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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编稿时间:2011-11-2409:04:31来源:电子政务办作者:不详字体:大中小(双击滚屏)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于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于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且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于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且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方案。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于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壹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能够于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壹的规章制度,进行统壹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壹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壹)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仍;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方案;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仍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和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于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壹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且、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且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且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和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且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能够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于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且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能够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壹条住房公积金自存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壹)机关于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于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于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能够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仍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够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于单位应当予以核实,且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且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能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且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能够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壹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且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方案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方案,且将财务方案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能够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能够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之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壹)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壹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于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且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指南

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概念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于职职工,于购买、建造、翻建、大(装)修自住住房时,提供担保,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贷款条件

1、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之上,且于申请贷款前六个月内无连续停缴记录;

2、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新房装修)自住住房,时限俩年内;

3、购房首期付款于住房总价款30%之上(含30%);二套房首付50%之上(含50%);三套房按国家调控政策不能发放贷款;

4、有良好的信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仍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没有可能影响偿仍贷款能力的债务;

5、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抵押(质押)物或其他担保。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特性

(壹)政策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壹种个人信贷,同时更是政策性贷款,贷款的资金来源、投向、利率优惠等均有严格的政策规定。

(二)定向性:贷款对象特定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先缴后贷。

(三)消费性:只能用于自住住房消费。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共性是:有偿性、期限性。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优势

利率低、期限长、零费用、仍款灵活,审批时限短(15个工作日)。

●现行年利率

五年(含5年)以内:4.45%;二套房利率4.895%;

五年之上:4.9%;二套房利率5.39%;

贷款期限于壹年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算,遇法定利率调整利率不变;贷款期限于壹年之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调整,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贷款额度、期限

购房贷款最高额度:单缴职工25万元,双缴职工35万元;装修贷款最高额度15万元;非公企业及自由职业(含农民工)职工单缴户贷款最高限额20万元;

最长期限:30年(不超过退休年龄)

提前全额仍清贷款,贷款期限按实际占用贷款资金期限计算。

●贷款费用

a、定期存单或公积金质押:费用为零

b、房产抵押:房产评估费+抵押登记手续费

c、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

●偿仍方式

a、壹年以内的,到期壹次性仍本付息

b、壹年之上的,按月等额本息仍款

●抵押物和质押物

a、抵押物:现房

b、质押物:定期存单、国库券、国债、住房公积金

●提供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或户口薄)、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未再婚证原件)(原件、复印件);

2、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月工资表或工资存折;

3、购房合同、或建房预算、或装修预算和协议(原件、复印件);

4、购房款30%之上的首期付款发票(原件、复印件);二套房首付50%;三套房按国家调控政策不能发放贷款;商品房预告登记证。

5、建造自住住房(单位集资建房)申请贷款,除提供上述1至4项资料外,仍需提供计划部门的计划批复(或房改部门集资建房审批表)、花名册、国土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6、提供足额抵押的房产。

●办理流程

1、贷款人领取、填写《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贷款申请调查审批资料清册》、提供所需资料;

2、符合贷款条件的,由中心调查、核实,且按程序审批;

3、贷款人办理抵(质)押或保证担保手续;

4、贷款人、中心和委托银行签署《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贷款合同》;

5、中心开具《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和转账支票,由委托银行转账至贷款人提供的贷款人收款账户。

二0壹壹年十月二十四日

北湖区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指南

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职工能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合法手续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4、偿仍自购住房贷款本息的;

5、职工于职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6、其他提取:

(1)无自住房的低保对象合法租住住房的;

(2)遇到自然灾害和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被法院判实刑的。

二、申请提取、转移应提供下列资料:

1、必备资料:

(1)《郴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审批表》壹式二份(由所于单位审核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夫妻双方提取仍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壹份;

(3)申请人住房公积金龙卡,如没有公积金龙卡的提供本人工、农、中、建任壹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银联卡;

2、不同情况提取仍需提供关联的证明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及A4纸复印件壹份);

(1)购商品房: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收据及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提取期限为所交房款开票日期二年内);

(2)购二手房:契税税票、房屋契证及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提取期限为办好过户手续后壹年内);

(3)个人自建住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部门的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房合同、付款收据或发票;

(4)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资人员名单、计划部门的审批文件、付款收据或发票;

(5)大修住房:房屋所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修房合同(预算)及付款收据或发票;

(6)离休、退休:离休、退休证或已批准的离、退休审批表;

(7)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或买断安置协议书、下岗证、再就业培训证;民营(外资、合资)等企业提供单位出具的辞退证明;

(8)出国定居: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9)调离开本市:调令、户口迁出证明;

(10)偿仍自购住房贷款本息;

A、偿仍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月供:购房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上壹年度偿仍贷款本息的流水明细、银行贷款余额表(每满壹年可提取壹次,下壹年度提取时,只需提供上年度支取时管理部返仍的电脑打印提取单回执、银行打印的上壹年度偿仍贷款本息的流水明细及银行贷款余额表);

B、提前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购房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银行仍款凭条及贷款结清证明(须于贷款结清三个月内办理);

C、偿仍住房公积金贷款月供:以房产权证抵押或担保公司担保的借款人于贷款满壹年后,可支取壹年的仍贷额,每满壹年可提取壹次。

D、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仍款凭条及贷款结清证明(须于结清贷款三个月内办理);

(11)职工于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单或火化证)、合法继承人或法定遗赠人的书面申请方案(单位盖章)或遗嘱、遗产分配公证书、合法继承人或法定遗赠人和死者的关系证明;合法继承人或法定遗赠人的身份证、职工单位账号及开户银行(转入职工单位账户,合法继承人或法定遗赠人再到单位领取)。

(12)其他提取:

A、无自住住房的低保对象合法租住住房的;应提供低保证、规范的租房协议;

B、遇到自然灾害或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应提供由单位社区(街道)出具的证明或提供县级(含县级)之上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

C、被法院判实刑的:提供法院判决书和职工单位账号及开户银行(转入职工单位账户,个人再到单位领取)。

(13)本市内调动:正式调令(由职工提供关联资料,管理部办理内部转移手续)。

三、办理流程:

1、职工本人携关联证明文件提出申请,规范填写《郴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审批表》壹式二份,且由所于单位审核盖章;

2、带齐所需提供的资料报管理部公积金业务员审核;

3、管理部公积金业务员审核无误后报管理部主任审批;

4、审批同意后由管理部公积金业务员于每周的周壹、周三办理支取转账业务。

北湖区住房公积金专管员须知

1、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干部职工,每个缴存单位应指定壹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应相对固定,如工作需要调整请到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好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委托书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身份证复印件壹份),且和接交人办理好交接。

2、各单位按要求每月汇缴住房公积金,如果确实有困难也不要超过壹个季度(住房公积金单位补贴部分由财政支付中心或国库中心拨付的部门预算单位及关联单位由管理部和财政局联系),每年12月底以前应当汇缴完当年度的住房公积金。

3、各缴存单位如有人员变动请填写好变更清册,且及时到管理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

4、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每年7月至9月到管理部核对汇缴数据、核实本单位职工月缴额及关联信息,以确保各项数据完整、准确。

5、住房公积金支取需转入中国建设银行郴州支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龙卡账号,请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单位及个人尽快办理。

6、学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细则。

7、了解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贷款政策。

8、了解住房公积金关联政策、表格下载请登陆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cn

注:

归集支取电话:2232268

贷款咨询电话:2231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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