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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中大股东掏空行为研究

公司并购中大股东掏空行为研究

公司并购中大股东掏空行为研究

近几年,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公司并购的事件越来越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活动可以使公司的资源得到进一步优化,提升工作效率,提高公司的业绩,但是在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公司股权过于集中,使大股东有机会利用并购活动掏空上市公司,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这种行为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因此,全面研究公司并购中的大股东的掏空行为,深入分析其掏空的动因,并揭示掏空行为对中小股东、公司、市场造成的影响,进而提供相对应的对策建议,对我国资本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在总结国内外对大股东掏空行为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公司治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公司控制权理论分析大股东在公司并购中掏空上市公司的成因是什么,主要采取何种掏空方式,以及对市场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股权分置改革后,大股东的行为发生了变化导致其掏空的方式也随之转变,笔者通过研究近几年揭露的大股东的掏空案例,发现在并购中大股东主要采取资产转让或是置换中不平等对价交易、选择性披露并购信息操纵股价、与管理层合谋获利,这三种方式往往单独或是混合使用。文中分别列举了双鹤药业资产置换事件、三联商社股价操纵事件以及双汇发展的管理层合谋事件,具体分析大股东在并购中采用的掏空方式,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降低了公司的价值,阻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遏制这种行为的发生,文中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调整和外部监管的完善两部分,提出了规范公司并购中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对策建议。

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行为如何定性

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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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吴静更新时间:2013-06-1716:18:31 当前,我国的民营企业正处于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但由于受到金融机构贷款门槛过高、手续繁琐等条件所限,很多民营企业直接向投资者借款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因此近年来出现了大量股东投入少量注册资本,其他投资所需全部由借款形式给付,造成变相抽逃资金,大大威胁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一、关于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相关规定 1、对于股东出资在前,借款在后的行为,早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给黑龙江省工商管理局的《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企指函字【1999】第6号)中就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2、对于股东借款在前,投资入股在后的行为,2002年4月29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虚假出资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97号)解释如下: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行为。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2年7月25日《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函告江苏省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内容如下: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3】第63号)对何为合法的公司和股东的借贷关系进行了说明:借、贷业务是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文所指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借贷关系,是以出借方必须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或财务公司)为前提的。非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借贷自有资金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否则就是违法借贷行为。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以借贷为名,抽逃出资,可依法查处。

第六章习题与答案

第六章习题与答案 1.何谓国际直接投资?国际直接投资有哪些类型?其各自的特征是什么? 国际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为了在国外获得长期的投资效益并得到对企业的 控制权,通过直接建立新的企业、公司或并购原有企业等方式进行的国际投资活动。从一国角度出发,国际直接投资也被称为对外直接投资或外国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FDI)。 按照不同的标准来划分,可以把国际直接投资分为不同的类型或形式: (1)按照投资者控制被投资企业产权的程度可以分为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合作开发等形式。独资经营是指完全由外商出资并独立经营的一种国际直接投资方式;合资经营是指两国或两国以上的投资者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共同商定各自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并根据东道国的法律,通过签订合同举办合营企业,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一种投资方式,这也是在国际直接投资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方式;合作经营与合作开发都是以签订合同或协议为基础的国际经济合作形式。合作经营企业一般不以股份确定产权,不按股权比例分配收益,而是根据合同规定投资方式和投资比例分配收益并承担风险。当然,合作经营企业本身是一个统一的经营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合作开发则通常是由拥有特定资源的国家,通过招标方式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合作开发协定或合同,并联合组成开发公司对东道国资源进行开发。 (2)按照投资者控制被投资企业的方式,也可以把国际直接投资分为股权参与式的国际直接投资和非股权参与式的国际直接投资。按照这一标准,独资经营属于全部股权参与式投资;合资经营属于部分股权参与式投资;而投资者没有在东道国企业中参与股份,以其他一些形式如许可证合同、管理合约、销售协议等进行的直接投资,均属于非股权参与式的直接投资。 (3)按照投资者是否建立新企业,国际直接投资可分为创建新企业与控制现有国外企业两类。一国投资者到国外单独或合作创办新的企业,或者组建新的子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均属于前一种形式;而通过收购国外公司或与国外公司合并以获得对东道国企业的控制权,则属于后一种形式。 (4)按照投资主体与其投资企业之间国际分工的方式,可以把国际直接投资分为水平型投资、垂直型投资和混合型投资。水平型直接投资也称为横向型直接投资,是指一国的企业到国外进行投资,建立与国内生产和经营方向基本一致的子公司或其他企业。这类子公司和其他企业能够独立完成生产和销售,与母公司或国内企业保持水平分工关系。垂直型直接投资也称为纵向型直接投资,一般指一国企业或跨国公司到国外建立子公司或附属机构,这些国外子公司或附属机构与母公司之间实行纵向专业化分工协作。混合型投资则是一种水平型和垂直型相结合的直接投资方式。一般来说,目前企业进行国际直接投资,并不单纯是水平型投资或垂直型投资,而是两者兼有,进行混合型投资。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划分国际直接投资类型的方法,即按照投资主体的性质把国际直接投资分为私人直接投资和国家直接投资,二者有时也被分别称为民间直接投资和官方直接投资。 2.战后以来国际直接投资迅速增长的原因有哪些? 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其最根本的原因可以从国际资本流动本身的规律来考察。一般情况下,国际资本流动是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世界市场的成熟而从

股东行为规范

股东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行为,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股东的行为规范 第一条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任何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其他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任何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任何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任何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任何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第二条 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任何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任何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否则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第三条任何股东的存续企业或机构为公司主业提供服务应遵循“公平、公开、公允”和“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公司签订有关协议合同。任何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的利润和优质资产;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向公司转移劣质资产或以畸高的价格向公司转移资产。 第四条所有股东应支持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等有效激励的各

从一起案例看公司章程条款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冲突问题

从一起案例看公司章程条款与公司法强制 性规定的冲突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41万元,由49个自然人投资设立。2006年7月,公司召开股东会,以超过表决权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之后,原告童某等13个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该决议无效。其中争议的公司章程内容包括以下四项: (一)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继承部分股东权利和所有义务,继承人可以以出席股东会议,但必须同意由股东会作出的各项有效决议; (二)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按照股东会决议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股东会议作出有关公司增加资本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立、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公司工会主席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股东会决议还对被告公司原有章程的其他部分内容作了修改。 童某等13人认为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中上述四条内容违法,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无效。 本案争执焦点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哪些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当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其效力如何认定? 二、公司章程的法律特征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经营的基本准则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法订立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原则的文件,是公司活动的行为准则,也是确定股东权利义务的依据。”[1]其外在表现形式为“记载公司组织及行动的基本自治规则的书面文件。”[2]由此可知,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与经营中最根本的事项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公司章程应当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等内容。 公司章程的效力根据作用对象的不同,可划分为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内部效力是指公司章程在公司股东之间是创造价值、分配财富的依据,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公司章程是规范其经营行为的行为准则,因此对公司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外部效力则是指公司章程的公示力。一般来说,公司章程应当向社会公开,公司的交易对象通过查阅公司章程能对公司股东

企业并购的形式

企业并购的形式 (一)企业并购从行业角度划分,可将其分为以下三类: 1、横向并购。横向并购是指同属于一个产业或行业,或产品处于同一市场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并购行为。横向并购可以扩大同类产品的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消除竞争,提高市场占有率。 2、纵向并购。纵向并购是指生产过程或经营环节紧密相关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纵向并购可以加速生产流程,节约运输、仓储等费用。 3、混合并购。混合并购是指生产和经营彼此没有关联的产品或服务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混合并购的主要目的是分散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市场适应能力。 (二)按企业并购的付款方式划分,并购可分为以下多种方式: 1、用现金购买资产。是指并购公司使用现款购买目标公司绝大部分资产或全部资产,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2、用现金购买股票。是指并购公司以现金购买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3、以股票购买资产。是指并购公司向目标公司发行并购公司自己的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资产。 4、用股票交换股票。此种并购方式又称“换股”。一般是并购公司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通常要达到控股的股数。通过这种形式并购,目标公司往往会成为并购公司的子公司。 5、债权转股权方式。债权转股权式企业并购,是指最大债权人在企业无力归还债务时,将债权转为投资,从而取得企业的控制权。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制的企业大部分为债转股而来,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阶段性持股,并最终将持有的股权转让变现。 6、间接控股。主要是战略投资者通过直接并购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来间接地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例如北京万辉药业集团以承债方式兼并了双鹤药业的第一大股东北京制药厂,从而持有双鹤药业17524万股,占双鹤药业总股本的57.33%,成为双鹤药业第一大股东。 7、承债式并购。是指并购企业以全部承担目标企业债权债务的方式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此类目标企业多为资不抵债,并购企业收购后,注入流动资产或优质资产,使企业扭亏为盈。 8、无偿划拨。是指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作为国有股的持股单位直接将国有股在国有投资主体之间进行划拨的行为。有助于减少国有企业内部竞争,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带有极强的政府色彩。如一汽并购金杯的国家股。 (三)从并购企业的行为来划分,可以分为善意并购和敌意并购。善意并购主要通过双方友好协商,互相配合,制定并购协议。敌意并购是指并购企业秘密收购目标企业股票等,最后使目标企业不得不接受出售条件,从而实现控制权的转移。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宗旨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及职工的合法权益,经过股东充分酝酿,并根据《公司法》,制定本章程,公司以为社会提供服务,为国家创造财富,为股东创造最好的经济效益为宗旨,公司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高新区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如下:张伟以货币认缴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的100 %; 上述认缴出资于年月日前缴清。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出资证明一式两联,一联交该股东,一联留公司备案。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五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八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九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小企业公司章程范本

小企业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章程范本【1】 一、章程填写说明 1、本章程是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的。凡设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应将本章程中划有虚线部份删去;凡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监事的公司,应将本章程中划有曲线部份删去。章程中的条款留有空白处,请按要求填写内容。 2、填写章程须字体清晰,不得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股东(多家投资的应加盖最大股东)的印章,如全部为自然人投资应由被委托人加盖印章或按手印。 3、全体股东确认(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 二、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住所:市区路街(巷)号房 -1-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一、股东姓名(自然人股东填写):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股东名称(法人股东填写): 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六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 4.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2-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第六章 企业并购(下载版)

第六章企业并购 【案例1】 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主营服装研发、生产和销售,2013年3月31日每股收益为3元,市盈率为25倍,共发行200万股股票;乙公司是一家服装原料制造商的上市公司,2013年3月31日每股收益为2元,市盈率为20倍,共发行100万股股票。甲公司准备并购乙公司,预计并购后的新公司价值为20000万元,经过谈判,乙公司的股东同意以每股45.50元的价格成交。并购中发生谈判费用70万元、法律顾问费20万元,不考虑其他相关费用。 要求: (1)判断甲公司并购乙公司是何种并购行为,并说明理由。 (2)运用市盈率法计算甲乙两公司的价值。 (3)计算并购收益和并购净收益,并依据并购净收益作出甲公司应否并购乙公司的判断。 【案例2】 英醇公司是国际品牌手机生产商,2007年,为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意图通过股权收购另一家国产手机生产商众品公司。已知众品公司2007年的销售收入为63500万元。假设众品公司在2008年的销售收入增长9.02%,但是以后每年的销售收入增长率将逐年递增2.05%,直到2012年及以后,达到所在行业17.22%的长期增长率。基于公司过去的盈利能力和投资需求,预计EBIT为销售收入的10%,净营运资本需求的增加为销售收入增加额的10%,资本支出和折旧及摊销金额如下表。已知公司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为20%。 众品公司财务预测数据 金额单位:万元 要求: (1)判断英醇公司并购众品公司是何种并购行为,并说明理由。 (2)根据以上资料,确定众品公司的预测期各年的自由现金流量。 (3)计算众品公司的持续价值。 (4)计算众品公司的企业价值。 【案例3】 2013年,京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民公司)欲通过收购方式进一步扩展业务,经过董事会研究讨论,决定于2013年3月收购其零配件供应商华西汽车零部件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现通过华西公司所处的行业状况对华西公司进行价值评估。下表是华西公司所处行业业务比较接近的可比企业的相关数据。请运用可比企业分析法评估华西公司价值。 可比企业相关数据 单位:万元

公司股东入股协议书

合伙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 同经营事务。 第二条合伙企业概况 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元(大写:),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2、乙方:出资额为元(大写:),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3、丙方:出资额为元(大写:),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 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 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 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 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九条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 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 (2)提取法定公益金%;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 协商决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进展,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持有股份的比例尽管不足50%,但以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阻碍的股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实际操纵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采取切实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阻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及其操纵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及其操纵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操纵能力操纵、指使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同意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股东积极主义_股东积极行为的公司法界限

股东积极主义: 股东积极行为的公司法界限 □王彦明 (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21) 摘要:股东积极主义是股东定期地以特定的公司经营政策为目标而实施的干预和影响行为。股东既可以通过正式地行使其法定权利影响公司的政策,也可以通过其它非正式的积极行为影响公司决策。对于前者,股东积极主义的法律界限要求股东积极行为不得违反股东忠实义务,禁止股东权利滥用,要求股东对自己的不当影响行为承担责任,其核心在于要求积极行为股东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对于后者,则不宜直接将非正式股东积极影响行为确认为违法并予以禁止。 关键词:股东积极主义;股东积极行为;忠实义务;权利滥用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09)08-0098-04 收稿日期:2009-06-10 作者简介:王彦明(1967—),男,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规划基金(08BFX03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05JA820011)资助项目。 一、股东积极主义的概念和形式 近来,在国内外公司实践中,一个令人瞩目的现象是,公司少数股东虽然并不具有公司法上的多数股东地位,却能够实现其企业经营管理的设想,少数股东正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当中来,并试图通过其积极行为影响甚至改变公司的命运。对此,虽然公司法框定了股东行为的整体框架,但却始终未能确定具体有效的制度规则。 原则上,股东对于自己作为公司出资人的地位和功能的理解和解释是自由的、不受限制的,股东既没有义务必须通过积极行为对公司政策施加影响和干预,也没有义务必须对此持消极的保留态度,是否以及如何实现股东作为公司出资人的角色和功能,更多地取决于股东个人的投资目的和策略。通常情况下,股东的投资目标或关注于股东自身一定时期内在公司获得的财产收益,或具有长期战略投资的性质。而在股东战略投资场合,股东通常会通过对公司经营政策的积极影响来实现自己的公司发展构想。尤其是近年来,机构投资者作为股东在各国经济中越来越占有重要地位,其为了维系与客户之间的良好关系,对其所投资公司的发展愈加关注,并进而通过积极行为参与、介入到公司的管理中,以实现自己的投资预期。 对于股东积极主义,可以理解为股东定期地以特定的公司经营政策为目标而实施的干预和影响行为。股东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试图改变公司命运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原则上均属股东积极主义的范畴。就此而言,股东积极主义实际上是对股东地位和职能的积极解释。股东积极影响行为的动机和目的通常体现为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公司股票价格或高或低的影响,或者通过对管理层的监督有效改善公司治理,以实现公司内部的权力制衡。此外,股东积极主义也通常会被作为提高企业透明度和民主性,以及实现公司社会性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其它非经济性目的的工具和手段。股东积极主义所关注的是公司发展的政策方向,而非基于个人利益考虑的权利行使。[1]股东积极主义有两方面的要义,一方面股东积极主义体现为股东在法律界限内实施的、有助于公司发展的积极行为,对此,公司管理机构应积极采纳、力推实施。另一方面则体现为超越法律界限、应受法律规制的对公司的危害性影响行为,对于后者公司法应及时作出反应。 一般而言,股东既可以通过正式地行使其公司法上的股东权利(比如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法定表决权)以干预和影响公司的经营政策和发展方向,也可以通过其它非正式的积极行为影响公司的决策。由于对公司的直接领导和经营决策并非属于股东权限范围内事务,因此,股东对公司政策的参与和影响原则上也仅仅局限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之内,股东可以通过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以及其它股东权而影响公司决策,这也被视为正式的股东积极影响行为。除此而外,股东也可以采取非正式的、法定股东权以外的其它积极行为影响公司的经营,该种方式在公司实践中也同样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首先,股东可以通过股东权的行使干预和影响企业决策。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多项法定权利,其中最为重要的管理性质的权利即为股东的表决权,股东可以通过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来表达并形成自己的意思,进而经由公司管理机构实施和执行。然而,股东表决权并未赋予股东直接干预和影响公司经营的权力,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也仅仅局限于对公司“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因此,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决策,股东表决权通常无法触及。除法定表决权外,综合各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还依法享有其它一些法定权利,这 98

公司并购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公司并购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公司并购是风险较高的商业资产运作行为,良好的并购将极大提升资产质量,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使企业步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轨道。而不良的并购或并购中操作不当则会使当事人陷入泥潭而难以自拔。因此,公司并购的每一步均应慎重从事。通常, 公司并购包括三个阶段:并购准备阶段、并购实施阶段、并购整合阶段,其一般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分述如下: 一、并购的准备阶段 在并购的准备阶段,并购公司确立并购战略后,应该尽快组成并购班子。一般而言,并购班子包括两方面人员:并购公司内部人员和聘请的专业人员,其中至少要包括律师、会计师和来自于投资银行的财务顾问,如果并购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还应该聘请技术顾问。 并购的准备阶段,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显得非常重要。尽职调查的事项可以分为两大类:并购的外部法律环境和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并购的外部法律环境:尽职调查首先必须保证并购的合法性。直接规定并购的法规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件之中,因此,并购律师不仅要熟悉公司法、证券法等一般性的法律,还要熟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国有资产、涉外因素的并购特别法规。除了直接规定并购的法律法规以外,还应该调查贸易政策、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税务政策等方面的法规。调查时还应该特别注意地方政府、部

对企业的特殊政策。 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重大并购交易应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详细的尽职调查。目标公司的合法性、组织结构、产业背景、财务状况、人事状况都属于必须调查的基本事项。具体而言,以下事项须重点调查: 1、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及获得的批准和授权情况。首先应当调查目标公司的股东状况和目标公司是否具备合法的参与并购主体资格;其次,目标公司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格;再次,还要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已经获得了本次并购所必需的批准与授权(公司制企业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非公司制企业需要职工大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果并购一方为外商投 资企业,还必须获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 2、 目标公司的产权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目标企业的性质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合伙制企业,不同性质的目标企业,对于并购方案的设计有着重要影响。 3 、目标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重大合同。调查中尤其要注意:目标公司及其所有附属机构、合作方的董事和经营管理者名单;与上列单位、人员签署的书面协议、备忘录、保证书等等。审查合同过程中应当主要考虑如下因素: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项下公司的责任和义务;重要的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合同的终止条件等等。 4 、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状况,以及产权证明文件,特别要对大笔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进行分析。有时

公司股权管理规范

股权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的高效运转,为切实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公司的所有股东、公司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法》、国家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股权管理的内容: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行使。 第五条公司的股权管理遵循如下原则: 一、保证公司依法行为和高效运转原则; 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第二章公司股东的权利 第六条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依法行使权利。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股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第九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2019公司法试题及答案

《公司法》试题 (100分钟) 试题说明: 1、本试题为中科创星《公司法》学习部使用; 2、试题满分100 分,80 分为及格分数,考试时间为100 分钟; 3、为便于批阅,请将选择题和判断题的答案集中写在试题最后的答题处。 第一大题:单项选择题(本题有唯一正确选项,每题1分,错选不得分。共25分) 1、下列关于公司法性质的表述,正确的是( D ) A.公司法兼具国法和国际法的性质,以国际法为主 B. 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任意法为主 C.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程序法为主 D.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行为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下列关于公司章程的表述,错误的是( C ) A.公司章程不仅对制定章程的人有约束力,对此后投资入股者也有约束力 B.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C. 公司章程属于部约定,并不需要向社会公众公开 D.制定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程序 3、甲为一股份的发起人,若甲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转让,正确的做法是( B ) A.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后才可转让 B.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后才可转让 C.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后才可转让 D.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转让 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时间是( B ) A.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登记的决定之日 B.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 C.申请人收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 D.公司成立公告发布之日 5、股份的发起人人数为( D ) A.2人以上 B.5人以上 C.50人以下 D.2人以上200人以下 6、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中的董事人数为( A )人 A.3-13 B.5-19 C.5-15 D.7-21

企业并购中的八种主要方式

导读:企业间的兼并重组互相吸收已经是现在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事情了,尤其在资本市场包括新三板市场中企业间的并购行为也是经常发生,本文从并购交易的主要方法入手,分析日常并购交易中经常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交易方式做一些归纳总结. 企业间的兼并重组互相吸收已经是现在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事情了,尤其在资本市场包括新三板市场中企业间的并购行为也是经常发生,本文从并购交易的主要方法入手,分析日常并购交易中经常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交易方式做一些归纳总结. 1、购买企业与购买企业财产 虽然企业购并通常被理解为企业的买卖,但在现实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最终交割的是企业,一种最终交割的是企业资产,收购企业和购买资产不仅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财务、税务,操作程序中亦有很大区别. 从法律角度看,所谓购买企业就是将企业或公司作为一个整体来购买.作为法人,企业或公司不仅拥有一定法人财产,同时也是多种契约的承担者,购买企业不仅是法人财产产权的转让,也是有关契约之权利、责任的转让.购买资产一般只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经营许可、营销网点等.购买财产时,契约的转让要经过认真选择.若收购过程中,法律评价认为该企业在某些合同或契约中处于不利地位,可能会导致法律纠纷或涉及诉讼,买方就应该选择购买财产而不是购买企业.购买财产后重新注册一家公司即可有效规避与原公司相关的法律诉讼. 从税务角度来看,购买企业与购买资产的主要差别在印花税和所得税上.若购买企业,原则上可享受原来的累计亏损,以之冲减利润,减少现期所得税支出.在我国,所购买企业若保留法人地位,则其累计亏损要用以后多年经营利润抵补,而不能用收购企业的利润抵补,因此,所得税方面的好处不能在现期实现.购买企业和购买资产的印花税在国外按不同税率执行,前者很低,一般为价格的0.5%,后者则高达5%~6%.在我国,两者均为万分之零点五.将来企业或资产的再出售需缴纳增值税,国内外两者之间区别不大.在我国,企业资产评估的增值部分在产权转让中形成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此外,折旧计提基数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增强法律意识和现代企业经营意识,掌握最新政策导向和经济发展趋势。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声明与承诺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董事会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 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 项的最新资料。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2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股东行为规范制度

股东行政规范 一、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规划及管理,保障公司健康、稳定、高效的运行、同时更好的规范股东行为,保护股东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经营获得更大的进步,特拟订本规范,作为股东日常行为准则,共同信守。 二、适用范围 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股东行为规范与原则 (一)基本原则 1、利益原则:处事公正,一切以公司的利益为主,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2、保密原则:对公司投资、经营及营业状况不可将真实情况向外(包括家属)泄露,若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根据国家 法律规定向公司及其他股东赔偿;对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牟取利益;股东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3、岗位原则:股东不得以老板身份在公司随意自居,如在公司任职,只能以所在岗位的职称为准,服从公司组织架构的 执行及管理标准,拒不服从管理规范的股东,接受本行为规范所拟定的惩罚措施;情节严重者,经股东会讨论,并作出相应的惩罚措施。 4、诚信原则:任何股东不得以欺骗的语言或行动对待其他股东及员工;任何股东不得在背后以诽谤、鄙视、不屑、嘲笑、 攻击或漫骂的语言对外人或外公司评说本公司。 (二)行为规范及处理办法 1.任何股东不得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应规章制度的事。 处理办法:违反者接受公司股东处理意见及办法,严重者交由执法机关处理。 2.各股东在履行公司职务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处理办法:处以损失利益的10倍处罚,在股东会上做出书面检讨,并接受公司的其它处理意见,及记大过一次。 3.各股东不能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拿公司的财产或股权为他人或自己的债务设置抵押、质押或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为他人出具 担保书。 处理办法:记大过一次,情节严重者遵照第2条处理办法执行。 4.禁止股东私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谋取利益。 处理办法:处以合同金额10倍的罚金,并记大过一次。 5.各股东不能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贿赂、拿回扣或者其它不正当收入。 处理办法:没收不正当收入,并记警告一次。 6.禁止股东自行从事或与他人合伙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互竞争的业务。 处理办法:须立刻停止此行为,造成公司利益损失的10倍赔偿,记大过一次,并接受公司的其它处理意见。 7.各股东不得参加赌博、吸毒、嫖娼等不利于公司形象等行为。 处理办法:一经发现,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处以1000元/次的处罚。 8.利用公司的职务资源之便做和公司相关业务项目的,须向公司股东会上报由公司决议。 处理办法:须接受公司的处理意见,警告一次。 9.任何股东须以身作则,不得带头搞办公室恋情。 处理办法:接受公司的处理意见,严重者遵照的第2条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原则和标准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a11403104.html,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原则和标准 作者:张笑天 来源:《现代审计与经济》2007年第05期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原则 (一)利益平衡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牵涉到股东、公司、债权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其中,债权人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交易制度范畴,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公司制度范畴。认定股东资格要平衡各方利益,既要维护交易制度,又要维护公司制度,使两种制度的功能都得以充分实现。 (二)外观主义原则 第三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通常只能通过公司所公示的外在情况来了解公司,并作出相应的决策判断,若所公示的内容与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符,其风险不应当由第三人来承担,这是商法外观主义原则或者说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的要求。因此,在认定股东资格时固然要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更要注重公司对外的形式性、外观性,当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涉及到第三人、公司以及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第三人的利益。即一旦商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变更了自身的某种法律关系并进行了公示,则即使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商事事实并不存在或有瑕疵,但对于信赖该商事事实的存在并从事了商事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该商事事实为真实时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秩序与安全。 (三)公司维持原则 保持围绕社团发生的法律关系的稳定的社团法立法的一个根本价值取向。公司作为一种典型的社团,所涉及的利益主体多,法律关系也十分复杂。因此在认定股东资格时,应当尽可能保持公司内外部各种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能够认定有效的不轻易使之无效。这也就要求我们对股东的资格不应当轻易否定,能够肯定的尽量予以肯定。 (四)禁止规避法律原则 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各类由规避法律而引发的股东资格纠纷的事情。我們应当看到,如果对这些规避法律的行为置之不理,将会严重危及到公司法的权威和市场交易的安全。因此在认定股东资格时,应对这些法律规避行为加以规范和制裁,将相关法律关系调整到合法状态,使当事人的不法意图无法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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