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防火规范新旧对比解读

防火规范新旧对比解读

防火规范新旧对比解读
防火规范新旧对比解读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相关专家解读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的解读如下: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 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都应配套相应的技术措施。《建规》和《高规》合并后,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本规范条文规定应一致而不一致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为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以下简称新《建规》)。新《建规》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解释单位: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新《建规》条文示例

1)关于前言修订内容1)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一: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可燃材料堆场;

7城市交通隧道。

条文示例一的1.0.2 条“民用建筑”一词包括:原《建规》1.0.2 条包括的的四类建筑:

1、9 层及 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

也包括原《高规》1.0.3 条包括的的两类建筑: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条文示例二:

2.1.1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

“高层建筑”术语的定义,非常明确地规定住宅不按层数而按建筑高度来区分多层建筑或是高层建筑,原因:按建筑高度较为准确,而按层数则会有较大出入。同时也说明了对住宅建筑的要求宽于对公共建筑的要求(住宅建筑为27m,其他建筑为24m),定义中的其他建筑既包括工业建筑、也包括民用建筑。

为了说明按建筑高度要比按层数准确,示例如下:某工程,无架空层,9层,每层层高2.8m,总建筑高度为:2.8m×9=25.2m;而另一工程,有架空层,高度2.1m;9层,每层层高3.0m,顶层为跃层,总建筑高度为:2.1m+3.0m×9+3.0m=32.1m。两工程层数相同都为9层,而建筑高度两者相差32.1m-25.2m =6.9m。

条文示例三: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条文示例三的1.0.6条来自原《高规》,当年1990~1993年编制 95版《高规》时,突破了《高规》建筑高度100m的限制,又设定了建筑高度250m的上限,当时考虑的理由是:

1、火灾次数。高层建筑的火灾次数一般为一次,当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再高,其面积和人数达到《建规》两次火灾标准时,火灾次数不应再按一次计算。

2、消防电梯速度。消防电梯速度要求在1min内从底层到顶层,当年消防电梯速度为2.5m/s,250m的高层建筑需时100s,即1.67min,已略低于标准要求,但未超过 2min。

3、电源保证。一类建筑和二类建筑分别对供电有明确规定,当建筑高度再高时,电源保证的要求更高,当时在我国难以做到。

4、工程案例。当时国内已建、拟建的建筑,建筑高度一般均在 250m 以下。建筑高度超过 250m 的高层建筑,有称为超限建筑(指超过上限值的高层建筑),

有称为超超建筑的(指超过超高层建筑的高层建筑),国内尚未统一,本人较为倾向于称为超限建筑。一般认为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建筑,也有有称为超高层建筑的。达到152m的称为摩天大楼。建筑高度为 250m~1000m的高层建筑怎么命名,也是一个问题。

条文示例四:

2.1.4 商业服务网点。其定义为: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条文示例四的2.1.4条对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是总面积还是分隔单元面积作了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2)关于前言修订内容2)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五:

7.3.3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条文示例五的7.3.3条,意味着消防电梯今后有可能不只一台,而是有可能为多台。这就涉及电梯井底的排水问题,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当兼作消防电梯时,也应按消防电梯要求进行排水。还涉及消防电梯和兼作消防电梯的客梯或货梯排水泵专用、共用的问题。

条文示例六:

7.4.2 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条文示例六的7.4.2条与以前规范规定停机坪设置消火栓较为详细,条文所指的适当位置指不影响直升机的升降和有利于消火栓的防冻、灭火的位置。

条文示例七:

新《建规》新增了第8章,第8章共有5节,章节名称如下:

8 消防设施的设置

8.1 一般规定(该节相当于现《建规》 8.2节“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该节相当于现《建规》 8.3节“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8.3 自动灭火系统(该节相当于现《建规》8.5节“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条文示例八:

8.1.2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条文示例八的8.1.2条规定了设或不设室外消火栓系统的条件,消火栓系统是最基本、最主要的灭火设施,室外地面和上消防车的屋面都要设。耐火等级不低、建筑体积不大、生产火灾危险性低、人数少且建筑层数低的场所可不设。条文规定的第一段和第三段沿用现有条文,而第二段是新增加的。有的建筑裙房屋顶可以上消防车,这有利于高出裙房部分高层建筑消防。

室外消火栓用途有:

——通过消防车加压直接用于建筑物下层的火灾扑救(不限于建筑高度24m)

——向邻近建筑物淋水降温,防止火灾蔓延

——向水泵接合器送水,通过水泵接合器

——向建筑物的上层供水

条文涉及的消火栓系统不单指消火栓单体,而是指室外消火栓、管道、阀门、供水设施……等。

条文示例九:

8.1.7 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出现墙体脱落的建筑材料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的相对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条文示例九的8.1.7条与现行规范的规定不相同,现行规范考虑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一般为5m。考虑建筑物上部有坠落物下坠时,不致伤及消防队员。而现在考虑建筑物的墙体外倾等因素,“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难以规定具体数字,改为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的相对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包括设置雨蓬等措施。规定相对安全位置的目的是防止高空物体坠落(包括玻璃、广告牌、霓虹灯、幕墙、墙体装饰材料…等)。条文示例十:

8.3.8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 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

及以上的电厂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电力变压器;

2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的8.3.8条,区别在于加了一个注,即关于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采用的规定,这是细水雾灭火系统第一次上《建规》,上通用标准。既表示细水雾灭火系统得到认可,也表示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前程坎坷。因为没有单列条文,而仅仅只是一条注。但回过头来,列上总比不列要好。不管怎么说这是细水雾第一次列入《建规》条文,也是第一次在消防母规范中对细水雾作出肯定。细水雾灭火系统有比水喷雾灭火系统更突出的优点,但该条文规定适用范围较窄。

条文示例十一:

8.3.11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

装置。

条文示例十一的8.3.11条规定了餐馆或食堂的防火。原来规定厨房建筑面积,现在规定餐厅建筑面积,更便于操作。现时的厨房,烹饪设备是高能量输入的高效烹饪设备;食用油是高自燃温度的食用油。厨房火灾特点是:起火次数频繁,油温高,不易扑灭,易复燃,因此灭火必须加强。灭火装置为自动灭火装置,包括:细水雾灭火装置或泡沫灭火装置,都为瓶组式。

3)关于前言修订内容4)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十二:

撤销第9章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第9章及第9章有关节的名称如下:

9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9.1 一般规定

9.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9.3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9.4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

条文示例十二的第9章如一经撤销,有关内容,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相应国家标准即《消规》、《喷规》……等有关专用标准。

4)关于前言修订内容6)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十三:

5.3.6 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7 步行街内沿两侧的商铺外每隔50m应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三的5.3.6条补充了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

3、要关注新《建规》其他章节的内容

条文示例十四:

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减半计算。

条文示例十四的3.3.3条规定了设了喷淋系统,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扩大。也就是说设置喷淋系统可以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防火、灭火、控火;一是为了扩大防火分区面积或是增长疏散距离等建筑专业的要求。

条文示例十五:

5.4.8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必须布置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2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五的5.4.8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当布置在其他楼层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因为这些场所人员密集,容易发生火灾,容易发生群伤群亡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条文示例十六: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9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条文示例十六的5.4.12条规定了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七:

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5 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七的5.4.13条的规定同条文示例十六。

条文示例十八: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条文示例十八的5.5.23条考虑到避难层(间)应保证这些场所是安全的,因此应有灭火设施的设置,其中包括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

4、关于《喷规》与《喷施规》的三同步

《喷规》与《喷施规》也要合并,在没有合并前采取的措施是三同步。三同步指:这两本规范同步修订、同步审查、同步报批,以解决这两本规范在正式合并前的个别条文不相一致的问题。如:末端试水装置的压力表设置位置。《喷规》的图示将压力表设置在最后一个球阀的下方;而《喷施规》的图示将压力表设置在最后一个球阀的上方。工地检查装了两个压力表,装在下方的以符合《喷规》的要求,装在上方的以符合《喷施规》的要求。实际上是多设了一个压力表。再如: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充水时间,《喷规》规定干式系统充水时间一分钟,预作用系统两分钟。而《喷施规》的规定则与此不同。

从灭火系统的角度,我们在1990年至1993年修订《高规》时曾提出过一个观念:我们所处的时代是:水灭火系统以消火栓系统为主向以喷淋系统为主的过渡时期。首先在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全方位设置喷淋系统。同时,通过消防规范的每一次修订,扩大喷淋的设置部位和提高设置标准。

示例:02年《建规》送审稿审查会有三份专题报告涉及喷淋系统

示例:《高规》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裙房也要求全方位设喷淋系统

示例:《建规》规定从藏书量100万册的图书馆提高至藏书量 50 万册的图书馆要求设喷淋系统

按地球村的理念,按深化改革开放的精神,我们要与国际接轨,要与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接轨。我国在推进喷淋系统灭火技术的主要举措是与美国规范接轨。如: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系统的选型,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等设计参数,特种喷头型式,喷头与障碍物距离,配水管道控制的标准喷头数,水力计算方法……等都来自美国规范。

按“以喷淋系统为主”和“与发达国家接轨”这两个理念,反映在《喷规》中,就是《喷规》每修订一次,就推出一些新的喷头

现行《喷规》推出的特种喷头有:

——快速响应喷头;

——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

《喷规》新一轮推出的特种喷头有: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洒水喷头;

——家用喷头;

——特殊应用控火型(CMSA)喷头。

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和规范目录

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 3.3.6(2)、3.3.8、3.3.9、3.4.1、3.4.2、 3.4.4、

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 4.3.1、4.3.2、4.3.3、4.3.8、4.4.1、 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 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 5.4.13(2、3、4、5、6)、 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 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 5.5.31、6.1.1、6.1.2、6.1.5、 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 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 6.7.5、6.7.6、7.1.2、7.1.3、 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 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 8.3.4、8.3.5、8.3.7、8.3.8、

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

9.1.4、 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

10.1.2、10.1.5、 10.1.6、10.1.8、10.1.10(1、2)、10.2.1、 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 12.1.3、12.1.4、12.3.1、12.5.1、12.5.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27日

附: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目录

2018新旧防火规范主要条文区别及问题汇总

2018新旧防火规范主要条文区别及问题汇总 注:对规范要学会相关条文、标准相互串联起来理解,融会贯通,特别要看看规范的条文解释、再看看条文图示,虽然条文解释和图示仅为一家之言,不作为操作之依据,但它们能帮助我们理解规范。理解规范既要掌握规范的原意,还要知道其反面之意及其延伸的和未尽之意,更要熟练、灵活、运用规范,不死板执行规范条文,否则就变成不熟练理解规范的图审人员了。 一、住宅建筑计算总高度有变,建筑自然层数概念有变化: 1、住宅建筑计算总高度的方法,详见附录 A 第 A.0.1 条, 第 6 款。 2、建筑总层数的变化,详见附录 A 第A.0.2 条。 二、组合建造的问题: 除该建筑功能所必需的附属库房外(如:商店、展览、宾馆、办公楼所需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商品临时周转库房、档案室、资料室、清洁间、杂物间等),民用建筑和厂房、库房不得合建; 反之厂房、库房内也不得设置民用功能的场所(为生产管理直接服务管理室除外)。详见第 5.4.2 条及其条文解释。 三、托幼、老年建筑平面布置: 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中的老年活动场所,不得设在半地下或地下室内;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时,

不得超过三层,设计时详见第 5.4.4 条。 四、关于住宅建筑底部设置商业网点的要求: 1、注意商业网点每个分隔单元 ( 面积不得超过 300 ㎡ ) 的分隔墙不得开设门窗洞口连通(包括 2 个分隔单元共用一部疏散楼梯)。 2、注意充分理解第5.4.10条、第5.4.11条及其条文解释,住宅与其非住宅合建时的设计。 3、商业网点每层面积大于 200 ㎡时,是否设 2 个疏散出口,规范条文与图示有矛盾,但图示条文与公共建筑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条件的第5.5.8条相对应,设计时应以最终发行的版本为准。以上均详见第 5.4.11 条。 4 、商业网点图示中疏散楼梯采用敞开楼梯,值得商榷,但在设计时可以参照第 5.4.10 条、第 3 款要求执行。 五、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的储油量更加明确:由原8h需要量改为不得大于1m3,详见第5.4.13条。 六、地下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扩大至1000㎡,普通地下室防火分区面积不变(500㎡),详见第5.3.1条。但设置几部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的问题与面积(小于500㎡、小于200㎡、小于50㎡)、经常停留人数(小于30人、小于15人)、埋置深度(不大于10m)有关,详细设计时详见第5.5.5条有关条款。 七、建筑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有变化:

建筑设计防火_规范新旧对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新旧对比 (本次新旧规范对比说明仅基于于TEN项目,未涉及到部分未做说明) 建筑篇 世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简介 按照陕西省消防总队指示,TEN项目各个单体、总平面、综合管沟等各个单项的消防报审和后期消防验收在建筑专业中均按照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201*。 新版规范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201*,为征求意见稿,编写日期:2010年7月5日,此本规范预计于规范正式发布时间为1-2个月,本规范将替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即:我们通常说的《建规》和《高规》合二为一。 陕西省消防总队建议替换规范的情况背景:封装厂房的办公区为高度>24m,且存在民用建筑类型,应属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范畴(SYC正是如此设计);核心区高度>24m,且为生产类型,应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范畴(SYC正是如此设计)。 最终陕西省消防总队说法:TEN-PJT消防审查及验收均按最新消防规范执行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201*。 由于更替规范,将会引起一些其他问题的产生,本次说明将阐述在TEN项目中新旧规范之间的新问题。 注:以下说明中将用简写形式,其中《建规》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规》为《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新建规》为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201*。

1、总则中规范适用范围 1.1、《新建规》:所有生产类厂房和存储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等。 1.2、《建规》:所有生产类厂房和存储类仓库;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等等。 《高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公共建筑等等。 TEN项目中需要调整相关设计说明 2、总则其他说明 2.1、《新建规》:1.0.4、当同一建筑物内设置有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2.2、《建规》、《高规》中均无此要求。 TEN项目中均符合要求 3、术语 3.1、《新建规》: 2.0.18 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火分隔设施,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0.19 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

20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2017 考点总结速记

新《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考点解读 5张表轻松搞定 新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于2018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通过新旧版规范对比,很容易看出新规范对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要求更加严格,同时在表述时比之前更加清晰,更有利于大家学习和理解。 关于这一块的知识点,过去三年考试每年都有10分左右,考点整体难度不大,并且重点突出。更适合专题模块化学习。 同时,鉴于新规对重要表格内容做出的巨大调整,建议大家不要再去看16版教材来学习这一部分内容了!!! 这里重点通过几张汇总表格,对单多层、高层、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以及特殊功能部位与用房装修防火要求和保温材料的选择5各方面做全面系统梳理整理,以利于快速掌握这一考点,拿下这十分! 部分变动点举例: 1、钢龙骨变更为“金属龙骨” 2、删除胶合板表面涂覆饰面型防火图涂料是可作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的条文 3、增加“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的条文 4、对有机装饰涂料施涂于A级基材湿涂比小于1.5kg/㎡可作为B1级装修材料的条件增加了“且涂层干膜厚度不大于1.0mm”规定 5对于单多层民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允许放宽条件采用防火墙改为“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三年分数占比汇总

第一: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第二、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大表和单、多层比较记忆,更利于记忆

表格允许放宽条文: 5.2.2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2.1中序号为10~12规定的部位外,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内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5.2.3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2.1中序号为10~12规定的部位外,以及大于400㎡的观众厅、会议厅和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第三、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表 首先这个给出一个基于单多层的对照表 快速的比较这个表的删减,不但有利于掌握材料对比,还能够进加深了解那些建筑可以设在地下。

新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对比

新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对比 【摘要】现有的经济条件不仅满足人们基本的生活需求,使人们追求更好的生活质量的同时,同时也使人们对居住的建筑物的质量要求日益增加,这就要求建筑师在对建筑防火设计时切实按照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建筑设计中的防火规范不仅提高建筑物的设计质量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进一步保证消防工作的顺利进行,改善建筑原有的防火规范工作势在必行,本文除了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重要性进行描述之外,同时也对新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了详细的对比。 【关键词】新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比 在今年开始执行的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防火规范中,大部分都是在对设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进行提高,然而越来越少的人对火灾发生之后的消防工作有太多的关注,为了保证消防人员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建筑物的火灾扑救工作,减少消防士兵的伤亡数量,相关的技术人员应该对原有的建筑设计的防火规范进行改造,在解决火灾的情况下,尽量减轻消防士兵及用户的伤亡情况,最大程度上保护人们的经济财产安全。 一、把新旧防火规范进行基本对比

关于建筑设计防护,其主要任务就是规范火灾预防方面的技术,相对而言,在火灾预防方面,建筑设计已经足够达到安全标准,与原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今年开始执行的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在防火规范方面更加严格更加注重安全性,但是在消防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只有真正做到消与防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完成消防工作,良好的消防工作的完成情况,可以在根本上减少因火灾给人们带来的生命财产的损失,在消防工作中,防是消的基础,所谓的防火就是在增强人们的安全防火意识,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减少火灾的发生量,积极的参与到防火活动中,防火工作并不像一般的计算机程序,只要输入代码就可以完成整个运行过程,不是拥有防火意识就可以完成的做到防火,火灾不是靠人们的意识就可以完全消失,只是人们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规范自己的行为及工作,尽量减少火灾的发生[1]。 由于近年来,火灾事故的大量发生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对火灾及其预防工作的重视,与此同时今年开始执行的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也有了很大的改善: 1、今年执行的防火规范更加注重对外墙外保温防火等级的提升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版)解答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1整合修订版)解答 1. 问:高层建筑的地下商场若兼作人防,其防火设计能否参照《人防防火规范》来执行? 答:可以。新规范1.0.3条“人民防空工程……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2.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要求: 1)在住宅建筑下面,由首层进入,可以上到该网点的二层,上下两层相加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的小型营业用房,即进入套内空间后的上下面积之和不超过300平方。 2)仅在首层设置不超过300平方的商业网点是否可行? 答:可行。 3)仅在二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允许? 答:不允许。 4)如首层设置60平方,二层设置240平方是否可行? 答:如果二层240平方对应的首层也是商业服务网点,则可行,若做其他用途则不行。 5)门的宽度数量等无规定,从商业经营考虑,一般会开的比较大。 6)可否在三层打通楼板使用? 答:不可。 7)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 答:首先不需要封闭楼梯间,其次二层如果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辅助使用,不做防火要求;若二层也作为营业用房,楼梯的宽度、坡度等应满足疏散楼梯的要求。宽度一般做1400较好,至少不小于住宅楼梯的疏散宽度。 8)网点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应按“不宜大于30M”来执行。理论依据老《高规》6.1.7《建规》5.3.13。 9)相邻商网之间的隔墙做防火墙,墙上装甲级防火门,可否? 答:否。 10)可否设在地下一层和首层。 答:否。 11)首层可否向下开设地下室作为该网点的仓库? 答:不可。 12)是否设消火栓? 答:对低层而言,无需设置。当面积大于200平方时,则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建规》8.3.3。 对高层而言要分别对待: a.下述高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无论户内是否设有集中空调的住宅。高度不超过100米,设有集中空调的一类高层建筑。注意:切忌将“商业网点”等同于“户内用房”,前者强调商业功能,后者强调居住功能。(7.6.1条>100M高层、7.6.2条≤100M的一类高层住宅的户内用房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b.无自动喷水的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对商业服务网点而言,只能设在首二层,因此其疏散,均可按照《建规》执行。3.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是否一定要计入防火分区总面积之中?

防火规范新旧对比解读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相关专家解读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的解读如下: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 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都应配套相应的技术措施。《建规》和《高规》合并后,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本规范条文规定应一致而不一致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为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以下简称新《建规》)。新《建规》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解释单位: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新《建规》条文示例 1)关于前言修订内容1)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一: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消防新旧规范对比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的应用 国家规范即将增加一本针对消防水系统的新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拟执行日期为2014年10月01日(尚未正式公布)。此规范对消防系统形式及消防配套设施,消防管材,消防控制均较原有规范有不同程度的更新和新的要求,是以后消防水系统设计的主要依据。设计部蒋凯敏,姚冠钰,毛振雄,唐兆平参加了相关规范的培训,由广州市设计院总工赵力军主讲。根据讲座,对新老规范的不同之处做以下总结分析。未尽之处,敬请指导。 --------------------2014.5.25

一、 增加术语解释 规范条文 分析 对项目影响 建议采用系统 2.1.4条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能始终保持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要的系统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无需消防水泵直接加压的系统。 始终保持火灾时不启动消防泵,即消防用水压力和流量需满足用水要求。消防储水需高于用水设备。 根据深圳市消防局的消防意见稿(非正式)——“建筑高度超过250m 的超高层建筑的消防加强措施”5.1.1条提及采用相关供水方式。 在建筑顶部需设置满足灭火用量的高位消防水池。 高度在250m 以上的 超高层建筑 现有深圳湾春笋,南宁万象城二期的华润大厦,前海项目T1号楼等项目,均已按此实施。

2.1.5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火灾时能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以满足水灭火设施所有的压力和流量的系统。 需设置满足消防水量及压 力的消防水泵,在灭火时可 根据管网中压力流量变化 自动启动。 需设置消防加压泵组, 配套消防自动启动控 制 。 此为目前多数高层建 筑消防系统的做法 高度在250m以下建 筑的,消防系统。 (适用于深圳。其它 地区100~250m建筑 是否需要加强措施, 需咨询当地消防部 门) 2.1.6条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能满足消防车或手抬泵等取水所需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的压力和流量的系统。 水压仅满足消防车及手台 泵等取水设备的要求。 尽量利用市政管网压 力满足,以减少设备及 储水量的资金投入。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2015新防火规范解读

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解读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多、高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详见下表5.1.1: 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合并,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详见表5.1.2(原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仅分为一、二级)。且耐火要求更加完善,如 5.1.6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面积不大于100㎡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 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不燃性墙体;又如5.1.7条:二、三级

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3、合并了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详见下表5.2.2; 4、合并了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耐火极限一级的高层民用建筑分区面积有所增加,详见下表5.3.1 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要求确定。 5、不同部位不同种类的建筑防火要求更为清晰、完善,如①建筑物内的中庭、回廊;②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③餐饮、商店等商业设置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建筑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 6、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防火措施应符合:(1)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单、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2)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3)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及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新旧对比样本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新旧对比 ( 本次新旧规范对比说明仅基于于TEN项目, 未涉及到部分未做 说明) 建筑篇 世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简介 按照陕西省消防总队指示, TEN项目各个单体、总平面、综合管沟等各个单项的消防报审和后期消防验收在建筑专业中均按照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201*。 新版规范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201*,为征求意见稿, 编写日期: 7月5日, 此本规范预计于规范正式发布时间为1-2个月, 本规范将替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 , 即: 我们一般说的《建规》和《高规》合二为一。 陕西省消防总队建议替换规范的情况背景: 封装厂房的办公区为高度>24m, 且存在民用建筑类型, 应属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 的范畴(SYC正是如此设计); 核心区高度>24m, 且为生产类型, 应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范畴(SYC正是如此设计)。 最终陕西省消防总队说法: TEN-PJT消防审查及验收均按最新消防规范执行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201*。 由于更替规范, 将会引起一些其它问题的产生, 本次说明将阐述在TEN项目中新旧规范之间的新问题。 注: 以下说明中将用简写形式, 其中《建规》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 《高规》为《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 ; 《新建规》为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201*。 1、总则中规范适用范围 1.1、《新建规》: 所有生产类厂房和存储类仓库; 民用建筑等等。 1.2、《建规》: 所有生产类厂房和存储类仓库;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等等。 《高规》: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等等。 TEN项目中需要调整相关设计说明 2、总则其它说明 2.1、《新建规》: 1.0.4、当同一建筑物内设置有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 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其它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2.2、《建规》、《高规》中均无此要求。 TEN项目中均符合要求 3、术语 3.1、《新建规》: 2.0.18 封闭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

浅谈建筑防排烟系统新老规范对比

浅谈建筑防排烟系统新老规范对比 摘要防排烟系统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为现场人员逃生和消防队救援提供很大的时间保障。本文详细解读了新出台的《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1],通过对新老规范对比方法,研究新规范对现在新建建筑的防火要求,并总结防排烟系统在未来建筑消防的领域的位置和发展趋势,对从事消防通风设计人员的工作有一定指导性意义。 关键词防排烟技术规范;消防通风;规范研究 无数火灾事实告诉我们建筑防排烟系统在火灾发生时能有效地控制烟气的蔓延;且排烟迅速及时,对救人、救灾工作起着关键的作用。它关系到救灾救人成功与否的重要消防设施,必须要设计安装好,维护调试好,保证使用期内长期的性能良好状态。 新的防排烟技术规范GB51251-2017(简称新规范)已于2018年8月实施,原GB50016-2014[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简称老规范)中防排烟部分正文只有四五页,现在正文不含施工部分就有近30页,变化很大。本文通过新旧规范对比,总结新规范对新建工程的要求变化,以及未来建筑领域,暖通专业在新建建筑的消防系统的重要趋势和要求。 1 新旧规范对比 本文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详细区分了规范变化。 1.1 防烟分区 老规范规定的防烟分区是500平,新规范中防烟分区的面积跟层高有关系,并增加了防烟分区长边的长度要求:净高H≤3m,防烟分区≤500平,长边≤24m;3<凈高H≤6m,防烟分区≤1000平,长边≤36m;净高H>6m,防烟分区≤2000平,长边≤60m;且老规范规定净高大于6米不用划分防烟分区,新规范要求净高大于9米不用划分防烟分区。 1.2 挡烟垂壁 老规范规定的挡烟垂壁是梁底或者吊顶下不小于500mm高的不燃体。新规范中强调储烟仓厚度,需满足自然排烟时,20%净高高度且不小于500mm;机械排烟时,10%净高高度且不小于500mm;另外需要满足清晰高度的要求,清晰高度为空间净高减去储烟仓高度,净高≤3m,清晰高度不小于净高的一半;净高>3m,清晰高度不小于1.6m+0.1x净高。 1.3 房间排烟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版)解析(1)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版)解析 2011-07-06 18:53:02| 分类:专业技术 | 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 2011年6月29日—30日于青岛 1. 问:高层建筑的地下商场若兼作人防,其防火设计能否参照《人防防火规范》来执行? 答:可以。新规范1.0.3条“人民防空工程……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2.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要求: 1)在住宅建筑下面,由首层进入,可以上到该网点的二层,上下两层相加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的小型营业用房,即进入套内空间后的上下面积之和不超过300平方。 2)仅在首层设置不超过300平方的商业网点是否可行?可行。 3)仅在二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允许?不允许。 4)如首层设置60平方,二层设置240平方是否可行?如果二层240平方对应的首层也是商业服务网点,则可行,若做其他用途则不行。 5)门的宽度数量等无规定,从商业经营考虑,一般会开的比较大。 6)可否在三层打通楼板使用?不可。 7)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首先不需要封闭楼梯间,其次二层如果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辅助使用,不做防火要求;若二层也作为营业用房,楼梯的宽度、坡度等应满足疏散楼梯的要求。宽度一般做1400较好,至少不小于住宅楼梯的疏散宽度。 8)网点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应按“不宜大于30M”来执行。理论依据老《高规》6.1.7《建规》5.3.13。 9)相邻商网之间的隔墙做防火墙,墙上装甲级防火门,可否?否。 10)可否设在地下一层和首层。否。 11)首层可否向下开设地下室作为该网点的仓库?不可。 12)是否设消火栓? 对低层而言,无需设置。当面积大于200平方时,则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建规》8.3.3。 对高层而言要分别对待: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新旧版本对比及常见问题解析

项目类别:攻关应用——项目编号:C-1-0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新旧版本对比及常见问题解析

目录 1前言 (2) 2新旧版本对照--新增条文 (3) 3新旧版本对照--删除条文 (3) 4新旧版本对照--修改补充条文 (4) 5常见问题 (5) 5.1.1 部分民用建筑未按规范要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 5.1.2 干式或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未设置快速排气阀和电动阀 (5) 5.1.3 最不利点喷头工作压力偏小 (5) 5.1.4 高大空间场所设计参数、系统水量、喷头间距有误 (6) 5.1.5 喷头选用的流量系数有误 (6) 5.1.6 隐蔽式洒水喷头使用场所有误 (6) 5.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试压值未说明或试压值有误 (7) 5.1.8 喷淋系统控制阀未采用信号阀或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7) 5.1.9 水流指示器设置位置不当 (8) 5.1.10 喷淋系统末端试水装置未设在最不利点处 (8) 5.1.11 末端试水装置及报警阀、减压阀处排水管道管径偏小 (9) 5.1.12 未对末端试水装置的标识、安装高度及保护措施提出设计要求 (9) 5.1.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 (10) 5.1.14 通透性吊顶场所喷头设置不当 (10) 5.1.15 配水干管不宜接喷头 (11) 5.1.1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材不满足规范要求 (11) 5.1.17 配水管道的管径未经计算、入口压力过大 (11) 5.1.18 干式、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充水时间过长 (12) 5.1.19 水泵扬程计算有误 (12) 5.1.20 设置减压孔板未说明孔径或孔径过小 (13) 5.1.21 减压阀的设置不满足规范要求 (13) 5.1.22 向2个及以上报警阀组供水的管道未布置成环状 (13) 5.1.23 喷淋系统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偏小、漏设止回阀 (14) 5.1.24 汽车库、修车库内喷头布置位置有误 (14)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最全解读

一、整合后的规范标准的修订整体趋于严格。 二、整合后的规范文字更加严谨、细致。 三、整合后的规范章节设置更加合理,条理更加清晰,删除了原规范一些重复出现的条款,合并统一了一些内容相近的条款。 四、整合后的规范将一些含糊不清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具体化,更便于实际操作。 五、整合后的规范与其他防火设计规范联系更加紧密 术语解读——变化条文对比 常见问题及回答 问题1:在实际工程中,除适用于或者不适用以外的建筑可以套本规范吗? 回答:不要套用,但可以参考。如广播电视建筑等。 问题2:如果专业规范与本规范相互冲突以哪个为准? 回答:通常以本规范为准,因为这是防火规范。但是有些专业比较强的规范,有特殊要 求时,应以专业规范为准。

术语解读——建筑高度的计算 常见问题及回答 问题1:夹层的处理

回答:如果坡屋顶内有夹层应计算到最高夹层的楼面。 问题2:山地、台地建筑中一面或两三面外墙全部或局部凌空,其他外墙面覆土的空间算首层还是地下室?建筑高度如何计算? 回答: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进行防火设计时对防火设计高度的确定。防火设计高度确定之后,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执行。同时本规范还对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楼层做了明确的规定。防火分隔(楼板耐火极限、挑檐)、疏散独立且直通室外、消防扑救。 术语解读——裙房的最新界定 术语解读——综合楼的最新界定

常见问题及回答 问题:商业网点中的300平方,指的是一层?还是一、二层之和?如有净高5米多的底层店铺,面积300平方,装修后隔成二层使用,是否可以定义为商业网点? 回答:包含一、二层:不能再视为商业网点 术语解读——安全出口的最新界定 常见问题及回答 问题:敞开楼梯、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闫如何区别? 回答: 1、三面无建筑构配件围护的楼梯为敞开楼梯; 2、有一面无建筑构配件围护的楼梯为敞开楼梯间; 3、周围都有建筑构配件或有门的楼梯就形成楼梯间; 4、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为封闭楼梯间。

新旧防火规范主要条文区别及问题汇总精选文档

新旧防火规范主要条文区别及问题汇总精选文 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

2018新旧防火规范主要条文区别及问题汇总? 注:对规范要学会相关条文、标准相互串联起来理解,融会贯通,特别要看看规范的条文解释、再看看条文图示,虽然条文解释和图示仅为一家之言,不作为操作之依据,但它们能帮助我们理解规范。理解规范既要掌握规范的原意,还要知道其反面之意及其延伸的和未尽之意,更要熟练、灵活、运用规范,不死板执行规范条文,否则就变成不熟练理解规范的图审人员了。 一、住宅建筑计算总高度有变,建筑自然层数概念有变化: 1、住宅建筑计算总高度的方法,详见附录A第条,第6 款。 2、建筑总层数的变化,详见附录A第条。 二、组合建造的问题: 除该建筑功能所必需的附属库房外(如:商店、展览、宾馆、办公楼所需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商品临时周转库房、档案室、资料室、清洁间、杂物间等),民用建筑和厂房、库房不得合建;反之厂房、库房内也不得设置民用功能的场所(为生产管理直接服务管理室除外)。详见第条及其条文解释。 三、托幼、老年建筑平面布置:

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中的老年活动场所,不得设在半地下或地下室内;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得超过三层,设计时详见第条。 四、关于住宅建筑底部设置商业网点的要求: 1、注意商业网点每个分隔单元(面积不得超过300㎡)的分隔墙不得开设门窗洞口连通(包括2个分隔单元共用一部疏散楼梯)。 2、注意充分理解第条、第条及其条文解释,住宅与其非住宅合建时的设计。 3、商业网点每层面积大于200㎡时,是否设2个疏散出口,规范条文与图示有矛盾,但图示条文与公共建筑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条件的第条相对应,设计时应以最终发行的版本为准。以上均详见第条。 4、商业网点图示中疏散楼梯采用敞开楼梯,值得商榷,但在设计时可以参照第条、第3款要求执行。 五、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的储油量更加明确:由原8h需要量改为不得大于1m3,详见第条。 六、地下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扩大至1000㎡,普通地下室防火分区面积不变(500㎡),详见第条。但设置几部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的问题与面积(小于500㎡、小于200㎡、小于50㎡)、经常停留人数(小于30人、小于15人)、埋置深度(不大于10m)有关,详细设计时详见第条有关条款。

建筑设计防火新规范实施: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有所增加

建筑设计防火新规范实施: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有所增加核心提示:新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下称《规范》)已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规范显示,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比以往有所增加,在实际工程中也节省了一些设备用房,这就使在设计大空间商业建筑时,能够更为灵活合理地划分空间。 新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下称《规范》)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范》整合了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使之更加系统化。同时,《规范》还填补了原规范在避难走道、救援场地、救援窗口等方面的空白,对剪刀梯、消防电梯、防火卷帘等方面的设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放宽了防火分区面积、疏散人数、疏散宽度及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等方面的限制。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讨论《规范》对建筑设计的影响。 防火分区面积 第一,《规范》对高层建筑不再以一、二类加以区分,统一高层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500平方米(加喷淋增加一倍),更为直接便利地指导了设计工作。 第二,单、多层民用建筑按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2500平方米(一、二级),1200平方米(三级),600平方米(四级),加喷淋增加一倍。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比以往有所增加,在实际工程中也节省了一些设备用房,这就使在设计大空间商业建筑时,能够更为灵活合理地划分空间。 公共建筑

《规范》对于超市在整体设计和细节处的影响都是比较大的,重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避难走道的长度限制。《规范》规定:“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米”。一般超市的一层会作为独立的外租区,《规范》对避难走道长度限制的从严,至少会使卖场损失1—2个店铺,减少收益。 第二,消防电梯设置密度的增加。《规范》要求:“埋深大于10米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应设置消防电梯。”首先,消防电梯设置密度的增加会直接导致设备成本的增加;其次,以一部3平方米的电梯为例,电梯井本身面积在9平方米左右,加之周围的通道和前室设置,至少损失将近20平方米的可租面积。但对于一个卖场整体来说,因为要考虑便利性规划,影响到的可能是全部的流线设计。 第三,防火卷帘的长宽要求从严。《规范》提到,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米时,防火卷帘的宽度应小于或等于10米;当该部位宽度大于30米时,防火卷帘的宽度小于等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大于20米。这就意味着,必须用搭配防火墙的方式来完成防火布局,但防火墙并不具备视线穿透力,可能会造成卖场分隔效果,这是对卖场影响最大的一点,也就意味着需要商家在人群疏散、人员培训等方面做更多的工作。 住宅建筑

浅谈新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比

浅谈新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比 新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新规范不仅对旧版本的内容作了不少的修改,增加补充了一些新的要求,以适应现代建筑设计的功能多元化,结构复杂化。 标签:新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范;消防设计 1、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楼大厦在大地上遍地林立,经济高速发展,两部旧防火规范规范与建设的发展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1)旧《建规》《高规》两部规范之间,以及两部规范与其他防火设计规范之间,在这些年工程实践中存在的不协调,不明确的问题日益显现,需要通过依照实践经验来修订规范加以解决。(2)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筑功能逐渐丰富起来,那么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不安全因素也就越来越多,各类建筑火灾事故相续发生,则火灾的预防和火灾救援等技术措施待需要完善。(3)各类超高层建筑、功能复杂建筑、大规模大体量建筑、大底盘地下建筑等工程建设项目还有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不断的出现,原有的规范满足不了新的发展局面,则需要补相关新的内容,来制约规范新事物,然后规范与时俱进,让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四,社会在进步,专家们在消防领域取得了大量的科研成果,对于火灾规律、火灾防控理念、对策措施的认识以及消防设备都有了很大的提升,为了这些新防火理念、新科研成果、新防火理论依据能够在工程建设中能够推广应用,原有的防火规范需要通过调整,使其覆盖面更加全面。 2、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解读 2.1吸取火的教训 央视“2.9”及上海“11.15”等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凸显了建筑保温系统防火技术要求的空白。为了适应国家大力推行建筑节能政策的新形势,深刻吸取教训,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填补了这一空白,首次对不同建筑高度的建筑、不同类型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提出了明确、严格的分类,尤其强调推广使用燃烧等级为A级的保温材料。新的防火规范还对保温系统的施工工艺,构造做法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样建筑节能工程的防火安全就有了大量的理论依据。 2.2“以人为本”无处不在 新规范将高层建筑规范和建筑规范整合到一本,对住宅的高、多层分类按照建筑高度进行了统一划分,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的人员安全疏散设计要求。

新版《建筑防火规范》图文解读+旧版对比 - 基础理论

至于新版到底进行了哪些变化和调整? 一、增加了两个章节,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新版《建规》合并了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同时,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并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不仅如此,新《建规》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还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并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二、外保温系统的5个关注点 1.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注释:A级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很低,不会导致火焰蔓延,因此在建筑内外保温系统中,尽量选用A级保温材料。 2.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3.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4.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小时。 5.在保温系统中每层应设置高度不小于300毫米且燃烧性能为A级的水平防火隔离带。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毫米,其它层不应小于5毫米。 三、独设的“灭火救援设施”专章 1.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2.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并对消防电梯的技术指标等提出要求; 3.补充的灭火救援设施内容: 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米; 2)建筑高度不大于50米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和场地的总长度要符合规范规定。

最新2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版)

最新2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版)解答 1. 问:高层建筑的地下商场若兼作人防,其防火设计能否参照《人防防火规范》来执行? 答:可以。新规范1.0.3条“人民防空工程……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2.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要求: 1)在住宅建筑下面,由首层进入,可以上到该网点的二层,上下两层相加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的小型营业用房,即进入套内空间后的上下面积之和不超过300平方。 2)仅在首层设置不超过300平方的商业网点是否可行?可行。 3)仅在二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允许?不允许。 4)如首层设置60平方,二层设置240平方是否可行?如果二层240平方对应的首层也是商业服务网点,则可行,若做其他用途则不行。 5)门的宽度数量等无规定,从商业经营考虑,一般会开的比较大。 6)可否在三层打通楼板使用?不可。 7)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首先不需要封闭楼梯间,其次二层如果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辅助使用,不做防火要求;若二层也作为营业用房,楼梯的宽度、坡度等应满足疏散楼梯的要求。宽度一般做1400较好,至少不小于住宅楼梯的疏散宽度。 8)网点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应按“不宜大于30M”来执行。理论依据老《高规》6.1.7《建规》5.3.13。 9)相邻商网之间的隔墙做防火墙,墙上装甲级防火门,可否?否。 10)可否设在地下一层和首层。否。 11)首层可否向下开设地下室作为该网点的仓库?不可。 12)是否设消火栓? 对低层而言,无需设置。当面积大于200平方时,则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建规》8.3.3。 对高层而言要分别对待: a.下述高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无论户内是否设有集中空调的住宅。高度不超过100米,设有集中空调的一类高层建筑。注意:切忌将“商业网点”等同于“户内用房”,前者强调商业功能,后者强调居住功能。(7.6.1条>100M高层、7.6.2条≤100M 的一类高层住宅的户内用房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b.无自动喷水的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对商业服务网点而言,只能设在首二层,因此其疏散,均可按照《建规》执行。 3.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是否一定要计入防火分区总面积之中?可以不计入。 4.饮料厂建厂房,9层高,下面4层为厂房,上面5层为办公,可否?可以。但是必须明确该厂房属于丙、丁、戊类厂房。 5.端部房间面积小于75平方,甚至小于60平方,门是否可小于1.4M?不可以。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