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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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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知识点汇总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一、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

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形式。

2、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3、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

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性文件的总称。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

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交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性文件统称规章。

6、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规章。

7、国际条约:除我国在缔结时宣布持保留意见不受其约束的以外,这些条约的容都与国法具有一样

的约束力,所以也是我国法的形式。

8、法的效力层级:(1)宪法至上: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上

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的效力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4)新法优于旧法: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辨别两小孩的错误,由他们的爹说了算)。

9、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0、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

行为,不得代理。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实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

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2、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

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3、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

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14、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

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15、不当或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4)代理人知道委托代理的事项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

代理行为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6、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

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17、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18、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的

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从性质上说,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上已设立入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19、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20、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

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1、在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

22、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

实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债的关系)

2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得利者还

与受害者之间债的关系)

24、商标权专用权的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25、职务作品与单位作品在形式上的区别在于,单位作品的作者是单位,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公民个人。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27、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

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8、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

29、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考含义)

30、保证合同:保证人和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经常考)(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只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围提供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1、抵押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财务履行期间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2、质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33、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

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34、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

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35、保险合同: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的人。保险人

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负责的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即为财产保险合同。

36、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

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37、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8、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

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9、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37、38、39经常混合出题)

二、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40、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抢险救灾等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法》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应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41、《消防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

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42、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

承包

工程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43、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该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方位承揽工程。

44、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

告主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围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45、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围承

揽工程。

46、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7、未取得注册证书和职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

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48、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

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三、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49、《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国境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50、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招标围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51、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等7部门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该办法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带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2、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子让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十一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53、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

标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54、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

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5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

人数为5个以上为单数,其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当事人就同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容不一致的,应

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56、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

出响应。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57、联合体各方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中标后,招标人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联合

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资质等级。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文件截止之日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消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58、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再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

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为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述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59、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

放弃中标项目。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60、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

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

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四、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

4、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生效之前),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要约生效之后),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

诺生效则合同成立)。承诺的容应当与要约的容一致。

6、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7、《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62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

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9、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

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10、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

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超过30%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

一建《工程法规》知识点: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2020年一建《工程法规》知识点:法人应具备的条件2020年一建《工程法规》知识点: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法人的分类 【真题】 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2011年】 A.依法成立 B.有自己的场所 C.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D.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E.能够独立承担无限民事责任 【答案】ABCD 【解析】 法人四条件。E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要求是无限责任。 2.根据《公司法》,公司法人成立日期是()之日。【2013】 A.申请公司设立

B.工商管理机关批准 C.公司营业执照签发 D.组织机构代码证签发 【答案】C 【解析】 《公司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3.关于法人的说法,正确的是()。【2014】 A.法人以其登记注册地为住所 B.企业法人自取得营业执照时取得法人资格 C.非企业法人是指行政法人和事业法人 D.建设单位可以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答案】D 【解析】 A错,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B错,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我们一般将核准之日视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而非取得之日。 C错,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D对,在建设工程中,大多数建设活动主体都是法人。施工单位、

2018年一建工程法规第一章知识点

2018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第一章知识点 12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在我国,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 7 个法律部门构成: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 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几类。注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签发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发布公告规定。 法的效力层级,指的是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不同的效力等级体系。我国法的效力层级是: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 3.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法的主要内容。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形成行政监督管理关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它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形成民商事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有:第一,该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权利和民商事义务关系;第二,该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 间的关系;第三,该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第四,该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建设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社会关系时,会形成社会法律关系。建设社会法律关系是社会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

一级建造师法规各章知识点汇总(精华)

●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Z30101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宪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社会法——诉讼法 招投标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劳动法 反垄断法建筑法 ▲1Z3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次 1、形式: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地方法规——省级、较大市——人大及常委——《地方——条例》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地方规章——省级、较大市——政府—————《地方——规定、办法、实施细则》2、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1Z301021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条件:依法成立 有财产

有名称、组织机构、场所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分类:企业法人———公司 非企业法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 ▲1Z301023 企业法人和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是法人——法律后果∈企业法人(违约责任、被告) 2、项目经理——是法人授权的项目管理者——是岗位职务 ▲1Z30103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代理特征:被代理人A 代理人B 对代理人行为负责以被代理人名义 第三人C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A名义——法律后果归A——合同当事人是AC——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意义 2、代理分类: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监护人 指定代理:法院或有关机关指定 ▲1Z3010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不得委托代理的情形——禁止——全部转包 禁止——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主体结构——总承包人完成 ▲1Z301033 代理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1、责任承担:一般代理—————A承担 转托他人复代理——事先同意或事后及时告诉=== 有权代理 但紧急情况例外(为保护A利益而转代理)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A追认有效,不追认无效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但有效——C有理由相信B有权代理(盖章的空白合同书) 默示代理—————∈有权代理——A知道B无权代理,但不否认===同意===A承担后果 2、连带责任:授权不明——AB连带责任 BC串谋———连带责任 C故意————C知道B无权代理,但仍与B实施民事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BC连带责任

一建《法规》知识点诠解法律体系

20XX年一建《法规》知识点诠解:法律体系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第一节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知识点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相关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 (二)民法商法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采用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等属于民法商法。 (三)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属于行政法。 (四)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干预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审计法》、《反垄断法》、《统计法》、《节约能源法》、《预算法》等属于经济法。 (五)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与不同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残疾人保障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属

一建法规 解决纠纷法律制度83必考知识点(上)

一建法规 | 解决纠纷法律制度83必考知识点(上) 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的民与民之间);行政纠纷(官与民之间);刑事纠纷(因犯罪而产生的纠纷)。 2、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3、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无论是否已经进人诉讼或仲裁程序,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决未作出,当事人均可自行和解。例如,诉讼当事人之间为处理和结束诉讼而达成了解决争议问题的妥协或协议,其结果是撤回起诉或中止诉讼而无需判决。和解也可与仲裁、诉讼程序相结合: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已提请仲裁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裁决书或调解书;已提起诉讼的,可以请求法庭在和解协议基础上制作调解书,或者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4、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性质上属于双方约定。如果一方不按照协议执行,另一方不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5、★《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调整,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

6、仲裁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和快捷性。 7、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狭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广义的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8、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以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1)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们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居住满1年以上)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或主要营业地)人们法院管辖。 9、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未明确合同履行地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10、发生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协议管辖制度。所谓协议管辖,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建《法规》时间知识点记忆汇总

2017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全书关于时间知识点的汇总

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3、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留置的时间至少2个月。 5、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 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3、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 个月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4、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5、建造师初始注册者,可自书签发之日起3年提出申请。建造师执行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注册期届满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6、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注册: ①因执行活动收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②因前向规定以外的原因收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③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④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⑤年龄超过65 周岁的。 7、因非承包方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同时担任两个项目的项目经理。 8、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

一建《法规》知识点考点解析: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一建《法规》知识点考点解析: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知识点: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一、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二、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笔记整理

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笔记整理 IZ3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IZ301011 掌握注册管理 二、注册 (一)注册申请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具备的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到达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四)印章失效的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IZ301014 掌握监督管理 一、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3)就有关问题咨询签署文件的人员; 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IZ301030 民法 IZ301031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构成、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其中构成和诉讼是本章本部分的重点。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自然人按照两个标准判定(年龄标准和智力标准)分为三种:(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 无民事行为能力)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和其他组织相比应当具备四个要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注册的法人只有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其他组织:在工程实践中遇到的其他组织有物贸公司、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一建法规知识基础题及答案五

一建法规知识基础题及答案五 1.建筑施工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时间,为变更后()内。 A.10日 B.5日 C.15日 D.20日 【答案】A 【解析】考点: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参见教材P221页第六章第1节。 2.关于建设工程代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招标活动应当委托代理 B.代理人不可以自行辞去委托 C.被代理人可以单方取消委托 D.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是法定代表关系 【答案】C

【解析】选项A,正确应为招标的组织形式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也可以自行招标。选项B,正确为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可以辞去委托。选项D,正确为法定代表人与代表法人之间,不需要法人授权,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参见教材P15。 3.甲在乙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并办理了登记,乙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让给甲,关于各方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地役权因办理登记而设立 B.乙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经甲同意 C.土地所有权人设立地役权不必经乙同意 D.甲的地役权对丙具有约束力 【答案】D 【解析】A错误,正确应为甲的地役权因签订合同而设立。B错误,正确应为乙转让土地使用权无需经甲同意。C错误,正确应为土地所有权人设立地役权需经乙同意,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参见教材P21。 4.在施工过程中,某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致使多人重伤和死亡,该施工企业的行为构成()。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2018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很重要)(大全)

法律法规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宪法(组织法、国籍法、选举法、区域自治法),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筑法),民法商法(公司法、 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经济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社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 2.法的形式: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法。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 部委—办法、规定。 3.立法法(新变):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包括: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 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5.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 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7.代理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违法事项: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 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8.物权的特征: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权。物权种类:所有权(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用益物权(①建设用地使用权、②土地承包经营权、③宅基 地使用权、④地役权)、担保权(抵押、质押、留置) 9.①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③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10.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1)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2)设立方式:出让、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赠与或者抵押;2)附 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续期: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使用期限的约定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11.地役权的设立: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2)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其产生不需要 登记,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4)土地上已经设立了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12.地役权的变动:1)需役地及需役地上的权利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2)供役地及供役地上的权利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 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13.1.不动产登记生效。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2.动产自交付生效。例外情况: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4.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因此国有土地使用 者不享有土地所有权。 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5.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1Z3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Z3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6.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与保证人。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 证责任。保证人的资格条件: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6个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以后不再承担责任。 17.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 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18.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19.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不得抵押财产:1)土地所有权;2)集体土地使用权;(注:“四荒”土地可以抵押)3)

一建《工程法规》重点解析汇总

一建《工程法规》重点解析汇总 一建《工程法规》重点解析: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1.概念: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2.组成:项目经理部是由一个项目经理与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管理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班 子,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 3.应用:对于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小型施工项目,可以 由施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管理方式。 4.属性: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 属机构。 5.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二、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1.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职务行为可以代表企业法人。

2.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习题1】关于项目经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真题2014】 A.项目经理的权利来自于企业法人的授权 B.施工项目可以没有经理 C.项目经理具有相对独立的法人资格 D.由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项未及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以项目经理为被告进行起诉 【答案】A 【解析】A 正确,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B 错误,在每个施工项目上必须有一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C 错误,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D 错误,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 三、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1.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如: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则应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如: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

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笔记整理

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笔记整理 IZ3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IZ301011掌握注册管理 二、注册 (一)注册申请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具备的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到达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四)印章失效的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2)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IZ301014 掌握监督管理 一、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3)就有关问题咨询签署文件的人员; 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IZ301030 民法 IZ301031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构成、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其中构成和诉讼是本章本部分的重点。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自然人按照两个标准判定(年龄标准和智力标准)分为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 无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和其他组织相比应当具备四个要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注册的法人只有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其他组织:在工程实践中遇到的其他组织有物贸公司、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2020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必背知识点

2020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必背知识点以下内容根据历年考试真题考点频率情况分析整理,希望对参加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的朋友有所帮助,以下红色标记部分必须背熟。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每年必考点) 1.法的形式: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 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3.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 4.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 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每年必考点) 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每年必考点) 5.代理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违法事项: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 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6.物权的特征: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权。物权种类:所有权(占用、使用、收 益、处分)、用益物权(①建设用地使用权、②土地承包经营权、③宅基地使用权、④地役权)、担保权(抵押、质押、留置)(每年必考点) 7.①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

外,属于集体所有;③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每年必考点) 8.不动产登记生效。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9.动产自交付生效。例外情况: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0.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 权利。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因此国有土地使用者不享有土地所有权。 1Z3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1.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与保证人。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 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资格条件: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6个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以后不再承担责任。(每年必考点) 12.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每年必考点) 13.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14.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不得抵押财产:1) 土地所有权;2)集体土地使用权;(注:“四荒”土地可以抵押)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4)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15.抵押权的产生1)不动产登记生效:在建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2)

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总结(2018版)

2018年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目录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3) 第一节法律体系及法人制度 (3) 第二节代理制度 (4) 第三节物权制度 (5) 第四节债权制度 (6) 第四节知识产权 (7) 第五节工程担保 (8) 第六节保险制度及法律责任制度 (10) 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1) 第一节施工许可法律制度及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1) 第二节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3) 第三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5) 第一节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15) 第三节建设工程承包制度与信用体系管理 (17) 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法律制度 (18) 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18) 第二节劳动合同 (21) 第三节买卖合同 (24) 第五章环境保护、节能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25) 第一节环境保护 (25) 第二节节能规定 (25) 第三节文物保护 (26) (28) 第一节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及安全责任和培训制度 (28) 第二节安全生产责任制 (29) 第三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专项施工方案 (30) 第四节安全事故及责任 (31) 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34)

(38) 第一节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和解决途径 (38) 第二节仲裁制度 (42) 第三节行政许可 (44)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第一节法律体系及法人制度 1、法的形式 2、法的冲突 纵向: 横向:

备案: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应在公布后 (1)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备案 (2)省、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法规——全国人大、国务院备案 市、自治州制定的地方法规——经省人大批准由省人大报——全国人大、国务院备案 (3)部门规章——国务院备案 (4)省政府规章——省人大、国务院备案 3、法律部门 4、设区的市可以自行制定地方法规及规章的事项:①城乡建设与管理、②环境保护、③历史文化保护 5、法人具备的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③有自己的名称、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法人资格的取得包括:①登记取得②成立取得 第二节代理制度 【代理的基本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代理的分类 委托代理:因授权而产生(建设工程中的一切代理方式均属于委托代理,招标代理、诉讼代理、采购代理) 法定代理:为未成年、精神病而设置的

一建法规知识点最强最经典整理汇总

二、考试及注册概述 (一)何为注册建造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1.通过考试——建造师资格证书2.通过注册——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无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 1.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 2.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三、注册(一)注册程序及管理机构1.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单位提出申请2.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3.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4.批准注册的,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5.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注册申请1.初始注册1)条件(四条件)①有证书—资格证书②有工作—受聘于单位③符合要求—继续教育④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2)时间要求①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②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2.延续注册(1)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2)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日前(4)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3.变更注册(1)变更执业单位(2)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4.增项注册(1)增加执业专业如原注册为建筑工程,现要增加公路专业的。(2)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不予注册情形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3)继续教育不合格;4)正受刑事处罚;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8)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的;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11)其他。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1)单位破产;(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4)解除聘用关系;(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8)其他。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1)印章失效;(2)撤销注册证书;3)吊销注册证书;4)受刑事处罚;5)其他。 四、执业1.执业范围(1)任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的管理活动(3)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4)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5)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二级以下的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2.受聘单位的要求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3.对岗位的要求(1)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的项目经理(2)工程施工管理以及质量合格文件,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及印章(3)除进行施工管理外,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及服务 (二)权利及义务 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条)(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及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3.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9条)(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 1 /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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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法的纵向冲突(上位法高于下位法)】 ) 同一机关制订 新的与旧的冲突 按新的 ) 特别的与一般的冲突 按特别 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 不按新也不按特别,谁制订谁裁决 不同机关制订 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 * 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裁决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 人大常委会裁决 A 部门规章与 B 部门规章冲突 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 7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备案: 行政法规 报 全国人大 】 省级地方法规 报 全国人大+国务院 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法规 报 全国人大+国务院 自治州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 全国人大+国务院 部门规章 报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同级人大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政府规章报省人大+省政府 ~ 7 } { 法律,无需备案。行政法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在国务院备案。

地方政府规章 : 11 【法人资格的取得】 成立之日取得:行政法人不需要办理登记的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核准登记后取得:企业法人需要办理登记的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19 【物权的种类】 " 所有权对自己的物的权利,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用益物权 对他人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 担保物权 对他人的物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 21 22 【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 自登记时生效,不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例外1:地役权 登记对抗主义 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不登记。 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外2:依法属于 国家所有自然资源 可以不作所有权登记 < 甲(占、用、益、处) 乙(占、用、益)丙(“优先受偿权”)

一建法规知识点汇总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一、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 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形式。 2、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3、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 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性文件的总称。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 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交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性文件统称规章。 6、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规章。 7、国际条约:除我国在缔结时宣布持保留意见不受其约束的以外,这些条约的容都与国法具有一样 的约束力,所以也是我国法的形式。 8、法的效力层级:(1)宪法至上: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上 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的效力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4)新法优于旧法: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辨别两小孩的错误,由他们的爹说了算)。 9、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0、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 行为,不得代理。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实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 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2、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 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3、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 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14、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 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15、不当或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4)代理人知道委托代理的事项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 代理行为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6、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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