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基金公司交易制度指导意见.doc

基金公司交易制度指导意见.doc

基金公司交易制度指导意见.doc
基金公司交易制度指导意见.doc

基金公司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保证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其规范的范围至少应包括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应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四条公司应合理设置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

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同时,应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第二章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

第六条公司应不断完善研究方法和投资决策流程,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投资决策机会,建立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客观的研究方法,任何投资分析和建议均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持,避免主观臆断,严禁利用内幕信息作为投资依据。

第八条公司应根据上述研究方法建立全公司适用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制定明确的备选库建立、维护程序。

第九条公司应在备选库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关联交易限制等,建立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投资组合经理在此基础上根据投资授权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第十条公司应健全投资授权制度,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投资组合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合理确定各投资组合经理的投资权限。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等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得对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活动进行干预。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超过投资

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应相互隔离。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系统的交易方法,即投资组合经理应根据投资组合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策略,制定客观、完整的交易决策规则,并按照这些规则进行交易决策,以保证各投资组合交易决策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第三章交易执行的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公司应将投资管理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相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第十四条对于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公司应执行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程序。对于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与公平交易程序的交易指令,公司应建立相应的控制制度和流程。

第十五条公司应完善银行间市场交易、交易所大宗交易等非集中竞价交易的交易分配制度,保证各投资组合获得公平的交易机会。对于部分债券一级市场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等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交易,各投资组合经理应在交易前独立地确定各投资组合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公司应按照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对交易结果进行分配。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配的,公司应建立相应的控制制度和流程。

第四章行为监控和分析评估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察稽核力度,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常监控和分析评估制度,并建立相关记录制度,确保公平交易可稽核。

第十七条公司应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债券一级市场申购的申购方案和分配过程进行审核和监控,保证分配结果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十八条公司应根据市场公认的第三方信息,对投资组合与交易对手之间议价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性进行审查。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交易价格异常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十九条公司应对不同投资组合,尤其是同一位投资组合经理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同日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同时对不同投资组合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分析。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十条在某一时期内,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买卖相同证券(同向交易)的整体价差应趋于零。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确因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而发生的同日反向交易,公司应要求相关投资组合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记录备查(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组合等除外)。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对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

送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于异常交易发生前后不同投资组合买卖该异常交易证券的情况进行分析。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将公平交易作为投资组合业绩归因分析和交易绩效评价的重要关注内容,对于发现的异常情况应进行分析。

第五章报告、信息披露和外部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司相关部门如果发现涉嫌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并采取相关控制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分别于每季度和每年度对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差异、分投资类别(股票、债券)的收益率差异以及不同时间窗内(如日内、5日内、10日内)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由投资组合经理、督察长、总经理签署后,妥善保存分析报告备查。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各投资组合的定期报告中,至少披露以下事项: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异常交易行为专项说明,其中,如果报告期内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应说明该类交易的次数及原因。

在投资组合的年度报告中,公司还应披露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并在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中,对当年度同

向交易价差做专项分析。

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对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基金评价机构在开展基金评价业务时,应将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作为评价内容之一。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是公司诚信水平和规范程度的重要标志,监管部门将以此作为公司日常监管和做出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监管部门将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于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并会同证券交易所等对于公司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于发现的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参与衍生品投资、境外投资等,应参照本指导意见的相关原则制订相应的公平交易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要点 本文本为规范公司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的管理办法,适用于包括子公司在内的全体从业人员。文本包含证券投资账户的开立与申报、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规范、证券投资限制等内容。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避免利益冲突,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以及《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与本公司设立的子公司的全体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直系亲属进行证券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相关释义: 1. “证券”是指股票、债券、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期货、权证、境外市场证券以及依据《证券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2. “基金投资”是指包括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本公司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行为; 3. “股票投资”是指买入、卖出股票的行为,包括新股申购、股票分红送配、二级市场交易,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过户获得股票的行为; 4. “从业人员”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5. 特定人员“特定人员”是指业务中有机会接触到非公开投资交易信息的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及助理; (2)公司投资管理部工作人员; (3)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员工; (5)风控管理部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 (6)基金会计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 (7)金融工程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 (8)投资交易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 (9)其他涉及公司投资研究信息的人员。

基金公司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徽仁芃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止出现利益冲突,防止员工个人投资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和业务活动开展或者对公司构成重大合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派遣制员工(以下统称“员工”)。 第四条本制度所规范的证券和股权投资行为包括: 1、股票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权证、股指期货等)投资;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3、股权投资,指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继承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中所指直系亲属,指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章交易行为准则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只能从事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或做出投资决策,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或建议,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七条公司员工应坚持勤勉、谨慎、尽责原则,诚实、公正地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做出的承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任何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八条员工进行证券投资或股权投资应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并认真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申报、处置义务。 第三章交易限制 第九条公司员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私募基金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私募基金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止出现利益冲突,防止员工个 人投资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和业务活动开展或者对公司构成重大 合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派遣制员工(以下统称“员工”)。 第四条本制度所规范的证券和股权投资行为包括: 1、股票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权证、股指期货等)投资;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3、股权投资,指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继承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中所指直系亲属,指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章交易行为准则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只能从事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或做出投资决策,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或建议,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七条公司员工应坚持勤勉、谨慎、尽责原则,诚实、公正地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做出的承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任何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八条员工进行证券投资或股权投资应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制度,并认真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申报、处置义务。 第三章交易限制 第九条公司员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公司员工持有一只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持有期不足6个月的,不得卖出、赎回或转换为其他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经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投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员工多次投资同一基金的,应根据先进先出原则,分别计算单次投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证监会公告【2011】18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2011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18 号 现公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2011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 指导意见 (201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

易制度,保证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其规范的范围至少应包括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应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四条公司应合理设臵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同时,应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私募基金制度

私募基金制度文件 一、风险控制制度 二、内部控制制度 三、投资管理制度 四、信息披露制度 五、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类业务。 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 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第四条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应根据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五个层次: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业务部。 第五条各层级的风险控制职责 董事会职责:(1)审议批准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决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听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报告;(2)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股权投资项目;(3)决定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4)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其职责包括:(1)组织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基本制度;(2)对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的股权投资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3)监督和评估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责:对单笔投资额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不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40%的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资和退出作出决策。 风险控制部是公司内专职的风险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1)独立于业务部开展风险控制、合规检查、监督评价等工作;(2)在项目决策过程中出具合规意见;(3)对投资协议进行审核;(4)在出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报送相关专项报告。 业务部职责:具体负责项目开发、执行、退出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业务部负责人作为股权投资项目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部门内部的风险控制执行工作,并负有及时报告、反馈项目投资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和风险问题的职责。一般情况下,项目组配备一名具有项目公司所属行业相关背景的人员。

私募基金公司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交易行为准则 (4) 第三章交易限制 (4) 第四章交易信息报告与备案管理 (6) 第五章日常管理 (9) 第六章附则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个人证券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为,防止出现利益冲突,防止员工个人投资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和业务活动开展或者对公司构成重大合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派遣制员工(以下统称“员工”)。 第四条本制度所规范的证券和股权投资行为包括: 1、股票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权证、股指期货等)投资;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3、股权投资,指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继承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中所指直系亲属,指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章交易行为准则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只能从事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或做出投资决策,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或建议,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七条公司员工应坚持勤勉、谨慎、尽责原则,诚实、公正地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做出的承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任何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八条员工进行证券投资或股权投资应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并认真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申报、处置义务。 第三章交易限制 第九条公司员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第十条公司员工持有一只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持有期不足6个月的,不得卖出、赎回或转换为其他基金;公司高级管理

中国银行基金交易规则须知(doc 8页)

中国银行基金交易规则须知(doc 8页)

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提交的文件(个人) 开户开户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 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认购认购申请表 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中国银行基金交易卡 申购交易申请表 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中国银行基金交易卡 赎回交易申请表 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中国银行基金交易卡 资料变 更资料变更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重要资料变更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基金交易卡 销户销户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中国银行基金交易卡 非交易过户继承人或捐赠人填写的非交易过户申请(一式两份) 有关法律文件(公证书、司法机关证明原被继承人身份号码的文件、户口本及复 印件)(一式两份) 继承人或捐赠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继承人、被继承人或捐赠人的借记卡及基金交易卡 受赠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及上述文件加 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受赠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分红方提供文件同认购 查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基金交易卡撤单撤单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基金交易卡 原交易回执 登记基提供文件同开户 转托管提供文件同申购 基金转提供文件同赎回 定期定提供文件同申购 中国银行基金交易规则须知 重要提示: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基金契约、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本行的基金交易规则须知,充分了解各基金的情况。 第一条资金帐户的开立 资金帐户是投资者在中国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基金交易资金往来的帐户。 投资者在中行代销网点办理基金业务时,必须先开立用于资金清算的资金帐户。个人投资者须指定本人长城借记卡所对应的活期储蓄帐户作为基金业务清算的资金帐户。机构投资者须指定一活期结算帐户作为基金业务清算的专用资金帐户。 投资者在认、申购基金时,资金帐户余额必须大于交易申请额,即资金交割后,帐户余额应按照柜台帐户管理规定保留最低帐户余额。 第二条基金交易帐户的开立和销户 基金交易帐户是中国银行为投资者设立的用于在本行进行基金交易的帐户。 投资者通过中行代销网点办理基金业务时,必须先开立基金交易帐户。该帐户用于记载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活动的情况和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每个投资者只能申请开立一个基金交易帐户。如开户时投资者的证件编号缺位、多位、与他人重复,开户申请将被拒绝。 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帐户的销户时,交易帐户内必须无任何基金单位余额或未达权益,同时该帐户未被冻结。投资者须到原开户网点办理销户手续。 投资者办理开、销户手续时,需本人亲自临柜办理。 第三条基金帐户的申请 基金帐户是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帐户。 投资者第一次办理某只基金的认购或申购时,中国银行做为代销银行,将自动为投资者向该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提交开立基金帐户的申请,办理基金帐户开户手续。 第四条基金认购与申购 投资者开立基金交易帐户的当日,即可申请办理基金的认购或申购。 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申购时,应填写《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凭条(个人)》;机构投资者应填写《开放式基金认、申购申请书(单位)》。 第五条基金首次认购与申购

基金公司交易制度指导意见.doc

基金公司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保证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其规范的范围至少应包括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应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四条公司应合理设置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

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同时,应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第二章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 第六条公司应不断完善研究方法和投资决策流程,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投资决策机会,建立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客观的研究方法,任何投资分析和建议均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持,避免主观臆断,严禁利用内幕信息作为投资依据。 第八条公司应根据上述研究方法建立全公司适用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制定明确的备选库建立、维护程序。 第九条公司应在备选库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关联交易限制等,建立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投资组合经理在此基础上根据投资授权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第十条公司应健全投资授权制度,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投资组合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合理确定各投资组合经理的投资权限。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等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得对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活动进行干预。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超过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保证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其规范的范围至少应包括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应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四条公司应合理设置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同时,应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第二章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 第六条公司应不断完善研究方法和投资决策流程,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投资决策机会,建立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客观的研究方法,任何投资分析和建议均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持,避免主观臆断,严禁利用内幕信息作为投资依据。 第八条公司应根据上述研究方法建立全公司适用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制定明确的备选库建立、维护程序。 第九条公司应在备选库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关联交易限制等,建立不同投资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交易制度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交易制度 第一条坚持规范、稳健、高效的投资原则。 第二条投资管理原则是分级管理、明确授权、规范操作、严格监管。坚持投资决策中权利与相关责任对称的原则,做到决策有效、明确。 第三条投资管理方式采取基金经理负责制。 第四条在投资管理中既要遵守公司投资理念,又要根据不同的市场状况制定相应的投资原则。 第五条投资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投资禁止和限制制度。 第六条适应市场波动性的特点,根据不同的投资风险及投资目标,适当开展相机抉择投资。 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的首要原则是要充分了解投资人,了解投资人的投资目标、收益期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以受托人的职责精神、职业素质和长远的眼光为投资人提供高水平的理财服务。 第八条投资组合管理需遵循的原则 (一)长期投资的原则 公司信奉并遵循长期投资原则,致力于为投资人带来长期稳定的收益。每个投资都将根据建立在深入研究基础上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不过多地局限于短线市场机会的寻找,而是以基本分析为基础,着眼于发现不同行业和公司的长期成长潜力,从而分享中国经济长期成长所带来的收益,为投资人谋取长期、稳定、安全的收益。 (二)风险收益配比的最优化原则 在构建投资组合时,追求风险收益配比的最优化原则,即在一定的风险控制目标的前提下,利用收益分析技术,通过选择收益性和成长性高的证券,尽可能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或者是以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为目标,利用风险分析技术,通过选择风险低的证券和波动互补的证券,尽可能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从而实现风险与收益配比的最优化。公司的目标是为投资人提供最佳的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 (三)分散投资原则 公司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将通过选择多种不同的投资品种,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实现投资组合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的统一。 (四)流动性原则 公司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将充分考虑投资股票、债券等证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投资组合整体的流动性,降低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实现流动性与收益性的统一。 (五)全方位的风险控制原则 公司将全面的风险控制贯穿于投资管理的全过程,一方面在投资管理团队内建立从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到投资跟踪全过程中的全程风险控制;另一方面公司专门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投资过程的合理、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风险进行专门的独立的监控。对投资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全方位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 第九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xx年2月15日发布

关于基金公司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关于基金公司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保证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其规范的范围至少应包括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应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四条公司应合理设置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同时,应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第二章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 第六条公司应不断完善研究方法和投资决策流程,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投资决策机会,建立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客观的研究方法,任何投资分析和建议均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持,避免主观臆断,严禁利用内幕信息作为投资依据。 第八条公司应根据上述研究方法建立全公司适用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制定明确的备选库建立、维护程序。 第九条公司应在备选库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关联交易限制等,建立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投资组合经理在此基础上根据投资授权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第十条公司应健全投资授权制度,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投资组合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合理确定各投资组合经理的投资权限。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等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得对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活动进行干预。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应相互隔离。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系统的交易方法,即投资组合经理应根据投资组合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策略,制定客观、完整的交易决策规则,并按照这些规则进行交易决策,以保证各投资组合交易决策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第三章交易执行的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公司应将投资管理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相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第十四条对于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公司应执行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程序。对于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与公平交易程序的交易指令,公司应建立相应的控制制度和流程。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发展,防范利益冲突,有效保障客户利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定本制度的目标是防止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及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投资管理人员是指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本着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全体员工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 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员工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额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作出的承诺,不得兼任或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七条员工可以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但合规风控管理部应通过技术监控手段,重点监控不同产品之间是否存在反向交易、交叉交易,防止利益输送。 第八条投资决策人员以及投资研究人员进行个人账户投资时,若投资行为涉及其研究报告所建议买入或卖出标的的,应当在投资研究报告中披露个人投资意向,应 当避免利益冲突,并定期向合规风控管理部提供交易明细,并在事后配合合规 风控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九条基金经理进行个人账户投资时,其投资行为不得与所管理的基金存在反向交易,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并定期向合规风控管理部提供交易明细,并在事后配 合合规风控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十条其他与基金投资交易过程相关的员工,在进行个人投资时,若投资与履职相关的品种标的时,应当在事后3个工作日内向合规风控管理部提供交易明细,并 在事后配合合规风控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十一条员工个人账户包括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名下的全部证券投资账户和期货账户。 全体员工应自入职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账户开户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风险 管理部申报全部个人投资账户。 第十二条合规风控部门人员不得从事投资活动。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xx年2月15日发布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起草说明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 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 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问题一直为社会所关注。2008年3月,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对公司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的内部控制、交易监控和分析评估、报告和披露等进行了指导和规范。三年来,法规实施效果良好: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内部制度进行了梳理和完善,建立了专门的公平交易制度,并加强了公平交易制度的落实执行;在公司不断加强公平交易制度落实执行的同时,监管部门也加强了对于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状况的监控和分析,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于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并会同证券交易所、托管银行等对于公司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督促公司采取改进措施,促进了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管理水平的提高。 同时我们也看到,目前在公平交易制度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需根据行业发展最新情况,完善法规,引导行业在规范中发展。一是有必要明确不同投资组合同向交易价差的控制目标和要求。目前,按照《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需对不同组合之间同向交易价差进行分析和控制,但规定比较原则,并未明确

同向交易价差的控制目标和要求,量化标准的缺乏导致法规的操作性受到影响。二是有必要规范不同投资组合的同日反向交易行为。2001年2月,我会下发《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加强了对于基金涉嫌违法违规和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此后,基金管理公司对于不同基金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采取比较严格的控制措施。随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数量的增多,投资策略的日益多样化,在新的市场环境下,仍应强调公司内部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的严格控制与核查,并应进一步探索外部约束机制,以积极防范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公平交易的信息披露。目前,按照《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投资风格相似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比较、异常交易行为说明等。但在基金信息披露检查中,我们发现,部分公司对公平交易制度的介绍简单笼统、流于形式。因此,有必要适当调整和补充现有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公开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针对目前公平交易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着眼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加有效的执行公平交易”,主要在明确同向交易价差的控制标准和目标、制订同日反向交易的规范、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外部监督的约束机制等

私募基金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业务运作的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和资金运作流程,有效防范和管理业务运作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业务是指按照公司规划所指定的基差交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等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 基差交易,是指风险管理公司在服务客户的过程中,根据某种商品或资产现货价格与相关商品或资产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价格间的强弱关系变化,获取低风险基差收益的业务行为。 仓单服务,是指风险管理公司以仓单串换、仓单销售、仓单采购、仓单质押、约定购回等方式与客户提供的仓单融通的业务行为。 合作套保,是指风险管理公司与客户以联合经营的方式,为客户在经营中规避市场风险所共同进行套期保值操作的业务行为。 定价服务,是风险管理公司以促成某类商品或资产的交易为目标提供报价服务,或为客户管理某类商品或资产的特定风险而销售定制化风险管理产品的业务行为。 第二章业务管理体系 第三条市场发展部在负责业务的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业务的战略规划、协调管理、制度建设、指标分解考核、进度安排、相关数据的统计与汇总。 (二)按照公司的任务要求,履行营销职责,完成规定的任务指标。 (三)根据业务发展需求,负责跟踪产业链市场的状况,产业发展态势。

第四条研究所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分析研究期现行情以及期货操作、现货采购规划工作。其职责是: (一)根据业务项目情况制订操作计划,提供采购建议、交易建议; (二)实时分析当前期、现货市场行情,必要时出具投资报告; (三)负责产业链数据分析,包括价格、成交量供需数据,成本测算、进出口数据等。 第五条业务运作部负责各项业务的具体运作。其职责是: (一)根据操作预案执行期货操作 (二)根据现货采购计划执行现货的采销工作 第三章业务流程 第六条业务运作部进行现货采购时,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业务运作经理所有的询价结束后,买卖双方确定合作意向,并在价格确定后的5分钟之内将品种、价格、数量等信息录入至现货采购登记表。 (二)跟单员在采购合同中录入详细信息后交部门经理、总经理、总部风控主管审核,审核批准后签订货物采购合同。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及时签字的需电话或短信请示,事后补齐手续。 (三)合同签订完毕后,填写付款申请。付款申请业务运作经理签字后,必须由总经理签字,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及时签字的需电话或短信请示,事后补齐手续。 (四)财务人员根据业务运作经理提交的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的合同以及付款申请支付货款。 (五)业务运作经理收到供应商提单/仓单后,交仓库根据提单接收现货入库或办理过户手续,跟单员做好记录购销明细账和出入库明细表,以便与财务进行核对。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六大制度汇编(2020范本)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六大制度汇编(2020范本) 目录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制度: 一、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业务管理制度 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 四、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五、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六、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

#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实现基金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的各类投资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投资原则及标准 ; 第三条投资原则 (一)投资策略定位于对上市前的成长优质企业股权进行投资,追求与被投资项目公司共同成长,并为基金投资人获得满意回报。 (二)考虑到风险投资的风险较大,在投资方向上将优先选择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要求且具有较大增值潜力的项目进行投资,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投资资金的分配 合理分配各期募集资金,以确保公司能获得持续而稳定的投资收益。

第五条投资限制 ( (一)不得投资于非股权投资领域(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除外); (二)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三)不得为非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所投资企业要求担保的,应按股份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且须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 (四)不得直接投资于经营性房地产业务; (五)不得从事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业务。 第六条投资标准 (一)选择投资的项目应在行业内具备核心竞争优势,例如一定的市场占 @ 有率、技术优势、新商业模式、具备稀缺资源优势或准入资格等,并至少具备以下五点: (1)发展战略清晰、未来增长可预期; (2)清晰且经检验的有效盈利模式; (3)稳定、专业、可沟通的经营团队; (4)法人治理结构清晰; (5)具有完整财务、税务记录,无潜在损失。 (二)有足够的安全边际,投资价格合理; — 第三章组织管理与决策程序 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的运作部门主要包括:投资立项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以及综合管理部。 第八条投资立项委员会是项目立项的评审决策机构,由公司董事总经理、执行

基金公司交易制度指导意见文档

2020 基金公司交易制度指导意见文档 Document Writing

基金公司交易制度指导意见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保证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其规范的范围至少应包括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应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四条公司应合理设置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同时,应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第二章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 第六条公司应不断完善研究方法和投资决策流程,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投资决策机会,建立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客观的研究方法,任何投资分析和建议均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持,避免主观臆断,严禁利用内幕信息作为投资依据。 第八条公司应根据上述研究方法建立全公司适用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制定明确的备选库建立、维护程序。 第九条公司应在备选库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关联交易限制等,建立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投资组合经理在此基础上根据投资授权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第十条公司应健全投资授权制度,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投资组合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合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要点 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为规范公司在基金投资活动中的关联交易行为、有效地控制基金管理风险,包含关联交易的界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与审查等内容。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在基金投资活动中的关联交易行为、有效地控制基金管理风险,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分为禁止的关联交易和一般的关联交易。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界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禁止的关联交易包括: 1. 公司管理的基金买卖公司或该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2. 公司管理的基金买卖与公司或该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3. 公司管理的基金买卖与公司或该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厉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4.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定义的其他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一般的关联交易包括: 1. 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公司股东单位控股的公司发行的股票(第三条涉及的股票除外); 2. 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公司股东单位的控股公司发行的股票(第三条涉及的股票除外); 3. 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公司股东单位重仓持有的股票(股东单位是该上市公司前五大股东); 4. 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主要持有人发行的股票(封闭式基金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发行总数2%以上;开放式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达发行总数10%以上,该数据由风控管理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末报给投资管理部; 5. 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公司或者该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者分销商所承销的证券; 6. 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公司或者该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一般的关联交易行为。

私募基金公司员工个人交易制度(最新版)

私募基金公司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树立公司员工的良好职业形象和维护 公司声誉,规范公司员工的执业行为,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公司业务 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的各类投资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员工个人交易原则及标准 第三条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有关规则、 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四条员工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五条员工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员工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 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第七条公司员工不得进行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交易。遇到 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

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第八条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公司员工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公司员工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 会报告。机构未妥善处理的,公司员工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 第九条公司员工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二)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市场;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 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八)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