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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比较

霍布斯、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比较

【摘要】社会契约论是16世纪以来在西方乃至全世界都极有影响的一种国家学说,它的兴起与西方的契约文化传统、与西方的社会变革,特别是与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日益发展的契约经济有着密切联系。霍布斯、洛克是社会契约思想最早提出者,他们的政治思想基本上都是围绕社会契约思想展开的。但是霍布斯、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又有着很大的差别。本文从他们关于社会契约的最初预设——自然状态、国家的形成和社会契约的推演后果三个方面对他们的社会契约思想进行比较。

【关键词】自然状态;社会契约;绝对君主制;立宪君主制

引言

众所周知,任何一种理论都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条件下产生的。在霍布斯、洛克生活的时代,是社会契约现象普遍盛行的时代。社会大量增加的契约现象为构建新型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提供了可借用的理论资源,而且为人们普遍认同以契约来解说各种关系,如国家创造了一个社会接受条件。与此同时科学的人文主义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使神权、教会权力和许多传统受到了挑战,宗教改革运动和近代专制政体的出现呼唤着新的国家理论。契约所具有的世俗性,以及它所赖以存在的基础——自然法中所隐含的平等、自由、功利和理性的原则完全有可能作为一种新的模式被用来构建国家和社会。霍布斯、洛克正是把一般的契约理论作为原型和隐喻,细致地、富于创造性地论证了国家的发生及其权力的合法性。普通契约理论与社会契约学说在前提、模式和原则上都是一致的。由于所处环境和自身经历的差异,霍布斯、洛克二人的主张分别带有绝对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倾向,他们对自然状态的预设、对社会契约缔约各方的权力分配也很不相同。但是任何一种国家学说并非不证自明的永恒原理,其合理性就在于它是与特定的经济生活方式相联系的,是社会需要的产物。从更广阔的理论层面上看,社会契约说国家理论是西方社会某种系统化、理论化的隐喻。他并不能创造一切国家学说的“神话”。过分依赖基于任何一种隐喻的国家学说,都会限制人们的想象力和理论创造力。

一、社会契约思想概述

(一)社会契约思想的相同点

不论霍布斯,还是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都是在西方文化传统、社会变革和契约经济发展等因素的产物。由于具有相同的历史、社会背景,他们的契约思想不可避免的表现出相同的特点。首先他们的契约思想都是在人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自然界存客观自然法则,并人们自觉遵循自然法则的预设前提下提出的;其次,他们在自然状态的预设前提下,通过推理,都得出了国家的产生是社会契约的结果。人们是社会契约的制定者,在社会中进行的一切活动都要遵循契约的规定,不能随意违背;不遵循契约者,主权者有权利进行惩罚。由于国家是相互人们订立的结果,从而也为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做了论证。最后,在社会契约基础上的国家的管理,是通过主权者设立一定的机构,录用具有相应专业技能的人员进行的,是最早精英主义的思想来源。

(二)霍布斯、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

1.霍布斯的社会契约思想

在有关于“社会契约论”的探讨中,霍布斯更重视个人权利的安全、国家的安全,因此,他在相互冲突的自然法要求与政府权力主张之间,更倾向于赞同后者。霍布斯一反格劳秀斯关于“人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的群居的动物”的人类学前设,以自私自利的人的类本质假设为出发点,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关系如狼与狼之间关系一样。进而断言: 战争状态是人类的最初原始状态。为避免这些战争状况,人类的理性这一自然法起了关键性作用。为寻求和平,人们就有必要在他们之间共同达成一项契约,“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意志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力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霍布斯认为,为了增进所有人的和平安全与便利,为使主权者充分履行其职责,主权者便应当是至高无上和不受法律约束的。这种观点正是他有关把人看成是自私的、自利的、不合作的、寻衅好斗的动物的悲观主义观点的必然结果。所以霍布斯主张主权者的意志就是法律,法律不可能是非正义的,至多只能说法律因违背自然法而变成

邪恶的。因而霍布斯在政治制度上主张的乃是一种“开明专制”的政体。不过由于霍布斯在强调其“开明专制”的理论时是以人的平等性为社会学基础的,所以,平等、自由、权利等一些思想在霍布斯的《利维坦》中已得到较多的阐述。所以,在博登海默看来,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和政府责任哲学中已包含了明显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因素。这是对伊壁鸠鲁个人主义的继承,也是对洛克自由主义的启发。不过,由于霍布斯把国家权力看作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也是和平、秩序、正义、公正、自由等的根本保证,所以,霍布斯设计“社会契约论”的旨趣仍在于维护公民的“安全”。正如“霍布斯指出‘既设有统治者,则必有礼焉,以定个人(权利)之界限,所以维持公安也’。”

2.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

如果说,以霍布斯等人为代表的第一阶段的“社会契约论”旨在建立一种普遍理性的法则,以便使个人更“安全”的话,那么在第二阶段,洛克等人则试图通过设置防止政府违反自然法的有效措施,反对政府独裁与专制,突出个人自由的价值。所以,“社会契约论”便重点转向了法律中那些能够使法律制度起到保护个人权利作用的因素。约翰洛克被人尊称为自由主义的鼻祖,他假设了一个完全自由的,平等的,和平的自然状态。在此状态下,人们普遍地享有自然权利,这种权利与生俱来,即所谓“天赋人权”。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决不是放任自流,而是遵循着自然法,即人类的普遍理性。但是,这种自然状态下,由于缺少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审理争执的机构,缺少一个保证判决执行的权威,所以,自然状态存在严重缺陷。因而人类必须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同其他人协议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求他们彼此间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不过,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只是把一部分权利交给政府,人们依然保存着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所以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政府的存在不是目的,只是工具。如果政府不能服务于人们的保存着的自然权利,则人们就有废除原有契约的权利。洛克从保护人的自然权利出发,把政府分为四种,即民主制、寡头制、君主制和混合政体。洛克的理想是君主立宪制,属于民主政体的类型。为了对政府权力形成制约,洛克成为在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中第一个提出分权学说的人。不过,洛克本人未能给出应当由什么样的权

威机构来确定政府是否超越了其权力的界限。他只是在某种程度上含糊其词地认为,司法权有可能不得不成为裁决某一立法行为是否违反自然法的最终裁决者。洛克把权力分为三种: 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为了这个最高权力机关不至于越权,洛克强调它必须遵循自然法精神,它的机关不能成为常设机关,人民可以罢免和更换那个无视委托关系的立法机关。行政权是君主为首的内阁的法律执行权。包括着国家的全部治理和司法大权。而对外权,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涉外权力。不过,对外权很难与行政权区分开来,它们总是联合在一起。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洛克认为,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对的诱惑,使他们动辄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去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由此可见,洛克论及的权力分立并非三权分立,而实际主张的仅仅是立法权和行政权的两种权力的分立。强调司法权对政府权力的制约的任务是由孟德斯鸠完成的。孟德斯鸠赞同洛克关于人的自由是国家应予实现的最高目标的观点,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思想。这给洛克的法律哲学提供了必要的补充。

二、霍布斯与洛克社会契约思想的不同点

尽管霍布斯和洛克在相同的文化传统、社会背景下提出了社会契约思想,但是由于他们教育背景、生活习惯、社会经历和个人天赋等因素的不同,对社会契约的理解也不相同,二者的思想就带有不同的倾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对社会契约的预设不同

尽管洛克和霍布斯都承认人最初都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且受到自然法的制约,但他们对自然状态的状况却是有差异的。霍布斯认为,人们最初的生活状况是: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本性而生活。他称这种状态为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要实现自己占有一切的“自然权利”,从而导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在这里,不存在善良与邪恶,无所谓是非曲直,唯有力量与欺诈。在“自然状态”中,人人自危,,一切都陷于混乱中。换句话说,所谓“自然状态”也就是无政府状态。霍布斯认为,要求自保和摆脱对死亡的恐惧,必然使人

们产生求取和平和摆脱战争状态的愿望。于是理性告诫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不能单凭自己的情欲去生活,只有接受那些大家必须共同遵守的的生活规则,即自然法,才能避免战争,使每个人都能达到保存自己的目的。理性所建立的自然法,第一条是:寻求和平、信守和平。第二条是,如果别人也愿意这样做时,一个人在为了和平与保卫自己的范围内,会想到有必要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他应该满足于相对着别人而有这么多自由,这恰如他愿意相对着自己允许给别人的自由那样多。洛克则认为,人们最初也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但是他认为生活在自然状态下的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且和睦相处的,在一个人没有损害另一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其事。他也提倡个人财产的合理性,认为个人有权拥有通过劳动所获得的合法财产。洛克提出的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利”,即人的基本权利。它包括了生存的权利,享有自由的权利以及财产权。

(二)对国家的形成不同观点

由于洛克、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理解不同,从而最终导致了对国家的形成解释的不同。霍布斯认为,人们为了超越出“自然状态”,摆脱战争的威胁,使安全得到保证,就必须放弃企图占有一切事物的自然权利,通过相互契约,把大家的权利交给一个人,或者由一些人所组成的议会,把大家的意志变成一个意志。霍布斯把这样的国家,比做“圣经”上说的力量巨大无比的海兽“利维坦”。国家的建立,结束了自然状态。在他看来,每个人之上都有一个超越一切的权力——国家政权,就可以使契约获得有效性,从而使社会得到安宁,和平得到保证。从某种意义上说,霍布斯的国家形成是为了处理组织内部关系的目的产生的。洛克则认为,尽管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之间可以和平相处,但是难免受到外部势力的武装侵犯,同时人们之间也难免产生矛盾。为了抵御外部的侵略,同时协调内部的关系,人们相互订立契约,让渡部分权利,形成国家。在洛克看来,国家是人与人订立契约的结果,国家的宗旨是抵御外敌入侵和保护人民基本权利。国家和人民只有共同遵守契约,人民的基本权利才能得到保证,社会才能和谐、稳定和发展。

(三)引出的不同结论

在霍布斯的契约思想中,契约方是许诺把自己统治自己的权利交给君主的那些人。这并不是君主和臣民的缔约,而是个人与个人间的缔约。君主不在其中。

君主有绝对的权力来统治,而无需服从臣民。霍布斯还清楚地指明君主可以是这个人,也可以是人们的集合,不管君主采取什么形式,在霍布斯看来,由人们转给君主的统治权既是绝对的也是不可取消的。君主应当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是一切法律的制定者和纠纷的仲裁者,臣民只能绝对服从君主,不能有任何的不满和反抗,否则被君主处死是合理的。而且,君主的权力一旦被认可就是永远不可以转让的。这就是说,臣民一旦通过契约把权力交给了君主,就再也不能收回。否则就是违反了契约,违反了正义。但是,对于君主来说,却不存在违反契约的问题,因此契约是臣民之间订立的,君主不是订约的一方,因此,他不受契约的任何限制。所以霍布斯的社会契约引出的结论是绝对君主制。而在洛克的社会契约中,主张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君主也是契约的缔结者,也受到契约的约束;人们在订立契约时,让渡的是部分权力,其基本权力仍旧保留。建立制定法律和建立国家的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如果法律不能更好的保护人民的权利时,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保护人民的权利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因此从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产生的是社会革命和君主立宪的主张。

(四)其他方面的不同主张

洛克还第一个倡导了权力的分配,他把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种,认为立法权高于其它两权,但立法权仍要受到人民的制约,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另外,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国王,对外权涉及到和平与战争、外交与结盟,也为国王行使。这方面的理论由后来的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继续发展,并对美国的三权分立制政体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洛克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天赋人权”学说来反对“君权神授”思想。他把在英国革命中提出的各种基本要求概括为自由权,生命权和财产权,并把它们说成是天赋人。霍布斯反对分权说,主张立法、司法、行政、财政、军事、宗教等权力都应集中在君主一人手中。权分则国分,国分则国亡,内乱必兴起,和平被破坏,人们的生命财产就失去任何保障。基于对自然状态不同预设,洛克和霍布斯对于宗教的态度也是不同的,洛克是主张宗教宽容的。

三、结语

以霍布斯和洛克等人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自诞生以来已有二千多年的历史。在古代和近代, 它以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方法宣布了国家的本质, 其方法虽然武断但却是革命的。在当代,“社会契约论”体现为程序理性, 即发现正义的方法。“社会契约论”的这种由实质理性向工具理性转换的趋势体现了法律对程序正义的重视。“社会契约论”程序理性的理念是可取的。一国的宪法在形式上往往具有“社会契约”的性质。如果说, 我国的宪法还须进一步完善的话, 那么强调工具理性的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启迪。

参考文献:

[1] 潘云华. “社会契约论”的历史演变[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1).

[2] 刘秀华.霍布斯和洛克自然状态思想比较研究[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6(04) .

[3] 刘艳玲.霍布斯和洛克政治思想中关于自然状态的比较分析[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12) .

[4]卢珂.霍布斯、洛克之自然法思想比较[J].贵州社会科学,2005(01) .

[5] 康鸿.浅析社会契约理论[J]. 西安联合大学学报,20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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