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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帝国的失败是制度的失败

大清帝国的失败是制度的失败
大清帝国的失败是制度的失败

大清帝国的失败是制度的失败

发表时间:2014-04-1314:

一、制度

刘亚洲:甲午之败并非海军之败,也非陆军之败,而是国家之败。

甲午战争日本的胜利是制度的胜利。大清帝国的失败是制度的失败。鸦片战争一声炮响,唤醒了清朝的同时也唤醒了日本。中日两国同时走上了“改革开放”的道路。但两个国家学习西洋文明,一个从内心革新变化,另一个则止于外形。一个把外来的东西当饭吃,一个把外来的东西当衣穿。当饭吃的消化了,强身健体;当衣服穿的只撑起了一个模样。福泽谕吉说,一个民族要崛起,要改变三个方面:第一是人心的改变;第二是政治制度的改变;第三是器物的改变。这个顺序绝不能颠倒。如果颠倒,表面上看是走捷径,其实是走不通的。日本就是按照福泽谕吉这个顺序走的,而清朝则反着走。结果一个成功了,一个失败了。德国“铁血宰相”俾斯麦曾分别接待过中国和日本两个代表团,后来有人问他对中日的看法,他指出,中国和日本的竞争,日本必胜,中国必败。他说:“日本到欧洲来的人,讨论各种学术,讲究政治原理,谋回国做根本的改造;而中国人到欧洲来,只问某厂的船炮造得如何,价值如何,买回去就算了。”

记者:当时清朝有句口号叫“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刘亚洲:中国古代文明太灿烂了,反而成了我们的包袱。日本从来不是领导世界历史文明潮流的强国,因为它缺乏文明的原创力,这反而使它在全面西化时能够轻装上阵。况且日本是个爱学习的民族,谁强跟谁学,而且学得有模有样。当年它被唐朝打败之后,立即派出大批遣唐使。那时日本弥漫的是一股“唐化”之风。二战结束后,东京的废墟瓦砾还没清除干净,裕仁天皇就签发了向美国派出留学生的诏令。所以,明治维新短短30多年时间,便把日本变成了一个现代国家,并不让人惊讶。日本与清朝的对决,是一个现代国家与前现代国家的对决。清朝怎么能赢?

记者:您说当时日本已成为一个现代国家,有什么标志?

刘亚洲:最主要的标志是人的觉醒。日本秉承中国文化上千年,其国家形态与它的母国是一样的:国不知有民,民不知有国。人民只有宗族意识,没有国家意识。那时候西方传教士到中国和日本来,都一致承认中日两国人民的忍耐与坚忍无与伦比,但另一个印象就是麻木不仁,对压迫逆来顺受,毫无主动性和创造性。日本有本侮辱中国人的书叫《支那论》,说中国人“似蚯蚓这种低级动物,把一段身子给切断了,其他部分没有感觉,仍能继续活着”。其实以此来形容明治维新前的日本人,也不差分毫。但西风东渐之际,日本人断然斩断了上千年的文化脐带,脱亚效欧,加入了西方的发展行列。人民变成了国民。

百姓是不是国民,有两条重要标准,一是有没有权利,二是有没有财富。明治维新时,日本还搞了“自由民权”运动,其核心是“纳税人的参政权”。大久保利通说:“国家强大源于民众的富足。”日本走了和清朝洋务运动相反的路,鼓励民间资本。腐朽的制度不仅阻碍民族发展,为敌国入侵提供可能性,并在关键时刻出卖民族利益。甲午战败后赔了那么多钱,可战前买军舰,竟一分也掏不出来。有了国民,就有了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很多日本学者在总结甲午战争经验时都认为,国民意识是战争胜利的最大法宝。国民国家是近代日本的基本国家模式。反观大清帝国,当日本在不顾一切地调动和激发全民族的创造力的时候,清朝则不顾一切地将民间思想火花扑灭于萌芽之中。战争从来就不是老百姓的事,甚至不是军人的事。威海卫陷落后,南洋舰队曾派人向日本海军请求,归还被俘去的南洋舰队的两艘舰只,因为这两艘舰是北上参加北洋水师会操的,而非参战,理应归还。此事成了海战史上的笑柄。

记者:一切事情,核心因素是人。

刘亚洲:梁启超说:“今日世界之竞争,不在国家而在国民。”日本自然资源实在匮乏,所以就最大限度开发人的资源。明治维新时是这样,今天也是这样。它首先抓的是对人的教育。这里说的教育指的是“欧化”后的新式教育,它完全不同于日本“唐化”后的旧式教育。甲午战争10年后,日本又打赢了日俄战争。日本天皇说,赢了这场战争,他最应当感谢的是日本的小学教师,因为日本士兵绝大多数都受过小学教育,而沙俄士兵则大多数是文盲。教育的革命带来了思想的革命。军队是更需要思想的。对一支军队而言,思想才是真正的杀手锏。红军就是一支有思想的军队,所以它战无不胜。

记者:相比之下,清军就差多了。

刘亚洲:清朝的教育是中国历史上最差的教育。有个国家领导人在一次会议上拿出两份清朝的名单,它们是收藏在国家图书馆的。第一个名单上的人是傅以渐、王式丹、林召堂、刘子壮、陈沅……第二个名单上的人是李渔、洪升、顾炎武、金圣叹、黄宗羲、吴敬梓、蒲松龄、袁世凯。第一份名单上的人都是清朝的状元,第二份名单上的人都是清朝的落第秀才。这两份名单最能说明教育的问题。

记者:这个对比太强烈了,也太有说服力了。

刘亚洲:思想的力量太重要了。人的精神即人的思想。人的思想即人的精神。思想不仅是心理的,也是生理的。我看二战时期日本军队的影像,总觉得日本军人脸上有股异样之气,别人很难模仿。老干部看了我国演员扮演的日本兵,总说:“不像。”为什么不像?缺少了什么?有一次,我在日本访问,正值马拉松比赛,七大电视台全部转播。日本几乎是全国观看。有一个运动员腿扭伤了,花了近五个小时才跑到终点,但日本电视一直在跟拍他。街道两侧,密密麻麻全是为他鼓气的人。这时我突然明白了日本人身上那种异样之气是什么了。就在甲午战争前不久,李鸿章访问英国,英皇室为他表演网球。事后问他观感。李鸿章说:“很好,很好,只是实在太辛苦,何不雇人来打?”

记者:李鸿章这样的人,还是洋务运动的精英。

刘亚洲:梁启超认为李鸿章是时势所造的英雄,而不是造时势的英雄。在他看来,日本的伊藤博文则是造时势的英雄。他还说,像伊藤这样的人,在日本成百上千;“中国之才如李某者,其同辈中不得一人”。人是改革的最大动力,也是改革的阻力。成事在人,败事也在人。李鸿章以一人来敌一个精英集团,怎能不败?

二、战略

刘亚洲:甲午战争其实也是中日两国发展战略的对撞。19世纪中叶,西方列强入侵东方,亚洲各国相继沉沦,只有中日两国奋起自强。中国发起洋务运动,日本搞起了明治维新。洋务运动的倡导者和参与者,在建立现代国家的努力上,与日本明治时期那代人,应该同样值得尊重。问题是,东亚狭窄,容不下两个国家同时崛起,尤其容不下中国这样的大块头崛起,这就决定了中日间必有一战。日本对此认识得非常清楚,而清朝则懵懵懂懂。中日双方都在西方船坚炮利的逼迫下进行战略转移。日本实现了由传统战略向现代国家战略上的彻底变革。相反,清朝在确立具有现代特征的国家战略上始终裹足不前。直到国家覆亡,都没有制定出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战略。

记者:这告诉我们,任何时候,最重要的是要有清晰的战略。

刘亚洲:第一位的是要有战略意志。在这一点上,我们要向日本学习。日本是个岛国,它始终认为自己的出路在大陆。为了踏上列岛西边这片大陆,它已经准备了上千年。也就是说,它的对华战略已经实施了上千年。历史上的日本有两个特点:一、一旦权力集中,就要征韩;二、每一次自然灾难之后,就会出现要求对外动武的声音。最近的一次是福岛大地震后,日本右翼分子对钓鱼岛的染指。其实这都与它的大陆战略有关。大陆情结贯穿了日本历史的始终。

中国历史上不乏大思想家、大战略家,但是难以有跨越数代人的长久性大战略和实行这种战略的意志。日本发动甲午战争时,叫嚣的是“国运相赌”。清朝就没有这样的国家意志。甲

午战争之后,日本是想永久占领中国的,所以它学习的是满清灭亡明朝的经验,以摧毁中国人的心理和意志为主。这就是为什么日军在战争中对中国人那么凶残和几次大屠杀的原因。南京大屠杀就是“扬州十日”的翻版。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屠杀不发生在南京,也一定会发生在其他地方。只不过南京更合适罢了。它是首都,屠城的震撼力远大于扬州。这是日本的既定战略。

记者:这样一讲,日本的战略脉络就看得很清晰了。

刘亚洲:其次是战略眼光。要看得深、看得远。中国的历史,首先是世界历史进程的一部分,然后才是自身发展的历史。只有布局天下,才能布局中国。甲午战争既是中日双边冲突,又是大国博弈的产物,对国际格局的影响至今未消。1853年,英国在克里米亚战争中战胜俄国,堵住了俄国南下的道路。不久后,左宗棠收复新疆,也让俄国在中亚方向无所作为,所以它掉头东进,这就与日本发生了冲突。甲午战争后,日俄冲突成为必然。10年后,双方爆发了被西方称为“第零次世界大战”的日俄战争,这场新列强战胜老列强的战争,催生了日后的俄国“十月革命”,对世界大格局产生了更为深远的影响。记者:请您谈谈清朝的军事战略。

刘亚洲:美国人李普曼说,只要存在着一条军事疆界,一条相应的政治疆界就会出现。这句话也可以反过来理解:只要存在一条政治疆界,一条相应的军事疆界就应该出现。军事战略是国家战略的一部分。军事战略应当服从国家战略。但是如果军事战略出了问题,仗打败了,这个国家的国家战略也就完了。退一万步说,即使国家战略出现失误,如果军事战略恰当,还能为国家战略重构创造机会。否则,即使国家战略正确,如果没有正确的军事战略配合,国家战略照样无法实现。纵观当时中日两国的国家战略,最能说明这一点。清朝经过30年洋务运动,迎来了千载难逢的战略机遇期,将强未强。清朝的首要目标是确保战略机遇期不失去。日本则强调“强兵为富国之本,而不是富国为强兵之本”,8次扩充军备,准备“举国发动,国运相搏”。谁的国家战略目标正确,一目了然。但战争结果是,正确者失败,错误者胜利。差距就在军事战略上。

清朝经过了30年的军事变革,建立了一支表面上脱胎换骨的新式海军和陆军,但它的军事变革是失败的,主要是观念落后。胜利的军队用未来的观念打今天的战争;失败的军队用昨天的观念打今天的战争。清朝的军事变革,正如车尔尼雪夫斯基评价彼得大帝的改革那样,“大胡子剃掉了,德式西服穿上了,但是留大胡子、穿旧式服装时期的那些思想却留下了”。清朝的军事改革从根子上没有能够摆脱农耕文明的桎梏。农耕生产方式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天下太平,有饭吃就满足。农耕文化的眼睛是向内而不是向外看的。清朝内斗那么激烈也是农耕文化的产物。因此,北洋水师虽然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铁甲舰,奉行的却是长期防御性战略。这是一支农民的海军,因此是一支守土的海军,而不是一支经略大洋的海军。表面上看,甲午海战的战场上,是双方“海龟”的较量。军舰都是从欧洲进口,双方将领毕业自同一所军校,且都用英语指挥。但那是农民与现代军人的较量,那是鸡蛋和石头的碰撞。我曾为北洋水师在全部海战中没有击沉过一艘日舰而震惊。后来我想透了,这丝毫不奇怪。全世界的鸡蛋联合起来就能够打过石头吗?退一步讲,即使是防御,第一道防线也应该在对马海峡展开。反观北洋水师,只敢在大陆沿海做些机动。作为失败的典型,这支水师实在太“成功”了。

记者:清朝军事变革还有什么问题?

刘亚洲:还有两点,第一是没有现代军事思想家。没有军事思想家就无法进行战争的顶层设计。而顶层设计的失败是最大的失败。中国一贯有轻视军事思想家的传统。兵书是不登大雅之堂的。正经的读书人以读兵书为耻。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战败后,在列强的监视和重压下,从零开始,仅仅20年时间就建立起一支全新的机械化大军,横扫欧洲。德军是怎么做到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它们重视军事理论家。古德里安因为他的理论被任命为德军第一支装甲兵团的司令官,官拜上将。中国自古很少有军事理论家受到如此重视。与之相反,日本对华侵略的思想、政策的设计者,基本都不是政府官员,而是普通的学者和知识分子。

第二是难以冲破利益的藩篱。清朝的新军本来就是在湘军、淮军基础上组建的,门户对立,内斗激烈。朝廷上有维新派与顽固派的斗争,朝廷外有革命党与保守党的斗争。黄遵宪在

甲午战争中悲愤地说:“噫吁哉!海陆军!人力合,我力分。如蠖屈,不得申;如斗鸡,不能群。”军事工业分属不同洋务集团,已然成了官员私产。战争中,日军缴获大量清军装备,这些装备型号之多,令日军瞠目。各个集团都在把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北洋水师炮台上的火炮型号达84种之多。

记者:这样的军队怎能打胜仗?

刘亚洲:甲午战争中,一些优秀的清朝军人尽力了,特别是北洋水师的一些将领。北洋水师共有11名管带,7名殉国,近3000名官兵血洒海疆。但这并不能改变战争结局。他们越英勇,就越反衬政府无能,反衬战略出错所造成的代价之惨重。甲午战争,是近代历史上中国军队与外国军队武器装备差距最小的一次战争,又是中国军队败得最惨的一次战争。短暂的战略机遇期彻底失去。日本由此一步步走向强盛。中国则自始坠入深渊。仅举海军为例,到二次大战爆发时,日本海军总吨位为98万吨,拥有10艘航空母舰。此时中国海军全部舰船总吨位只有

5.9万吨,还没有日本一条“大和”号战列舰的吨位(

6.5万吨)大。

三、信仰

刘亚洲:甲午之败还是文化之败。

记者:“甲午殇思”系列中专门有一篇文章谈这个问题。

刘亚洲:了解一个民族首先要了解其文化。文化的核心是精神。精神的核心是信仰。这是一个民族的基因。基因决定了一个民族的特征、发展和变异。要知道一个国家未来向哪里去,可以先通过基因分析看看它从哪里来。分析甲午战争,同样必须分析双方的基因,才能透过现象看清本质,才能找到千年前的根源,也才能够看清千年后的发展。甲午战争前,日本向中国派出了大批间谍,我记得有一个间谍来到南方一处游冶场所,倾听缓慢、悠长、哀伤的二胡演奏,良久,他说:“完了,这个大国完了。”他从音乐声中看到了晚清中国人的精神状态。

记者:评价甲午战争,都觉得中日两军精神状态差距太大。

刘亚洲:清军没有守住一座该守住的城池,没有攻下一个该攻下的阵地。丰岛海战、平壤之战,乃至大东沟海战,日军无一战有十足胜算,但清军却总是无一战不一触即溃。日本《日清战争实记》写道:“支那大将身形高大,力气超群,貌似可指挥三军,然一旦开战就变成弱虫一条,尚未听到枪声就逃之夭夭,甚至披上妇女衣装,企图蒙混过关。”以至于战后在日本儿童游戏时,辱骂失败者是“支那”。两国老百姓的精神状态对比也非常强烈。中国老百姓送亲人上前线,哭哭啼啼。日本人出征的情形,梁启超写过了:“亲友宗族把送迎兵卒出入营房当作莫大光荣。那光荣的程度,中国人中举人进士不过如此。”他还说,日本人欢送亲朋子弟入伍都以“祈战死”三字相赠。报刊所载赠人从军诗,都以“勿生还”相祝贺。就连在日本社会地位最卑微的妓女,也捐钱捐物资助国家战争。

旅顺大屠杀时,中国百姓几乎未有任何抵抗,绝大多数神情麻木,如待宰羔羊。李鸿章幕僚罗丰禄描述:“倭人常谓中国人如死猪卧地,任人宰割,实是现在景象。”福泽谕吉说:“支那人民怯懦卑屈实在是无有其类。”在中国,一共发生过两次刺杀日本高官的事件,一次是安重根击毙伊藤博文,一次是尹奉吉炸死陆军大将白川义则。两个义士都是朝鲜流亡者。朝鲜人在中国土地上有此惊天地、泣鬼神的壮举,让日本人胆寒。我常常想,如果他们是中国人该多好。如果一条鱼病了,是鱼的问题;如果一条河的鱼全病了,那就是水的问题。

记者:这个“水”指的是中国文化吗?

刘亚洲:是的。中国的国民性在古代是非常辉煌的。春秋时期,中国人性格阳刚勇武。思想灿烂绚丽,极富进取心,也极富创造力。到处是慷慨悲歌、侠肝义胆之士。与之相得益彰的则是直到今天仍令我们神往的诸子百家,洋洋大观!那时的中国人是有信仰的。他们信仰的是中国传统中最健康的东西,如信、义、仁等等。秦始皇之后,专制皇权大行其道,对人民一代一代进行奴化教育。被统治阶级阉割后的儒学道统使得中国只知道有家,不知道有国。孝子太多,忠臣太少。政治权力不允许民众树立信仰与道德,因此成了一盘散沙。尤其是经过元、清两个马背

民族的统治,中国人的血性几乎被摧残殆尽。你看看明、清的绘画,很多是颜色黑白的山水画,愁云惨雾,给人一种凄凉压抑的感觉。戴季陶说,日本最消极的“浮世派文学艺术”的画中,都含有不少杀伐之气。200多年前,一个叫马戛尔尼的英国人到中国走了一趟,回去后,一针见血地说了一句话:“中国人没有宗教,如果有的话,那就是做官。”日本间谍宗方小太郎研究中国后得出一个结论:“人心腐败已达极点。”他提出,国家是人民的集合体,人民是国家组织的一“分子”,“分子”一旦腐败,国家岂能独强?“分子”腐败,国家的元气就丧失消亡,这比政策失误还要可怕。

记者:日本似乎也没有宗教。

刘亚洲:对,日本对外出口一切,但独不输出或输不出宗教。然而,日本人有信仰。日本的武士道精神,最初来源于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的豪侠人格。石原莞尔认为,中国原先也是有“武士”的,但这种“武士”在宋朝以后永远消失了。中国的“武士”在日本得到了发扬光大。日本神道最强调“忠”。“忠”在日本才是一种宗教,并成为超越其他一切宗教的思想。缘由是这个岛国历史上几乎从未受过外来侵略,也没有发生过王朝更替,是所谓“万世一系”。武士道精神加上对天皇的忠诚,使日本出现了一种畸形的信仰,将死亡视为解脱,认为死者可以免于受到谴责。武士道强调看透死亡。武士道最初要学习的就是忍耐、冒险和自杀。“武士道就是看透死亡,于生死两难之际,要当机立断,首先选择死”,而且是果断地死,毫不犹豫地死。武士只要做了对不起领主的事,唯有切腹自杀以谢罪。所以日本文化把认罪看得很重。正因为如此才不会轻易认罪。切腹自杀是最痛苦的一种自杀方式,却最受日本推崇。这种信仰调教出来的人,在侵略战争和屠杀中是不会有任何道义和怜悯的。我看甲午战争时期中日两军的照片,总有一个强烈的感觉:清军士兵无论拿什么武器,看上去都像一个厚道的农民;而日本农民不管拿什么武器,看上去都像一个武士。你再看看日本的军歌:“……冲向高山,让尸骸填满沟壑;走向大海,让浮尸浮满洋面。”在现代世界军队中,哪支军队有这样又是尸体、又是鲜血的军歌?

记者:听上去像今天恐怖主义分子的调门。

刘亚洲:日本军国主义者就是恐怖分子。日本侵略中国,从来就是以屠杀为手段。有一种研究认为,甲午海战时,北洋水师炮的口径大,日舰的炮口径小,但射速快。日军是打人不打船。当4至5倍于清舰射速的炮弹雨点般地落在船上时,给北洋水师造成的肉体创伤和精神打击是巨大的。日军攻击旅顺,远没有像10年后日俄战争时那么吃力,伤亡那么大,但它还要在旅顺进行大屠杀,杀得旅顺只剩下36人。面对这样凶残的敌人,你想当时处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状态下的中国人能够抵挡吗?

记者:难以想象。

刘亚洲:可是,一个奇怪的情景发生了。就在甲午战争发生40年后,有一批中国人做出了这个民族近千年来不曾有过的壮举。这个壮举令世界震惊,也令中国人自己震惊。这就是红军进行的二万五千里长征。中国工农红军一扫甲午年间中国人的那种懦弱、麻木、贪生怕死,展现出来的是一种全新的精神面貌。他们是那样英勇,大无畏,那样藐视死亡和苦难。长征,被美国作家索尔兹伯里比作犹太人出埃及、汉尼拔翻越阿尔卑斯山和美国人征服西部,他认为:“本世纪中没有什么比长征更令人神往和更为深远影响世界前途的事件了。”布热津斯基说:“对崭露头角的新中国来讲,长征的意义绝不只是一部无可匹敌的英雄主义史诗,它的意义要深刻得多。它是国家统一精神的提示,也是克服落后东西的必要因素。”这支衣衫褴褛、面带饥色的军队从南中国出发时有8.6万人,到陕北时只剩下不到6000人,可正是这支军队,后来建立了一个强大的新生政权。仅仅40年,他们应该还算是甲午同代人。他们怎么会这样?是什么使他们改变得如此面目全非?

记者:您说是什么?

刘亚洲:我给你讲一个长征中的故事:红军翻越一座叫党岭的雪山,那是长征中最高的雪山,很多人因为缺氧和劳累死去了,被埋在雪堆里。后来部队上来后,发现有一只胳膊伸出

雪堆,拳头紧握。他们掰开这只手一看,里面是党证和一块银元。党证里写道:刘志海,中共正式党员,1933年入党。从这个故事中,你一定会明白红军的力量来自哪里。

四、国运

刘亚洲:甲午一役,是民族之哀,民族之痛,但我认为,它同时还是民族之幸。因为在这场战争之后,一个奇妙的瞬间诞生了。在这个瞬间里,历史向古老的中国打开了另外一扇门。

记者:为什么这么说?

刘亚洲:甲午战争的失败导致了中国人群体意识的觉醒。甲午战争对中华民族的影响,梁启超曾有过入木三分的评论:“吾国四千年大梦之唤醒,实自甲午战败割台湾、偿二百兆始。”从准确意义讲,不是鸦片战争,而是甲午大败才是中国人真正睁开眼睛看世界的开始。甲午战争直接导致了辛亥革命的发生。甲午年6月,时年28岁的孙中山上书李鸿章,指出器物层面改进不足以胜西洋,结果不被采纳。3个月后,黄海兵败。同年11月,檀香山兴中会成立。次年2月,香港兴中会成立。兴中会就是同盟会的前身。同盟会成立几年后,清朝被推翻。1919年因为不满日本强加给中国的所谓“21条”,北京爆发了五四运动。正是在这个运动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诞生了。从此,中国历史开始了伟大的转折。

毛泽东出生在甲午战争前一年。邓小平出生在甲午战争10年后也就是日俄战争的当年。他们的青年时代,正是甲午风云掀起的巨涛对中国近代史冲击最猛烈的时代。启蒙、自强与救亡,是那个时代的主旋律。他们的思想上一定有深深的甲午烙印。他们肯定从来不曾忘记甲午。上世纪60年代,毛泽东在谈到中印领土争端时说过“不能做李鸿章”的话。1982年,面对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不愿把香港归还中国,邓小平说:“如果不收回,就意味着中国政府是晚清政府,中国领导人是李鸿章!”正是在这两位伟人手中,中华民族获得了复兴。

记者:还没有人从这个角度看甲午。

刘亚洲:从另一个意义上讲,我们还应当感谢日本。毛泽东就讲过类似的话。1956年,毛泽东在与访华的日本前陆军中将远藤三郎谈话时说:“你们也是我们的先生。正是你们打了这一仗,教育了中国人民,把一盘散沙的中国人民打得团结起来了。所以,我们应该感谢你们。”日本是一个有特点、有优点的对手。中国是日本最早的老师,日本是中国最新的老师。没有甲午一役,中国还不知道要再沉睡多少年。

马基雅维利有句名言:“造就最强大国家的首要条件不在于造枪炮,而在于能够造就其国民的坚定信仰。”中国共产党在当代最伟大的历史成就之一,就是再造了中华民族的精神信仰。也正是这群有信仰的共产党人,领导中国人民走出了甲午战争失败的阴影。抗日战争中,他们不仅彻底战胜了日本侵略者,还在第二个甲午年到来之际,打胜了一场抗美援朝战争。这似乎是一个宿命。当年的甲午战争,因朝鲜而起。抗美援朝战争,又回到了60年轮回的原点,这一仗不仅挽回了中国军人自1840年以来屡战屡败失尽的颜面,而且为民族复兴提供了重要心理支撑点。这是毛泽东的大手笔。萨镇冰曾是北洋水师的管带,刘公岛鏖战时,夫人来探望。萨镇冰说:“这里是什么地方?今天是什么日子?告诉她就当我死了,叫她速回!”夫人垂泪而归,不久就去世了。萨镇冰后来重建民国海军,解放后还当过中央军委委员,但终身没有再娶。他在抗美援朝胜利后欣喜若狂,写下了“终有扬眉吐气天”的诗句。去世前还赠诗毛泽东:“尚望舟师能再振。”甲午战争以来,日本人真正开始正视中国并试探与中国建立邦交,自朝鲜战争始。

记者:请再谈谈日本甲午一役后的结局。

刘亚洲:日本的结局与中国正好相反。甲午战争中国败了,却是凤凰涅槃,一步步走向辉煌;日本胜了,却在胜利中一步步走向死亡。甲午战争不仅使日本淘到现代化的第一桶金,还尝到了“国运相赌”,“以小博大”的甜头,在军国主义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后,日本军国主义者已狂妄得没有边际了,竟然叫嚣要“将旭日旗插上喜马拉雅山山顶”。美国学者研究认为,日本患上了一种“胜利病”,什么仗都敢打,什么国家都敢侵略。看看日本人甲午战争后的旅程,我认为就是一场奔丧的过程。直到牺牲了上千万军民,挨了两颗原子弹,输得一干二净:交出了朝鲜,

交出了满蒙,交出了台湾,除了一个冲绳之外,其他吃进去的东西都被迫吐了出来。种未灭,国已亡,至今还是个非正常国家。这一切,不能不说都与甲午战争有关。日本民族性格中一些本来是优点的东西,走到极致,也就滑向了反面。岛民善冒险,总是搞突然袭击。凭借冒险和偷袭,日本赢得了甲午战争和日俄战争的胜利。滥用这种力量,在最后一场战争中则遭到惨败。韩国学者李御宁指出:“袭击珍珠港的念头,来自刹那间一击取胜的剑道和相扑,但那场地太大了。每当把盆景树木要移植到广阔的平原时,日本总是犯大错误。”

论清朝的婚姻制度

论清代的婚姻制度 【内容摘要】:我国古代各个朝代都有婚姻制度,清代的婚姻制度是众多朝代中的一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则是家庭组成的重要条件。因此,我国的婚姻制度也在不断演进,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不断成熟。“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从此句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婚姻主要被作为可以祭祀祖先、延续后代的手段。这一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带给中国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缚中国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 古代的婚姻制度有着其独特的婚姻原则,人们的婚姻受着各种条件的制约。婚姻制度的发展,离不开封建制度的发展,同时却又受着封建礼法制度的制约。中国古代婚姻的条件是封建礼法所决定的,与封建伦理道德密不可分。婚俗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历经千年,反映了中华民族深层的文化心理,有 的婚姻制度和婚姻观念至今仍在影响着我们。 【关键词】:清代婚姻制度封建制度婚姻条件婚姻解除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婚姻爱情的追求。我们现代的婚姻制度是由古代的婚姻制度慢慢发展而来的。那么,清朝的婚姻制度究竟是怎样的呢?比如婚姻制度的原则、婚姻的条件、婚礼的过程以及婚姻是如何解除的。下面我就清代的婚姻制度作以下论述。 清朝婚姻制度在入关前后有一定变化。满族贵族入关之后,使清代婚姻制度深层次受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影响,在其全面继承明朝婚姻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使之具有自己本朝的特色。清朝婚姻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此外还有包办的门当户对、童养媳制度。 首先我说一下清朝人们的婚姻条件。(1)结婚年龄。清朝入关之前,实行早婚制。入关以后,清承明制,规定男十六岁,女十四岁为法定结婚年龄。(2)"父母之命"封建包办婚姻依然是清朝婚姻的基本特征,尊亲长掌握卑幼的主婚权是清朝法律的规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男女婚姻》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封建国家法律赋予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同时也要求主婚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对于诸如嫁娶违律、隐瞒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等情况,主婚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清以前家长的主婚权在事实上已经存在,但只有到了清朝之时,家长主婚权才得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家长主婚权实际上就是父母的包办婚姻权。中国父母几千年来一直掌握着这个大权,到清朝时,则不管在法律条文上,还是在社会实际方面,都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充分表现了封建社会后期家族本位主义的进一步泛滥。婚姻制度由于剥夺了当事人的自主权,从而使男女私定终身的情况被视为非法。男女的私自结合,不仅为舆论所不齿,而且也是国家法律规定强制离异的情形之一。(3)婚约、婚书与聘财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婚约一经成就,男女无论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规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婚约约定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嫁娶日期,期约未至男家不得强娶,期约已至女家不得拖延。若男家强娶或女家故意拖延,主婚人笞四十。男方无故超过婚约约定的婚嫁期限五年不娶,及未婚夫逃亡三年不归者,女方可以另行择配,但须官府

清·秋审制度

清朝秋审制度浅析 [摘要]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可以说是集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之大成。清朝所处的历史地位也决定了其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地位。清朝在继承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秋审等会审制度。秋审作为一种会审制度,是由中央官员对死刑监候案件进行复核审录,以决定最终刑罚,同时也是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其与中国自古以来便长期存在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一脉相承的。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在“慎刑”思想的基础上产生的。秋审最为一种最高级别的死刑复核制度,是对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继承发展,也是在“慎刑”思想基础上,同时又为适应清朝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极端强化的需要而产生的,是总结了中华法系中历代精华而形成的最完善、最能反映皇权色彩的死刑复核制度。秋审在清朝被视为国家大典,在当时具有重大社会意义,对清朝统治者维护自身统治、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本文通过对秋审基本情况、历史渊源等方面的介绍,对秋审制度略作评析。 一、秋审的基本情况 (一)清朝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及秋审案件的来源 《大清律例?断狱?有司决囚等第》规定:凡有司于狱囚始而鞫问明白,继而追勘完备;军流徒罪,各从府、州、县决配;致死罪者,在内法司定议,在外听督抚审录无冤,依律议拟,斩绞,情罪法司复勘定议,奏闻候有回报,应立决者,委官处决,故延不决者,杖六十。《清史稿?刑法志三》记载:各省户、婚、田土及笞、杖轻罪,由州县完结,……徒以上解府、道、臬司审转,徒罪由督抚汇案咨结。有关人命及流以上,专咨由部汇题。死罪……罪干凌迟、斩、枭者专折具奏,交部速议。杀一家二命之案,交部速题。其余斩、绞,俱专本具题,分送揭帖于法司科道,内阁票拟,交三法司核议。 (二)秋审的程序及审理情况 1、秋审前期准备工作 秋审是清朝司法审判中一项重要事务,工作量巨大,刑部设有秋审处,主办秋审工作。刑部各司,在年初将本司应入秋审案件分类编册,出具看语,初看时用蓝笔勾改,复看时用紫笔勾改。然后送至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一一详加勘酌,墨书粘签,呈送刑部堂官核阅。同时地方各省督抚在应勘时期,将犯人提解到省城,率同在省司道官员共同会勘后,定拟具题,于五月上旬以前送至刑部。各省勘拟到齐后,刑部查阅外勘(各省的勘拟),与部拟不一致的,另列一册。核议时,先由各司核议,提调、坐办主之,而后呈堂,由尚书、侍郎主持堂议。 2、会审 在秋审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由刑部确定在八月内某天,在天安门金水桥西,会集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军机、内阁等官员对各省已定拟区分的案件进行详审,这就是秋审的会审,也即所谓的“秋谳大典”。届时,数百名官员列坐参与会审,场面可想有何等壮观。 会审时,由书吏按省逐一唱名,宣读罪状及定拟的节略,如参与会审官员没有异议,即在原拟上陆续会签;如有异议,意见相持不下时,持异议之人可自行向皇帝上奏,由刑部回奏听裁。 3、勾决 对于情实应决案犯,分为服制、官犯、常犯三大类,由皇帝朱笔勾决。勾决日期由内阁命钦天监选定。勾决之日,刑部进呈黄册,皇帝着素服升殿,大学士、三法司侍奉左右,皇帝亲自或由大学士按照皇帝的指示在名单上予勾或免勾。皇帝通过勾决直接掌握了最高审判权。在勾决之前,遵循古制,照例要向皇帝复奏,清朝复奏由刑科给事中办理,在刑部将情实案件上奏后,刑科给事中也要向皇帝复奏,最初三复奏,后改为一复奏。属服制类的,一般以

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论述

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述论 婚姻、家庭制度,决定于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制度,决定于政治状态,还受传统的习惯支配;它们也影响着社会历史的变化和发展。因此历史研究必须把婚姻、家庭、妇女的问题包括在内,需要把它们同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和风俗习惯等领域一起进行考察,才可能把握社会全貌和阐明历史的进程。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清代的婚姻制度是什么样子的,它有何特点,对社会发展有何影响,妇女如何才能摆脱受压迫的地位。这里所说的女子,主要指一般身份地位的,贵胄和贱民中的妇女,一妻多夫制中的女子,均未作特别叙述。 一、包办的门当户对的婚姻制度 清朝政府同其他王朝一样,维护父母决定子女婚配的权力。它继承明代的法令,规定:“婚嫁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①。很清楚,子女的终身大事,由祖父母、父母作主,如果这些长辈都亡故了,就听伯、叔、姑、兄、姐和外祖父母决择;若这些人也没有,则听凭余亲尊长(如伯叔祖父母)主婚;若祖父母、父母犯死罪囚禁,子孙之婚姻亦需听从他们的安排,倘若自行嫁娶,则要受杖八十的刑罚②。在家族制盛行的地方,祠堂以族人联姻关乎宗族体面,也干预族内青年的婚事。如江苏宜兴篠里任氏宗词要求,当家长为子女议婚将成时,必须报告词堂的宗子、宗长,他们同意了,婚事才能定下来③。这样婚姻的当事人——青年男女没有权力选择自己的配偶,不管他(她)们愿意与否,都得服从家长以至族长的安排。本来,一对结合的新人,要长期共同生活,白头偕老,但是他们的结发,不按照他们的意愿进行,却凭家长捏合,这样的匹配是包办婚姻。这就是清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 那么家长给子女选择配偶,又是根据哪些原则进行的呢?我们从载籍资料获知,主要有两条。一是论门第,二是论贫富。 清代社会等级制度森严,人们间的极其重要的交往——联姻,也和其他社交一样,受着等级的制约。雍正年间纂修的《浙江通志》说宁海县“婚姻择,先门第”④。道光中编写的安徽《祁门县志》说该县风俗,“婚姻论门第”⑤。同治时撰写的湖北《石首县志》谓该地“男子十岁以上,女子十岁而下,门第年齿相匹,即为定盟”⑥。光绪间编纂的江苏《崇明县志》说当地“婚姻论良贱,不论贫富”⑦。可见“论门第”、“严良贱”是联姻的重要准则。门第,主要是官民范畴内的界限,诸如贵胄之家,品官之家,绅衿之家,平民百姓,等等差别。良贱,区分良民与贱民;良、贱也是不同的门第,所以要详加区划,是强调良贱的不同。婚姻论门第、严良贱,就是要它在相同的等级或上下相差不远的等第间进行,而最不允许的是良人与贱民间的联姻。 清朝政府严格禁止良贱通婚,法令专设“良贱为婚姻”的条文:“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奴自娶者,罪亦如之”;“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因婚而入籍为婢的女子,改正为良①。法律中还有“娶乐人为妻妾”的专条,禁止官吏及其子孙与贱民中乐籍人户通婚:“凡官并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56《刑部·户律婚姻》。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56《刑部·户律婚姻》。 ③常州《宜兴篠里任氏家谱》卷25《婚娶议》。 ④雍正《浙江通志》卷100《风俗》。 ⑤道光《祁门县志》卷5《风俗》。 ⑥同治《石首县志》卷3《民政·风俗》。

清代婚姻制度及女性的法律地位

清代婚姻制度及女性的法律地位 自唐代起,历代封建王朝都建立了成体系的法律制度,经过近千年沉淀、发展和完善,至清代,封建法律制度已经比较成熟。清代婚姻制度反映了清代的专制主义与等级制度,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的重要方面,同时也折射出诸多被后世津津乐道的婚姻故事。 一、择偶婚配无权定,只问家财不问情 中国古代男女从择偶到婚配,决定权历来掌握在父母或者家族长辈们的手中。清末光绪年间编订的《大清会典事例》中规定:所有大清子民的婚姻都由父母或祖父母主持;如果父母、祖父母都不在,则由子女的家族长辈主持[1]246。可见婚姻是家庭甚至整个家族的事,当事人在其中只居于次要地位,而且当事人为家庭、家族而结婚,甚至为政治、经济目的而结婚的事例不胜枚举。《清碑类钞》中就记述了大量不幸的包办婚姻。有一位叫姜渭的秀才,与徐姓邻居家的女儿相恋,两位有情人私定终生。当姜渭请媒人前去提亲时,徐家老爹听闻两人是私下里定下的婚约,于是以“私约不贞”为由强烈反对这对有情人在一起,并拒绝了姜渭的提亲。姜渭实在没有办法,最后抑郁而亡,而徐家女儿也以终生不嫁作为回应。类似这种宁可牺牲有情人的幸福也要维护封建权威的事情在清代并不鲜见。 婚姻的选择不是考虑当事人双方是否有情,而是将家财、门第等作为主要考虑对象。清代更是将这种传统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加

以严格规定:奴仆若娶良人女子为妻,奴仆杖责80 大板,女方家社会地位降低一级,双方改正离异。这是《大清会典事例》关于良贱不得通婚的规定。触犯此婚姻制度者不仅要受到体罚,而且婚姻关系也要终止。按照清代的说法,良贱不得通婚不仅是出于保护良人身份正统的需要,也是等级制度不受撼动的一大保证。乾隆年间,文渊阁大学士赵国麟被众御史弹劾,弹劾的理由之一就是赵国麟与一刘姓市井之徒联姻。乾隆皇帝原本有意放赵国麟一马,但当他得知赵国麟破坏了良贱不通婚的规定,便决定准允御史们的弹劾。赵国麟一事说明,清代婚姻若不论门第,即便是朝中重臣也要以罪论处。 至于以家财论婚姻,清代主要表现在对于聘礼及嫁妆的讲究。 男女双方的婚姻是否成功、婚后是否幸福,往往取决于缔结婚姻当初男方聘礼与女方嫁妆的多少。清代以前,以家财论婚姻的习俗在社会上就广为盛行,而清代更甚。乾隆年间在翰林院供职的夏醴谷曾毫不掩饰地说“:我儿娶妻,必先问女子家资装薄厚。若厚,儿媳虽有不道之心、坏德之行,亦可将就。我女嫁人,必先问男子聘财多寡。 若多,佳婿虽有不孝之心、不肖之行,亦可接纳。” [2]58康熙年间编撰的《上虞县志》写道:富人家多有因娶媳嫁女而倾家荡产者;而穷苦贫民多有老死却未婚者。不论人品、不论情意,只论家财、门第,成为清代择偶婚配的一大原则,甚至上升到了国家法律层面,使婚姻与爱情渐行渐远。 二、贫困催生童养媳,婚姻禁忌不可碰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秋审体现了对死刑的重视,但其判决有时也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来定,如果是治安混乱时期,就有可能加重,如果太平时期,可能会减轻。古代社会的法律条文及审判制度经常是根据统治需要制定的,也可以由皇帝临时变动,所以随意性很强。 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先朝审,后秋审。 朝审是指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囚案件的制度。一般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判处监候的死罪囚犯,然后分别作出不同处理,称为“朝审”。 朝审是由刑部每年秋天八月,对所管辖的京师地方监候死囚,届时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审理。朝审时,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当堂命吏对应死人犯朗读罪状及所定实、缓意见。朝审后的处理与“秋审”同。朝审是每年霜降之后,由中央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等,在吏部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对全国上报的重案囚犯重新审理。朝审不仅复核死刑,且带有宽宥之意。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其在清代是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清代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以后十日进行。朝审的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 热审是中国明、清两代于夏季减等科刑的审判制度。目的是防止囚犯因暑热、瘟病流行而死于狱中。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开始只遣轻罪,命出狱听候,后来宽及徒刑、流刑罪以下。至成化年间,五月至六月,笞罪可以释放,徒刑可以减等;应枷号者可以免。后逐渐形成制度。清承明制,热审于顺治八年(1653)即已实行,于乾隆年间定制。每年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实行热审。如立秋在六月内,则七月初一止。一般犯罪除死罪、军流及窃盗、斗殴伤人等罪不准减免外,杖罪人犯各减一等,笞罪宽免,应予枷号者暂行保释,立秋后再依法减等补施。但热审期内审定,逾热审期而发落者,均不适用减免。明代还偶有在冬寒季节减等科刑制度,以免囚犯因饥寒死于狱中,称寒审。 三司会审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 热审:明清时规定每年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立秋在六月内者以七月一日止)以天气炎热,凡流徙、笞杖,例从减等处理,称为"热审"。其制始于明永乐二年,初止决遣轻罪,命出狱听候。至成化时始有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诸例。清代沿袭 朝审:明清两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始于明天顺三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重囚犯罪情节,摘要制册,送九卿各官详审,分列"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嗣"等类,上呈皇帝裁决。 秋审:古代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于秋季举行,故称。清制,各省于每年四月,对判

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进入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绝对统治地位,择妻制度被保留下来,而女子则失去了择夫的“自由”。至夏商时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然而,夏商二朝国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众子均有王位继承权;所以,每当王位交接即王位继 婚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即男女两性之结合,这种婚姻主要基于人类的本能和繁衍后代的自然需求,有了人类便已有之。狭义的婚姻是经国家法律之认可,通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社会所承认的婚姻形态。本文探究的是狭义婚姻,是国家与阶级出现后,将自然本能滋生出的生活习性经过约定俗成的过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的婚姻制度。自夏始至清亡之四千年,我国的婚姻制度从萌芽至成熟到最后定型,其主流婚制虽变化不大,却也在不同朝代制定了许多独具民族特色的婚姻制度。 一、中国古代的形式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非常注重形式,婚姻必须符合形式要件,才是合法婚姻,否则便是违法婚姻并为社会所不容。特别是周朝初期周公把婚姻纳入礼制轨道后,便使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自始至终充满了迷信与形式主义的色彩。《礼记·昏义》载“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这就是周公制礼的主要内容六礼,其涵盖了一整套国家制度和文化的建构。后唐孔颖达又疏曰:“六礼谓冠一、婚二、丧三、祭四、乡五、相见六。”六礼中,当以婚礼为本,因为有婚姻才可形成家庭,有家庭才可组成国家。 (一)结婚的形式。按周礼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首先要满足其三项实质要件:即“一夫一妻”、“同姓不婚”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原则性前提。“一夫一妻”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将有专门论述。“同姓不婚”即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此禁忌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是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①,认为同姓结婚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从而影响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说明当时对优生已有较为科学的认识。其二是因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②,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加强与异姓贵族的结盟,以便于扩充自己的势力、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经·齐风·南山》有“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诗经·幽风·伐柯》有“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的句子即是例证。在古代,婚姻的终极目的,除繁衍后代、承嗣家族以外,就是“合二姓之好”,乃家族大事,绝非青年男女个人之事,必须由父母主持,再加上媒人撮合,才算合法,才能被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其次,婚姻关系的缔结除必须符合以上实质要件外,还必须合乎一定的形式要件,即必须要经过“婚姻六礼”程序才能完成合法婚姻的缔结。“六礼”即要求婚姻关系成立必须严格遵循六道礼仪程序,依次为纳采(男方请媒人携礼物向女方家求婚);问名(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明女子生辰、名字、身分,卜于宗庙以确定是否适合婚配);纳吉(卜得吉兆后,男方家即准备礼物通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纳征(又称纳币、纳聘财,男方派人送聘礼到女方家,正式定婚,婚姻开始受礼法保护);请期(男家商请女方家择定婚期);亲迎(男子亲自到女方家迎娶),这是“六礼”中的最后一道仪式,也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道仪式。西周时,要求男方先到女方的家庙拜祭其祖先,然后再用车接女方到男家。将女方迎进男方家门后,还要举行夫妇同器共餐、共饮交杯酒等仪式。次日尚须留在家中以谒见舅姑(即公婆)。如舅姑先已去世,则三个月后在家庙祭奠舅姑,此称为庙见之礼。庙见完成则该女子便正式成为家族正式成员(如未行庙见之礼,该女子去世,则不能葬于男家之祖坟)。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民法文化观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民法文化观 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婚姻制度具有祭祀宗庙、延续子孙的重要意义。婚姻制度的内容基本被夫权占据,立法及律令中对妻权鲜有规定。本文从古代婚姻制度的含义出发,对以夫权为核心的婚姻制度的内容进行展开,借此对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民法文化观提出一点思考。 一、婚姻制度的含义 《昏义》说:“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可见,从最初人们对于婚姻制度的理解,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方面,祭祀宗庙,承家族祖先之使命。另一方面,延续子嗣,为家族增添子丁。在这两个层面的含义中,祭祀宗庙的意义更为重要,是后者的基础。祭祀宗庙以孝祖先,两性的结合产生子嗣,使家族得以延续。婚姻制度本身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以家族为本位。男女之间没有自由恋爱的权利,婚姻的实质意义大于形式意义,男女之间的婚姻决定权在于两个家族,父权和夫权共同构成了婚姻制度的基础。 二、婚姻制度的内容 封建社会具有浓厚的传统思想,“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的思想和原则贯穿于夫妻关系之中。夫妻关系中夫和妻的地位不平等是婚姻

制度内容的一个缩影,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夫妻关系的内容随着朝代的更替具有不同的表现形态。从总体上看,婚姻制度的内容基本被夫权(包括夫对妻的权利和妻对夫的义务)占据。立法中显有妻权(包括妻对夫的权利和夫对妻的义务)的规定,这些妻权看似是为了维护妻子的权利,其实更多的依然是为了宗族、家族的和谐稳定。这里我们主要探讨夫权的内容,夫对妻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财产权、监护权、休妻权等。 (一)财产权 《大清律例·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条例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意思是在丈夫死后,妻子改嫁的,是否取得夫家的财产及嫁奁需要由夫家作主,没有自由取得财产的权利,这说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并不享有家中财产的所有权。 《大清律例·户律·户役》“卑幼私擅用财”律条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十两,笞二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这说明丈夫对于财产的所有、处分拥有绝对的权利,妻子只在丈夫的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财产,不得在授权范围外擅自使用处分家中财物。

2016考研法硕知识点详解:清朝法律制度

2016考研法硕知识点详解:清朝法律制 度 一、立法概况 (一)《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于乾隆五年(1740年)正式颁行天下。在此以前,顺治朝曾颁布过《大清律集解附例》,雍正朝颁布过《大清律集解》。清朝律典由清初简单地袭用明律,经过近百年时间,几经修订,终至完备成熟,这个过程反映了清朝统治者对于制定一部统一法典的重要性的认识和对于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总结,也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 《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四百余条,附例一千余条。自乾隆年间修订完成后,《大清律例》成为清朝的基本法典,尤其是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对律文之后的"附例"予以增修。 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完成的,它完全可以说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大清律例》的制定又充分考虑了清代的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对前代法律有所发展和变化。 (二)《大清会典》 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清政府仿效明代,编制自己的会典,先后出现了《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在内容上,《大清会典》同样是记载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的制度,在编纂上一直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典、例分别编辑遂成固定体例。"会典"所载,一般为国家基本制度,少有变动;具体的变更,则在增修则例中完成。《大清会典》是清朝行政立法的总汇,不仅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完备形态,也是清朝立法上的重要成就。 (三)则例 则例是清朝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保障其正常运转的行政规则。则例为数众多,可以视为清政府的行政法规,是清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则例自康熙朝开始制定,主要分为两类:一般则例和特别则例。一般则例是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项而定,清朝几乎每个中央主要行政机关都编有则例,如《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钦定礼部则例》、《理藩院则例》、《钦定台规》等。特别则例是指就各部所管辖的特定事项而制定的行政规章,如《钦定八旗则例》、《兵部督捕则例》等。此外,有些衙门内部还有关于办事、手续章程及官员违制如何处罚的专门则例,如《六部处分则例》、《吏部处分则例》等。则例作为重要法律形式之一,是清朝的一项创造,在国家行政管理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二、刑事立法 (一)发遣

试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一■ 试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口陈爱平(台州学院人文与社会学院台州317000) 杨正喜(华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广州510642) 摘要:秋审制度是清朝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在每年秋天由清政府各部、院、寺长官对死刑案进行复审。案件经过审理后分为四类:情实、缓决、可矜和留养承嗣。由于进行反复的复核,从而减少了冤枉的可能性,也减少了被处决犯人的数量。尽管其形式意义多于实质意义,但仍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死刑复核制度。 关键词:秋审;死刑复核制度;程序 中圈分类号:K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04)07-0083-03 秋审是清朝最著名的也是最重要的一种会审形式,是清朝的死刑复核制度,由于其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每年发生在各省的死刑案件,经过各级审判机构的审理,最终判决为“立决”和“监候”两种。被判决监候的犯人缓到第二个秋天再对其进行一次复核。作为清朝最重要的一项司法制度,终清朝一世,一直援用。这种复核制度在中外法制史上是独特的,它也充分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 一、清朝秋审制度的确立及其运行特征 1.秋审制度的确立 清朝的秋审制度源于明朝的朝审制度。它是明朝的一项重要刑事诉讼制度,由朝廷派官员会审在押重囚。据记载,明朝予“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定制,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使审决,弘治十三年(公元1500年)定岁差审决重囚官,俱以霜降后至,限期复命”∞。但其真正的开端始于明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历朝遂遵行之”②。明朝刑律规定,“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覆奏,得旨行刑。在外者,奏决单予冬至前,会审决之”o。而对各省的死囚,明朝要派官员到该地审决,并将审决名单奏明皇上。清朝的秋审制度遵循了明朝朝审的一些旧制,可视为是明朝秋审制度的继续,具体做法与明朝大体相同,故说,“秋审亦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 清朝的秋审制度始于清初。清顺治元年(1644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度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请旨处决。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历死刑辄弃于市。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这是清朝历史上第一次正式提出秋、朝审的建议,故《清史稿》论之:“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此后,“顺治十年京师设朝审,直隶始设秋审,十五年各省遍设秋审”④。每年秋天,由刑部主办秋审大典,几乎没有中断过。其指导思想,人命关天,死而不能复生,因此必须小心谨慎,以免滥杀,只要有一线希望者,决不予以处决。在乾隆以前,“各司随意定拟,每不划一”,乾隆二十三年以后,开始酌定《比对条款》四十则,刊分各司,并颁布各省,作为办理秋审的准绳。之后刑部侍郎阮葵生又编纂《秋谳志略》作为样本@。每年秋审,官员们对照此条例并附以前各年之成案,认真办理,不敢马虎从事。因为清律规定对办案出入过多的官员,如该情实的被判为缓决,或该缓决的被判为情实,则严惩不殆。 自古以来,对死刑犯的处决多在秋冬,因为春天是天地生养万物之时,不能轻动萧杀,而秋天万物萧条,故刑以秋冬。除了一些大逆十恶之死囚立决外。其余皆在秋后处决。这一传统始自先秦,据《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记载,“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不倦。赏以春夏,刑以秋冬”。清朝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在论述刑以秋冬缘由时指出,‘《月令》刑杀皆在秋令,始是三代旧典。西汉以冬月为断,即《传》所谓刑以秋冬,亦古义也。章帝改为初冬十月,实取三正之义。陈宠论之可谓详矣。今世决囚,在冬至以前,殆权舆于此”o。可见,秋冬处决犯人既符合古制,也符合节令的阴阳调顺。一直为中国古代历朝所沿用。 到明清之际,一方面继承了传统的刑以秋冬的旧制,另一方面,为了尽可能地减少无辜的死亡,于是开创了死刑复审制度,即秋审制度。在明时只有朝审,在清则秋朝并存。秋朝审的程序时间基本上一致,唯一区别在于对象不同,朝审针对的是京师地区的死刑犯,而秋审针对的是各省的死刑犯。值得注意的是,朝审、秋审并不是在秋天处决死刑犯,而是“秋审再定”。对于死刑中罪刑较轻者,情有可原者,给予缓决。缓到第二年秋天再对其进行一次复核。自此秋审制度成为一种特别的司法审判制度。《清朝续文献通考》说,秋审制度是“于死中求生,体天地好生之仁,寓宽于严之中,此所以为圣人之法也”。尽管秋审制度程序非常复杂,但清朝统治者对此项制度一直孤芳自赏。他们一再强调,人命至关重大, 江汉论坛20舛.07

清朝的经济相关法律制度

清朝的经济相关法律制度 清朝在土地制度上大体承袭了明朝的土地制度,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试图通过不断地颁布法律来解决,当一个具体问题解决后又颁布另一个法律。这造成了清代法律众多。仅《大清律》的目录就多达27 页。清朝的满族作为国家的统治者对于其民族自身是有一定特权的。为了维护了统治阶级的特权,法律规定旗人生来就是有土地的。由皇帝发布诏书,大量征收汉人的土地,这一现象在今天的河北一带较为常见,加上明朝时皇家享有的土地,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圈地运动。而八旗兵勇自己是不会亲自去耕种的,这样一来,旗人有地无人耕种,而那些没有土地的农民,就成为了这些土地的佃户大量的农民投靠到了这些旗人的农场中从事劳动。这就是为什么清朝时的小农经济是由佃农和自耕农组成的原因。然而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满族贵族内部也产生了矛盾。原来清太祖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时,为了方便管理成立了八旗制度,皇帝统领两黄旗,剩下的六旗有其子弟亲信统领。两黄旗归皇帝直属,各旗内部有一个旗主掌管旗内一切大小事务。各旗之间为了争夺土地互不相让,在圈地运动中鳌拜的势力最大,在遭到各旗主的反对的同时也招致康熙皇帝的不满,这也是后期鳌拜被铲除的原因之一。这样的混乱在当时引起经济的极大震动,清朝的统治者不得不出台一部法律来改变这种情况。但是好景不长,由于农民不是在自己的土地上耕种,这种土地经营形式十分

落后,导致粮食的减产,这引起了统治阶级的不满。统治者又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田庄制度。这种田庄制的运营形式主要是,土地由内务府统一管理,内务府将土地出租给农民,再由农民向政府缴纳租金。到了年末政府就将这些租金的以部分按原来土地的比例给这些大地主。这样既能保证每年的粮食产量,又曾加了政府的税收,还能保证八旗贵族的利益,在当时不失为一种两全之策。但是在清朝后期,由于法律的特别优待,一些王公贵族整日无所事事,慢慢失去了自力更生的能力。他们经常私卖祖产,把政府分来的田地偷偷的典卖给他人。这种行为造成土地大量的兼并。统治者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又颁布了法律来加以控制颁布“井田”制。主要的目的是把田地分给没有职业的旗人,有他们来统一耕种。这一制度在一般人看来这种制度无异于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可就是这种优越的条件也丝毫没有引起无业八旗子弟的兴趣。旗人受不了整日忙碌的耕种,不久逃离者十有***,这种制度也不能维持了。有时候对特殊人群的优待,反而是一种无意间的坑害。 后期由于军事的需要清朝的统治者在边疆地区推广屯田制。前期军队在战争时期从事军事活动,在和平时期从事农业生产,这与八旗制度建立的目的有点相似。八旗军战时为兵,平时为民。这种生产方式既能保证军队的粮食供给,又能节省部队平时的开销,为中央政府减少负担。这种生产方式逐步演变成了,军队占有土地后租给农民耕种,农民在岁末向军队缴纳一定的租金。这样在能保证军队保证战斗力的同事,军队又有足够的粮食与经济收入。当然清朝的统治者也梦

论清朝的婚姻制度

论清朝的婚姻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论清代的婚姻制度 【内容摘要】:我国古代各个朝代都有婚姻制度,清代的婚姻制度是众多朝代中的一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则是家庭组成的重要条件。因此,我国的婚姻制度也在不断演进,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不断成熟。“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从此句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婚姻主要被作为可以祭祀祖先、延续后代的手段。这一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带给中国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缚中国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 古代的婚姻制度有着其独特的婚姻原则,人们的婚姻受着各种条件的制约。婚姻制度的发展,离不开封建制度的发展,同时却又受着封建礼法制度的制约。中国古代婚姻的条件是封建礼法所决定的,与封建伦理道德密不可分。婚俗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历经千年,反映了中华民族深层的文化心理,有的婚姻制度和婚姻观念至今仍在影响着我们。 【关键词】:清代婚姻制度封建制度婚姻条件婚姻解除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婚姻爱情的追求。我们现代的婚姻制度是由古代的婚姻制度慢慢发展而来的。那么,清朝的婚姻制度究竟是怎样的呢?比如婚姻制度的原则、婚姻的条件、婚礼的过程以及婚姻是如何解除的。下面我就清代的婚姻制度作以下论述。 清朝婚姻制度在入关前后有一定变化。满族贵族入关之后,使清代婚姻制度深层次受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影响,在其全面继承明朝婚姻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使之具有自己本朝的特色。清朝婚姻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此外还有包办的门当户对、童养媳制度。 首先我说一下清朝人们的婚姻条件。(1)结婚年龄。清朝入关之前,实行早婚制。入关以后,清承明制,规定男十六岁,女十四岁为法定结婚年龄。(2)"父母之命"封建包办婚姻依然是清朝婚姻的基本特征,尊亲长掌握卑幼的主婚权是清朝法律的规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男女婚姻》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封建国家法律赋予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同时也要求主婚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对于诸如嫁娶违律、隐瞒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等情况,主婚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清以前家长的主婚权在事实上已经存在,但只有到了清朝之时,家长主婚权才得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家长主婚权实际上就是父母的包办婚姻权。中国父母几千年来一直掌握着这个大权,到清朝时,则不管在法律条文上,还是在社会实际方面,都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充分表现了封建社会后期家族本位主义的进一步泛滥。婚姻制度由于剥夺了当事人的自主权,从而使男女私定终身的情况被视为非法。男女的私自结合,不仅为舆论所不齿,而且也是国家法律规定强制离异的情形之一。(3)婚约、婚书与聘财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婚约一经成就,男女无论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规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婚约约定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嫁娶日期,期约未至男家不得强娶,期约已至女家不得拖延。若男家强娶或女家故意拖延,主婚人笞四十。男方无故超过婚约约定的婚嫁期限五年不娶,及未婚

清朝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探析 【摘要】秋审是我国清代最主要的死刑复核制度,它是每年一度的对判处死刑案件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复核,于每年秋后定期会审和复核各省督抚定拟的死刑监候案件。并且皇帝亲自参与和决判。它作为清代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充分的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它使古代死刑案件的审理进入了一个严格法律程序之中。本文试着从秋审制度的确立、审理程序、特点、价值等方面进行探析。 【关键词】秋审制度特点死刑复核审理程序执行 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可以说是集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之大成。清朝所处的历史地位也决定了其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地位。清朝在继承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秋审等会审制度。秋审作为一种会审制度,是由中央官员对死刑监候案件进行复核审录,以决定最终刑罚,同时也是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其与中国自古以来便长期存在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一脉相承的。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在“慎刑”思想的基础上产生的。秋审最为一种最高级别的死刑复核制度,是对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继承发展,也是在“慎刑”思想基础上,同时又为适应清朝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极端强化的需要而产生的,是总结了中华法系中历代精华而形成的最完善、最能反映皇权色彩的死刑复核制度。秋审在清朝被视为国家大典,在当时具有重大社会意义,对清朝统治者维护自身统治、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秋审制度的确立 清朝的秋审制度源于明朝的朝审制度。它是明朝的一项重要刑事诉讼制度,由朝廷派官员会审在押重囚。据记载,明朝于“永乐元年定制,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使审决,弘治十三年。定岁差审决重囚官,俱以霜降后至,限期复命”!。但其真正的开端始于明天顺三年“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历朝遂遵行之”"。明朝刑律规定,“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覆奏,得旨行刑。在外者,奏决单于冬至前,会审决之”。而对各省的死囚,明朝要派官员到该地审决,并将审决名单奏明皇

浅析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并得到的一些思考

郑州大学 法制史论文 院系:法学院 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 姓名:任晓贝 学号:201422060999

浅析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并得到的一些思考 摘要:婚姻制度是整个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把单个的人组建成家庭,家庭是连接个人与社会的重要中间环节,是社会组成的基石。中国古代婚姻的条件是封建礼法所决定的, 与封建伦理道德密不可分。是在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家族的事情, 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 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 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 夫权至上, 夫倡妇随,女性附属于男性, 没有独立的人格; 婚姻和家庭是家族伦常关系的载体,中国古代婚姻制度限制个人的自由是古代婚姻不幸福的重要因素。虽然这种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但是维护了家庭的稳固。培养了爱情的忠诚和专一的传统,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沦丧。即使是现在传统思想依然影响着现代人,如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无私付出、年长者对同胞子侄的照顾等。面对这我国当代存在这离婚率逐年攀高,子女教养和老年人赡养问题等越来越突出突出的问题,可以从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得出一些思考。 关键字:婚姻制度,婚姻原则,对比,思考 婚姻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因此具有社会制度或上层建筑的共同特性,在特定的社会形态下婚姻制度的内容、形式、性质都有不一样的社会背景,特定的婚姻制度能反映出这个社会的文化传统、社会发展水平、物质生活条件。生产方式、社会制度的变革也是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变化的根本诱因。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 婚姻是男女双方家族的事情, 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 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 夫权至上, 夫倡妇随,女性附属于男性, 没有独立的人格; 婚姻和家庭是家族伦常关系的载体, 所以在其中充满的伦理和道德的约束, 而这造就了相对稳定的婚姻关系, 女子要从一而终的要求培养了爱情的专一和忠诚的传统, 家长制的控制使两性关系归于单纯, 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沦丧。 我国传统婚姻制度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家庭内部等级分明、极度的忽视个人的自由、家族利益至上,礼法约束着中国古人的行为养成了中国人骨子里的对家庭的重视和尊敬老人的性格。中国古代婚姻制度限制个人的自由是古代婚姻不幸福的重要因素,虽然这种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但是维护了家庭的稳固。即使是现在传统思想依然影响着现代人,如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无私付出、年长者对同胞子侄的照顾等。现有的婚姻制度对子女抚养和老人赡养方面都存在不足之处。现代人离婚率逐年攀高,子女教养和老年人赡养问题都突出存在。而在中国古代这些婚姻问题并不存在,现代婚姻制度解决了婚姻幸福的问题,带也带来了原来不存在的问题,这些应该引发我们怎样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古代结婚的一些基本原则 我国以小农经济为核心的田园式文化,使祖先很早就开始了婚姻家庭的规范实践,因为只有稳固的家庭才能在耕作中获取丰收。使血脉代代健康传承。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详见于礼而简于律,调整婚姻关系的规则大都存在于礼违反礼法规定的则由律来进行处罚。我国古代婚姻基本原则主要形成于西周,西周的婚姻制度受礼的影响体现了宗法礼教对家庭的影响维护了男尊女卑的等级观念。西周时期婚姻家庭制度已经较为完备,而在西周时期形成的婚姻基本原则对之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各朝代的婚姻制度都有深刻的影响。后经汉唐宋明清演变形成了受儒家思想影响特有的婚姻制度。

香港货币制度

香港货币制度的变迁 20世纪70年代初,香港政府当局就提出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口号,并不遗余力地推进香港金融业的发展。港英当局调整了金融制度以利于有效、有序的市场竞争。一方面充分发挥自由市场经济的种种优势,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另一方面政府着意转换消极不干预经济的角色,加强对金融业发展的宏观调控,达到积极不干预经济政策的目的。货币制度的变化就是金融制度调整的一个重要内容。 香港的货币制度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叶。1842年英国发动第一次鸦片战争。次年英国政府与清朝政府签订不平等的《南京条约》割让香港给英国作为殖民地。由于英国的殖民统治和中国历史传统的共同影响香港的货币制度具有独特之处。在香港没有垄断货币发行权的中央银行,港币的发行与货币供应量的控制是由两家商业银行和香港政府共同承担。自19世纪中叶至今香港的货币制度经历了银本位制、英镑汇兑本位制、外汇汇兑本位制和联系汇率制度四个时期。其中,货币制度变化中的两个时期即由英镑汇兑本位制到外汇汇兑本位制由外汇汇兑本位制到联系汇率制度主要是在20世纪的60、70年代完成的。 英镑汇兑本位制在香港延续的时间最长。从1935年12月6日~1972年7月6日,除1941年12月25日~1945年9月23日之外,香港一直实行这种货币制度。一段时间内,英镑作为主要的国际支付手段和储存货币相当坚挺。这一货币本位制在香港实施较好。二战后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世界货币制度进入以美元为中心的固定汇率制度时期。英镑和港币的固定联系遭受冲击。1949年和1967年英镑先后出现两次大幅度的贬值。英镑汇率波动影响港币的稳定。香港经济也因此受到严重的损失。1972年6月,英国又一次爆发国际支付危机。英国政府在6月23日宣布任由英镑浮动英镑区成员只限于英国和爱尔兰。海外英镑区成员成为历史名词。随后,1972年7月6日香港政府宣布港币与英镑脱钩与美元挂钩,当时港币的汇率是1美元=5.65港元,允许外汇市场汇率在这一汇率上下2.25%的幅度内波动。由于美元的不断贬值,港英当局于1974年11月取消港元与美元的固定联系同时取消外汇管制,首次宣布港元自由浮动。在这一货币制度之下,作为纸币发行准备金的外汇基金不再只是由单一的英镑金融资产构成,还包括美元等多种外汇资产。这一时期的香港货币制度也可称为外汇本位制。这一货币制度直到1983年才被联系汇率制度所取代。 随着香港三家发钞银行地位的确立与新会计制度的运行,1983年10月17日,香港政府宣布港元与美元直接挂钩,联系汇率制正式生成。但直到1987年,联汇制的内容才逐步完善。联汇制最重要的特点是:联系汇率与市场汇率、固定汇率与浮动汇率并存。一方面,外汇基金通过对发钞银行的汇率控制,维持官方预定的1:7:8的汇率水平。在联汇制下,港元发行须由发钞行按照规定的7.8港元兑1美元的汇价,以百分之百的美元向外汇基金换取发钞负债证明书,挂牌银行向发钞行取得现钞也要以百分之百的美元进行兑换;回笼货币时,同样要分别以负债证明书和港元换回美元,这样便形成了一个固定汇率的银行同业港元买卖市场。另一方面,在外汇公开市场上,港元却是自由浮动的,无论是银行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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