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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面积计算规范

房产面积计算规范
房产面积计算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7986-2000

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6962—1986

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17986.2—2000

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CH1003—19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3、房产面积测算

3.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

3·1·1 面积测算

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3·1·4 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1·6 面积测算的要求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

3·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

3·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a)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 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 房屋在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只计算。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a)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b)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c)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f)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h)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3.2.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a)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b)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c)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d)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2.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a) 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b)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c)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d) 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e)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f)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g)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h)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i)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j)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3.3用地面积测算

3.3.1 用地面积测算的范围用地面积以丘为单位进行测算,包括房屋占地面积、其他用途的土地面积测算,各项地类面积的测算。

3.3.2下列土地不计入用地面积:

a) 无明确使用权属的冷巷、巷道或间隙地。

b) 市政管辖的道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

c) 公共使用的河涌、水沟、排污沟。

d) 已征用、划拨或者属于原房地产证记载范围,经规划部门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设的用地。

e) 其他按规定不计入用地的面积。

3.3.3 用地面积测算的方法用地面积测算可采用坐标解析计算、实地量距计算和图解计算等方法。

3.4 面积测算的方法与精度要求

3.4.1坐标解析法

A)根据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上数据,按下式计算面积。

1nS=Xi(Yi+1----Yi-1) (18)

2i=1或1nS=Yi(Xi-1----Xi+1) (19)

2i=1

式中:

S——面积,㎡;

Xi——界址点的纵坐标,m;

Yi——界址点的横坐标,m;

n——界址点个数i————界址点序号,按顺时针方向顺编。

B)面积中误差按下式计算。

1nms=±mj8D2i-1,i+1i=1 (20)

式中:

ms——面积中误差,㎡;

mj——相应等级界址点规定的点位中误差,m;

Di-1,i+1——多边形中对角线长度,m。

3·4·2 实地量距法

房 产 测 量 规 范

房产测量规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发布,2000年8月1日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在国家测绘局1991年5月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近期科技发展和生产的需求并参照国内外标准和规定制定的。 GB/T 17986在《房产测量规范》的总标题下,包括以下两个单元:《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第二单元:房产图式》。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标准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南京房屋产权管理处、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处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永江、华如宏、唐国芳、刘大可、黄保华、岳答孝、孟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取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邻居民点的房产测量。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260--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 6962--1986 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 GB/T 17986.2--2000 房产测量规范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 CH 1003--19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3 总则 3.1 房产测量的目的和内容 3.1.1 房产测量的目的 房产测量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的资料。 3.1.2 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 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 3.1.3 房产测量的成果 房产测量成果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 3.2 房产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 3.2.1 房产测量的精度指标与限差 本标准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 3.2.2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 末级相邻基本控制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超过± 0.025m。 3.2.3 房产分幅平面图与房产要素测量的精度 3.2.3.1 模拟方法测绘的房产分幅平面图上的地物点,相邻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 0.5mm。 3.2.3.2 利用已有的地籍图、地形图编绘房产分幅图时,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 0.6mm。 3.2.3.3 对全野外采集数据或野外解析测量等方法所测的房地产要素点和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 0.05m。 3.2.3.4 采用已有坐标或已有图件,展绘成房产分幅图时,展绘中误差不超过图上± 0.1mm。 3.2.4 房产界址点的精度要求

南宁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局核发)

南宁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第83号文)、《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所有房屋的权属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行政裁决、拆迁等的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本细则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房产面积的精度等级启用二级。 限差:±(0.04S +0.002S) 中误差:±(0.02S +0.001S) 第四条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图示详见《房产测量规范》。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房屋面积的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 (一)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二)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三)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房屋所有者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四)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1、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使用空间的面积,以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a、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b、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内墙面建筑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系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五)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房屋所有者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第六条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最终面积取至0.01平方米。 第七条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玻璃纤维尺、掌上型测距仪等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边长取位至0.01米。 第二章房屋墙体定位及归属确认 第八条房屋勒脚以上的外墙体包括阳台与房屋的分隔墙体,其墙体面积应包括粉刷、抹灰、贴面等外墙装饰层,不包括凸出外墙面的结构柱、装饰柱或装饰性的挂墙体(如玻璃幕墙、大理石、轻质铝扣板等)。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前言 为进一步规范桂林市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规划设计水准,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组织编制组广泛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反复请求了有关地方及部门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先后召开多次讨论会,并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定的主要内容为:1、总则;2、城市用地规划管理;3、建筑管理;4、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5、城市景观环境;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本规定由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总结工程经验,累积资料,交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标准化办公室(地址:桂林市临桂路12号,邮编:541002,),以便今后订时参考。 本规定编委会 主任:黄家城 副主任:董林寿张克俭肖永泰谷海洪王代连杨守庚陈克东易贤立 编委:韦伟谭波覃建民刘高齐刘小光唐文彬邱日安陆永锦刘永平盛铁桥李小平胡季珍戴增琼方晓辉雷青松白先敏 蒋慕云覃联英王义鸣王常青叶昆黄琳吴毅王海斌 于小明庾爱华秦振富黄炜游宇乔丹玲赵春陈向涛 马良华韦刚黄初长黄剑尧伟申勇刘江帆郑斌 魏涛王郁岚粟林德陈历铁黄宇陆卫坚李萍李志雄 唐琳庬宗生廖铭做刘艳英白崇意魏骋阳建青黄江 谭圣 编写单位:桂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编写组:毛义力钟艳晖王颖郑华张永红唐华克汤建平周彦

目录 1 总则……………………………………………………………………………… 2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城市用地分类…………………………………………………………………… 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建筑容量控制…………………………………………………………………… 3 建筑管理…………………………………………………………………………建筑间距…………………………………………………………………… 建筑退让…………………………………………………………………… 建筑物高度控制………………………………………………………………… 建筑基地绿地控制……………………………………………………………… 建筑基地出入口与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 公共设施配建要求……………………………………………………………… 4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城市道路与公共交通……………………………………………………………给水与排水…………………………………………………………………… 电力、电讯、邮政…………………………………………………………… 环卫设施…………………………………………………………………… 综合管线…………………………………………………………………… 5 城市景观环境……………………………………………………………… 城市建筑景观……………………………………………………………………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观…………………………………………………………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 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原则…………………………………………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要求………………………………………… 桂林市历史文化传统街区的规划要求…………………………………………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古树名木的保护……………………………………………………………… 7 附则

房产测量规范与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对比

房产测量规范建筑面积计算规范(05国标) 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 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 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 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 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 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 面积。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 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 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净高不足l .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夹层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 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 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不计算建筑 面积。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 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 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 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而积;层高不足 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大厅门厅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 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 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 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 高在2.20rn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 者应计算1/2面积。 架空通廊、 走廊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 影面积计算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 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不计算面积。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 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 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 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l/2 计 算。 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不计面积。 走廊: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 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 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楼梯间、管 道井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 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 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 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楼顶间房屋在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 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 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 影面只计算。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 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阳台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 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室外楼梯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 影面积计算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 算。 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 投影面积的1/2计算。 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 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不计算面积。

房产测量规范

1总则 1.0.1为了规范房产面积测量,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的房产面积测量。 1.0.3本规则所称房产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术语 2.0.1自然层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2房屋的自然层数 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以上自然层计算,房屋的地下层(负层)数按±0.00以下的自然层计算。 2.0.3房屋层高 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垂直距离,局部不一致时,以主要部分的层高为准。 2.0.4地上层数 房屋±0.00以上的自然层数。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下同)的,计入地上自然层数。地上层数用正整数表示。 2.0.5地下层数 房屋±0.00以下,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地下室(含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层数。地下层数用负整数表示。 2.0.6房屋总层数 房屋的地下层数与地上层数之和。假层、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房屋层数。 2.0.7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建筑物。 2.0.8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但不超过1/2,且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建筑物。 2.0.9架空层 底层架空一定的高度,作为入口、存车、储藏、公共活动使用的空间。 2.0.10结构转换层 简称转换层,是指建筑物某楼层因上部与下部的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建筑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 2.0.11消防避难层 简称避难层,是指作消防避难用的楼层。 2.0.12技术设备层 简称技术层(设备层),是指专用于为安装布置水、电、暖、卫系统等设施的楼层。 2.0.13假层 位于两自然层之间,在房屋外部难于判断的局部楼层。 2.0.14夹层 亦称附层,是指位于房屋自然层内的局部楼层,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房屋整体结构的一部分。 2.0.15插层 位于房屋两自然层之间与房屋整体结构不相关联而加插进去的局部楼层。 2.0.16挑楼 楼房向外悬挑的封闭楼层房屋。 2.0.17骑楼 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临桂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临桂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临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科学合理地配置城乡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有效地实现城乡规划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桂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临桂县城乡规划区范围按照《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总体规划 (2008-2025)》、《广西临桂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011-2030)中确定的临桂县城乡规划区范围执行,并与规划的调整同步调整。 第三条在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执行本规定。规划区范围外的建设活动可参照执行。 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的,应当按照公布的上一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桂林市临桂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总体规划(2008-2025)》和《广西临桂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011-2030)、各乡镇总体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行业标准,并结合临桂县城乡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新颁布实施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和政策的调整内容,结合临桂县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第二章建筑间距规划控制 第五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环保、管线埋设、文物保护的技术规定,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朝向、绿化、节能、视觉卫生、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要求,同时按本规定执行。 (一)凡需满足日照要求的建设项目在报审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须同时报送该项目建筑本身及周边建筑日照影响情况的日照分析报告,并对所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承担全部责任。因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廊、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对建设单位报送 的日照分析报告进行校验,建设单位必须无条件提供校验所需的资料,不得无故拖延或妨碍校验工作的开展。 (二)临桂城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GB50180-93),桂林市为位于Ⅲ类气候区划的大城市,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大寒日2小时日照时数。临桂县城及乡镇的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2.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三)相邻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同时还应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 2.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同时还应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

房产测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般规定 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2.20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4.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m以上计算。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5.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6.房屋结构(如墙、柱)占用的面积,包括地下室所占用的面积,但不包括天井、墙外阳台、客观存在外[1]楼梯等占用的面积。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屋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房屋面积如何计算

房屋面积如何计算 一、面积计算执行标准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2-22发布,2000-08-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 二、房屋丈量方法 1. 丈量整幢房屋的四周边长。 2. 逐户逐间丈量房屋室内边长(以内墙面为准)、墙体厚度,读数取至0.01米。 三、共有共用部位的认定丈量 1. 丈量整幢房屋的楼梯、过道等公共部位的边长。 2. 确认整幢房屋中可计入房屋面积分摊的共有共用部位。 四、房屋面积计算(附算例) 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房屋面积以幢为单位计算。 (注:图上标注尺寸为轴线尺寸,阳台为外墙面尺寸,长度单位:米,面积单位:平方米。)

1. 建筑面积的计算 整幢房屋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走廊、楼梯、地下室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的建筑面积。 例:本幢总建筑面积 (13.90×6.40+7.10×17.90+1.30×7.10-3.40×2.30)×6+0.9×2.90+10×(1.15×3.70)/2+10×(0.75×3.55)/2+2×(1.15×3.55)/2+2×(1.15×3.70)/2=1351.78 2. 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通俗地说就是分户门内建筑中轴线范围内的建筑面积与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例:本幢各套内建筑面积 6×(13.60×6.40+17.60×6.80+1.30×6.80-8.10×2.60-2×1.20×2.10)+10×(1.15×3.70)/2+10×(0.75×3.55)/2+2×(1.15×3.55)/2+2×(1.15×3.70)/2=1181.17 3. 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计算 A. 共有建筑面积的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2)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B.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 一般多层住宅,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房屋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以及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例:本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为楼梯和四周外墙的一半。 1351.78-1181.17=170.61 4.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计算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简介:为帮助大家学习和使用规范,我在这里以自己的理解来解读一下规范的内容,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规范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三个部分以及规范条文说明。现综合起来讲解。 ?关键字: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建筑面积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反映房屋建筑规模的实物量指标,它广泛应用于基本建设计划、统计、设计、施工和工程概预算等各个方面,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房屋建筑计价的主要指标之一。为帮助大家学习和使用规范,我在这里以自己的理解来解读一下规范的内容,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规范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三个部分以及规范条文说明。现综合起来讲解。 第一部分总则阐述了规范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的原则等。第二部分例举了25条术语,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涉及的建筑物有关部位的名词作了解释或定义。第三部分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共有25条,包括建筑面积计算范围、计算方法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规范条文说明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的具体内容、方法做了细部界定和说明,以便能准确地使用规定和方法。下面着重讲一下规范中的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一、房屋建筑的主体部分 1、单层建筑物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勒脚是指建筑物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图1);高度是指室内地面至屋面(最低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图1 勒脚 单层建筑物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多层建筑物

房产面积测绘规范

附录 B (提示的附录)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 B1.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的测算 B1.1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B1.2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a)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b)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d)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B1.3 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B1.4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房产面积测算2”的规定计算。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B2.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和分摊公式 B2.1 共有共用面积的内容 共有共用面积包括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共用的房屋用地面积。 B2.2 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原则 a)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b)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B2.3 共有共用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

按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或共用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 δSi=K.Si K= ∑δSi/∑Si 式中:K---为面积的分摊系数 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m2; δ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m2; ∑δ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m2; ∑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m2。 B3.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B3.1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割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B3.2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 B3.3 共有建筑的分摊方法 a)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住宅楼以幢为单元,依照B2的方法和计算公式,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 b)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房屋面积计算方法

房屋面积计算方法

房屋面积的计算方法 一、房屋丈量方法 1. 丈量整幢房屋的四周边长。 2. 逐户逐间丈量房屋室内边长(以内墙面为准)、墙体厚度,读数取至 0.01米。 二、共有共用部位的认定丈量 1. 丈量整幢房屋的楼梯、过道等公共部位的边长。 2. 确认整幢房屋中可计入房屋面积分摊的共有共用部位。 三、房屋面积计算 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房屋面积以幢为单位计算。 (注:图上标注尺寸为轴线尺寸,阳台为外墙面尺寸,长度单位:米,面积单位:平方米。) 1. 建筑面积的计算 整幢房屋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走廊、楼梯、地下室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的建筑面积。 例:本幢总建筑面积 (13.90×6.40+7.10×17.90+1.30×7.10-3.40×2.30)×6+0.9×2.90+10×(1.15×3.70)/2+10×(0.75×3.55)/2+2×(1.15×3.55)/2+2×(1.15×3.70)/2=1351.78 2. 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通俗地说就是分户门内建筑中轴线范围内的建筑面积与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例:本幢各套内建筑面积 6×(13.60×6.40+17.60×6.80+1.30×6.80-8.10×2.60-2×1.20× 2.10)+10×(1.15× 3.70)/2+10×(0.75×3.55)/2+2×(1.15×3.55)/2+2×(1.15×3.70)/2=1181.17 3. 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计算 A. 共有建筑面积的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2)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B.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 一般多层住宅,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房屋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以及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例:本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为楼梯和四周外墙的一半。 1351.78-1181.17=170.61 4.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之和/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例:本幢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K=170.61/1181.17=0.144442 5. 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计算 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例:102室套内建筑面积 6.80×6.40+2.10×3.40+0.65×2.40+(1.15×3.55)/2=54.26 102室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54.26×0.144442=7.84 6. 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102室建筑面积 54.26+7.84=62.10

《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津国土房测〔2014〕142号)

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 1总则 1.0.1 为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统一房屋面积测算标准,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和《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销售、权属登记、租赁等房屋的面积测算,不适用构筑物的面积测算。 2 术语 2.0.1 幢:房屋面积测算和共用面积分摊的单元,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整体。 2.0.2 围护结构:将空间竖向分割成相对独立,不易通行的两个或多个部分的实体,如墙、柱、门、窗、栏杆等。 2.0.3 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4 夹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的楼层,一般指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2.0.5 技术层:指用作水、电、暖通等设备安装的楼层。

2.0.6 避难层:是指高层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的楼层。 2.0.7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斜面结构屋顶高度指由本层地面板上皮到斜屋面板上皮的垂直高度。 2.0.8 过街楼:是指跨越道路(含小区道路),连接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房屋。 2.0.9 骑楼:是指建在道路(含小区道路)旁,底层用做道路通行的房屋。 2.0.10 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包括挑廊、檐廊、与房屋相连有上盖的室外通道等。 2.0.11 门廊、门斗:房屋的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12 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3 一般规定 3.0.1 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共用建筑面积和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0.2 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整幢房屋外墙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0.3 房屋共用建筑面积,是指业主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管理)房地产常识问

房地产常识40问 1、房地产包含什么内容? 包括房产和地产,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房产可归私人所有,但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业主只有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因此,业主购房后,所拥有的房产的所有权及该房产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 2、什么叫房地产登记? 房地产登记,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机构将申请人的房地产权利登记于政府特定的簿册上,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加强房地产管理、保障房地产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基本制度。房地产登记的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与他项权力的登记,包括对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性质、房地产权利来源、取得时间、变化情况和房地产面积、结构用途、价值、等级、坐标、形状等进行专门的记载。 3、什么叫宗地?宗地号代表什么意思? 宗地是地籍的最小单元,是指以权属界限组成的封闭地块。桂林的土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统一编号,叫宗地号,又称地号,其有四层含义,称为:区、带、片、宗,从大范围逐级体现其所在的地理位置。如:B107-24这个地号表示福田区第1带07片区第24宗地。 4、什么叫宗地图?什么叫证书附图? 宗地图是土地使用合同书附图及房地产登记卡附图。它反映一宗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宗地权属界限、界址点位置、宗地内建筑物位置与性质,与相邻宗地的关系等。 证书附图即房地产证后面的附图,是房地产证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反映权利人拥有的房地产情况及房地产所在宗地情况。 5、房地产登记以什么单位进行登记? 以一宗土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如果一宗土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人,各权利人应分别对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和共同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登记。 6、什么叫确权?权属调查包括哪些内容? 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登记注册、发放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确认某一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 权属调查包括:审查土地来源是否合法、占地是否超过规定的范围;审查建筑物有没有加层、超面积、改结构、改用途等情况。确认房地产的权利人、权利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使用年限、权利状况、变化情况和用途、价值、等级、座落等。 7、土地使用年限是如何确定的? 凡与长春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用地,其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用地五十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8、同栋建筑物使用功能不一的,土地使用年限如何确定? 同栋建筑物使用功能不一的,有土地合同的,以合同规定的年限为准。其他情况的土地使用权一律按其中使用期最长的进行登记。 9、《房地产证》主要记载什么内容? 现在所发的《房地产证》,主要记载业主所购房地产的房产与土地的有关内容。如权利人名称、身份证号;土地的权属来源、宗地号、土地等级、用途、使用年限;房地产的名称、栋号、建筑面积、建购价款等。 10、《房地产证》有什么作用?

房产面积计算规则国家法规

房产面积计算规则国家法规 第一部分房产面积测算 一、房产面积测算的一般规定 1.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 房产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以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4.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5.面积测算要求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采用《房产测量规范》 二、三级房产面积测量精度,如下表: 房产面积精度等级二三限差0.04√s+0.002S 0.08√s+0.006S 中误差0.02√s+0.001S 0.04√s+0.003S 测量面积范围≥20000m2 <20000m2 测量工具手持式测距仪经检定的纤维皮尺、钢尺测量方法两次测量取中数两次测量取中数两次丈量较差±2√(ma+mb×D×106)2+mz ±(0.0015+D/600) 上式中:S——所测量的房产面积, D——测量长度ma、mb——测距仪的固定误差、比例误差 mz ——测量距仪和反射面的对准误差 6.测量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应按规定检定或鉴定。 二、计算建筑面积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计算建筑面积有关规定和规则,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普遍性的条件: a )应具有上盖; b )应有围护物;

住房面积测量规范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 定》的通知 石家庄房屋资产权属登记监理中心、石家庄房地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各县(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矿区建设局(住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规范房屋面积测算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近几年测绘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依据《房产测量规范》等有关规定,局对《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和规范,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进行反馈。另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实施前已进行竣工测绘,出具测绘报告的房屋,仍维持测绘报告中所认定的面积。 二、本规定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在进行竣工测绘时,仍执行原《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 三、本规定实施前已进行竣工测绘或预测绘,且已出具测绘报告的房屋,在进行变更测绘时,仍执行原《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 2010年12月24日 附:《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 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 发布时间:2011-1-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规范房屋面积测算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产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及其它房产管理等所涉及的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管全市房产面积认定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

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产面积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 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的测算。 第五条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下同),有上盖,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部分。 第六条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空间的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七条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第八条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第三章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范围 第九条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内部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且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挑楼、全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属永久性结构的室外楼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

桂林房地产现状研究及思考

桂林房地产思考 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是提高居民住房水平,改善居住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基本要求,是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拉动投资增长,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有力措施;是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扩大社会就业的有效途径。 桂林市对发展房地产业十分重视,市政府在200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要“积极发展房地产业。贯彻中央、自治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系列政策措施,坚持政策扶持、规范市场、有序供应土地等多措并举,调整和优化住房供应结构,鼓励普通商品房住房消费,抓好廉租房建设,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发展二手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利用我市优势,适度开发高中端商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向临桂新区、县城和重点镇延伸”的工作要求。 但在12月1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要求按照稳定完善政策、增加有效供给、加强市场监管、完善相关制度的原则,继续综合运用土地、金融、税收等手段,加强和改善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重点是在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市场监管,稳定市场预期,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 那么,桂林市房地产业发展现状如何?在国家相关宏观调整政策下,桂林市房地产业发展趋势如何?影响桂林市房地产业发展因素是什么?桂林市房地产业发展的基本方向是什么?以下就是笔者作为旁观者的基本判断,仅供大家参考,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一、桂林市房地产业现状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从近年的桂林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来看,桂林房地产产业和房地产市场有以下几个特点: 1、近年来桂林商品房价格呈现平稳、逐年增长的趋势,房价已经处于中等水平。2006年-2008年,桂林市房地产市场住房需求多为本地刚性需求,居民在购房行为上相对理性,其结果表现为桂林市商品房价格呈现平稳上涨的态势。以下就是2006-2008年桂林市商品房销售面积、销售价格的基本情况: 表3:2008年全国、广西和桂林市住房相关数据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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