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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现实案例

某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设公司)前身是1987年成立的一家国有企业。为拓展业务范围,搞活经营,公司制改革以后,于1997年经营部门批准,公司下设非独立法人的技术开发部(下称开发部),分管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计算机软件开发、推广与转让。开发部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正式开业。之后,开发部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真是开业。之后,开发部向市场推出“97项目软件包”、“98项目软件包”,深受用户欢迎。为鼓励技术创新,1999年10月,该公司与开发部负责人杨某签订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商定:开发部实行公司内部独立核算,每年向公司上缴利润50万元,超额部分对半均分;开发部的经营活动由杨某负责;承包期两年。

2000年3月,建设公司在主管部门的建议下,准备以开发部的技术和资金,与该市某高新技术企业联营设立本市第一家大型建筑电子商务网络公司,开展电子商务。于是建设公司向杨某提出解除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杨某不同意,逐以建设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杨某以违约为由提起诉讼,其前提是建设公司与杨某签订的协议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如果建设公司与杨某之间的内部承包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那么该协议就不适用合同法,自然也就没有违约责任的问题。因此,解决该案的关键在于判断建设公司与杨某之间的协议是否存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约定各种事项,达成各种协议。这些协议在形式与内容上与合同中规定的合同非常类似,都约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甚至责任。有的协议还在命长上使用了“合同”这个表述。但是,并不是所有协议都会适用合同法。只有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时,才有适用的前提。

我国《民法通则》迪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合同法》第2条第一款也对“合同”下了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合同是指一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合同的概念都是指狭义的合同概念。明确了合同的概念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以后,我们就能确定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了:(1)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2)地位不平等的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例如许多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而不适用合同法。(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我国《合同法》第2条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开发部是建设公司下属的不具有烦人资格的内部机构,它与建设公司下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内部机构,它与建设公司的承包合同体现的是建设公司内部的承包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开发部与建设公司地位是不平等的,所以不应适用合同法来调整,而应适用劳动法来调整。另外,在本案中,由于开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它是建设公司内部机构,因此,它并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201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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