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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2010年)

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2010年)
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2010年)

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渝文备〔2010〕20号

开县府发〔2010〕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第五条第二款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9〕1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8〕120号)精神,经2010年3月11日县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县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仍按照县城区、中心镇(含重点、边贸镇)、一般镇划分为三个档次。(一)Ⅰ档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Ⅱ档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征;Ⅲ档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以3人为限,3人以上仍按3人计算)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二、使用范围

城市建设配套费用于市政基础设施、教育基础设施、“宜居开县”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宜居开县”、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

三、征收管理

(一)本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的规定执行。

(二)我县城市建设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仍保留为500万元。其他有关缓缴时限、手续办理、配套费追缴等事宜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2〕1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城建筑工程一费制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开县府发〔2005〕54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有关新城和移民镇(街道)的占地移民迁建项目统一按原新城占地移民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征收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经报建并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报建或报建未受理的,一律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凡与此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征收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附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

一、Ⅰ档范围(县城区5个):

汉丰街道办事处、丰乐街道办事处、镇东街道办事处、白鹤街道办事处(含东华集镇)、赵家镇等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Ⅱ档范围(中心、重点、边贸镇8个):

临江镇、铁桥镇、长沙镇、郭家镇、岳溪镇、中和镇(含三合集镇)、大进镇、南雅镇等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Ⅲ档范围(一般镇12个):

镇安镇、竹溪镇、温泉镇、和谦镇、河堰镇、敦好镇(含正坝集镇)、高桥镇、九龙山镇、义和镇、南门镇、渠口镇、厚坝镇等城市规划区范围。

主题词:城乡建设收费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

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3月19日印发

重庆市万州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万州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加强资金管理,促进城镇建设与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区城市及建制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细则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建制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还包括已编制法定规划的原拆乡并镇小集镇点。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和维护,包括:城市的道路、桥涵、下水道、排水、防洪堤坝、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设施;公园、苗圃、植物园、公共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公共厕所、清运垃圾、清扫保洁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公共消防、城市路灯、交通标志等其它公共设施。 第四条区城乡建委是全区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城乡建委可委托万州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江南新区管委会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其他委托单位)对所在辖区的配套费进行征收管理。 第五条区城乡建委具体负责全区配套费征收管理日常工作,牵头制定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负责中心城区(万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经开区、江南

新区,下同)配套费征收并办理核定、结算、追缴、统计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其他委托单位的配套费征管工作分别由所在辖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配套费征收标准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意见后,报经区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严禁擅自开征、漏征、降低标准或超标准征收配套费。 第七条中心城区建设项目业主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配套费。依法不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按照《重庆市万州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凭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制镇建设项目业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或设计方案图(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内的项目)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配套费。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按分期申报规模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足额缴纳配套费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等建设手续。

重庆市开州区2019-2020学年八年级(上)期末考试物理试题(word无答案)

重庆市开州区2019-2020学年八年级(上)期末考试物理试题一、单选题 (★) 1 . 下列估测值最接近实际的是() A.中学生课桌高度约为40cm B.人体感觉舒适的温度约为37℃ C.一个中学生的质量约为500g D.骑自行车的速度约为5m/s (★) 2 . 在学校达标运动会上,小明百米测试时,前40m平均速度是8m/s,后60m的平均速度是6m/s。小明百米测试的平均速度约为() A.6.3m/s B.7.0m/s C.6.7m/s D.7.5m/s (★) 3 . 声音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以下有关声现象的说法正确的是() A.雨滴落在地面上会发出声音,说明物体不振动也可以发声 B.物体的振动频率越高,音调越高 C.市区内“禁鸣喇叭”是在传播过程中减弱噪声 D.用声呐探测海底深度,是因为超声波比次声波在水中的传播速度大 (★) 4 . 如图所示,下列的实验实例中,能说明声音是由物体振动产生的是() A.在鼓面上放一些碎纸屑,敲鼓发声时可观察到纸屑在不停地跳动 B.汽车安装倒车雷达,传递声的信息

C.吹自制的哨子,上下拉动活塞 D.宇航员在飞船舱外工作时,他们之间的对话必须借助电子通讯设备才能进行 (★) 5 . 师傅在烧水煮鸡蛋时,水沸腾后却改用了“小火”,针对这种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水沸腾后,改用“小火”能更快的让鸡蛋变熟 B.用“小火”会降低水的沸点,不应改用“小火” C.无论使用“大火”还是“小火”,水达沸点后温度都保持不变 D.改用“小火”可以提高水的沸点 (★) 6 . 在下列物态变化过程中,都需要吸热的是() A.凝华、汽化、液化B.熔化、汽化、升华 C.凝固、液化、凝华D.熔化、液化、汽化 (★) 7 . 中央电视台播出的《中国诗词大会》深受观众喜爱,下列对古诗词中涉及的热现象解释正确的是() A.“天街小雨润如酥,草色遥看近却无”,雨的形成是汽化现象 B.“桂魄初生秋露微,轻罗已薄未更衣”,露的形成是液化现象 C.“月落乌啼霜满天,江枫渔火对愁眠”,霜的形成是凝固现象 D.“晨起开门雪满山,雪晴云淡日光寒”,雪的形成是熔化现象 (★) 8 .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配套费 渝府发〔2007〕62号

配套费渝府发〔2007〕6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07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都市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1061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计征;都市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1676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都市区Ⅲ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计征。都市区地域分档界定详见附件。 (二)都市区外的地区,其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中心镇、一般镇3个档次划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配套费原则上不低于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90元计征。 二、使用范围 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征收管理 本次配套费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都市区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由现行的500万元调整为700万元。

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25平方米建筑面积免收配套费。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征收标准自2007年4月17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申报并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都市区范围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所称地域范围 一、都市区Ⅰ档范围(面积约1061平方公里),包括: 渝中区、大渡口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华新街街道、大石坝街道、五里店街道、石马河街道、江北城街道、寸滩街道、唐家沱街道等行政区域范围。 沙坪坝区:沙坪坝街道、小龙坎街道、渝碚路街道、磁器口街道、童家桥街道、石井坡街道、詹家溪街道、井口街道、歌乐山街道、山洞街道、新桥街道、天星桥街道、土湾街道、覃家岗镇、井口镇、歌乐山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谢家湾街道、石坪桥街道、黄桷坪街道、中梁山街道、石桥铺街道、渝州路街道、九龙镇、华岩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南岸区:南坪街道、花园路街道、龙门浩街道、海棠溪街道、铜元局街道、弹子石街道、南山街道、南坪镇、涂山镇、鸡冠石镇、长生桥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北碚区:朝阳街道、天生街道、北温泉街道等行政区域范围。 巴南区:李家沱街道、鱼洞街道、花溪镇、南泉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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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加强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收支预算管理的通知 【标 签】加强经营城市,土地收支预算管理 【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文 号】川财预﹝2003﹞32号 【发文日期】2003-12-29 【实施时间】2003-12-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四川辖区各市(州)中心支行、县(市、区)支行,省级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三个转变”要求,把实施经营城市战略作为工作重点,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取得了明显成效,推进了全省城镇化建设。为了管好用活经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城市、经营土地收支预算管理的原则 (一)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面规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者的经费供给方式,严格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和“收支脱钩”政策,所有收入应全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及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坚决杜绝“以收定支”和“收支挂钩”。 (二)专款专用原则。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收入应安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因征地失地无业农民的低保和社会保障等支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统筹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修建“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各级当年支出结余,应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 (三)效益优先原则。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浪费,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收入预算管理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 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初步设计批复; (三)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九条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建设项目业主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的,按照征收标准和与施工发包工程内容相对应的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说明

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说明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河北省省级预算公开办法》规定,现将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部门职责: (一)协助县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和致函市政府各部门的公文,以及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办理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的文电。 (二)负责县政府会议的准备和服务工作,协助县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三)研究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请示县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审批。 (四)组织起草县政府领导重要讲话及其他重要文稿。 (五)督促检查各部门工作落实执行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报告。 (六)负责县政府值班工作,及时上报重要情况,协助县政府领导做好需由县政府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 / 16

(七)负责推进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政务信息服务工作和全县政府系统机关电子政务工作。 (八)负责开展外事、侨务、工作以及县级领导因公出访年度计划的起草和报批等工作。 (九)负责统筹、审查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等工作。 (十)负责全县金融产业发展等工作。 (十一)负责县政府重大活动接待等工作,负责县政府后勤保障等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滦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滦平县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滦平县金融工作办公室)设个内设机构:综合一科,综合二科,综合三科,综合四科,综合五科,综合六科,综合七科,秘书科(侨务、应急管理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法制办。 二、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省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 2 / 16

棚户区改造基本知识

棚户区改造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1. 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好棚户区改造资金。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鼓励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项目,对于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项目,不仅可以使用市、县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也可以使用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2. 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为支持市、县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省级财政将安排补助资金,按照“多干多补,少干少补”的原则分配补助资金,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干得好、干得多的市(州)、县(市、区)给予更多的资金奖励和倾斜。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3.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按规定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抓紧制定并将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积极支持,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涉及的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具体减免标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4.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建立棚户区改造投融资平台,统筹调剂使用棚户区改造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国家现行金融制度下,会同金融机构积极研究创新金融产品,拓宽金融服务领域。金融机构要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信贷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支持试点城市在棚户区改造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安置住房。鼓励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安置住房和其他住房,贷款利率、期限等政策可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相关规定执行。 5.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棚户区改造。(1)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棚户区职工集资建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住房面积可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8]35号)有关城镇安居住房标准执行。(2)积极探索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可由政府和棚户区企业、居民(职工)按一定比例出资共建安置住房或廉租住房,产权按各方出资比例确定,建设用地可由政府划拨提供,也可利用企业自有用地。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后执行。(3)支持资信度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投资改造棚户区的项目资本金可按开发投资总额20%的标准执行。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实习报告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实习报告 首先,谈谈我对政府的性质与职能的认识。在我国,政府是权力的执行机构,是决策的执行者。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为经济提供良好的制度基础;提供公共物品及服务;协调与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维护市场竞争;保护自然资源;为个人提供获得商品和服务的最低福利条件;保持促进经济的问题。在我没来政府实习之前,我对政府的理解都是从书本理论的主观理解。现在我能亲身接触政府并从客观上了解政府,政府其实就是为人民、社会、经济服务的部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政府职能不断发生转变,由过去侧重政治职能向以经济社会职能为中心转变。 其次,谈谈我对政府办的性质与职能的认识。政府办是为县政府决策和实施决策服务的办事机构,是承上启下、联系左右、沟通内外的枢纽。以通过做好会议服务、公文撰写、信息调研、督促检查、财务管理等项工作,保障县政府各机关的正常运转,促进全县各项事业的发展。其主要职能是根据县政府领导意见及工作需要草拟印发各类文件资料,并对各部门以政府及政府办名义制发的文件负责把关;负责县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负责对县政府制发的各类政令和工作部署贯彻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处理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其他党群机关之间的关系;承接

督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建议和意见;协助县政府领导组织和处理需由县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搞好后勤保障工作,为县政府领导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负责对县政府下属单位进行必要的工作指导,确保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圆满履行职责任务。此外,完成县政府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谈谈对政府办办文的认识。办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自己要有一定的文字功底,还要熟悉各种公文文种的写作格式与要求,能辨别并运用各类文种。拟写公文,首先应根据事件性质确定文种,根据文种格式作文;其次将拟好的公文给办公室公文把关部门审核;最后印刷成文。对于文件的传送,要做好记录。送给领导批示的材料要做到及时,还要做好登记,有的时候还要催促领导批示,以便工作的顺利开展;各个平行部门文件材料的传递也要做好登记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个人,保证重要的信息不丢失。对一些会议的材料要做好核对工作,不能出现任何的纰漏,因于为这些文件要面向全县公开的,所以会前对材料的准备、对文件的核实是非常重要的。 第四,谈谈对政府办办事的认识。办事首先应该迅速判断事件性质,看是否是自己职责或能力范围内,若是自己职责范围内,事件若需首先请示主管领导的则先请示领导,征求问题解决的意见;若不问领导的常规事件,就按办事程序

重庆开州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试行)

2011-7-20发布2011-8-1实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发布 前言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建管处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起草。 本技术规范于2011年7月20日批准。 本技术规范自2011年8月1日起试行。 本技术规范为试行版,适用于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其余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并可依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参考《各类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要点》予以适当调整。 请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以便健全

完善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目录 1、总则 (6) 2、术语 (9) 2.1环境监理机构 (9) 2.2环境监理工程师 (9) 2.3总环境监理工程师 (10) 2.4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 (10) 2.5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 (10) 2.6环境监理员 (11) 2.7环境监理方案 (11) 2.8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11) 2.9工地例会 (11) 2.10工程变更 (12) 2.11工程环境保护计量 (12) 2.12旁站 (12) 2.13巡视 (12) 2.14平行检验 (12) 2.16费用索赔 (13) 2.17临时延期建议 (13) 2.18延期建议 (13) 3、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依据 (14) 3.1 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14) 3.2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14) 3.3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14) 3.4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15) 3.5 项目的环保设计文件 (15) 3.6 工程环境监理合同及工程承包合同 (15) 4、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16) 4.1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 (16) 4.2 环境监理人员的职责 (17) 4.3 环境监理设施 (19) 5、环境监理方案及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21) 5.1 环境监理方案 (21)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53号文件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

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四川乐山峨眉山住建部门

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住建部门 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峨眉山市住建部门的基本职能:贯彻国家、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建筑业、测绘、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与园林绿化事业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基本建设(含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2016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16年,峨眉山市住建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紧紧围绕“城市营销年”主题工作,全力推进城乡规划建设和重点项目,完成茶博会、旅博会前期筹备工作,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加大城市环境整治力度,力促城市聚集能力、承载功能、居住条件等方面上台阶,取得明显成效。 1、经济指数完成情况 (1)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9.2亿元,完成全年目标的100%。其中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16.51亿元,房地产开发面积69.1万平方米。 (2)非税收入完成 837万元(完成全年目标670万元125%)。其中,罚没收入 3.1万元,建设档案管理费40万元,白蚁防治费143万元,房屋登记费453万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198万元。 (3)基金收入完成 2506万元(完成全年目标2500万元的100%)。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2499元,新墙体材料基金7万。

(4)房地产销售房地产总销售面积73.44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销售65.22万平方米、非住宅8.22万平方米。 2、城乡规划建设工作 (1)规划编制。一是城乡规划编制,《峨眉山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及《峨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已通过省建设厅评审,正进一步深化完善。二是控规编制,深化完善城西片区、旅博新区控规修编及城市设计;规委会已通过第二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三是专项规划,中心城区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市场专项规划和中心城区及风景名胜区公共停车系统专项规划,待规委会审议。四是集镇规划,完成桂花桥镇总体规划、新平乡农贸市场设计、双福镇林园村乡村旅游规划及双福村十组新村方案等编制工作;完成桂花桥镇、双福镇、龙池镇、罗目镇、高桥镇总规调整。完成九里、绥山、双福等镇乡村道设计;完成符溪镇全国美丽宜居镇及全国特色小城镇、罗目镇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工作。五是挂图作战,正开展峨眉山景区南大门游客集散中心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前期策划工作;旅博小镇控规修编及城市设计方案正修改完善,已完成该片区中小学设计方案征集并准备启动配套道路设计工作;准备启动天下名山广场及地下停车场建设项目方案征集。六是管线规划,进一步完善峨眉山市220kv输电网络结构调整设计成果;已完成29个项目杆管线迁改规划。七是其他重点,已完成四所学校选址方案征集工作,正在开展城西、虎溪河、金顶北路市场设计工作;开展峨眉山景区南大门游客集散中心及配套基础设施、峨秀湖生态湿地项目、天下名山交通枢纽、人民医院规划设计方案征集及评审工作。完善《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方案管理的意见》;已初步完成《峨眉山市建筑规划设计导则》编制工作。

【解析版】重庆市开县2020—2021学年七年级下期中数学试卷

【解析版】重庆市开县2020—2021学年七年级下期中 数学试卷 一、精心选一选,相信你一定能选对!(每题3分,共30分,将每小题的答案填在表格中)1.下面四个图形中,∠1与∠2为对顶角的图形是( ) A. B.C. D. 2.如图,不能判定AB∥CD的条件是( ) A.∠B+∠BCD=180°B.∠1=∠2 C.∠3=∠4 D.∠B=∠5 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0.25是0.5的一个平方根 B.72的平方根是7 C.正数有两个平方根,且这两个平方根之和等于0 D.负数有一个平方根 4.若P在第二象限,且到x轴的距离为3,到y轴的距离为4,则点P的坐标为( ) A.(3,4)B.(﹣3,4)C.(﹣4,3)D.(4,3) 5.下列运算正确的是( ) A.B.C.D. 6.在3.14,,,﹣,2π,中,无理数有( )个. A.1个B.2个C.3个D.4个 7.如图,AB∥EF,∠C=90°,则α、β、γ的关系是( )

A.β+γ﹣α=90°B.α+β+γ=180°C.α+β﹣γ=90°D.β=α+γ 8.估算+2的值是在( ) A.5和6之间B.6和7之间C.7和8之间D.8和9之间 9.下列说法中正确的个数有( ) (1)在同一平面内,不相交的两条直线必平行. (2)在同一平面内,不相交的两条线段必平行. (3)相等的角是对顶角. (4)两条直线被第三条直线所截,所得到同位角相等. (5)两条平行线被第三条直线所截,一对内错角的角平分线互相平行. A.1个B.2个C.3个D.4个 10.如图,在平面直角坐标系中,有若干个整数点,其顺序按图中“→”方向排列,如(1,0),(2,0),(2,1),(3,1),(3,0),(3,﹣1)…依照那个规律探究可得,第100个点的坐标( ) A.(14,0 )B.(14,﹣1)C.(14,1 )D.(14,2 ) 二、细心填一填,相信你填得又快又好!(每小题3分,共18分) 11.的平方根为__________. 12.如图,直线AB,CD交于点O,射线OM平分∠AOC,若∠BOD=76°,则 ∠COM=__________.

重庆配套费合集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碚府办发〔2007〕9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有关单位: 《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有效提高配套费征收率,规范收费行为,管好用好城市建设配套费,加速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双桥府发〔2011〕1号 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9〕1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8〕1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2010年12月22日区 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

(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双桥区行政辖区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计征(其中含10元/平方米的教育基金)。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配套费征收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要严格执行配套费征收的有关规定。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缓政策等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及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辖区内配套费减免缓(政策性减免缓除外)必须报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越权审批减免缓。 (二)要切实做好调标后的过渡衔接工作。1、对在协议开发期限内(从交地之日开始计算)的已签协议项目,按下列情况执行:(1)对无低于原标准征收约定协议的,若其在2011年2月28日之前向区建委按程序申报施工许可并受理,且缴清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已取得施工许可),仍按原标准执行;否则,一律按新标准执行。(2)对有低于原标准征收约定协议的,若其在调标前已缴清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已取得施工许可)的,按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否则,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绵阳市游仙区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绵阳市游仙区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办理行政许可指南 一、项目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二、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三、法定条件: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办理程序:1、企业(申请人)在申请前需办理的事项:(1)取得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条件;(2)委托设计单位按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提供的设计条件作出总平图。2、申请受理后,配合市规划局有关人员现场踏勘。 五、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1、新征(占)用地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出具的加盖单位印章的申请;(2)规划选址意见书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各1份(复印件),以及规划选址意见书注明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需准备的有关文件、图纸;(3)建设项目需使用的与城市坐标高程系统一致的DWC文件格式的电子地图;(4)属国有投资的项目需持市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批准文件;(5)持具有相应资持的设计单位绘制的总平面图8份并报送电子文件。(6)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需持经相应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7)依法需要进和协力家安全事项审查的涉外建设项目,需要有市涉外部门作出的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同意意见;(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2、《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1)建设单位出具的加盖单位印章的申请;(2)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及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界址点坐标。 六、承诺期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新征(占)用地建设项目15个工作日(含总平面图审查,需公示不含公示时间和政府审批时间);2、《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个工作日。(需报政府审批的不含政府审批时间)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无 八、有无数量限制:无 九、年检(审):无 十、窗口电话:2275636 十一、备注

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 知 (2012-11-07 17:06:56) 转载▼ 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 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推进,我省房地产业和城市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建设,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在本省市、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旅游渡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征收。具体标准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征收标准为220元/㎡; (二)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征收标准为150元/㎡; (三)其他市、县征收标准为90元/㎡。 三、减免征收范围 (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棚户区(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公益项目(市政、医疗、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环保设施等)和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下列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征收。 1、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盈利性质的建设项目; 2、依法取得居民宅基地的居民住宅建设项目; 3、工业类项目;

4、限价商品房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减免征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用途的应补缴已减免费用。 四、我省城镇建设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一律不得再收取水、电、气、道路、消防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减免征收范围。 五、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根据不同用地类别,不同容积率标准等条件,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细化各类建设项目征收标准,按规定减免征收范围制定具体减免办法,报省价格、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各级价格、财政、建设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 七、执收单位必须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发改价管[2003]11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物价局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篇一: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00 年 6 月28 日市人民政府第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 年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 元计征;主城区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 元以上44.28 元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 (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规定的通知 川价字非〔1992〕107号 附件4 : 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我省城市建设费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含工矿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用。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收费规定 各项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建委在省统一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标准。 1、农业户居民在城市规划区以内,建成区以外修建自用住房,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 2、部队(含武警)的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中、小学校(不含中专校、技工校、培训中心)的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福利院等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用房;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市政公用设施、党政机关(不含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五保户、孤寡老人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 3、普通高等学校,除成、渝两市仍按市政府规定的减免办法收费外,其它各地均免收市建设配套费。 4、城市燃气配套费收费范围为新增用气户,拆迁房屋重建的,

原燃气的供应户数,冲抵新建部分的,免收燃气配套费,新增加部分户数按规定收取。 5、居民生活用水,不得收取配套费。企业自建水厂或供水设施,免收自来水配套费。 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城市建设配套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环卫、园林设施的建设,补充城市建设资金的不足。 2、燃气和自来水配套费主要用于配储气设施、水厂和管线建设。 3、收取配套费后,各地区、各部门原制定的各种名目收费和摊派同时废止。 4、经省计委批准集资建设的供气、供水设施,对集体资单位不再收取该项设施的配套费。 5、各种配套费均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分别建帐,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各级不得提留、挪用。 6、配套费的使用由市、县建委按年度提出计划,由财政按期拨付使用;属基本建设项目的,还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徐政发〔201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9年)的通知》(苏财综〔2009〕9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均应缴纳配套费。经市规划局批准的临时建筑不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由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统一征收,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征收本辖区配套费。市财政、房管、国土、规划、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作。 第四条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是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配套费应当在申领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其征收标准为105元/平方米。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市建设局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条建筑层高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6米的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

配套费按照标准的150%征收;建筑层高大于6米(含6米)的,配套费按照标准的200%征收;以上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除外。 第七条征收配套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减缴或免缴配套费: (一)大中专院校、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均不含民办及企事业自办单位)的教学楼、图书馆等教学设施减免1/2,食堂、浴室、学生宿舍(不含教师住房)等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3,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二)卫生系统各医院(不含民办及企事业自办单位)的门诊楼、病房楼配套费减免1/2,非医疗卫生用途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三)部队用于军事目的工程建设项目及部队机关的办公用房配套费免缴,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2,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四)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含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配套费免缴。 (五)市财政全额拨款建设的办公用房配套费免缴,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2,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六)列入市政府市城建重点工程目录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及市政府确认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项目免缴配套费。 (七)持有市政府“绿卡”的工业技改项目的生产车间免缴配套费,其他部分不免。(八)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及市财政投资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配套费免缴,配套建设的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九)国家、省政府另有减免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减免规定的,项目配套费减免手续由市建设局直接审核办理。 不符合第八条减免规定,但确需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政府研究决定,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市建设局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条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配套费不能一次性缴纳的,经批准可以分期缴纳。(一)分期缴纳的项目范围 1.市政府批准分期缴纳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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