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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支撑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支撑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支撑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支撑岗位专业技术职务

聘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科发人教字〔2012〕146号)和《〈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文件说明》(人教字〔2012〕8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为做好支撑岗位的聘用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撑岗位是指为教学、科研及人才培养提供高水平技术支撑、为学校各项事业开展提供综合保障和服务的岗位。

第三条 支撑岗位分系列设置。主要设置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以及综合支撑系列岗位。

第四条 支撑岗位分系列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充分体现不同系列岗位的特点及其评价的差异性,理顺、明晰不同系列岗位人员的晋升通道和发展方向。

第五条 支撑岗位分系列聘用。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由学校按照“科学设岗、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进行聘用;综合支撑系列,按照国家、中国科学院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组织聘用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在中国科学院核定的编制、岗位职数和结构比例控

制下,依据学校支撑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在综合分析工作目标、任务和队伍结构等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各技术系列的不同特点,分系列研究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确定聘用岗位职数,经学校研究批准执行。

第七条 工程技术系列岗位设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

根据大型设备(仪器)的研制、维护和运行,以及重大科研项目的技术需要,具体分析工程技术系列队伍结构等情况进行岗位设置。

第八条 实验技术系列岗位设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和实验员专业技术职务。

根据教学和科研实验任务需要,具体分析实验技术系列队伍结构进行岗位设置。

第九条 综合支撑系列按照按需设岗、规范聘用的原则,实行学校宏观指导、结构比例控制、职业和任职资格准入、分系列组织聘用。有关系列须严格按照国家、中国科学院及业务主管部门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系列聘用实施办法,报学校批准后施行。

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由学校按照合理的结构比例,分系列下达聘用职数;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由学校统一控制使用。

根据学校对有关单位的功能定位,结合人员构成、专业特点等情况,系列划分如下:

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所属系列(图书、档案、文博);

出版社及其他单位所属系列(出版、编辑、校对);

医院所属系列(医、药、护、技);

附属中学、幼儿园所属系列(中、小学教师)。

第三章 聘用范围

第十条 本办法是进行支撑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在支撑岗位工作已聘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条件的人员,可申报聘用。

第四章 聘用条件

第十一条 应聘者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中国科学院章程;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章程;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职业道德;学风端正,科学态度严谨,爱岗敬业;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十二条 工程、实验技术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聘用条件:

1.学历学位和任职年限要求

高级工程师(教授级):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任高级工程师岗位满5年,年度考核合格;1991年及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任工程师(实验师)岗位满5年,或博士研究

生毕业任工程师(实验师)岗位满2年,或博士后出站人员工作满1年;年度考核合格;1991年及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工程师(实验师):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任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岗位满4年,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任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岗位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博士研究生毕业,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助理工程师:大专毕业任技术员岗位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1年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硕士研究生毕业,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助理实验师:中专毕业任实验员岗位满4年,或大专毕业任实验员岗位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1年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硕士研究生毕业,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实验员:大、中专毕业 1 年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2.外语水平要求

通过相应级别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外国语言学科应考第二外国语),并取得《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符合职称外语免试条件者除外);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应能够运用外语开展国际交流。

3.工程技术能力和项目、成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验技术能力和工作量、成果,以及其他方面的要求,由各学科组研究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 综合支撑系列的基本聘用条件,按上述第二章第九条的系列划分,由相关系列在制定岗位聘用“实施办法”时予以规定。聘用条件制定应遵循的原则:充分体现所属系列的特点,有利于队伍素质的提高,有利于队伍结构的优化,兼顾与学校其他系列聘用标准的平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支撑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聘委会”),负责支撑岗位的评议和聘用等工作。

校聘委会下设工程技术和实验技术2个学科组,分别负责研究制定本学科组所属系列岗位聘用在工程、实验技术方面的要求和评价标准,以及评议与推荐工作。

第十五条 单位成立聘用推荐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单位)领导担任,原则上由9名及以上成员组成。其职责:

1.进行本单位应聘人员申报材料和申报资格审查工作;

2.负责本单位应聘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评议、推荐工作;

3.组织开展本单位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资格复核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应聘人员申报材料和申报资格作进一步复核,汇总有关信息和问题,提请校聘委会研究。

第十七条 综合支撑系列由各系列分别建立聘用组织机构,并在其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负责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

议、推荐和聘用等工作。

第十八条 聘用工作程序(综合支撑系列,由各系列分别在其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1.传达布置聘用工作,建立健全聘用组织。

2.各学科组研究制定所属系列岗位聘用在工程、实验技术方面的要求和评价标准,并公布执行。

3.各学院(单位)研究制定聘用推荐工作细则(组织成员名单及工作细则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应聘人员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单位推荐破格者提交破格推荐材料)。

5.学院(单位)聘用推荐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格的有效性进行审查。采取适当形式在学院(单位)范围内公开应聘人员材料,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6.学校资格复核小组对应聘人员申报材料及其申报资格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各学院(单位)。

7.学院(单位)聘用推荐工作小组根据聘用推荐工作细则,组织完成以下工作:

(1)对应聘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进行评议、投票表决(得同意票数超过与会人数2/3者为有效),产生拟聘人选,并在学院(单位)范围内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将拟聘人选及有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部。

(2)组织召开教授大会,进行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的推荐工作,到会教授不得少于本单位教授总数的2/3。教授

大会对申报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进行评议、投票表决(得同意票数超过与会人数2/3者为有效),并进行排序。

8.学科组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召开学科组会议,对学院(单位)报送的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选进行评议、投票表决(得同意票数超过与会人数2/3者为有效)、排序,产生推荐人选。

9.学校召开校聘委会会议,对学科组(含综合支撑系列)报送的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人选进行评议、投票表决(得同意票数超过与会人数2/3者为有效),确定报送校长工作会议的拟聘人选。

10.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11.将拟聘人选提交校长工作会议研究批准,校长聘用。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应聘者在本专业领域有特别突出表现,取得重大成果,可不受任职年限、学历学位的限制,由学院(单位)推荐破格应聘。推荐破格需提交《破格推荐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进入后续聘用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为全面考察申报者业务能力、业绩成果等情况,学院(单位)聘用推荐工作小组和学科组可根据聘用工作需要,安排应聘者做应聘报告。

第二十一条 岗位类别未发生事实上的变动,未经人事部门批准、备案,所执行的系列不得变更;岗位类别发生事实上的变动,且经人事部门批准、备案,可根据岗位要求执行相应的系列。

第二十二条 符合申报条件者正常出国期间可以申报。如评议通过,聘期自其回国到校工作之日算起;未经批准逾期未归者,其评议结果作废。学院(单位)应在此类人员评议通过后,及时将其出(回)国有关情况,书面报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三条 聘用工作开始之日,已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参加应聘。符合条件且申请已被受理,但在评议过程中达到规定退休年龄者不受此限制,若应聘得以通过,聘期至学校规定其退休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 申请调出或已调出的人员,学校不再接受其应聘申请或进行评议。

第二十五条 应聘者应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次和下一次申报资格;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法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评议与聘用过程中,各级聘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聘用纪律、保密制度和亲属回避制度,如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当严肃处理。学校纪委和人力资源部具体受理申诉、投诉与举报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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