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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沈阳广播电视大学高职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守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引导、服务和团结学生。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方式获得。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接受管理部门的审查。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部门是共青团沈阳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校团委审查批准,报校学生社团指导委员会备案。各社团要严格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七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沈阳广播电视大学在校

学生。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必须按照类别进行登记,学生社团共分为教育实践、学术科技、文体艺术等三类,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九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十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学生社团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沈阳广播电视大学在职的教师或干部作为社团指导老师;

(五)有至少一个沈阳广播电视大学的部处、院系作为社团指导单位;

(六)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等身份证明;

(四)指导老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指导单位意见。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全部有效条件之日起1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30天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十四条所列情形且完成各项筹备工作、章程内容完备的学生社团,准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原因通知申请人。学生社团登记成立后,应当每学期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注册。

第十四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天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未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书。核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核查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核查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学生社团挂靠单位负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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