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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

淄博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
淄博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

淄博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

淄博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的,房屋销售合同中的购房人可以视为业主。

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销售合同中的购房人超过1人的,应当确定1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市、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进行指

导、监督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村)委员会依据本规则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日常活动。

第二章业主大会及业主代表大会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辖区居委会或由1/5以上业主推荐的代表负责召集。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召集单位或召集人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一)新建物业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二)新建物业入住率达到30%以上并且首套房屋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已满2年的;

(三)非新建物业具备实施物业管理条件的。

第九条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后,应当与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人员组成应当包括社区居委会代表、业主代表,在建或新建小区还应包括开发建设单位代表。物业公司可以接受邀请参加筹备组并接受筹备组委托参与具体操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3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确认业主身份,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数;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及名单,并公示征询意见;

(四)参照房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依法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出管理规约修订意见;

(五) 业主超过100人以上的,组织推选业主代表;

(六) 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等。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第十二条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所拥有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住宅区(包括别墅区、高层住宅)以一套住宅为一票。

非住宅区以100平方产权面积为基准,业主所拥有的物业产权面积不足100平方的计一票;大于100平方的,业主所拥有物业产权面积除以100所得商(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数点)即为该业主所拥有投票权数。

建设开发单位未出售或已出售尚未交付的物业,按上述规定计投票权数。

第十三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足一百人的,可以直接组成业主大会;一百人以上的,由业主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业

主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业主大会的权力。

第十四条推选业主代表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进行。筹备组应当将推选业主代表的方式、代表条件、代表人数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推选业主代表候选人可以通过筹备组和业主推荐与业主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在推选单位内,候选人只有一人的,其所代表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即可当选业主代表,未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则重新提名选举;候选人为二人以上的,所代表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的即可当选业主代表,未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的,在得票多的二名候选人中重新选举,票多者当选。

业主代表产生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代表每三年为一届,业主代表的变更应当由其所代表的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第十五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审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内容;

(四)制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五)决定有关物业管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所有筹备期间的文件资料(包括通知、选票、公告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其进行归卷存档。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办事机构。业主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是本小区业主的社区居委会、有关产权单位及离退休人员、热心公益事业人员中推荐人选,主任可由是本小区业主的社区居委会委员担任,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委员三至十一名。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名单由筹备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以书面形式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产生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直接投票或者业主代表将其所代表的业主投票的书面意见如实反映,采取差额选举方式依据得票多少顺序产生。主任和副主任由得票最多的前两至三名人员依票数多少顺序产生。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大会筹备组自行解散。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

(四)管理规约。

业主委员会凭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业主大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前款

规定备案。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六)身体健康,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二)执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定期报告有关决议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三)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后应当在30日内,代表业主大会签订、续签、变更、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听取和反映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五)协调解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和

纠纷,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催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七)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

(八)积极宣传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

(九)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依法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及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并在街道办事处和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后,将业主委员会印章交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成立换届改选小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所在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换届改选小组。换届改选小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第二十七条分期开发的物业经已入住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新一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增补的候选人从新一期物业的业主中推举。增补委员的数量根据新增投票权数占已有投票权数的比例计算,但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不得超过十一人。

第二十八条经业主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议需变更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主任提议或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建议,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取消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

(一)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三)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其中(一)、(四)、(五)项情况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并报下次业主大会备案;其他情况须经业主大会通过。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给业主造成损

失的,由签字同意该项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内部产生纠纷,不能达成统一意见时,可向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会议

第三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按时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

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召开后仍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经过本物业区域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书面同意,取消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书面送交与会人员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所代表的业主参加。

第三十七条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

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将业主本人签字后的投票意见如实反映。

第三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凡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需入户征求业主本人意见并由其本人签署具体意见。

第三十九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

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四十条业主大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列席。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逾期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必要时,由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导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尚未成立居(村)民委员会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召开。

第四十二条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业主大会仍应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导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尚未成立居(村)民委员会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召开。

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议事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依法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开展工作。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四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四十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作好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作出的重大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字后存档。

第四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管理。存档资料主要有: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的材料;

(四)业主名册及联系方式;

(五)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八)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章经费和活动用房

第四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报酬和业主委员会的办公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经业主大会决定,有条件的可以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中支出。

第四十九条经费管理。经费收支帐目可由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物业公司代为管理,也可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业人员进行管理。

活动经费具体使用情况由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每年度至少公布一次,并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五十条业主大会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投标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五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解决。

第六章印章管理

第五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所刻名称应与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上所标注名称一致。

第五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应由业主委员会确定专人保管。

业主大会对外行使权利使用业主大会印章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处理业主大会内部公共事务需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布信息,必须经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方可对外公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签字:

(一)关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建议;

(二)关于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三)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议及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结果情况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四)对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年度管理服务计划初

审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五)关于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

(六)关于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建议;

(七)其他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事务的建议或决议。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名称须与物业的名称保持一致。

第五十七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定发布《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及相关文件、表格的样本,供参照使用。第五十八条本规则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淄博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试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高新区房管处:

为认真贯彻《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淄博

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阳光家苑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阳光家苑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阳光家苑小区全体业主组成。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生活环境。 第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应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经费和补贴; (六)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决定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八)审议制定和修改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九)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十)决定小区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决议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业主大会以业主代表的形式召开。每单元楼推选两名业主,其中一名作为楼长,一名作为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楼长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该单元楼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楼长或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它业主参加,但必须有楼长或业主代表的书面委托。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一般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如意见不统一,可采取当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的形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达成一致意见。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表决)意见表、核实业主身份等。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提交业主大会议案、意见表等情况。 (二)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形式、时间、地点、议定事项及其它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小区全体业主公告。 (三)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物权法》对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的 相关规定 当前社会关注热点:维修金支取比登天难北京使用率仅为1.55% 2013-10-30 14:36:08 作者:齐家网编辑来源:【齐家网编译】10月22日,家住北京市昌平区王府温馨公寓的多位业主向记者讲述了不温馨的烦恼。何女士与王先生告诉记者:“目前不少顶层房屋漏雨,想申请支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由于小区现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这件事办起来阻力重重。” 潮流热点 维修金支取比登天难北京使用率仅为1.55%

当屋顶经常漏雨、电梯频频停运时,不少业主自然会想起购房时交存过的那一笔不大不小的维修资金。然而,要想使用这笔钱比登天还要难。 10月22日,家住北京市昌平区王府温馨公寓的多位业主向记者讲述了不温馨的烦恼。何女士与王先生告诉记者:“目前不少顶层房屋漏雨,想申请支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由于小区现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这件事办起来阻力重重。” 多位业主向《证券日报》记者证实,该小区许多楼顶都有漏雨现象。记者来到何女士家时发现,虽然已步入秋冬季,但由于常年漏雨,房顶和墙壁已经发霉,并且墙壁涂料出现大面积起皮脱落。 实际上,类似的事情在全国各地非常普遍。河北衡水市河建小区2号楼顶层的四户家庭每逢夏季都会遭遇“屋外大雨,屋内小雨”的窘境,他们想支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到相关部门跑了3年,至今仍未有结果。 武汉市江岸区佳园小区业主孙先生入住小区10多年,房屋外墙渗水越来越严重,想支取房屋维修资金,到房管部门咨询时,小区的房屋维修资金竟然有37万元去向不明。 记者通过百度搜索发现,相关的新闻报道达到近40万篇,并且分布于各个省市,尤其是在一、二线城市比较突出,其问题既突出又普遍。

2. 学规、懂规、践规安全教育多选题.DOC

多项选择题 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是(ABCD)。 A.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B.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C.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臆患 D.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生产经营单位除(ABC)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A.主要负责人 B.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特种作业人员 D.其他从业人员 3、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可享受以下哪些权利(ABC)。 A.劳动保护权 B.安全生产知情权 C.安全生产监督权 D.随时终止劳动合同权 4、《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采取(ABCD )的措施。 A.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B.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C.明确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D.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AB)。 A.安全生产知识 B.管理能力 C.交际能力 D.培训能力 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ABD)情况下,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A.采用新工艺 B.采用新技术 C.节假日 D.采用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ABC)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A.决策机构 B.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C.主要负责人 D.财务负责人 8、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ABCD)。

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关于印发《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宁建物字〔2013〕98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有序地开展活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0月20日 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协助、指导业主共同管理活动,为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提供倡导性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设立业主小组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自全体业主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之日起设立。 业主委员会自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之日起设立。

本市提倡根据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按幢、楼道单元、楼层或若干建筑物组成的组团等设立业主小组。 第四条业主户数较多的住宅小区,可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是否设立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职责,设立业主代表大会的住宅小区不再设立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本规则中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统称为业主大会。 第五条本市建立业主公共决策平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倡通过公共决策平台表决。 本市建立南京物业网业主自治活动信息发布平台(https://www.wendangku.net/doc/6a16548333.html,),用于业主自治组织发布相关公告、通知、决定和信息。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提供协助、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本市建立业主自治活动顾问辅导机制,市住建委在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中设立业主自治活动辅导专家小组。业主大会、街道办事处可聘请辅导专家担任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对成立业主大会筹备和业主自治活动日常运作实行专业培训与过程辅导。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设立、运作,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年月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三条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的物业买受人确定。 房屋已经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或者尚未出售的,按建设单位向房产管理部门现售商品房备案确认。 房屋所有权属2人以上共有产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一名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单位业主的,按该单位提供的书面有效委托证明中明确的人员确定。 第四条业主大会活动范围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应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根据杭州市有关规定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接受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与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相关工作,并支持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1.安全生产“学规、懂规、践规”考试试卷 (通用部分1)

安全生产“学规、懂规、践规”考试试卷 (通用部分1) 单位名称:淄博包钢灵芝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考试时间: 姓名:岗位(职务):成绩: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30题,共30分)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职责之一是( c )。 A.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B.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 C.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的投入和实施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先责令( B )。 A.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B.限期改正 C.停产停业整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 C )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内容。 A.电子 B.技术 C.教育和培训 4、一般来说,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 C)予以保证。 A.董事会 B.厂长或者经理 C.投资人 5、对所有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在( A )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A.任职前 B.三个月内 C.六个月内 D.一年内 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 C),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A.告知 B.管理 C.登记建档 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 A ),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A.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B.经企业培训合格 C.自学考试合格 8、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D)学时。 A.16 B.24 C.36 D.48 9、下列哪项不属于特种作业的是(B )。 A.高压电工作业 B.登高架设作业 C.压力管道作业 D.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10、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 C 60 )日内,由申请 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参考文本) 区(县)街道(镇)社区 小区 20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参考文本为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参考使用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小区开展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关活动。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参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房产局咨询。 2.本参考文本中相关条款的空白处,可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本参考文本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住宅、商业、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 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钦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依法表决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对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程序、补选办法,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等作出约定;制定业主

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市相关政策规定,也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5.本参考文本条款由参考使用的当事人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行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和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及《钦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名称为:(项目名称)业主大会。 项目地址(所在辖区):钦州市县(区)街道(镇) 号。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物业类型: 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 人防工程面积:㎡ 总户数: 第三条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本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原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一部规则。 中文名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发文字号 建房[2009]274号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性质 政府文件 目录 1. 1 颁布机构 2. 2 总则 3. 3 相关会议 1.? 业主大会 2.? 业主委员会 3. 4 指导监督 1. 5 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颁布机构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相关会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学规懂规践规中新增双重预防体系试题(危化品)含答案

双重预防体系试题(危化品)含答案 一、单选题(60题) 1.风险管控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 2.对排查出来的风险点进行分级,按照危险程度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将风险分为5级,其中1级最危险。 3.风险级别中红色级别最高。 4.风险分级管控应遵循风险越高管控层级越高的原则,将( C )确定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的管控主体。 A.公司、车间、班组、岗位 B.公司、部门、车间、班组 C.公司、专业、车间、岗位 5.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和或财产损失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它们的组合。 6.危险源可称为危险有害因素,分为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四类。 7.风险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或健康损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组合。 A.严重性 B.适应性 C.必要性 D.有限性 8.排查风险点是风险管控的基础。 9.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可行性、安全性、可靠性。 10.各企业的风险评价准则具体内容应与企业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有关。 11.企业承担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12.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13.风险信息包括危险源名称、类型、存在位置、当前状态、伴随风险大小、等级、所需管控措施和责任单位、责任人等一系列信息的综合。 14.风险分级管控程序四个阶段包括危险源识别、危险源分级、风险控制和效果验证与更新。

15.风险分级是通过采用科学、合理方法对危险源所伴随的风险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价,根据划分评价结果等级。 16.风险分级管控的基本原则:风险越大,管控级别越高;上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级必须负责管控,并逐级落实具体措施。 17.企业应在各岗位悬挂安全风险告知牌板,标明风险点名称及等级、危险源名称及等级、事故类别或后果、管控措施、管控层级、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应急电话等内容。并分别用红橙黄蓝对风险等级进行标识。 18.企业应对一级风险点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告知栏。 19.对确定为重大风险的,在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时,应尽可能地采取较高级的风险控制方法,并多级控制。 20.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培训教育制度应明确岗位员工熟知本岗位危险源及相应管控措施的学习义务。 21.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部署实施阶段包括宣传发动、法律法规学习、培训、落实分工四个步骤。 22.危险源分级,遵循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对每一个危险源进行分级。 23.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落实分工阶段,企业要根据各职能部门、班组、岗位的职责,按照本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全面部署排查风险点、辨识危险源、制定管控措施、编制风险管控清单的任务。 24.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的培训内容应包括各层级人员体系建设职责、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运行制度、相关概念、风险排查辨识方法等。 25.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专业组负责本专业风险点划分、危险源辨识、风险分级及管控措施编制。 26.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包括隐患排查、隐患分级、隐患治理、治理验收等4个步骤。 27.综合性隐患排查应由公司级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车间结合岗位责任制排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 28.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制度包括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培训教育制度、运行管理考核制度、持续改进管理制度。 29.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工作组职责:一是负责本工作组范围内风险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区别是什么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区别是什么 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以召开业主大会,选举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代表机构,有独立的诉讼地位。那么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区别是什么?对其讲解下。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区别如下: 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的,决定物业重大管理事务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当业主人数较多时,可以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是由业主大会从全体中选举产生,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代表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业主大会是指一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的共同体,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 8 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了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这表明,业主委员会具体执行业主大会的许多事项。比如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选择,而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签订。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开展。业主委员会中委员的人选,也是由业主大会选举和更换。 业主委员会是指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是基于业主的选举和业主大会授权,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机构。 所以,业主委员会是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自治管理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体实施业主大会作出的规定。《物权法》赋予了业主更多的自治权利,业主权利的回归使得小区对业主委员会这一业主权利的“代言人”提出了迫切的需要。 因此,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对于小区的综合治理与整体发展建设具

“学规懂规践规”判断题附答案

二、判断题(每题1分,20题,共20分) 1、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够,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间接原因。() 2、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举控告权和服从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 3、从业人员处于安全生产的第一线,最有可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4、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从业人员共同承担。 (×) 5、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6、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7、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8、对新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厂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9、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10、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季报、年报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11、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导致事故的,应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12、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违反规章制度,不顾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指挥从业人员进行生产活动的行为。() 13、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4、发生火灾时,进行扑救的时候应掌握先消灭、后控制的灭火原则。 (×)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指引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及业主委员会成立指引 深圳市光明新区住房和建设局 2017年10月

一、关于首届业主大会召开条件及程序要求 1、【首届业主大会召开条件】《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通过管理规约、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事项: (一)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二年的。 2、【告知主体】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六十日内书面告知物业 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也可以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3、【告知时应当提交的材料】《〈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在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回执; (二)业主清册、联系方式等资料*; (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四)《告知书》(见示范文本)*。 业主在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告知书》及业主房产证、身份证*; (二)符合召开业主大会条件的其他资料。 以上带*号项目为必须提供的材料。

二、关于首届业主大会召开过程中各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4、【区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区主管部门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履行辖区内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指导街道办事处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二)确认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情形,责令严重违法的业主委员会限期整改、解散; (三)撤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撤销管理规约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显失公平的内容,决定管理规约中对特定业主显失公平的内容对该特定业主无效; (四)会同街道办事处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争议; (五)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六)办理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行业协会制裁、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等备案事项; (七)批准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 (八)依照《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 (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信访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实际,委托街道办事处以区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及示范资料

关于成立××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 公告 ××小区全体业主: 收到XX向我街道办事处提报的《关于成立XX小区业主大会的申请》后,我街道办事处对XX小区情况进行了审核:XX小区由XX开发建设,建成于XX年,首批业主入住时间为XX年XX月,建筑面积XX平方米,共XX户,目前已入住XX,入住率为XX,入住面积XX,符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XXXX一项,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拟成立小区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现就成立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事项公告如下: 一、筹备组成员组成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组成。 二、筹备组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2、报名地点: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或××居民委员会。请关心支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业主踊跃报名,请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指派人员参加。 联系电话: ××街道办事处 年月日

××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公告 ××小区全体业主: 根据国务院、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业主自荐、业主联名推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指派,报名工作已结束。XX年XX月XX日,在我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下,召开了筹备小组会议,会议确定了XX名筹备小组成员,并推选了组长、副组长,现予以公告。 如您对以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有异议,请在本公告之日起×日内与××街道办事处联系,联系电话:XXXX,我们将进行认真复核并告知您复核结果;若无异议,公示结束后筹备小组将开展工作。 ××街道办事处年月日

关于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的公告 ××小区全体业主: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精神,结合本小区实际,经筹备小组讨论决定: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下述第种形式: (1)全体业主集体讨论 (2)书面征求全体业主意见 二、鉴于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应按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三、业主代表的具体分布如下: 四、业主代表由下述第种方式产生: (1)业主书面推荐(附推荐表样张)。推荐表将采用签收、寄信或传真等形式送达。 (2)。 五、经过对本小区业主业权的核实,业主在本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为票。其中,建设单位为票。 业主如对本公告情况有疑问,或想了解更详细情况,请在XX年XX 月XX日之前,与筹备组联系。联系人:地址:电话:时间:特此公告。 XX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代章) 年月日

安全生产“学规、懂规、践规”考试试卷(一般行业2)带答案

安全生产“学规、懂规、践规”考试试卷 (一般行业2) 单位名称:考试时间: 姓名:岗位(职务):成绩: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 1.起重机械的超载保护等安全装置,必须具有有效的( D )。 A.测试证书 B.检验合格证 C.安全使用证 D.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2.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 C )。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3.厂内机动车辆安装牌照并粘贴( B )标志后,方可以投入使用。 A.安全检测合格 B.安全检验合格 C.产品合格证 D.安全使用证 4.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 C )。 A.3个月 B.6个月 C.一年 D.两年 5.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 C )。 A.高处作业 B.危险作业 C.特种作业 D.不安全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 A )。 A.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B.安全基础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C.安全管理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D.安全基础知识培训、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 7.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其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 A )个学时。 A.8 B.12 C.16 D.24 8.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检查( C )进行一次。 A.每天 B.每周 C.每月 D.每季度 9.当压力容器年度检查与( A )安全检查时间重合时,可()进行安

全检查。 A.定期;不再 B.定期;继续 C.不定期;不再 D.不定期;继续 10.特种作业操作证在( C )范围内有效。 A.属地 B.发证部门所在地 C.全国 D.户口所在地 1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 C )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A.国家级 B.市级以上 C.县级以上 D.乡(镇)以上 12.单位的( A )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A.主要负责人 B.安全管理人员 C.注册消防工程师 D.消防设施检查维护人员 1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C )年。 A.1 B.2 C.3 D.5 14.仓库应当确定( C )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A.从业人员 B.安全管理人员 C.一名主要领导人 D.看管仓库的管理人员 15.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 C )类。 A.三 B.四 C.五 D.六 16.关于公共娱乐场所,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C )。 A.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B.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C.冬天时,安全出口处可以设置门帘、屏风等遮挡物 D.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17.消防安全例会应由( C )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A.单位主要负责人 B.消防安全责任人 C.消防安全管理人 D.消防队成员 18.生产经营单位( B )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 A.法定代表人 B.主要负责人 C.安全负责人 D.安全管理人员 19.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 A )。 A.综合应急预案 B.专项应急预案 C.现场处置方案 D.一般应急预案 20.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 C )。

《常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12)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现状及分析

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问题及分析工管国际1111 王倩玉1120408145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第十一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物业管理条例》中,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问题一: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程序执行不规范: 在召开业主大会的时候,并没有将业主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导致每次大会参与人数寥寥无几,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于是只能通过业主选出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委员会,有他们去代表业主们去解决事情。《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在业主委员会在选拔的时候,业主也没有积极性,所以选出的人往往不具有代表性,大多为退休的老人们,导致小区业主们的意见没法得到统一,当出现问题的时候,大家依旧各执一说。以至于现在很多的小区的业主只关注自己家里面的情况,而门外的、小区里的则一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个人以为是因为中国人大多缺乏公民意识和集体荣誉感,在平时的社区生活中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可每到需要征求集体意见的时候或者老小区改造的时候,当涉及到个人利益的时候大家才想起去征讨自己的权利。当然其中也不乏很多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不按着规范走,没有很好的按照合理合法的程序办事,最后都引起了纠纷,甚至闹到法庭上也绝不是少数。这就要求业主们提高公民意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范办事程序。另一方面,业主的维权意识不强,即使作为业主也意识不到业主委员会的重要性,当自己权益受损的时候也投诉无门,而当开发商和政府部门官官相护,业主们只能吃哑巴亏。这就更要求推出实质性的规范和规划,来规范各个部门的人按照程序办事,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方可有条不紊。 问题二:业委会成员工作自律程度不高: 有些业委会成员将自己的工作推给了物业公司,没有好好尽到自己监督物业工作的义务,甚至出现了个别业委会全权托管给物业,使得物业和业主之间的责任义务更加没有界限。抑或,有些业委会随意的过度干涉物业的工作,煽动业主,把小事夸大,没有好好的协调好业主和物业之间的关系。 没有丝毫的专业知识,甚至公民意志和社会责任感都不强。尤其在牵扯到资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及示范资料

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程序 2011年5月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综合整理出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程序,供参考。

关于成立××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 公告 ××小区全体业主: 收到XX向我街道办事处提报的《关于成立XX小区业主大会的申请》后,我街道办事处对XX小区情况进行了审核:XX小区由XX开发建设,建成于XX年,首批业主入住时间为XX年XX月,建筑面积XX平方米,共XX户,目前已入住XX,入住率为XX,入住面积XX,符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XXXX一项,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拟成立小区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现就成立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事项公告如下: 一、筹备组成员组成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组成。 二、筹备组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2、报名地点: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或××居民委员会。 请关心支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业主踊跃报名,请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指派人员参加。 联系电话: ××街道办事处 年月日

××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公告 ××小区全体业主: 根据国务院、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业主自荐、业主联名推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指派,报名工作已结束。XX年XX 月XX日,在我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下,召开了筹备小组会议,会议确定了XX名筹备小组成员,并推选了组长、副组长,现予以公告。 如您对以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有异议,请在本公告之日起×日内与××街道办事处联系,联系电话:XXXX,我们将进行认真复核并告知您复核结果;若无异议,公示结束后筹备小组将开展工作。 ××街道办事处 年月日

3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 本议事规则经年月日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专为本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业主委员会会议使用。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议事范围: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制定、修改;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和解聘;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四)业主大会的诉讼或仲裁;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工作的监督;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约定和收益分配方案;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八)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业主委员会不当决定的改变和撤销;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十二)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查询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十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或者执行秘书对业主资料的保密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十四)业主委员会信息发布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十五)。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采取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形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重大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协调处理; (三); (四)《条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在下列情形下,业主可提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一)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会议,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令,仍不召集的; (二)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 (三)业主委员会被区主管部门责令解散的; (四)。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召集人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本次业主大会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 (二)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会议议程; (三)印制表决票或选举票; (四)在业主中推选若干表决票和选举票的发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五)核实业主身份,确定总投票权数和投票总人数;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召集人应将该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日。在公告期内接受业主提交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申请资料。在公告期截止后,不再接受对申请资料进行补正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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