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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经济与政治论文

(《深度国际》天平上的人权的读后感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现代司法包含着理性、公正、文明以及尊重和维护人道尊严等要义,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得到遵循,成为人权保障的最坚实屏障。我国的法治文明建设依然在路上。不断改进和完善我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仍将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向世人展示了我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扎实举措及取得的显著成效。

2016年9月16日,新闻纪实栏目《深度国际》针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制作了一期围绕“天平上的人权”的主题节目,对我国国内司法系列新闻深度报道,并对其做深层次的剖析,将背景介绍、分析解释与归纳预测等相结合。这一期以2015年5月4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律师将关于供暖纠纷的208项案子带往立案庭进行立案,而以往类似案件的立案需要一年为起点开始阐述。期间涉及了我国人权司法中的关于法院审查的程序、加强对审查人员的要求、冤假错案的新进展、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为了口供引发的刑讯逼供问题、劳教法、死刑与防止家暴法等,向大家充分展示近些年来在司法领域对人权保障的进展。天平上的人权更充分体现了我国坚定不移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人民是我们国家的主人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本文围绕该栏目的内容进行简单地阐述与表达自身感悟。

首先,笔者觉得开头的208项纠纷的立案在侧面展现了我国也由立案审查制往立案登记制转变,这也标志着我国的人权司法保障进入新阶段。

司法法治亦法治司法,它与“司法人治”相对应,就是给现代司法一个法律标尺,使司法者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司法主体使司法权,其违法司法应受到惩戒。在我国,这一理念具体地表现为“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即指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在广东省深圳市和辽宁省沈阳市挂牌建立了巡回法庭,而其也被誉为“家门口的最高法院。”以“审判”为中心,对三机关的改革完善,充分体现我国针对资源分配不均衡,它打破了以往的地域限制。法官不固定、不常驻法庭,有利于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与倾向性。巡回法庭是一个司法进步的标志物。没有庭长等行政特征明显的职务设置,更能突出法官本位而非行政本位的特征。它的建立打破以往因地域限制,减少会受到行政、审判等方面等特权干涉,有利于提高法官的精英意识与职业意识,节约大量的法院经费,充分调配了审判资源,对各类案件更是根据统筹学原理,在时间、人力、物力方面进行合理投入。

此外,除了巡回法庭的建立使司法人权进步的标志,对司法人员的严要求更是一大特色。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警告,“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法官检察官是在司法主体中权力极高的人员,受到利益的驱使,难保他们不会自愿或被迫在司法审判中知法犯法。所以要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要求,司法程序做到严格、公开、透明,让法官与检察官在法律下监督下贯彻司法精神,做好司法主体的强要求,才有利于公正司法。在十八届第四次会议上海率先进行了改革充分体现这点。强调了不断完善司法体制,这一定程度限制了院庭

长的权利,强调法院的法官和检察官要细听集体的意见,不要太依靠自己的主观意志,接受集体监督,针对“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怪圈,针对案多人少的问题,更提出了,“适当进行员额制改革与改进中央专项编制,检察官、法官对所判的案件要终身负责”等要求。在提出严要求时国家也强调了强化职业保障。这也可以充分调动司法主体的积极性与提高他们的福利津贴,将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在我国,限制司法主体权力,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司法法治更多的是正义享受者的一项人权而不是司法权本身的一项特权。坚持司法法治,反对任何形式的封建特权,所以,加强对司法主体的严要求,有利于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

然而,为了保障司法中的人权,除了有随时代而立的巡回法庭,高素质的司法主体外,节目更是针对律师、冤假错案、逮捕程序、劳教法规等进行讨论。

律师在关系到司法公正能否实现与人民切身利益中扮演重要角色。以复旦投毒案为例,它曾引起很大的社会热议,但它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辩护权,律师在2013年提出,“由鉴定人来论证黄洋的死因不是由于饮水机投毒的药品的原因致死,因为药品为非法制取且过期,所以毒性小,不至于致人死亡。诚然,这不能为广大人们所接受,但法制的进步更要求法官与检察官要接受强大的律师。即使以命偿命是每个人不愿看见的,但在法律框架下的专业化辩护,在弱化了情感冲动的同时,也强化了据法辩争的力量,凸显了律师在司法审判不可或缺的作用。2010年最高检、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提出为“保证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依法打击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这一规定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意见难以在检察机关讯问时得以表达和听取。另外,由于司法活动的法律专业性较强,尤其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失去了人身自由,自我辩护权几乎形同虚设,因此,获得专业律师的帮助与辩护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不受刑讯逼供和非法羁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0多年来,律师队伍壮大到30万人,最为头疼的是三难“审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但至今一律师要面见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实现了无需预约,会见时无公安人员,法院在审判时也会充分尊重律师,让他讲述案件意见,并针对辩护意见以回应机制回复。重视律师的作用,给予他们更多的自由与权力是司法人权的一个重大进步,使得人们的切身利益通过律师的合法捍卫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古语说,“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衰,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时间无法重来,但我们更追求的应该通过历史去了解兴衰的原因,通过活着的人敢于去面对得失,明白错误,并改正错误。一个民族强大的不是自尊自大,而是应该知耻而后勇。针对以往的审判案件,我们不免会出现冤假错案,。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确立刑事诉讼的国家、被告人、被害人三元结构模式,这种演变实现了刑法社会防卫的刑事政策目的。人们对在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人权保障问题格外重视,但这不能成为我们漠视被害人的理由。21世纪以来,发达国家刑事司法率先对价值取向进行了调整,比如2002年年英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所有人的正义”,改革计划朝着有利于刑事被害人和社会的方向重新调整刑事司法制度,减少犯罪,可使更多罪犯绳之以法。还有日本、我国台湾地区都有类似的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就是对犯罪人与被害人给予共同的关注与保护。或许实现“正义虽然迟到了,但终究没有缺席”更能让死者安息,生者心安。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机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

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在纠正、防止冤假错案方面取得长足进步,同时也让百姓看到了政法机关亮剑冤假错案的改革成效,据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有20多起重大冤假错案得以纠正,其中包括内蒙古王本余案和呼格吉勒图案等。的确,只有法院主动去纠正,人们才会更相信正义,更愿意去寻求法律的帮助。为了保障人权,在犯罪嫌疑人既不能排除嫌疑,但又没有充分证明其犯罪的证据时,则必须采取无罪释放,同时对于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必须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并帮助他恢复名誉,保障其正常生活的能力。刑法要不断调整完善,不但是理念的进步,更是法制的必然要求。

司法案件的错误有多重因素,但逮捕程序中对人权保障的贯彻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因素也是司法不可忽略的。刑讯逼供是指侦查机关为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对其采取严刑拷打、恐吓、威胁等方式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因而,在制度与实践上,更强调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权利与民主权利,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的条例,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中国公安局更是发布通知要杜绝刑讯逼供,在办案区监控底下,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安全进行检查,保证进来与出去是一致的,他们均能得以避免刑讯逼供。更有加强联网实时进行监督,在询问嫌疑人要插卡取电,看管所要登记,便于加强管理与制约。

另外,司法中对罪犯的处理是一大要点。所以罪犯的人权是属于司法人权的一部分?这就涉及到劳教法规与死刑的问题,节目中谈到的劳教法规,现已被落实五十多年,早有侵犯人权、违反宪法的“恶法”之称。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在我国存在56年的劳教制度退出了历史舞台。对于劳教制度或许归根于它具体实施中出现偏差,有的严重背离了其初始宗旨与创建目的,片面强调加大惩戒力度,有极大的主观随意性,甚至沦为某些人滥用权力的工具。

然而针对死刑,有学者根据2004年世界银行公布的各国国民生产总值(GDP)排名:10个最穷的国家中,没有一个国家全面废除死刑(7个保留、3个停止执行)。10个GDP最高的国家中,5个全面废除死刑,2个国家严格限制死刑,只有3个国家(美国、日本和中国)仍然保留死刑。此统计得出经济落后会成为阻止废除死刑的理由。。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因为穷国并不一定都保留死刑,而富国也不一定都废除。据了解,非洲的突尼斯、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安哥拉、毛里求斯等,拉丁美洲的委内瑞拉、阿根廷、智利、哥伦比亚、乌拉圭等国,还有我们亚洲的柬埔寨、尼泊尔,这些废除了死刑的国家的物质文明程度并不比我们国家高,甚至有些还明显低于我们国家。所以,死刑我国并没有从根本上废除,为了保障人民安全与社会安定,死刑案件会更加严谨。我国依旧会“保留死刑,防止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具体适用死刑,也会跟随很多限制规定。

新时期的科技进步更让我国的法制人权更得以保障,往公开透明的方向发展。在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务公开、微博、微信平台等将案件的执法依据案件记载和警方服务评价等透明化,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在我看来,司法中的人权是来源正义,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行,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天平上的人权或许才能更加平衡,更倾向于人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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