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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问题的意见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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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问题的意见

【标 签】发展服务业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文 号】川府发﹝2002﹞16号

【发文日期】2002-11-28

【实施时间】2002-11-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服务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加快发展服务业,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省第八次党代会确定的奋力推进新跨越的总体要求,主动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服务市场开放的新形势,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工业化和城市化为依托,以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为方向,以增加供给、优化结构、拓宽领域、扩大就业、不断增强竞争力为目标,加速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技术创新,在主要发挥市场作用的基础上,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经营、多元投入,实现全省服务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

根据《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十五”期间的发展预期目标是:服务业增长速度比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高1―2个百分点;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001年的38.1%提高到2005年的40%以上;服务业从业人员年均增长5%以上,累计新增就业人数争取达到318万人,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由2001年的26.7%提高到2005年的32%以上;优化内部结构,提高技术含量,全面提升我省服务业的整体水平。

二、发挥优势,突出重点,引导服务业发展方向

(一)发挥资源优势,培育壮大旅游支柱产业。

充分发挥我省得天独厚的旅游资源优势,围绕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两条主线,重点加快卧龙中华熊猫园、三星堆、九寨沟、黄龙、峨眉山―乐山大佛、都江堰―青城山、海螺沟、稻城亚丁、四姑娘山、西岭雪山、蜀南竹海、泸沽湖、剑门蜀道、自贡恐龙王国公园等风景名胜区及景点的开发、保护和配套设施建设,创建一批世界级和国家级旅游精品,把四川建成中国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旅游的重要目的地。

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鼓励社会参与投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商品开发,特别要改善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区的交通、通信、食宿、购物等条件。进一步整顿旅游市场,强化旅游行业管理,提高从业人员队伍素质,形成规范的旅游服务机制。加大四川旅游形象宣传和促销力度,加强省内外特别是周边省市各旅游景区(点)和国内外旅游机构之间的横向联系与合作,建立完善旅游服务网络,提高我省旅游产品在国内外的知名度。深化旅游管理和经营机制改革,积极扶持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的发展,增强旅游企业的竞争力。

根据不同层面游客的需求,大力发展观光旅游、度假旅游、专项旅游、特色旅游等旅游产品,开拓国际、国内、省内、大中城市四个层次的客源市场,争取“十五”期间旅游业总收入年均增长23%,其中“十五”后3年年均增长24.2%,2005年达到722亿元,相当于当年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12%以上,实现从旅游资源大省向旅游经济强省的跨越。

(二)依托现有基础,改造提高商贸流通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农业服务业、城市公用事业。

商贸流通业。大力引进和创新业态,推行连锁经营、仓储超市、物流配送、代理制、电子商务等组织形式和服务方式,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服务优质、有较强竞争力的大流通、大贸易格局。加快培育一批区域性商贸中心,以大中型商业企业为依托,大力发展以连锁便利店和连锁超市为主要形式的规范化连锁商业,拓展经营领域。

餐饮业。适应人们生活质量提高和消费习惯变化的需要,以大众化经营为重点,发展各具特色,满足不同消费层次的餐饮业,开拓城乡饮食服务市场。培育川菜名厨、名品、名店,鼓励餐饮名店实施连锁经营,实现快速扩张,做大做强一批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餐饮龙头企业,带动中小餐饮企业的发展。加快发展有地方特色和资源优势的川菜加工业,积极开发名优小吃和川菜制成品,实施川菜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推进川菜工业化生产。发挥川菜品牌优势,积极开拓省外、国外市场,扩大川菜劳务输出。要在省外开一批名店,带出一批人就业,带动一批农产品出口。

交通运输业。加强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完善综合配套能力,逐步形成客运快速化、物流现代化、管理智能化的立体交通运输体系。形成以成都为中心的高速公路主骨架网络,组建公路运输集团公司,推进集团化经营。利用好现有进出川通道,积极开辟新的进出川通

道。完善省内外铁路运输网,提高铁路运输能力。完善乐山港、泸州港、宜宾港功能,加快嘉陵江全江渠化,带动“川江”航运业发展。完善双流国际机场枢纽功能,充分发挥支线机场作用,积极发展支线航空,扩大民航运输。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协调配合,构筑立体交通网。

农业服务业。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对服务业的各种需求,鼓励兴办各类农产品流通服务组织、中介服务组织。进一步完善以农业专业技术部门为依托、各类民营服务组织为补充的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稳定壮大农业科技队伍,推进专业技术部门的职能转变和体制创新。加快农村经济信息网建设,形成连接国内外市场的信息网络。推进农业科研部门、大中专农业院校改革,建立完善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培训教育体系。发展一批为农业、农产品服务的中介组织、合作组织,积极培育和扶持一批以农副产品营销、加工为主的龙头企业,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城市公用事业。深化管理和运营体制改革,打破垄断经营,加快供水、供气、供热、排水、环卫、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对城市的服务能力,完善城市功能。成都、绵阳、攀枝花、自贡、南充、乐山、泸州、宜宾、德阳、内江等大中城市要加快建设大型便民服务设施,重点完善交通网络,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中小城市要完善为生产、生活服务的供排水、环保设施。小城镇要集中力量搞好道路、给排水、绿化、环卫设施建设。

(三)适应消费需求变化,大力发展房地产业、社区服务业、文化产业、教育培训业、体育产业。

房地产业。继续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落实住房货币化、商品化分配政策,放开搞活房地产市场。发展以居民住宅为重点的房地产业和装修装饰业,规范价格,清除不合理收费。加强一级市场调控,培育和完善二级市场,刺激有效需求。发展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规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行为。推行物业化管理市场化,提高管理水平,改善服务质量。

社区服务业。完善社区服务设施,健全服务网络,拓展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开发就业岗位,进一步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积极开展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城市贫困户、优抚对象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服务。重点抓好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和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的建设与管理。

文化产业。进一步开发市场、引导消费,充分挖掘各种文化资源,在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前提下,实现艺术性与商品性的统一,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文化企业制度和文化产业自我发展机制。加快省博物馆、省广播电视中心等重点文化工程的建设,为文化产业发展奠定基础。加强文化产业之间的嫁接、渗透和融合,拓宽发展领域,积极培育电影、广电、出版、报业、期刊、演展、文化信息等集团,推动文化产业的信息化、

多元化、集团化。发展壮大戏剧、音乐、歌舞等知名表演团体,鼓励发展文艺演出中介代理机构,建立艺术经纪人队伍,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

教育培训业。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扩大办学自主权,积极探索非义务教育运行机制。在发展壮大公办教育的同时,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现代远程教育,形成开放式教育网络,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进一步调整优化高校布局和学科专业结构,重点培养符合市场需要的各层次的高素质人才。加强岗位职业培训和技术培训,加快培养高级技术工人等实用型技能人才。深化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促进其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的根本转变。重点建设学生公寓、餐厅等后勤设施。

体育产业。整合体育设施资源,鼓励社会资金兴办各种群众性体育组织和俱乐部,引导居民扩大体育消费,发展体育健身娱乐和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拓宽体育彩票发行渠道,扩大发行数量。

(四)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金融保险业、信息服务业、中介服务业。

现代物流业。培育物流市场,创新物流业态,整合现有资源,合理规划布局,建设以现代综合交通体系为主的物流运输平台、现代通信和网络技术为主的物流信息平台、规模仓储和自动化管理为主的物流储存配送平台,构筑与大西南各省市区融合的现代物流体系。依托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和大型企业集团兴建一批物流配送中心,培育和建设区域性物流中心。

金融保险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要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努力增加信贷投放。充分发挥网点资源优势,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发展个人消费信贷。积极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农业、农民、农村服务的方向,改进金融服务,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内控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充分挖掘保险市场的潜力,找准市场定位,提高新产品创新和开发能力,积极扶持符合条件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培育保险中介市场,全面提升保险业的服务水平。

信息服务业。大力发展宽带接入,鼓励增值电信服务的发展和竞争,加强公共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网络资源共享,提高信息化水平。推进电子政务,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内网和外网平台,开发政府内部信息资源,开展网上办公,建设政府对外服务系统。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教育信息化。发展电子商务,重点建立电子结算系统和电子交易安全系统。壮大电信、移动、联通、网通和铁通五大公司,促进电信网、互联网、广电网三网融通,实现规模化经营。建设好国家软件产业基地(成都),发展软件产业。

中介服务业。健全中介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提高律师、公证、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工程与管理咨询、科技咨询等咨询服务业,积极发展

证券、保险、人才、劳动力、基层法律服务等市场中介组织,大力推广代理、代办、经纪、拍卖等商品市场中介服务方式,为企业经营管理、居民消费决策和社会信息沟通提供有效服务。

三、挖掘服务业就业潜力,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规模

(一)把发展服务业作为扩大就业的主攻方向,努力增加就业岗位。

充分认识我省就业面临的严峻形势,坚持就业优先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关系,把发展服务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服务业作为今后扩大就业的主攻方向,优化结构,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努力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商贸流通、餐饮业、运输仓储、农业服务等传统服务业,大力发展多种类型的社区服务业,进一步拓宽旅游、文化、体育等就业弹性较高的领域,扩大就业容量。

(二)转变就业观念,开拓新的就业形式。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乡镇转岗干部、复转军人创办各类服务业,转变就业观念,拓宽服务领域,开辟新的就业渠道。进一步发展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更多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和促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到有劳务需求的地区就业,到农村承包荒山、荒地,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他们实现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

(三)完善和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

健全劳动力市场,制定市场管理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劳动事务代理等就业服务制度和标准,规范劳动者、企业和市场中介组织行为,整合供求信息资源,促进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向失业人员提供充分的信息服务。依托现有培训基地和社区再就业服务中心,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培训体系,提供培训、资格认证、就业一体化服务,推动“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机制的形成。

(四)完善和落实发展服务业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政策,为扩大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对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和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

定和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各类服务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审核从再就业资金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加快改革开放步伐,推进服务业的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

(一)加快国有服务企业改革,培育市场主体。

坚持市场取向,加快改组改造,实现资源配置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的转变。对交通运输、商贸流通等国有大中型服务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通过上市、合资、参股等形式,实现股权多元化。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出售等多种形式搞活国有中小服务企业,建立健全信用担保、金融服务、管理咨询等服务体系,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淘汰劣势企业。鼓励省内企业采取多种形式与国内外大企业联合发展。依托有实力的优势企业,实施名牌战略,促进集团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打破所有制和行业垄断,放宽市场准入。

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放宽对非公有经济的准入限制,促进非公有经济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服务业发展。按照市场主体资质和服务标准,建立公开透明、管理规范、行业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快电力、供水、供气等垄断行业经营和管理体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放宽外贸、公用事业、教育、文化、中介组织等准入条件。鼓励和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一律鼓励和允许国内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

(三)坚持分类指导,促进非公共服务的产业化。

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企业与事业分开、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分开的原则,加快推进非公共服务领域的产业化,使其由政府为主向企业为主转变。流通部门和为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实行企业化经营和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鼓励竞争,逐步减少政府投资和事业经费。挂靠政府部门的营利性机构都要与原部门脱钩。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要逐步扩大产业化范围。可以实行产业化的,作为营利性行业,主要依靠社会资金,实行企业化经营;难以实现产业化的,作为公益性行业,在政策上予以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行业在经营中也要引入市场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改革后勤服务体制,促进后勤服务的社会化。

坚持后勤服务由自我服务为主向社会服务为主转变的方向,加快中介机构与机关、事业

单位脱钩步伐,使之尽快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机构都要改制为独立法人企业,党政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营利性服务单位也要逐步改制为独立的法人企业,并向社会开放。新组建并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设立后勤服务机构,所需服务由社会提供。对后勤服务机构的国有资产进行清理和评估,以资本金的形式逐步注入改制后的后勤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兴办面向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

(五)主动应对“入世”,加快开放步伐。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早做好准备,有步骤地开放金融、电信、商贸、旅游、文化、医疗、中介组织等领域。以多种形式和灵活方式吸引外资,积极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通用标准,提升整体竞争力。在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我省具有优势的对外设计咨询、对外工程和技术承包、劳务合作、医疗保健、民间艺术等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

五、加强政策和资金引导,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一)改善消费环境,扩大服务消费。

引导居民树立新的消费观念,转变消费方式,促进个人服务消费由自给型向社会型转变,消费方式由自我积累型向信用支持型转变,倡导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拓宽消费领域,培育新的消费热点,积极扩大居民住房、汽车消费,促进潜在需求巨大的旅游、文化、体育、健身、非义务教育、社区服务等消费。

建立健全促进消费的政策和制度体系,形成有利于扩大消费的良好环境。积极发展消费信贷,拓宽范围,扩大规模,简便手续。建立健全个人资信评估体系和担保、抵押制度,发展分期付款和租赁服务等消费形式。提高住房、教育、医疗、养老、失业和保险等项改革的透明度,引导居民增加消费预期,合理安排消费结构,增加即期消费。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消费安全性。

抓住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国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利时机,加快交通、通信、市场、仓储、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等各行业的基础设施建设,特别要重视加强城乡供水、供电、道路等设施的建设,促进城乡居民增加服务消费。各市州、县市区也要从实际出发,切实抓好本地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居民的服务消费能力,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不断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民和城镇低收入者的收入。根据服务业供给和需求特点,有条件的推进职工“带薪休假”制度。

(二)加快城镇化进程,拓展服务业发展空间。

城市是服务业发展的重要载体,要把加快发展服务业与实施城镇化战略结合起来,从我

省实际出发,进一步提升特大城市现代化建设水平,加快培育发展大城市,积极发展中小城市,有重点的发展小城镇,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进程,调整城镇规模结构,扩大城市服务消费群体,为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创造需求基础。

各大中城市要优化城市经济结构和主城区的空间布局。成都市要加强科技、商贸、金融中心和交通、通信枢纽的建设,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高层次的服务业,建成西部战略高地。

绵阳、攀枝花、自贡、南充、宜宾、泸州、乐山、内江、德阳等城市也要努力增强城市服务功能,使之成为地区性的商贸、信息、文化、科学和教育中心。要通过发展服务业搞活城市经济,通过扩张城市经济规模带动服务业发展。继续实施“退二进三”,调整大中城市用地结构,提高服务业用地比重。逐步将市区污染大、占地多等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企业关闭或迁出,退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用于服务业。进一步深化户籍、土地、投融资等制度改革,打破制约城镇化发展的政策障碍。计划、建设、公安、国土、民政等部门要联合对《四川省“十五”城镇化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促进各项政策的落实,推动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调整不合理政策规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取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合理限制,在工商登记、土地使用、税费减免、资金融通、进出口权等方面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国民待遇,鼓励其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并在技术、管理、培训等方面提供必要帮助。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逐步调整和形成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合理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决打击制假售假、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等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广泛树立信誉为本的理念和行为规范,建立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体系。禁止向服务业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加快服务业人才引进和培养,提供智力支撑。

建立完善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依托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通过学科调整和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加快培养我省急需的旅游、物流、信息服务、金融保险、国际贸易、法律、会展等方面的人才。坚持引进人才与引进智力并重,形成支撑服务业发展的智力高地。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在职人员岗位培训,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

(五)改革服务业行政审批制度,创造良好服务环境。

抓紧清理有关规定和文件,大幅度减少服务业各项行政性审批。需要保留审批权的服务业项目,也要简化审批手续,公开办事指南、办证条件,承诺办理时限。仿照引进外资的方式,全面推行直接办理制、“窗口”服务制、社会服务承诺制,对服务业实行“一站式”服务。改革各类年检制度,根据具体情况对服务企业分别采取取消、合并、延长年限、降低收

费标准等办法,把对企业的监督主要放在能否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方面。规范对服务企业的各类检查制度,执法部门必须依法执行公务,禁止随意性检查。

(六)建立引导资金,多渠道增加服务业投入。

在主要依靠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同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吸引银行信贷和社会民间资本投入。从2002年起,省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用于国家引导资金的地方配套、国家鼓励建设项目的补助、公益项目和示范项目建设等。各市、州也要设立相应的引导资金。加强与银行的沟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积极向银行推荐效益好的服务业项目,推动银行在独立审贷的基础上增加对服务业的信贷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壮大实力,加快发展。

六、加强领导,细化政策,确保服务业工作落到实处

(一)建立领导机构,加强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全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决策。领导小组下设服务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计委,负责服务业发展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部门分工,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计划部门负责服务业总体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和衔接平衡各行业规划与政策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行业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鼓励服务业行业协会的发展,发挥其在市场保护、行业自律、沟通企业与政府等方面的作用。

(三)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信息发布制度。

统计部门要进一步改进统计制度和方法,建立和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服务业经常性统计调查制度,做好服务业普查工作。服务业各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各行业发展的统计、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发挥信息导向作用。

(四)细化政策,确保服务业工作落到实处。

各市州、各部门要根据本决定制定并落实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年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省政府责成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对落实本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

四川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四川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蒋巨峰 副省长

副组长 邹广严 副省长

王恒丰 副省长

王怀臣 副省长

陶?晦 省计委主任

成 员 许修雷 省经贸委副主任

谢维勤 省财政厅副厅长

周国良 省教育厅副厅长

赵爱明 省科技厅副厅长

李 钢 省民政厅副厅长

陈 璞 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李孝昌 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 谢开华 省外经贸厅副厅长 窦维平 省文化厅副厅长

王在银 省卫生厅副厅长

张晓勇 省司法厅副厅长

崔志伟 省旅游局副局长 先开金 省工商局副局长 石恩祥 省地税局副局长 夏代川 省统计局局长 陈华亨 省计委党组成员

成都城市房屋88号令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88号令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708 {所属类别}房屋建筑 {发布单位}四川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1-11-01 {生效日期}---------- {效力属性}有效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文物古迹保护。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管理本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公安、教育、电信、供电、供水、供气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迁装和水、电、气供应等有关事宜,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额外增加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负担。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 通知川委发[2004]1号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因征地而失地无业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失地无业农民的安置工作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省部分农村集体土地相继被征用。从总体上看,各地对被征地农民都按政策规定给予了补偿,为解决好失地无业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做了大量工作。但部分地区仍存在乱占滥用耕地,在征地中不按法定程序和标准执行,补偿不到位,住房不落实,安置途径单一,侵犯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现象,致使部分被征地农民失地失业,生产和生活得不到保障,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务必高度重视,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带着深厚感情,认真做好失地无业农民的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他们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严格依法征地。政府要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对各类建设用地,要按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年度土地征用控制指标内,按程序统一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任何单位、个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自签订的征、占地协议,一律无效。在征地中,必须按规定足额补偿被征地农民,并落实人员安置措施,切实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对由此引发群众上访且问题尚未妥善解决的,暂停报批其城市建设用地,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认真贯彻保护土地资源的基本国策。要严格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征地规模,征地规模要与农民向二、三产业实际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土地实际开发规模相适应。各类非农建设要集约利用土地,加强用地定额管理,防止圈占和浪废土地。要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严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农业园区开发项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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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标 签】稳定住房价格工作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文 号】川办发﹝2005﹞22号 【发文日期】2005-06-08 【实施时间】2005-06-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去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使我省房地产业在调控中实现了稳步发展,对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和促进经济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一些地方房地产开发结构不合理,普通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各种住房需求持续扩大以及开发建设成本提高等原因导致住房价格上涨过快,影响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 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房地产业是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支柱产业,发展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业,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保持住房价格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政府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稳定住房价格的重要性,目前一些地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虽然是局部性和结构性问题,但不及时加以控制或处理不当将有可能演变为全局性的问题。要将稳定住房价格作为当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本着积极稳妥、把握力度,因地制宜、区别对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197号令)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比 选 办 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06年2月15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97号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比选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提高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监督有效。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比选,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比选的具体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比选的范围。 第四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邀请特定数量的 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参加项目竞争,比选人通过比较,选择和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比选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参选人,不得对潜在参选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参选人提出与比选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 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五)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政府令第86号

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2001-9-12实施日期:2001-9-12文号:成都市政府令第86号 发布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86号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李春城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绕城高速路以内(含绕城高速路)的区域、机场(含机场路)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五条房屋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六条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第七条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在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土必须进行临时绿化。 第八条施工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因条件限制确定需设置搅拌机或人工搅拌的工地,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九条严禁抛撒建筑垃圾。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集装密闭方式吊运。 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进行保存。 第十条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Array 土尘土带出工地。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 意见 川府发[2012]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发展文化产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决定》(川委发〔2011〕19号)和《四川省“十二五”文化改革发展规划》,促进我省文化产业跨越发展,推动文化产业成为我省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努力建成与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相适应的文化强省,现提出如下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一、指导思想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转变文化发展方式,着力思路创新、机制创新、政策创新、工作创新,依托四川丰富的文化资源和广阔的市场空间,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实施龙头引领、项目带动、产业集聚发展战略,打造具有鲜明四川特色、明显比较优势的重点产业、重点产品、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构建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科技含量高、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全面提升我省文化产业综合实力。 二、发展目标 (二)打造一批具有鲜明四川特色的重点文化产品,建成一批具有强大集聚效应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培育一批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骨干文化企业。文化产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文化产业增长速度明显快于经济增长速度,文化产业增加值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明显提高,逐步成为我省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到2015年,文化产业增加值达到1200亿元以上,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以上,文化企业上市公司达到5家以上,培育总资产或总收入超过100亿元的文化企业(集团)3家以上、超过50亿元的5家以上、超过10亿元的20家以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2013年9月10日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 简文件和简报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川委办[2012]31号 【发布部门】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30 【实施日期】2012.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实施意见 (川委办〔2012〕31号)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整治文风、精简文件、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范围的要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作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意见》(中办发〔2012〕16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精简各类文件 1.凡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属同一部门、同一类工作、同一对象的,应合并发文,不分别

或连续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对上级党委、政府和部门的文件,没有新的贯彻要求的,不再发文。可采用电报、电话等方式布置的,已开会部署并明确工作任务的,一般不再发文。 2.省委、省政府文件(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下同)主要发布我省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措施和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决策部署。属省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省委发文,属省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省政府发文。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由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转、转发、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单独或联合制发的文件,需结合实际制发实施意见的,按对应原则由省直部门单独或联合发文。 3.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直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地方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提出指令性要求,也不得要求地方党委、政府报文。省直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的文件,不得要求地方党委、政府转发。需地方党委、政府知晓的,可抄送有关地方党委、政府。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发文。 4.成立由省委、省政府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其有关事项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文。议事协调机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字号】成府发[2008]27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01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成府发〔2008〕2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规定,为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公平税负的作用,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最高一级为30

元,最低一级为6元。 温江区、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都江堰市最高一级为18元,最低一级为4元。 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最高一级为14元,最低一级为2元。 双流县、郫县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4元。 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2元。 建制镇、工矿区最高一级为8元,最低一级为1元。 二、关于适用等级税额 鉴于中心城区经济繁荣程度较为接近,土地级差比较一致,为统一税赋,避免税赋水平不平衡引发不必要的税收竞争,由市政府制定统一等级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标准详见附件2。 除中心城区的其他区(市)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税额,由该区(市)县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在上述税额标准幅度内划分等级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中应有最高一级税额标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 各区(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按照各级政府批准的城镇规划确定。 今后调整、新增的区(市)县、镇,随即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税额。 对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税范围的各类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和居民聚集区,参照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税额标准征税,具体办法由各区(市)县政府确定。 为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对于以分批建设为理由形成的闲置土地,当地政府可作出加成征收税款的具体规定。但加成征收的额度不得高于当地规定的最高适用税额标准。 鉴于我市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城镇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我市将每3年对税额标准进行一次调整,使其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提高土地使用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简介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简介 一、投诉中心概况 1996年10月,为了改善我省的投资软环境,为外商排忧解难,促进四川对外开放,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确定在我省设立外商投诉中心,作为省政府直接领导的处理外商投诉事务的行政协调机构,专门负责我省外商投诉事务的协调处理工作。2005年10月,为更好地为外省来川投资企业及民营企业服务,扩大投诉受理范围,省政府决定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诉中心更名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下简称投诉中心)。投诉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 具体负责外商、外来企业及民营企业投诉的受理、协调工作。 十年来,投诉中心共接待外商(含港、澳、侨、台、华侨和外省市来川投资企业,下同)投诉咨询4100余人次,受理承办投诉531件(其中,外商投诉171件,港商投诉159件,台商投诉96件,省外来川投资者投诉105件)。截止目前,531件投诉,除少数因涉及多方面复杂因素而被迫搁置以外,90%都已获得妥善而圆满的解决。通过投诉中心的协调处理共帮助外商直接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人民币近3亿元。投诉处理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受到了外商的好评。省委、省政府领导和中央有关部门也先后多次就外商投诉处理工作作出批示予以表扬和肯定。

二、机构设置 投诉中心主任由省政府甘霖副省长兼任,副主任由省司法厅李钟彬厅长担任。投诉中心由特邀成员单位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检察院以及省发改、公安、监察、司法、环保、商务、税务、工商、招商、海关等24个省级单位组成。其分管领导担任投诉中心领导小组成员,每个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投诉中心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具体负责受理、协调外来企业投诉。 三、工作职责 (1)、指导、监督全省境外、省外来川投资企业投诉工作;(2)、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3)、帮助外来投资企业通过仲裁、诉讼、复议、申诉等法律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 (4)、会同有关部门对影响外来企业投资的典型案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罚意见; (5)、承担省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四、工作方法: 处理投诉的主要工作方法是行政协调。对涉及政府部门的投诉,投诉中心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并督促其依法办理。对涉及投资者之间的投诉,投诉中心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协调。

江苏省政府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 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 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

中国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国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红十字会工作,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优势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实施办法》,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红十字事业的发展 红十字事业是一项造福人类的崇高事业,其宗旨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人类的尊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持久和平。红十字会倡导的“人道、博爱、奉献”精神,是人类共同的精神文明成果。大力推进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它对于应对自然灾害,救助最易受损群体,减轻政府负担,稳定社会秩序,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发展民间外交,促进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意识形态国家和地区人民之间的友好交流合作有着特殊的优势和作用。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红十字会的工作,党政主要领导每年至少要听取一次红十字会的工作汇报。要分别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和联系红十字会工作,出席红十字会的重要会议和重大公益活动,关心支持红十字会的人道救助工作,切实解决红十字事业的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将红十字事业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

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保证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到位。要积极支持协助红十字会争取国际援助项目、资金,对红十字会从国际、国内争取的无偿援助项目、资金给予项目配套工作经费。要立足本地实际,为红十字会解决必要的办公用房、公务车辆等设施设备,不断改善其工作条件。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合的社会福利事业、经济实体要给予大力支持,并根据实际进行扶持。 二、部门协调配合,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红十字会从事的人道主义救助事业是一项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的崇高事业。各部门、社会各界有责任、有义务积极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的工作。司法部门要把普及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纳入当地执法检查和开展普法活动的范围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报道红十字会的工作,列入宣传报道计划统一安排,切实加大宣传力度,推进我省红十字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门要保证红十字会正常运转所需的必要开支并将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交通部门对设有固定装置的红十字会车辆在执行紧急抢险救灾任务时要提供通行方便,免收道路通行费。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红事字[2004]88号),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学校素质教育中的作用,重视和支持学校红十字会青少年工作。卫生部门要在红十字会依法参与、失去无偿献血工作、建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的 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办发[2015]9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04 【实施日期】2015.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5〕9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主动作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但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不同程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现象,以致有的政策落实不到位,部分工作推进滞后。为加快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坚决打通决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确保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早见实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省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重要文件。 二、责任分工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市(州)人民政府是贯彻落实省政府重要文件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抓好分管工作落实的具体责任人。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及时学习传达省政府重要文件精神,并根据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措施或意见。做好重要文件宣传解释工作,注重普遍宣传与精准宣传相结合、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相结合,确保重要文件在要求知晓范围内全覆盖。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动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二)省政府部门(单位)。省政府部门(单位)是贯彻落实省政府重要文件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抓好分管工作落实的具体责任人。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单位)要切实承担相关职责任务,运用文字、图表等方式,通过政府网站等载体,做好重要文件解读工作。要制定科学、可行的重要文件贯彻落实责任清单,标明任务内容、职责分工、完成时限等,并逐级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同时要对文件贯彻落实主要责任单位、配合责任单位职责和工作事项予以明确,指导督促、全面掌握相关地区和部门贯彻落实情况,创造性地研究解决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责任清单要与省政府重要文件同步起草、同步报送。 (三)省政府办公厅。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省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工作,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牵头组织开展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专项督查活动。要加强专项督查的统筹管理,控制一般性检查,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三、工作流程 (一)立项。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时,需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督查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单位)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督查立项申请,经办公厅对口业务处室及省政府督查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208号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七年四月三日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当对派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和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督察。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八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 (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三)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事权划分)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实行全市统筹和市与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是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天然气管网及管道燃气经营权,以及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特许经营权。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政府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 第五条(决策管理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特许委),负责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决策和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以下简称出让方案)和《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合同》)。 市特许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特许办)设在市发展改革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川省教育厅(教育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厅) 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 四川省公安厅(公安厅) 四川省国家安全厅(安全厅) 四川省监察厅(监察厅) 四川省民政厅(民政厅) 四川省司法厅(司法厅) 四川省财政厅(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水利厅(水利厅) 四川省农业厅(农业厅) 四川省林业厅(林业厅) 四川省商务厅(商务厅) 四川省文化厅(文化厅) 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厅)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 四川省审计厅(审计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 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资委) 四、省政府直属机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 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 四川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 四川省体育局(省体育局)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省统计局(省统计局) 四川省旅游局(省旅游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省宗教局) 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省扶贫移民局) 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国防科工办)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侨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法制办)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 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四川省档案局(馆)(省档案局)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省畜牧食品局)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长令9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93 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9月10日 —1 —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2 —

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 —3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川府发【2007】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制订招投标实施细则;确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项

目招标事项;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经委、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或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招标备案;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哪家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投资额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 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苏政发[2004]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

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 (四)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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