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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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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毕业生就业权利与义务

在择业过程中,毕业生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收集材料、寻找单位、准备面试等方面,而忽视了与之密切相关的就业制度、市场规范、法律法规,没有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在纷纭复杂的职场中,大学毕业生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当自身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需要通过正当渠道和方式,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毕业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随着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毕业生应该增强依法就业的意识,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规定,自觉履行应尽义务,并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应有权利。

一、就业中的基本权利

所谓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毕业生作为就业过程中一个重要主体,享有多方面的权益,根据我国在《宪法》、《劳动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有关规定,毕业生主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权利:(一)接受就业指导权。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当然,随着毕业生就业完全市场化,毕业生也将由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而转为主动到市场寻求和接受一些有益的社会上合法机构的就业指导。

(二)获取信息权。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应包括三方面含义:信息公开,指所有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必须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需求信息;信息及时,指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学生;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

和进行筛选,从而作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三)被推荐权。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历年工作经验证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①如实推荐,即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捧高对毕业生在校表现的评价。②公正推荐,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一位毕业生以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③择优推荐,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也应坚持择优标准。真正体现优生优用、人尽其才。这样才能调动广大毕业生和在校生学习的积极性。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只能凭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来取胜。

(四)知情权。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的情况、工作环境、生活条件和工资待遇的情况,以及用人单位的规模、地点和拟安排工作的岗位等情况。

(五)选择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

(六)平等待遇权。用人单位招录毕业生,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凭关系、走后门以及性别歧视等都是对毕业生平等待遇权的侵犯。《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但在当前,毕业生的公平待遇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为毕业生所担忧。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女生就业难仍然是困扰女毕业生就业的一大问题。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七)违约及求偿权。毕业生、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1.解除协议权。当履行协议后毕业生的权益或人身自由、人身安全受到用人单位严重侵害时,毕业生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协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申诉权。《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3.求偿权,即向违约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获得赔偿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就业中的基本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一对孪生姐妹,毕业生在享有国家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义务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一) 服从国家需要的义务

虽然毕业生在就业时有了相当大的自主择业的权利,但是并不能排除服从国家需要的义务。当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某些行业急需人才的时候,应积极为国家的重点建设工程或项目服务。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服兵役。

(二) 向用人单位实事求是介绍个人情况的义务。毕业生在向用人单位进行自我推荐、自我介绍和接受考察时,有义务全面地实事求是地反映个人情况,以利于用人单位的遴选,不得夸大其辞、弄虚作假。

(三)接受用人单位组织的测试或考核的义务。用人单位为了招聘到符合要求的毕业生,一般都要通过一些测试或考核手段来了解毕业生的情况,通过比较,做出是否录用的决定。因此,毕业生应予积极配合,充分展现自己的能力,接受用人单位的测试和考核。

(四)严格按照就业协议及其他合法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毕业生应认真履行协议或合同,不得无故擅自变更或自行解除。如果单方违约,必须主动承担违约责任。

(五)依照职责完成工作的义务。

(六)不断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

三、毕业生可通过以下途径对自身权益实施保护

1.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保护

2.高校的保护

3.毕业生的自我保护

第二节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

“口说无凭,立字为据”。在就业过程中,签订相应的协议时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权益及其义务的需要,对毕业生来说,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义务。常用的协议文本有两种:一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一是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是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产物,劳动合同是就业协议书的延续和法律化。全面了解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对毕业生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有重要意义。

一、就业协议及其签订

(一)就业协议的含义

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三方各执一份。作为学校列入就业方案依据的协议书,由学校发给,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就业协议是一种典型的民事预约合同,遵循合同主体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高校就业协议书是应届毕业生转移户口、档案、党组织关系等材料的必需文件(现在有些松动了)。

没有高校就业协议书,高校就不发派遣证。而没有派遣证,高校就不许毕业生提取档案,就业单位就不接受应届毕业生转移户口、档案、党组织关系等。即使就业单位与高校应届毕业生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有派遣证也无法调动档案,这对毕业生的利益有影响--例如,不算工龄,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者尤其如此。

由上可知,如果没有三方签署的就业协议书,高校应届毕业生面临以下问题:一是没有就业单位,档案及户口打回原籍,二是有就业单位,但得不到派遣证;三是办理'缓派'(又称择业代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期满两年后仍未落实单位的转往生源地)手续;四是由于档案及户口被转回生源地省(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有些手续必须到省会城市办理,比较麻烦。

1.教育部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所作出的相关规定

(1)毕业生应按照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2)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3)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性就业方案,报毕业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4)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体检不符合国家行业规定并协议中明确标示的情况,就业协议自行失效,并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5)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如有其他的约定,应在备注中注明,并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些其他的约定,一定要在备注栏中签字盖章,否则,有可能导致这些其他的约定发生争议。

(6)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如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需征得对方同意,有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并在不住栏中注明。

(7)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2.就业协议书的填写

(1)毕业生的情况及意见。个人意见栏:毕业生应对是否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表明自己的意见,同时也应将与用人单位在洽谈中达成的基本条件写明,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2)用人单位的情况及意见。

(3)学校意见。

3.备注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洽谈好的一些条件,如违约处理、住房安排、薪资标准等等都可在备注栏里注明。如果备注内容较多,可另附页,但双方必须签章,以确保附页有效。

(二)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步骤

毕业生——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上级单位)——学校

(三)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1.确认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招聘毕业生的所有用人单位,应具有经过相关部门登记的独立法人资格。

2.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双方协商条款的内容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特别是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期限(包括试用期或见习期)、违约责任等涉及自身权利和责任条款的内容。如无附加条款,应当将协议书中空白部分画去,或注明以下空白。

备注栏:关于工资福利待遇、住房条件、服务期限等;明确违约处理办法。如“毕业生考研、专升本录取或办理出国手续后,协议自行解除”

3.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

4.正确对待签约时用人单位的补充条款或协议。常见的问题有:(1)毕业生进入单位前的有关问题(不得有违纪违法行为,必须获得毕业文凭或学位证书,材料无虚假);(2)毕业生进入单位后的有关问题(报到时间、材料、工作条件及生活待遇)。

5.按规定程序签订协议

6.签名前要三思

(四)无效的就业协议

1.协议一方或者双方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毕业生—毕业于不具有合法办学资格的院校或届时不能取得毕业资格(未修满学分、因违纪被开除、延长学籍等);用人单位—单位未登记注册或经批准单位已被注册、单位从事非法活动、特定单位无用人指标等

2.就业协议内容不合法或损害公共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就业协议书。

4.请人代签的就业协议无效。

5.附生效条件的就业协议,条件不成立,协议无效。如规定毕业时通过英语四级。

(五)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就业协议:因毕业生或用人单位意思表示“瑕疵”,经撤销权人请求,由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变更其内容或者使其效力自始消灭的就业协议。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就业协议。工资2700元/月,因7写得像1,实际发工资,毕业生认为是2700元,单位认为是2100元。

2.显失公平的就业协议。如规定一方有权解除协议,而另一方则无权。

3.基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签订的就业协议。

(六)就业协议的解除

1.单方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协议解除。

2.双方解除

(七)就业协议争议处理

1.毕业生违约的主要表现

(1)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签约

(2)先找一个用人单位垫底,一旦找到更好的单位,则抛弃前者,选择后者。(3)向用人单位提供不真实的情况,违反用人单位的选用条件。

(4)其他违约行为。

2.用人单位违约的主要表现

(1)拒收毕业生

(2)提供不真实情况和虚假材料,误导毕业生与之签约。

(3)签约时,对报酬写得含糊不清。

(4)其他违约行为。如收取押金、保证金等。

3.就业协议争议处理的程序与方法

(1)毕业生违约:协商-承担责任

(2)用人单位违约:协商-仲裁

(八)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的后果

1.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

2.不良后果表现:(1)就用人单位而言-影响用人单位的工作计划;(2)就学校而言-影响和用人单位的友好合作关系;(3)就其他毕业生而言-影响用人单位对学校毕业生整体产生不好的印象。

二、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则遵循条款法定和主体意思补充并受国家监督的原则。

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制就是以合同形式明确用人和劳动者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1)是规范劳动力市场的重要条件。

(2)有利于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3)是加强劳动法制建设的需求。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1.必备条款

根据2008你那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九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毕业生在就业中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1)在校大学生不能订立劳动合同:可签订在校生实习协议。没有那么规范了。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学历、简历造假则合同无效

(4)合同签订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试用期长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6)试用期工资待遇: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7)试用期不能多次签订或单方延长

(8)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9)试用期解除合同需要提前告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口头同志就可以,不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0)合同期辞职不需要单位同意,但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1)不用担心违约金: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专业机构进行,并要有发票);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一般不超过两年)。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12)无故拖延工资可维权

(1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铁饭碗

(14)在A公司工作,在B公司签合同要谨慎(变相\劳务派遣)

(四)劳动合同的签订

1.劳动合同订立额原则、程序和内容

(1)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

依法签订原则(目的、主体、内容要合法)

(2)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

要约;承诺

2.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1)索要合同文本

(2)进行合同解释

(3)商谈

(4)识别合同真伪

(五)无效劳动合同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额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威胁-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财产等造成危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六)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形式:当事人协商——向劳动争议协调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的区别

1.两者的作用不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是对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的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三方在

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作为办理报到、转接人事和户口的依据。

2.两者的主体不同:而劳动合同只适用于劳动者(含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不含公务员单位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军队系统)之间,与学校无关;就业协议适用于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学校是就业协议的鉴证方或签约方,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性质没有规定,适用任何单位。

3.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受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而不涉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享有的权利义务。

4.时间不同: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就业协议应在毕业生就业之前签订,而劳动合同往往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才签订。

5.两者的法律效力、效力时段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据《劳动法》来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而就业协议发生争议,除根据协议本身内容之外,主要依据现有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法律对合同的一般规定来加以解决,尚没有专门的一部分法律对毕业生就业协议加以调整。学生毕业到就业单位报到后,应尽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6.两者发生问题处理的部门不同:前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处理,也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仲裁机构报送;而后者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协商取得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报学校毕业生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就业体检的特别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卫生部、人社部发[2010]12号)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

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就业报到手续

毕业生后必须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简称报到证)前往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办理接收及有关手续。

当用人单位不能接收其人事关系,也不能为其办理落户时,毕业生可以选择将报到证开回原籍,户口、档案转回原籍;也可以选择将报到证开到工作单位,将户口、档案托管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或合法的其他的其他中介机构,尽心人事代理;还可以选择不开报到证,将户口、档案保留在毕业学校,在两年择业内,随时办理报到证和迁转户口、档案。

(一)关于报到证:报到证是表明持证人属于纳入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方案大学生的身份凭证,是毕业生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是办理人事档案、户口迁移等手续的凭证,也是用人单位为毕业生报编、申请进人指标、计算工龄、转正定级和工作调动的重要依据。

1.报到证的办理: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南宁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学校统一办理)

2.改派报到证的办理:

(1)改派的受理部门: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毕业后毕业生持学校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南宁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2)改派的几种情形及其办理程序

常见三种情形:

第一,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已持报到证回原籍(生源地),现落实就业单位并签订就业协议。

第二,毕业前已签订就业协议,现欲改派回原籍(生源地)。

第三,毕业前已与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现与单位解除就业协议且又与新的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的

办理程序:原签约单位解除协议证明、与新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接收函),原报到证——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报到证——持新报到证、新的就业协议书到原落户的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户口迁移:各地公安部门为毕业生落户到报到证上单位地址。

(三)毕业生档案

1.毕业生档案主要内容: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情况简介(一式两份)、实习鉴定表(一式两份,一份完整的鉴定存学生档案,一份总鉴定存学校档案室)、操行评定表、党团材料(党员清单、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登记表、入党申请书、推优材料、入团志愿书等)、高考录取档案、学籍表、成绩单、就业派遣通知书、体检表、奖惩材料、学习期间助学贷款材料及其他需存档的原件材料。

2.去向选择:转到工作单位;申请保留学校;挂靠在相关的人才市场实行有偿代管;迁回高考前户籍所在地的相关就业主管部门。

(四)毕业生离校

1.办理离校手续

2.安全文明离校:上好大学最后一课;站好大学最后一班岗

(五)毕业生报到:凭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及时到报到证注明的单位或机关报到,并及时落户,及时查询档案是否已经寄到。

六、常见的求职陷阱的种类与区别

(一)求职陷阱的种类

陷阱一:招聘单位收费

有公司上来就让你先交报名费,那一定的趁火打劫的骗子公司。”毕业生在应聘时遇到收取报名费、面试费、培训费等额外费用的企业,最好都不要相信。“不少皮包公司就是看重学生求职心急,借着招聘会骗钱。”毕业生应该警惕招聘单位入职培训费、员工管理费等任何名目的收费

陷阱二:招聘单位“无限期试用”

“有的企业招了人,就无限期地让学生实习,待遇也是按实习发放。这也是一种招聘陷阱。”

近来,很多求职的大学生被所谓的实习期三个月,再加上试用期三个月,搞得一头雾水。那么,为何会出现漫长而又有些奇怪的现象呢?依据有关规定,试用期人员底薪通常是正式员工的1/4,劳保用品、物质奖励、各种保险和其他福利等又不与正式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因此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人力资本,大量招募短期员工,且不签订劳动合同,待三个月试用期满,就以各种各样的借口予以解雇。这样一来,求职者总是辛辛苦苦给单位低薪干了几个月,然后被扫地出门。就这样,一群又一群学生被单位榨取劳动果实。实习期过长,以有问题为名予以辞退,这是大学生以往找工作的普遍遭遇。

根据实际经验表明,有这样做法的企业往往并不是真正地需要人才。其表现有两大特征,一是会很快就提出签订劳动协议,然后马上开始工作。二是一次招收的学生数量比较多。因此,学生求职招聘时要注意以上特征,看清单位是否有真正的用人诚意。

其实,对于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劳动法》早已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陷阱三:通过招聘剽窃求职者作品

企业以选人为名,在笔试、业务考察等环节中让求职者撰写策划案、翻译文章,而这些都应是公司员工的本职工作。

专家介绍,除了把求职学生当免费劳力外,学生在简历中把自己的毕业设计和研究理念写得一清二楚,也让不少企业坐享其成。

陷阱四:传销公司网上设求职陷阱

求职材料刚挂到网上,先后有三家公司通知电话面试。仔细一查就会发现这些公司是在利用网络搞传销,正在找工作的大学生当心掉入网上“求职陷阱”。

政府为方便大学生找工作,开通网上求职平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大学生求职心切,在网上设“求职陷阱”骗人。大学生网上求职要选择一些大型的、正

规的招聘网站,不要轻易在不熟悉的网站填写简历。求职过程中,要注意甄别用人单位,查实用人单位是否正规、真实、可靠。

陷阱五:“三金”协商放弃,假高薪陷阱

在大学生求职招聘中,一些单位声明高工资,以此为诱饵,但却以不给职工交纳社会保险为条件。

正忙于四处求职的学生小张对记者说,他在通过一家私营公司的最后一轮面试后,人事主管对他说:“我们和公司的员工协商一致,都不缴纳‘三金’,因为,几年来公司没有一名员工离开公司后失业,失业保险费都是白缴。而且,公司给员工的工资都很高,里面就有包括这部分钱。所以,希望你也能与公司达成一致。”

一些不良的用人单位为了剥夺求职者的权利,经常会在合同中出现一些不合法的内容,这些都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的问题,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不仅要仔细审阅内容,当合同中出现异议时,还要运用自己的沟通技巧同用人单位谈判,争取自己应得的利益。

(二)求职骗局有这些特点

1.骗子公司多数不规范

骗子公司往往在居民区临时租房,大学生在应聘时首先要看招聘公司像不像正规公司。比如,如果是经贸公司或电脑公司,即使没有自有的办公大楼,通常也会选址在中高档写字楼中,其办公设备也一应俱全。

2.骗子公司最愿招文员

专以求职大学生为诈骗对象的骗子公司与一般的骗子公司和黑职介不同,他们招聘的多数是文员、公关人员或部门经理。一般情况下,如果仅是一处几十平方米面积的小公司,不太可能大张旗鼓地打广告招聘许多文员、公关人员,更不可能招什么经理。

3.高收费肯定是骗局

骗子公司诈骗名目一般有“报名费”、“工作卡费”、“押金”、“培训费”、“服装费”,个别的还以需要在公司食宿为名,收取“住宿费”和“伙食费”。

4.细节处见骗局

另外,求职大学生还可以通过分析招聘广告来识破骗局:第一,对应聘者的条件要求过低,学历、工作经验,甚至年龄等条件都可放松或根本没有要求,但承诺的工资待遇却比较高。其次,一个小公司,却招聘工种、职位繁多的人员。第三,招聘程序简化,只留地址或联系电话,让求职者直接前去面试。

第三节实例点评(交流环节)

P229-P230

课本中案例二中郝奥惠是否必须向公司交纳万违约金?

案例一、老板要收工作服折旧费,该交吗?

“单位以前发过几套工作服,现在我要辞职,老板同意了,但要我支付500元的服装折旧费,这合理吗?”这是来找工作的小王遇到的问题。

案例1:小周大学毕业后在甲公司工作,2009年1月该公司安排其下岗后,在一家私营企业乙化工厂从事劳动。2009年10月,小周收到了甲公司出具的《职工离职通知单》,离职日期为2009年10月31日。其后小周一直在乙厂工作,并于2010年1月与该厂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但在此期间该厂一直未为小周缴纳社会保险费。合同期满后,小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乙化工厂应当为小周缴纳合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小周对此不服,认为乙化工厂应当根据其提供劳务的时间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向法院起诉。乙厂提出抗辩认为,该厂作为私营企业,没有义务为职工交社会保险费;即使缴费,也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周某此前与工厂没有劳务关系,工厂没有理由为其缴费。

解析:在本案中,小周于2009年10月从甲公司正式离职后,至2010年1月间虽然与乙厂没有书面合同,但一直在该厂从事劳务,领取劳动报酬。因此,双方已经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乙厂理应为其缴纳这一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本案中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只要求企业缴纳合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其适用的法律是错误的。

案例2:小辛大学毕业后在某公司任职。2009年他在工作中发生伤害,并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因此要求公司支付2万元工伤补偿金。由于该公司

没有为他办理工伤保险,对于小辛的要求公司认却过高不予理睬,因此小辛提出劳动争议仲裁。

解析:小辛所受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单位没有为他办理工伤保险,小辛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单位支付;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与参不参加工伤保险没有直接关系,只是支付渠道不同,属于工伤保险基全支付的待遇也要由该公司支付给小辛。

案例3:某院校 2009届毕业生小李,在2009年5月份找到一份工作,他见很多同学都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就不假思索地与某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并把协议书通过辅导员汇总到了学校。在某公司工作了一个多月,小李觉得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在给部门经理打了个电话之后,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就不去公司上班了。10月份当小李找到一份新的工作时,新单位提出要与小李签订就业协议书。此时,小李遇到了麻烦,因为就业协议书已与原单位签订了。在这之前,学校已根据就业协议书将小李的档案、户口等关系转到了小李的原公司。小李到原公司解决问题时,原公司人力资源部因为小李未办理任何手续而离开单位,要求他支付一笔不菲的违约金。

解析:本案说明了每位大学生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都应采取慎重态度,必须在充分了解就业政策和进行充分分析后,经认真考虑再决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人教部编版小学六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5

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课时 教学目标: 1、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是我们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权利。 2、知道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3、明白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有界限的,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4、知道宪法除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之外,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这体现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5、引导学生懂得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也要增强义务观念,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教学重点: 引导学生联系生活实际,懂得我国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又要履行哪些义务。 教学难点: 增强学生的权利观念和义务观念,引导学生懂得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又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教学准备: 多媒体课件、课本插图、《宪法》第二章的一些条文等。 预习要求: 查阅资料,初步了解中国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同时又要履行哪些义务。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1、同学们,通过第2课《宪法是根本法》这一课的学习,我们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那么,我国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呢?今天这节课,我们就来学习探讨这个话

题。 2、板书课题: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 1、教师引导:根据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具体来说,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呢?这个问题在宪法第二章中讲得非常详细,宪法第二章从33条到56条讲解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出示宪法第2章第33条。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学生自由读一读,了解第33条的具体内容,懂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每个公民的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3、出示课本第32页的活动园图片,学生仔细观察图片,并读一读文字说明,想一想,下列情景对应公民的哪项基本权利?将序号写在圆圈中。 预设: 第一幅图对应的是物质帮助权。 第二幅图对应的是平等权。 第三幅图对应的是休息权。 4、公民的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和平等权在我国宪法中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出示宪法第2章第43条。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学生自由读一读,了解宪法第2章第43条的内容,并把43条的内容与课本32页第三幅图联系起来,懂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政治权利与义务教案

实习学校民大附中年/班级高一(10 )实习科目政治 教学内容政治权利与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基础课时安排 1 教学目标 1、理解公民的政治权利与义务 2、理解参与政治生活遵循的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1、公民享有的权利 2、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 3、参与政治生活,遵循的基本准则 教学难点1、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 2、参与政治生活,遵循的基本准则 3、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4、如何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课型实习课 教具/学具多媒体课件 教学方法讲授法、课件演示法 教学过程/ 时间分配 教学内容及师生活动 5分钟一、导入新课 生活中我们同学们时刻都在享受权利也同时在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我们同学现在在教室里学习这是我们享受的权利,而我们在课间擦黑板,保持班级干净整洁就是我们履行的义务。那么,在社会上我们也会看到一些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另一些人再履行自己的义务。下面同学们就一同和老师走进今天“政治权利与义务”的学习中,希望通过今天的学习能够让大家对自己作为一个中国公民的政治权利与义务有一个更为清晰系统的把握。

30分钟二、讲授新课 (一)生活中的政治权利与义务 老师:观察我们身边的人与事,看看他们在行使什么权利,履行什么义务学生:选举权,监督权,集会游行权 老师:从几张简单的照片中我们就能轻而易举的看出我们行使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 生活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我们,如果想当一个合格的主人,就必须清楚的知道自己到底享受什么样的权利履行什么样的义务。所以我们一起来进入政治权利与义务的学习,了解一下我们享有的权利以及我们必须履行的义务。 (二)神圣的权利庄严的义务 1、我们全部的政治生活都是以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义务为基准的。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含义: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就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 3 、内容: 公民的政治权利 ⑴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含义: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是公民的选举权。 公民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是公民的被选举权。 意义:是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判断:下面属于公民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有 (1)杰克(美国人)的选举 (2)16周岁的小王的选举 (3)镇长的选举 (4)区人大代表的选举 (5)班干部、三好学生的选举 在我国即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重要标志的是() A 生存权与劳动权 B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C 言论、集会、结社等自由权利 D 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权 (2)政治自由 内容: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来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网作者: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这种劳动合同与传统的劳动合同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派遣劳动合同中雇佣与使用是相分离的,但从本质上说,派遣劳动合同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的范畴,劳务派遣单位也就应当承担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全部义务,其主要义务为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以及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保 护照顾、办理社会保险等义务。 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依据派遣协议成立民事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由双方在合同中自行协商确定。无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中如何分配其权利义务,该约定只对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有效,而对于被派遣劳动者并不生效,被派遣劳动者仍可基于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分别形成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即使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中约定“工伤事故用工单位概不负责”,该约定对劳动者亦不生效,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依然可以主张劳务派 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尽管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是向用工单位实际提供劳动,用工单位享有对劳动者的指挥监督权,双方实际上存在着隶属关系与人身关系的结合,故而为了保护劳动者,将用工单位依据私法上的利他契约而负有的对被派遣劳动者的附随义务通过劳动法而上升为其对劳动者负有的特殊保护照顾义务。这种保护照顾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用工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应当保证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及与其他正式职工同工同酬;应当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一般人格权不受侵害等。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方面权利义务的规定。本条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本法规定的正式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义务在本法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派遣单位承担依法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允许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等义务,并对派遣单位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也就是再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复习课教案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复习课教案 (一课时) 一、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识记: (1)记住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知道我国公民权利的平等性的表现。 (3)知道我国公民权利的广泛性的表现。 (4)了解我国公民权利的真实性的表现。 (5)懂得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表现 (6)知道公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要求。 理解: (1)联系实例,说明我国公民权利的广泛性。 (2)联系实例,说明我国公民权利的真实性。 (3)联系实际,说明公民要依法行使自由权利。 (4)列举实例,说明公民要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运用: 结合身边的实例,从权利和义务密不可分,互相依存等方面,对公民应有的公民意识 进行分析和讨论。 2.能力目标 (1)通过教学,提高判断分析能力。即判断我国公民权利的优点和特点,分析我国公 民权利的平等性、广泛性和真实性。 (2)通过教学,提高划清界限的能力。即分清什么是正确行使权利,什么是非法和越杈行使权利;哪些行为必须去做,哪些行为不能去做。

(3)通过本课教学,提高学生辩正分析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的能力。理解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初步增强分析二者的区别、联系等关系的能力。 (4)通过本课教学,培养初步的联系实际的能力。特别是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中, 根据所学的知识,正确地指导行为。 3.德育目标 (1)通过教学,了解我国公民权利的特点,增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情感,培养国家 观念。 (2)通过教学公民依法行使权利的内容,增强权利观念和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 念。 (3)通过教学公民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内容,增强义务观念,克服不愿履行义务或想多 享受权利、少履行义务等思想。 二、教学重点和难点 教学重点:公民要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教学难点: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三、教学方法 本课时可采用讲练结合的方法,即采用学生回忆,教师串讲知识框架体系,从而进一步强调重点、突破难点,最后通过学生练习达到掌握所学知识的目的。 四、教具及教学手段 多媒体。 五、教学过程设计(见下表)

德育(第二册)§2-3 了解税收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教案

编号:HX/JW—JL—13(09) 保存期限:五年 福建省技工学校教案(主页) 学校: 课程名称: 德育 (第二册) 教师: 章节内容§2-3 了解税收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审批意见:授课班级 授课日期 目的要求1、明白税收的含义及其特征; 2、了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难点重点税收的特征以及违反税法的一些行为;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权利遭受侵害时,维权途径 仪器教具 作业练习 教学内容和过程方法和指导导入新课: 据《生活时报》报道,顾客在购买商品付款后,得到 一张购物小票是件非常简单的事,而这张普普通通的购 物小票,也能为国家创造上万元的税收。北京西单商 场、蓝岛、城乡等商场使用的这种小票将传统的交给顾 客保存的第三联改成了一张商品质量信誉卡,正面印 有“商品质量信誉卡”的字样,反而则刊登产品广告,这 种购物小票不仅受到广大消费者和广告企业的好评,也 为广告公司带来了70多万元的收入,为国家上缴地方税 4万余元,成为地方税收的一个新增长点。学生讨论: 为什么这种购物小票不仅受到广大消费者和广告企业的 好评?教师总结:这种购物小票,不仅给公司带来了收 入,也增加了地方的税收收入。同学们,你们了解税收 吗?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税收。 新课讲授: 一、税收的含义及其特征 1、税收含义: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利依 法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学生讨论:马路、路灯、医院、学校等等,这些都

属于公共物品。那么国家是怎样保证这些公共物品正常 运转的?这些经费又是从何而来? 教师总结:国家通过设立机构、人员来对这些公共 物品进行管理,从而保证人民的正常生活,而经费就是 国家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征税而来。(使学生进一步明白 税收的含义) 2、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强制征税。 事例:新华社北京9月29日电,1989年因偷税曾被税 务机关行政处罚过的歌唱演员毛阿敏、又因1994至1996 年其间再度偷税,被税务机关立案查处,该案近日基本 调查终结,毛阿敏偷税案水落石出,毛阿敏偷税27.11万 元,税务机关对毛阿敏处以3倍的罚款。 学生讨论:为什么毛阿敏被罚3倍罚款? 教师总结: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强制征税的, 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任何人不得偷税漏税。 (2)无偿性: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要返还给 纳税人,也不需要对纳税人直接付出任何代价。 (3)固定性:国家在征税之前以法律的形式,预先 规定了征税的对象和税率,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 问题导入法能随意改变。 学生讨论:三个特征之间有关系吗?国家可以随意征 税吗? 三者之间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税收的无偿性要求 它具有强制性,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又决定了它必须 具有固定性。 二、依法纳税 1、纳税人与负税人 (1)纳税人: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 位和个人。 (2)负税人:最终承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案例:某超市从电器生产厂购进一批电器。增值税 发票显示,电器的增值税为8500元。超市将电器销售给 消费者,超市缴纳的增值税为3400元。 ·学生讨论:谁是电器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谁是负 税人?答:(电器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是电器厂, 消费者是纳税人)

法理学-第八章-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一、2012年论述题:为什么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1)权利和责任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个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是法律规范,就在于授予人们一定的权力,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确的、合理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认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和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执行或予以取缔。 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某一社会关系之所以是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依法形成或法律机关确认的、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③至于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律权利或违反法律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2)权利和一去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①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力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②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国家职能中所拥有的权利(权力、职权)和义务(职责),以及在政府与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③民法调整平等关系主体之间有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解决因侵权或违约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准则。 ④经济法调整着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国家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⑤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极端的、超越社会容忍极限的侵害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应采取的取缔和惩罚措施,以此敦促或强制罪犯履行法定义务,以保护人们的法定权利。 ⑥诉讼法规定着诉讼过程中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⑦国际法也是以权力和义务为构成要素的。不过它是通过条约和协定、惯例等形式确定下来的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⑧其他法律部门也都是确定人们在某种社会生活领域和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①任何国家的立法,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实际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民族文化传统等条件,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过程。 ②执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的活动中,依靠国家权力。落实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维护权利履行义务教案

维护权利履行义务 【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体验尊重规则,尊重权利的好处,把尊重法律,维护权利,履行义务,追求公正作为人生活在社会中的基本态度。 2、能力目标 能够初步掌握搜集、处理、运用社会信息的方法和技能,对基本的法律问题能够独立思考、提出疑问和进行反思。 能够理解法律的规定及其意义,理解学校及社会生活中的必要规则,能遵纪守法,初步具备寻求法律保护的能力。 3、知识目标 知道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法律总是通过确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来发挥作用和功能的懂得青少年应当如何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青少年应当如何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难点: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教学策略】 体现教师与学生的双主体地位,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作学生学习中的指导者、促进者、学生能力和积极个性的培养者;体现体验教育的要求,让学生在角色体验中领会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探讨如何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1、教学方法 采用“自主参与活动法”,积极地创设能够引起讨论的问题情境,组织学生在活动中积极主动参与,引导学生在活动中体验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内容。 2、学习方法 与“自主参与活动法”的教学方法相联系,采用“自主、合作、体验”的学习方法,给学生学习的自主权,让他们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潜能,实现知识能力和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多方面收获。 【教学准备】 1、教师事先联系并准备好网络教室 2、教师做好CAI课件 3、邀请校外辅导员

【教学过程】 (一)多媒体创设情境,引出话题。 师:(导语)前几节课我们已经学习了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法律在调节社会生活秩序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人们的生活离不开法律。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在法律面前都会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两个问题,这两个个问题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大家想知道是什么问题吗?请看大屏幕: (大屏幕播放,展示《刘翔获奖让中国骄傲,飞人称用更多成绩回报祖国》,增强感染力) 生:(观看课件) 师:好,同学们已经看过了资料,请问:刘翔经过刻苦训练,成为奥运会冠军,为国争光,这是刘翔为国家、为人类体育事业所尽的责任,这种责任在法律上是什么? 生:义务 师:同时,刘翔获奖,这是社会对他所做贡献的报偿,在法律上讲,这是他的什么? 生:权利 师:大家的回答非常好,这正是我们这节课要学习的问题:维护权利履行义务(板书课题:维护权利履行义务) 师:根据前面的分析,哪位同学愿意总结一下:什么是权利,什么是义务呢? 生:举手并回答 师:(大屏幕展示权利和义务的含义) 生:(看大屏幕) (二)参与交流体验 师:大家已经知道了什么是权利,什么是义务,那么,权利和义务到底哪一个更重要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一次小小的辩论赛。 辩题:权利和义务哪一个更重要 正方:权利比义务重要 反方:义务比权利重要 辩论的双方一方是男生,一方是女生。下面由双方各出一名代表到前面来抽签确定正反方。时间安排:准备时间约7分钟,辩论时间约8分钟 生:(上网看书查阅资料,然后按要求辩论) 师:(主持辩论,并给予适当的评价)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摘要: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范畴而言的。它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二者功能上互补。 关键词: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一、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 首先,我们应当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提出的。每一项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群体,那么适用者本身就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对的。 在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从法律的定义我们也可看到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字眼,这充分说明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正确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们如何去看待。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我们以一种不太恰当的方式来打比方,将法律比作是契约或是一纸合同,那么签约双方都应本着“互惠互利”的

原则,你既要给对方应有的权利,给其实惠,但对方又必须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基础上的一份“契约”才会显现其公平。 其次,我们简单的说说权利与义务。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这再一次说明了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从字面上看,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很抽象,即使你肯查字典,找到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我想也未必能完完全全把它理解,还是会很抽象。“权利”与“权力”不同,“权利”的“利”显然要代表利益,与人本身息息相关。而义务本身却是要我们履行的。至于权利与义务接下来我们会详细论述。 再次,我们一直在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公民意识,公民要维权。但不得不承认一些社会现象,当今在我国有许多公民往往只强调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往往忽视自己应当去尽哪些义务,甚至专门躲避相应的义务。在当代这样一个开放、文明的时代,这种做法不利于我国的进步,也无益于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同时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有待于提高。我国的公民只有“权利意识”而没有“义务意识”。 因为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认识的本身也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素质高低,也反映一国的法制化水平。那么,我们应当讨论一下权利与义务二者的关系以及涉及到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 二、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

教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高一年级上册第四课第二节第一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识记劳动者主要权利和主要义务;理解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和遵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2、能力目标:通过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教学,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防止看问题的片面性。 3、情感和思想意识目标:通过教学,使每个学生都认识到提高职业技能的紧迫性和遵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激发他们对社会的责任感,从思想上、知识上、身体上为未来就业做好准备,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4、品德目标:主要是从现在就培养每个学生的职业道德,从而培养他们对社会的责任感。教学重点: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教学难点: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教学方法:讲练相结合法 课型:授新课 教学环节: 组织教学(1分钟):了解学生出席情况 课堂教学课程(44分钟): 导入新课:(3分钟): 〔教师〕同学们,上课之前老师先来问你们一个问题:1994年7月5日,这是一个劳动工作编年史上不平凡的日子,这一天人们企盼已久的一部法律诞生了。同学们知道这部法律是什么吗? 〔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同学们都回答得很正确,这也表明同学们都很认真的预习过课本了,希望同学们能继续发扬下去) 〔教师〕这部劳动法从起草到颁布历经了15年,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长期缺乏劳动基本法律的落后状态从此结束,并开始逐步走向完整的劳动法律体系的新局面。劳动法是一部全面规定劳动者权利与义务,保障各行各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又是怎样的呢? 授新课: (现在我们先一起来学习) 一、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在学习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是怎样的,这对下面的学习是十分有用的。) (一)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 在我国,劳动者在国民经济的某个部门、某个行业中工作,虽然有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之分,但一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虽然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岗位不同,植物也有高低之别,但每一个劳动者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由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与劳动者履行的基本义务构成,通过劳动者实现权利与履行义务体现出来。 (那劳动者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又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先来学习) (二)劳动者的权利 1、劳动者的权利的含义 劳动者的权利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

政治权利与义务教案重要

第二框政治权利与义务:参与政治生活得准则 (一)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识记公民得政治权利与义务,参与政治生活得基本原则。理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权利与义务得关系、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运用实例说明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积极参与政治生活。 能力目标:从具体材料入手,逐步提高辩证分析能力、理论联系实际能力与从现象到本质得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培养学生关心社会事务与国家大事得意识,增强公民得责任感、权利意识与义务意识,激发参与政治生活得热情,提高参与政治生活得素养,自居投身于政治生活中。 (二)教学重点: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就是公民得基本政治权利。 2、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得原则。 3、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得原则。 (三)教学难点: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得原则。 2、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得原则。 (四)教学方法:启发探究式 (五)学法指导:讨论法、归纳法 (六)教学手段:多媒体展示课件 (七)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教师活动:指导学生回顾上一节学习内容,提出问题:我国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得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就是国家得主人,国家得权力来源于人民。那我国公民有哪些政治权利与义务?如何行使公民得政治权利?就就是本节课要探讨得问题。 进行新课 第二节:政治权利与义务:参与政治生活得准则 1、生活中得政治权利与义务 教师活动:指导学生阅读教材第8页探究与共享得六幅图片并思考教材上提出得两个问题。学生瞧图,回答问题。 师归纳点评: 2、神圣得权利庄严得义务 (1)公民享有得政治权利与自由 教师活动:指导学生阅读教材第8页,思考:公民享有得政治权利与自由得含义及内容? ①含义 公民得政治权利与自由就就是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与社会事务、表达意愿

八年级政治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作者:刘海 导入新课 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具体说就是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使得每个劳动者都成为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都处在了主人翁的地位。在我国,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并不是一个空洞的标签,而是有着实实在在的内容,它是由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劳动者履行的基本义务构成,是通过现实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体现出来的。下面我们就来学习本课第二节的内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讲授新课 第二节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板书) 一、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板书)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板书) (1)什么是劳动者的权利(板书) 劳动者的权利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教师在帮助学生认识和掌握劳动者的权利这一概念时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劳动者行使的权利和享受的利益是由我国劳动法规定的。请同学们阅读教材本框题第1自然段的内容,思考并回答以下问题:我国的劳动法是哪一年颁布的?它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着什么?(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我国的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一部全面规定劳动者权利和义务,保障各行各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规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长期缺乏基本法的落后状态从此结束,并开始逐步走向完整的劳动法体系的新局面。第三,劳动者的权利包括劳动者依照劳动法行使的权力和依照劳动法享受的利益这两个方面。这里的“行使的权力”是指劳动者在劳动法定的范围内可以支配的力量,也就是指依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获得的各种有利因素。第三“权利”两字,一方面是指劳动者依法“行使的权力”,另一方面也是指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利益”,它是与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相对应的。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板书)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本框题的第2自然段的内容,思考并回答:在我国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主要权利?什么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各英权利的基础?为什么?(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的权利(板书) 这是劳动者依照劳动法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就业即劳动就业,是指一个人能够得到职业和参加工作。职业是一个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由于人们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和所学专业知识的不同,因而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在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个人以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保证公民享有的劳动权利能够得以实现,宪法又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国家还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以提高他们的劳动就业能力。目前,由于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

维护在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教案)

《维护在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教案 教学目标: 1、认知目标:了解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2、情感态度观念:理解自己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增强热爱家庭,感恩父母的情感,承担对家庭对家人的责任。 3、运用实践:自觉承担家庭责任,构建和睦家庭 教学重点:为构建和睦家庭尽责任 家庭是学生最熟知的第一个社会环境,正因为太熟悉了,反而不去思考其中的价值,不去珍惜家庭的温馨和亲情,特别是独生子女,过多的享受了家庭长辈的关爱,意识不到自己的责任也是重要的社会问题,需要培养对父母的感恩意识和对家庭的责任意识,因此这是教学的重点。 教学难点: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 从理论上讲,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比较抽象。从现实讲,在家庭中,父母没有保证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子女没有履行义务的现象已不鲜见。如何从思想意识上端正认识,从伦理道德上提高觉悟,从法律知识上增强观念是一个难度较大的问题,所以这是教学难点。 学情分析: 中职学生自我意识迅速发展,心智不成熟,社会经验不足。许多学生特别是独生子女,过多的享受父母长辈的关爱,娇生惯养,意识不到父母的辛劳,视父母的付出为理所当然,不能很好的珍惜家庭的温馨和亲情,需要通过本课教学提高感恩意识,责任意识。 教学方法: 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法情景讨论法)体验式教学(情境教学视频教学)教学准备, 教师:准备多媒体课件,搜集相关的案例资料,图片资料和视频资料,给学生发放表格资料 学生:预习课文,查阅搜集有关创建温馨家庭的资料,完成了解父母的表格内容教学过程 创境激趣,导入新课

多媒体播放公益广告视频《家》 有爱就有家,有家就有责任!家是我们每个人的避风港湾,人人都渴望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那么怎样建立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怎样维护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为构建和睦家庭尽责任呢今天我们学习————维护在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 维护在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板书) 设疑探究,讲授新课 标题一: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板书) 学生自读课本140页小字案例 小琴和小亮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订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订婚前后,小琴及其家人多次收受男方礼金。后来,两人关系开始僵化,女方要求解除婚约,但拒绝返还订婚礼金。经多方调解未果,小亮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和小琴解除婚约,并全额返还订婚礼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琴和小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是按当地习俗定了婚约,小亮给付的订婚礼金,小琴在婚约解除后理应全额予以返还。 设置问题,引导学生思考 (1)法律是否承认订婚.订婚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吗 (2)结婚必须符合哪些条件和履行怎样的法定程序 学生通过回答问题,结合自读课本完成下列表格问题 教师总结: 我国法律不承认订婚,只有经过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才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少的力量。在历史上,人类对权利的探求也可谓是一个艰苦而富有成效的过程,在这种艰苦的探寻过程中,我们不能不提到三位启蒙思想家,即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他们对人类认识自己的权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通过对上述几位启蒙思想家关于权利论述的了解,我们可以知道,这些启蒙思想家也不得不承认,所谓的自然权利也是需要国家权利支持的。诚然,在权利的问题上,它所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就是权利与国家权力的问题,因为个人权利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支撑和保障就无法实现,但是,国家权力在支撑和保障个人权利的过程中,又不能没有边界,不能没有任何限制,否则,国家权力又会对个人权利的践踏和侵犯。因此,这又需要对国家权力加以约束和限制。但是,对国家权力机关加以约束和限制如何进行呢?或者说对国家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以何为准呢?是仅以现行的法律规定(实在法)为准呢?还是在除了实在法的规定之外另有其它的东西呢?这里就涉及到实在法与应然法的问题了。具体说,涉及到“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的问题了。法定权利来源于国家权力,没有国家的授权一切合理的要求都不会成为权利,它说明了权利的尺度,是为主体从强化法律的实效方面实现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应有权利是来源于人的道德性质,国家权力的授权只是对这种基于道德性质合理要求的一种认可而矣,它说明了权利的性质,是社会主体评价法定权利的依据。因此,对上述问题的不同理解,便会得出法的本位的不同结论。义务本位法是以实在法对考察基点,而权利本位法是以应然法为考察基点。在与国家权力关系问题上也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关于“义务本位”的理解 为了更好的理解“权利本位”,我们有必要对“义务本位”作简要的理解。张文显教授认为“义务本位法”存在于前资本主义法中,并有其深刻的经济基础,政治背景和伦理支撑。前资本主义是一种自然经济的社会,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之中,在这样的社会中,皇帝握有无限的权力,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必定道德化或宗教化,重伦理轻法理,大量的道德规范或宗教规范被统治阶级的国家化为法律规范,道德原则和宗教信条亦被奉为法的精神。因此,在“义务本位”法的社会中,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强调的是一种服从,臣民服从皇帝,奴隶服从奴隶主,农民服从地主,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少数人享有特权,而大多数只享有少部分权利,甚至根本无权。因此,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平等、不自由是其显著的特征,法律也根本不以平等、自由、民主等作为其价值取向,而仅仅是作为一种统治的工具,是一种镇压人民反抗的工具。所以,这样的法律当然是以人的义务为其首要任务。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可以肯定地宣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解放,这种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必将被历史所淘汰而寿终正寝。 关于“权利本位”的理解 “权利本位”是“法以(应当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点”的简明说法。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在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人教版)八年级政治教案.doc

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人教版)_八年级政治教案 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教案示例(人教版) 作者:刘海 导入新课 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具体说就是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使得每个劳动者都成为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都处在了主人翁的地位。在我国,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并不是一个空洞的标签,而是有着实实在在的内容,它是由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劳动者履行的基本义务构成,是通过现实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体现出来的。下面我们就来学习本课第二节的内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讲授新课 第二节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板书) 一、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板书)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板书) (1)什么是劳动者的权利(板书) 劳动者的权利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教师在帮助学生认识和掌握劳动者的权利这一概念时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劳动者行使的权利和享受的利益是由我国劳动法规定的。请同学们阅读教材本框题第1自然段的内容,思考并回答以下问题:我国的劳动法是哪一年颁布的?它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着什么?(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我国的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一部全面规定劳动者权利和义务,保障各行各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规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长期缺乏基本法的落后状态从此结束,并开始逐步走向完整的劳动法体系的新局面。第三,劳动者的权利包括劳动者依照劳动法行使的权力和依照劳动法享受的利益这两个方面。这里的“行使的权力”是指劳动者在劳动法定的范围内可以支配的力量,也就是指依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获得的各种有利因素。第三“权利”两字,一方面是指劳动者依法“行使的权力”,另一方面也是指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利益”,它是与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相对应的。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板书)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本框题的第2自然段的内容,思考并回答:在我国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主要权利?什么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各英权利的基础?为什么?(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1.2政治权利和义务教案

1.2 政治权利和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准则 ★新课标要求 (一)知识目标 1、识记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 2、理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3、运用实例说明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积极参与政治生活。 (二)能力目标 从具体材料入手,逐步提高辩证分析能力、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从现象到本质的能力。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通过学习体会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激发爱国热情,坚定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立场。★教学重点 理解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 ★教学难点 理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教学方法 教师启发、引导,学生自主阅读、思考,讨论、交流学习成果。 ★教学建议 本框题涉及的概念、原理较多,知识容量较大,学生理解起来有比较大的难度,建议用2课时时间学习。 ★教学过程 (一)引入新课 教师活动:指导学生回顾上一节学习内容,提出问题: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有哪些政治权利和义务?如何行使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进行新课 一、神圣的权利,庄严的义务 1、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教师活动:展示一系列图片,指导学生分析哪些是权利哪些是义务? (1)、含义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就是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等。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被选举权就是公民被选举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学设计 执教者:张振东 一、教学目标 1、通过学习,让学生初步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3、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初步建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二、教学重点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三、教学难点 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构建法治意识 四、教学过程 1、故事导入 师:《闻鸡起舞》《中流击楫》 师:祖逖、刘琨的英勇行为让我们敬佩不已。同学们,你们已经年满十周岁了,相对于一二年级的小弟弟、小妹妹,你们长大了,长高了,也更加懂事了。你们有自己的道德要求,让“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成为你们的习惯,因

为法律就是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师:这节法制课我们来学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看了课题你有什么疑问?结合生活实际谈谈你的理解。(引导理解概念) 学生自由发言讨论,师总结解释概念。 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权利的范畴 你们生活在家庭、社会和学校中,每一个成年人都有责任保护你们。了解自己的权利,知道权利被侵害后如何保护自己,是十分必要的,相信学习了本课之后同学们会有所收获。 师:描述案例1情景 课件演示《宪法》中密切联系小学生的权利的条款。 4、义务的范畴 说完了权利我们再来看看我们的义务。请先看案例2,课件出示案例2。 师:从中你了解了哪些信息?学生自由交流。

师:义务是我们必须去做的事情,宪法中对公民的义务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课件出示)指名读。 5、知识拓展 不仅我们国内的法律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是国际上也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来保护少年儿童的权利。 课件出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指名读。 6、知识梳理 本节课我们学习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知道了小学生也是公民,也具有和成年人一样的法律赋予的权利,就是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涉及保护我们少年儿童的法律还有很多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等,我们会在今后的学习中慢慢接触,希望法律改变你们的生活。 7、巩固升华 最后送给同学们几首关于法律的小儿歌(课件出示)指名读。

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摘要: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了国家与公民、公民与集体、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充分体现出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关键词:权力义务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的定义 所谓权利,如所周知,亦即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索取或要求;反之,所谓义务,则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服务、贡献或付出。因此,“权利”与“义务”分别属于“索取”与“贡献”范畴,因而不过是同一种利益对于不同对象的不同称谓:它对于获得者或权利主体是权利,对于付出者或义务主体则是义务。因此,所谓权利也就是权利主体从义务主体那里得到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而义务则是义务主体付给权利主体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权利与义务是相对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而言的同一种利益,是处于不同人际关系中的同一种利益。因此,凯尔森说:“一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权利,便是另一个人对这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义务。”霍布豪斯也这样写道:“同一种权益,对于应得者便叫做权利;对于应付者则叫做义务。”这样,一方的权利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义务,因而一方有什么权利,对方必有什么义务;反之,一方的义务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权利,因而一方有什么义务,对方必有什么权利。雇工有得到工资的权利,必定赋予雇主以同样的义务:雇主必有付给工资的义务。所以,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资格。换句话说,就是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公民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是否将此可能性转变为现实,公民有选择的自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的公民,应尊重公民所作的选择。当公民的权利实现受到侵犯或阻碍时,国家有责任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保护或帮助公民实现其权利。 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国家通过法律要求公民必须为某种行为或禁止公民为某种行为。如果公民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国家就要强制其履行甚至给予制裁,因此,对于义务公民不能自由选择。 二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两点: 1.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主要表现为: 第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适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也就是说: (1)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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