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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第一章企业法

名词解释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

简答

1、简述企业法的特征。

(1)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

(2)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本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

(3)企业法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

2、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认为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是法律禁止从事经营性经济活动的人。

(2)由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不允许个人独资企业称作“公司”。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3、简述合伙企业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的偿还顺序。

(1)合伙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

(2)法定补偿金。

(3)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4)合伙企业的债务。

4、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由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其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下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管辖。其特征是:

(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各方中至少有一个合营者来自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台地区。

(2)由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其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3)合营各方共同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方合营者是进行直接投资,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4)合营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资经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方对合营企业的债务已出资额为限承担

责任。

退伙:退伙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解除其合伙身份。

分为自愿、当然(法定)、和除名。

自愿退伙是指基于合伙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的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再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协议约定了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得,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当然退伙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出现时,自动引发的退伙。

特定事由:(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事由发生之日为退伙的生效日。

除名退伙是指因合伙人出现特定事由,由合伙企业将其开除而引发的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不管何种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退伙人按照退货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伙人应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章公司法

名词解释

1、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单独出资,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指将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认缴的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简答

1、简述公司法的特征。

(1)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2)公司法是强行法与任意法的结合。

(3)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

2、简述我国公司名称的组成。

(1)公司类别:《公司法》第8条规定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2)公司注册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

(3)公司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

(4)商号:即公司相互区别的文字符号。

(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区划字号所属行业公司类别

3、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鼓舞)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而且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000万,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公司采用发起设立的,公司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采用募集设立的,发起人及全体认股人应当缴纳全部注册资本额后,公司才能成立。

(3)股份发行、公司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设立的,所定章程还应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有公司住所。

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资格。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原则上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在发生继承的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成为公司股东。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和其他机构股东。除法律明文禁止的党政机关以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原则上都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③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东。国有财产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须有具体的国有单位作

为股东或出资人,同时,对该国有财产拥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如国资委要依法履行监事职能。(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产限额。

①出资数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限额为10万。

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③出资缴纳期限。有分期和一次性缴纳两种。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五年内交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交足,即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④出资证明。股东缴纳出资后,公司应当签发证明股东已经缴纳出资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正式签发,应在公司成立之后。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5)有公司住所。公司住所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股东大会

召开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20日内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执行机关,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设机构。

董事由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过半数的表决权同意选举产生,其成员由5-19人奇数构成。

监事会

必设的,监督机关,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的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

上市公司

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对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须经股东会表决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的表决)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不存在与公司有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的交易和关系的非全日制工作董事。

(独立董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股东相同,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股东会:

权力机构,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也不是常设机构。

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的人是:(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

召开股东会会议,除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应于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

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内执行业务,对外代表公司。小规模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董事会由3-13名奇数董事构成,

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但连选可以连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是负责公司中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会解

聘,对董事会负责,不是必设机关。

监事会

公司的监督机构,不是必设机构,成员不得少于3人,小规模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只设1-2名监事。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

《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作出的特别规制:

第一,注册资本规制。

第二,出资期限规制。

第三,设立公司的规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可以设立多加一人公司,并且法人设立的一人公司可以对外在投资设立一人公司。

第四,财务监督规制。

第五,法人人格否认规制。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

概念:是指由国家单独出资,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一般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不低于1/3。

通知: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2,50】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

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不同:

(1)债券只能在公司成立后发行,股份在公司成立前后均可发行;

(2)债券到期还本付息,股份不存在换本付息;

(3)公司解散时,债券持有人一般有优于股东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发起和募集。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

公司的成立日期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我国《公司法》将登记主义作为公司成立的原则。

公司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岁);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若以上人员被聘用,则聘用无效)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具体要求包括:

(1)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不当受益,如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接受贿赂或者将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据为己有;

(2)不得擅自利用或处置公司财产,如不得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用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3)自我交易的机制,如未经股东会同意或违反公司章程,与本公司签订合同或进行交易;(4)与公司间不正当竞争的规制,如不得非法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自己抢占、争夺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5)不得泄露公司秘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所的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解散的原因:

公司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法定原因丧失营业能力,停止业务活动,开始处理未结业务。(1)章程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院予以解散的。

清算组的组成:在非破产程序清算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的(15天),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程序:

(1)依法选任清算组成员。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3)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清偿债务。

(5)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6)清算终结。清算组应当自清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报注销登记。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要交上出资外,还应向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亦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的,应办理如下手续:①评估作价,核实财产。②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③验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租,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在上述出资形式中,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第三章破产法

名词解释

1、别除权:是指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企业的特定财产得到单独有限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2、和解: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仍有挽救希望,为避免破产,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达成的解决债务纠纷的一揽子谅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法律程序。

简答

1、简述破产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迟延偿还债务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破产有以下特征:

第一,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它以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来实现债务的清偿。

第二,破产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特定条件。

第三,破产的核心是保证公平清偿债权。

第四,破产是一种强制执行程序。

2、简述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务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的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和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3、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共益债务包括哪些?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发生的债务。具体包括:(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4、简述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所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按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简述破产宣告的法律特征。

(1)破产宣告的适用对象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

(2)破产宣告的权力机关是人民法院。

(3)破产宣告是破产清算开始的标志。

第四章合同法

名词解释

1.、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做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其效力尚未确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简答

1、简述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第二,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简述无效合同的种类。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伪装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的手段。

3、合同生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订约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主体条件)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标的必须确定和可能,具有履行实现的可能性。

4、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订约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

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条件。

(1)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不能履行合同的现实危险。

(2)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3)先履行义务人负有通知和举证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后果

后履行一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有效担保后,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义务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5、代位权行使的要件。(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应合法且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履行。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金钱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物权、知

识产权、股权等绝对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劳务债权、财务债权,债权人也不得行使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限于债务人的金钱债权,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金钱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金钱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6、简述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的,是违反有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它具有以下特征:

(1)违约责任以不履行合同义务为主要条件。

(2)具有相对性,他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

(3)具有补偿性,旨在弥补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4)具有任意性,违约责任的比例、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

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是指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继续履行只适用于非金钱债务,金钱债务不存在继续履行,但存在强制履行。

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①当事人一方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③继续履行合同是可能的,如果标的物已经灭失,则不得请求继续履行。④继续履行是合理的,如果履行费用过高,则不得请求继续履行。⑤合同标的适于继续履行。如果属于具有人身性质的演出、雇佣等合同,则不得请求继续履行。

(2)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增加。

(3)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

返还定金。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两者不能并用。

(4)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的损失。实际损失是指现实财产的减少,也称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是指缔约时当事人可以预见的履行利益,又称为间接损失。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7、简述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中向对方借款的一方称为借款人,出借钱款的一方称为贷款人。借款合同依据贷款人不同可以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特征为:

(1)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特定的。

(2)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资金。

(3)借款合同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

(4)借款合同可以是诺成性合同,也可以是实践性合同。

第五章工业产权法

名词解释

1、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这些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标志。

2、工业产权:是指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发明创造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

3、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4,、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简答

1、简述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2)假冒他人专利。(3)冒充专利产品、专利方法。

2、简述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3、简述商标的构成条件。

(1)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2)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3)必须是可视性标志。(4)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4、简述专利法上的发明人应具备的条件。

(1)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

(2)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的人。

(3)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发明人。

第六章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名词解释

1、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经营者集中:又称企业合并、企业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或者企业之间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或通过合同等方式,使一个企业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个企业。

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取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

4、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简答

1、简述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考虑的因素。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2、简述我国行政性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

(1)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地区封锁的限制竞争行为。

(2)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3)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4)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3、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竞争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为实施违法竞争行为的经营者。

(3)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

(4)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4、简述商业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条件)

(1)商业诽谤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商业诽谤行为的对象为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3)商业诽谤行为的目的是消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力,并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因此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诽谤的故意。

(4)商业诽谤行为必须具有公示性,即必须为第三人所知悉。

5、什么是相关市场?界定相关市场应考虑哪些因素?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对相关市场的界定,需要考虑它的商品、地域和时间三个因素。商品因素需要根据商品的性能、用途及其价格,从消费者的角度考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可以相互交换或者相互替代。

而对于相关市场中的地域因素的考虑,则需要综合考虑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原因造成的地区之间的差异、消费者的特殊偏好以及商品的运输费用等。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全) 按字母排序

1、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2、不质疑条款: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3、不可撤消信用证: 4、保险人:是指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义务的人。 5、被保险人:是指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标的由于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到损失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6、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承保的证明,也是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保险权利义务的保险合同。 7、补贴: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捐助和对收入或价格的支持。 8、版权:也称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作品《世界版权公约》规定,作品包括:文字、音乐的、戏剧的、电影的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享有的权利。 9、不质疑条款:是指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10.不可抗力: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得到、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 C 1、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2、仓至仓条款:承保人的责任起讫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3、财产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使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也称经济权利。通常包括:以复制、表演、播放、发行、摄制电影或电视、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常设仲裁机构:是依照国际条约或某一国内法组成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仲裁程序规则以及组织机构的永久性仲裁机构。 D 1、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2、代位求偿权: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它权益,向东道国索赔。 3、电子单证:简称EDI,翻译未电子数据交换,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换和处理。 4、多式联运单据: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提交货物的证据。 5、抵免法:是指居住国允许居民纳税人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用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抵免就其世界范围内的跨国所得向居住国缴纳税款的一部分。 6、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队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7、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8、多边谈判是指:全体工作组成员,就申请方遵守与执行WTO规则的问题,与申请方谈判。 78、知识产权:狭义理解的知识产权只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也称著作权)两部分,而不包括专有技术。广义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对

名词解释及答案(经济法)

名词解释及答案 1)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6)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7) 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8)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11)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 发起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 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5)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6) 母公司(子公司):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受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 17) 总公司(分公司):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是总公司。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18)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19)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 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 部分。 20)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 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 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1) 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工业企业,是 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 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 的商品经济组织。 22) 厂长负责制: 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 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 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它是一 种首长负责制。 23) 职工代表大会: 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 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4)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 的商品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 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制企业。 25)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 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 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我国私营企业分 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 司三种。 26) 独资企业:是指依照 《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 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 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7)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 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 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8)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 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 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 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中 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 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 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9)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协调经 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 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 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 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 险及亏损的企业。 31) 合营企业的 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 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 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32) 合 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 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 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 的总和。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 业借款。 3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是指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依照 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 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 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 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 合营企业。 34) 外资企业:即外商 来我国举办的独资企业。它是指依照 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 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 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35) 破 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各 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 务。 36)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 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 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37) 破产 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可 以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 清偿的债权。 38) 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 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39)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 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 济秩序的行为。 40) 商业贿赂:是 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 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 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 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 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 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 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41) 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 42) 折扣:亦称让利。 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 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 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 优惠。 43)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 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 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一般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 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4)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 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 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 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 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 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 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45)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具 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 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 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活动。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46)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指定的 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 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 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性 检验。 47) 国家监督:指国家对产 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 查制度,重点检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 理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 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 映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48) 产 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 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 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 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49) 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 系的主体,必须为一定质量行为或者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1.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2.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3.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4.经济联合关系:是指企业等组织进行合并、兼并(归并)改组经济实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5.经济协作关系:是指各组织之间进行生产协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7.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8.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9.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 10.取得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必须通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通过特定义务主体为特定行为,才能获得的权利。 11.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性质,故亦称经济权力。 1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13.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件是指不依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那些可以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行为是由组织或个人所为的、受其主观意志支配的那些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 14.经济法律行为:是能够引起经济 法律关系产生并依法运行的最主要的 经济行为。 15.经营协调关系:专指经济法所调整 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 16、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指在企业等 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经济关 系 17、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 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18、中国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 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 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 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 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总称)。 19、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 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 程,以及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 准则。 20、经济法的体系:是指经济法律(法 规)体系,有时也指经济法学体系, 是在经济法规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 种经济法规性质的异同、关系的亲疏, 按一定的标准和序列,分层次、分系 统排列组合而成的统一体。 2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 管理和经营协调过程中,由经济法律、 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 务相统一的关系。 22、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 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经济法律关 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 务的组织和个人。 23、狭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是指根据 经济法律、法规获得的主体资格和主 体制度。 24、权力机关: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机器常务委员会。 25、管理机关:是指经济管理机关, 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级人民政府 等。 26、社会组织:是指具有独立地位、 实行独立核算或独立预算,从事经营、 管理活动的组织,亦即企业单位、事 业单位、农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 27、内部组织:是指企业、公司和其 他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 28、工业产权: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 商品生产的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 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 内享有的专利权。 29、财物:是指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 支配的,经济法允许其进入经济法律 关系运行过程的,具有一定的经济价 值的实物形态的物品,以及可充当一 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 30、经济行为:是指经济主体通过经 济法律关系进行一定的经济活动,以 达到一定的经济效益或效用目的的行 为。 31、智力成果:是指人们用脑力劳动 创造的非物质财富。 32、企业:企业是由一定的生产要素 有机结合而成,依法从事生产、流通 和服务性活动,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 性的经济主体。 3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 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 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 任的经营实体。 34、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普通合伙和有限 合伙企业。 35、合作社:是指不以盈利为经营宗 旨,以成员的互助合作为要旨,决议 事项时贯彻“一人一票”的平等和民 主原则,限制资金分红,实行按劳动 或按贡献分配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 业。 36、国有企业:是指企业的资金全部 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37、社会企业:是指通过经营获得盈 余,并将其用于扶助弱势群体或促进 社区发展等公益性企业。 38、全民所有制企业:指由中央或地 方的一个财政主体或一个国有企事业 单位设立的,利用全民所有的财产从 事经营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全 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其相关法规 规制的企业。 39、集体所有制企业:指企业的财产 归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集体所有, 由集体投资或社员入股集资设立的企 业。 40、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指财产属 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 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 会主义经济组织。 41、乡镇企业: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 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 各类企业。 42、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部分 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43、企业国有资产:是由国家对企业 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44、关联方: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 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45、资产评估:指由经授权的评估机 构按照合法的程序和专业规程,运用 科学的方法对自产某一时点的价值进 行评估和估算。 46、国有资产转让:指依法将国家对 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法条分析重点总结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题重点总结 、名词解释 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的法律规范总称。 p32) 2、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该协议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者以其他协同行为作出。(P89)3、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P 95)4、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合并,或者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收购以及其他方式对其他经营者进行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p101)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P104) 注意: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竞争的行为,所以说我国反垄断法上规定的行政垄断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5、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主体之间为了争夺商品生产、销售的有利地位,采取不符合法律、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违背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谋取不法利益的市场竞争行为。(p115) 6、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行贿的主体是经营者,受贿的主体是交易对方,贿赂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手段是通过回扣、软回扣的形式。(P125) 7、诋毁商誉:或称商业诋毁、商业诽谤,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行为(P129) 8、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人们合理需要所必须具备的各种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主要有适用 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P152)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产品质量的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P158)10、产品责任:又称为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缺陷产品损害 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依法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P159)11、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出资形式分为两种:

经济法名词解释答案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作业2 1.中国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多种关系的总称。 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是经济法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目标。 4.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5.财政法: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业3 1.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2.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3.两合公司:指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4.税收抵免: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内外已缴纳的税额,从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5.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及其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业4 1.我国《证券法》所称证券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对外贸易法:指确认对外贸易主管机关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调整它们之间形成的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系统。 3.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产品质量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主体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5.政府定价: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经济法名词解释和简答

经济法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名词解释: ①经济法:是指广泛调整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律部门。 ②公共经济管理关系:是调整公共经济管理关系或公共经济管理中形成的有关经济关系,在经济法中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 ③维护公平竞争关系:是指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活动,采取相关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简答题: 1简要说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等三类,之所以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于它们直接体现国家意志,可谓意志经济关系,对经济法调整的意志经济关系应当有所限定,将其限定为直接物质再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分配、流通、服务、消费等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 3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的功能是指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经济关系的机制作用。主要有:(1)通过法律规范,组建企业、公司及其内部机构,全面确立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组织体系。 (2)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建立法制化市场经济。 (3)对国民经济实行全面、系统的宏观调控,保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同时也保证其他经济成分的地位和发展,使国民经济能够管而不死、活而有序地运行。 (4)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4我国经济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1)平衡协调原则: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之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总结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和规范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籍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以及它们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各种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主体和客体。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国民待遇原则 3、国际技术贸易的含义(p219—p220):是指技术提供方将其技术跨越国境转让给技术受让方的技术贸易,详言之,国际技术贸易指不同国家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按照商业条件,将其技术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授予、出售或者购买的一种贸易活动,其包括技术输出和技术引进两个方面。 4、BIT保护伞条款的含义:将特许协议升格为两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从而直接适用BIT的争端解决程序。在一些BIT中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均应该恪守双方就投资所做的承诺。该条款旨在将外国投资者从与东道国签订的特许承诺至于BIT的保护之下,因此,被称为保护伞条款。 5、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的限制事项条款 是指为了减少在国际商业贷款的风险,贷款人所设定的,不予相对方商议的,可以重复适用的条款。包括以下三种:【1】先决条件【2】

陈述与保证【3】非法行为 6专利进出口(p220):所谓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7、技术进出口许可合同(p220):又称为技术贸易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二简答题 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和经济事务方面的体现。体现在五个方面:1、各国对本国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的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2、各国对其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3、各的国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4、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归国有或征收5、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2)公平互利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上的进一步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平等互利原则,强调的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现代意义上的平等互利原则强调的是实质上的平等互利。(3)国际合作发展原则,是发展权与国际合作义务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项富有时代特点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此项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

经济法名词解释与简答题

《经济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与简答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是自己得到某种利益,并同时使得他人受到损害。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与亏损的股权式企业。 提存:是指在合同履行中,由于合同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使合同终止的一种法律制度。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序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终止履行合同债务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不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使他人受益的行为。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为无因管理之债。 个人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或亏损的契约式企业。 破产制度: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财产公平的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债权:指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依破产程序申报确认,并通过破产财产分配获得公平清偿的债权。 善意第三人:是指特定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对有关无权交易因不知情而支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 1.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活动基本准则的公开性法律文件。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的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3.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一起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4.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法院的审理和监督下,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运用司法程序解决债务清偿,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 5.破产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逃债或损害公平清偿的行为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6.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的权利。 7.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经协商成立,但因为严重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而不能被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8.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内容发生变化或者归于无效的合同。 9.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由于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另一方因此而享有的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的权利。 10.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1.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履约能力,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12.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1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力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4.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到期日,向持有票据的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 15.背书:是指持票人一法定方式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已实现转让票据权利或法律允许的其他目的的票据行为。 16.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其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共同意思表示。 17.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简答题与论述题

第一章企业法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企业的特征:经济组织、营利性经济组织、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企业的分类: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按组织形式企业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总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外合作经营各方依照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在合营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法以及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采用契约式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企业法的特征: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 规范企业本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 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合伙企业的特征: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 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的解散条件: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财产清偿费用顺序: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 法定补偿金 合伙企业欠税款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体制定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经济法体系:即经济法规体系,它是在经济法规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种经济法规性质的异同、关系的亲疏,按一定标准和序列,分层次、分系统排列组合的统一体。 4、经济法律关系: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九江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5、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规定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6、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责任。 7、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他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8、工业企业法:是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9、企业变更:指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调整(改组)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动。 10、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是确认集体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集体企业当宏观调控关系和集体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生产资料为社会主义劳动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商品经济组织。12、乡镇企业: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的各类企业。 13、乡镇企业法:是指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扶植持和引导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调整关于涉及乡镇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私营企业法:是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合伙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6、个人独资企业: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1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的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合作企业法,用书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组织。 19、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20、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由外国投资者单独直接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 21、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调整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3、无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论其出资额多少,对公司债务均富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 24、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5、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6、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7、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组织的公司。 28、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公司与部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组织的公司。 29、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金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又称资本或准备金。 30、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31、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32、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33、可转换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可依一定条件转换为股票的债券。 34、企业破产法:是指调整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资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整顿,避免破产时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5、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一个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和决议权的机构。 36、和解: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迟清偿债务的期限、企业进行整顿的方案、内容、计划等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 37、计划法:是关于规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计划编制、审批、执行、检查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机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8、指令性指标:是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或项目中需要由国家调拨、分配部分和关系经济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以法律形式下达的、必须执行的计划指标。 39、指导性指标:是国家为了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对除指令性指标以外的其他重要产品、项目和经济活动所下达的,主要靠经济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计划指标。 40、固定财产投资法:是确认和调整股价结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之间在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41、固定财产财政拨款:是指建设项目的资金由财政部门以预算支持的方式拨付给建设单位无偿使用。 42、固定资产投资协作关系: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在共同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任务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43、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44、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5、财政管理体制:是指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财政管理权、财政收支范围等内容的法律制度。 46、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 47、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结,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 48、预算管理职权:即预算权,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利以及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利的总称。 49、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50、国债法:是指国家在借款和发行、使用、兑付、流通政府债券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1、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维持政府运转所需物品的采买与购置。 52、政府采购法:是指调整政府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3、政府采购当事人:广义之任何参与政府采购的人,它除了采购方和供应商之外,还包括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狭义指采购当事人仅指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和供应商,不包括采购代理机构。 54、国有资产:是指属于以国家为代表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广义分为三类(国有自然资源、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狭义仅指经营性的国有资产。 55、国有资产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6、资产评估法:是指确定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机构、人员、范围、程序、办法以及调整资产评估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20世纪法学的最重要发展之一,是市场经济内在矛盾的必然产物。 经济法的形成: 1、社会客观需要 2、新兴法律现象 3、相应的主观学说形成并为学界、官方、社会在一定程度的认可 产生: A、十九世纪末至一次大战后:这是现代经济法的出现阶段。 B、1929—1933年经济危机至二次大战后,这是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迅速扩展的阶段。 C、 50年代至80年代。这是经济法从其立法中逐渐剔除非经济因素,立法体系趋于完备的阶段。 D、八十年代至今。这是经济法内容和体系趋于更加完善和科学化的阶段。 沿革 A、战时经济法。 B、危机对策经济法。1890年《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现代反垄断法之母。 C、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 主要标志是:由干预管制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和行为转向尽可能创造充分适度公平的竞争环境,以维护这种自由 我国经济法的发展方向 1、以经济民主理念推动经济立法和执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2、以法律规则与经济规律的有效融合和对接作为实现经济法有效性的基本要素 3、加强对经济法的体系整合和规则重构,提升经济法规范性水平和实施绩效 经济法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 经济法的本质 一、经济法是国家适度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 二、经济法是调整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法律 三、经济法是强调社会公平的法律 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法的部门 经济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1、它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有具体内容的。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是明确而又相互区别的。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三、名词解释 1、中国经济法P11 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2、经济关系P7 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3、经济法律关系P25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互统一的关系。 4、经济职权P32 也称经济权力,也就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5、工业企业法P47 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企业变更P49 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调整(改组)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动。 7、集体所有制企业P74 是指生产资料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商品经济组织。 8、乡镇企业P83 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9、私营企业法P96 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合伙企业P104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个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1、个人独资企业P113-114 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受到法律保护,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2、外商投资企业法P124 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P126 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且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以及亏损的企业。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P127 是指调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P140 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合作企业法,用书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组织。16、外资企业P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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