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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广兴府发…2011?46号

广兴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镇属各单位:

为使重大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置,确保我镇政治社会稳定,经镇党委、政府讨论,结合本镇实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严格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范围

所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等,影响和威胁全镇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他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和其他各种类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河流超标准洪水和干旱缺水等水旱灾害,暴雨、冰雹、暴雪、沙尘暴、寒潮、霜冻、8级以上“大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以及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公路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供水、供电、供油、供气、供暖等城镇生命线设施损坏、瘫痪的重大事故,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损坏或报废等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以及重大动物疫情等。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5.其他各种类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二、报告规则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坚持分级负责、互相配合、逐级上报的原则。

各村、镇属单位及相关部门为信息报告主体;镇党政办公室作为信息报告主体单位,负责本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管理工作。各村、各单位及相关部门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分别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1.报告时限。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村或有关企事业单位在积极妥善处理的同时,应在第一时间如实向镇党政办报告,报告事件最迟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15分钟。

2.报告方式。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采取电话方式报告。(党政办值班电话:0826—2556013。)建立重大情况、信息报告登记。在报告的同时建立文字

材料,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置情况,随时报送进展报告;事件处理结束后,要报送总结性报告。

3.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时间、事发地点、影响范围、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发展趋势、负责人到位情况及现场已采取的措施等。

4.报告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村或镇属单位应向镇政府党政办和当天值班领导报告,同时,党政办工作人员向书记、镇长及相关负责人报告。遇重大紧急事件的,必须立即向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报告。重要事项的上报口径,应征得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再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防止出现工作脱节。

5.及时续报。对性质复杂且处置时间长的事件,事发村或有关镇属单位要实行“日报”制度,必要时要随时续报。续报一般不再复述事件初始过程,只报告事态发展或处置的进展情况。

6.当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明显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镇政府党政办公室、镇政府或主管单位、责任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公民有义务通

过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三、工作纪律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行层级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村、镇属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联络员制度,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多发、易发地,聘请当地村民或相关企业人员作为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即时上报。

各信息报告主体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全面、准确的报告公共突发事件信息,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

1.严格值班。镇政府党政办公室及其值班领导实行日常值班制度,各村及重点安全企业应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各村、镇属单位必须确保值班人员在岗、通信畅通。

2.信息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由镇政府有关领导统一口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发布突发事件相关情况。

3.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程序上报或迟报、漏报和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以及违反信息发布纪律造成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村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本制度所涉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5.本制度由镇政府负责解释。

6.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通知

发:各村民委员会、镇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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