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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信仰培养

关于法律信仰培养
关于法律信仰培养

关于法律信仰培养

〖内容提要〗文章认为,为何要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是从历史的角度看其有应然性和重要性,以及其是法治本身的需要;还认为,法律信仰的培养所面临的障碍是中国传统文化和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立法的膨胀、司法体制弊端的存在、法律效益的低下以及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等因素的结合,因此,要将法治精神的建设同市场经济建设结合起来,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消融国家优位的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守法观念。

〖关键词〗法律信仰信仰培养法治法治精神

依法论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得到人民群众广泛支持,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的治国方略和价值选择。像任何一个国家步入法治化一样,中国政府要步入法治化轨道,要建成法治国家,应具备以下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要有一套反映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制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是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信仰,即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信仰。如果说前者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那么后者就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和法治精神得以形成的关键。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就是再多的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促成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那么要建成法治社会和合理、公正的法治秩序也只能是一种空想。本文试就法律信仰的培养,推进法的精神形成的问题作以下几点探讨。

一、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分析

1.从历史角度看,培养法律信仰具有应然性和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权威。然而,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对此,笔者将结合历史作如下的阐述:

第一,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思维敏捷的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的高度加以赞扬,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同时,他们十分重视从社会文化伦理角度解读法的精神本质,将其看成是深藏在实定法之后的最高价值主体,从而确立法律的至高天上的地位,并有利地保护了当时城邦自由民从事商品经济的活动。不容置疑,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崇高追求并达到适应当时经济状况的需要,很大程度激发了当时城邦人民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而这种信仰的产生,无疑促成了当时城邦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加快了罗马城邦国家告别原始共同体的人治模式,进入依法而治的法治化的历史进程之中。第二.在西方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到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所发起的许多运动中,以各种形式来(绝大多数是以法律

的形式)提倡个性自由和解放、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反对和废除封建等级和特权观念等等,这一切无疑为后来的资产阶级的法治国理论奠定了基础。即使是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等发起的以“信仰得救”信条的宗教改革运动,培育和传播了马克斯·韦伯称之为“资本主义精神”的新教伦理精神,这一精神高扬了“信仰”的权威和价值,因而这一信仰理念,又使广大宗教徒从等级森严的教会制度的统治中解脱出来,而自愿在当时已成为社会权威的象征--法律的支配下,即在信仰法律的观念的支配下积极投身于政治经济活动,这促成了西方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进一步为近现代的资本主义法治战略的实施和实现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

总之,纵观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国家的法治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公众的法律信仰的培养对于其法治化的形成,其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就能很好地促成一国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达到一国法治化状态的确立。现在,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一方面需要自己的不断摸索,另一方面也需要从其他法治国家中吸取经验。而上述的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对法律的崇高追求之情以及信仰之理念正是我们所可以借鉴的,这对于我国法治国家的构筑是不无裨益的。

2.培养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内在需要。

“法治应当优于人治”①.,这已成为定论,尤其是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更需要法治。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一个国家法治应具备两方面的条件,其中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忠诚的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因而,仅

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肯定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的一种内在需要。

首先,我们讲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有足够的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没有社会公众的尊重、认可和接受,即没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法律就会没有权威,犹如一纸空文,那么法治就会论为人治了。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②其次,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保证,或者说是法治的“软件”系统设立的基础,其深刻反映了法治的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反过来说,法治的这种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又是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反映和表达,而构成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无疑是那生活干社会之中的全体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普遍的、共同的精神、情感和认识,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因而,从这一意义上讲,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有利于整个社会法治的精神的形成,从而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最后,从法治本身的内涵来讲,法治所要表达的意义是:法治是社会公众普遍具有的共同的一种精神和信仰、意识和观念,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心态;法治的精神在于合法颁布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的行为规则。然而,这些“公式”所要成立的条件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没有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这一切只能成为“空中楼阁”。诚如伯尔曼所讲,“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社会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

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则具有普遍性。”①

二.培养法律信仰,推进法治精神形成所面临的障碍分析

首先,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封建帝制的皇权至上,宗法、特权观念、专制观念、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产物,即长久的封建人治传统的中国所构造的法律观念,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在中国这种传统法律文化以皇权至上为特征的权力本位的价值体系中,法律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只是“一直确认并全力维护专制王权的绝对至上性。”②这种权力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人,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总会出现权力高于法律、法律低一等的认识,从而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便不会自觉地寻找法律的保护,也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了,法律就如一纸空文。伯尔曼也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③毋庸讳言,若真的如此的话,那不仅将对法律的培养造成障碍,同时也将给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造成极大的障碍,使中国法治面临被抛弃的危机。

其次,立法的膨胀,法律出台时间的缩短,使得法律价值很难转化为主体价值所追求的目标。据统计,自1979年到199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订248部法律和有关法律方面问题的决定,国务院颁布了700多件行政法规;此外,国务院各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也制定了数以千万计的行政法规、规章。④近些年来,立法的速度仍在不断地加快,法律、法规的出台一部接着一部,特别近两年,立法速度更

是惊人,几乎每天都新的法律或法规的出台。这股汹涌的立法大潮一方面说明了我国在市场经济下建设法治社会的“硬件”系统的逐渐完善,然而,另一方面却也给法律难以被信仰种下了隐患。这种法律、法规数量猛增的社会实践,使得社会公众对它们根本无法全面知晓,据有关调查的推算,公民对法律的认识程度只达到近几年法律制定总数的5%;再加上这些法律为适应经济发展,社会变化发展的需要,还要适时地对它们进行修改,使得社会公众更加无法知晓,更别说了解和掌握,就是一个专门从事立法工作的立法工作者也无法对它们作全面理解和掌握,那其实告诉了我们许多法律等于是虚设。也就是说,这种立法的膨胀状态,使作为客体的法律无法满足作为主体的社会公众的生活需要,从而造成主客体间的隔阂,其最终结果是导致社会公众由于对法律的陌生感而使法律信仰无从产生。

再次,司法体制存在着弊端,法律效益低下,难以满足社会成员和组织的法律期望值。在我国司法体制中,公安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等许多方面还不完善,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难以行使,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吃卡拿要、以言代法、办关系案、办人情案等腐败现象依然大量地存在。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缺乏其公正性,打官司褪变演化成了打关系,打官司成了完全是金钱、关系和人情的较量。一个同样的案子在不同地方、不同法院却得出了不同的结果;还有,有的当事人即使打赢了官司,其诉讼也难以得到实现,诉讼价值也难以得到实现,审判结果成了“法律白条”、“一纸空文”。这带给社会公众将是对法律后果的失望和缺乏信心,这样就会

使他们萌发出“有法无法一个样”的心理模式。万一这一心理模式成为定势,那法律信仰的培养,法治精神的培育只能是一个“乌托邦”式的构思。

最后,法治理论中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冷却了社会公众心中炽热的法律情感。法律工具主义论者认为法律只是统治者手中用于对社会进行有效而强力的控制的工具。然而,大家都知道,工具是一种没任何思维和良知的东西而已,它是一种静的没有活力的物品。如果说法律是一种工具的话,法律将失去其内在的价值和活力,失去其灵魂和良知,成为伦理价值缺失的残疾之物。当人们服从法律仅仅是因为害怕国家强制力制裁的话,那法律就无法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一个法律制度之实效的首要保障必须是它能为社会所接受,而强制性的制裁只能作为次要的和辅助性的保障。”①

三、培养法律信仰、推进法治精神形成的对策分析

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其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同时又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然而,大量的社会现实告诉我们现行的法律没有能够真正成为社会公众所信仰的对象,从而决定了培养社会公众崇尚法律的情感的艰难程度。可是中国要走向法治化,要建立成法治社会,就不得不对社会公众法律情感的培养,激发起他们对法律高度认同的热情,也不得不将法律作为整个社会所信仰的对象,从而以社会公众内心的原动力支撑起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为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重视社会主体的自我意识,这是培养法

律信仰和培育法治精神的前提条件。社会公众的权利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就激发不了公众对它的渴望。应该说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是一种互相推动的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法律所含的价值的褒扬,从而萌发了信仰的雏形;同样,采取对法律信仰的认同和鼓励也会引发起社会公众对权利意识的重视。我们说权利意识的培养主要在于主体——社会公众的自我意识的苏醒。然而,在现代社会实践中,立法者一直崇拜和迷信国家政权的强制与威慑,而忽视了作为社会主体的社会公众的主体性与自我意识。社会公众在国家的强制和威慑下,无可奈何地被动服从法律,逐渐麻木了其自主判断的思维,也逐渐泯没了其参与的热情,这样其独立的人格丧失了,而顺从的、充满奴性的依附人格便长成了,权利意识在其心中就荡然无存,那么我们所倡导的法律信仰就无从谈起。

2.把法治精神的建设同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这是培养社会公众法律信仰观念的重要基础。我们“必须看到,法治和经济并非是绝对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结构上的功能互动的关系。法治为经济的发展创造提供一种理想的次序和制度环境,经济为法治提供某种基础。”①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在对古希腊罗马法治精神起源的考察之后,认为生产要素的流动特别是劳动力的流动带来得最显著的政治法律后果就是打破了以等级和特权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格局,建立了自由、平等、契约的新的格局,从而孕育了和催化了人们对法律神圣、法律至上的精神追求。现在,我国正处于市场

经济的状态之下,而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所倡导的是公平、自由的竞争,随之产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度防止社会各种弊端的滋生,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就会使社会公众普遍形成一种崭新的法律态度,普遍对法律产生一种高度的认同,认识到法律不是自己生活的障碍,反而是与自己生活密切贴近的必备条件了。社会公众没有了对法律那明显的敬畏和距离感,有的只是对法律所产生的归属感与依恋感,从而激发了他们对法律的信任、信心和尊重。这种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成为了构造法律信仰和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沃土。3.现代法治理论要消融国家优位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理念。这种生活优位理念应包含以下观念:国家是为社会服务的,而不是社会为国家服务的;社会是目的,国家是为公众服务的工具。潘恩曾说:“政府不过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其目的在于为全体国民——个人的集体的——造福。”②这正说明了社会优位这一理念。现实中,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各项法律是所有社会公众意志的体现,它们是面向整个社会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有序化,而不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和国家手中依靠强制力保障的“大棒”。假使法律的出台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这就会使社会公众丧失对它的信任而成了一味地消极服从,从而弱化了他们内心的法律情感。那“没有了神圣的渊源,也就没有了永恒的有效性。”③正如伯尔曼所说:“正如心理学研究已经证明的那样,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象信仰、公正、可靠性和归属感,运较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

强制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是警察。”④社会的主体是广大的社会公众,那么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也正是国家为社会、为广大的社会公众服务的理念,这样的一种理念是培养法律信仰、促成现代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条件。

4.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是培养国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也是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环节。由于国家公职人员作为由人民委托执掌一定权力的代表和法律的卫士,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①假使执法者、司法者自己首先知法执法又犯法,就会“违背全国人民的意志,违背党的领导,也会损害全国人民的利益。”②这样的话,就会众叛亲离,甚至会使政府和法律的威信丧失殆尽。这并非是危言耸听。这也诚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③因而,为了法律信仰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素质教育,增强其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民主考核评估等各种制度,扶正祛邪。

四、简短的小结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要唤起社会公众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就是要使社会公众重视自身的独立人格、自由和利益,就是要使权利本位在他们的法律观念中占中心位置,从而激发起他们内心对法律信赖、信任和尊重的灼热的情感,并进一步在无形中

培养了他们对法律的忠诚的信仰,并且是类似于宗教那虔诚的信仰。这种虔诚的信仰会促成现代法治精神的形成,即将法律内化为一种民族的精神,从而加速完成建立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

论我国公民的法律信仰及培育

论我国公民的法律信仰及其培育 论文提纲: 一、法律信仰的涵义 二、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理念基础 1、法律信仰是法治之法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2、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社会法治精神形成的前提 三、根深蒂固的人治观念是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乏的主要原因 四、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是个系统工程 1、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3、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 4、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培养公民的积极守法精神。 5、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规范权力的运行。 正文: 法治社会的建立,离不开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法律信仰是确保法律由纸面上的法成为实践中的法,乃至成为公民精神上的法的先决条件,也是维持一国法律制度权威与信用的强大心理基础。法治条件下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正是奠基于以下观念之上的,这就是:法律高于权力,而不是相反;权利本位优于义务本位而不是相反;自由、民主、人权优于专制与独裁,而不是相反;每一个公民只有遵守法律才是自由的等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典,更需要唤起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激发起公众内心对法律信赖、信任和尊重,培养他们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只有公众从内心对法律虔诚信仰,才能促成现代法治精神的形成,才能将法律内化为一种民族的精神,才能加速完成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 一、法律信仰的涵义 法律的信仰,本质上是一种世俗的信仰。信仰者将自己的幸福寄托于今生今世,公民对法律信仰充分体现出个人对利益的追求、对欲望合理的满足。 法律的信仰则是可知的,是理性与信仰的统一,它是主体在不断接受法律的治理与保障的过程中,所感受到的法律的科学性、正义性、人道性以及与自己本质利益的一致性。通过公民与法律的互动,公民感到法律是自己自由利益的确认者、生命、自由、安全的维护者,利益、财富的保障者以及在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时的救济者,正是由于上述信念的不断强化与累积,从而上升为一种精神信仰,因此,法律的信仰充分体现了公民理性的自觉。 法律的信仰是宽容的,现代社会是丰富多彩的;与此相适应,建立在这种物质文化基础

试论大学生法律信仰形成机制

试论大学生法律信仰形成机制 [摘要]本文分析了法律信仰形成的心理机制,提出高校法律教育应该遵行规律,通过正确定位高校法律教育目标,改进教学手段,提高吸引力,促使大学生产生法律感情,最终形成法律信仰。 [关键词]法律信仰机制大学生培育 一、法律信仰形成的心理机制 1.法律信仰是个体通过主体的自身体验而逐渐实现内化的过程。个体所具有的法律观念与法律行为规范,不是与生俱来,归根到底都是从外部获得的。个体接受社会影响,通过接受、吸纳和转化,将社会要求的法律价值观、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方式等法律目标转变为自己的内部经验,成为一种现实的稳定的行为方式和性格特征,这个过程就是法律信仰的形成过程。人在出生后一段时间内是无所谓法律约束的,其行为由本能冲动所驱使。但个体只要在社会中生活,就不能不受到法律规范的作用。从社会的角度看,法律信仰是使某一法治社会得以实现和持续的手段,如果社会所要求的法律思想、原则和规范没有被个体所接受和内化,法律的社会功能便无从发挥。因而,任何一个国家都会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影响个体的身心,力图促使它的每一个社会成员内化法律,形成法律信仰。另一方面,就个体而言,如果个体没有将一定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内化,那么他就很难表现出合乎法治社会要求的法律行为,也就难以成为法治社会所期望的人。因而,个体在实践过程中,行为和思维模式不断地被动或主动地接受社会的塑造,掌握作为社会成员所应具备的法律观念和法律行为规范,逐渐对法律表现出忠诚意识、崇尚觉悟、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并成为其人格的一部分,形成对法律的信仰。 2.需要——法律信仰形成的心理动力。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法律信仰也是如此。法的存在,因人们的需要而产生,也因人们的需要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法律正是为了调整人们之间的利益问题而产生出来的原则和规范,它通过对人与人之间的利害矛盾和利害冲突的调整,达到对整个社会的调整,维护和促进整个社会的生存和发展。现代的法律既能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也能满足人们的高级需要:法律维护社会秩序,为个体生存提供必要的安全,满足了个体安全感的需要;法律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满足了人们受人尊重与自我尊重的需要;法律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人们实现自我——个体身心各方面的潜能获得充分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遵循和实践法律满足了人们不同层次的需要,实实在在带给人们希望和利益,这使人们相信,法使我们生活得更好,因而对法产生信赖和信仰。相反,法律如果没有给人们带来任何益处,反是带来不便,甚至是损害,那么,只要没有实际的国家强制力在场,这个法律虽然是国家制定或认可,有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强制力做后盾,也很难为人们自觉遵守,也不可能进入人们的心灵,成为一种信仰。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 纵观中国古代社会,我们会发现从秦汉至明清,中 国的社会性质、政治结构、法律体系并没有因朝代的更 迭而变化无尽,相反,却始终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这不 得不归结为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全方位、深层次的影 响。儒家思想的影响一方面积淀为中华民族的深层性 格和心理内核,另一方面铸就了中国古代辉煌的历史和 灿烂的法律文化。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传统法律 文化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逐渐形成了自身独特的精神 品格和制度特征。 一、“性善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每一个阶段的发展,都和当时儒 家思想的发展相适应并受着它强烈的影响与制约。儒家 人性论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而“性善论”则 是儒家人性论的核心和精髓,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 展史上影响深远。 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提出了“性相近、习相远”, 意即绝大多数人先天的秉赋和性情相差无几,但经过后 天的习染,有了善恶之分,慢慢相去甚远。再加之其一贯 提倡的“仁”,可以看出孔子具有明显的性善倾向。 孟子本于孔子而又有所发展,明确提出了“人性之 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1〕认为人性本善,犹如水性天然就下。 在“性善”的基础上,孔孟把诱发人内心固有的良 知、善性看作是治国最根本的途径,认为人性本善,所 以,人具有自力奋斗、自我救赎的可能性。而善性的不断 推动,则使人能不断地把自我生命推到一个新的境界。 这样,人之拯救的最根本的力量源泉在于自己,在于人 自觉自愿为善的本性,自然在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时, 法律作为外在的强制性规范是不重要的。 于是,孔孟在道德与法律之间选择了道德,极力提 倡“德治”,力求发挥道德感化作用来缓和社会矛盾,以 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与安宁,把教化放在首位,并认为 是比刑政更为优越的统治方法,并进一步指出德礼教化 能从根本上禁绝犯罪,是预防犯罪最彻底的方法。 基于性善,孔孟虽轻视法律的作用,但也并不否认 法律的必要性。由于人性常变,道德教化不可能独当此 任,便需要法律的辅助了。如孔子在听到郑国统治者“尽 杀符之盗”的消息时说到:“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 以猛。猛以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 政是以和。”〔2〕这里体现了宽猛相济、道德与刑罚并重的思想。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总是把德礼教化作为主要手

浅谈法律信仰

浅谈法律信仰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自晚清沈家本修律,历经民国“六法”体系,至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一甲子之际,在中国已经建立起了体系完备的法律制度。但我们必须承认,在当代中国法律不仅没有被普遍认同,反而成为了社会公众的嘲弄的对象,甚至走向对立。西北政法大学图书馆前的雕塑被拆除,源于公众对雕塑原意的曲解,或者说,在我们心中都有这个疑问,在当代中国法律有多大的作用? 一、什么是法律信仰 冯天策在所著的《信仰导论》一书中,为信仰的内涵做了如下解释:它是人类意识对客观世界及自身生命过程的反映,是人类精神宇宙存在全面沟通与融合的愿望与努力。它既包括由意识所形成的带有价值参数的有关宇宙、社会和自身存在的一系列观念和知识,以及由这些观念的偶像所构成的信仰对象,又包括人的信仰情感、信仰态度和信仰行为。具体到法律信仰,似乎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识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的综合体,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

况的上乘境界。 二、为什么培养法律信仰 1、从历史角度看,培养法律信仰具有应然性和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权威。然而,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对此,笔者将结合历史作如下的阐述:第一,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思维敏捷的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的高度加以赞扬,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同时,他们十分重视从社会文化伦理角度解读法的精神本质,将其看成是深藏在实定法之后的最高价值主体,从而确立法律的至高天上的地位,并有利地保护了当时城邦自由民从事商品经济的活动。不容置疑,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崇高追求并达到适应当时经济状况的需要,很大程度激发了当时城邦人民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而这种信仰的产生,无疑促成了当时城邦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加快了罗马城邦国家告别原始共同体的人治模式,进入依法而治的法治化的历史进程之中。 第二,在西方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到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所发起的许多运动中,以各种形式来(绝大多数是以法律

道德与法治七年级下册10.2我们与法律同行知识点总结及课时习题

道德与法治七年级下册第十课第二课时我们与法律同行 知识点总结及习题 知识点总结: 1. 学会依法办事的原因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不强。 2. 怎样学会依法办事? ⑴依法办事,就要遵守各种法律法规。①遇到问题需要解决,应当通过法治方式,表达自身合法的诉求和愿望。②在实现自身利益的过程中,还要自觉维护他人和集体的合法权益。 ⑵依法办事,就要养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习惯,逐步成长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3.树立法律信仰的必要性 ⑴当法律真正成为我们的信仰时,才会充分体现自身的价值,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⑵有利于国家工作人员增强法律意识,在内心深处尊崇法律,运用法律思维、法律理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遵守和捍卫法律。 4.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依法办事,并不否定道德的重要性。人们道德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增强尊法守法的意识和自觉性,有利于促进法治生活方式的形成。 课时习题: 一、单选题 1.法律秩序是我们健康成长所需要的,而良好法律秩序的形成需要我们每个

人的努力。因此,我们应该( ) A.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熟练地掌握相关的法律条文就行了 B.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攀登科学高峰 C.依法办事,善于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犯,成为法律的坚定捍卫者 D.积极锻炼身体,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到底 2.依法办事,遵循法律而生活,就要做到( ) ①遵守各种法律法规,法律禁止的坚决不做②通过法治方式表达自身合法的诉求和愿望③自觉维护他人和集体的合法权益 ④养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习惯 A.①②③④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④ 3.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由于生活阅历和经验很少,很容易受到社会不良行为的侵害,如被人勒索、敲诈、殴打、拐骗等。如果自己遇到类似的情况,应该( ) ①自认倒霉,忍声吞气,以免坏人报复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③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④不惜一切代价与坏人搏斗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②④ 4.下列行为中,体现出公民法治精神和法律至上信仰的是( ) ①吴利打电话向有关部门举报学校附近有一个黑网吧 ②“又该缴税了。”“嗯,我想想怎样少缴点税。” ③八年级女生宁宁坚决制止父亲在工地建设上以次充好、违规操作的行为

法律信仰——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一)

法律信仰——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一) 摘要: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我国广大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法律信仰缺失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通过完善法的运行、推进法制宣传以及增强社会民众的权利意识等途径,加强我国民众法律信仰的培植。关键词:法律信仰;法制精神;法治建设 一、法律信仰的概念和基础 (一)法律信仰的概念和内涵 信仰是主体基于社会生活的经验和情感体验而产生的对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一种主观把握方式,由于对信仰对象的极度信任、依赖、尊敬,从而获得一种归属感和心灵的安宁与满足,并愿意为之献身。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法律和依法治理方式的一种理性的自觉把握,是主体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并体现在行动中对法律严格遵循和对法律尊严的维护,是法治社会的精神蕴含和心理基础,是法治社会中的最高层次的理念问题。 (二)法律信仰的基础 1、正义性。法律的公平、正义正是人们承认法的至高无上,拥赖它的神圣以及遵从它的权威的源泉。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体系,将实现正义作为自己的最终目标和目的。它以其自身规范性分配和安排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使个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个人的应有义务得到履行,从而使其正义性得到充分发挥。 2、利益性。人们追求利益的前提源于人们的需要,当需要得到满足后就促使人们追求下一个利益。根据利益主体的不同我们可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当个人利益服从群体利益时,我们发现法律发挥了它的规制作用。①法律被信仰与法律给人们带来的利益是正相关关系。 3、救济性。在竞争日益激烈,社会环境纷繁复杂的社会中,利益的互动及权利的摩擦是人为不可掌控的,因而冲突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矛盾冲突面前选择法律,从而使问题进入司法程序,也意味着冲突最终通过法律方式得到保障,从而大大降低了社会动荡的可能。显而易见,法律的救济作用使人们的合理、合法利益得到了保障。因而在法治化的社会中,法律必将被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首要渠道。 二、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一)法的运行现状阻碍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1、立法缺乏严谨性 近年来立法机关脱离大的社会背景而仅从立法这一单方面考虑在不断加快立法速度,法律法规的出台一部接着一部,这就给法律难以被信仰种下了隐患。法律法规数量的猛增,使得社会民众无法对他们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就更谈不上对他们的运用,这就造成了法律在人们心中的抽象、空洞感,因而法律在人们心中失去了亲和力,立法缺少民主,缺乏完善、有效贯彻实施的听证程序,普遍民众没有资格参与立法,没有给予群众在立法中建言献策的机会,这就容易导致广大民众事不关己的思想,从而对立法产生冷漠的态度;立法机关权限不清,越权立法、重复立法时有发生,有些立法违背规律或立法技术存在问题,使法不能实行或难以实行。 2、司法缺乏正义的保障 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根本保障。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司法运行中还存在一些缺陷,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大量存在。民谣"大圆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全吃完还说法制不健全"反映了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同时司法过程监督不力,同样一个案子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法院竟得出了不同的结果,审判结果成为"法律白条"、"一纸空文"。这带给社会民众将是对法律后果的失望和缺乏信心。 3、执法的混乱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壤孕育了中国渊源流传、博大精深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的屹立于世界法律文化之林。目前,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也是众说纷纭。本文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两大角度,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进行了分析。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二.从法律思想的角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一)维护皇权至高无上 1.君主专制主义在立法上的体现 样本数15页 2.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中心(雷五兰.中国法律文化变迁及特点.政法学刊.2006(4))在古代皇帝是封建国家制度的核心,也是国家的最高法律,皇帝制度的建立,使天下大权集于中央,中央大权集于皇帝"这是有中国社会的相对封闭性!官本位!等级制!家长制等一系列文化传统所决定的"法出皇权,君主的命令就是法律渊源"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令!赦!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同时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0的形式,救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国家法律的每一项内容都体现着专制主义的统治,渲染着皇帝的绝对权威"而西方国家则不同,在中世纪相当长的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而古代中国的官僚、贵族在法律上具有特权,实行同罪异罚,与其他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都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自秦统一建立皇帝制度以后,历代都采取专制主义政体。君主发布的诏、令、诰、谕、敕是法律的基本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指挥国家一切活动和司法实践的最有权威的根据。随着专制主义不断地强化,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也以皇帝个人的名义发布,即所谓“钦定”。汉杜周所说:“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为皇权至上的法制模式作了最好的诠释。在司法体系中,皇帝又是国家的最高审级,握有一切要案、大狱的最后决定权,生杀予夺悉凭上意。 (二)深受传统儒家思想影响《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成因.学习与探索.1992(2)》 在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百家争鸣,儒学是显学"汉武帝时,/罢默{百家,独尊儒术“,儒法合流、儒道互补,形成的汉代儒学占据社会意识形态中的主导地位,之后近两千年封建法律都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儒家经典一直是达官贵人和贵族子弟必读的教科书,是君王统一思想,教化百姓的最得力工具。封建官僚从儒教摄取了统治国家所必要的一切实际知J 识和封建道德标准。 作为安邦治国重要支柱的法制建设,自然必须接受儒学的指导。事实上,从汉初总结秦亡的教训开始,法制就逐渐纳入儒家化的轨道。三纲为本、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等儒学核心内容成为立法和司法最基本的原则。至唐朝,儒学作为指导思想已融入其基本法典《唐律疏议》。《史称&唐律疏议’!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其实归纳起来,就是体现了儒学!礼治"!得中"等核心思想#此后一直到清末法制改革前,儒学在法制建立和实施中的正统地位从未动摇过。 1.礼入于法 礼作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其影响辐射封建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调整着人与人之间! 人与社会之间!人与国家之间的行为关系。礼0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文化内涵,罪开始是占代

[整合]部编七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导学案:第十课第2节 我们与法律同行(一)共3份

我们与法律同行 【学习目标】 1.了解依法办事的要求,了解和掌握如何树立法律信仰。 2.学会依法办事,养成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习惯。能运用法治的方式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3.能发自内心的尊崇法律,增强法治意识,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学习重点:学会依法办事。 学习难点:树立法律信仰。 一、自主学习 1.学会依法办事 (1)依法办事,就要遵守。遇到问题需要解决,应当通 过,表达自身合法的和。在实现的过程中,还要自觉维护的合法权益。 (2)依法办事,就要养成的,逐步成长为社会主义法治的、、。 2.树立法律信仰 (1)树立法律信仰,就是地法律、法律、法律和法律。当成为我们的真诚信仰时, 就会铭刻在我们心中。 (2)增强意识,依法办事,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青少年不仅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更应该成为和。 二、合作学习 1.我们应该如何依法办事? 2.树立法律信仰要求我们如何做? 三、复习巩固 1.法律秩序是我们健康成长所需要的,而良好法律秩序的形成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努力。因此,我们应该( ) A.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熟练地掌握相关的法律条文就行了 B.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攀登科学高峰 C.依法办事,善于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犯,成为法律的坚

定捍卫者 D.积极锻炼身体,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到底 A. ①②③④ B. ②③④ C. ①③④ D. ①②④ 2.别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应当() A.找人帮忙,私下解决 B.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C.打击报复,以牙还牙 D.依法办事,依法维权 3.河流虽急,沿着河槽走;人虽众多,守着法律走。这句话提示我们( ) A.爱护河流,保护河流 B.遵守法律,依法做事 C.珍爱生命,学会坚强 D.远离闹市,品味生活 4.14岁的小科为了弄钱去上网,和网友小刚商量出了合伙偷走堂哥的出租车,以此向堂哥要钱的鬼点子。一天晚上,小科等3人在偷车时被堂哥发现,民警和30名的哥合力追击,将被盗车截住。目前,小科和网友小刚因涉嫌盗窃被刑拘。这告诉我们( ) ①在我们身边,有一些同龄人,因缺乏法律知识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②网吧是这些同龄人走上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③我们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④要做到知法懂法,努力提高自己的守法自觉性 A.①②③ B.①③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5.法治的意义就在于依法办事。下列符合依法办事要求的是() A.有人欺负我,我就欺负他 B.拆迁“钉子户”无理取闹 C.为增加收入,尽量少缴税 D.在商场购物时,遵守秩序 6. “大头女孩”秋子,在上海求职中遭遇相貌歧视,随后她向上海相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过劳动部门两次调解后,秋子获得了三年的劳动合同。这说明( ) ①每个公民都具有独立和平等的人格和尊严,不允许受到任何歧视 ②法律必须保证所有的公民得到平等和有效的保护 ③平等的适用法律,就要反对特权 ④公民可以用法律武器反抗歧视,维护合法权益

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及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生成

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及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生成 张 波 (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徐州 221009) 摘要: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现状在法律文化的结构上表现为显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与隐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的严重分离,法律文化建设的重心应放在隐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的建构上,而在隐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的建构过程中,能够长期存在下来和逐渐占主导地位的只能是与社会主义显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相适应的隐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从多样性的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基本特征和发展动力来看,与社会主义显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相适应的隐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只能是法治文化,当代中国将生成以传统法律文化为根基的、以西方的法治文化为范式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关键词:法律文化;多样性;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01)11-0052-06 一 当代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鲁克洪将文化分为显型文化和隐型文化两大结构,他认为,文化包含有形的、也包含无形的,有 形的是显型文化,无形的即隐型文化。〔1〕法律文化作为人类整体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有其自身的内部构造或内容的有机构成。参照克鲁克洪的文化结构理论,法律文化亦可分为显型结构层面上的法律文化和隐型结构层面上的法律文化两大结构。〔2〕而隐型结构层面上的法律文化又可以分为三个次级层面: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显型结构层面上的法律文化也可以分为三个次级层面: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3〕运用这种文化结构的理论来分析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其多样性主要体现在法律文化的隐型结构层面上。 (一)在法律心理层面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占统治地位。虽然每个社会主体由于职业、身份及教育状况的不同,也由于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的分化,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所表现出来的法律心理可能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现今中国仍然承继着传统中国遗留下来的一种法律心理,在人们的潜意识和

论法律信仰的培养演讲范文

论法律信仰的培养演讲范文张旭科 (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江苏徐州 221008) 〖内容提要〗文章认为,为何要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是从历史的角度看其有应然性和重要性,以及其是法治本身的需要;还认为,法律信仰的培养所面临的障碍是中国传统文化和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立法的膨胀、司法体制弊端的存在、法律效益的低下以及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等因素的结合,因此,要将法治精神的建设同市场经济建设结合起来,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消融国家优位的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守法观念。 〖关键词〗法律信仰信仰培养法治法治精神 依法论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得到人民群众广泛支持,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的治国方略和价值选择。像任何一个国家步入法治化一样,中国政府要步入法治化轨道,要建成法治国家,应具备以下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要有一套反映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制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是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信仰,即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信仰。如果说

前者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那么后者就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和法治精神得以形成的关键。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就是再多的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促成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那么要建成法治社会和合理、公正的法治秩序也只能是一种空想。本文试就法律信仰的培养,推进法的精神形成的问题作以下几点探讨。 一、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分析 1.从历史角度看,培养法律信仰具有应然性和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权威。然而,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对此,笔者将结合历史作如下的阐述: 第一,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思维敏捷的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的高度加以赞扬,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

2016年法治信仰和法制建设满分答案

【山东临沂】法治信仰与法制建设试卷 一、单选题(单选题) 共20 题 1、通过无数次的主观意识与客观效果的正向循环互动,达到稳定和巩固法律意识的目的,从而真正地在 每个人的心灵深处矗立起崇法和信法的()(本题分数:2 分)存疑 A、法治思想 B、法律信仰 C、信仰思想 D、法治信仰 2、法治信仰同时也是构成人们法治思维的恒久动力源泉,通过()而使人们自觉地进行利益调整活动。 (本题分数:2 分)存疑 A、客观能动 B、主观能动 C、意识能动性 D、自觉能动性 3、“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无常行,法无常弛,君敬法则法行,君慢 法则法弛。”出自()(本题分数:2 分)存疑 A、《焚书.答耿中丞》 B、《吕氏春秋.孟夏纪.尊师》 C、《说苑.立节》 D、《潜夫论.述赦》 4、()要求人们在精神上对法律应当怀有敬畏和戒惧,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 的观念。(本题分数:2 分)存疑

A、遵守道德 B、道德信仰 C、信仰法律 D、法律权益 5、谈及法制建设的落实,一个关键的前提性和基础性的问题必须要落到实处,那就是全民的()的建设 问题。(本题分数:2 分)存疑 A、宗教信仰 B、民族信仰 C、尊法信仰 D、尊法意识 6、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命运取决于()(本题分数:2 分)存疑 A、人心向背 B、社会风气 C、思想道德 D、文化理念 7、大凡人类对于一件事,研究当中的道理,最先发生思想;思想贯通后,便有了(),就生出力量。(本 题分数:2 分)存疑 A、信仰 B、灵魂 C、思维 D、追求 8、随笔《谈习惯与教育》是()在1612年写的。(本题分数:2 分)存疑

简论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

简论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 论文摘要高校大学生作为高校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社会发展和国家建设的人才队伍的重要来源之一,对于大学生的教育不仅关系到大学生自身的发展,同样关系到国家与社会的发展。在现代化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社会上文化多元化与价值观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给大学生带来了很大影响,其中一方面就表现在对大学生信仰的影响。信仰作为个体学习生活的一种内在动力,可以为个体发展指引方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环境中成长的大学生来说,树立正确的法律信仰既是提升大学生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培养大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法律信仰价值观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我们要“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并且要“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并且首次概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倡导富强、XX、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此可见党和国家对于大学生教育的重视以及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紧迫感。在全球化大背景的影响下,我国也在进行着现代化国家的建设,在这一过程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这些都是有目共睹的。然而,现代化作为一把“双刃剑”,也为社会发展提出了挑战,其中一个挑战就是针对大学生价值观的教育。中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对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是推动大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

一、法律信仰概述 (一)信仰 信仰的存在由来已久,不管是在国家统治,还是社会发展,不管是在教育领域,还是在XX领域,都会提到信仰的存在。那么究竟什么是信仰?许多著作、学者都对其内涵有自己的理解界定。 《哲学大辞典》中将这一词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理论、思想、学说的心悦诚服,并从内心以此作为自己的行动的指南。有盲目的信仰和科学信仰之分。”马克思对信仰的认识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有所体现,他说道:“资产阶级的‘信仰自由’不过是容忍各种各样的XX信仰自由而已,工人党则力求信仰从XX的妖术中解放出来。” (二)大学生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简言之,即指对法律规X的自觉认同与遵守。学者谢晖对法律信仰有过这样的表述:“所谓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可见它既是一个主观X畴的概念,也是一个可见之于主体行动的客观化的概念。”本文所研究的法律信仰以此观点为基础,研究以大学生为主体的法律信念培养和法律行为习惯的养成。 二、培育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重要性 大学生作为社会建设人才队伍的重要来源,对于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既是

部编人教版《道德与法治》七年级下册《我们与法律同行》教学设计

《我们与法律同行》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了解依法办事的要求,了解和掌握如何树立法律信仰。 2.能力目标: 学会依法办事,养成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习惯。能运用法治的方式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能发自内心的尊崇法律,增强法治意识,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教学重点】 学会依法办事。 【教学难点】 树立法律信仰。 一、经典案例导入新课 【多媒体呈现案例】 《今日说法》栏目中,有这样一个案例:16岁的中学生小天(化名)因多次被所谓的学校“老大”勒索而不敢向家长说明,终于恼羞成怒,用匕首将其中一人刺死……小天就这样亲手毁了自己的美好前途,小天的失足,让我们为之喟叹,为之惆怅,为之痛心,为之惋惜……但我们能做的,难道真的就只有这些吗?设想一下,如果小天被逼无奈时能用“法”维护自身的权益,这一切悲剧恐怕就不会发生了吧! 教师点拨: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今天我们来学习第十课第二课时《我们与法律同行》,让我们学会依法办事,树立法律信仰。 二、探究新知 (一)学会依法办事 活动一:运用你的经验~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活动(教材P100) 问题:这些做法对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影响? 要求:学生自主观察四幅图片,独立思考图片后的问题,感受图片中的活动对我们生活的影响。

教师小结:法律的保障功能的实现需要我们每个人对法律的尊崇和遵守。生活中,我们要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如果违背了法律,会有什么后果。法律保障人们的幸福生活,要学会依法办事。 活动二:探究与分享(教材P101) 问题:你认为小宇应该怎么做?为什么? 要求:学生自主阅读情景材料并认真思考后面的问题,在小组内交流分享,教师进行总结。 教师小结:遇到问题需要解决,应当通过法治方式,表达自身合法的诉求和愿望。在实现自身利益的过程中,还要自觉维护他人和集体的利益。依法办事就要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活动三:观察思考,交流分享 【多媒体呈现】呈现几则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图片,让学生观察和思考,理解依法办事的要求。 问题:依法办事,中学生该如何做? 要求:先认真观察图片并自主思考,然后参与小组分享交流并讨论达成共识。教师小结:树立法律意识,就要养成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习惯,逐步成长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依法办事,就要养成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习惯。 (二)树立法律信仰 活动四:探究与分享(多媒体呈现图片)(材料P102) 图片一:国家工作人员就职宣誓 图片二:宣誓的具体内容 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有什么意义? 要求:1.学生先阅读问题,然后带着问题去阅读材料并进行思考,参与小组分享交流并达成共识,最后由小组代表参与班级展示分享。 2.学生模拟宪法宣誓,并读誓词,感受并树立宪法的权威。 教师小结:树立法律信仰,就是发自内心地尊崇法律、信赖法律、遵守法律和捍卫法律。当法律至上成为我们的真诚信仰时,法治精神就会铭刻在我们心中。活动五:探究与分享(教材P102) 问题:以下这些法律规定,你自觉遵守了吗?怎样才能更好的遵守?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与西方法律信仰的形成

王 亮,彭中礼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1) 法治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为重要的概念,也是当代中国人民的理想追求。如何建设法治已是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摆在中国人民的面前。从西方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历史经验来看,西方法治建设能够取得成功,其中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征是法律信仰在西方确立。也就是说,对法律的信仰深深的烙印在西方人的心中,使之成为一种生活习惯,就像刻在铜柱上一样,即使是经历风风雨雨,依然能够支撑人民对法律的这种不灭的信念。西方人为什么会相信法律?法律为什么能够成为西方人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切都与中世纪时期的基督教神学有着莫大的关系。 5世纪时期,罗马帝国灭亡。尽管拉丁语的罗马帝国虽然灭亡,但却留下了一种使其名声和传统得以继续的东西,这就是影响拉丁语人口半数的基督教)))因为其教义深入人的内心和意志,还因为有书籍和传教士的作用,这比任何法律和军队还有力量)))所以,西方社会开始了宗教对世俗社会长达1000的统治以及一直延续到今天的基督教信仰。西方人对上帝的信仰,经过了千年的流变,逐渐转变成对法律的信仰,这种转变是怎么发生的呢? 如同世界上其他一些宗教如佛教、道教等一样,早期的基督教有一种/出世0的倾向。作为一个来自民间的宗教,基督教在其早期传播中并未刻意追求教会的统一性,相反它保持着浓郁的/地方(par ochial)观念0,各地教徒以他们当地的首领为中心形成许多分散的宗教社团。公元4世纪初,罗马皇帝君士坦丁一世决意铲除割据状态,重新统一帝国。他纯粹从这一政治需要着想,觉得必须依靠基督教。/罗马帝国既然只有一个皇帝,一部法律,自由公民只有一种公民制,也只该有一种宗教。0他选择了当时已颇具影响的基督教。从公元312年起,君士坦丁一世通过一系列法令和措施,将基督教扶植为罗马帝国的惟一宗教,并竭力解决各地基督教教派相互倾轧的问题,意在将业已存在的全帝国范围的基督教社会变成一个为其所辖区域内各类臣民提供必要凝聚力的重要工具。君士坦丁一世建立了一套与罗马帝国行政机制并行的教会组织系统,规定各地主教按帝国行省区域组织起来,各行省的主教以省府所在地的主教为首领。基督教在成为官方宗教的同时,本身的教义在官方背景的影响下逐渐呈现出一种强烈的/入世0倾向。教会开始背离它原先的宗旨,背离耶稣基督/我的王国不在这个世界0的教导,越来越世俗化并与强调与尘世融为一体。教会理论家也竭力倡导这一/入世0潮流,促使教会积极介入世俗事务,/以图用世俗的手段来达到其精神的目的0。5圣经6中的一些话语,为教会的世俗化提供了理论依据。5圣经#马太福音6记载了基督对彼得说的话:/我还告诉你,你是彼得,我要把我的教会建造在这磐石上;阴间的权柄,不能胜过他。我要把天国的钥匙给你,凡你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0基于这一点,教会代言人开始理直气壮地声称,罗马公教会/是领导的教会,全体将士的团结一致即来源于此0;/世上只有一个上帝、一个基督、一个教会,一个按照主的话建立在彼得身上的教会0;/教会的完满的团结不但 由彼得的继承者来象征,而且由他来体现。罗马主教的宝座是圣彼得的宝座0,如此等等。罗马主教争当基督教会首领的努力,与罗马帝国行将崩溃的情形并行,曾经是教会统一推进者的帝国政权之削弱,此时更有利于教会内部的高度统一。基督教的/圣人0奥古斯丁认为世界分为世俗之城和上帝之城中,人们应该着眼于未来的上帝之城。奥古斯丁就是以此来解读和充实基督教思想的,并以此来观照和评判现实社会。奥古斯丁根据超验原则来推论和演绎人类行为原则,他认为最高意义的正义是根据理性规定所有事物的正当秩序。按照超验的视角,人是有原罪的,人类的堕落的补救办法在人类的本性中是找不到的。人的得救,包括人在政治上的得救,只能来自于上帝。上帝是社会的纽带和真正的幸福之源。但是,上帝又如何统治宇宙管理人类?如何实现上帝的正义?于是,法)))存在等级的规则就进入了上帝的视阈。阿奎那认为,永恒法、自然法和人定法都体现了上帝的意志。永恒法是正义的最高标准,是一切事物处于完美状态的法,这样的法等同于上帝的意志和智慧。永恒法构成了正义和公道的普遍而神圣的源泉,正义和善从中流溢出来而进入其他的法。自然法是永恒的上帝的法律在人的意识中的复现,是永恒法在人的意识或人的灵魂中的写照,所有的人认识它,而且在任何时候都服从它。奥古斯丁认为,即使世俗法律是公正的法律,它在许多方面仍是不完善的法律。它的存在不是为了善者,因为善者努力追求永恒的利益,服从永恒法;而是为了不善者,因为不完善者贪图暂时的利益,只有在人类法的强迫下才有正义的行为。从而,在人类行为的价值规范序列中,奥古斯丁和阿奎那的学说所建立起来的基督教教义,成了西方法律传统中的神学渊源,树立了人们对教会法信仰,为西方人们信仰权威的法律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时期的法学和其他的学科一样,匍匐在神学下面,成为他的分支,中世纪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的世界观,正如马克思所说,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他一切形式)))哲学、政治学、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使之成为神学中的科目。这样的思想状况当然有其消极的意义,但从另外一个视角看,其积极作用也不可忽视。涂尔干在5宗教生活中的基本元素6中指出,强调宗教(思想)具有对人们心理上的积极价值,/宗教思想给人们带来一种热烈兴奋的精神状态,它改变了人的心理状态,他不认识他自己了,他感到自己被转化升华了,这样,他就在日常生活的世界之上发现了另一个更高的尊严,虽然这个世界只存在于他的思想中。0当观念获得了信仰的存在,观念就成了力量,掌握和控制这种观念就等于掌握了社会权力。整个中世纪,基督教教会作为上帝在人间的力量代表垄断了信仰的力量。因此,在中世纪,思想由宗教来控制的,绝大多数人陷于愚昧无知状态,完全缺乏客观的科学思想,缺乏真正的知识来源。大多数被压迫的农民都不可避免的抱有从天上获得神气援助的希望。中世纪人民不仅相信末日审判,即在时间的最后一天中,上帝将根据每个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奖赏他还是惩罚他;而且还相信,在这个世纪上,行善马上会得到上帝的回报,作恶马上会得到上帝的谴责。自公元六世纪末 (下转第47页) 38 *收稿日期:2005-09-15 作者简介:王亮(1982-),女,湖南沅江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10会计3班袁颖思201030970331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对当今的法治建设正在施以其潜在的影响力。本文从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入手,分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积极和消极影响。从而认识到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的问题上,我们应该有一个科学的认识,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我国在法治建设上取得更辉煌的成就。 关键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代法治建设积极影响消极影响 所谓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利用其所掌握的权力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任何一种法律文化的形成,必然会受到社会历史传统的制约,进而形成一定的规范或制度,影响着人们的意识、心理、行为等,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一个国家当今和未来的法律发展走向以及社会秩序。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有着五千多年的文明史,勤劳的中国人创造了先进灿烂的古代文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自成体系,统治着中华民族数千年,同时还对周边诸国产生了深远影响,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来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数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称,它既包含了中国古代博大精深的法律思想、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也包含了中国历代沿革演变的法律制度和设施。传统法律文化以儒家思想为主导,同时融合了法、道、释等各派学说。这种带有自身独特法律精神和制度特征的法律文化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产生了深刻影响。 二、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积极影响 新中国已经成立六十四周年了,这期间,中国的法治建设经历了一个起起伏伏的过程。党的十五大会议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党的十七大确定了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指导地位,实行依法治国,贯彻科学发展观。纵观中国的法治建设我们不难发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子,对此我们应该科学地正确地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让我们的法治文化源远流长。 (一).执法公平、公正的思想。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家的“法治”思想非常引人注目,法家的思想家们认为法具有普适性,应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公开宣扬宗法等级制度的儒家,从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出发,也历来重视圣君贤人的典范作用,强调君臣守法的重要性。 (二).重视民生。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儒家文化为基础,在儒家中孔子最重要的观点就是“仁者爱人”,即重视人,关心人。国家法律都必须要以社会和人民的最大幸福为价值追求。我们今天所提倡的“以人为本”思想其实是对古代的“民本”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以人为本”在当代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三).德法共行”的思想。 人类社会中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法律和道德这两种行为规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直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主张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必然联系。当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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