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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违法犯罪证明暂行规定

关于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证明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全市公安机关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符合本规定申请人范围的单位和公民,可以向被证明对象的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1)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

(2)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

(3)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民执业必须以“无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

(4)公民向公证机构申请依法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的。

征兵政审和军队、警察院校招生政审、公检法司和国家安全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或治安违法人员的案底调查,按原办法执行,不列入本规定“证明”范围。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向公安机关了解本单位党政人员在社会上的违法犯罪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规定“证明”范围。

第二条申请人范围:

(1)单位申请人:录用公务员的国家机关;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依法成立的公证机构。

(2)公民申请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业必需具备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本市户籍居民;因出入境办理签证等需要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事项的本市户籍居民。

第三条申请手续:

(1)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凭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介绍信、经办人员工作证,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2)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的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者调查函)、经办人员工作证,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3)公民执业需要申请出具证明:凭申请人公民身份证、出具证明申请书、申请执业相关的文书(表格),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4)公民因其他需要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凭申请人公民身份证、已经公证部门签署“公证业务需要,请与配合”意见(加盖有公证处印章)的公证申请文书副本,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此项业务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进行审查复核时,出具证明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公民因特殊情形不能亲自递交

申请的,可以委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但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受托人的公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四条证明批准程序:

(1)派出所依据本规定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必须经所领导审核批准,经办民警不得擅自对外出具相关证明。

(2)派出所受理出具证明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遇有复杂情形需调查核实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五条证明主要内容:

(1)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主要内容:

经核查,在本证明出具日之前,本机关未发现辖区居民***有违法犯罪记录。

(2)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主要内容:

经核查,在本证明出具日之前,本机关发现辖区居民***有*条违法犯罪记录:

*年*月*日因***犯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年*月*日因***违法被***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年*月*日因***违法犯罪经***劳教委批准,予以劳动教养*年;

*年*月*日因***吸毒违法经***公安机关批准,予以强制隔离戒毒*个月;

*年*月*日因***卖淫/嫖娼违法经***公安机关批准,予以收容教育*个月。

第六条出具证明注意事项:

(1)公安机关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必须由经办民警认真调查核实,以确保证明事项的准确性。

出具被证明对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时,必须以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劳教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文本为依据。

(2)户籍地派出所只有一般的“案底”记录,如内部工作资料、公安内网信息等,在暂未获得有效的法律文书文本时,一律不得作为依据出具证明。如果在本市公安机关范围内可以获得相关的证明依据的,经办民警应当予以协查,不得借故推辞,并根据协查的结果出具证明;如果在本市公安机关无法得到被证明对象有效的违法犯罪记录的法律文书文本时,经办民警可提供线索口头告知申请人到有条件提供证明的单位办理。

(3)证明事项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相对应,注意区别“犯罪记录”、“违法记录”、“违法犯罪记录”的具体要求,不得扩大证明范围。

(4)对被证明对象未满16周岁期间,因轻微违法受到二次(含二次)以下的罚款、警告或不予处罚的记录,不列入证明事项。

除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记录外,未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一般交通违法不列入证明事项。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民警不得违反规定对外出具证明,因擅

自违规出具证明引发投诉或不良后果的,追究责任单位和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违规责任。

第八条公安机关的户政部门是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暂行规定的实施。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涉及《公民要求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书》、《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审批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格式文书见本暂行规定附件1-4。

第十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市局或各区县公安机关有关规范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

公民要求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书

派出所:

本人拟从事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第条款项的规定,从事该工作的人员应具备“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条件,特申请公安机关予以证明。

本人自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应如实填写):

本人承诺:该证明仅限于执业资格审查用途,不作他用,并对使用证明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申请人:户籍地:

身份证号码:

二00 年月日

附件2 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审批表

附件3

证明

宁公沿葛证无字[2011] 164号

我辖区居民孔令所,公民身份证号:户籍地:江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原大厂)四周村四周组53号。经核查,在本证明出具日之前,本机关未发现孔令所有刑事犯罪记录。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限于招工用途)

证明签发机关印章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4

证明

宁公**证有字[200 ] 号

我辖区居民,公民身份证号:

户籍地:。经核查,在本证明出具日之前,本机关发现有条违法犯罪记录,详情如下: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限于用途)

证明签发机关印章

二00 年月日

附: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遵守的部分法规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一百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二十九条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费税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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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违法犯罪证明暂行规定

关于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证明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全市公安机关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符合本规定申请人范围的单位和公民,可以向被证明对象的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1)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 (2)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 (3)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民执业必须以“无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 (4)公民向公证机构申请依法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的。 征兵政审和军队、警察院校招生政审、公检法司和国家安全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或治安违法人员的案底调查,按原办法执行,不列入本规定“证明”范围。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向公安机关了解本单位党政人员在社会上的违法犯罪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规定“证明”范围。 第二条申请人范围:

(1)单位申请人:录用公务员的国家机关;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依法成立的公证机构。 (2)公民申请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业必需具备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本市户籍居民;因出入境办理签证等需要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事项的本市户籍居民。 第三条申请手续: (1)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凭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介绍信、经办人员工作证,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2)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的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者调查函)、经办人员工作证,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3)公民执业需要申请出具证明:凭申请人公民身份证、出具证明申请书、申请执业相关的文书(表格),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4)公民因其他需要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凭申请人公民身份证、已经公证部门签署“公证业务需要,请与配合”意见(加盖有公证处印章)的公证申请文书副本,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此项业务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进行审查复核时,出具证明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公民因特殊情形不能亲自递交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出具相关单位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出具相关单位有无 违法记录证明的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公布日期】2013.04.08 •【字号】京文执发〔2013〕10号 •【施行日期】2013.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出具相关单位有无违法记 录证明的暂行规定 京文执发〔2013〕10号第一条为规范总队为相关单位出具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工作,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总队依相关单位申请,可以出具以下领域有无违法记录的证明: (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网络游戏等文化行政管理领域有无违法记录的证明; (二)著作权、出版、印刷、音像制品、互联网出版等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领域有无违法记录的证明; (三)电影、广播电视、互联网视听节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领域有无违法记录的证明; (四)违法购销文物等文物行政管理领域有无违法记录的证明。 第三条申请人须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相关主体资质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领域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ICP证,单位名称变更文件等。上述证件或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并能够反映单位年检情况; (二)出证申请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来办理出证事宜的,须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注明材料提供日期并于日期上加盖单位公章,如果一份材料页数较多,应当加盖骑缝章。 第四条总队法制监督处负责受理当事人出具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的申请。 法制监督处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后,由承办人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对材料进行补正或者补齐。申请人补正或者补齐材料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 第五条承办人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在总队及区、县相关年度处罚数据中进行查询。必要时,应当向总队及区、县执法队咨询或查询涉及申请人的相关情况,相关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承办人应当根据查询结果,草拟有无违法记录证明文本,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上报总队主管领导审批。 出具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六条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书上的受委托人领取。 第七条本暂行规定第三条申请人须提交材料中的出证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格式文书见附件1-2。 第八条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影电视等行政部门关于协查有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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