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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参考]国际公法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

[实用参考]国际公法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
[实用参考]国际公法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

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国际争端: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他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国家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国籍: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国籍的抵触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侵略:它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或采取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政府承认: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亦即国家政府的更迭。

反措施:是指行为国拒不接受受害国的要求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情况下,受害国为迫使行为国履行这些义务,有权对行为国采取的报复性的对抗措施。

领海是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割让可以分为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现今国际法明确禁止强制性的、无代价的割让。

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底土包括领陆的地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和地层土。

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全民投票: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的参加投票,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全民投票决定领

土归属是一种合法的领土变更方式。

恢复领土主权: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边境制度:边境也称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区域。边境制度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在边境地区建立的有关维护界标、利用界水、边境居民往来等有关的制度。

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并领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的宽度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海洋法:国际社会把海洋划分成各种不同的海域,确定他们的法律地位以及关于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称海洋法。

内水:以《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他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亦称内海水。

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进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也是一国的陆地、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群岛国除外)。

领海的外部界线: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也是领海与公海或于专属经济区,或于他国领海的分界线。

领土主权:国家对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它包括两方面意义。一方面是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所有权,因此具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另一方面意义是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有排他的管辖权。

毗连区: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过境通行:是指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有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享有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跃。

公海: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依照《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的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

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国际习惯的形成有两个要件,即“通例”的存在和被“接受为法律”。前者是“物质因素”,后者是“心理因素”。

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庇护: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

国际人权法:狭义的仅指在和平时期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即平时国际人权法。

个人人权:是指以其自身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属于某一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或者其他某一社会组织或团体(如工会)的成员以其个人名义享有的权利。

集体人权:集体人权是指某一群体、团体、组织、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某一民族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

享有的“民族自决权”,也包括某一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还可以包括诸如工会和宗教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

外交关系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其内容主要涉及建交、外交代表机关的设立、使节的派遣、外交代表机关的职务、特权与豁免及义务等。

领事,是一国根据协议而派驻他国的特定城市或地区,以保护本国和本国国民在当地合法权益和执行其他领事职务的官员,他们主要是职业领事。也可以聘任名誉领事执行领事职务。

战时封锁:是交战国以兵力切断敌国的或敌国占领的海港以及海岸的交通,使所有国家的船舶和航空器不能出入。

登临杈: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屈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引波: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领事关系法:是调整国家间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内容包括领馆的建立、领事的派遣与接受、领事职务、领馆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等。

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外交团的主要作用在礼仪方面、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特别使团: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

条约法:条约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条约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条约的缔结、生效、适用、解释、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等方面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缔约能力:缔约能力是指缔约方以自己的名义缔结条约、独立享受条约权利、承担条约义务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以国际法确定的。

缔约权:即缔约的代表权,是指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的有关机关拥有的代表该主体缔结条约的能力。

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参加议定约文或虽参加议定约文而未签署条约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成为条约当事方的一种方式。条约的加入多用于开放性多边条约。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摈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国际组织法:是用于制约与调整国际组织的建立、法律地位、内部活动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所有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集体安全保障制度:是指包括对立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相互承诺不使用武力,当一国违背其承诺侵略他国或破坏和平时,其他国家将共同对抗侵略国家,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制度。

维持和平行动:是由联合国建立的在冲突地区帮助维持或恢复和平的,有军事人员参加的,但无强制力的行动,包括派遣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两种形式。

区域性国际组织:是指某特定区域内的国家或不属于该地域但以维持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的方法:是一国为使另一国同意其所要求的对争端的解决和处理而单方面采取的带有某些强制的方法,这种方法有反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

非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是由当事国双方自愿选择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即使是有第三者参与或由第三者裁判,也是基于当事国的自愿同意。非强制的方法可分为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

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以停止的谈判。

调查:是根据争端当事国的协议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协助当事国解决因事实问题引起的争端的方法。

和解: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当国家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给他们自己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他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

司法解决: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他是指当事国将争端提交给一个已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

战争法:是在战争中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战时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战时中立国不仅不参加交战国的作战和敌对行为,而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任何一方。

战争犯罪:是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战争犯罪主要包括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国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战俘:是指在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只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

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以后,缔约时的情况变生了当事国不能预见的根本变化,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条约。情势变迁原则源自私法上的情势不变条款。

战区,是指交战国可以为进行战争而实施伤害敌方手段的地区,即从法律上允许进行伤害敌方之地区,它可以是交战国领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但不得损害中立国的权益。

国际仲裁,又称国际公断,是指国家发生争端时,经各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给他们自己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他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

五简答题

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主要表现在那几个方面?国际法主体的增加;形成了国家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为次要主体的新格局;(2)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大。(3)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4)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

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及特征。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它们在国际法中代表着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或称国际法的最高准则。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它是各国普遍承认的,具有最高权威和普遍的拘束力。(2)具有普遍意义。一方面它适用国际法的一切有效范围,是国家在国际法的一切属人、属地和属时范围内必须遵守的最高准则;另一方面他属于国际法中的全局性的原则,即适用于现存的国际法,也适用于国际法的新领域。(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有效的基础。其它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建立、适用和解释均应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首先,它是各国公认的、必须遵守的,不得以条约去改变、也不得损害或背离;其次,他约束国际社会的全体成员;第三,他属于最高层面的国际规范。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2)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3)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一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他是指各国必须自觉的、诚实的、严格的履行来自国际法上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条约或是国际法其他渊源,并且在施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自我约束。

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1)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2)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3)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关于国家承认国际法上有“构成说”和“宣告说”两种理论。

简述沿海国的领海主权: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权利:(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沿海航运权;(3)领空权;(4)立法和管辖权。但,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的权利。

简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他包括以下内容:(1)航行权。即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他国的管辖和支配;(2)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3)船旗国的义务。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另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各国均有救助义务。

公海的概念和地位公海是指在沿海国的内水、或群岛水域、或领海或专属经济区之外的全部海域。它是全人类的共同资源,因此向所有国家开放,各国在公海上有航行、飞越、捕鱼、建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以及海洋科学研

究的自由权。所以各国不得对公海主张主权或其他权利,并应和平利用公海和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公海上的管辖权1.管辖类别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这种的管辖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船旗国(船的国籍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项和内部纪律事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专属管辖权。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行为、贩运奴隶、非法广播及贩运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行使。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的飞机行使。2.临检权(登临权)和紧追权

简述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空气空间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它是各国自由航行的空间;国家领空是国家主权支配下的空间。(1)国家领空的地位:国家领空是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权,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3保留国内载运权;4设立空中禁区。(2)领空以外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它是指公海、南极和各国专属经济区之上的空气空间,它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各国有自由飞行权,但要遵守有关的国际法律法规。

简述《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确定:《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海牙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该类罪行实行管辖权:1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2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3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的,而乘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乘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住地是在该国。另外。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如该国未将其引渡,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罪行行使管辖权。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被称为具有外空宪章地位的《外层空间条约》等法律文件对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作了如下规定:(1)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自由;(2)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己有;(3)外层空间应用于和平目的;(4)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财产。

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1、确定外空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①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的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②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主权或权利,也不得将其据为己有。③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的。④天体及其资源属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

简述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根据《外层空间条约》等法律文件,对各国从事外空,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探索和利用必须遵守的原则有:(1)共同利益原则;(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4)限制军事化原则;(5)援救宇航员原则;(6)承担国际责任原则;(7)登记国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具有管辖、控制和所有权原则;(8)保护外层空间环境原则;(9)国际合作原则。

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有关国家在以抗议或追究国家责任等方式行使外交保护权时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3)受害人须以用尽当地救济(办法)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即所谓“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1)中国国籍的取得1因出生取得国籍使用双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2因归化而取得中国国籍,适用自愿申请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2)中国国籍的丧失1自动丧失。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2申请退出。定居外国或有其它理由的,可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3)中国国籍的恢复。曾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有正当理由,可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并不再保留外国国籍。

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条约有以下特征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任何国际法主体与非国际法主体间、或非国际法主体相互间缔结的协议不能被视为条约。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他表现在两个方面:1条约确定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否则不能生效;2条约的缔结、生效、无效、解释、保留、修订和暂停施行受国际条约法的调整。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简述条约的无效及其后果: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无法律效力。(1)条约无效的理由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2违反自由同意:错误、诈欺、贿赂、强迫;3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2)条约无效的后果。。条约无效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绝对无效条约不可能通过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有效的条约;对于相对无效条约,可以通过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有效的条约。原则上,条约的无效应当是自始无效,而不是从援引或确定无效之日起无效。

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理由这个问题大家看教科书是比较好掌握的。稍难的一个小问题是作为条约终止或暂停施行的理由之一情势变迁。所谓情势变迁是指的缔约时作为条约有效根据的事实,发生了根本改变,并且这种改变是不可预见的。缔约国可以以此为由废除或暂停施行条约。但有两种情况不得引用情势变迁:一是确定国家领土边界的条约,二是情势改变是缔约

国违约造成的

条约对当事国和第三国的效力、条约的适用(一)条约对当事国和第三国的效力,条约一经生效,就对其当事国发生效力,当事国应善意地履行条约规定,即严格地不折不扣地遵守条约的规定。因为缔约行为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法律行为,是有拘束力的国际约定或承诺,所以就应信守约定,“条约必须信守”是条约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条约一般不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但在两种情况下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一种情况是条约本身为非当事国规定了义务,非当事国表示接受此义务,或该项义务是习惯法规则,则该约均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另一种情况是条约为非当事国创立了权利,非当事国无相反表示,该约对它发生效力(二)条约的适用1.时间、空间范围条约的适用涉及两个要点,一是条约的适用范围,二是条约冲突的适用。条约适用的范围,从时间上讲,若条约没有特别规定,一般是自条约对当事国生效之日起,适用该国,对它有拘束力。而不溯及该约对它生效前的该国行为。从空间范围讲,若国家没有声明适用的空间范围,则自条约对该国生效之日起,适用其部领域。2.冲突的适用关于条约冲突的适用问题,大家先明确一项原则,任何国家缔结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相冲突,则适用宪章的规定。其他情况下的条约冲突按以下原则决定适用:①按条约本身的规定适用条约;

②同一事项相同的当事国缔约了先后冲突的条约,则优先适用后约,而先约有两种结果:一是终止或暂停施行,二是先约与后约不冲突的内容仍可适用。③后约与先约的当事国不完全相同时,则在相同的当事国间只适用先约与后约不冲突的规定。两个条约的不同当事国之间只适用它们共同参加的条约。

简述国际组织及其特征: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有以下主要特征:(1)国际组织是根据国家间的多边条约建立的;(2)国际组织是国家间的组织:1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一般是主权国家;2国际组织无权超越成员国政府对其地方、法人或个人直接行使职权,也无权干涉成员国的内部事务;(3)国际组织是基于特定目的而建立的;(4)国际组织是常设的;(5)国际组织具有独立性。简述联合国的宗旨: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宗旨有四项:(1)维持和平和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2)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3)促进国际合作;(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试述联合国的宗旨《联合国宪章》在序言和第1条中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主要包括4项: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3.促成国际合作。《联合国宪章》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以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简述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职权: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简称经社理事会,是在联合国大会权力之下,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和社会的工作的机构,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职权有:(1)作成或发动关于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研究和报告,并得向大会、联合国会员国及有关专门机构提出关于此种事项的建议;(2)为增进全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和遵守,的提出决议;(3)得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拟订公约草案,提交大会;(4)得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召开国际会议;(5)与政府间专门机构订立协定,确定这些机构与联合国的关系,并通过磋商和提出建议,协调各专门机构的活动;(6)采取适当办法,与同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的非政府组织磋商。

简述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及其基本特征: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其基本特征如下:(1)他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2)其职能限于经济、社会等某一特定领域;(3)他是具有普遍性的国际组织;(4)他同联合国具有法律联系。

简述战争的概念及其特征: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国家间武装争斗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状态。战争通常具有以下特征(1)战争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武装争斗;(2)主要是敌对国家之间武装部队的武力争斗;(3)战争是一种法律状态。区别战争和和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一般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1冲突的规模;2冲突的意图;3非冲突方的态度和反映。

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1)禁止使用极度惨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简述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一系列国际文件和国际法庭的审判确立了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主要有:1、追究犯罪者的个人刑事责任;2、官方身份不免除个人责任;3、政府或上级命令不免除刑事责任原则;4、上级责任原则;5、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除上述原则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则:如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应得到公平审判;不违反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实行国际罪行者之责任;不溯及既往等原则。

论述题

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这里的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1)在国家部分领土转移的情况下,国家财产的继承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不动产随领土转移

原则”处理;与被继承国有关的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2)在附属领土独立的情况下,除适用(1)中所涉及的原则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即要按照附属国对被继承国财产所作的实际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3)在国家合并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4)在国家分离或解体情况下,除另有协议外,应按照3)中的原则处理;5)在国家解体时,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须对其他继承国做出公平补偿。

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专属的管辖权;1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2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在该区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的同意;3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具有专属的管辖权:(3)《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如航行和飞跃、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拿捕海盗、临检和紧追权等;(4)为行使上述权利、沿海国有权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有执行法律和规章的权利;包括:1行使其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可采取为确保其法律、法规得以遵守所必要的措施,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2对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3对违反专属经济区渔业法律和规章的处罚,如有关国家无相反协议,不得包括监禁和其他方式的体罚;4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的情况下,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所采取的行动和措施迅速通知船旗国。(5)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试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但它不属于国家领土。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4)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对不得对航行和本公约规定的其它国家的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5)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试述保护人权的国际监督机制:通过国际机制促进、监督并保证各家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人权义务是人权取得以普遍尊重和实现的重要保障之一。这些机制大致可分以下三类:(1)报告机制:报告机制是有关国际组织和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广泛采用的一种国际监督机制。他要求参加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应按公约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设立的有关机构提交报告,说明本国在遵守公约确定的人权义务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问题,该机构有权对次类报告进行审议,并就报告的内容发表没有法律拘束力的一般性意见。2)国家间控诉机制:国家间控诉机制是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通过有关国际机构监督其他缔约国履行条约义务的重要机制,他又分以下两类:1斡旋与调解机制;2仲裁和司法解决机制。(3)个人来文机制:个人来文机制是有关个人通过国际机构维护自身权利、促进国家(特别是本国)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重要机制。另外,关于人权的一些国际条约还规定有其他促使、监督或保证有关国家履行人权义务的措施和机制。

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1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和侵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情事;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3)使馆有通讯自由1接受国应允许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3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4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与扣留,应提供便利保障迅速传递;5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6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4)使馆免纳关税;(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6)使用国旗和国徽。

试述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和监禁;2)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1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如使馆馆舍享有同样的不可侵犯权及保护;2接受国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的文书、信件以及财产;3)管辖的豁免1、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触犯了接受国的刑律,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2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外交代表卷入民事纠纷,接受国的法院不得对其实行审判和处罚;(4)免税免检,外交代表免除一切对人对物课征的区域的或他方的捐税;(5)其他特权和豁免。

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只有安理会有权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决定。其职权有:(1)在和平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方面,安理会对于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势可以进行调查,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和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可以促请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3)安理会除上述职权外,还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在战略性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向大会建议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等。

试述联合国大会的主要职权: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只有安理

会有权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决定。其职权有:(1)在和平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方面,安理会对于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势可以进行调查,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和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可以促请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3)安理会除上述职权外,还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在战略性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向大会建议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等。

简述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简称经社理事会,是在联合国大会权力之下,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和社会的工作的机构,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职权有:(1)作成或发动关于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研究和报告,并得向大会、联合国会员国及有关专门机构提出关于此种事项的建议;(2)为增进全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和遵守,的提出决议;(3)得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拟订公约草案,提交大会;(4)得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召开国际会议;(5)与政府间专门机构订立协定,确定这些机构与联合国的关系,并通过磋商和提出建议,协调各专门机构的活动;(6)采取适当办法,与同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的非政府组织磋商。

试述条约终止的原因:条约的终止是指一个有效条约由于法定原因而失去效力或暂不施行。条约的终止有:1)根据条约的规定;(2)条约当事方共同同意;(3)单方解约和退约;(4)条约履行完毕;(5)条约被代替(6)条约履行不可能;(7)条约主体丧失国际人格;(8)断绝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9)发生战争;10)一方违约;(11)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以后,缔约时的情况变生了当事国不能预见的根本变化,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条12)一般新国际法强行原则产生.

简述使馆的职务:使馆的职务主要有下列五项:(1)代表,即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这是使馆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职务。(2)保护,即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3)谈判,即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4)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报告。(5)促进,即促进振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答: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独立权。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2)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3)自卫权。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4)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每一国家必须负担的根本性的义务。国家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1)不得为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干涉他国国内管辖事件;(3)以和平方法解决与他国之间的争端(4)一秉诚意地履行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担的义务。

简述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包括使馆馆长和其他有外交官职位的人员。其特权与豁免有,人身不可侵犯;私人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免纳捐税;免纳关税、行李免受查验;其他特权和豁免

简述联合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谁有权成为国际法院的当事者。在国际法院的诉讼方只限于国家,包括①联合国会员国;②联合国非会员国,但却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②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宣言,声明接受法院管辖的国家。另一方面是法院所管辖的范围。包括三类管辖。①自愿管辖;②协定管辖;⑧任意强制管辖。

试述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1)领海是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2)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土权的支配。国家对领海的主权就是领海主权。根据国际法,这种主权及于领悔的上空、海床和底土。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物均受沿海国管辖。沿海国对领海内一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享有专属权;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沿海国有权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的法律和规章等。(3)沿海国的领海主权受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对无害通过权的含义进行解释(4)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商船上的犯罪行为不行使管辖权,但有例外,把4种例外情形列举出来。

简述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包括: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通讯自由;(4)行动及旅行自由;(5)免纳捐税、关税;(6)使用国旗和国徽。

国际法上确立了哪些惩治战犯的原则?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一系列国际文件和国际法庭的审判确立了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主要有:(1)追究犯罪者的个人刑事;(2)官方身份不免除个人责任;(3)政府或上级命令不免除刑事责任原则;4)上级责任原则;

(5)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除上述原则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则:如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应得到公平审判;不违反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实行国际罪行之责任;不溯及既往等原则。

条约无效的原因(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2)违反自由同意,包括错误、诈欺、贿赂等情形(3)违反强行法;

国家有哪些基本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独立权。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②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③自卫权。即

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④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试述大陆架的定义、宽度及其法律地位。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是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最多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但它不屑于国家领土。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4)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对不得对航行和本公约规定的其它国家的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5)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的非生物资源开发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纳一定的费用。

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应符合哪些条件?(1)国民的合法权益在所在国遭到了该国的不当侵害;(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期起到保护国的抗议或求偿结束时保持该国国籍;(3)受害人须已用尽当地救济方法;(各项要简单说明)

何为国家管辖豁免原则?(1)概念:国家管辖豁免,泛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管辖,其中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除非经过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2)19世纪形成了国家绝对豁免原则,但现今国家豁免原则已受到限制,国家从事的商业行为及相关的财产不豁免。

试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1)概念和宽度(2)法律地位,包括沿海国的专属权利,即对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权利;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建立法律和执行法律;遵守公约义务。(3)其他国家的航行、飞越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权及相应义务。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那些管辖权?(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

沿海国在毗连区中具有哪些管制权?(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管制权;(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

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1)外国人是指不具有本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自然人,即外国国民。(2)外国人的地位,即外国人在一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承受的权利和义务。(3)说明外国人出境、居留和离境的一般规则;如:一国原则上可以自由决定外国人人境问题;自由决定外国人在本国居留问题;有权将属于某种情况的外国人驱逐出境(4)外国人待遇的原则,简单说明各项原则的含义。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互惠待遇原则,是指——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南极条约》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为了全人类利益,各国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2)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4)维持由极地区的公海制度。条约的规定不应损害或影响任何国家在南极地区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对公海的权利或行使这些权利。

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可以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对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也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的目的,是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以使联合同机构更好地遵照《联合国宪章》进行活动。法院的意见是咨询性的,原则上没有法律拘束力。但法院对重大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往往被作为权威性的解释而受到重视。此外,有些国际条约规定法院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应予以执行,如《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等。

16、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就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联合国的宗旨:《联合国宪章》在序言和第l条中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主要包括4项: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

“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司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3.促成国际合作。《联合国宪章》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以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何为无害通过制度:(1)无害通过是各国在别国领海中享有的通过权;(2)通过是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进行;)(3)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非无害活动,并至少说出两个非无害活动。

简述无害通过制度内容。无害通过制度的内容有以下方面:(1)无害通过权,即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2)无害通过的含义。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领海。(3)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权利和义务。

战争法规定了哪些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1)禁止使用极度惨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1)责任的主体有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或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国际组织比照发射国承担责任。国家共同发射的空间实体,由他们分别或共同负责。(2)责任范围;要求说明何为损害责任,即外空发射物体给国家、国民造成的生命、财产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地理范围是,凡给地球表面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发射国要承担绝对赔偿责任;凡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以及外空发射物体造成损害,只有因发射的过失才承担责任,无过失无责任。(3)简单说明求偿的提出和途径。

简述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航行制度。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般是指构成世界性航道从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海洋法公约》对一些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的领峡,同时构成世界性航道的海峡规定了一种航行制度,即过境通行制。所谓过境通行就是外国船舶和航空器自由通过和飞越海峡,但通过应继续不停的井应遵守沿岸国规定的入境条件限制,不得对沿岸国使用武力或威胁,同时还应遵守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

简述领馆的特权与豁免。领馆的特权与豁免有:①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办公的部分不可侵犯,接受国官员进入要征得馆长同意。但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需要保护时,可推定馆长同意而进入。领馆馆舍、设备及财产和交通工具,不得征用,但有必要征用时,应作迅速、充分、有效赔偿。②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③通讯自由,(1分)④领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⑤免税特权。

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条约的缔约通常有三个程序;①拟定条约约文。缔约各方的代表通常以谈判的方式拟定条约约文。

②条约的认证。谈判代表认证条约约文为其代表的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接受该约束的标准文本。认证的方式有草签、暂签和签署等形式。③缔约方接受条约约束。国家及其他缔约者最终表示接受条约约束的形式确批准、加入、签署、接受或赞同等。

论述安理会的职权。安理会的职权有三个方面:(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安理会有权对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争端的情势进行调查,以断定它继续存在是否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对于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安理会有权促请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并可提出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调整方法的建议,同时也可以进行斡旋、调停或和解等。(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有权断定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侵略行为的存在,并可对这样的行为决定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非武力的和武力措施。(3)其他职权,如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向大会推荐会虽国和联合国秘书长、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建议停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

试述外国人的地位和待遇原则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的人。为了便于管理并与本国人相区别,无国籍人也往往归入外国人的范畴。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般外国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在入境、居留和出境时与有关国家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外国人受所在国和国籍的双重管辖。外国人入境、出境、居留的一般规则。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主要有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互惠待遇;差别待遇。

简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有四个方面:①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主权权利。②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③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④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沿海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时还应顾及到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试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和法律制度专属经济区是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其法律制度包括:①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履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等方面的管辖权;制定有关的法律、规章权;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时,要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并适当顾及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②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所有国家,无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经沿海国同意,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科研的权利。内陆国或地理条

国际公法单选题,多选题,案例分析(已排版)综合

国际公法 单项选择题 18世纪末,( A )首先提出编纂国际法的倡仪。A. 边沁 18世纪末开始,一些国家宣布的领海法令大体上都按照( B )确定领海宽度。B. 大炮射程论 1702年,荷兰著名法学家( C )在他发表的《海洋领有论》中提出把海洋区分为领海和公海,指出领海属沿岸国主权管辖,公海则不属于任何国家。 C. 宾刻舒克 A开头 安理会所表决的非程序事项,以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个理事国的( D )票决定。D. 9 可决 B开头 ( D )把危机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暴力行为定为犯罪。D. 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 D )不能行使紧追权。 D. 民用商船 ( A )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A.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召开 ( B )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B.《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 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 B )。B. 格老秀斯 C开头 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叫做( C )。C. 内水 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只有曲入陆地的海域面积( B )以湾口宽度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才称为海湾。 处理国际组织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是(D)。D. 行政机关 B. 等于或大于 D开头 第一个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国际公约是( A )。A. 东京公约 第一次确立了国家领空主权原则,奠定了航空法的基石的公约是( A )。A. 巴黎公约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于( D )年在日内瓦召开。D. 1958 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A )。A. 国内运输权 对于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项,由( C )专属管辖。 C. 船旗国或有关人员所属国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 C )的承认。C. 新政府 对于宽大陆架国家确定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多可划到(B ) B. 350海里 当条约与我国法律抵触时,( B )。B. 条约优先于宪法以外的法律 当某一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发生冲突时,通常的原则是( A )。A. 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联合国宪章优先 G开头 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B. 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 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 C )。 C. 随领土转移原则 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下列学者持实在法学派观点的是(A)A奥本海 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C)立场在19世纪末期由比利时和意大利等国的司法判例正式确认。C.限制主义 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B)立场在19世纪初得到英美等国的司法判例的确认,19世纪末以前一直得到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和学者的普遍支持。B.普遍主义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A)主张二元论平行说。A.奥本海 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B)B.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 关于国籍丧失,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C)。C. 国家公务员和退伍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关于联合国安理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D )。D. 联合国秘书长和国际法院的法官由安理会选举 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D )。 D. 建交是承认的一种表现形式 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D)D.出生地主义 国际法委员会于()年经选举正式成立。A. 1948 国际法基本原则有。B. 强行法性质 国家领土自然划界的方法有(A) A.以山为界 国家通过使领馆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叫做(B)B.外交保护 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B)B.美国的凯尔森 国家的核心构成要素是(D)D.主权 国家间的国际法官方编纂活动始于( C )。C. 19世纪初 国家可以自由决定与其他国家缔约、建交、结盟或进行其他往来,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任何形式的干涉,

局部解剖学期末复习总汇(名解_大题_案例分析)(免费)

我是免费 1腮腺床(parotic bed):腮腺的深面与茎突诸肌、颈内动、静脉和舌咽、迷走、副及舌下神经 2、翼丛(pterygoid plexus):是静脉丛,位于颞下窝内,在翼内,外肌与颞肌 之间。 3腋鞘(axillary sheath):包裹腋动脉、腋静脉和臂丛周围的结缔组织膜称为腋鞘,亦称为颈腋管,向上与颈部椎前筋膜相延续。 4、动脉导管三角:位于主动脉弓的左前方,其前界为左膈神经,后界为左迷走 神经,下界为左肺动脉。三角内有动脉韧带,左喉返神经和心浅丛。 5、胆囊三角(Calot triangle)由胆囊管、肝总管和肝脏面围成,是手术中寻找胆囊动脉的标志 6、尿生殖膈:尿生殖膈由尿生殖膈上,下筋膜和会阴横深膈,尿道括约肌共同构成,其前份形成会阴横韧带。 7、会阴中心腱:亦称会阴体,它由尿生殖膈后缘正中央与肛门括约肌前段结合而成,为上续直肠膀胱隔下缘的膜性结构。有会阴诸肌附着于其浅面,共同对盆底起支撑作用。 8、四边孔(quadrilateral foramen):其上界为肩胛下肌和小圆肌,下界为大圆肌和背阔肌,内侧为肱三头肌长头,外侧为肱骨外科颈,孔内有腋神经和旋肱后动脉通过,和前方的旋肱前动脉相互吻合。 9、腋鞘(axillary sheath):腋腔内除大量疏松结缔组织外,主要还有腋动脉及其分支,腋静脉及其属支,臂丛及其分支和腋淋巴结群。腋腔内神经血管干都被筋膜包裹在一起,称腋鞘。 10、腕管:屈肌支持带与深面的腕骨沟共同构成腕管。腕管里有指浅、深屈肌腱和拇长屈肌腱,分别被屈肌总腱鞘或尺侧囊和拇长屈肌腱鞘或桡侧囊包绕。正中神经由两者之间进入手掌。 11、股鞘(Femoral sheath): 是腹部筋膜延伸到股部形成的漏斗形筋膜鞘。包裹股动脉股静脉上端腹股沟深淋巴结。上宽下窄。前壁由腹部筋膜延伸。后壁为髂筋膜。股鞘长3~4厘米;被两个纵隔分为外中内三格。外侧格容纳股动脉;中间股静脉;内侧格形成股管。 12、股三角(Femoral triangle): 位于股前部上1/3;为底朝上;尖朝下的三角形凹陷。上界(腹股沟韧带)外侧界(缝匠肌内侧缘)内侧界(长收肌内侧缘)前壁(阔筋膜)后壁(髂腰肌、耻骨肌、长收肌)内容(神经动脉静脉及其分支,还有股管等结构)收肌管(缝匠肌下管):前壁(缝匠肌肌腱膜)外侧(股内侧肌)后壁(长收肌及大收肌)上口界(股三角尖)下口(内收肌腱裂口)内容(股动脉、股静脉、隐神经、股神经内侧肌肌支、膝降动脉) 13、踝管(Malleolar canal): 屈肌支持带与内踝,跟骨内侧共同形成踝管内容由前到后(胫骨后肌腱、趾长屈肌腱、胫后动静脉胫神经、姆长屈肌腱) 14、脊肋角:是指竖脊肌外侧缘与第12肋的交角,肾位于该角深部,是肾囊封闭常用的进针部位。 15、硬膜外隙:位于椎管骨膜与硬脊膜之间的间隙,其内有脂肪,椎内静脉丛,脊神经根等,临床上附于枕骨斜坡,有防止齿突后移,保护脊髓的作用。

国际公法 案例分析

1. 3.湖广铁路债券案 案情 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 。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 另外,美国司法部向阿拉巴玛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要求法院考虑舒尔茨和鲁宾逊的声明,考虑美国利益支持中国的申辩。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作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之后原告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致使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 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 提示:答题框内不能输入超过2000个字符。如果超过2000字符,请使用附件上传功能。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

刑法名词解释、简答、案例分析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刑法一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刑法是指刑法典,即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广义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2、犯罪故意: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里状态。 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3、犯罪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4、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5、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在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活动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进入实行阶段的状态。 6、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7、累犯: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8、一般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9、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0、绑架罪: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11、侵占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12、贪污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3、受贿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4犯罪未遂: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 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为能达到既遂状 态的未完成形态。 15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 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 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 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 执行,如果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 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 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 度。 五、问答题 1、简述我国刑法中自首的构成条件? 自首成立条件:(1)自动投案。(2)如实供诉 自己的罪行。 特别自首成立条件:(1)特别自首的主体是已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 服刑的罪犯。(2)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 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2、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伪行为的特定义 务,(前提条件) (2)客观上,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的作为义 务。(重要条件) (3)行为人实际上没有履行特定的作为义务, 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关键条件) 3、简述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 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 本人进行防卫;(4)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 度造成重大损害。 4、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累犯成立条件:(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 应当判处的刑罚也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3) 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 年内再犯罪。(4)前罪和后罪都不是危害国家 安全罪,或者前罪与后罪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 全罪。 5、简述转化型抢劫罪的条件?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前提, 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是其目的,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其行为方 式。 6、简述受贿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 廉洁性,因索取他人财物而构成的受贿罪在主 要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同时,还侵犯了被 迫交付财物的他人的财产权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7、简述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认定中逃 逸的认定和处理?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 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基本特征如 下: 1.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 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主体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 3.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 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因为疏忽大意而投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 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认定:第一,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的行为。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包括公路、 水上交通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 劳动纪律等等。第二,必须发生重大事故,且 “重大事故”必须“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第三,重大交通事故必 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与交通运输有直 接关系的活动中,即重大事故与行为人违反交 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处理:(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 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 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另外,交通 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 任,并具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也构成犯罪: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 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驾驶 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 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 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8、简述缓刑的概念和特征?(特征没找到) 概念: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 制度,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 执行制度。包括: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 9、简述假释的概念和特征? (特征没找到) 概念:是对犯罪分子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 执行制度. 六、案例分析题 1、1994年4月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建兵 携带自制的火药枪打野鸡。返回途中,恰遇被 害人胡金昌迎面而来。胡问陈:“野鸡打到没 有?”陈答:“没打着。”二人搭话时,陈手中 火药枪的枪口正对着胡的头部。由于陈建兵疏 忽大意,致使手中的火药枪走火,枪内散弹正 好击中相距4米处的胡金昌的头部,胡中弹后 当即倒地,满脸是血。陈建兵见状,立即与他 人一起将胡送医院抢救。然后至公安机关投案 自首,被害人胡金昌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答:被告人陈建兵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因而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一天,被告人张某在住宅区行窃。当他从 阳台进入屋内的时候,看见邹某正在撬箱子, 遂喊道:“你小子在这里干活!”邹受惊,弃箱 欲逃,被张拉住。邹转头一看,原来是老相识, 便说:“这箱子真难撬!”两人便合作来干,终 于将箱子撬开,窃得人民币2000余元。在逃离 现场时,邹某为了破坏现场,将房间内的一个 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离开房间 后,张问邹:“你在后面磨蹭什么?”邹回答: “我把电炉插上了。”张听后未吱声。当晚,该 住宅区发生火灾。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张某和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按共同犯 罪处理。邹某的放火行为构成放火罪。在本案 中,邹某起先单独一人行窃,后与张某共同合 作进行盗窃,数额较大,主观上二人具有共同 盗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盗窃的行为, 应构成共同盗窃罪。尽管张某对于邹某的行为 可能发生火灾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但是他 在主观上并没有与邹某共同实施放火的犯罪故 意。盗窃完成后,张某与邹某并没有形成共同 故意放火的意思联络,而只是邹某一人产生了 放火毁灭犯罪现场的故意。从客观方面来看, 张某没有实施或者帮助实施任何放火的行为, 他无须对火灾的发生负法律上的责任。综合以 上分析,张某和邹某主观上没有共同的放火故 意,客观上也没有共同放火的行为,因此,对 于火灾的发生只能由邹某一人承担放火罪的刑 事责任,张某的放任行为不构成放火罪和共犯。 3、1998年8月6日,某市博物馆因面临洪水威 胁,将部分馆藏文物转移至安全地点。博物馆 工作人员成某和范某等人负责运送,文物搬卸 至新地点后,因一时来不及配备安全保管设施, 当晚由成某、范某等人负责看守。当天夜里, 成某悄悄潜入一文物临时堆放房间,窃取了一 件馆藏画卷。不料走出房间时,正碰上范某从 另一存放文物的房间出来,并手持一青铜器, 二人均吃一惊,十分尴尬,但立刻明白对方也 是来盗窃文物,于是都未出声,相视一笑后各 自离开。以后二人均未再提起此事。司法机关 对文物失窃进行调查,在询问他们时,二人均 称不知情,后经侦查,案件告破。经有关部门 鉴定,青铜器和画卷各估价约10万余元。 成某与范某互相之间不存共同犯罪故意,因而 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一种同时犯,应当分别 定罪。 4、赵某(男,1983年8月8日生)游手好闲, 讲究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 费尽心机。2000年7月7日,赵某让钱某(男, 1983年6月6日生)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 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钱某问为什么要撒谎, 赵某说:“这不关你的事。”钱某给赵某的父亲 打了电话。接着,赵某于当日半夜拿菜刀将自 己的左手小指齐指甲根部垛下,然后跑到医院

华师网院学校管理学名词解释、简答和案例分析

31.第12题 教师心理特点 是指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和履行教师角色时所表现出来的相对稳定的个性特征。P.255 32.第13题 学校德育管理 根据一定的德育目标,通过决策、计划、组织、指导和控制,有效地利用德育的各种因素,以实现培育人的学校管理活动。 33.第19题 学校公共关系 是学校为了塑造良好形象,运用信息传播沟通媒介,促进学校与相关公众之间的双向了解、理解、信任与合作的一种学校管理职能活动。P.204 34.第21题 学校管理目标 学校管理目标是指通过学校管理活动把学校办成什么样子的一项模式,也是对最佳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超前期望。P.98 35.第29题 学校文化 是一所学校在长期的教育实践中积淀和创造出来的,并为其成员认同和遵循的价值观念体系、行为规范准则和物化环境风貌的一种整合和结晶,它表现为学校的“综合个性”。P.181 36.第32题 课程 可分为“显性课程”和“隐性课程”两种。“显性课程”主要包括学科课程与活动课程;“隐性课程”主要指通过校园环境、师生行为、制度仪式等综合构成的教育影响系统。P.313 37.第39题 学校管理 是学校管理者通过一定的机构和制度,采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带领和引导师生员工,充分利用校内外的资源和条件,有效地实现学校工作目标的组织活动。 38.第40题 学校特色 是一所学校在长期教育实践中,遵循教育规律,发挥本校优势,选准突破口,以点带面,实行整体优化,逐步形成一种独特的、优质的、稳定的办学风格和样式。P.157 31.第2题 学校管理效益评价 答案: 依据教育目标,在广泛收集、整理、分析资料的基础上,对学校管理效益进行价值判断,以期达到使学校管理得以增值的过程。 33.第5题 健康 答案: 指不但没有躯体疾病和生理缺陷,还要有完整的生理状态、心理状态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良好的道德。 34.第19题 校产管理 答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 11%.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 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 (一)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驳回了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要求,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陆架瓜分,而只是在相互关系上公平地确定现存的本国大陆架的边界. 法院在判决中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依1958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点,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在法律上并不受第6条规定的约束.况且,等距离原则并非划分大陆架界线固有的原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相互接

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

一、名词解释 1、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2、特殊群体:是指谋求职业有困难或需要特殊就业服务的人群,包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 3、工资: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4、行政处分也称纪律处分:是指对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节轻微,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而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5、劳动争议的和解: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就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理方式。 6、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 7、下岗职工:是指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社会上没有再就业,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8、津贴: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工作的职工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进行合理补偿的附加劳动报酬和物质鼓励,是劳动报酬的一种补充形式。 9、工作时间:是指依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之内和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10、疾病保险:是指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简答题 1、简述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种类。 答:关于我国休息时间的种类,是依据生产经营特点、民族传统习惯、劳动者的基本活动的需要等因素,由立法加以规定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这是劳动者用膳和工间休息,恢复体力和脑力的时间。(2)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为了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全面实现,每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3)公休假日,是指劳动者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4)法定节日休假时间,是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5)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期限内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6)年休假,是指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的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2、简述职工福利与公共福利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答相同点:职工福利与公共福利公共构成社会福利体系,二者都是以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维持和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为基本任务,以实现社会公平为主要价值目标的物质帮助形式。不同点:(1)经费来源不同。职工福利的经费由行业或单位负担;公共福利的经费则由国家或社会负担或筹集。(2)享受主体不同。职工福利的享受主体只限于特定的职工及其家属;而公共福利的享受主体则是全体社会成员。 3、简述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 答: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有以下特征:(1)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全过程中的劳动。(2)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3)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或是带有劳雇关系的劳动,区别于单个的家务劳动。 4、简述职业安全法律保障的法律特征。 答:(1)职业安全法律保障以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为目的。在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确立的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中,劳动者的生命权是最首要的权利。通过安全技术规程,督促企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严格科学管理,使劳动者能够按照科学和安全的方法进行操作,以防止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实现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的目的。(2)职业安全法律保障是对各种劳动条件和生产设备的安全规定。(3)职业安全法律保障具有突出的技术性特点。 三、论述题 1、试述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答: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缔结劳动关系,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便具备了法律关系的形式,而劳动法律关系则以劳动关系为实际内容。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现实基础,而后者是前者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二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国家总是依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展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关系作相应调整,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化。实际的劳动关系也正式通过劳 动法律关系的形式得到巩固和保护。它们之间的区别体现在:第一,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因为一定的劳动关系最直接地联系着一定的生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依据国家制定 的劳动法律而形成,体现了国家的意志。第二,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每一种具体的劳动关系之所以成为劳动法律关系,正是因为有规定和调整这种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规范存在。如果没有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就不可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第三,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以劳动为内容,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因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这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缺少有效的保护与保障。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任何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出现的,同时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2、试述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关系。 答:我国1982年在国家“七五计划”中提出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四项内容。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遭遇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而处于生存困境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使其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在保障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基本生存权利的基础上,通过发展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等政策措施,逐步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优抚安置又称为社会优抚,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军人或其家属提供生活救济、伤残抚恤、退伍安置及其他社会优待的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它同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体系。由于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是城镇职业劳动者,一般情况下,通过社会保险就能使大多数暂时遇到经济困难的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因此,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和支柱部分。 四、案例题 1、试分析:(1)该厂提前与郭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为什么?(2)郭女士所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3)此案应该如何处理? 答:(1)厂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劳动法规定。①郭女士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②《劳动法》第26条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厂方在医疗期间就提出要与郭女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2)郭女士的要求合法。因为:①困难补助金不能代替病假工资;②郭女士有权报销医疗费,享有42天的产假待遇;③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3)此案应该这样处理:①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厂方应当支付郭女士相当于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金;②厂方应支付郭女士42天的产假工资;③厂方应该支付郭女士病假期间工资,报销医疗费。 2、试分析:某企业的做法及上述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答:某企业在招工中及与新职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以下几点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1)招用童工。《劳动法》规定,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收取2000元押金”。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不得收取任何抵押金或抵押物(证)。(3)“企业可根据员工的表现随时缩短或延长试用期”。《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调整试用期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需要双方协商,企业不得单方进行。(4)“企业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劳动者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没有主观过错,用人单位则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并应给予经济补偿金;某些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5)“如遇生产任务紧张,企业可以要求全体员工加班,并按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需要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不得强求劳动者加班,并不得超过规定的加班时间。同时,要按照不同的情况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6)“三个月发一次工资”。《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 3、试分析:(1)该企业解除何某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理?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答:(1)企业不应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应当先调整何某的工作岗位。而且,何某提出调换工作的理由是充分的,何某是因身体不适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并出具了医院证明。企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正确的。刘某在试用期内,违反劳动纪律,在工作岗位上与同事打架,并打伤了同事,应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完全有权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刘某。(2)根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企业应对何某进行转岗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若何某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何某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刘某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须征求他人意见和履行特别程序。 4、试分析:(1)该餐馆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本案? 答:(1)该餐馆的做法不正确。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该餐馆属于个体经济组织,应适用劳动法。该餐馆与周丽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周丽在工 作中受伤,属于工伤,餐馆应承担周丽的医疗费和营养费。(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作出如下裁决:餐馆负担周丽的医疗费和营养费,并不得解雇周丽。如果周丽愿意解除劳动关系,餐馆应当依法支付给周丽伤残补助金。

旅游景区管理复习(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景区复习(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第一章 1、景区可以划分为哪些基本类型? 根据构成景区特色的主体要素不同,可以把景区划分为自然类景区、人文类景区、(复合类景区)三种类型。 根据景区的主导功能的差异,可以将景区划分为观光体验类景区、(度假休闲类景区)、资源保护类景区和综合型景区四种类型。 2、如何界定景区的概念内涵? 景区在我国国家标准中也称为“景点”。由于历史的原因,景区也常常被称为风景名胜区、风景旅游区、旅游区、旅游景区等等,还有主题公园、国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遗产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等称呼。 (1)由于语境的差异,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景区称呼在具体表述中实际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在空间维度的语境下,被称为景点、旅游景区、旅游区;要素维度: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遗产公园;功能维度:风景旅游区、旅游度假区、主题公园、自然保护区。(2)由于功利的原因,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景区称呼在具体使用中实际上存在着相互混淆的问题。为了管理的目的:多头管理;营销:被不同部门或组织授予称号;经营:采用不同称呼针对不同客源市场宣传推广(3)由于学术的自由化,客观上给界定景区概念的工作造成了相当大的难度。(4)从法理的角度讲,我国对景区的界定存在着两个并行的概念: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 3、景区具有哪些基本功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景区在产品、企业和产业三个层次上形成了一个基本功能系

统。(1)在产品层次上,不仅具有满足旅游者吃、住、行、游、娱、购等多样化需求的基本功能,而且具有观光体验、度假休闲、资源保护等多元化特色的基本功能。(2)在企业层次上,不仅具有保护资源多样性、实现经营专业化、激活资本运作、增加旅游收入等内在性的基本功能,而且具有解决就业、提升区域形象、促进经济发展等外部性的基本功能。(3)在产业层次上,不仅是旅游业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而且通过关联效应带动所在区域实现经济活动的协作化,形成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旅游产业,从而促进社会分工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 4、景区管理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景区管理具有三个不同层次的基本特征。(1)景区产品管理的基本特征:因为景区产品既有私有产品特征又有公共产品特征,所以景区产品管理具有特殊化和复杂化的基本特征。具体而言:空间性、时间性、服务性、高波动性、高职业化。(2)景区企业管理的基本特征:具有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经营上具有独立性,二是组织上具有完整性,三是决策上具有自主性,四是运作上具有综合性。(3)景区产业管理的基本特征: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系统性,二是战略性,三是创新性 5、景区管理包括哪些基本任务? 应用系统论的思想,从景区产品、景区企业、景区产业三个层次来研究景区管理问题。景区企业的管理系统(赢利能力、竞争优势、持续成长)可划分为理念系统(景区管理概念体系)、支持系统(景区开发筹建、产品创新、节庆演艺管理)、前台系统(直接服务旅游者;景区环境卫生、服务质量、安全保卫、现场督导管理)、后台系统(保障前台运行;景区设施设备、市场营销、效益开发、人力资

案例分析-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作业(案例分析) 中文题目:荷兰诉比利时——默兹河水改道案 外文题目:Holand v. Belgium —— Case Cocerning on the Meuse River Diversions 荷兰诉比利时——默兹河水改道案 Holand v. Belgium —— Case Cocerning on the Meuse River Diversions 一、案情: 默兹河源出法国,流经比利时东部和荷兰南部,然后从北海出口。比利时与荷 兰于1863年5月12日签订了一项条约,建立管理默兹河水流改道系统以便让水流 注入航行运河和灌溉运河。这条约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南威廉斯运河(从马斯特里赫 特到波斯勒杜克的运河)的水流过速的问题。解决的方法是:提高该运河的水位,在 马斯特里赫特处开一条新的入水口,规定须降低的水量,扩大默兹河汇合部分的工程规划。1863年条约的目的是解决两国自19世纪以来因这条河而引起的争端,但20 世纪后,这条运河已需要大力修建或建造新运河才能适应两国商业发展的需要了。1925年,两国签订一项新条约,拟解决由于兴建新工程而引起的争端。但这项新条 约没有得到荷兰批准。接着,双方就分别在本国境内的河段兴建大规模的工程。比 利时在列日和安特卫普之间建造阿尔贝运河、蒙新大坝和尼尔哈伦水闸;荷兰在马 斯特里赫特和布拉赫特之间建造朱利安娜运河、博格哈伦大坝和波斯卓维尔德水闸。双方互相指责,认为对方利用默兹河的水兴建的新运河和水利工程违反了1863年的条约。因比利时和荷兰均已声明接受国际常设法院的强制管辖,荷兰便于1936年8月1日向国际常设法院递交请求书,状告比利时所兴建的工程违反1863年的条约义务,请求国际常设法院裁断。比利时政府反对荷兰的诉讼主张并提出反诉。双 方都指责对方违反条约义务。国际常设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后,对案情进行审理,并在1937年6月28日作出判决。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五):诺特鲍姆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五):诺特鲍姆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达德国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是: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国还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1944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决定,也遭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国际法院的管辖

急救护理学名词解释、简答题复习过程

急救护理学名词解释、简答题

急救名词解释、简答题 一、名词解释: EMSS 院外急救 反应时间:急救中心调度室接到呼救电话至急救车到达现场所需的时间,反应时间长短是判断院前急救服务功能重要的综合指标之一。 生存链(参照2010年指南) 急救半径指急救单元所执行院外急救服务区域的半径,它代表院外急救服务范围的最长直线辐射距离。城区急救半径应≤5KM。 分诊 SOAP公式 PQRST公式 动态评估 CVP 生理无效腔 BE MODS SIRS 心力衰竭 呼吸衰竭 ALF ARDS 心源性休克 首剂综合征 SCA BLS CPCR

ACLS 休克 中毒 毒物 中毒后反跳 中间型综合征 迟发型多发性神经病 中毒后迟发脑病 中暑(heat injury) 淹溺(drowning) 触电 热衰竭 热痉挛 热射病 创伤 多发伤 多处伤 复合伤 联合伤 二、简答题 1、院外急救的特点有哪些? 2、简述院外急救的原则。

3、在院外救护中,如何进行现场评估? 4、紧急呼救120应注意些什么? 5、现场救护如何根据病员的伤情进行分类标记? 6、现场救护中的转运护理应注意什么问题? 7、何谓院外救护的生存链? 8、急诊分诊有哪些技巧? 9、急诊护士如何对入诊患者进行分诊及病情分类? 10、何谓急诊的快速评估和动态评估? 11、ICU能够收治的病患有哪几类? 12、MODS在发病中具有哪些特点? 13、MODS 常见的病因有哪些? 14、如何处理急性心力衰竭患者? 15、简述急性呼吸衰竭患者的救护原则。 16、简述急性肝衰竭的救护原则。 17、简述急性肾衰竭的救护原则。 18、MODS的护理重点在哪几个方面? 19、心脏停搏的病人会有哪些临床表现?导致患者心脏骤停的原因有哪些? 20、简述CPCR的不同阶段划分及各阶段的抢救重点。 21、BLS阶段复苏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22、应用人工复苏囊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应用心电监护仪的护理要点有哪些? 23、电除颤时应注意什么?人工气道如何进行气道管理? 24、CPCR用药的途径有哪些?常用复苏药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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