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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全国高等教育自考国际私法笔记(浓缩精华版)

2019年全国高等教育自考国际私法笔记(浓缩精华版)
2019年全国高等教育自考国际私法笔记(浓缩精华版)

《国际私法》笔记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涉外民事关系和法律冲突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1988 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若若干的意见(试行)》第178条对涉外民事关系解释:凡是 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 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的;产生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产系概括为:在民事关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 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困素的民事关系。

以下情况,均构成涉外法律民事法律关系:

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 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关系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 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 在外国。

二、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可能对 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一)法律冲突的定义和产生的原因

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所涉及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

3、司法权的独立;

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必须承认外国法律的平等地位, 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的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二)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

1、区际法律冲突:一国内部不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解决该 问题制度为“区际私法”美、英、加拿大

2、人际法律冲突:指一国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 的法律之间的冲突。“人际私法”

3、时际法律冲突: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 间的冲突。“时际私法”

(三)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

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

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孟西尼倡导

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范围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大陆法系各国比较多地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 “冲突法”。立法上直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就立法地 来说,德国最早地把他称为“民法施行为”,而旧中国和我国台湾省 的立法则称为“法律适用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冠以“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二、国际私法的范围

这里所讲的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的种类。 理论上的观点是认为国际私法至少应包括冲突规范、 外国人民事法律 地位规范、 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 范。

本书认为国际私法包括以下几人方面:(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 范,即规定在内国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什么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规范。(2)冲突规范,即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 指定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的总称。(3)统一 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即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 整涉外事关系的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即规范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专门 适用的程序的规范。中国加一个还应包括国内民法中哪些调整涉外民 事关系而制定的实体规范。

三、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 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 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 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 例、一般法理、国际私法原则学说)

一、国内立法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二)冲突规范

(三)国际民事程序规范

二、国内判例:指法院先前在某一判决具有法律的效力,从而成为以 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

三、国际条约

1、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公约

2、关于财产权的公约

3、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公约

4、关于国际投资和贸易的公约

5、关于国际运输的公约

6、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

7、关于海事的公约

8、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公约

9、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公约

10、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

四、国际惯例由两部分级成:

其1、如《国际法院规约》第 38条所称的“作为通则”并经接受为 法律的那些国际习惯。物质因素和心理因素;

2、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属只具有任意法的性质,而且严格 地说,即使经国家认可采用,也只有经当事人接受才对当事人具有法 律上的约束力。

五、一般法理、国际私法原则学说。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可作为解决 国际私法实体问题依据。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1、主权原则 荷兰法则区别说形成之时,引入

2、平等权利原则

3、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

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

1、中国唐朝《永徽律》

2、欧洲1756 年的《巴伐利亚法典》、1794 年的《普鲁士法典》

3、1804 年有《法国民法典》

①在属人方面把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 籍法②它的第 3 条和其他一些条文都是单边冲突规范对什么问题适 用于法国法③采取分散在有关编章中规定实体民法规范的同时,附带 规定相关冲突的立法方式。对以后许多国家产生影响。

19 世纪末出现 了以单行法规来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它们特 点

首先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扩大了,而规定却愈趋详明了。

其次,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增加了。它们大都采用双方冲突规范的形式。 大量采用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形式。更为重要的是一些新的法 典更把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法律选择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最重要的冲 突原则大加强调。

最后在法典的结构上一些新的法典己经像民法典刑法典一样,有总则 分则部分,而且大都分别就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及外国法院判决 的承认及执行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从而大大扩大了传统冲突法的内 容,提高了冲突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

(一)国际私法统一化的概念

第一种观念认为国际私法的国际统一只涉及冲突法领域,但经过这种 统一的国际私法仍包括冲突规范、法院管辖权规范和关于法院判决的 承认与执行的规范。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即取这种立场。

第二种观点如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以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等则 致力于“实体私法”的国际统一。

第三种观点对统一国际私法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既包括对传统国际私 法(即冲突法和某些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统一,也包括对实体民商法 的国际统一。本书观点。

(二)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

1、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其历史大 致经历了两个主要阶段。

2、泛美会议

3、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布斯塔曼特法典》

比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具有世界规模的 国际联盟、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联合国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通过国际努力在有关条约中制定的统一实体私法可称为“统一私法” 或“统一实体法”。国际上从事统一私法的工作的国际组织或国际会 议有:

1、首推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学会”。它是目前国际上一个非常有影 响的从事私法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2、其次则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三)当代冲突法统一工作的特点:领域扩大、区域性向全球性方向 发展、在统一冲突的进程中,法系之间传统的对立与差异不断断得到 协调与缓解。

第二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是意大利巴托鲁斯 他抓住了法 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并且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 题分为两个主要的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1、城邦的法则能否 适用于在城内的一切人2、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到城邦以外的自己 的居民。他认为凡是物法必须且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凡是 人法(只要不是恶)则可以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1、 法国人杜摩兰 意思自治

2、法国法学家达让特莱 主张把领域内一切人物行为都置于当地习 惯的控制之下。“一切习惯都是物的”

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胡伯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而在 境外则无效。凡居住在其境内的包括常住的与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 为该主权者的臣民。如果每一国家的法律己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 根据礼让行使主权力者也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 做不致损害自己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

四、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德国人萨维尼,被喻为“近代国际 私法之父”

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本座所在地并且适用于该本座地法,而 不应拘泥于其是否为外国的法律。

五、英国的既得权说

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戴西,标志着国际私法新里程碑。

六、库克的“本地法”说 美国法学教授库克

七、当代国际私法的新发展

(一)国际私法范围的扩大与内容的不断丰富

(二)国际私法各个分支学科的形成

(三)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不断加强,比较国际私法迅速发展 (四)对传统冲突法及其学说改造的深化

(1)用灵活的开放性的冲突规范代替僵硬的封闭的冲突规范。 (2)增加连接点的数量从大量增加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的数 量。或采用多元连结点,以协调采用单一连接点的国家之间的立场。 (3)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适当的区分。

(4)对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给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 定不同的连结点。

(5)为了在冲突法中更好地追求实质正义的目的,采用利益导向或 结果导向的冲突规范大量出现于各种国内国际立法中。

(6)统一冲突法和统一实体法得到了重大的发展。

(五)国际私法的国内法典日渐增多

第三节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一、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史

唐朝《永微律》、1918年北洋政府第一部私法《法律适用条例》。

二、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史

第三章 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

第一节 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

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

1、冲突规范: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或地区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的法律的规范,

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被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特定实体法,称为调整该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2、特点:

(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实体规范。它是间接规范,是法律选择规 范。

(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程序法规范。

(3)冲突规范具有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的结构。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范围和准据法)

侵权行为的损害赠偿(是范围)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准据法) 1、冲突规范是的“范围”又称“指定原因”、“连接对象”或“问 题的归类”,客观存在是指该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民事关系或所要解决 的法律问题。

2、准据法:是对范围中所指涉外民事关系规定的应适用的法律。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

(一)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 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二)双边冲突规范

并不直接某种涉外民事关系是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它只抽象地规定 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结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至于 准据法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取决于连接点在内国还是某外国。

例子:继承适用死者死亡时的本国法。

(三)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指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并且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或 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该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的国家的法 律的冲突规范。

例子: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 不得为之。

(四)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指含有两个或两上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适用其中一个连结点所指 定的国家的法律。可分为两类:

1、无条件的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2、有条件的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例子:婚姻中子女地位的确认,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或子女出生时的婚 姻住所地法,视其中哪一法律最有利于子女的准正而定。

四、正确认识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与作用

第二节 准据法表述公式和连结点

一、准据法表述公式:指内外国法律的选择上由各种具有双边意义的 连结点来指引应适用的准据法的公式。

(一)属人法

1、大陆法国家:当事人本国法;

2、英美法国家:当事人的住 所地。

(二)物之所在地法

(三)行为地法

1、合同缔结地法

2、合同履行地法

3、侵权行为地法

4、婚姻 缔结地法

5、立遗嘱地法

(四)法院地法 常用于解决涉外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五)旗国法

(六)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当今大多数国家确定涉外合同准据 法的首要原则

(七)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二、连结点

(一)连结点的法律意义

1、连结点:又称为连结根据或连结因素,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 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因此,在准据法表述公式中,连结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2、意义表现为:

(二)连结点的选择:连结点的选择是国际私法立法中的一个中心任 务。

连结点的软化处理:就是通过在冲突规范中规定多个可供选择的连接 点或规定具有弹性或灵活性的连接点,来克服传统冲突规范的僵化和 呆板的缺点。

第三节 法律选择的方法

一、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 实际上来源于巴托鲁斯的法则区 别说。

二、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 这是萨维尼首创的理论

三、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

四、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 是美国学者 柯里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的。

五、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

由美国学者凯弗斯提出。也是一种主张就有关国家实体法规则 直接进行选择的方法。

六、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 法律的选择

七、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决定法律的选择 是 16 世纪法国学者杜摩 兰率先提倡的。

第四节 识别

一、识别的概念

1、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情况的 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 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识别是决定援用冲突规范的前 提。1908 年英国著名的奥格登诉奥格登一案就是明显的例证。这个 案例典型地说明了国际私法中识别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二、识别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

1、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最早是由德国法学家卡恩和法国法学家巴 丁相继于1891年和 1897年提出的。

2、识别冲突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可能会 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

(2)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同。 (3)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的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 的法律部门。

(4)由于社会制度或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不同国家有时具有不同 的法律概念与一个国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一个国家所没有的情 况。

三、识别的依据

1、法院地法

此说认为应依据法院地国的实体法进行识别。由德国学者卡恩和法国 学者巴丁首倡,为许多国际私法学者所赞同,并为多数国家的实践所 采纳。

理由:1、法院国所制定的冲突规范是它的国内法,因而其冲突规范 中所使用的名词或概念是含义均只能依照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属国的 国内法的同一概念或观点进行识别,否则有损法院国的立法和司法主 权。法官依据自己最熟悉的本国法进行识别简便易行。3、识别既然 是援引适用冲突规范的前提,在未进行识别前,外国法尚未获得适用 的机会,因而除适用法院地法外,并没有其他法律可供适用。

2、准据法说 为法国的德帕涅和德国的沃尔夫所主张。

3、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 为德国的拉贝尔和英国的贝克特等所主 张。

4、个案识别说 前苏联隆茨和德国学者无格尔提出

5、功能识别说

第四章冲突规范运用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

第一节 反致

一、反致的概念和种类: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和双重反致的概念 (一)反致 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 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 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 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A--》B--》A

(二)转致 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 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 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的实体法,最后甲国法 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 A--》B--》C

(三)间接反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疾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 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括冲突法在内的)丙国法, 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 国的实体法来判决案件的情况。A--》B--》C--》A

(四)双重反致A--》B--》A--》B(英国)

二、反致产生的原因

1、是因各国对本国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律的范围理解不同,一些 国家认为被指定的外国法包含该外国的冲突法。

2、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各国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

三、反致在理论与立法上的分歧

(一)理论上的分歧 73

(二)国际条约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反致制度

(三)反致制度的发展趋势(限于身份、婚姻家庭和继承领域) 四、我国对致的规定

在合同领域不采纳反致制度。

第二节 先决问题

一、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争诉的问题的解决, 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该争诉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 要问题”,需要先行予以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最早由德国 学者梅希奥和汪格尔在1932年至 1934年提出。

(二)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

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2、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 并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适用;

3、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地国 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得出 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三)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1、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并 认为只有这样才可求得与主要问题协调一致的判决结果。

2、以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来指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3、主张对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的确定采取个案分析的方法。

二、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一)一国内部跨法域的民商法律冲突的解决

1、用区际冲突法来解决

2、用统一实体法来解决

3、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地区和台湾省地区之间区际法律冲突的解 决。

(二)多法域国家当事人本国法的确定

1、在应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而其本国法各地法律不同时,以当事人 所属地法为其本国法。亦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法为其本国法 而加以适用。

2、依当事人本国的“区际私法”的规定来解决。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1988 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若干的意见 (试行)》第 192 条: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 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 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 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3、采用国际私法的规定来解决。

4、以首都所在地法律作为准据法。

三、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人际私法解决)

四、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一般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生:

1、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发生了改变。

2、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未变,但事实上的连结点发生了改变。

3、准据法发生了改变。

第三节 法律规避

一、法律规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概念: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 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 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主观上:故意

(2)规避对象上: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

(3)行为方式上:有意改变或制造某个连结点来实现的

(4)客观结果上:既遂当事人己经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适用有利 的法律的目的。

二、法律规避的性质

三、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

1、法律规避行为有效

2、法律规避行为无效

(1)只规定禁止规避本国法院国的强行法。

(2)规定禁止规避本国强行法和外国强行法。

四、我国有关法律规避的规定

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 的效力。

第四节 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

一、外国法的查明: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 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

(一)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1、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英美国家及部分拉丁美洲国家采取这种方法。

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 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如意大利、 荷兰等国采取这种做法。

3、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也负有协助义务。

(二)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法律适用

1、直接适用内国法。

2、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

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4、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似的法律。

5、适用一般法理。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级语言程序设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级语言程序设计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2001年10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 试卷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C语言程序编译时,程序中的注释部分【】 A. 参加编译,并会出现在目标程序中 B. 参加编译,但不会出现在目标程序中 C. 不参加编译,但会出现在目标程序中 D. 不参加编译,也不会出现在目标程序中 2. 下列表达式的值为0的是【】 A. 3﹪5 B. 3/ C. 3/5 D. 3<5 3. 正确的C语言用户自定义标识符是【】 A. print B. float C. when?

D. random﹪2 4. 设int a = 3;则表达式a<1&& - - a>1的运算结果和a的值分别是【】 A. 0和2 B. 0和3 C. 1和2 D. 1和3 5. 下列叙述中,正确的是【】 A. 引用带参的宏时,实际参数的类型应与宏定义时的形式参数类型相一致 B. 宏名必须用大写字母表示 C. 宏替换不占用运行时间,只占编译时间 D. 在程序的一行上可以出现多个有效的宏定义 6. 下列保留字中用于构成循环结构的是【】 A. if B. while C. switch D. default 7. 与语句if(a>b)if(c>d)x = 1;else x = 2;等价的是【】 A. if(a>b){if(c>d) x = 1;else x = 2;} B. if(a>b){if(c>d) x = 1;} else x = 2;

全国2006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试题与答案

全国2006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课程代码:0249 一、单项选择题 1、在下列国际条约中采纳了反致制度的是(B) A.华沙公约 B.关于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 C.联合国国际货物和销售公约实体法公约 D.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2、最早提出“意思自治原则”的是(C) A.萨维尼 B.巴尔特 C.杜摩兰 D.戴西 3、根据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第1条规定:不动产遗嘱的有效方式必须符合(A) A.财产所在地法 B.法院地法 C.遗嘱人立遗嘱地法 D.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4、《保护文学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对一般作品的经济权利最低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C) A.25年 B.30年 C.50年 D.55年 5、国际私法要解决的法律冲突,主要是指(A) A.法律的国际冲突 B.法律的区际冲突 C.法律的人际冲突 D.法律的时际冲突 6、英国的既得权说的创立者是(C) A.戚希尔 B.诺思 C.戴西 D.莫里斯 7、租船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未选择法律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多按国际私法规则而适用旗国法或(A) A.合同缔结地法 B.合同执行地法 C.法院地法 D.租船人营业地法 8、《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我国生效的日期是(D) A.1980年1月1日 B.1981年1月1日 C.1987年1月1日 D.1988年1月1日 9、我国在批准加入海牙《域外送达公约》的决定中,指定的中央机关是指(C) A.公安部 B.外交部 C.司法部 D.最高人民法院 10、在监护问题上,首先从管辖权入手的,即如果其法院对某一涉及监护的案件有管辖权,它便只适用本国法的国家是(C) A.日本 B.泰国 C.英国 D.韩国 11、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正确的观点是(B) A.它既是国内法,也是国际法 B.它主要是国内法,但也有国际法的因素 C.它主要是各国的国内法 D.它已发展成了国际法 12、对于涉外工程承包合同,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一般情况下应适用(A)

2017自考“国际私法”过关全套试题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确立了最密切联系说。★D. 《冲突法重述(第二次)》 2. ()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A. 冲突规范 3. 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并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学说是()。★B.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4. 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法学家()的倡导下由()政府发起召开的。★B. 阿塞尔荷兰 5. 主编《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学者是()。★D. 里斯 6. 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D. 间接反致 7. 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出现在()中。★B. 《永徽律》 8.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 ★A. 冲突法调整 9. 凯弗斯提出了()。★D. 结果选择说 10. 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A. 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11.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B.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12. 意思自治原则是()提出来的。★D. 杜摩兰 13. ()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D. 区际法律冲突 14. 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C. 学说法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条规定表明,我国()。 ★ B. 不采用反致 16. 冲突规范由()组成。 ★C. 范围系属 17. 根据格老秀斯的国家主权观念,把荷兰礼让学派的思想系统化,创立了国际礼让说的学者是()。★A. 胡伯 18. 大陆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原则。 ★ A. 本国法 19.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 适用国际惯例 20.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是()。 ★B. 侵权行为地 二、多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以下属于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主要观点的选项包括()。 ★C. 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 ★D. 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法律的平等 2. 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有()

2017年10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017年10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真题解析 (课程代码03708) 一、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2分,共5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最主要的矛盾是( )。 A.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 B.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的矛盾 C.帝国主义与中华民族的矛盾 D.封建主义与人民大众的矛盾 2.洋务派最早从事的洋务事业是( )。 A.兴办军用工业 B.兴办民用工 C.派遣留学生 D.创立新式学堂 3.戊戌维新时期,维新派在上海创办的影响较大的报刊是( )。 A.《国闻报》 B.《时务报》 C.《强学报》 D.《万国公报》 4.1904年至1905年,为争夺侵略权益公然在中国东北进行战争的是( )。 A.美国与俄国 B.美国与英国 C.英国与日本 D.日本与俄国 5.20世纪初,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思想传播中发表《驳康有为论革命书》的是( )。 A.孙中山 B.邹容 C.章炳麟 D.陈天华 6.1922年1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一次工人运动高潮的起点是( )。 A.香港海员罢工 B.安源路矿工人罢工 C.京汉铁路工人罢工 D.省港工人罢工 7.1930年8月,邓演达领导成立的中间党派是( )。 A.中国青年党 B.中国国家社会党 C.中国******临时行动委员会 D.中国******革命委员会 8.第五次反“围剿”斗争失败后,1934年10月开始战略转移的是( )。A.红十五军团B.红一方面军C.红二方面军D.红四方面军 9.1935年,日本帝国主义为扩大对华侵略而发动的事变是( )。 A.九一八亊变 B.—·二八事变 C.华北事变 D.卢沟桥事变 10.1937年,在淞沪会战中率领“八百壮士”孤军据守四行仓库的爱国将领是( )。 A.谢晋元 B.佟麟阁 C.张自忠 D.戴安澜 11.1940年,八路军对侵华日军发动大规模进攻的战役是( )。 A.平型关战役 B.雁门关战役 C.阳明堡战役 D.百团大战 12.1945年8月至10月,国共双方举行的谈判是( )。 A.西安谈判 B.重庆谈判 C.南京谈判 D.北平谈判 13.1946年6月,******军队挑起全面内战的起点是( )。 A.大举围攻中原解放区 B.大举围攻东北解放区 C.重点进攻陕甘宁边区 D.重点进攻山东解放区 14.台湾人民为反抗******当局暴政而举行“二二八”起义的时间是( )。 A.1945年 B.1946年 C.1947年 D.1948年

国际私法笔记(自考必备)

自考国际私法笔记串讲 第一章绪论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 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 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 1 )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 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 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国际私法是调整不同国家间的民法冲突,区际私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不同地区间的民法冲突。但二者共同点在于都是解决法律的地域或空间冲突的。二者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在解决国际民法冲突时,如指定应适用其本国存在多个法域的当事人本国法时,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常指定得依该国的区际私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该国哪一地区及哪一法域的法律可作为当事人的本国法来加以适用。因此二者又是不同的层面的法律制度。 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国际私法是解决不同国家(地域)法律的管辖空间上的冲突问题,而人际私法要解决的只是在一国内部哪一部分人应适用哪一种民法的问题,因此二者不是处于同一层面; 但二者相似的是都是采用间接调整方法。 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时际法律冲突中还有被称为动态冲突”的。如对某种文物,在其原所在国禁止上市交易,而被其 所有人带到第二国所在地,却并无这种限制,在确定以该文物为买卖标的的合同的合法性时,究竟是适用现在的所在地法还是应适用其原所在地法,此即动态冲突”。又如:一自然人在原国籍国依法可承认为成 年人或有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在其新国籍国却认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即时际私法中的动 态冲突”。 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 (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最早)时代起的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依靠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但由于各国冲突规范的差异,往往会导 致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从而不能取得判决的一致性。因而在19世纪末以后,出现了国际冲突法条约。 (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18世纪中叶,由于孟西尼的倡导,开始出现了统一各国冲突法的 尝试。追求冲突规范的国际统一是想通过彼此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指定同一国家的实体法作为同一国际民事关系的准据法,这样不论案件在哪一国提起,均能得到同一的判决结果。 上述两种解决途径,只指出有关民事关系应适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只起间接调整作用,属于间接调整 (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即是通过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以消除彼此在民、商法上的歧异,并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也就可避免再从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作出选择。因而这是一种直接调整方法。 各国的国际私法著作中,有称这个法律部门为国际私法”的,有称其为冲突法”的。大陆法系各 国多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而立法上,更有直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 在国际私法的历史上,依学说的不同被称为法则区别说”、外国法适用论”、法律的场所效力论” 或法律 的域外效力论”等。还有称国际私法为私国际法”、涉外私法”的。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范围或种类。 普通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家多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反对把国籍问题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归入国际私法(但住所问题却是其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内容)。 法国认为关于管辖权的规范,也应归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全国自考国际私法历年真题

2015 年1O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私法试卷 (课程代码00249) 本试卷共6 页,满分l00 分,考试时间l50 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 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 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 小题,每小题l 分。共3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关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性质,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关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B.冲突规范 C.统一实体规范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2.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的国际私法学说是 A.既得权说B.法律关系本座说 C. 法则区别说D.本地法说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适用经常住所地法律,自然人有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何种法律? A.其现在居所地B.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 C. 其原始住所D.其国籍国的住所 4.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是指 A.认可外国法人为内国法人 B.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的民事活动 C.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有财产豁免权 D.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有权从事反对其政府的活动 5.“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的“住所地”在国际私法上称作A.范围B.准据法C.指定原因D.连结点 6.“亲子间的法德关系,依父之本国法;如元父时,依母之本国法”这一冲突规范是 A. 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 C.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D.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7.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依何种方式确定? A.原告住所地法 B.被告住所地法 C. 法院地法 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8.对于识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识别是解决援用哪一个冲突规范的前提 国际私法试卷第2 页共9页 B.识别主要是一种限制外国法适用的手段 C.识别主要在确定法院管辖权时进行 D.如果两国制订相同的冲突规则,就不会产生识别冲突

最新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6 全国200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高等数学(一)试题 课程代码:0002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集合中为空集的是( ) A.{x|e x =1} B.{0} C.{(x, y)|x 2+y 2=0} D.{x| x 2+1=0,x ∈R} 2.函数f(x)=2 x 与g(x)=x 表示同一函数,则它们的定义域是( ) A.(]0,∞- B.[)+∞,0 C.()+∞∞-, D.()+∞,0 3.函数f(x)==π -?? ?≥<)4(f ,1|x |,01|x ||,x sin |则( ) A.0 B.1 C. 2 2 D.-2 2 4.设函数f(x)在[-a, a](a>0)上是偶函数,则f(-x)在[-a, a]上是( ) A.奇函数 B.偶函数 C.非奇非偶函数 D.可能是奇函数,也可 能是偶函数 5.=+→) 2x (x x 2sin lim 0x ( ) A.1 B.0 C.∞ D.2 6.设2x 10 x e ) mx 1(lim =-→,则m=( )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6 A.21 B.2 C.-2 D.2 1- 7.设f(x)=???=≠2x ,12 x ,x 2,则=→)x (f lim 2 x ( ) A.2 B.∞ C.1 D.4 8.设x 1e y -=是无穷大量,则x 的变化过程是( ) A. x →0+ B. x →0- C. x →+∞ D. x →-∞ 9.函数在一点附近有界是函数在该点有极限的( ) A.必要条件 B.充分条件 C.充分必要条件 D.无关条件 10.定义域为[-1,1],值域为(-∞,+∞)的连续函数( ) A.存在 B.不存在 C.存在但不唯一 D.在一定条件下存在 11.下列函数中在x=0处不连续的是( ) A. f(x)=?? ? ??=≠0x ,10x ,|x |x sin B. f(x)=????? =≠0x ,00 x ,x 1sin x C. f(x)=???=≠0 x ,10 x ,e x D. f(x)=?? ??? =≠0x ,00 x ,x 1cos x 12.设f(x)=e 2+x,则当△x →0时,f(x+△x)-f(x)→( ) A.△x B.e 2+△x C.e 2 D.0 13.设函数f(x)=?????<-≥0 x ,1x 0 x ,e 2x ,则=--- →0x )0(f )x (f lim 0x ( )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2013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供复习使用。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三国法名师讲义汇总 司法考试宪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法制史背诵笔记 法律规范:1.实体规范;2.程序规范(管辖等);3.冲突规范(指引法律适用)。(管辖问题的规定不是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解决且只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连结点:根据其在特定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是否可以变化,分为静态连结点(行为发生后不会变化的,如,侵权行为地)和动态连结点(行为发生后可能会变化的,如,侵权人本国)。* 属人法的连接点:属人法:以国籍(大陆法系)、住所(英美法系)或经常居住地(我国)作为连结点。 冲突规范的种类: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B、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如,婚姻适用婚姻缔结地法。)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准据法一定是实体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冲突规范适用的基本制度:1.识别(定性);【可考】2.反致(广义):包括转致和狭义反致;3. 【重点可考】外国法的查明(查明义务、查明途径);【可考】4.公共秩序保留;5.法律规避;* 我国司法实践不允许转致、反致:我国只能适用国外实体法。* 法律规避:《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外国法的查明【重点可考】* 一般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有查明义务;当事人选择外国法的,当事人有义务查明。* 查明途径:民通意见193,(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

自考国际私法(00249)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5年1O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私法试卷 (课程代码 00249) 本试卷共6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关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性质,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关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B.冲突规范 C.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2.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的国际私法学说是 A.既得权说 B.法律关系本座说 C. 法则区别说 D.本地法说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适用经常住所地法律,自然人有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何种法律? A.其现在居所地 B.与其有最密切联自考单科包过qq: 18606240系的住所 C. 其原始住所 D.其国籍国的住所 4.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是指 A.认可外国法人为内国法人 B.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的民事活动 C.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有财产豁免权 D.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有权从事反对其政府的活动 5.“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的“住所地”在国际私法上称作A.范围 B.准据法 C.指定原因 D.连结点 6.“亲子间的法德关系,依父之本国法;如元父时,依母之本国法”这一冲突规范是 A. 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D.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7.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依何种方式确定? A.原告住所地法 B.被告住所地法 C. 法院地法

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资料

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资料

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1 第一章绪论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 制度之间的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 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国际私法是调整不同国家间的民法冲突,区际私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不同地区间的民法冲突。但二者共同点在于都是解决法律的地域或空间 冲突的。二者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在解决国

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一、国际私法得定义。 国际私法就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与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得独立得法律部门。 外国人得法律地位就是实体规范,它规定得就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得权利与应尽得义务。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就是以各国得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得准据法得法律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就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得双方当事人得权利与义务得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国际民事诉讼法就是程序规范,就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得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与执行得得问 题等。 一、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得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得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就是指该民商事关系得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得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就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得;民事关系得标得物在外国领域内得;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得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得,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得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得其它法域。 二、国际私法得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与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有关得国内法与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就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得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她就是国际私法得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得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得方法。 两者之间得关系: (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得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得方法)——冲突规范 直接:次要地位(调整范围有限) (2)两者调整方法得对立与统一。 对立:对同一问题只能适用其一,不能同时适用。若受统一实体规范得约束,则直接调整方法优先。 统一:同时存在,目得在于解决同一法律问题。(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所谓统一,指间接调整方法与直接调整方法统一存在于国际私法之中,共同承担者调整国际民事关系得任务,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对一个国际民事关系中不同方面得问题,可以分别采用不用得方法进行调整。 四、国际私法得法律渊源。 1、国内法律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 2、国际法律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我国不承认一般得法律与国际私法之原则。 五、国际私法得基本原则。 网页: 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独立,彼此应相互尊重,这就是国际法得基本原则,也就是国际私法得基本原则,就是国家之间发展平等互利得国际经济、文化、民事关系得前提。 2、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就是国际交往得基本原则,反映在主权国家之间,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经济关系中相互有利。

00249国际私法自考复习资料整理

1、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实体规范,它规定的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是以各国的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法律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国际民事诉讼法是程序规范,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和执行的的问题等。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的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的其它法域。 3、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他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两者之间的关系: (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的方法)——冲突规范

2017年4月自学考试00249国际私法试题答案

201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私法试卷 (课程代码00249) 本试卷共6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4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下列不属于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 A.中国公民李芳和英国公民杰在新加坡缔结的婚姻. B.中国某投资公司在乌拉圭与当地一家公司合资成立企业 C.新加坡公民肯与中国公民李刚进行毒品交易而被拘捕 D.中国某公司与法国人里奇签订一项货物买卖合同 2.国际私法所特有的、最基本的法律规范是 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B.冲突规范 C.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3.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 A.巴托鲁斯 B.杜摩兰 C.胡伯 D.萨维尼 4.“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的系属是 A.宣告失踪 B.宣告死亡 C.自然人经常居所地 D.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 5.“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这是一条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6.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 A.法院地法 B.准据法 C.行为地法 D.物之所在地法 7.在反致制度中,最终导致第三国实体法得以适用的是 A.一级反致 B.转致 C.闻接反致 D.双重反致 8.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通常是 A.属人法 B.物之所在地法 C.法院地法 D.旗国法

全国2018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全国2018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财务管理学试题 课程代码:0006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财务关系,在性质上是( C )1-6、7 A.债权债务关系 B.所有权关系 C.资金结算关系 D.税收法律关系 2.在“两权三层”的财务治理结构框架中,“三层”指的是( C )1-32 A.厂部、车间和班组 B.车间、班组和个人 C.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 D.股东大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3.关于标准离差与标准离差率,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B )2-76 A.标准离差率是期望值与资产收益率的标准差之比 B.标准离差反映概率分布中各种可能结果对期望值的偏离程度 C.如果方案的期望值相同,标准离差越小,方案的风险越大 D.如果方案的期望值不同,标准离差率越小,方案的风险越大 4.下列关于先付年金现值的表达正确的是( B )2-57 A.V0=A·PVIFAi,n+1+A B.V0=A·PVIFAi,n-1+A

C.V0=A·PVIFAi,n-1-A D.V0=A·PVIFAi,n+1-A 5.下列各项中属于商业信用筹资形式的是( B )3-154 A.发行股票 B.预收账款 C.短期借款 D.长期借款 6.某公司利用长期债券筹资400万元,普通股筹资600万元,资本成本分别为6%和15%。则该筹资组合的综合资本成本是( B )3-163、164 A.10.6% B.11.4% C.12% D.12.5% 7.相对于利用银行借款购买设备而言,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设备的主要缺点是( D )3-150 A.限制条件多 B.取得资产慢 C.财务风险大 D.资本成本高 8.企业将资金占用在应收账款上而放弃的投资于其他方面的收益称作( D )4-203 A.管理成本 B.坏账成本 C.短缺成本 D.机会成本

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一、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实体规范,它规定的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是以各国的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法律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国际民事诉讼法是程序规范,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和执行的的问题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的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的其它法域。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他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两者之间的关系: (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的方法)——冲突规范 直接:次要地位(调整范围有限) (2)两者调整方法的对立和统一。 对立:对同一问题只能适用其一,不能同时适用。若受统一实体规范的约束,则直接调整方法优先。 统一:同时存在,目的在于解决同一法律问题。(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所谓统一,指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统一存在于国际私法之中,共同承担者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任务,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对一个国际民事关系中不同方面的问题,可以分别采用不用的方法进行调整。 四、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1、国内法律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 2、国际法律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我国不承认一般的法律和国际私法之原则。 五、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网页:

2007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试题答案

2007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试题答案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B 2.A 3.B 4.D 5.A 6.D 7.C 8.D 9.D 10.D 11.B 12.C 13.B 14.A 15.C 16.C 17.D 18.D 19.A 20.B 21.C 22.B 23.B 24.D 25.B 26.B 27.D 28.D 29.A 30.B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31.ACE 32.ABCD 33.ABDE 34.AD 35.ABCDE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36.国籍是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途径: 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一般是以内国国籍优先;当事人同时具有的二个或二个以上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一般做法为:(1)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2)当事人住所地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3)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国籍优先;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住地法为其本国法。 37.公共秩序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律作准据法时,因其适 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一次全面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该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工分)此处的“社会公共利益”实际上就是我国法律中的公共秩序。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就立法方式而言,它采用的是直接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立法方式,是一个颇具弹性的自由裁量条款,一般来说,社会公共利益包括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道德的基本观念。从公共秩序的适用来看,应认为援引该条款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是一种例外情况,在正常情况下,法院应适用经冲突规范指定的外国法律。 38.(一)协议离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诉讼离婚:中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 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离婚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第一编总论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的产生 1、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2、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 3、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用外国法。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或: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同财产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包 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 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 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关系。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实用价值: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对外政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来进行调整。即指出适用哪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 【两种方法并列,目前主要用间接方式,但以后会慢慢由直接占主流】 【思考】如何评价两种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法律规范的范畴) 1、小国际私法(德、日) 主张国际私法仅仅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2、中国际私法(英、美) 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冲突规范为主,但同时还应该包括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详见巴蒂福尔、拉加德合著《国际私法》。)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 【韩德培教授“一机两翼”理论】 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其内涵是飞机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 机身: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应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机翼2: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重点】如何看待国际私法的范围: 1、冲突规范应该属于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范围。 2、国籍规范与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与法律冲突的解决密不可分,故也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构成部分。 3、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对于统一实体法规范是否是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

国际私法课件【2018年自学考试《国际私法》重点复习资料【三篇】】

国际私法课件【2018年自学考试《国际私法》重点复习资料 【三篇】】 【导语】天空吸引你展翅飞翔,海洋召唤你扬帆启航,高山激励你奋勇攀登,平原等待你信马由缰……出发吧,愿你前程无量,努力备考,考入理想院校!以下是大为大家的《2018年自学考试《国际私法》重点复习资料【三篇】》供您查阅。 篇一 承认或赋予外国人与内国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国际私法得以产生的一个重要前提。 在历史上,外 __民事法律地位曾几经变迁,由在奴隶制时期对外国人采取敌视待遇,经封建时期采取差别待遇,到资本主义时期才采取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目前,各国还将国民待遇制度通过缔结条约的方法相互赋予对方的法人、商船及产品等。

国民待遇原则最早是资本主义国家为追逐全球商业利润而提出 来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率先在国内法中作出guo民待遇原则 的规定。它也是WTO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 当今国民待遇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虽仍以互惠为基础,但并不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即被认为是一种不言而喻的制度。(2)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 的权利。(3)还常通过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把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 船舶遇难施救、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方面。 中国在处理外 __民事法律地位问题时,历来对国民待遇原则持肯定态度。 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 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 的自然人或法人。给惠国也称优惠授予国。受惠国是已经或将来有以任一第三国所享有的最优惠待遇为标准而享受优惠待遇的国家。 最惠国待遇制度的作用,在于保证在内国的各外国的公民和法 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的平等。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最显著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而后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和内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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