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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2005)40号令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2005)40号令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2005)40号令

国家发改委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第一类鼓励类

一、农林业

1.粮食中低产田综合治理与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

2.国家级农产品基地建设

3.蔬菜、花卉无土栽培

4.优质、高产、高效标准化栽培和养

殖技术开发及应用

5.重大病虫害及动物疾病防治

6.农作物、家畜、家禽及水生动植物、野生动植物遗传工程及基因库建设

7.动植物优良品种选育、繁育、保种和开发

8.种(苗)脱毒技术开发及应用

9.旱作节水农业、保护性耕作、生态农业建设、耕地质量建设以及新开耕地快速培肥技术开发

10.生态种(养)技术开发与应用

11.农用薄膜无污染降解技术及农田土壤重金属降解技术开发及应用

12.绿色无公害饲料及添加剂研究开发

13.内陆流域性大湖资源增殖保护工程

14.远洋渔业

15.奶牛养殖

16.牛羊胚胎(体内)及精液工厂化生产

17.农业克隆技术研发

18.耕地保养管理与土、肥、水速测技术开发

19.农、林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区建设以及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开发和应用

20.农作物秸秆还田与综合利用(包括青贮饲料、秸秆氨化养牛、还田、气化、培育食用菌等)

21.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工程(沼气工程、生态家园等)

22.平垸行洪退田还湖恢复工程

23.食(药)用菌菌种培育

24.草原、森林灾害综合治理工程

25.利用非耕地的退耕(牧)还林(草)及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工程

26.动物疫病的新型诊断试剂、疫苗及低毒低残留新药开发

27.高产牧草人工种植

28.天然橡胶种植生产

29.无公害农产品及其产地环境的有害元素监测技术开发及应用

30.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有机肥料产业化技术开发及应用

31.农牧渔产品的无公害、绿色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

32.农林牧渔产品储运、保鲜、加工及综合利用

33.天然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工程

34.植树种草工程及林木种苗工程

35.水土保持综合技术开发及应用

36.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工程

37.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荒漠、草原等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及生态示范工程

38.防护林工程

39.石漠化防治及防沙治沙工程

40.固沙、保水、改土新材料生产

41.抗盐与耐旱植物的培植

42.速生丰产林工程、工业原料林工程及名特优新经济林建设

43.竹藤基地建设及竹藤新产品生产技术开发

44.中幼林抚育工程

45.野生经济林树种保护、改良及开发利用

46.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

47.林业基因资源保护工程

48.次小薪材、沙生灌木和三剩物的深度加工及系列产品开发

49.野生动植物种源繁育、培植基地及疫源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50.地道中药材和优质、丰产、濒危或紧缺动植物药材的种(养)殖

51.香料、野生花卉等林下资源的人工培育及开发

52.木基复合材料的技术开发

53.竹质工程材料、植物纤维工程材料生产及综合利用

54.林产化学品深加工

55.人工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技术开发和应用

二、水利

1.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及干支流控制性工程

2.跨流域调水工程

3.水资源短缺地区水源工程

4.农村人畜饮水及改水工程

5.蓄滞洪区安全建设

6.海堤防维护及建设

7.江河湖库清淤疏浚工程

8.病险水库和堤防除险加固工程

9.堤坝隐患监测与修复技术开发应用

10.城市积涝预警和防洪工程

11.出海口门整治工程

12.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

13.牧区水利工程

14.淤地坝工程

15.水利工程用土工合成材料及新型材料开发制造

16.大中型灌区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

17.防洪抗旱应急设施建设

18.高效输配水、节水灌溉技术及设备制造

19.水情水质自动监测及防洪调度自动化系统开发

20.水文数据采集仪器及设备制造

三、煤炭

1.煤田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

2.120万吨/年及以上的高产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高效选煤厂建设

3.矿井灾害(瓦斯、煤尘、矿井水、火、围岩等)防治

4.工业及生活用环保型煤开发及生产

5.水煤浆技术开发及应用

6.煤炭气化、液化技术开发及应用

7.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

8.低热值燃料(含煤矸石)及煤矿伴生资源开发利用及设备制造

9.管道输煤

10.煤炭高效洗选脱硫技术开发及应用

11.节水型选煤工程技术开发及应用

12.地面沉陷区治理、矿井水资源保护及利用

13.煤电、煤焦化(焦炉煤气、煤焦油深加工)一体化建设

14.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艺开发应用及装备制造

四、电力

1.水力发电

2.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电站建设

3.采用30万千瓦及以上集中供热机组的热电联产,以及热、电、冷多联产

4.缺水地区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电站建设

5.风力发电及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6.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

7.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增压流化床、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洁净煤发电

8.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或劣质煤发电

9.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

10.投运发电机组脱硫改造

11.城乡电网改造及建设

12.继电保护技术、电网运行安全监控信息技术开发

13.大型电站及大电网变电站集约化设计和自动化技术开发

14.跨区电网互联工程技术开发

15.输变电新技术推广应用

16.降低输、变、配电损耗技术开发及应用

17.分散供电技术开发及应用

五、核能

1.铀矿地质勘查和铀矿采冶

2.低温核供热堆、快中子增殖堆、聚变堆、先进研究堆、高温气冷堆

3.核电站建设

4.高性能核燃料元件制造

5.乏燃料后处理

6.核分析、核探测仪器仪表制造

7.同位素、加速器及辐照应用技术开发

8.先进的铀同位素分离技术开发

9.辐射防护技术开发与监测设备制造

10.核设施实体保护仪器仪表开发

六、石油、天然气

1.石油、天然气勘探及开采

2.天然气水合物勘探开发

3.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建设

4.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

5.提高油气田采收率、生产安全保障技术和设施、生态环境恢复与污染防治工程技术开发和应用

6.放空天然气回收利用

七、钢铁

1.黑色金属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及关键勘探技术开发

2.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宽500毫米以上配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新一代大容积机械化焦炉建设

3.煤捣固炼焦、配型煤炼焦工艺技术应用

4.干法熄焦、导热油换热技术应用

5.120万吨/年以上大型链篦机回转窑和带式球团焙烧机等氧化球团生产

6.15万吨/年及以上直接还原法炼铁

7.先进适用的熔融还原技术开发及应用

8.废钢加工处理(分类、剪切和打包,不含炼钢)

9.合金钢大方坯、大型板坯、圆坯、异型坯及近终型连铸技术开发及应用

10.现代化热轧宽带钢轧机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及关键部件制造

11.薄板坯连铸连轧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及关键部件制造

12.高强度钢生产

13.高速重载铁路用钢生产

14.石油开采用油井管、电站用高压锅炉管及油、气等长距离输送用钢管生产

15.H型钢、400MPa及以上螺纹钢筋生产

16.冷连轧宽带钢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及关键部件制造

17.冷轧硅钢片生产

18.控制轧制、控制冷却工艺技术应用

19.直径550毫米以上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

20.大型高炉用微孔、超微孔炭砖生产

21.优质合成、不定形耐火材料生产

22.铁合金新工艺、新技术开发应用

23.全燃煤气热电联产

24.蓄热式燃烧技术应用

25.冶金综合自动化技术应用

八、有色金属

1.有色金属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及关键勘探技术开发

2.铜、铝、铅、锌、镍大中型矿山建设

3.紧缺资源的深部及难采矿床开采

4.硫化矿物无污染强化熔炼工艺开发及应用

5.高效萃取设备和工艺技术开发

6.高精铜板、带、箔、管材生产及技术开发

7.高精铝板、带、箔及高速薄带铸轧生产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8.轨道交通用高性能金属材料制造

9.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技术开发及应用

10.高性能、高精度硬质合金及深加工产品和陶瓷材料生产

11.稀有、稀土金属深加工及其应用

12.锡化合物、锑化合物(不含氧化锑)生产

13.高性能磁性材料制造

14.超细粉体材料、电子浆料及其制品生产

15.非晶合金薄带制造

16.新型刹车材料制造

17.高品质镁合金铸造及板、管、型材加工技术开发

18.有色金属生产过程检测和控制技术开发

19.焙烧、热压预氧化和细菌氧化提金工艺技术开发及应用

九、化工

1.化工原料矿产资源勘探及大中型化工原料矿山建设

2.资源节约和环保型氮肥装置建设以及原料本地化、经济化改造

3.优质磷复肥、钾肥及各种专用复合肥生产

4.高效、低毒、安全新品种农药及中间体开发生产

5.用清洁生产技术建设和改造无机化工生产装置

6.环保型涂料生产

7.新型生物化工产品、专用精细化学品和膜材料生产

8.新型高效、无污染催化剂开发及生产

9.有机硅、有机氟及高性能无机氟化工产品生产

10.无机纳米及功能性材料生产

11.新型染料及其中间体开发及生产

12.大型芳烃生产装置建设

13.提高油品质量的炼油及节能降耗装置改造

14.大型乙烯建设(东部及沿海80万吨/年及以上、西部60万吨/年及以上)及现有乙烯改扩建

15.大型合成树脂及合成树脂新工艺、新产品开发

16.大型己内酰胺、乙二醇、丙烯腈的生产技术开发和成套设备制造

17.大型合成橡胶、合成胶乳和热塑性弹性体先进工艺开发、新产品制造

18.新型环保型油剂、助剂等纺织专用化学品生产

19.复合材料、功能性高分子材料、工程塑料及低成本化、新型塑料合金生产

20.采用先进工艺技术的大型基本有机化工原料生产

21.高等级道路沥青、聚合物改性沥青和特种沥青生产

22.低硫含酸重质原油综合利用

23.合成树脂加工用新型助剂、新型吸附剂、高性能添加剂和复配技术开发

24.20万吨/年及以上氧氯化法制聚氯乙烯

25.氯化法钛白粉生产

26.高等级子午线轮胎及配套专用材料、设备生产

27.醇醚燃料生产

十、建材

1.日产4000吨及以上(西部地区日产2000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及装备和配套材料开发

2.新型节能环保墙体材料、绝热隔音材料、防水材料和建筑密封材料、建筑涂料开发生产

3.优质环保型摩擦与密封材料生产

4.3万吨/年及以上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拉丝技术和高性能玻璃纤维及制品技术开发与生产

5.优质节能复合门窗及五金配件生产

6.新型管材(含管件)技术开发制造

7.优质浮法玻璃生产技术、装备和节能、安全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开发

8.一次冲洗用水量6升及以下的坐便器、节水型小便、蹲便器及节水控制设备开发生产

9.高新技术和环保产业需求的高纯、超细、改性等精细加工矿物材料生产及其技术装备开发制造

10.新型干法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建材产品生产中消纳工业废弃物、城市垃圾和污泥的无害化与资源化关键技术及装备开发

11.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玻璃钢)机械化成型技术开发

12.散装水泥装备技术开发

13.高性能混凝土用外加剂技术开发与生产

14.50万吨/年及以上人工砂生产线及其技术装备开发生产

15.100万吨/年及以上大型水泥粉磨站建设

16.20万立方米/年以上大型石材荒料、30万平方米/年以上超薄复合石材生产

17.高品质人工晶体材料生产技术开发

十一、医药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与生产

2.重大传染病防治疫苗和药物开发与生产

3.新型诊断试剂及生物芯片技术开发与生产

4.新型计划生育药物及器具开发与生产(含第三代孕激素的避孕药,第三代宫内节育器等)

5.天然药物、海洋药物开发与生产

6.制剂新辅料开发与生产

7.关键医药中间体开发与生产

8.医药生物工程新技术、新产品开发

9.新型药物制剂技术开发与应用

10.大规模药用多肽和核酸合成、发酵生产、纯化技术开发和应用

11.药物生产中的膜技术、超临界萃取技术、手性技术及自控技术等开发和应用

12.原料药清洁生产工艺开发与应用

13.新型药用包装材料及其技术开发

14.中药现代化(濒危稀缺药用动植物人工繁育技术开发;先进农业技术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中的应用;中药有效成份的提取、纯化、质量控制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药现代剂型的工艺技术、生产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的开发与应用;中药饮片创新技术开发和产业化)

15.少数民族医药开发生产

16.数字化医学影像产品及医疗信息技术开发与制造

17.早期诊断医疗仪器设备开发制造

18.微创外科和介入治疗装备及器械开发制造

19.医疗急救及康复工程技术装置开发生产

20.实验动物养殖

21.微生物开发利用

十二、机械

1.数控机床关键零部件及刀具制造

2.三轴以上联动的高速、精密数控机床,数控系统及交流伺服装置、直线电机制造

3.新型传感器开发及制造

4.轿车轴承、铁路轴承、精密轴承、低噪音轴承制造

5.转轮直径8.5米及以上混流、轴流式水电设备及其关键配套辅机制造

6.大型贯流及抽水蓄能水电机组及其关键配套辅机制造

7.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及超超临界火电机组成套设备技术开发、设备制造及其关键配套辅机制造

8.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锅炉制造

9.40万千瓦级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设备制造

10.大型、精密、专用铸锻件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1.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交、直流输变电成套设备制造

12.清洁能源发电设备制造(核电、风力发电、太阳能、潮汐等)

13.30万吨/年及以上合成氨成套设备制造

14.60万吨/年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制造技术开发及应用

15.集散型(DCS)控制系统及智能化现场仪表开发及制造

16.精密仪器开发及制造

17.新型液压、气动、密封元器件及装置制造

18.自动化焊接设备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9.大型、精密模具及汽车模具设计与制造

20.可控气氛及大型真空热处理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21.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设计制造

22.城市垃圾处理设备制造

23.粉煤灰储运、利用成套设备制造

24.废旧电器、塑料、废旧橡胶回收利用设备制造

25.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设备制造

26.工业机器人及其成套系统开发制造

27.50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综合采掘、装运成套设备及大型煤矿洗选机械设备制造

28.2000万吨级/年及以上大型露天矿成套设备制造

29.大型油气集输设备制造

30.自动化高速多色成套印刷设备制造

31.种、肥、水、药高效施用和保护性耕作等农机具制造

32.5吨/时以上种子加工成套设备开发制造

33.禽、畜类自动化养殖成套设备制造

34.设施农业设备制造

35.农、林、渔、畜产品深加工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36.秸秆综合利用关键设备制造

37.农业(棉花、水稻、小麦、玉米、豆类、薯类、草饲料等)收获机械制造

38.营林及人工植被工业化生产设备制造技术开发

39.大型工程施工机械及关键零部件开发及制造

40.电控内燃机及关键零部件技术开发与制造

41.蓄冷(热)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42.大型能量回收装置成套设备设计制造

43.7000米及以上深井钻机成套设备设计制造

44.高性能清淤设备制造

45.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备制造

46.自动气象站系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47.特种气象观测及分析设备制造

48.地震台站、台网和流动地震观测技术系统开发及仪器设备制造

49.地质灾害监测治理新技术及设备研发

50.有害气体净化设备制造

51.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相关技术及设备

52.报废汽车拆解、破碎处理设备制造

十三、汽车

1.汽车、摩托车整车及发动机、关键零部件系统设计开发

2.自动变速箱、重型汽车变速箱等汽车关键零部件及具有自主产权(品牌)的先进、适用汽车、发动机制造

3.汽车轻量化及环保型新材料制造

4.汽车重要部件的精密锻压、多工位压力成型及铸造

5.汽车、摩托车型式试验及维修用检测系统开发制造

6.压缩天然气、氢燃料、合成燃料、液化石油气、醇醚类燃料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开发及制造

7.先进的小排量经济型乘用车、集装箱运输车、多轴大型专用车辆

8.先进的轿车用柴油发动机开发制造

9.城市用低底盘公共汽车开发制造

十四、船舶

1.高技术、高性能、特种船舶和10万吨级及以上大型船舶设计及制造

2.万吨级及以上客船、客滚船、滚装船、客箱船、火车渡船制造

3.5000立方米及以上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船制造

4.3000标准箱(TEU)及以上集装箱船制造

5.船用动力系统、电站、特辅机制造

6.大型远洋渔船及海上钻井船、钻采平台、海上浮式生产储油轮等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制造

7.船舶控制与自动化、通讯导航、仪器仪表等船用设备制造

十五、航空航天

1.飞机及零部件开发制造

2.航空发动机开发制造

3.机载设备系统开发制造

4.直升机总体、旋翼系统、传动系统开发制造

5.航空航天用新型材料开发及生产

6.航空航天用燃气轮机制造

7.卫星、运载火箭及零部件制造

8.航空、航天技术应用及系统软硬件产品、终端产品开发生产

9.航空器地面模拟训练系统开发制造

10.航空器地面维修、维护、检测设备开发制造

11.卫星地面系统建设及设备制造

十六、轻工

1.符合经济规模的林纸一体化木浆、纸和纸板生产

2.高新技术制浆造纸机械成套设备开发制造

3.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加工、制造

4.生物可降解塑料及其系列产品开发

5.农用塑料节水器材和农用多层薄膜开发、生产

6.高技术陶瓷(含工业陶瓷)产品及装备技术开发

7.陶瓷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

8.光、机、电子一体缝制机械及特种工业缝纫机开发制造

9.天然香料、合成香料新技术开发和产品制造

10.新型、生态型(易降解、易回收、可复用)包装材料研发、生产

11.新型塑料保温板、大口径塑料管材(直径0.5米以上)、超低噪音排水塑料管、防渗土工膜、医用塑料等新型塑料产品开发、制造

12.高新、数字印刷技术及高清晰度制版系统开发及应用

13.高技术绿色电池产品制造(无汞碱锰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高容量密封型免维护铅酸蓄电池、燃料电池、锌空气电池、太阳能电池)

14.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制造

15.天然食品添加剂原料及生产技术开发应用

16.无元素氯(ECF)和全无氯(TCF)化学纸浆漂白工艺开发及应用

十七、纺织

1.高档纺织品生产、印染和后整理加工

2.采用化纤高仿真加工技术生产高档化纤面料

3.各种差别化、功能化化学纤维、高技术纤维生产

4.纤维及非纤维用新型聚脂(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聚葵二酸乙二醇酯、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等)生产

5.符合生态、资源综合利用与环保要求的特种天然纤维(包括除羊毛以外的其他动物纤维、麻纤维、竹纤维、桑蚕丝、彩色棉花等)产品加工

6.采用高新技术的产业用特种纺织品生产

7.新型高技术纺织机械及关键零部件制造

8.高档地毯、抽纱、刺绣产品生产

9.采用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的高档服装生产

10.利用可再生资源的新型纤维(聚乳酸纤维、溶剂法纤维素纤维、动植物蛋白纤维等)生产

11.纺织、纺机企业生产所需检测、试验仪器开发制造

十八、建筑

1.节能省地型建筑暨绿色建筑的开发

2.高层建筑与空间结构技术开发

3.低噪声建筑施工机具开发与制造

4.住宅高性能外围护结构材料与部件制造

5.新型建筑结构系统开发

6.建筑隔震减震结构体系及产品研发与推广

7.建筑节水、节能、节地及节材关键技术开发

8.智能建筑产品与设备的生产制造与集成技术研究

9.居住及公共建筑集中采暖按热量计量技术应用

10.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及其施工技术开发

十九、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

1.城市基础空间信息数据生产及关键技术开发

2.城市公共交通建设

3.城市道路及智能交通体系建设

4.城市交通管制系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5.城镇地下管道共同沟建设

6.城镇供排水管网工程、供水水源及净水厂工程

7.城镇燃气工程

8.城镇集中供热建设和改造工程

9.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工程

10.节能、低污染取暖设备制造

11.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建设

12.城市立体停车场建设

13.先进适用的建筑成套技术、产品和住宅部品研发和推广

14.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

15.城市建设管理信息化技术开发

16.城市生态系统关键技术开发

17.城际快速、城市轨道交通(经国家批准)系统开发、建设及车辆制造

18.城市节水技术开发与应用

19.城市照明智能化、绿色照明产品及系统技术开发

20.国家住宅示范工程建设

二十、铁路

1.铁路新线建设

2.既有线路提速及扩能

3.客运专线、高速铁路系统技术开发及建设

4.机车同步操纵、列车电空制动(ECP)、25吨及以上轴重货运重载技术开发

5.铁路行车及客运、货运安全保障系统技术与装备开发

6.编组站自动化、装卸作业机械化设备制造

7.铁路运输信息系统开发

8.铁路集装箱运输系统开发与建设

9.交流传动机车、动车组、高原机车、机车车辆救援设备制造及技术开发

10.交流传动核心元器件制造(含IGCT、IGBT元器件)

11.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接触网、道岔、牵引供电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12.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功率因数补偿技术开发

13.铁路线路检测、机车车辆监测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14.大型养路机械、多用途养路机械、轨道检测设备、工务专用设备开发制造

15.行车调度指挥自动化技术开发

16.混凝土结构物修补和提高耐久性技术、材料开发

17.高速磁悬浮交通系统技术及材料开发与应用

18.铁路旅客列车集便器及污物地面接收、处理工程

二十一、公路

1.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建设

2.公路智能运输系统开发与建设

3.公路快速客货运输系统开发与建设

4.公路管理信息系统开发与建设

5.公路工程新材料开发及生产

6.公路工程及养护新型机械设备设计制造

7.公路集装箱和厢式运输

8.特大跨径桥梁修筑和养护技术开发

9.长大隧道修筑和维护技术开发

10.农村客货运输网络开发与建设

11.农村公路建设

二十二、水运

1.深水泊位(沿海万吨级、内河千吨级)建设

2.出海深水航道及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通航建筑物建设

3.大型港口装卸自动化工程

4.海运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开发

5.水上安全保障系统和救助打捞装备建设与开发

6.内河航运及船型标准化

7.港口、深水航道及航电枢纽建设所需特种工程机械设备设计制造

8.集装箱多式联运及水上集装箱运输

9.水上高速客运

10.原油、成品油、天然气船舶运输

11.船舶溢油监测及应急消除系统建设开发

12.水上滚装多式联运及水路大宗散货运输

13.水运行业信息系统建设

14.国际邮轮运输

二十三、航空运输

1.机场建设

2.公共航空运输

3.通用航空

4.空中交通管制和通讯导航系统建设

5.航空器维修

6.航空计算机管理及其网络系统开发与建设

7.航空油料设施建设

8.航空特种车辆、货场设备、仓储设备、货物集装器、高性能机场安检设备、高性能机场消防设备开发与制造

9.海上空中监督巡逻和搜救设施建设

二十四、信息产业

1.2.5GB/S及以上光同步传输系统建设

2.155MB/S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传输设备制造及系统建设

3.卫星通信系统、地球站设备制造及建设

4.网管监控、七号信令、时钟同步、计费等通信支撑网建设

5.数据通信网设备制造及建设

6.智能网等新业务网设备制造及建设

7.宽带网络设备制造及建设

8.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建设

9.IP业务网络建设

10.邮政储蓄网络建设

11.邮政综合业务网建设

12.邮件处理自动化工程

13.卫星数字电视广播系统建设

14.增值电信业务平台建设

15.32波及以上光纤波分复用传输系统设备制造

16.10GB/S及以上数字同步系列光纤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17.支撑通讯网的新技术设备制造

18.同温层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19.数字移动通信(含GSM-R)、接入网系统、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及路由器、网关等网络设备制造

20.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及高性能微机、工作站、服务器设备制造

21.线宽1.2微米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设计、制造

22.大规模集成电路装备制造

23.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频率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高密度印刷电路板和柔性电路板等)制造

24.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25.软件开发生产

26.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开发生产

27.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工模具制造

28.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和数字产品用存储卡制造

29.新型显示器件、中高分辨率彩色显像管/显示管及玻壳制造及技术开发

30.新型(非色散)单模光纤及光纤预制棒制造

31.数字音视频广播系统设备制造

32.高密度数字激光视盘播放机盘片制造

33.只读光盘和可记录光盘复制生产

34.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数字电视产品制造

35.普通纸传真机制造

36.信息安全产品、网络监察专用设备开发制造

37.数字多功能电话机制造

38.6英寸及以上单晶硅、多晶硅及晶片制造

39.多普勒雷达技术及设备制造

40.汽车电子产品制造

41.医疗电子产品制造

42.金融电子设备制造及系统建设

43.无线局域网(Wi-Fi短距离无线通信技术等)技术开发、设备制造

44.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系统开发

45.卫星导航系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二十五、其他服务业

1.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及以连锁经营形式发展的中小超市、便利店、专业店等新型零售业态

2.粮食、棉花、食糖、食用油、化肥、石油等重要商品的现代化仓储等物流设施建设

3.现代化的农产品市场流通设施及农产品贸工农一体化设施建设

4.闲置设备、旧货、旧机动车调剂交易市场建设

5.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6.农、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7.租赁服务

8.后勤社会化服务

9.城市社区服务网点建设

10.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服务

11.社会化养老服务

12.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

13.基本医疗、计划生育、预防保健服务设施建设

14.血站建设

15.远程医疗服务

16.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大众文化、科普、体育设施建设及产业化运营

17.文物保护及设施建设

18.幼儿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及特殊教育

19.远程教育系统建设

20.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及儿童社会福利设施建设

21.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及旅游信息服务系统开发

22.工业旅游、农业旅游、森林旅游、生态旅游及其它旅游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建设

23.信用卡及其网络服务

24.旅游商品、纪念品开发

25.就业创业咨询、辅导、中介及培训服务

26.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

27.科学普及、技术推广、科技交流、技术咨询、知识产权及气象、环保、测绘、地震、海洋、技术监督等科技服务

28.经济、规划、工程、管理、会计、审计、法律、环保等咨询服务

29.科学仪器、实验动物、化学试剂、文献信息等科研支撑条件共建共享服务

30.商品质量认证和质量检测

31.防伪技术开发和运用

32.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体系建设

33.动漫制作

二十六、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1.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程

2.海洋开发及海洋环境保护

3.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

4.微咸水、劣质水、海水的开发利用及海水淡化工程

5.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开发与利用

6.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

7.危险废弃物处理中心建设

8.区域性废旧汽车处理中心建设

9.流出物辐射环境监测技术工程

10.环境监测体系工程和新型环保技术开发应用

11.放射性废物及其它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技术及设备开发、制造

12.流动污染源(火车、船舶、汽车等)防治技术开发及应用

13.城市交通噪声与振动控制及材料生产

14.电网、信息系统电磁辐射控制技术开发

15.削减和控制二恶英排放的技术开发与应用

16.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类产品的替代品开发与应用

17.废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类产品处置技术开发与应用

18.“三废”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

19.“三废”处理用生物菌种和添加剂开发及生产

20.含汞废物的汞回收处理技术开发应用及成套设备制造

21.重复用水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与使用

22.高效、低能耗污水处理与再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23.城镇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

24.废物填埋防渗膜生产

25.新型水处理药剂开发及生产

26.煤气、烟气除尘、脱硫、脱硝技术及装置开发、成套设备制造

27.墙体吸收噪声技术与材料开发

28.交流变频调速节能技术开发及应用

29.机动车、内燃机车节油技术开发及应用

30.新型节能环保家用电器和关键零部件生产及技术开发

31.节水、节能产品生产

32.用水监测仪器开发、生产

33.新型节能照明产品、生产技术开发和配套的材料、设备技术开发

34.节能、节水、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开发、应用及设备制造

35.日产2000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余热发电

36.高炉、转炉、焦炉煤气回收及综合利用

37.高能耗、污染重的石油、石化、化工行业节能、环保改造

38.高效、节能采矿、选矿技术(药剂)及设备开发、成套设备制造

39.多元素共生矿资源综合利用

40.低品位、复杂、难处理矿开发及综合利用

41.尾矿、废渣等资源综合利用

42.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

第二类限制类

一、农林业

1.天然草场超载放牧

2.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纤维板项目

3.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

4.1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

二、煤炭

1.单井井型低于以下规模的煤矿项目:山西、陕西、内蒙古30万吨/年;新疆、甘肃、宁夏、青海、北京、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15万吨/年;西南和中南地区9万吨/年;开采极薄煤层3万吨/年

2.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3.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4.未经国家或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三、电力

1.除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外,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2.除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外,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发电机组,空冷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发电机组

四、石油、天然气和化工

1.10万吨/年以下及DMT法聚酯装置

2.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装置(连续法及间歇法)

3.1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装置

4.10万吨/年以下ABS树脂装置(本体连续法除外)

5.60万吨/年以下乙烯装置

6.8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装置

7.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装置、4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装置、8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装置、80万吨/年以下延迟焦化装置

8.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装置

9.20万吨/年以下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12万吨/年以下电石法聚氯乙烯装置

10.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装置(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

11.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装置

12.22.5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装置

13.20万吨/年以下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

14.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装置

15.20万吨/年以下乙烯法醋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装置

16.100万吨/年以下氨碱装置

17.30万吨/年以下联碱装置

18.2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装置

19.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装置

20.以石油(高硫石油焦除外)为原料的化肥生产项目

21.硫酸法钛白粉生产线(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废酸、亚铁能够综合利用,并实现达标排放的除外)

22.1000吨/年以下铅铬黄生产线

23.5000吨/年及以下氧化铁红颜料装置

24.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及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25.5000吨/年以下的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

26.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

27.2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装置

28.单线2万吨/年以下或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

29.氯化汞触媒项目

30.单套1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除外)

31.单套反应釜6000吨/年以下、后处理3万吨/年以下的F22生产装置(作为原料进行深加工除外)

32.2万吨/年以下的(甲基)有机硅单体生产装置

33.8万吨/年以下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不包括为有机硅配套的一氯甲烷生产项目)

34.8万吨/年及以上、对副产的全部四氯化碳没有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

35.斜交轮胎项目

36.力车胎项目(手推车胎)

37.高毒农药原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氧化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甲基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磷化锌、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生产项目

38.以滴滴涕为原料的生产三氯杀螨醇项目

39.以六氯苯为原料的生产五氯酚钠项目

40.林丹生产项目

41.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

五、信息产业

1.激光视盘机生产线(VCD系列整机产品)

2.模拟CRT黑白及彩色电视机项目

六、钢铁

1.钢铁企业和缺水地区,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焦炉项目

2.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项目

3.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以下或1000立方米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项目

4.公称容量12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项目

5.公称容量7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

6.80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

7.25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

8.1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

9.2.5万千伏安以下、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矿热电炉项目(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矿热电炉容量≥1.25万千伏安)

10.含铬质耐火材料生产线

11.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12.直径550毫米以下及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13.5万吨/年以下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

14.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项目(不含粉煤气气化炉)

七、有色金属

1.钨、钼、锡、锑及稀土矿开采、冶炼项目以及氧化锑、铅锡焊料生产项目(改造项目除外)

2.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项目

3.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外)

4.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及以下铅冶炼项目

5.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

6.镁冶炼项目(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7.4吨以下的再生铝反射炉项目

8.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项目

9.铝用湿法氟化盐项目

10.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

11.离子型稀土矿原矿池浸工艺项目

12.1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项目

八、黄金

1.日处理金精矿50吨以下的独立氰化项目

2.日处理矿石100吨以下,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

3.日处理金精矿50吨以下的火法冶炼项目

4.处理矿石5万吨/年以下的独立堆浸场项目(青藏高原除外)

5.日处理岩金矿石50吨以下的采选项目

6.处理砂金矿砂2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砂金开采项目

7.在林区、农田、河道中开采黄金项目

九、建材

1.非浮法及日熔化量500吨以下普通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

2.10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砖生产线

3.50万件/年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

4.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新建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5.2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6.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5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聚乙烯膜层厚度在0.5毫米以下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生产线

7.中碱玻璃球生产线、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

8.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

9.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2.5万立方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15万平方米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

10.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11.3000万标砖/年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

12.5000吨/年以下岩(矿)棉生产线

十、医药

1.维生素C原料项目

2.青霉素原料药项目

3.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项目

4.药用丁基橡胶塞项目

5.无新药、新技术应用的各种剂型扩大加工能力的项目(填充液体的硬胶囊除外)

6.原料为濒危、紧缺动植物药材,且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产品生产能力扩大项目

7.使用氯氟烃(CFCs)作为气雾剂推进剂的医药用品生产项目

8.充汞式玻璃体温计项目

9.充汞式血压计项目

10.银汞齐齿科材料项目

十一、机械

1.2臂及以下凿岩台车制造项目

2.装岩机(立爪装岩机除外)制造项目

3.3立方米及以下小矿车制造项目

4.直径2.5米及以下绞车制造项目

5.直径3.5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制造项目

6.40平方米及以下筛分机制造项目

7.直径700毫米及以下旋流器制造项目

8.800千瓦及以下采煤机制造项目

9.斗容3.5立方米及以下矿用挖掘机制造项目

10.矿用搅拌、浓缩、过滤设备(加压式除外)制造项目

11.农用运输车项目(三轮汽车、低速载货车)

12.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机除外)

13.50马力及以下拖拉机制造项目

14.30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制造项目(综合利用机组除外)

15.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特种电缆及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除外)

16.普通金属切削机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7.普通电火花加工机床和线切割加工机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8.6300千牛及以下普通机械压力机制造项目(数控压力机除外)

19.普通剪板机、折弯机、弯管机制造项目

20.普通高速钢钻头、铣刀、锯片、丝锥、板牙项目

21.棕刚玉、绿碳化硅、黑碳化硅等烧结块及磨料制造项目

22.直径400毫米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制造项目

23.直径400毫米及以下人造金刚石切割锯片制造项目

24.普通微小型球轴承制造项目

25.10~35千伏树脂绝缘干式变压器制造项目

26.220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

27.普通电焊条制造项目

28.民用普通电度表制造项目

29.8.8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项目

30.100立方米及以下活塞式动力压缩机制造项目

31.普通运输集装干箱项目

32.20立方米以下螺杆压缩机制造项目

33.56英寸及以下单级中开泵制造项目

34.通用类10兆帕及以下中低压碳钢阀门制造项目

十二、船舶

1.未列入国家船舶工业中长期规划的民用大型造船设施项目(指船坞、船台宽度大于或等于42米,能够建造单船10万载重吨级及以上的船坞、船台及配套造船设施)

2.未列入国家船舶工业中长期规划的船用柴油机制造项目

十三、轻工

1.达不到国家《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标准的冷藏箱、冷冻箱、冷藏冷冻箱(电冰箱、冷柜)项目

2.达不到国家《电动洗衣机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标准的洗衣机项目

3.达不到国家《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标准的空调器项目

4.低档纸及纸板生产项目

5.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

6.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线

7.年加工皮革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项目

8.生产速度低于1500只/时的单螺旋灯丝白炽灯生产线

9.普通中速工业平缝机系列生产线

10.普通中速工业包缝机系列生产线

11.电子计价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千克)

12.电子汽车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300吨)

13.电子静态轨道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0吨)

14.电子动态轨道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500,称量≤150吨)

15.电子皮带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5/1000)

16.电子吊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1000,称量≤50吨)

17.弹簧度盘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400,称量≤8千克)

18.二片铝质易拉罐项目

19.普通真空保温瓶玻璃瓶胆生产线

20.2万吨/年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

21.合成脂肪醇项目(含羰基合成醇、齐格勒醇,不含油脂加氢醇)

22.3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生产线

23.糊式锌锰电池项目

24.镉镍电池项目

25.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项目

26.2000吨/年以下牙膏项目

27.原糖生产项目

28.北方海盐100万吨/年以下项目;南方海盐新建盐场项目;矿(井)盐60万吨/年以下的项目;湖盐20万吨/年以下的项目

29.白酒生产线

30.酒精生产线(燃料乙醇项目除外)

31.使用传统工艺、技术的味精生产线

32.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线

十四、纺织

1.74型染整生产线

十五、烟草

1.卷烟加工项目(改造项目除外)

十六、消防

1.火灾自动报警设备项目

2.灭火器项目

3.碳酸氢钠干粉(BC)灭火剂项目

4.防火门项目

5.消防水带项目

6.消防栓(室内、外)项目

7.普通消防车(罐类、专项类)项目

十七、其他

1.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超过下列标准的城市主干道路项目:小城市和重点镇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

2.用地面积超过下列标准的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小城市和重点镇1公顷,中等城市2公顷,大城市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5公顷

3.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4.高尔夫球场项目

5.赛马场项目

第三类淘汰类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06年是指应于2006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一)农林业

1.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2006年)

2.滴水法松香生产工艺(2006年)

(二)煤炭

1.未按批准的矿区规划确定的井田范围和井型而建设的煤矿

2.没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

3.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

4.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极薄煤层除外)(2007年)

5.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

6.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

7.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

8.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9.PG-27型真空过滤机

10.X-1型箱式压滤机

11.ZYZ、ZY3型液压支架

12.木支架

(三)电力

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服役期满的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凝汽火电机组

2.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3.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

(四)石油、天然气和化工

1.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油气田,不符合国家油气资源整体开发规划的油气田

2.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3.100万吨/年及以下生产汽煤柴油的小炼油生产装置(2005年)

4.4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2005年)

5.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或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生产线

6.1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

7.1000吨/年以下黄磷生产线

8.单线1万吨/年以下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线(2006年)

9.土法炼油

10.汞法烧碱

11.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

12.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13.铁粉还原法工艺

14.生产氰化钠的氨钠法及氰熔体工艺

15.高中温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

16.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设备

17.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18.KDON-6000/6600型蓄冷器流程空分设备

19.直接火加热涂料用树脂生产工艺

20.氯氟烃(CFCs)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1.主产四氯化碳(CTC)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2.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的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3.CFC-113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4.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5.甲基溴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6.1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2007年)

27.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2006年)

28.含滴滴涕的油漆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9.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五)钢铁

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

2.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

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2007年,西部地区2009年)

3.土烧结矿

4.热烧结矿

5.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2005年)

6.1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

7.100~200立方米(含200立方米)高炉(不含铁合金高炉)(2005年)

8.200~300立方米(含300立方米)高炉(不含专业铸铁管厂高炉)(2007年)

9.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10.15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11.1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

12.化铁炼钢

13.15~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2005年)

14.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2006年)

15.10~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2005年)

16.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2006年)

17.复二重线材轧机

18.横列式线材轧机

19.横列式小型轧机

20.叠轧薄板轧机

21.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

22.热轧窄带钢轧机

23.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

24.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

25.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2005年)

26.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2005年)

27.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2005年)

28.32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29.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电炉(2005年)

30.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交流石墨化炉、3340千伏安以下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最大输出电流5万安以下的石墨化炉(2005年)

中国财政体制的改革

中国财政体制的改革 以事权与财权对等为核心的新一轮分税制完善和改革能早日启动,才是中国经济有可能走上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前不久表示,我国将实施一系列税收体制改革,重点增强地方财政收入的能力,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充分发挥分税财政体制在新形势下的积极作用。 十多年以来,分税制使得中央政府能够集中大量财力来调控经济发展,但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捉襟见肘,为了充实地方财政的“腰包”,中国财政体制改革将在阵痛中开始“破冰”! 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财政体制,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 1994年,中国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较好解决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十多年来,对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税收征管,保证财政收入和增强宏观调控能力,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有待于深化改革和加以完善的地方,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不对等。

有关统计数据表明,自1994年实施分税制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从1993年的78%下降到2004年的42.7%;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却明显上升,从1993年的22%上升到2004年的57.2%。但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却没有相应变化,一直在70%左右的水平上波动。也就是说,地方政府用43%左右的相对财政收入支撑了70%的相对财政支出责任,与分税制改革前地方政府用68.4%的相对财政收入仅仅支撑59%的相对财政支出责任恰恰相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是政府必须承担的最重要的职责,带有非常强的外溢性特征,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理应由中央政府提供,政府的基本职能也必须依此来确定。如果由财力严重匮乏的基层政府来承担,必然会导致这些基本公共服务的不足或严重不均等,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正是由于各级政府财权与事权严重背离,分税制就无法起到平衡地区差异的作用,更导致了地方政府财源缩减,促使其从预算外寻找收入来源,出现了诸多不合理的财政现象,表现最为突出的有两方面:一是“土地财政”。据统计,1999至2008年间,中国土地出让面积从45391公顷上升至165860公顷,年均增长率15.5%。同期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也不断上升,成交价款从514.3亿元上升至10259.8亿元,后者大约是前者的20倍,年均增长率39.5%。剔除通货膨胀因素,土地出让金成交价款年

发改委2017年9号令-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

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 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 (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 (二)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 (三)备案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四)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告知。 工程咨询单位基本信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工程咨询业务按照以下专业划分: (一)农业、林业;(二)水利水电;(三)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四)煤炭;(五)石油天然气;(六)公路;(七)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八)民航;(九)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十)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十一)冶金(含钢铁、有色);(十二)石化、化工、医药;(十三)核工业;(十四)机械(含智能制造);(十五)轻工、纺织;(十六)建材;(十七)建筑;(十八)市政公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5]747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2005.04.28 【实施日期】2005.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注册公用 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747号) 建设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建设部《关于请核准注册设备工程师等四项基础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建综函[2004]159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报注册电气、化工、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函》(国资函[2004]95号)、交通部《关于请予批准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函》(交函财[2004]24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注册电气工

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建设部所属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组织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基础考试时,需要支付命题、试卷(含报名卡、答题卡等)印制和运送,以及阅卷等费用,核定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组织上述四种执业资格基础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主管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30元。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55号令)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 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专门组织项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报告送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参考。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二)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三)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专门评审机构评审后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由中央政务部门牵头组织地方政务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建议书,涉及地方的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摸,应征求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项目审批部门整体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由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分别编制,并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项目建议书批复要求审批地方政务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事先征求中央政务部门的意见。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审批方面有专门规定的,可参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中央和地方共建的需要申请中央财政性资金补助的地方电子政务项目,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的规定,由地方政务部门组织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补助资金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次下达。

2020年(金融保险)财政金融体制改革

(金融保险)财政金融体制 改革

第四讲财政金融体制改革 本章重点: 1、我国传统金融体制的特点 2、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历程、成效和问题 3、什么是公共财政?它有哪些特点? 4、为什么说公共财政是社会主义市场的必然要求? 第壹节中国金融体制改革 壹、传统金融体制的特征 1、“大壹统”的银行制度。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逐步消失,只剩下银行业,而银行业也只剩下中国人民银行,所有从事金融业的部门和机构基本上都是人民银行的下属机构,人民银行同时承担宏观调控和日常金融业务的双重任务,其终极目标是服务于计划经济,是全国的信贷中心、结算中心、货币发行的中心。 2、银行的运作服从于上级指令。银行运行实行行政化的管理方式,体当下金融体制上,就是按行政区划设置机构,即省市设分行,区县设支行,区县以下设分理处。这种和行政管理的职能和层次结构高度壹致的组织结构,决定了金融决策是集中经济计划决策的壹部分,国家的计划决策对金融活动起支配和导向作用,成为金融决策的依据。 3、简单直接的货币传导机制。所谓货币供给的传导机制是指货币供给的变化对经济运行影响的途径。在以服从指令为运作方式的“大壹统”的银行体制下,货币供给的变动直接传统导至实体经济活动,没有任何中间变量。这种直接的货币传导机制对经济活动影响的力度极其有限。 4、直接被动的金融调控方式。在计划经济的三大管理体制,即计划体制、财政体制和金融体制中,金融体制从属于计划体制和财政体制,计划体制实际处

于核心位置,起支配作用。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主要通过经济计划来进行,信贷计划只是计划指令执行和操作的工具,完全不具备自主运作和调节经济的独立性,也无需独立承担宏观调控经济的重任。 传统金融体制的之上特点决定了要在满足计划经济运作要求的同时,扭曲了我国银行的基本运作方法和货币基本职能,形成了货币供给的倒逼,不利于宏观经济的稳定,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和深入,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 二、金融体制改革的历程 始于1978年的中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大体上能够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1978-1984年,拆分原来的“大壹统”银行体系,建立中央银行制度。首先,恢复和设立了专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相继于1979年恢复成立或独立运营。中国农业银行负责统壹管理支农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中国银行作为国家指定的外汇专业银行,统壹运营和集中办理全国的外汇业务;建设银行全要办理拨改贷业务,此外仍利用自己吸收的存款发放基本建设贷款,重点支持企业为生产国家急需的短线产品而进行的挖潜改造工程,且发放城市综合开发和商品房建设贷款。这样,建设银行逐渐由完全办理财政业务,逐步过渡到既办理财政业务又办理金融业务,且金融业务比重越来越大的专来银行。1984年1月1日,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承办原来由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经过多年的发展,现今中国工商银行已成为以人民币资金为主和城填金融业为主的、提供多功能服务的中国最大的专业银行。国有专业银行的重建和发展是建立中央银行制度的必要条件,没有国有专业银行的重建和分担原来“大壹统”银行所承担的大部分具体金融业务,人民银行就无法专门发挥中央银

2010年9月17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_6_号令)

第 6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臵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 500 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 1000 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 200 万至 500 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

国家质检总局第55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55号 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 — 1 —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 2 —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 — 3 —

国家发改委55号令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55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凯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

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1)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专门组织项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报告送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参考。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件2)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

项目收益债券与公司债法律比较

项目专项债券与公司债券法务对比 于中威2015年5月1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发布《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管理 办法(试行)》,就项目收益债券与传统企业债券做出了区别规定。对比2015 年1月15日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项目收益债券属于特定背景下的新的债券产品,公司债新规在发型主体、条件等方面均进行众多修改,本文拟对二者从法务角度进行对比分析,并进行初步阐述分析。 一、概念 项目收益债券是指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基本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区别 1、发行主体不同。项目收益债旨在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的背景下产生,发债主体为特殊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和飞公司制企业,主体范围广于公司债。公司债券的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体范围仅限于公司制企业法人,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仍然被排除在外。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 2.发债资金用途。公司债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发债资金如何使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审批。但在项目专项债券品种中,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的特定项目的建设、设备采购等方面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资金用途较公司债券要窄,使用范围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国家发改委2017第10号令(公告发布)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1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56号文通知

第56号 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第二条本《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选择若干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由试点项目招标人按本规定使用《标准文件》。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

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 第五条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标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供招标人参考。 第六条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第七条“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试点项目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第八条“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资格审查和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评标的依据。 第九条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条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违反公开、公

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2 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发布《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发布《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 业务指引暂行》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企业债券发行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和招标发行行为,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经与市场各方协商,我们制定了《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现予发布,并于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金融司 2014年4月24日 附件一: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债券的簿记建档发行行为,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21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核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企业债券,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簿记建档,是指企业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申购人发出申购定单,由簿记管理人记录申购人申购债券利率(价格)和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参与人包括发行人、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承销团其他成员、直接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申购人包括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直接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 第四条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过程中,参与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接受发改委的监督管理。不得有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应使用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或传真方式进行申购。 第五条簿记建档发行原则上应使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场所,必要时可增加其他簿记建档场所。 第六条中央结算公司应做好企业债券发行支持、总登记托管、结算、代理本息兑付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簿记管理人有关要求 第七条簿记管理人是受发行人委托,负责簿记建档具体运作的主承销商。发行人选择多家机构作为主承销商的,应由牵头主承销商作为簿记管理人,并在唯一指定场所进行簿记。其他主承销商作为副簿记管理人,必须派员参加现场簿记活动。 簿记管理人应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第9号令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第9号令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17年11月6日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

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 (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 (二)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 (三)备案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四)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告知。 工程咨询单位基本信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工程咨询业务按照以下专业划分: (一)农业、林业;(二)水利水电;(三)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四)煤炭;(五)石油天然气;(六)公路;(七)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八)民航;(九)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十)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 (十一)冶金(含钢铁、有色);(十二)石化、化工、医药;(十三)核工业;(十四)机械(含智能制造);(十五)轻工、纺织; (十六)建材;(十七)建筑;(十八)市政公用工程;(十九) 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 (二十一)其他(以实际专业为准)。 第八条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 (一)规划咨询:含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行业规划的编制; (二)项目咨询: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投融资策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咨询等;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6年9月4日国地批(1996)89号) 湖南省国土测绘管理局、福建省土地管理局: 你们先后报送的《关于贯彻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国土测绘办函[1996]第13号)和《关于如何适用法律对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行为进行管理问题的请示》(闽土法监函[1996]027号)收悉。文中所提问题涉及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即国务院55号令在执行中如何衔接问题。为了确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的正确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现就法律应用问题,作如下批复: 一、关于国务院55号令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法律)在执行中如何衔接的问题。法律施行后,国务院55号令继续有效,国务院55号令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相一致的,应结合起来执行;法律没有规定而国务院55号令已有明确规定的,应按国务院55号令执行;法律虽有原则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依照国务院执行的,在国务院新的规定出台之前,应按国务院55号令或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55号令有关条款内容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问题,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即"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目前,国务院尚未对人民政府审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权限作出新的规定,应按国务院原有规定《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权限的通知》(国发[1989]49号)关于"政府对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应与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相同"的规定执行,不宜再按国务院55号令关于由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定执行。 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称"受让方",应是指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即转让方的对应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按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不宜再按国务院55号令的有关规定,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出让手续时,应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55号令等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各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章进行审查,其中也包括对受让方主体资格的审查。出让合同应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的规定,参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签订。 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过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转让房地产也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这是只有在具备法定条件下才能适用

国家档案局发布9号令

国家档案局发布《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本报讯(记者王乃迎)11月21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第9号令,公布《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986年2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同时废止。这个《规定》以及国家档案局前不久发布的《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第一批)(第二批)与国家档案局2006年发布的8号令相衔接,构成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档案资源体系法规架构的基本轮廓,标志着我国档案资源建设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2009年召开的全国档案馆工作会议提出了修订《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意见,要求在充分考虑本级党政机关的二级甚至三级单位永久档案的归宿问题,充分考虑民生档案的接收问题,充分考虑改制和破产企业重要档案的接收等问题的基础上,及时调整扩大档案馆的接收范围。 《规定》指出,各级各类档案馆要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规定》分别对各级综合档案馆,各级专门档案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要求,省级以上(含省级)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和

30年以上(含30年)的档案。 《规定》提出,档案馆要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有条件的档案馆应根据国家灾害备份的要求,建立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件备份工作。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应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立档单位历史的资料,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规定》要求各级各类档案馆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馆的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经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施行。 《规定》的颁布施行,从宏观上解决了新时期国家档案资源体系科学布局、合理归属、有法可依等根本性问题。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 第9 号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已经2011年11月11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桂价费[2011]55号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 〔2011〕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6411790849.html, 2011-04-29来源:--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各市、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降低或免收部分建设项目收费 (一)降低或减免部分住房交易手续费 限价商品住房(含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的限价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以及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按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方式改造的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住房转让手续费,在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每平方米1.25元;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降低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降低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按下列收费标准执行: (三)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下表执行: 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从银行角度看发改和财政部门PPP事务的分工

从银行角度看发改和财政部门PPP事务的分工 2016-10-28 原题:试论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PPP事务的分工—-从银行分工角度 来源:PPP知乎 作者:张继峰,北京云天新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拥有10余年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从业经验,7年PPP(BOT、项目融资)相关业务投融资工作经验,运作多个PPP项目和PPP产业基金、地方发展基金经验。 PPP的主导权问题,一直以来是影响PPP模式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今年7月初的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将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在PPP实务上的主导权,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作为分工依据。据此,发改委和财政部也分别于8月10日和10月11日,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对各自“负责”的领域PPP工作作出了安排。不过,现实中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两个领域,能否有效区分?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来看一下国外PPP理论和实务界的认识。 英国学者达霖·格里姆赛(Darrin Grimsey)和澳大利亚学者莫文·K·刘易斯(Mervyn K. Lewis)在其合著的《PPP革命:公共服务中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一书中,介绍了国外对“基础设施”的几种定义,“大部分观点将基础设施定义为有形的资产,如桥梁、公路、街道和隧道,而其他一些观点则认为这个定义英国更宽泛一些。通常,基础设施被分为‘经济’基础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两类,每一类中又分为‘硬’(实体形式)基础设施和‘软’基础设施(非实体形

式)。据此,基础设施可以分为四类:硬经济基础设施、软经济基础设施、硬社会基础设施、软社会基础设施。”“经济基础设施向工商业界提供关键的中间业务,其主要功能是提高生产率,推动自主创新。‘硬经济’设施包括道路、高速公路、桥梁、港口、铁路、机场、公共交通、电信以及电力和燃气的生产、传输和配送。‘软经济’基础设施包括职业培训、商业金融服务(付款、信贷、股权、衍生品、风险资本等)、研发促进和技术转让,以及鼓励出口的组织和个体与实体间的生产合作”。“社会基础设施向居民提供基础服务,其主要作用是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及福利,特别面向哪些资源贫乏的人群。‘硬社会’基础设施包括医院、教育和培训大楼、水贮存和处理设施、住房、排水管道、儿童保健机构、养老机构和监狱。……‘软社会’基础设施包括社会保障系统、各种社区服务以及环保机构。许多服务被社会认为是‘必须的’,并且倾向于具备‘公益品’的特征”。“至于这些分类的重要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将‘硬经济’结构(如公路和铁路网络、水路和港口、机场、能源和水公用事业、电信)描述为‘核心’物质基础设施,与‘其他’基础设施(如教育和健康服务,或无形的投资)相区别。”“‘经济’(硬或软)和‘社会’(硬或软)基础设施的区分对于分析基础设施政策或许是有用的,不过这些分类也有部分重合。有些形式的社会基础设施,如提升劳动力技能、健康、生产率、道德和生活质量的一些设施,就与作为经济结构的工业生产率有很大关联。经济基础设施,如道路和交通网,对生活质量也有较大影响。”[1] 从国外对基础设施的定义和分类可以看出,基础设施,分为硬和软两类,“”硬更多地是实体形式,类似于我国上述分类中的“基础设施”;“软”更多地是非实体形式,接近于我国的“公共服务”。同时,国外学者认为“硬基础设施”和“软基础设施”很多时候会有重合,很多时候“硬基础设施”建设的目的是提供“软基础设施”,没有提供服务的实体基础设施没有存在的意义;“软基础设施”(如健康、生活质量的改善)则是以“硬基础设施”(如医院、养老机构大楼)为载体,实体基础设施是提供服务的支撑和前提。 因此,我们认为,简单地将PPP的领域分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似乎并不可行。那么,如何区分PPP主管部门的权限呢? 在这一问题上,笔者从多年的银行实际工作经验出发,尝试提出按流程(或环节、职责)划分两部门职权责的思路,供决策部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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