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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书(最新)律师拟定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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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书(最新)律师拟定版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合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对等、诚实守信的合

伙原则,通过合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合伙方以自愿为原则,精诚合伙,整合并管理合伙人共有资源,合法经营,使合伙企业通过市场运作,创造财富和社会价值,各合伙人依法分享经济利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条合伙经营公司和范围

1. 公司名称:;

2. 代表人:;

3. 经营地址:;

4. 经营范围:。

第三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 甲方占上述合伙公司51%殳权,本合同签订后,合伙人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其中现金出资人

民币万元受理甲方5峪伙公司股份,该股份暂时不做股权登记,并由甲方负责行使股东权益,后期需

要登记的以双方协商确定为准。

2. 上述乙方所占股份根据公司股份溢价等享受收益权利,并且甲方保证无论后期公司是否增资等情况以

后所占股份不变。

3. 合伙各方均应于本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各应缴纳现金的出资存入合伙共有账户(后期合伙结

算账户),由双方共同负责管理,账户信息为: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第四条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 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房租、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

收盈余,按照以下分配顺序进行:

1)预留持续发展资金:为了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所得利润应当预留一部分作为后续发展资金,所留比例经股东讨论决定,由双方合伙人按计划支配。建议初期(前三年)兰,超过元,不再预留,

三年后由双方讨论决定。

2)工资分配:如有合伙人在公司任全职,应予开工资,经过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方每月工资为元, 乙方每月工资为元。

3)股红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所得利润刨除预留持续发展资金用途外,合伙人共同商议股红发放额度。按本协议占股比例合理分配,每—度对账一次,每分配一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2.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公司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本协议所占股份为据,按比例承担。

3. 责任承担:合伙经营过程中产生任何纠纷、工伤事故等产生法律责任的,各合伙人均以所占股份为依据

承担责任,如有一方先行赔付的,另一方需10日内赔付先行支付的一方,各方均不得拖延。

第五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 入伙:①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②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③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相等义务,享有同等权利;

2. 退伙:合作期间已投资资金不得退出,如果经营后期需要追加资金的,自愿追加,股份份额按比例增加,

原始股应当享有优先权,优先权由股东讨论决定,如单方退出的,退出方自离职后不享有公司任何收益,

按自愿放弃股份处理。

3. 退伙方式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②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公司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股份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继承人不愿继续的,经合法手续后自愿申请退

出;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扣除已投入的资金债务还未偿清,而个人又失去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公司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公司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或消极怠工等损害合伙事业的。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 有合伙人退出后,不得参与无形资产的分配,包括商标,客户资源;不得要求改公司或者商标名。

5. 出资的转让

如一方愿意接收另一方股份,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具体转让价格双方协商

确定。他负责前段业务,我负责后端管理

第六条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合伙期间,甲方负责前段业务相关工作,乙方负责后端管理等管理工作,后期工作分配以股东会决议为

准,除甲乙双方外,双方其他亲属、朋友等第三方均不得参与公司经营及管理,合伙人共同商议决定合

伙公司的重大事项,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合伙人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双方合伙人同意后方可执行,如有争议的,以甲方意见为准。

1)合伙公司的业务费用支出超元。如:业务招待费、业务拓展费等费用。

2)重大的促销活动;

3)提名合伙公司事务执彳人;

4)增加,降低公司经营目标,调整、转换经营公司,扩大业务类型;

5)调整合伙人利润分配比例和所占财产份额。

6)决定合伙公司的物价和工资、奖金、福利制度。

2. 合伙公司管理人,禁止利用管理之便谋求个人利益,如有发现的按涉及金额十倍赔偿另一方损失。

3. 甲乙双方同意,禁止任何一方私自以合伙公司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双方共同所有,

禁止一方私自参与经营与合伙公司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否则按该方违约处理,违约方需赔偿另一方所有损失。

4. 合伙公司相关管理、财务等重要岗位的人员招聘,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入职,并且相关职工工资等福利由甲乙

双方共同制定。

5. 合伙公司对外开展相关经营业务,双方均有知悉权利,并且如相关合作条款的需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执

行。

6. 后期甲乙双方开始其他店铺或项目的,另一方合伙人享有优先入股的权利。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合伙人的权利:

①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②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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