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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受贿六万一审仅获刑六个月不上诉!

彭某受贿六万一审仅获刑六个月不上诉!
彭某受贿六万一审仅获刑六个月不上诉!

彭某受贿六万一审仅获刑六个月不上诉!!

2009年6月25日,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彭某、某街道聘用人员宋某、李某三人商量准备找一辆非法营运的蓝牌车搞钱。被告人李某找来一位叫“波仔”的等第三人引诱某蓝牌车司机载他们去罗湖区侨社。一经到达,被告人彭某、宋某、李某等三人立马上前以该车涉嫌非法营运而将司机倪某及三名乘客带到口岸派出所进行调查。彭某等人在调查取证完毕之后,宋某告知车主要罚款100000元,如果可以的话,倪某如果拿66000多的茶水费便可以将车拿走。倪某表示愿意给付茶水费。后彭某、宋某、李某三人共从倪某处获得66000元赃款。彭某分得22000元。后车主倪某告发,公安机关遂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彭某等人刑拘。后以彭某等人涉嫌受贿罪移送检察院侦查。

控方意见:

控方认为被告人彭某、宋某、李某等三人合谋,利用彭某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职务之便,在查处蓝牌车非法营运过程中,向被查扣的车主索取钱财。并作出具体分工,由被告人李某找内线采取“放蛇”的方法引诱车主到指定的地方,彭某负责调查,李某协助彭某调查,宋某私下找车主商谈索取钱财事宜。三人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

辩方意见:

首先,在本案中系共同犯罪,如果可以区分主从犯,则必须将共同犯罪的嫌疑人区分主从以使嫌疑人获得公正地裁决。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彭某虽然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但是“搞钱”一事并非由其主导,并非由彭某起头;其次彭某在以前表现良好,具有酌定从轻、减轻的情形。如此,辩方从被告人彭某具有的一些有利于自己等方面向法庭提出来,以获得比较轻的判决。

辩方意见

一、被告人彭某在本案中系从犯。

《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认定从犯时,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对共同故意形成的作用、实际参与的程度、具体行为的样态、对结果所起的作用进行具体分析,以判断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彭某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符合从犯的特征。

首先,彭某并非本案的组织、策划者。

彭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可知,用这种方法搞钱是李莫提出来的,李某与宋某将车扣回来钱谈判搞定。彭某的这一供述与宋某在检察院的笔录一样,宋某在检察院中供述其上班累,加班没有加班费。一次在莲塘吃饭时宋某提议搞钱花。

其次本案索取财物的行为也不是彭某实施的。

彭某在公安机关供述系宋某、李某向车主索要财物,宋某在其看守所的讯问笔录中称李某找人,李某与车族谈判,宋某自己拿钱。

根据以上可以看出来,提车以及向事主勒索钱财都不是彭某实施的。彭某并没有实施具体的策划、联系事主等行为。

最后、被告人彭某系被动受贿。

彭某在检察院的供述中表示宋某将装有钱的信封给他,他当时推让了一下,把钱收了。

因此,依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综上,被告人彭某符合从犯的犯罪特征,依法应当从轻、减轻。

二、被告人彭某具有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

被告人彭某在归案之后,积极主动交代事实,认罪态度好,悔罪态度明显,具有酌定的减轻情节。

被告人彭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彭某因没有坚定的立场而一时失足,已给其带来了沉重的教训。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是很大,请法院咋合议庭量刑时予以考量。

鉴于被告人彭某的身体状况比较差,不但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而且一直需要药物治疗。平时都是依赖家人照顾以维系健康。

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彭某系从犯,归案之后能主动交代事实,认罪态度好,应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希望法庭在给被告人彭某量刑时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刘平凡律师连婕律师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办案总结】

当事人在选择律师之后,他们并不想获得正义,他们想的只是获得最少的刑罚,早日重获自由。在接受彭某家属的委托之后,刘平凡律师、连婕律师两位律师在阅卷过程中,从案件整体上把握,分析彭某在此犯罪行为中的作用,依法向法院提出彭某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接着指出彭某具有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最终律师意见全部被采纳,彭某获刑6个月。

法律规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

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现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殉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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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作经验的老党员,更应该明白群众的疾苦,具有更强烈的为民思想。但她放松了对自己思想的教育学习,放任个人贪念成长,甚至因退休在即产生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想法,为谋求个人私利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2、监督制度形同虚设。韦某涉嫌犯罪一案线索系xxXX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其他案件中发现XX种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韦XX在经济往来中于2011年4月给犯罪嫌疑人韦某10万多元回扣费后将韦某涉嫌受贿的线索移送至我院,我院在侦查过程中又发现其贪污的犯罪事实,案件线索都不是由正常的监督渠道发现获得。由韦某具体操作跟韦XX购买马铃薯种子及结算及收取马铃薯种款,作为具体经手人为其进行犯罪提供了便利,但以其职位权力无法成为作出最终决定的拍板人,也无法绕开上级领导部门的监管。为了实现获得非法利益的目的,韦某采取贿买的方法将上级领导拉下水,把监督者变成同谋人,使监督制度形同虚设。 3、政策宣传执行不到位,缺乏相应的公开机制。财政给XX区农户冬种马玲薯种子补贴款为专用款项,XX区农业局工作人员应将政府补贴的马铃薯种无偿提供给农户,然而韦某在执行过程中明目张胆地改变政策,谎称政府仅补贴一半。农民群众对政策不了解是韦某之所以胆敢如此妄为的原因。政策的出台和执行过程没有相应的公开机制,相关的内容仅有上级部门和执行部门知晓,农民群众没有知情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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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产业株式会社经理赠送的3000美元,折合人民币16196.70元,不按规定上交而私吞。 五、1990年5月、1991年9月被告人薛景文2次将个人购买的录像带、望远镜950元在工厂报销。 六、1992年7月至12月,被告人薛景文先后向石岘造纸厂劳动服务公司、吉林省新华分社电视广告部索要收受2000美元、皮夹克一件,共折合人民币13743元。 此外,1989年以来,被告人薛景文大肆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先后与9名妇女乱搞两性关系,对其中与多人进行淫乱活动录了像,并制作了淫秽录像带。 1994年9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景文行为以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流氓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薛景文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将收缴被告人薛景文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薛景文不服提出上诉。1995年4月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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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犯罪主体及特点

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 第一节犯罪主体 依照《刑法》的规定,反贪部门所受理的十二种案件中,从犯罪主体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具有严格的、明确的主体的案件,即犯罪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这类案件有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第二类是一般主体案件,这类案件有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第三类是其他特殊主体案件,这类案件有单位行贿案、单位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案件类型不同,犯罪主体也就不一样,因此,必须对犯罪主体有一个全面地了解和认识。 一、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国家工作人员包含着两层意思:一是直接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准国家人员,即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那部分人员。根据这一理解,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分为如下三类:(一)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在国家各

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中从事国家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 (二)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上两类人员具有如下特征:一是依法取得职务身份,即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经上级机关任命、委派或通过选举,或经过国家单位录用、聘用的人员;二是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权,即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国家管理公务活动的人员。 (三)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从理论上分,国家工作人员不外乎以上三类,但在办案实践中反贪部门所面临的情况又是十分复杂的,以下几类人员往往也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第一类是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各级人大代表,在各级人大常设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各级人大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类是按照国家现行的政治制度,在乡以上党政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政协委员及在各级政协常设机关和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016最新两高发布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表格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2016年最新两高发布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 罪名金额量刑 贪污罪受贿罪1-3万,且具有特殊情节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20万 10-20万,且具有特殊情节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0-300万 150-300万,且具有特殊情节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 300-2000万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1500-2000万,且具有特殊情节一般判处无期徒刑 2000万-1亿 5000万以上,且具有特殊情节可以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1亿以上一般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1亿以上,且具有特殊情节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挪用公款罪2-100万,进行非法活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5-200万,且具有特殊情节 50-100万,进行非法活动,且有挪用特定款物等情 节 5年以上有期徒刑 100-300万,进行非法活动 100-200万,有特殊情节且有挪用特定款物 200-500万,且具有特殊情节 300万以上,进行非法活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 500万以上,且具有特殊情节 行贿罪1-3万,且有同时向3人以上行贿等情节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100万,有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情节 50-100万,且有同时向3人以上行贿等情节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0-500万 250-500万,且有同时向3人以上行贿等情节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 500万以上,且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3-20万,或有其他较重情节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0-300万,或有其他较重情节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00万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7年以上有期徒刑 利用影响3-100万,或有其他较重情节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00-500万,或有其他较重情节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新华社北京4月18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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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贪污贿赂罪 一、单项选择题 l、国家工作人员犯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 )。 A.国有财物 B.公共财物 C.集体财物 D.国家、集体所有财物 2、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 )。 A.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B.可以减轻处罚 C.可以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处罚 3、贾某系某处处长,利用职权为他人解决了户口问题,他人为感谢贾就租下一套住房供贾某居住,至发案搬出,共住2年,贾的行为属于( )。 A.受贿罪 B.敲诈勒索罪 C.一般违纪行为 D.贪污罪 4、王某是某机关人事处副处长,他要求本单位业务部门孙某为其朋友获得批文开绿灯,孙某考虑到自己的升迁,便违反规定办理批文。事后王某获酬谢五万元。王某行为是( )。 A.受贿罪 B.介绍贿赂罪 C.索贿罪 D.一般违纪 5、行贿罪的未遂情况是( )。 A.给付了财物,但未能获取不正当利益 B.给付了财物,对方又退回的 C.行贿的对象并不主管本事 D.实际上未给付财物 二、多项选择题 1、贪污罪的客观表现是( )。

A.侵吞 B.窃取 C.低价收购 D.骗取 2、挪用公款罪中,下列哪些情形需要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A.个人使用 B.非法 C.经营活动 D.三个月末还 3、贪污贿赂罪中,犯罪构成中主体为一般主体的有( )。 A.索贿罪 B.私分国有资产罪 C.行贿罪 D.介绍贿赂罪 E.隐瞒境外存款罪 4、下列罪名,可以由单位构成的是()。 A.受贿罪 B.行贿罪 C.私分国有资产罪 D.私分罚没财物罪 5、最高刑可判死刑的罪有( )。 A.贪污罪 B.挪用公款罪 C.受贿罪 D.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三、名词解释 1、贪污罪 2、受贿罪 3、行贿罪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四、简答题 1.贪污贿赂罪的构成要件。 2.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特征。 五、论述题 1.挪用公款罪的特征及认定。 2.贪污罪的客观方面。

贪污腐败案件观后感

观反腐倡廉警示录有感 3月24日,计量中心检定一班组织观看了深圳金宏威案和河南中能案两大腐败案件的反腐倡廉警示片,片中揭示了涉及金宏威案件的多达66名领导干部和普通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在招投标工程建设中谋取个人利益,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违法乱纪、贪污腐化的腐败行为,以及河南中能集团刘某采用招摇撞骗手段在云南省公司某领导帮助下承揽工程贪污枉法,在个人欲望和利益的的驱使下逐步淡漠了法制观念,最终受到法律制裁。这些案件材料的教训是深刻的、令人痛心的,前车之鉴,后车之师,我们定要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教育,引以为戒。 这些案件中的领导干部都是从基层一步步走上了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的岗位,随着职位的提高,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地位观发生扭曲,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利,收受巨额贿赂,所作所为,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事业,背弃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而这些案件中犯案的商家,正是利用这些领导干部的私欲与贪念,采用或精确围猎或招摇撞骗的非法手段,为自身谋取私利、贪赃枉法。案例中的领导干部们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辜负了人民群众的信任与寄托,因为经不住金钱的诱惑,直至走向了人生罪恶的深渊,成了金钱的奴隶,沦为阶下囚,其现实警示令人振憾,无不再次向我们敲响了廉政建设的警钟。 首先,上到领导干部下到基层群众,都应当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是共产党的精神支柱和灵魂,任何

时候都不能动摇。案例中的领导干部正是随着职务的升迁,权力的增大,个人的精神世界逐渐发生了变化。读书学习、艰苦朴素的作风逐渐淡化,民主开明、勤奋务实的风格悄然离去,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开始扭曲,思维方式发生了改变,最终没有抵制住各种诱惑,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党员领导干部更要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才能抵御住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其次,不可心存侥幸,不可存在故作糊涂的底线。反观各个落网的贪官污吏,无不是因一次的获利初尝甜头,之后心存侥幸,一次次的窃喜让他们变得更加贪婪,侥幸的心理战胜了恐惧心理,这使得他们在思想上已难以自己回头,贪婪的步伐一步一步向前,一步比一步大,唯有在梦醒之后才幡然醒悟、在狱中悔不当初。古语有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梦醒之时可惜为时已晚。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清晰的底线,定要带头慎权、慎欲、慎微、慎独,以身作则,树立良好形象。 再者,作为普通员工的我们也应从中自省、引以为鉴,要坚定信念始终保持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保持艰苦奋斗优良传统、始终坚定共产主义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党和国家一直教育我们要廉洁奉公、严格自律,经常向大家敲警钟,我们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恪守党的宗旨,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始终

贪污贿赂罪司考真题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贪污罪 【970287 多】下列哪些人员是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ABCD) A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B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C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D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970231 单】某一国有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季某指使他人故意虚报保险事故,由自己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20余万元据为己有。季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C ) A 、保险诈骗罪 B 、虚假理赔罪 C 、贪污罪 D 、侵占罪 【000222 单】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 5 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对某甲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 D ) A 、侵占罪 B 、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 、贪污罪 【080218单】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而是使用铁棍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走现金 3 万元。之后,甲伪造作案现场,声称失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 A. 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应认定为盗窃罪 B. 甲虽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也不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故应认定为侵占罪 C?甲将自己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应成立贪污罪 D. 甲实际上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080292不】国有公司财务人员甲于2007年 6 月挪用单位救灾款100 万元,供自己购买股票,后股价大跌,甲无力归还该款项。2008年1月,甲挪用单位办公经费70 万元为自己购买商品房。两周后,甲采取销毁账目的手段,使挪用的办公经费70万元中的50 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出来。甲一直未归还上述所有款项。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CD) A. 甲挪用救灾款的行为,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B. 甲挪用办公经费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数额为70万元 C. 甲挪用办公经费后销毁账目且未归还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50 万元 D. 对于甲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实行并罚 【080263 多】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ACD) A. 甲系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 B. 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 C?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 公款非法据为己有 D. 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禾U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110263多】关于贪污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CD ) A. 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收受的回扣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甲行为构成贪污罪 B. 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乙,为农民多报青苗数,使其从房地产开发商处多领取20万元补偿款,自己分得10万元。乙行为构成贪污罪 C?村民委员会主任丙,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时,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数额较大款项据为己有。丙行为构成贪污罪 D.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新华社北京4月18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全文如下: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0年代腐败大案回眸(一)】河南省汝州市原市长徐中和贪污受贿案

河南省汝州市原市长徐中和贪污受贿案 1993年10月28日。河南平顶山市。西风肃瑟,落叶飘零。刚刚被公安人员从法庭上押回牢房的徐中和,此时再也没有了往日的骄横、傲慢。他艰难地移动着突然间麻木的双腿,缓缓地走到牢房一侧带着粗粗铁栅栏的小窗前,双目失神地望着窗外随风起舞的落叶。那一片片不甘“零落成泥碾作尘”的落叶,似乎还想凭着借西风之势重上九霄。翻腾一阵终于纷纷撞到电网的高墙上,跌落下来,一团团地蟋缩在墙根。这景象使黯然神伤,耳旁又响起了法官洪亮而庄严的声音:“……根据已查证的犯罪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6条、第155条和第185条之规定,判处案犯徐中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末日来临!一想到自己永远失去了权力,将像枯落的黄叶一样销声匿迹,徐中和不禁浑身颤抖,潸然泪下…… 一 豫西,群山绵延起伏,物产丰饶。中原大地的沃土无私地回报着在这片土地上辛勤耕耘的人们。但是,历史上这里群雄纷争,战火连绵,人民世代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正因为如此,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人们对新中国建立后的和平与安定倍加珍惜,他们用全部的汗水无私地浇灌着获得新生的土地,使这片古老的土地焕发出勃勃生机。 徐中和,1939年出生在这块土地的一个贫困劳顿的农民家庭。 这个小小年纪便饱尝了旧社会干辛万苦的穷孩子,是沐浴着新中国的阳光长起来的。在学校,这位皮肤略黑,显得并不强壮的学生,骨子里却有一股天不怕、地不怕的犟劲,在任何事情上都不甘人后。中学毕业后,他进入了煤矿,当了一名矿工。 在幽黑的矿井中,头顶矿灯的徐中和曾经手持风镐,终年累月地开采着乌金,黝黑的臂膀上了留下了汗水冲刷煤灰的痕迹…… 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他靠着苦干实干,从一个普通的采煤工人,走上了一级级领导岗位:小组长、班长、采矿队党支部书记、矿井党支部副书记、煤矿矿长、党委副书记、矿务局局长、局党委书记。 人民是公正的,徐中和出色的工作和责任心赢得了组织和群众的肯定,并授予他莫大的荣誉:省、市煤炭战线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十佳矿长”、“矿山铁人”……1978年,他作为河南省为数极少的代表之一出席了首席首届全国煤炭战线群英会,获得了党授予他的最高荣誉。 在一片喝彩声中,他飘飘然了,这位从山村里走出来的穷孩子开始觉得自己是苦尽甜来,该“享受”一番了…… 二 改革开放,给人们一展才华带来了机遇,但它也向每一个领导提出了挑战:如何看待党和人民给予的权力?其实,这种挑战在1949年全国解放的炮声中,当我们的解放军被敲锣打鼓的群众簇拥着进城的时候就开始了。今天,这挑战似乎更加严峻和急迫了。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刚刚”。遗憾的是徐中和这位党和人民逐渐培养起来的“公仆”,却忘了先贤的这一至理名言。在私欲的驱使下,施展起权力的魔法。千方百计用权力去换票子、房子、车子,要用票子为儿子杀出一个“新天地”来! 有了权,徐中和早已忘记了和他曾朝夕相处的矿工兄弟,心中首先想到的是徐氏香火的延续、兴旺。他一共有二个儿子四个女儿,用公款上学的竟有五人。其中长于、二女儿、四女儿都不在矿务局工作,却被徐以公款5947元送进了专业学校。他认为:要使子女出人头地,没有“文化的资本”是不行的。他认为:权力所至,无所不能。为了使子女有“文化的资本”,他不惜动用权力、勒索公款为自己服务的。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

附件: 目录 1.难挡金钱诱惑断送美好前程 (5) ——刘宪广贪污受贿案剖析第一纪检监察中心 2.临近退休贪小利自食恶果毁莫及 (11) ——黄建新受贿案剖析大庆油田公司纪委、监察部 3.有章不循触法纪违规失职受处罚 (17) ——某公司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案剖析新疆油田公司纪委、监察处4. “亲情”、“恩情”使他们放弃原则 (21) ——倪某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案剖析第三纪检监察中心 5. 有章不循轻管理集体违纪尝恶果 (25) ——3个分公司违反财经纪律案剖析运输公司纪检监察处 6. 一念之差自毁前程 (30) ——滨海热电厂李浩偷盗油品案剖析大港油田纪检监察处 7. 惯性思维惹的“祸” (35) ——某公司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案剖析第四纪检监察中心 8. 管控不到位领导被追责 (39) ——某研究院违规案剖析华北油田纪委、监察处 9. 有章不循作决策违规购车难辞咎 (44) ——某公司违规配备公务用车案第三纪检监察中心 10.贪图安逸享受终酿可悲后果 (49) ——霍某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案剖析第一纪检监察中心 11.唯命是从的“财务管家” (53)

——姜某违反财经纪律案剖析吉林油田纪委、监察处 12.以权谋私利受贿葬前程 (58) ——徐海涛受贿案剖析冀东油田公司纪检监察处 13.心存侥幸食恶果放纵贪欲悔终身 (64) ——罗毅等5人受贿案剖析西南油气田公司纪委、监察处 14. 误入“钱途”毁前途 (69) ——周占发受贿案剖析吉林石化公司纪委、监察处 15. 领导干部为何总是青睐“小金库” (74) ——两任“一把手”违反财经纪律案剖析第一纪检监察中心16. 想发财就不该当干部 (80) ——鲍某违规经商案剖析辽河油田公司纪委、监察处 17. 放松要求害人害己 (84) ——周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案剖析兰州石化公司纪委、监察处18. 偷食“夜草”的代价 (89) ——艾某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案剖析川庆钻探纪委、监察处 19. 忽视学习结恶果违反纪律悔莫及 (94) ——张某等三人工作失职案剖析第二纪检监察中心 20. 既得利益的陷阱 (99) ——某公司违反管理制度案剖析第三纪检监察中心 21. 违规违纪酿苦果 (104) ——姜某等三人违纪案件剖析大连石化纪委、监察处

受贿案例心得体会

受贿案例心得体会 受贿案例心得体会篇【1】 近日,按照上级,我学习了《反腐倡廉警示录》---气象部门部分案例剖析,我认真学习某气象局樊某贪污受贿案。樊某是组织培养多年的干部,但是却倒在了金钱的诱-惑之下,本案给我的教训是深刻的。下面我仅谈一下自身的一点认识和体会。通过警示案例我发现,樊某并不是一开始就腐-败,他也曾满怀理想踌躇满志,也曾踏实工作,他从一点一滴做起,十多年时间就从一个学校毕业生成长为基层气象局局长,不能不说是一个出类拔萃的人,也确实为党和人民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后来逐步淡化了党性修养,放弃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转变为不能很好的把握自己,贪污受贿,独断专行,扭曲了自身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最终沦为人民的罪人。正如安徽巨贪王怀忠服刑前在狱中悔恨不已地说:如果让我再选择一次,我一定会脱胎换骨,重新做人。从贪官的轨迹我们不难看出,他们从最初的侥幸逐步发展到最后的丧心病狂、腐化堕落,这都源于信仰的缺失。当一个人手中有了权,就必然要和金钱利益打交道,各个方面的诱-惑也随之而来,如何处理好这些关系,是否将事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是对每一个为官者的严峻考验。也就从这时起才能真正衡量出一个人道德的防线牢不牢,政治修养高不高。如果把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当成了谋取不义之财,谋取私利的工具,那最终将踏上不归

路。相反,如果把权力转化为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那才能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流芳百世。如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耐得住艰苦,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永葆共-产-党员本色,才能做到常在河边走永远不湿鞋,通过学习本人体会到要做到拒腐防变、永葆党员本色,必须重视以下三个方面: 一、注重理论学习,提高党性修养和拒腐防变的能力 近年来,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动摇,思想观念陈旧,执政能力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有的甚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很多,但主要还是理论学习不够,放弃了对理想信念的追求,没有过硬的思想武器去抵御新时期出现的新问题、新诱-惑。有鉴于此,我今后一定要加强关于理论学习,筑牢理想信念的大堤,否则将从思想的落后发展到生活上的腐化堕落,最终因不能适应新时期的要求,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而被社会所淘汰,被党和人民所抛弃。 二、培养良好生活作风,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坚持学习达到教育作用,坚持制度达到保证作用,坚持沟通达到督促作用。严格遵纪守法和道德规范,严格遵守各项廉政法规制度,增强自我约束能力,真正做到思想作风过硬,堂堂正正做人,实实在在服务。在生活上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顶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

贪污贿赂罪试题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一、填空题(每小题1分) 1.我国刑法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论处。 2.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是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 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应以罪从重处罚。 4.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犯受贿罪的,应根据受贿所得,依照贪污罪的法定刑处罚。其中的从重处罚。 5.我国刑法规定,因被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 (的。不是行贿。 6.我国刑法规定,介绍贿赂人在前主动交待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 定应当交公而,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8.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贪污数额处罚。 9.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归个人使用的,以受贿罪论处。 10.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 1.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以()从重处罚。 A.挪用公款罪 B.挪用特定款物罪 C.贪污罪 D.挪用资金罪 2.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论处。 A.贪污罪 B.受贿罪 C.索贿 D.侵占罪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 A.一般主体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C.公司、企业的主管人员 D.国家工作人员

最高法苗有水-贪污贿赂案件追诉时效等问答权威讲座(资料汇总整编)

最高法苗有水:贪污贿赂案件追诉时效等问题权威讲座(最新) 深海鱼:《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出台后,实务中如何适用该司法解释存在诸多争议问题,比如解释出台前立案时追诉时效未过,适用解释标准已过追诉时效,这些案件如何处理?又比如刑九之前未有罚金规定,刑九修订罚金刑,数额标准提高后适用新解释,主刑降低,能否在适用新标准同时,对罚金适用旧标准从而不判罚金刑?....... 针对这些问题,2016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苗有水副庭长在江苏省法院开展了一次非常精彩的讲座,根据听课笔记进行了整理。 一如何处理解释颁布以后部分案件的追诉时效问题? 【苗有水解析】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调整后,有的案件按当时的量刑标准是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但按解释规定的标准则过了追诉期限。那么,计算追诉时效期限的量刑幅度以哪个为准? 例如,被告人2006年贪污15万元,2014年被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去年被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去年11月开庭审理,现在是否超过追诉期限?也就是说,这个贪污15万元的案件,按旧标准没有过追诉时效,但是按新标准过了追诉时效?怎么处理?

有一种观点认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的判断应以刑事立案时间为准,也就是以2014年被移送司法机关刑事立案为时间点计算。只要那个时候没有超过的,就应当认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有学者研究了我国台湾地区的判例,认为这种情况没有过时效。但这种意见属于少数人意见。 经研究,多数人观点认为,上述案例已经过了追诉时效。认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实质理由,在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这里其实涉及到一个对从旧兼从轻原则理解的问题,因为在计算追诉时效期限的时候需要讲究从旧兼从轻,即适用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规则来计算追诉时效期限。那么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规则是什么呢?是新的规则,就是今天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如果在对该案定罪量刑的时候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而在计算追诉时效期限是援引以前的量刑标准,就会形成一种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不统一的局面,是不妥当的。因此,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的刑法,则贪污1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法定最高刑为3年,经过五年就超过追诉时效。本案行为终了之日在2006年,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二《解释》颁布后如何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

李真贪污受贿案剖析观后感

《李真贪污受贿案剖析》观后感 《扭曲的人生——李真贪污受贿案剖析》向我们呈示了原河北市国税局局长李真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丑恶行径。做为一名年青的副市级领导干部,他可以说得上是时代的“幸运儿”,但由于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严重扭曲,致使私欲膨眠于是在蜕变的泥潭中越陷越深,直至走向毁灭。 伴随着录像片字幕的终结,耳边仿佛又敲响了警示的钟声。我因此深深体会到,做为一名共产党员,国家公务人员,如果手中有某种权力和便利,那么在工作和生活中,就难免会遭遇到许多的诱惑和陷阱,要经受得起考验就必须得增强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 一要崇尚道德,加强学习。道德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更是国家公务人员的最基本的素质要求,它决定着千部能力的发展方向。李真行为所表现的自私自利、欲壑难填、权钱交易、不择手段正是从政道德沦丧的典型事例。而我们要筑起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就必须加强自身的理论学习,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三今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自觉抵御自私自利、以权谋私的错误思想的侵蚀。 二要胸怀大志,追求高远。李真自喻能人,位居高宫,但所思之念无非权力与金钱,所行之事则是肆意敛财、钻营投机。殷鉴不远,不可不察。我以为一名共卢党员、国家公务人员务必经常做到自重、自市、自警、自励,在经济浪潮中自觉拒绝庸俗、远离浮澡、淡漠物欲、胸怀大志,追求高远,考虑问题从大局出发,办事决策为群众着想,不为金钱左右,不为人情所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工作,为伟大的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终生。 三要防微杜渐、警钟常鸣。如李真之辈,凡腐化堕落之人,刚开始小贪小贿时,总心存侥幸,殊不知“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贪得无厌,必将造成理智的决堤和人性的泯灭。每一位国家公务人员都要彻底丢弃某种侥幸之心,坚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是做了违法乱纪的事,不管手段有多精,职位有多高,都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都必定会葬送自己的前程乃至性命。故此,我们更应以他人覆辙告诫自己,防微杜渐、警钟常鸣,要“堂堂正正做人,千千净净做事”,以奉公守法、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立足于岗位,立足于社会。

田波贪污、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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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波贪污、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贪污,受贿罪,虚开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河南省 【裁判时间】2015-01-09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济源市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波,曾用名田锋,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 辩护人李海伟、王菲菲,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波犯贪污、受贿罪,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恒、郭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波及其辩护人李海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贪污罪 2013年12月份,时任济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主任的被告人田波通过济源市供电公司职工刘某虚开了一张用电户名为济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金额为80339.63元的电费发票,并

让济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财务人员通过财政拨款方式支付了该费用。济源市承留供电所 于2014年1月份分两次交给刘某80339.63元,刘某于2014年1月底和3月25日分两次交给田 波80000元。 被告人田波将刘某给付的第一笔30000元交给其妻子张华丽,张华丽将该款部分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剩余23550元被侦查机关扣押。2014年3月25日,田波为应付侦查机关的侦查,找到济源市沁园办事处西轵城村村委会主任史建立,提出要交付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租用该村的办公用房房租,并让史建立为其开具50000元的收据。史建立于2014年3月28日开具收据交给田波,田波并未将50000元交给史建立,而是放在家中。案发后50000元被扣押。 (二)受贿罪 2013年2月份,济源市中南物资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助集找被告人田波讨要工程 款50000余元时,田波向陈助集提出想要个博古架。2013年3月3日,田波给陈助集打电话到郑州看家具,陈助集在郑州市金水区鼎鸿家具店刷卡支付14500元为田波购买一个博古架,后陈助集的剩余工程款顺利结清。 2012年10月份,林州八建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负责人晋元平承建了济源市环卫处湨河两岸四所公厕建设工程。2013年3月份,晋元平在建设济源市尚品国际住宅小区时找到田波,想让田波为其减免建筑垃圾处置费,田波同意让其缓交,期间,田波提出其岳父的新房缺少家具,想让晋元平帮其购买。2013年5月份,田波、晋元平等人到郑州挑选家具,在郑州百年红木家具店,晋元平刷卡支付102800元为田波购买了一套红木家具。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认为被告人田波利用担任济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主任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电费发票的方式骗取国家财政资金8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田波利用担任济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主任的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贿赂共计1173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田波辩称:1、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其是为了解决济源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周边居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经费问题,才让刘某帮忙开具电费发票,刘某将30000元给其后,因领导小组办公室后勤负责人杨某休产假,而济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的财务部门没有此款项的财务科目,在无法下账的情况下其将30000元暂时自己保管;2014年3月25日刘某将剩余的50000元给其后,其找史建立支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房租50000元,如果侦查机关当天不介入,该50000元已经支付给史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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