进行年度考评、终期考评及项目经理任期考评。 (6)审批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 (7)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有否决和奖罚权利。 (8)对项目的经营成本核算有指导、督查、否决和奖罚权。 2、项目部的管理职责、权限 (1)项目经理在公司法人代表授权的范围内,全面履行《项目施工合同》和《项目经理带队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承包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各项指标和各项任务圆满完成,并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直接责任。 (2)接受公司的考核、管理。真实、及时提供项目安全、质量、进度、成本、财务、资产、环保等数据。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XX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高速公路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及 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 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 年第 5 号)、《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管理办法》(渝交委路[2006]183 号)等有关规定,XX高速项目BOT加总承包实际情况制定本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除紧急抢险工程外,所有变更均应变更方案成立 后,方可施工。 第三条设计变更为引起合同单价、工程数量、结构形式、 工艺标准等变化的变更。 第二章变更意向 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如经现场察勘、核对,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确有必要变更设计时,可提出设计变更要求: 1. 工程项目需补充设计的。 2. 设计文件存在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及技术 -1-

规范,需修改完善的。 3. 勘察、设计文件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水文、 地形等)发生变化与设计不符,或设计图纸与实际状况不符,按原设计难以实施的。 4. 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 5. 有利于农田、水利、工矿、地方交通及文物保护,须对工 程进行局部调整的。 6. 采用先进的技术或优化设计方案,能在不降低标准或提高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或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有利于环境保护、节省土地、改 善施工条件的。 7. 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的。 8. 通过变更能减少征地拆迁工作量、节省建设投资( 或降低施工成本) 、提高技术标准、缩短工期、确保工程安全、有利保 护环境、节省土地、改善施工条件等。 第五条业主、监理、承包人、设计及分包人任何一方根据 需要均可提出工程变更,无论哪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理由必须充分,工程质量、工期必须得到保证,工程造价尽可能节省。 第三章变更的分类 第六条按照工程变更设计的金额、结构、性质,分为三类-2-

小学学生资助管理制度

小学学生资助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有效地实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切实解决我校贫困生因家庭、低保家庭、残疾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问题,深入做好学生防流控辍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一是小学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是我校学前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残疾学生、贫困军烈属家庭子女、残疾家庭子女、享受农村低保或特困救助(特困户)的家庭子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贫困单亲家庭子女、家庭贫困的少数民族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及双女户家庭学生、移民贫困户子女是重点资助对象。贫困程度相同条件下,品学兼优学生优先。 二、资助项目 贫困生资助项目一是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寄宿贫困生生活费补助;二是学前教育保教费。我校资助贫困生的具体方式是在核定资助对象时,根据贫困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我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方式对资助对象进行资助,不随意改变资助方式,更不随意更换资助对象。 三、资助程序 资助对象按下列程序及要求核定: (一)指标下达。我校贫困学生资助名额、经费由区教育局确定,再按比例分到各年级进行上报、审核、公示、发放、备案。 (二)信息公开。学校通过召开学生大会、班会、在校内醒目处张贴公告等方式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条件与名额、资助方式与标准、申请时间与评审办法等。 (三)资助申请。学生或学生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资助申请,填写由学校发给的《特殊家庭困难学生教育资助申请审核表》。《资助申请表》经受助学生所在村委会(社区)、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分别审核、确认、签字盖章后,送交学校作为评审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四)评审公示。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成员不少于7人),按资助名额,依据《资助申请表》所记载的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确定资助对象。资助对象确定后,学校应在《资助申请表》上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将资助对象名单分别在学校和学生家庭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学校及评审小组要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核实。

土石方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遵义《国际商贸城》土石方工程项目 管理实施细则 遵义市思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编制时间:二零一二年二月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要求适用于遵义思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达投资”)投资遵义国际商贸城区域所有土石方工程现场施工作业指导、监督管理操作细则。 2 依据 2.1除另有注明外,本工程须符合设计、图纸和相关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9年版;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T 180-2009) 2.2 若承包商对以下要求有任何疑义,应立即向思达投资提出,由思达投资做最终决定,否则视为接受。 本管理实施细则作为合同附件,承包商必须遵照执行。 3 一般规定 3.1土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方格网的测量,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方运距最短、运程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合理施工程序等,做好土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 土方平衡调配应尽可能与城市规划和农田水利相结合将余土一次性运到指定弃土场,做到文明施工。 备注:方格网的测量工作有承包商负责进行具体实施,实施过程中由思达投资项目部全程参与记录、复核、审批。 3.2基坑开挖工程包括无支护结构的放坡基坑开挖和有支护护结构的基坑开挖,以及与之相配合的地下水控制措施。 3.3基坑开挖前,应根据工程结构型式、基坑深度、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周围环境、施工方法、施工工期和地面荷载等有关资料,确定基坑开挖和地下水控制施工方案。 3.4基坑开挖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支护结构的龄期、机械选择、基坑开挖时间、分层开挖深度及开挖顺序、坡道位置和车辆进出场道路、施工进度和劳动组织安排、降排水措施、监测方案、质量和安全措施等。 3.5基坑边缘堆置土方,或沿挖方边缘移动运输工具和机械,一般应距基坑上部边缘不少于2m,弃土堆置高度不应超过1.5m,并且不能超过设计荷载值,在垂直的坑壁边,此安全距离还应加大。软土地区不宜在基坑边堆置弃土。 3.6施工中机具设备停放的位置必须平稳,大、中型施工机具距坑边距离应根据设备重量、基坑支撑情况、土质情况等,经计算确定。 3.7采用机械开挖土方时,需保持坑底留100mm厚土层,由人工挖掘修整。同时,要设集水坑,及时排除坑底积水。 3.8基坑开挖时,应对平面控制桩、水准点、基坑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

廉政实施细则

深海复线A4标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得到贯彻落实,根据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党章》、《廉政准则》和中央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为依据,从实际出发,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工作、岗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职责相符,落实到人;严格执纪,违纪必纠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与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各级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1 面责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政机关和公司党委、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订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和措施,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二)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中央及中央领导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讲话、文件及法规、条例,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三)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在抓好学习教育之外,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严格按照《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严格执行总公司党委建立的《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三项监督制度》,认真抓好企业领导人员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汇报廉洁自律情况、职代会上报告廉洁自律情况和年底向上级纪委报告廉洁自律情况等“三项监督制度”的落实。(六)加强对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开展执法效能监察三项重点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支持执纪执2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制度

学生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资助行为,加强学生资助管理,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学生资助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资助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生资助规章制度;坚持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战略目标;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学生资助行为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生资助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助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对学校资助金的使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项目包括:国家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校内资助资金、贫困高一新生慈善爱心捐助等。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校长是学校资助工作第一负责人,学校资助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七条资助经费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学校自筹等。 第八条学校要严格按照各资助项目的评审办法,开展申请、评审、公示和核定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九条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资助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资助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向上级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做好资金发放表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总结,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条资助金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助项目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资助政策没有统一规定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规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 第十一条学校要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十二条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资助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资助对象为在校各方面表现良好,无不良行为或处分记录、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并属以下情况之一的: 一、本校家庭困难的在校学生; 二、进入低保线的或有农村贫困证家庭就学的子女; 三、因特殊情况导致家庭困难的学生; 四、父母(双方或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 五、因其它特殊原因(如家庭成员因重大疾患、意外事故等)造成经济困难的; 六、没有享受其他类似的助学金资助(享受政策性减免除外),但家庭特别困难的可以推荐。 第十四条各班审送人数:各班资助审送人数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加人数的,应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方可。 第十五条受助学生审批办法: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某地市花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小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某地市花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明确职责分工,构建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小组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司作为业主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根据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年度目标推进计划,工程建设部及合同技术部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拟定项目管理小组成员名单,经公司办公会讨论通过,成立项目管理小组,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管理小组成员由工程建设部现场代表、合同技术部预算员(造价员)及技术员构成。并指定现场代表为项目管理小组组长,组长为本项目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小组不限于监督、管理、协调、服务于单一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自本项目勘察设计招标至项目竣工结算为止,项目管理小组成员全过程跟踪管控。并接受本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的监督和领导。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项目管理小组组长职责 (一)制定本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成本工作计划及管理目标,代表公司对该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进行全面管理,并接受公司年度考核。 (二)组织协调小组成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 (三)定期向所在部门汇报小组成员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及廉洁自律等情况。 (四)按公司流程办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审签手续,下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工作指令,传达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司相关指示和精神。 (五)向项目管理小组成员通报及向部门领导汇报工作计划、工作动态。 (六)化解工程建设中出现的不稳定性因素,掌握从业人员思想动态,及时报告并力所能及地做好思想稳定、规劝工作。发生不稳定性问题主动参与处置。

设计变更管理组织办法(暂行)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总工办 2018-8-7

施工图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广西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图变更的审批流程、明确各单位或部门职责、强化执行及记录,实现投资、工期和质量目标,依据钦州市《关于修订和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钦市建字【2016】74号)和《广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强设计重点环节管理及控制价编制管理要求的通知》、《工程项目管理制度》(GC-03-2016)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参照广西区内其他地市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广西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XX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辖的所有合同签订后的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施工图变更。 第三条施工图变更,指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从已审定有效的施工图下发至工程竣工验收期间,对已审定有效的施工图所发

生的技术及数量上的变更,即图纸勘误(澄清)、技术变更和涉及图纸变化的工程变更。 第四条施工图变更申请单位(部门)可以是业主单位和非业主单位。业主单位是广西XX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控集团);非业主单位是指EPC总包牵头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供货商、咨询单位等。 第五条投控集团相关部门对施工图变更应严格控制。实行部门审查和审查会议、部门会签、部门领导负责制、公司领导审批的变更管理制度。投控集团拥有所有施工图变更的审批权,必要时,按规定上报园区管委和自治区、钦州市相关部门审批。(指令流程图、超过概算总价10%须报政府或董事会审批)第六条变更的五项原则要求:变更的必要性、技术合理性可行性、变更范围、工程量及投资造价变化、引起的连带变更。施工图变更审查、审批时应按五项要求对变更进行综合评审、决策。 第七条施工图变更项目划分原则 1.同一项目、同一原因引起的其内容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应为同一项施工图变更。 2.同一项目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原因或同一内容的不同单位工程的变更应划分为不同的施工图变更。 第八条变更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本着精打细算、节约投资、不断优化设计和保证工程进度的原则进

廉政建设实施方案

贡山丙中洛至吉瓦图公路改建工程 监理廉政建设实施方案 编制: 邓忠海 审核:高兆光 云南展旭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贡山丙吉公路改建工程项目驻地办 2015年12月

目录 一、编制目的 (1) 二、总体目标 (1) 三、组织领导 (1) 四、方法措施 (2) (一)宣传教育 (2) (二)自查自纠 (2) (三)长期预防 (3) (四)严惩严查 (4) 五、总体要求 (4) 六、廉政建设计划 (5) 七、附件 (5) 附件1 (5)

一、编制目的 贡山丙中洛至吉瓦图公路改建工程是怒江州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进入西藏地区的旅游及国防重要通道,该项目的建设对怒江的发展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云南展旭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贡山丙吉公路改建工程项目驻地办负责本项目四个土建合同段、一个路面合同段的监理工作。为了有效预防和遏制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人员职务犯罪和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工程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与业主签订的《廉政合同》和国家、省(区)级有关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监理工作任务和人员构成情况,特制定本廉政建设实施方案。 二、总体目标 本廉政建设实施方案旨在使总监办的廉政建设工作做到有章可循、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措施有效,本着“重在预防、奖惩并举、标本兼治”的指导思想,通过宣传教育、自查自纠、长期预防、重奖严惩等具体措施,将公司提出的监理人员“十项守则”、“五不准”与总监办反腐倡廉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紧密联系起来并切切实实落实到每名监理人员的日常监理工作中,逐步建立起一个“惩贪养廉、警钟长鸣”的长效廉政建设和保障机制,在总监办监理队伍中弘扬“廉则荣、贪则耻”的从业精神,塑造监理人员在公众心目中廉洁无私的良好形象。 三、组织领导 加强廉政建设、预防职务犯罪,是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核心要求,也是省厅、项目业主、公司的专项工作之一。为此,按照公司提出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的要求,驻地办以驻地监理工程师牵头、各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项目 代 建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编制: 审核: 日期:

项目 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项目前期管理 一、工作范围和职责 由公司产品运营中心及技术与品质部协助项目管理部办理有关建设手续,拟定工程建设的有关合同、协议,负责与各参建单位、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和项目周边各单位沟通、联系、协调,创造外部协作条件,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出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协调意见并拟订相关的协议。负责市场相关信息、政策法规的收集。项目经理对协调工作予以监督和确认,公司分管领导给予支持和指导。 二、前期工作流程及要点 1、项目管理部人员熟悉有关批文和已经批准的项目文件,了解项目使用要求和投资目标。 2、组织进行1:500地形图、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招标确定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项目管理部人员要根据第三方专家组审查的初步设计意见,要求设计院完成本工程所有涉及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修改,报市建委审核批准。批准后要求设计院完成项目施工图,对出图质量与进度予以监督。 4、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送到有资质的图纸审查单位办理施工图报审,

将审查意见送设计单位,修改后反馈给设计审查单位,领回审查合格书。 5、项目部按规划部门、供电、城管部门、交通等部门的程序办理工程土地规划、临时用水、用电、道路开通、建筑垃圾处置的许可。 第二章:项目实施准备阶段的管理 一、合同采购招标 项目部负责与招标代理机构的配合和联系,负责对投标单位资质审查和项目有关的各项招标活动,项目经理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确认。 1、监理招标 (1)招标阶段管理: a. 根据项目所需监理工作的内容和目标,进行合同构成因素分析和合同条件分解,确定用于编制招标文件及构成合同的主要具体内容及条件,确定合同标的。 b.根据分析所得结果全面完善地编制招标文件,指导投标人正确编写投标书,防止项目所需监理工作内容的遗漏、错误及监理工作目标的偏差。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变更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规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XXX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XXX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办法》、《XXX重点项目工程招投标及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指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原则上应实行无工程变更的管理制度,可变可不变的项目不办理变更,但发生特殊情况时,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可以办理工程变更。 第四条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工程变更必须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工程变更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设计文件一经审核批准,原则上不允许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项目,应加强规范管理,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不得以任何方式肢解或重复工程变更。 第六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图纸和增减工程项目,应在确保工程技术标准、质量标准保持不变和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变更,并需按程序审批和签证。 第二章设计变更 第七条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因设计文件深度不够,或因政策法规调整,或因不可预见因素与环境情况变化,需要变更原有设计文件时,由设计单位充分论证后,对工程项目标准、功能、材料、工艺、质量、构造、尺寸、指标及数量等做出修改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 第八条设计变更的程序 一、设计变更的提出

工程廉政建设实施方案

工程廉政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X X合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 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省厅XX局和XX公司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确保和促进XXXXX合同工程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我X X对纪检监察及廉政建设工作作如下部署: 一、认真学习XX及XX集团公司廉政建设有关精神, 积极落实廉政建设任务,确保廉政建设有效进行。 1、建立健全了廉政组织机构。我部在狠抓质量、安全 的同时,也加强了廉政建设工作,项目部成立了廉政建设办 公室,由党支部XX书记任办公室主任,制定了人员岗位职 责,定期召开廉政会议。 2、制订了有关廉政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按照 上级领导的要求,根据工程实际定期召开廉政分析会和政治 学习会,每次开会都特别强调廉政问题的重要性,并有计划 地组织党员、干部系统地学习《廉政必读》中的法律、法规。 对于材料选购,项目部要求材料和质检人员要以身作则,不 得收取、接受供料方的物品和宴请;领导干部也要以身作则, 不能随便吃喝,不得收取贿赂。现场施工人员不能贿赂监理

人员,要严格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3、充分发挥临时党支部的职能。临时党支部把廉政建 设列入了议事日程,每月在召开的廉政会议上,都对廉政形 势进行了认真分析。组织部分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及胡锦涛同志“两个务必”的讲话精神,加强和 改进党支部的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全体党员自觉地发挥党 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创造高效的廉政建设环境,发挥领导班子的表率作 用。 1、我项目部领导一致认为,要在繁纷复杂的施工市场 竞争中取得制胜的主动权,关键在人,关键在于各级经营管 理者,而加强廉政建设则是保障工作有效进行的先决条件。 因此,我们将在十五合同持续开展争创“最佳党员”,争当“最佳干部”和“最佳工人”活动;对各级领导班子进行以 现代经营管理理论和廉政建设理念为主要内容的专门培训, 并于每月月初举办一次“廉政建设教育”和“廉政建设分析 会” o 2、在各项工作中要坚持“廉政建设,以人为本”的原 则,要求领导班子在抓施工进度和质量中,时时处处为职工 群众做表率,尊重人才,关心人才,爱护人才,提出“用领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衡水市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市辖区内实施的公路新建、改建、大中修、桥梁维修加固等工程项目的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情况的变化,由于第三方的干预和要求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出于对工程进展有利着想,对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进展形式、工程数量、工程质量要求及标准的变更。 第三条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未按照《衡水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或审查不同意的工程变更项目不得擅自实施。市处对未经审批及不符合程序的工程变更将不予受理与支付,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分类、原则及管理权限 第四条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部门,将工程变更化分为三种,即业主变更、施工单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 业主变更包括上级部门变更(政策变更和方案变更等)、业主变更(提

高质量、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设计单位变更(设计缺陷或设计优化等)。 监理单位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项目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 施工单位的变更:在施工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第五条工程变更后单价的确定遵循下列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变更单价。 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单价。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计划科应遵照本工程招投标时确定的费率、价格,准确掌握材料单价后,核算出该项变更工程的单价。 第六条工程变更后工程量的确定原则 变更项目的工程量由变更方根据业主的变更通知、设计图纸和实际施工情况,如实计算工程量。 第七条工程变更申报实行一文一项制,严禁多项变更一文申报。 第八条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表(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变更名称、位置、估算费用); 2.工程变更说明(主要阐述变更提出过程、变更理由和论证材料); 3.其他材料(计算书等) 第九条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

项目廉政建设管理办法

巴中市交通发展总公司在建工程项目 廉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廉政建设工作,坚决贯彻执行中纪委十七届五次会议要求,四川省第九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精神、巴中市第二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的决议。结合巴中市交通发展总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与巴中市交通发展总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对全体干部职工的廉政教育,强化全体干部职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勤政为民、一心为公、清正廉洁的意识,培养一批政治清廉、业务过硬、工作踏实、作风正派的干部职工队伍,确保“工程优良,干部优秀”,把巴中市交通发展总公司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成为成为合格工程。 第二章廉政建设规定 第三条凡参与巴中市交通发展总公司在建工程项目建设的全体施工及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执行中纪委、省纪委、市纪委的相关会议要求和决议的规定,切实把西华山隧道新建工程项目建设的勤政廉政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在工程建设中坚决贯彻执行交通部、省纪委及监察厅、建设厅联发《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和工程廉政“双合同”制的通知》的精神,以及《反对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签订工程承包及其它大宗采购等合同时,同时签订廉政合同。 第五条凡参与巴中市交通发展总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中纪委、四川省纪委、巴中市纪委的廉政规定与纪律要求,规范在建工程项目的招标行为和施工管理行为。 第六条坚决反对挥霍公款、奢侈浪费,大手大脚讲排场等歪风,切实贯彻执行业务招待标准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八条规定和《廉政准则》。 第七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级领导干部不准以私人名义承揽工程建设、设计等项目,从中谋取私利;不准家属、子女和其他亲属在自己管辖范围内分包项目活动、承揽工程及劳务承包。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