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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民航维修执照细则-执照管理规章培训CCAR-61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R3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

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

民用航空卫生工作规则CCAR-68FS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Ι-R3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

外国民用航空器运行和适航检查规定(CCAR-129)

(1998年4月2日民航总局令第74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加强对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此类航空器的适航性和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由外国航空营运人使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并按本规定接受检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民用航空器是指在外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外国航空营运人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的航空营运人。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其营运人应当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运行规范,并按照该运行规范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有关规定运行。

前款所述“运行规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的航空器(机型、国籍和登记标志);

(二)使用的机场(含起飞、着陆和备降机场);

(三)飞行航路或航线;

(四)防止该航空器与其它航空器相撞所必须的运行规则和操作规程;

(五)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

第五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携带下列文件(原件):

(一)由该航空器登记国颁发的现行有效的航空器国籍登记证;

(二)由该航空器登记国颁发的现行有效的航空器适航证;

(三)由该航空器登记国颁发的现行有效的无线电电台执照;

(四)载有旅客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旅客姓名及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的清单;

(五)载有货物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货物的舱单和明细的申报单。

第六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其飞行机组人员应当携带由该航空器登记国有关当局颁发或认可的、与该航空器相适应的、现行有效的飞行人员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第七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其登记国有关当局的规定,始终保持其外部的国籍和登记标志以及营运人标志正确清晰。

第八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其飞行手册、运行手册以及适航证上载明的运行类别、使用范围及有关限制条件运行。

第九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配备与运行类别相适应和为保护旅客所必需的空中、地面、水面设备,并保证这些设备工作正常。

第十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由具有规定资格的人员或机构按照经批准的维修大纲、维修方案、维修手册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其登记国有关当局的规定,执行所有适用于该航空器的适航指令及其它持续适航要求。

第三章手册、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携带下列经该航空器登记国有关当局批准或认可的现行有效的文件或手册:

(一)航空器飞行手册(AFM);

(二)使用手册(OM);

(三)快速检查单(QRH);

(四)最低设备清单(MEL)、外形缺损清单(CDL)、缺件放行指南(DDG)等手册中的适用者。

第十三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配备经该航空器登记国有关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正式的航行记录簿,并由机长或其他授权人员按规定填写、签字。

第十四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配备正式的维修工作单和适航放行单,并由对该航空器的适航性负有责任的合格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字。

第十五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在该航空器上或在该航空器在中国境内的维修或运行基地配备现行有效的完整的维修手册。

第四章仪表、设备及其它

第十六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除应当安装为颁发适航证所需的最低数量的仪表和设备外,还应当根据其所遵循的飞行规则,所飞航线和起飞、着陆、备降机场的条件,配备《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六第一部分所要求的通信、导航仪表和设备。

第十七条除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之外,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还应当配备下列设备或装置:

(一)空速管加温指示系统;

(二)空中交通管制应答机;

(三)机载气象雷达;

(四)近地警告-偏离下滑道坡度报警系统;

(五)音响速度警告装置;

(六)高度警告系统或装置;

(七)防冰与除冰设备;

(八)起落架音响警告装置;

(九)空中交通警戒与防撞系统(TCAS)。

第十八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其客舱内部材料应当符合有关的阻燃和防火要求。

第十九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其客舱内所有用于对旅客进行提示、通知、告诫和说明的文字应当标有中文。

第二十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的每一厕所应当装有烟雾探测系统,并在每一处置纸或废物的容器附近装有发生火情时能自动将其扑灭的固定式灭火器。

第二十一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装有经批准的机内广播系统以及用于机组成员之间的机内通话系统。

第二十二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备有足够的、必要时供旅客和机组人员使用的用于生命保障及应急下降和急救用的补充氧气。

第二十三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其驾驶舱内应当装有必要时供飞行机组人员使用的防护性呼吸设备。

第二十四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应急门、应急出口以及应急出口通道和过道。

第二十五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配备下列应急、救生设备,并备有清单,列出航空器上所配备的应急、救生设备的型号和数量:

(一)灭火瓶;

(二)氧气瓶;

(三)应急手电筒;

(四)空中急救药箱;

(五)应急斧或撬棒;

(六)地板应急撤离灯;

(七)用于应急撤离用的便携式扩音器;

(八)用于海上或越洋飞行的救生衣、救生船;

(九)手提式救生无线电设备。

上述应急、救生设备的数量及有关的性能要求,应当符合该航空器登记国有关当局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在起飞、着陆及飞行期间,其旅客舱内的手提行李和物品应当安全而牢固地固定。

第二十七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配备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六及该航空器登记国有关当局的技术和性能要求的飞行数据记录器(FDR)和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

第五章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国际民航组织《事故/事件报告手册》(文件9156)所载明的危及飞行安全的重要事件时,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有关人员应当将事件的有关情况及时、准确

地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或当地民航主管当局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

(二)事件发生的地点;

(三)航空器的型号;

(四)航空器的国籍和登记标志;

(五)飞行阶段;

(六)事件的基本情况。

第六章检查和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检查,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接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或其营运人违反本规定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禁止该民用航空器起飞,并可给予其营运人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或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十月二日起施行。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作者: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 民航规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 1、行政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2、航空器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 3、航空人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 4、空中交通管理

中国民航国内航线航班评审规则

中国民航国内航线航班评审规则 (修订稿) 目录 一、依据 (2) 二、基本原则 (2) (一) 市场主导 (2) (二) 政府引导 (2) (三) 分级分类管理 (3) (四) 公开公平公正 (3) 三、航线航班管理要求 (3) (一) 基本要求 (3) (二) 核准航段要求 (4) (三) 三大城市枢纽机场要求 (4) (四) 加班和临时经营的要求 (6) 四、航线航班评审 (7) (一)核准航线评审 (7) (二)登记航线评审 (8) 五、申请、审批及撤注销程序 (9) (一) 航线航班申请 (9) (二) 航线航班审批 (10) (三) 航线经营许可的撤注销 (11) 六、航线航班监管 (11) 七、其他规定 (13) 附件: (14) 北京新机场过渡期政策安排 (15) 核准航段列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各管理局航线管理职责划分原则 (17) 航空公司某机场航点计算方法 (19) 航空公司“五率”计算方法 (21) 航班计划执行率考核指标及标准 (22)

中国民航国内航线航班评审规则 (修订稿) 一、依据 为规范国内航线航班经营许可审批工作,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CCAR-289TR-R1)、《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航改革工作的意见》、《提升枢纽机场集散功能工作方案》(民航发2017[24]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则。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稳步推进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放开,充分发挥航空运输企业的积极性、自主性,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二)政府引导。更好地发挥政府政策引导作用,促进航班运行品质提升和资源有效利用。一是资源保障能力和市场需求相匹配,提高航班正常性,提升运行品质;二是促进枢纽建设,提升枢纽的集散功能,疏解大型枢纽非国际功能;三是鼓励支线航空发展,促进东西部均衡发展,推动基本航空运输服务;四是服务国家制

一张表看懂民航规章制度

引言:民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航空企业合法、合规运行的依据,中国民航局现行有效的规章有近120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约900个,其中很多都与飞行运行、飞行训练和技术管理工作相关,需要从事相关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认真领会、学习和研究。这里我们将CCAR-91、CCAR-135和CCAR-121三部飞行运行规章的适用范围、CCAR-121部关于副驾驶和机长的训练进入条件以图表的方式列出,直观简洁,便于理解;同时,对民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介绍。 一张表看懂CCAR-121规定的副驾驶和机长训练进入条件 分类副驾驶进入条件机长进入条件 组类I 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250 小时。满足CCAR-61部中对申请航线运输驾驶 员执照所规定的资格要求和经历要求。 基本条件(飞机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线 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具有至少 1,50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毕业于CCAR-141部批准的课程,该课程至 少有230小时飞行训练时间。 组类II 最 大 起 飞 全 有 副 驾 1、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500小时; 2、高性能训练课程进行训练20小时 (不超过10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在 涡轮驱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 有 机 长 担任飞机机长飞行一年以上,相应 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00小 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 于300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 时间不少于2200小时。

重13 6吨以下驶 经 历 者 任机长飞行70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 300小时。 经 历 者 无 副 驾 驶 经 历 者 1、毕业于按照CCAR-141部批准的课 程,该课程至少有250小时飞行训练时 间; 2、高性能训练课程进行训练20小时 (不超过10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在 涡轮驱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 任机长飞行70 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 300小时。 无 机 长 经 历 者 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27 00小时,其中在组类II飞机上不少 于1000小时,且作为操作驾驶员不 少于400个包括起飞和着陆的航 段,其中在本机型上作为操作驾驶 员不少于200个包括起飞着陆的航 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 【法规类别】航空运输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局令第45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14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5.11.15 【实施日期】1995.11.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1990年4月29日民航局令第1号发布 1995年11月15日民航局令第45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民用航空规章的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制定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以民航总局令形式发布的民用航空规章。

民航总局机关各厅、室、司、局(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民航总局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航空规章的名称为“规定”、“规则”、“规程”、“办法”、“细则”。 对民航某一方面工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称为“规定”、“规则”或“规程”;对某一方面工作作部分规定的,称为“办法”;对某一项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的,称为“细则”。 第四条制定民用航空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有利于民用航空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三)符合我国国情和民航实际情况;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和国际通常作法。 第五条民航总局法规政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民用航空规章的制定工作。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应当设立法制员,负责组织本部门有关规章草案的拟定,办理有关法律事务。 第二章立法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民航总局编制民用航空立法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立法规划和计划,由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分别提出关于本部门业务的立法建议,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通盘研究,综合协调,拟定规划和计划草案,报民航总局领导审批。

中国民用航空规新章第121部135部运行规范CAAC格式

CCAR-121/135 OPERATIONS SPECIFICATIONS AC-121-001R1 A0097危险品航空运输 批准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危险品训练大纲的程序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允许在所运行的航空器上载运下列《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规定种类的危险品: 第1类 爆炸品 第2类. 气体 第3类. 易燃液体 第4类 易燃固体 第5类.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7类 .放射性物质 第8类. 腐蚀性物质 第9类.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b.可以在下列机场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 A0097-1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运行合格证编号: CDG-A-026-HD 生效日期: 2010 年04月 27 日

CCAR-121/135 OPERATIONS SPECIFICATIONS AC-121-001R1机场名称三字代码附加限制备注 济南国际机场 TNA 山航货运 烟台莱山国际机场 YNT 山航货运 北京首都机场 PEK 国货航 厦门高崎国际机场 XMN 厦门航空港货运站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 NKG 南京禄口空港国际机场货运公司 西安咸阳机场 XIY 仅限3-9类 山航派遣有危险品操作资格的工作人员在当地实施危险品操作 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 HRB 仅限进港及第6类出港 山航派遣有危险品操作资格的工作人员在当地实施危险品操作 昆明巫家坝机场 KMG 仅限放射性物质进港操作 云南空港物流有限公司 长沙黄花机场 HHA 仅限放射性物质进港操作 山航派遣有危险品操作资格的工作人员在当地实施危险品操作 兰州中川机场 ZGC 仅限放射性物质进港操作 山航派遣有危险品操作资格的工作人员在当地实施危险品操作 青岛流亭机场 TAO 民航青岛流亭机场货运公司 桂林两江机场 KWL 仅限放射性物质进港操作 桂林两江国际航空客货销售公司 福州长乐国际机场 FOC 福州国际空港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地窝铺机场 URC 进港1-9类,出港6.2项,9类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货运部 深圳宝安机场 SZX 深圳宝安机场航空货运站 A0097-2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运行合格证编号: CDG-A-026-HD 生效日期: 2010 年04月 27 日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7 号 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和训练管理工作,保证训练质量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航空营运人),飞行院校、飞行训练中心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飞行训练机构),以及参与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管理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飞行人员训练工作,制定飞行人员训练标准,对航空营运人及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人员训练工作进行合格审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授权,管理本地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第四条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其飞行人员实施充分训练,使其

达到并保持安全营运所需要的飞行技术标准。 参与训练活动的飞行人员应当在各种训练中,按照训练大纲的要求,完成规定的训练课时和内容,达到规定的飞行技术标准。 第五条本规定中,按照附件一《民用飞机、民用直升机训练分级》的分类方法,民用飞机分为小型、中型、大型、重型四个等级,民用直升机分为小型、中型两个等级。 第六条本规定中,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是指持有合格证或执照的驾驶员在航空器驾驶员座位上被带飞、单飞,以及担任机长、副驾驶、教员、检查员的飞行时间的总和。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应当按照《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61FS)的规定填入飞行人员《飞行经历记录本》。 前款所述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包括下列时间: (一) 飞行学员在小型飞机或小型直升机上训练飞行中单飞时,作为同乘驾驶员的飞行时间; (二) 担任领航员、飞行机械员或飞行通信员的飞行时间。 第七条本规定中,机长时间是指驾驶员在航空器驾驶员座位上担任机长、飞行教员、飞行检查员和在训练飞行中单飞、监视下单飞的飞行时间的总和。 第八条本规定中,监视下单飞是指经民航总局批准的飞行院校中的飞行学员在同机飞行的教员或检查员直接监视下进行的单飞。

一张表看懂民航规章制度

部、现引言:民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航空企业合法、合规运行的依据,中国民航局现行有效的规章有近120个,其中很多都与飞行运行、飞行训练和技术管理工作相关,需要从事相关工作的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约900三部飞行运行规章的和学习和研究。这里我们将、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认真领会、CCAR-121CCAR-135CCAR-91适用范围、部关于副驾驶和机长的训练进入条件以图表的方式列出,直观简洁,便于理解;同时,对CCAR-121民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介绍。 一张表看懂CCAR-121规定的副驾驶和机长训练进入条件 分类副驾驶进入条件机长进入条件 满足CCAR-61部中对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小时。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250 员执照所规定的资格要求和经历要求。基I组类部批准的课程,该课程至毕业于CCAR-141本条件(飞机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线运输少有小时飞行训练时间。2301,500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具有至少. 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 有1、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500小时;有最担任飞机机长飞行一年以上,相应机副机(不20小时2、高性能训练课程进行训练大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00驾小时,且长或在涡轮驱超过10小时的飞行模拟机)起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驶300经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飞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经历300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小飞行70全组于历2200小时。

者时。重类者II 131无、毕业于按照CCAR-141部批准的课无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27600小时,其中在组类II副飞机上不少程,该课程至少有250小时飞行训练时机吨间;1000于小时,且作为操作驾驶员不驾长以2、高性能训练课程进行训练个包括起飞和着陆的航段,少于40020小时驶(不经下历或在涡轮驱小时的飞行模拟机)10超过其中在本机型上作为操作驾驶员不经 历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者少于200个包括起飞着陆的航段。者飞行70 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300小时。 有最1、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500小时;有副大担任组类II飞机机长飞行一年以上,2、高性能训练课程进行训练50小时(不机驾起超过相应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25小时的飞行模拟机)500或在涡轮驱长驶飞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经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经全历500100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飞行小时。于4000 历重者小时。 者1361、毕业于无CCAR-141部批准的课程,无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5500吨小时,其中在组类II飞机上不少于副2该课程至少有280小时飞行训练时间;机以长(不小时50高性能训练课程进行训练、2且作为操作驾驶员不少于小时,500驾 其中450个包括起飞和着陆的航段,25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在涡轮驱经上驶超过2历经在本机型上作为操作驾驶员不少于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个包括起飞着陆的航段。历者50飞行100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500小者时。

CCAR纲要-民航规章 清单

重点: 中国民航CCAR-91部、CCAR-135部、CCAR-141部、CCAR-145部的审定,并获得相关运营、培训和维修资质。行政程序规则(1-20部)回到页首部号局令号标题备注CCAR-11LR-R1 民航总局第45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失效CCAR-11LR-R2 民航总局第185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有效CCAR-12LR 民航总局第40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失效CCAR-12LR-R1 民航总局第18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有效CCAR-13 民航总局第163号令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有效CCAR-14-R1 民航总局第116号令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有效CCAR-15 民航总局第161号令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有效CCAR-17 民航总局第157号令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有效CCAR-18-R1 民航总局第114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失效CCAR-18R2 民航总局第144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有效 CCAR-19 民航总局第11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 件的决定 有效 CCAR-19-I 民航总局第14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 件的决定 有效 CCAR-19 民航总局第162号令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有效CCAR-19-II 民航总局第186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有效

航空器(21-59部)回到页首CCAR-21-R2 民航总局第80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有效CCAR-21-R3 民航总局第183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有效CCAR-23-R3 民航总局第132号令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有效CCAR-25-R2 民航总局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有效CCAR-25-R3 民航总局第100号令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失效CCAR-25-R4 民航局第209号令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有效CCAR-26 民航局第210号令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有效CCAR-27-R1 民航总局第112号令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有效CCAR-29-R1 民航总局第113号令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有效CCAR-31 民航总局第181号令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有效 CCAR-33-R1 民航总局第10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 定 有效 CCAR-33-R2 民航局第207号令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有效CCAR-34 民航总局第108号令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有效CCAR-35 民航局发(1988)字第104号螺旋桨适航标准有效CCAR-36 民航总局第107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有效CCAR-36-R1 民航总局第182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有效CCAR-37AA 民航总局第24号令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有效CCAR-39AA 民航总局第8号令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有效CCAR-43 民航总局第159号令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有效CCAR-45-R1 民航总局第76号令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有效CCAR-49 民航总局第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有效CCAR-53 民航总局第131号令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有效 航空人员(60-70部)回到页首

民航规章第135部

民航规章第135部 篇一:民航规章分类 行政程序规则(1-20部) 部号 CCAR-11LR-R1 CCAR-11LR-R2 CCAR-12LR CCAR-12LR-R1 CCAR-13 CCAR-14-R1 CCAR-15 CCAR-17 CCAR-18-R1 CCAR-18R2 局令号 民航总局第45号令民航总局第185号令民航总局第40号令民航总局第187号令民航总局第163号令民航总局第116号令民航总局第161号令民航总局第157号令民航总局第114号令民航总局第144号令 标题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中国

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 民航总局第117号令 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I 民航总局第147号令 的决定 CCAR-19 民航总局第162号令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II 民航总局第186号令 的决定 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 回到页首 CCAR-20LR 民航总局第60号令 航空器(21-59部) CCAR-21-R2 民航总局第80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

中国民航法规大全

一、运行和维修管理 1. CCAR-43《维修、预防性维修和改装》——2004 年 6 月完成编制工作,8 月送审。——用于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的基本准则。 2.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 年 1 月 14日民航总局令第 120 号发布,2004 年 6 月 1 日施行。 ——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的特别行政区)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无人自由气球)的飞行和运行。 3.CCAR-91FS-II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 II 类运行 规定》——1996 年 10 月 16 日民航总局令第 57 号发布,自发布 之日起施行。 4.CCAR-94FS-III 《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1997 年 9 月 22 日民航总局令第 67 号发布,1997 年 10 月 1 日施行。同时,1985 年 5 月 8 日民航局制定的《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第六章第八节停止执行。 ——用于实施对民用航空直升机海上作业的管理。 5.CCAR-97FS-R2《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1991 年 8 月 22 日民航总局令第 20 号发布,1992 年1 月 1 日施行;2001 年 2 月 26 日民航总局令第 98 号发布第一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 年 6 月 20 日民航总局令 119 号发布第二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 ——用于规定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飞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同时用于航空营运人对所用机场制定运行最低标准和实施细则。 6.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1999 年 5 月 5 日民航总局令第 83 号发布 CCAR-121FS;1995 年 5 月 12 日民航总局令 41 号发布 CCAR- 121AA;2000 年 7月 18 日民航总局令第 92 号第一次修订 CCAR-121FS;2004 年 2-6月第二次修订CCAR-121FS并与CCAR-121AA 合并, 7月送审。 ——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包括:使用最大起飞全重 5700 千克以上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 30 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 3400 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 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附载一:咨询通告 AC-FS-001《关于航空公司航务手册的编写》——1998 年3 月 9 日发布。 AC-121-1 号《关于下发<运行规范标准格式>的通知》——1999 年 10 月 20 日发布。 AC-121-2 号《关于运行合格审定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99 年 10 月 20 日发布。 AC-FS-2000-1《关于印发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运行对签派员工作程序要求的指导材料的通知》——2000 年 1 月 10日发布。 AC-FS-2000-2《关于制定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的通知》——2000 年 2 月 23 日发布。 AC-FS-2000-3《CCAR-121FS 修订后有关运行管理办公室设置和驾驶员熟练检查要求的实施办法》——2000 年 10 月 20 日发布。 AC-FS-2000-4《航空公司运行中心(AOC)的政策与标准》——2000 年 10 月 30 日发布。AC-121FS-005《关于客舱乘务员值勤期/飞行时间和休息时间问题的意见》——2001 年 12 月24 日发布。 AC-121FS-006《飞机航线运营应进行的飞机性能分析》——2001 年 12 月 24 日发布。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A、民航的组织的体系 一、发展历程 ***中国民航飞机的发展历程 1、空中客车工业公司于1970年12月18日在法国成立; 2、波音公司于1916年7月1日成立。 3、1970年7月,毛提造大飞机计划; 1970年8月,提出《关于上海试制生产运输机的报告》——708计划,运十计划 1980年9月26日,运十首飞。 4、2008年,中国商飞(COMAC919)成立——第二次大飞机发展。 ***中国民航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1949——1978)民航由空军管理,以军队领导为主的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 第二阶段(1978——1987)民航脱离军队建设,实行政企合一的企业化管理; 第三阶段(1987——2002)第一次政企分离,航空公司与政府分离开来 组建六个骨干航空公司:国航、东航、南航、西北航、西南航、北方航空; 第四阶段(2002——2007)第二次政企分离,机场属地化管理 成立7大地区管理局和26个省级民航安监办,33个安监局 成立6大集团公司:中航、东航、南航、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 民航政府:民航局——7个地区管理局——33个监管局 民航的企事业单位:三大集团(中航、东航、南航)、海航;深航、川航 山航、夏航;春秋、奥凯、东星、吉祥 民航保障单位: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 第五阶段(2007年至今) 空管政企分离 针对政府改革: 政府: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管制处、气象处、通信导航处、安全处、综合处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通信导航监视处、气象处 监管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针对事业单位的改革——“三横三纵”改革,空管一体化运行 事业单位: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三横) 民航地区空管局(7) 民航地区空管分局(站)(33) 业务:空中交通管制、气象、通信导航监视(三纵) 二、ICAO和IATA的联系和区别 答:1)名称 ICAO: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2)是否官方 ICAO:官方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定稿版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作者:张露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 民航规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 1、行政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 2、航空器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 3、航空人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 4、空中交通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3) 5、一般运行规则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我公司目前执行CCAR-91运行规范,属通用航空公司)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 6、运行合格审定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我公司现正筹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发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文号】民航局令第45号修订 【发布日期】1995-11-15 【生效日期】1995-1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1990年4月29日民航局令第1号发布 1995年11月15日民航局令第45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民用航空规章的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制定或者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以民航总局令形式发布的民用航空规章。 民航总局机关各厅、室、司、局(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民航总局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航空规章的名称为“规定”、“规则”、“规程”、“办法”、“细则”。 对民航某一方面工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称为“规定”、“规则”或“规程”;对某一方面工作作部分规定的,称为“办法”;对某一项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的,称为“细则”。 第四条制定民用航空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有利于民用航空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三)符合我国国情和民航实际情况;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和国际通常作法。 第五条民航总局法规政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民用航空规章的制定工作。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应当设立法制员,负责组织本部门有关规章草案的拟定,办理有关法律事务。 第二章立法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民航总局编制民用航空立法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立法规划和计划,由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分别提出关于本部门业务的立法建议,由法规政策

078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375SE) (1998年7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8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航空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标准化工作。 民航标准化工作包括建立标准体系、制定标准、实施标准、检查标准实施及组织采用国际标准。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民航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和受民航总局委托的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具体组织民航标准化工作和监督检查标准实施情况。 第四条民航企业推行标准化工作是实现企业规范化管理的基础,民航企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应当依法执行。 鼓励民航企业制定严于有关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五条鼓励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包括公认的权威组织的标准和技术文件。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民航标准化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拟订民航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三)组织制定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监督协调,办理标准的审批、编号、发布和备案事宜; (四)组织实施或会同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有关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

(五)指导民航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对其标准化水平的评估; (六)组织民航标准化人员的培训、考核; (七)组织民航标准化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 (八)组织、参加国内外标准化会议和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指导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民航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九)监督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十)管理国际标准的采用工作。 第七条民航总局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管理本业务范围内的民航标准化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民航标准项目计划,制定或委托制定有关标准; (二)组织实施相关标准,并开展监督检查; (三)负责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四)组织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第八条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所辖地区的民航标准化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标准化工作管理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民航总局下达的标准制定、修订任务; (三)受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的委托,在本地区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检查; (四)指导、协调各单位的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五)受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委托,组织民航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估、标准化科技成果评定、标准化人员培训; (六)监督本地区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第九条民航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受民航总局委托,承担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 (三)制定本企业的企业标准; (四)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企业的企业标准,并接受检查; (五)根据企业需要,组织标准化水平评估事宜;

飞机维修机务考试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和和行政管理体系

模块2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和和行政管理体系考试题 1.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承担人应当按照适航证书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民用航空器,做好民用航空器的维 修保养工作,保证民用航空器处于——状态。 A.适航 B.飞行手册 C.运行手册 D.使用手册答案:A 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目的是: A.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 B.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C.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D.三者均正确答案:D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 A.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B. 公正﹑公开的原则; C.公正﹑公平的原则; D.公开﹑公平的原则答案:A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行政处罚遵循: A.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B. 公正﹑公开的原则; C.公正﹑公平的原则; D.公开﹑公平的原则答案:B 5. 航空人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考核;经检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 明的工作. A.年度 B.定期 C. 定期或者不定期 D. 定期和不定期答案:C 6.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比照刑法第一 百八十七条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A. B. C.经济 D.刑事答案:D 7.设计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 )证书. A. 适航 B. 生产许可 C. 型号合格 D.型号认可答案:C 8.维修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 )证书. A. 适航 B. 生产许可 C. 型号合格 D.型号认可 9.外国制造人生产的任何型号的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首次进口中国的,该外国 制造人应当向国务院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 )证书. A.出口适航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编号:CTSO-C160a 局长授权 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甚高频率(VHF)数据链(VDL)模式2通信设备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甚高频率(VHF)数据链(VDL)模式2通信设备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了甚高频率(VHF)数据链(VDL)模式2通信设备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的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4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CTSOA。 3.要求 在CTSO-C160a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标识的VDL模式2通信设备,应满足RTCA/DO-281B《飞机VDL 模式2物理层、链路层和网络层的最低运行性能标准》(2012.3.21)中第2.1节和第2.2节关于设备类别和航空电子设备架构类别要求。

设备类别和航空电子设备架构类别的定义参见本CTSO的附录1,航空电子设备架构类别相关的应用要求参见RTCA/DO-281B的附录B。 注:RTCA/DO-281B和EUROCAE/ED-92B是协同编制的,两套标准的要求和鉴定试验相同。 a. 功能 本CTSO标准适用于支持VDL模式2通信的飞机设备。 b. 失效状态类别 (1)第3.a节中所定义的功能的失效导致无法探测到的错误数据连接信息属“轻微(Minor)”失效状态。 注:轻微失效状态类别定义是基于以下假设,即在VDL模式2协议栈以上的开放系统互连(OSI)层都可探测到由第3.a节定义功能所引起的错误。 (2)第3.a节定义的功能丧失属于“轻微(Minor)”失效状态。 (3)系统的研制应至少等同于这种失效状态类别对应的设计保证等级。 c. 功能鉴定 应按RTCA/DO-281B第2.4节规定的试验条件,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d. 环境鉴定 应按RTCA/DO-281B第2.3节的试验条件,采用该设备适用的标准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申请人可采用除RTCA/DO-160G以外其它适用于VDL模式2通信设备的标准环境条

一张表看懂民航规章制度

一张表看懂民航规 章制度 1 2020年4月19日

2 2020年4月19日 引言:民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航空企业合法、合规运行的依据,中国民航局现行有效的规章有近120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约900个,其中很多都与飞行运行、飞行训练和技术管理工作相关,需要从事相关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认真领会、学习和研究。这里我们将CCAR-91、CCAR-135和CCAR-121三部飞行运行规章的适用范围、CCAR-121部关于副驾驶和机长的训练进入条件以图表的方式列出,直观简洁,便于理解;同时,对民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介绍。 一张表看懂CCAR-121规定的副驾驶和机长训练进入条件 分类 副驾驶进入条件 机长进入条件 组类I 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250 小时。 满足CCAR-61部中对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所规定的资格要求和经历要求。基本条件(飞机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具有至少1,50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 毕业于CCAR-141部批准的课程,该课程至少有230小时飞行训练时间。

3 2020年4月19日 组类II 最大起飞全重136吨以下 有副驾驶经历者 1、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500小时; 2、高性能训练课程进行训练20小时(不超过10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在涡轮驱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飞行70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300小时。 有 机长经历者 担任飞机机长飞行一年以上,相应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00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00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2200小时。 无副驾驶经历者 1、毕业于按照CCAR-141部批准的课程,该课程至少有250小时飞行训练时间; 2、高性能训练课程进行训练20小时(不超过10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在涡轮驱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飞行70 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300小时。 无机长经历者 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2700小时,其中在组类II 飞机上不少于1000小时,且作为操作驾驶员不少于400个包括起飞和着陆的航段,其中在本机型上作为操作驾驶员不少于200个包括起飞着陆的航段。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民航维修执照细则-执照管理规章培训CCAR-61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R3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 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 民用航空卫生工作规则CCAR-68FS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Ι-R3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 外国民用航空器运行和适航检查规定(CCAR-129) (1998年4月2日民航总局令第74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加强对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此类航空器的适航性和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由外国航空营运人使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并按本规定接受检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民用航空器是指在外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外国航空营运人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的航空营运人。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其营运人应当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运行规范,并按照该运行规范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有关规定运行。 前款所述“运行规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的航空器(机型、国籍和登记标志); (二)使用的机场(含起飞、着陆和备降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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