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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

材料管理办法

摘要: 《攀枝花市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8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发文单位: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文 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法律级别:地方法规

法规状态:制定

有 效 性:现行

发布日期:2012-03-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降低民用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节能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

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导向,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以及坚固耐用、安全等特性,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引导、扶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发改、经信、商务、财政、环保、国土、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商、地税、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同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推广使用下列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一)新型墙体节能技术;

(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三)利用太阳能、地源热泵(土壤源)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

(四)节能门窗及保温和密闭技术;

(五)节能空调技术与产品;

(六)建筑照明、厨卫设施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技术与装置;

(八)建筑节能能耗检测评估技术;

(九)非粘土砖、蒸压粉煤灰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质墙板、轻质复合保温墙板以及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型墙体材料;

(十)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着的节能技术和产品。

对本市发展上述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事业单位,各级有关部门可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第七条 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企业生产新研发的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应当依法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企业标准要求。

第八条 在本市建筑工程中采用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

第十条 鼓励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经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一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建筑节能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项目应在立项前进行节能评估审查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将节能评估报告送具备审查权限的审查机关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民用建筑,应当从建筑物使用功能、规模、场地条件等方面,对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进行研究论证。新建居住建筑和有热水需求的公共设施鼓励全面应用太阳能利用装置。

可再生能源的各种利用系统,如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地源热泵(土壤源)系统等,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采用水源、地源热泵技术时不得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

染和破坏。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标准委托建筑物的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初步设计方案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指标的专项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有建筑节能专篇内容。

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节能设计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设计,其内容涉及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在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的更换,应当按照等效的原则进行更换。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建筑节能工程的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选购合格的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当进行查验或者复检,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工程项目全过程实施监理。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在节能材料使用和节能工程施工时,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节能材料验证、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隔热性能指标、保温工程保修期、可再生能源系统状况以及使用要求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及装饰装修企业在装修、使用、维护、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坏原有的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安排专人负责民用建筑能耗统计

工作,并将统计结果报统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办法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四章 墙体材料管理

第二十八条 鼓励利用粉煤灰、炉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城市污泥、江河淤泥、工业石膏、农作物秸秆等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符合税收政策条件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的优惠。

利用工业固体废渣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建筑用材质量标准。

第二十九条 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粘土砖生产项目。限制生产页岩实心砖。

第三十条 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区域内,不得在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中使用粘土砖。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遗址、古建筑修缮除外。

第三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三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退付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财政、审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专项基金征收、退付和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对建筑节能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生产线,以及超核定用地面积、取土范围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原《攀枝花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攀府发〔1997〕77号)同时废止。

企业节能降耗演讲稿

企业节能降耗演讲稿 篇一:能降耗年度工作总结演讲稿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企业公司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企业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根本要求。为此,今年我公司围绕企业经营管理、技术革新和节能降耗目标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具体情况如下: 一、认真贯彻《节能法》和《节能条例》为根本,狠抓基础管理工作 第一、坚持抓好能源管理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建设,使能源管理工作按部就班有序展开。在节能组织上我们建立了由主管经理、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基层人员的三级能源管理网络,建立了节能降耗领导小组,把能源管理工作覆盖到生产班组和基层各个岗位,做到全员参与。在管理制度上,我们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自己的制度和考核体系,使各项节能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二、制定科学严谨的量化能耗定额。我们始终把目光放在全市乃至全省一流同类行业的实际运行能耗指标,千方百计调研了解先进同行业的实际能耗情况,按照一流企业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量化能耗定额,结合本公司实际,查找差距,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量

化能耗定额是实际生产运行结果的检验标准,既是全体员工能源消耗的工作目标,也是对企业日常运行工作的行为约束。 第三、坚持抓好基础考核工作。公司三十余个换热站是耗能主体,控制好个别生产主体的能耗是实现能耗指标下降的基础和关键。我们坚持把能耗指标与生产计划同步下达、同时考核,使节能降耗成为公司一项基本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以各生产部门为重点,对水、电、车、油的消耗进行实时监控、日跟踪、周通报、旬分析、月总结,及时发现和调整生产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优化生产方案,做到动态监管、事前控制。在日常工作中采取多种宣传、培训、激励措施,提高全员的节能意识,充分调动一线职工主动参与节能降耗的积极性,为降低生产成本出谋划策,使节能成为每个职工的自觉行动。 二、向科技要节约,靠技术进步降能耗 我们始终坚持把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作为节约资源、减少能耗、增加效益、促进发展的重要手段,坚持科技进步,实现内涵发展,使节能工作贯彻到基层。 第一、推广应用成熟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促进节能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例如:随着交流变频技术的发展,相关产品日趋成熟可靠,价格不断降低,从XX年起,我们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先后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1日起,浙江省范围内有关建筑招标、图纸设计、施工建设的各个环节,都将增加一项建筑节能内容,如果审核不过关,工程将难以上马。这是记者昨天从浙江省最新出台的《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了解到的信息。 《办法》规定,施工图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不能通过审查。没有审查合格证明的建筑工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要接受监督检查,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的工程,将被责令整改。建筑节能不合格的不能通过竣工验收。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建筑节能产品的生产、销售实施严格监督,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 对于所售房产的节能性,房产开发企业应将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节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应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也就是说,房产商在卖房子时,应在楼书中说明房子是否节能、性能如何等。建筑物围护结构中的节能设施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办法》把节能纳入到建筑规划、设计、建造、施工等各个环节,在设计环节,应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再生能源,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应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 行一体化设计。设计和施工时禁止使用列入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高耗能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可选择的少,是我国执行建筑节能过程中碰到的几大问题之一,节能产品和技术研发上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强,少数地方对新技术、新产品存在垄断现象,没有形成竞争机制。 对此,《办法》还规定了相应的鼓励扶持措施,县级以上政府将安排专项资金和提供财政贴息等,支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开发、生产和使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企业,还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发布单位】浙江省 【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发布日期】2007-08-20 【生效日期】2007-10-01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浙江省

电梯节能降耗管理办法

电梯节能降耗实施办法 一、电梯使用现状 1、电梯数量及分布

2、电梯运行状况 目前我院所有电梯是24小时待机,控制系统和照明系统24小时运行,照明设备、继电器、接触器等是主要损耗器件。在业余时间、节假日、病员少的时间,电梯利用率低,电梯经常低负荷工作,资源浪费明显,同时造成机电设备损耗加大,增大维护成本和人力消耗。 3、故障原因 电梯主要故障:分为硬件故障、软件故障。硬件故障往往随着使用时间的加长而不断增多,再加上维护保养不及时或维修不彻底,使用电梯带病工作,对电梯造成的损坏会理更严重。软件故障主要也是硬件故障延伸出的问题,程序紊乱往往是硬件存储器件年老化损坏的 结果。 因此,电梯的使用要科学合理,不仅出了问题时要及时处理,日常使用也要尽量减少损耗,低效率的使用电梯不仅浪费能源,而且过早的损耗老化也造成故障率增多寿命缩短。

二、电梯的主要能耗 电梯能耗主要有:电梯有效能量、控制系统损耗、照明通风系统损耗、机械传动系统损耗和其它运动相关损耗。其中控制系统损耗、照明通风系统损耗是在待机状态也存在的,也就是说,24小时运转的电梯有相当一部分能量是白白浪费掉的。 三、降低电梯能耗的办法 1、提高单梯工作效率 及时更换老旧故障部件是提高单个电梯工作效率、延长电梯使用寿命的有效手段。对故障频发的电梯,要制定特殊的维护方案,增加维护次数,减少临时故障时间。另外,对电梯照明、通风系统做到智能控制,在长时间无人情况下能自行关闭照明、通风,减少电力损耗。 2、采用新技术电梯 根据中国特检协会《电梯能效评价指标与检测方法研究》课题组对全国10个城市不同型号电梯的检测数据统计,在相同的测试方法 下, AC-2电梯,运送每吨·千米的耗电量为8.30--8.76度; ACvv电梯,运送每吨·千米的耗电量为5.01--5.28度; vvvF有齿轮电梯,运送每吨·千米耗的电量为1.67--3.46度; vvvF无齿轮电梯,运送每吨·千米耗的电量为1.05--2.27度。 测试数据表明,完成相等的运送量,不同的电梯的耗电水平相差可达8倍。而采用vvvF变频器的电梯具有明显优势。 3、错时关停部分电梯

节能降耗方案(精选10篇)

节能降耗方案(一): 为用心响应市建委下达的节能降耗文件精神,更好的做好节能降耗工作,我公司以培养意识,严格管理为首要原则,围绕我公司节能降耗总体目标,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年度节能降耗工作计划 1、定期对公司内用水、用电、用油、办公耗材、技术改造等方面的节能降耗工作进行考核总结,节能降耗年度工作计划。继续推进有效的节能措施,对不完善的地方要进行改善,对疏忽的地方要强化管理,为以后节能工作更好的开展带给可靠依据。 2、为了更好的落实各类节能降耗措施、满足能源管理方针,成立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检查节能降耗工作开展状况,并进行指导监督,以全面完善、推进节能降耗管理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3、修订节能管理制度。为了使节能降耗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根据我公司的生产经营现状,进一步修订各类节能管理办法,对其进行梳理,使节能措施更贴合我公司实际状况,确保节能措施执行到位。 5、抓好节能监察和监控。透过限制消耗定额,对水、电、油、车、办公耗材等方面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和节约措施。加强可用资源重复的利用。 6、根据公司部要求,利用空余时间,组织员工进行学习、讨论,不断强化员工的节能意识。 7、加强班组学习,并鼓励广大职工利用自我的聪明才智为我公司节能降耗工作献计献策活动,结合本公司特点,对节能降耗工作提出合理化推荐。 8、开展节能降耗讲座、培训,让在节能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员工或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组织相关的节能技术、节能优秀事迹讲座,并组织交流。 9、建立节能目标和评价考核制度,将节能降耗的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班、组、个人,重点能耗岗位,签订职责书,严格进行考核。 10、用心挖掘身边节能降耗的典型员工、典型事例。对平时在节能降耗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员工、项目、以及节能降耗工作较突出的事迹,进行发掘,在公司内进行宣传。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在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背景下,全国的建筑节能工作由北向南相继推进开展。中国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晚,适应该地区的建筑节能技术相对滞后,仍需要在探索中总结经验。下文是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经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进环境、社会受益。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按照规定承担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方面的建筑节能责任。 民用建筑使用中的节能责任由所有权人、运行管理人、使用人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当提高节能意识,采取节能措施,加强日常行为节能。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宣传工作,普及建筑节能科学

(完整版)节能降耗管理制度

雨润农产品集团运营管理部 能源管理制度 编制:审核:批准: 日期:日期: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集团各公司能源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岗位责任制,电、水能源等在使用、计量、统计报告、消耗成本等方面的管理要求或标准,其核心工作是节能降耗,适用与公司内部各部门; 第二条目的 (一)为加强能源管理,降低物耗,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能源利用率,根据国家能源工作方针政策和能源管理标准,结合本公司生产和物资消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能源管理坚持遵循集团制定的厉行节约、效能统一原则; (三)加强节能宣传教育,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设施; (四)节能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每一位职工均有参与和履行节能工作的权利义务,并有权力对浪费行为进行检举和制止; 第二章能源设备采购和审批管理 第三条各类能源设备的采购计划由设备物业部编制,报分管副总、总经理审批后,由综合办公室采购; 第四条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比价格、比质量、比信誉),公开招标,并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内容条款中应涉及所购能源价格、质量指标、计量验收方法及其它条款要求等内容; 第三章能源管控财务管理 第五条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能源设备会同综合管理办公室定期进行盘点核查,确保帐、物一致;

第六条定期做好各类能源消耗的汇总工作,包括数量、价格、费用等内容,并按月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章能源管控使用管理 第七条严格按照设备运行流程操作,,加强对用能设备各道工序的管理,全面掌握各工序能源消耗情况; 第八条积极推行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革新,提高能源回收率和重复利用率,促进节能降耗; 第九条积极开展能量平衡测试,提高用能设备利用效率,逐步淘汰陈旧落后的高能耗设备; 第十条制订年度节能技改计划和长远规划,并按计划实施; 第十一条严格禁止三空、三长现象(空车、空转、空机、长流水、长明灯、长流汽),合理安排交接班时间,提高设备工作效率,杜绝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 第五章能源管控统计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集团要求要求,对本企业能源消耗和利用状况作出综合评价和分析; 第十三条做好各类能源消耗统计台帐,各类日报表、月报表等的汇总工作; 第十四条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做好能源供应、消耗等基本情况和资料统计; 第十五条提供能源供应、消耗、节约等计划方面的执行情况,并加以分析说明,提出节能工作的成绩和能源利用薄弱环节,不断减少能源浪费,降低能源成本费用; 第十六条定期报送主管部门有关能源统计报表和资料,做到准确、及时并有分析、说明; 第六章能源计量器具管理 第十七条计量器具的添置由设备物业部报分管副总及总经理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统一采购;

公司节能降耗管理办法

公司节能降耗(水电)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加强我公司的水电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生活,减少浪费,树立节电、节水意识。按照“计量准确、按表收费、强化管理、减少浪费、改善服务”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总则 1、公司成立节能降耗领导小组,由企划中心总监担任组长,行政部经理和设备管理部经理担任副组长,后勤主管和设备科长担任执行委员,节能降耗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相关人中对各责任单位对水电使用落实情况进行核查,统一检查地下漏水、龙头漏水、厕所漏水、办公楼、宿舍漏水、墙体渗水等浪费现象,检查并修正本办法的具体落实情况并对相关责任人和监督人进行专项考核。 2、公司的水电设施包括水龙头、高低水箱、阀门、管道,消防栓,空调、灯泡、日光灯、插开座等水、电设施均,是公司资产的一部分,由设备管理部和使用部门共同管理,节能降耗领导小组监督,督导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护,设备管理部负责维修和安全检查,并遵循“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赔偿”的管理原则。 三、基本要求 1、所有人员必须按水、电设施的设计功能正确使用,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私自更改用电设备功率、私自加装用电设备、违章使用水电设施等,对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直接管理责任人负责。 2、各中心、部门/车间、宿舍要节约用电,节约用水,水电设施损坏,及时申报维修,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水停,杜绝“滴、漏、跑、冒”和长流水现象。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当值责任人和监督人承担。 3、所有用电设备在长时间不使用的情况下均应拔掉电源,不得处于待机状态。 4、凡公司范围内的所有用水、用电的开关及相应公共设施均设立责任人和监督人,责任人承担60%的责任,监督人承担40%的责任。责任人每天不少于4次对所在责任区进行巡查,监督人每天不少于2次对所在责任区进行巡查监督。 四、实施办法 (一)、关于宿舍(责任人:宿舍管理员,监督人:行政部、保安队) 1、公司职工宿舍的用水电费分房间计表计费,由设备管理部抄表,实际受用员工承担,集体宿舍则由该宿舍内员工共同分担,并从工资中扣缴。 2、各宿舍应每天轮流安排值日人员,并标识上墙。当天值日人员负责落实并实施本《办法》

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筑节能定义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热水供应的能耗。 第四条市场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新建建筑符合节能标准负责。 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运行管理单位依法对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负责。 第五条政府责任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逐步推进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更低能耗节能建筑的发展、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推广项目等实施经济激励。

第六条科技进步 国家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结合的新技术,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七条管理体制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八条宣传与表彰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民的建筑节能意识,并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节能降耗管理制度 (1)

节能降耗管理制度 1.目的:为保证各部门的班后节假日消防安全,防止电气火灾事故发生,节约能源,降低能耗。 2.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部门 3.管理职责: 公司所属各科室负责人及工厂长作为该办公室、工厂节能降耗负责人,划分断电责任区域和区域责任人,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 行政部负责公司的断电责任划分,制定断电标准,并由安保科检查执行情况,行政部进行复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行政副总对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设备动力部负责对公司的班后断电及节能效果进行检查,保证用电安全,节约能源。 4.管理内容: 各部门、工厂的电气设备(包括电源插座、电源开关等)必须明确责任人、复审人。各部门、工厂明确班后断电要求,设置班后断电表,班后及时断电。 各科室最后离开人员作为班后断电责任人,统一检查办公室内所有用电设备的断电情况,除道路照明电源、消防设施、监控设施电源保持通电外,将其它所有设备、设施断电并填写班后断电控制表确认现场无问题后方可锁门离开。 各工厂单台设备工作完毕或设备检修时,操作者需拉闸断电,并在开关的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重点设备应在配电箱(柜)上锁,如超过半日(含半日)设备不工作必须切断设备电源总开关。

生产线必须明确班后断电责任人、复审人,班后或饭休期间,应及时断电,如生产线设备短时间不能断电,应及时将生产线照明以及风扇等辅助用电设施断电。安保科负责各走廊、洗手间、更衣室等公共区域照明班后断电工作,设置班后断电表,班后及时断电。 必须24小时运行的设备,设立部门值班人员,并报安保科备案,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巡检人员加强控制。 安保科负责整个班后、节假日断电工作的检查工作,不合格点及时纠偏并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劳动节、国庆节、春节等长假前最后一天下班前,行政部联合公司设备动力部、各工厂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公司内所有部门的班后断电、锁门、关窗情况进行全面联检,经联合检查确认该办公室已完全断电后,办公室内人员方可离开。断电责任人必须随人员调整进行更换,必须是实际操作人员。因人员轮换没有及时调整断电责任人,出现问题由部门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各部门、工厂按规定控制断电工作。断电执行不到位,违章用电甚至造成事故的,按责任考核标准兑现,并追究断电责任人、检查人、复审人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法律责任。 各科室、工厂、公共区域节能降耗管理标准

公司节能降耗管理制度

2012年节能降耗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办公室管理,科学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浪费;降低成本,提高单位整体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办公室资源能源消耗的管理。 三、职责 以各部门为主,经常性组织内部检查与考核工作。 四、内容 (一)使用节能灯,并且养成随手关灯的习惯,长时间不用电器设备应拔掉插头,以节省待机时的耗电。 (二)倡导节约能源,各部门实行“谁在岗,谁管理”的原则,主动关闭其余不使用的灯,减少能源消耗。 (三)倡导节约用水,并请专人不定期检测各水龙头和饮水机,避免漏水,浪费资源。 (四)办公室使用饮水机应于每日下班后关闭电源,节省非上班时间之保温电源消耗。 (五)落实资源回收,减少垃圾量。尤其是打印作废的纸,实现再利用。 (六)下班以后关闭电脑显示器,并拔掉电源插头,避免发生不安全事故。电脑、传真等办公设备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因管理不落实而造成的损失一概自行负责。 (七)使用省电功能复印机,一段时间未使用时可自动进入省电状态,节约电源,并且有专业厂商班里保养及日常维护。

(八)空调使用实行专人管理并列入工作考核: 1、空调使用和行政办公区电源管理落实专人负责:行政部由窦捷管控,生产部由白波管控,后勤保障部周富强负责行政办公区用电总监查,原则上不允许其他人员随意开启空调。 2、严格控制空调机使用开启温度,室内温度高于30℃、低于10℃时可开启空调,空调由各负责人开启。 3、为节约能耗和延长空调的使用寿命,温度设置要适中,空调开启后,请随手关门不开窗户,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 4、在规定的空调开启温度以外及非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使用空调。 (九)会议室由总经办统一管理,各部门需要时应提前告知总经办,并负责使用完毕后关闭空调和照明,总经办负责监督并列入部门工作考核。 (十)车辆定期保养维护,外出办理公司事务时,发起用车申请部门和驾驶员应主动协调其他部门,尽量减少用车次数,减少汽油消耗。 (十一)提倡无纸化办公,文件传递尽量使用电子文档。必须使用打印件时,应遵守以下规定,总经办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并列入工作考核: 1、打印前仔细校核,尽量避免错误打印浪费纸张; 2、凡超过3页的文件必须实行双面打印; 3、如不慎出现错误打印,则将可利用的纸张用作接收传真。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集团公司节能降耗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办公室管理,科学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浪费;降低成本,提高单位整体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资源及能源消耗的管理,包括水、电、油、纸张、原料等。 第三条职责:以各单位为主,经常性组织内部检查与考核工作。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节能降耗规定的实施、督查与考核工作。(二)各部门:负责节能降耗措施的落实、自查工作。 第四条基本要求: (一)所有人员必须按水、电设施的设计功能正确使用,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私自更改用电设备功率、私自加装用电设备、违章使用水电设施等,对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直接管理责任人负责。 (二)各单位/部门要节约用电,节约用水,水电设施损坏,及时申报维修,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水停,杜绝“滴、漏、跑、冒”和长流水现象。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当值责任人和单位/部门负责人承担。 (三)所有用电设备在长时间不使用的情况下均应拔掉电源,不得处于

待机状态。 第五条内容 (一)节水 1、办公室根据过往饮用水消耗量做出每月用水计划;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使用饮用水,减少水资源浪费。 2、自觉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及时处理细水长流和跑、冒、滴、漏现象。 3、积极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倡导水资源的二次利用和循环使用,重点加强对用水量大的施工项目的用水管理。 (二)节电 1、办公室都要做到人少时少开灯,人走时随手关灯,杜绝长明灯、白昼灯,尽量采用自然光,少开照明灯;在能够使用节能灯具的地方尽可能更换、使用节能灯具,淘汰普通白炽灯泡。 2、减少电子办公设备电耗和待机能耗。合理开启和使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下班时要关闭电源,防止待机。 3、合理使用空调:春秋正常天气下不开空调;严格控制空调机使用开启温度,室内温度高于30℃、低于10℃时可开启空调;开空调时要关闭门窗,室内制冷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制热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3℃;提倡下班前半小时关闭空调,严禁室内无人时开机空耗。 4、杜绝在办公室或项目现场私自使用电炉、电暖气、电饭锅、热得快等电器。 5、淘汰高耗电设备,积极采用节电新技术和设备。在基本建设和设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143号令)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 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和节能运行管理过程中,执行国家、行业和省、市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技术、设备和产品,提高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运行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鼓励、扶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推广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经济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管理等内容,同时提出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具体要求和保障措施。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

节能降耗管理规定

节能降耗管理规定 1.目的 通过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推进技术进步等途径,节约能源、降低成本,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2.范围 主要规定了本厂能源管理的职责、能源管理职能及日常能源管理要求等 3.职责 3.1各部门要有主管分管、专人负责该部门能源的综合管理(包括及时根据需要统筹安排能 源供应、每月核算能源、制定能源管理制度及修订)。 3.2采购部负责对办公用纸张以及办公设施使用各种文具发放的管理和记录。 4.内容 4.1本厂能源种类 4.1.1本厂主要能源包括:水、电、压缩空气、燃煤、柴油、汽油、机油、液压油、乳化 油、食用油、办公用纸等。 4.2能源管理小组 4.2.1本厂各部门成立能源管理小组,由部门主管担任组长,并由2~3人组成。 4.2.2能源执行小组的职责: a)负责贯彻落实能源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并根据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节能措施, 解决存在问题。 b)建立能源统计台表格和数据。 c)检查杜绝长明灯和跑冒滴漏现象,严禁非法耗能行为。 d)加强耗能管理,完成节能计划,降低能耗定额。 e)定期查抄水电表,保证计量无误,开展节能教育。 4.3能源计划管理 4.3.1综合质管部每年初、年末对各部门生产等其他环节用能的综合单耗进行审定。 4.3.2各部门能源管理小组根据当年计划工作量、综合单耗,编制部门年度能源消耗建议, 经能源小组组长确认签名交到综合质管部。 4.3.3本厂内用耗油、用电、用水设备的增加与减少,需向厂长办公室办理增减手续,由 综合质管部存档。 4.3.4能源小组按年度能源消耗建议、节能工作责任考核办法对各部门指标进行考核。 4.4能源计量 4.4.1能源计量作用 a)能源计量是本厂计量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由本厂的计量室统一管理,制定生产工 序和产品能耗定额有依据,考核用能状况有标准,为制订节能的操作制度创造条件, 同时为合理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提供可靠依据,有利于采用新技术,提高监测、控制 水平。 b)本厂计量室应做到本厂用能实行全面计量,各种能源和含能工质在其分配、加工、 转换、储运和消耗的全过程中,按生产过程需要实行分别计量。 c)在本厂的计量室中,设置能源计量的机构,并配备适当的专业人员,负责完成能源 计理的管理、检定、测试和维修工作。

企业节能降耗措施

进入新世纪以来,能源已成为世界的焦点之一,它直接关系到经济和民生,国内的经济的发展和能源的关系变得越来越突出。在生产粗放的时代,能源问题还不很突出,企业总是把注意力放在扩大生产上,只要产量上去就会有利润。而现在能源和利润的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密,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活动的物质基础,在现代化工厂企业,最主要的体现形式是动力,而电力作为工厂的动力来源,合理安排可以有效降低成本。所以,企业的经济决策人应以新的思考理念,完善好能源和利润的关系。 在工厂生产中,电能浪费主要发生在以下方面,因此可以从这些方面采取措施:1、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设备综合效率 1)提高变压器的运行水平。电力配电变压器是换能效能较高的设备,尽管如此,由于存在空载损耗、负载损耗和热损耗,在厂矿用量很大,且不少老旧产品,使用不尽合理,因而节电挖掘空间很大。正确选择和配置变压器容量和台数,合理分配负荷,做到变压器经济运行;当变压器负载率经常小于30%时,应进行更换;及时停用轻载空载变压器;两台以上变压器并列运行时,按组合后的技术特性,选择最佳运行方式;尽可能提高变压器的功率因数。 2)提高电动机的运行水平。电动机作为方便高效的传动机械,是电力能源的重要的应用。电动机的类型应在满足电动机安全运行、起动、制动、调速等方面的情况下,以节电的原则来选择;电动机容量应根据负载特性和运行状况合理选择,使电动机工作在高效率范围内。 3)按实际功率需要调整输出电流和电压,将浪费的这部分节省下来;节电空间的大小要跟据设备负荷的工况来决定。在生产中,很多时候需要设备待机,使电机空载,从而造成电能浪费。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采取家装节电器、改造电路实现节能:轻载运行的电动机,可采用降压运行的办法来提高效率;对经常空载运行持续时间超过5 min的中小型电动机应安装空载自停装置;对于负荷较稳定的绕线式异步电动机,可改为同步运行;对于拖动负载经常变动或因工艺需要随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19修正)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8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12月16日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及其用能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改造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建筑物使用设备的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的能源、资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鼓励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系统和热电联产系统,使用先进成熟技术建设热源、一次供热管网系统和换热站,整体优化供热系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八条新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应当符合节能标准,并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制冷)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制冷)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办法

永昌县公共机构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县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机构是指全县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造成既有建筑能耗高、设备效率低的建筑围护结构、用能设备以及系统等进行改造或更新,达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目的;不包括对既有建筑的装修和改扩建。 第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对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燃气灶具与采暖锅炉、采暖通风空调与冷热源、给水排水、电梯、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设备和系统等方面,按照国家制定的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节能改造。

第五条县政府办负责指导全县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建立全县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组织开展全县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能耗调查统计、评价分析等工作,制定全县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能耗定额标准与节能改造技术措施。 负责组织编制县直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预算编制与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县直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方案评审、验收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县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严格遵循项目管理程序。项目管理程序包括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委托专家论证、设计施工图文件、施工图审查、建设实施、竣工验收、效果评价等阶段。 第二章实施管理 第八条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统筹兼顾节能改造效果和投资成本,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管理办法(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新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本办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理论计算值)折算的建筑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以年综合能源消耗一千吨标准煤折算成基准建筑规模): (一)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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