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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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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扣缴义务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时期: 年月日至月日填表日期: 年月日税额单 机动车种类核定载客(整备质量)计税单位及数 量 年单位 税额 应纳税 额 免征税额减征税额 已缴或 扣除额 实缴金额往年补缴滞纳金辆辆(吨) 1 2 3 4=∑ 5 6=4×5 7 8 9 10=6-7-8-9 11 12 载客汽车大型客车(20人及其以上)480 中型客车(10—19人)420 小型客车(9人及其以下)360 微型客车(排气量小于或者 等于1升) 240 载货汽车(包括 半挂牵引车、挂 车) 按自重每吨 60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 60 --- 2 ---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 60 摩托车60 合计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明细表扣缴义务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被保险人(车主) 组织机构代码 (或纳税人识 别号、身份证件 号码) 车辆牌 照号码 或车架 号 机动 车种 类 核定 载 客、 整备 质量 计 税 单 位 年 单 位 税 额 应纳税 额 免 征 税 额 减 征 税 额 已缴 或扣 除额 减免税证明 号(完税凭 证号) 当年实缴税额 往 年 补 缴 滞纳 金 保 险 单 号 保险起止期 间 年月 日 年月 日 1 2 3 4 5 6 7 8=6×7 9 10 11 12 13=8-9-10-11 14 15 16 17 18 --- 3 ---

合计 《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保险机构申报解缴代收的车船税税款。 二、表头项目的填写说明如下: 1、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的全称并加盖公章。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确定的税务识别号。 3、所属时期:填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的所属时期。 4、填表日期:是指扣缴义务人填制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表内项目的填写说明如下: 1、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低速货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 4 ---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填报。表内带*的为必填项。 2.本表包含五张附表,分别为附表1.1《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大气污染物适用)》、附表1.2《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水污染物适用)》、附表1.3《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固体废物适用)》、附表1.4《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噪声适用)》、附表1.5《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 3.第1栏“税源编号”:由税务机关通过征管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排放口信息赋予编号。 4.第2栏“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纳税人可自行命名每一个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的具体名称。该项应与《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填写的名称一致。 5.第3栏“税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的税目填写,分别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煤矸石)”、“固体废物(尾矿)”、“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冶炼渣)”、“固体废物(粉煤灰)”、“固体废物(炉渣)”、“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噪声(工业噪声)”。 6.第4栏“污染物名称”: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污染物名称填写。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填写,其中:税目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相应代码填写;税目为“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的,按照其他应税固体废物具体名称填写。噪声填写“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工业噪声超标4-6分贝”、“工业噪声超标7-9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0-12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3-15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填写大气污染物具体名称,如“二氧化硫-海洋工程(气)”、“氮氧化物-海洋工程(气)”、“一氧化碳-海洋工程(气)”等;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填写海洋工程相应水污染物名称:“石油类-海洋工程(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石油类-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总汞-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总镉-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化学需氧量(CODcr)-海洋工程(生活污水)”;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生活垃圾的,填写“生活垃圾-海洋工程”。 7.第5栏“计税依据或超标噪声综合系数”:根据附表计算出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分污染物名称合计填写。噪声按照附表1.4《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噪声适用)》中的第13栏“超标噪声综合系数”填写。 8.第6栏“单位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填写。 9.第8栏“本期减免税额”:按照附表1.5《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第15栏“本期减免税额”分污染物名称的合计数填写。

黑龙江车船税新标准

黑龙江车船税新标准 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根据车辆、船泊的种类,按照国家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来计算,对我国境内行驶的车辆、船泊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需要征收年船税的车辆包括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做为动力的机动车辆和依靠人力、畜力运行的非机动车辆。需要征收车船税的船泊是指依靠燃油等能源作为动力的机动船泊和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力量运行的非机动船泊。 》》》车险直通车,私家车商业险多省15%! 车船税是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具体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在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因此每个地方的车船税税收标准并非统一。为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黑龙江省制定了车船税实施办法,制定了黑龙江车船税新标准。下面就给大家来介绍下黑龙江车船税新标准的具体内容细则。 凡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属于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内规定的车辆、船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均需依照黑龙江省制定下发的黑龙江车船税实施办法缴纳车船税。年船税的纳税年度为公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全年的税额,未在规定纳税期限内缴纳车船税税款的,将按照规定加收其滞纳金。

黑龙江车船税新标准对应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明细如下: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的乘用车,按照发动机汽缸溶量即排气量分档,排气量在升(含)以下的,每年车船税额240元;排气量在升以上至升(含升)的,每年车船税税额420元;排气量在升以上至升(含升)的,每年车船税税额480元;排气量在升以上至升(含升)的,每年车船税税额900元;排气量在升以上至升(含升)的,每年车船税税额1800元;排气量在升以上至升(含升)的,每年车船税税额3000元;排气量在升以上的,每年车船税税额为450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的商用中型客车,每年车船税税额为900元;核定载客人数20人及以上的商用大型客车,每年车船税税额为1020元。商务型货车,每年车船税税额为整备质量每吨96元; 挂车每年车船税税额为整备质量每吨48元,即按照商用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其它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每年车船税税为整备质量每吨96元;摩托车每年车船税税额为36元。 以上为黑龙江车船税新标准关于车辆的税额明细,下面则是船泊的税额明细:

资源税税目、税率、计税依据汇总

资源税税目、税率、计税依据汇总 资源税法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 资源税思维导图 知识点: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 1.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或个人征收,而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不征资源税。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退(免)已纳的资源税; 2.一次性课征——对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出厂销售或自用时一次性征收,而对已税产品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资源税; 3.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包括个体户)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知识点:税目、税率 (一)税目(征税范围)——5大类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率(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二)税率

注意事项: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知识点:扣缴义务人 知识点:计税依据——销售额、销售数量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1.销售额中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资源税的销售额不包括的内容: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税目计税单位税额备注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 1.2元至12元 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 1.4元至14元 固体废物煤矸石每吨5元 尾矿每吨15元危险废物每吨1000元 冶炼渣、粉 煤灰、炉渣、 其他固体废 物(含半固 态、液态废 物) 每吨25元 噪声工业噪声 超标1~3分 贝 每月350元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 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 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 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 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 额。 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 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合并计征。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 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 计计征。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 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 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 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 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超标4~6分 贝 每月700元 超标7~9分 贝 每月1400元 超标10~12 分贝 每月2800元 超标13~15 分贝 每月5600元 超标16分贝 以上 每月11200元

附表二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一、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 0.0005 2.总镉 0.005 3.总铬 0.04 4.六价铬 0.02 5.总砷 0.02 6.总铅 0.025 7.总镍 0.025 8.苯并(a)芘 0.0000003 9.总铍 0.01 10.总银 0.02 二、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备注 11.悬浮物(SS) 4 12.生化需氧量(BOD 5) 0.5 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 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碳,只征收一项。 13.化学需氧量(CODcr) 1 14.总有机碳(TOC ) 0.49 15.石油类 0.1 16.动植物油 0.16 17.挥发酚 0.08 18.总氰化物 0.05 19.硫化物 0.125 20.氨氮 0.8 21.氟化物 0.5 22.甲醛 0.125 23.苯胺类 0.2 24.硝基苯类 0.2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 26.总铜 0.1 27.总锌 0.2 28.总锰 0.2 29.彩色显影剂(CD-2) 0.2 30.总磷 0.25 31.单质磷(以P 计) 0.05 32.有机磷农药(以P 计) 0.05 33.乐果 0.05 34.甲基对硫磷 0.05 35.马拉硫磷 0.05 36.对硫磷 0.05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0.25

2019年车船税新标准范文

2019年车船税新标准范文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的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三)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四)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第五条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 (二)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 (三)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

(四)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五)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第六条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第七条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第八条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 税款所属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或适用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纳税人,以及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填报本表。表内带*的为必填项;按次申报的纳税人,无需填写第1、5、6、7、8栏。 2.第1栏“月份”:按税款所属期分月填写,如“1月”、“2月”、“3月”。 3.第2栏“税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的税目填写,分别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煤矸石)”、“固体废物(尾矿)”、“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冶炼渣)”、“固体废物(粉煤灰)”、“固体废物(炉渣)”、“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噪声(工业噪声)”。 4.第3栏“污染物名称”: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污染物名称填写。水污染物是“pH值”时,根据实测pH值对应填写“pH值(0-1,13-14)”、“pH值(1-2,12-13)”、“pH值(2-3,11-12)”、“pH值(3-4,10-11)”、“pH值(4-5,9-10)”、“pH值(5-6)”;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按照表中“类型”填写,如“禽畜养殖场(牛)”、“禽畜养殖场(猪)”、“小型企业”等。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填写,其中:税目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相应代码填写;税目为“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的,按照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名称填写。噪声填写“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工业噪声超标4-6分贝”、“工业噪声超标7-9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0-12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3-15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污染物名称填写。 5.第4栏“特征指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填写,如“牛”、“猪”、“鸡”、“床”等。 6.第5栏“单位”:填写“特征指标”的具体单位,如“头”、“羽”、“张”、“吨”等。 7.第6栏“特征指标数量”:填写“特征指标”的数量,若“特征指标”是“牛”的,填写具体头数,如“500”。 8.第7栏“特征系数”:填写参与污染当量数计算的系数项。 9.第8栏“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中污染当量值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特征值填写。 10.第9栏“计税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计算的,“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采用特征系数计算的,“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系数”÷“污染当量值”。采用特征值计算的,“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值”。 11.第10栏“单位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填写。 12.填表举例1:某存栏量500头牛的禽畜养殖业纳税人,采用本表申报时,“税目”栏应填写“水污染物”,“污染物名称”栏应填写“禽畜养殖场(牛)”,“特征指标”栏应填写“牛”,“单位”栏应填写“头”,“特征指标数量栏”应填写“500”,“特征系数”栏不填写,“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栏应填写牛的污染当量值“0.1”,“计税依据”栏=“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500÷0.1=5000。 13.填表举例2:某省环境保护厅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中规定住宿业纳税人按照3特征值/每床位·每月核定计算“污水”的环境保护税,若某住宿业纳税人有100张床位,采用本表申报时,“税目”栏应填写“水污染物”,“污染物名称”应填写“污水”,“特征指标”栏应填写“床位”,“单位”栏应填写“床”,“特征指标数量栏”应填写“100”,“特征系数”栏不填写,“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栏应填写特征值“3”,“计税依据”栏=“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值”=100×3=300。 14.填表举例3:某省环境保护厅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中规定建筑扬尘(按一般性粉尘计)的特征系数为“1.2千克/(平方米·月)”,若某建筑施工单位某月施工面积为10000平方米,采用本表申报时,“税目”栏应填写“大气污染物”,“污染物名称”应填写“一般性粉尘”,“特征指标”栏应填写“月施工面积”,“单位”栏应填写“平方米”,“特征指标数量”栏应填写“10000”,“特征系数”栏应填写“1.2”,“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栏应填写一般性粉尘的污染当量值“4”,“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系数”÷“污染当量值”=10000×1.2÷4=3000。

2019年资源税税目税率表.doc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下面是赠送的年度工作总结,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欢迎再度光顾 XXXX年度工作总结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XXXX就快结束,回首XXXX年的工作,有工作成功的喜悦,有与同事协同攻关的艰辛,也有遇到困难和挫折时惆怅。不知不觉中紧张而有序的一年就要过去了,一年以来,在公司领导的悉心关怀与指导下,在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下,通过自身的努力,各方面都取得了一定进步,较好的完成了本职工作。为以后更好的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现将工作情况作简要总结。 一要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具有良好综合素质是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和条件。一年以来始终把学习放在重要位置,努力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上下功夫。不断学习专业技能,向周围工作经验丰富的同事学习,用知识充实自己,扩大知识面,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二做到尽心尽力,严格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树立公司现象,使客户对公司产品的满意度最大化,做好技术服务工作,同时也是对公司产品宣传。以及对公司产品性能的收集,以便作出及时改进,使产品更好的满足现场的使用要求。 三要学会善于沟通交流,加强协助协调。现场技术服务人员不仅要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还应该具有良好的沟通交流能力,一种产品很多时候是由于操作不当才出现问题,而往往不是客户反映的质量不行,所以这个时候就需要我们找出症结所在,和客户进行交流,规范操作,从而避免客户对产品的不信任乃至公司形象的损害。在过去的工作中得到了一些体会,在工作中心态很重要,工作要有激情,保持阳光的微笑,可以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便于和客户沟通。在日常

的工作中做到较好跟客户沟通,做到令客户满意,每次优秀的技术服务,代表了客户对本公司产品多了一份了解和信任。 四要继续学习专业知识,做到实际掌握,熟练操作。一年来,通过不断学习和摸索,学习了气体的产生、收集及方法,逐渐熟悉和掌握了本公司推出的燃气机的工作原理、操作方法。在部门领导和同事的帮助下,熟悉并掌握了公司推出的科迈控制系统的原理、调试方法,并且到武汉陈家冲垃圾电厂对燃气机控制系统改造,学习调试,积累了一些经验. 总之,一年来,干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成绩只能代表过去,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不能达到更高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发扬本人优点,改正不足,扬长避短,争取更大的成绩。展望XXXX年的工作,我会更加的努力下去,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不断的进步,取得更大的成绩。每一年我都有进步,相信不断的成长就会得到更大的回报,我会为公司的发展作出我最大贡献,相信自己在下一年做的更好! 祝大家来年工作学习都进步!

云南省政府发布关于车船税政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附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2012年1月1日生效)

云南省政府发布关于车船税政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执行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政策管理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范围的规定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属于本通知所附的《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关于税额标准的规定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的《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三、关于免征车船税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船暂免征车船税: (一)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凡《机动车行驶证》标明车主住址为村委会的,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并出具免税证明后,免征车船税。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在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村的班线运行的客运汽车等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并出具免税证明,免征车船税: 1.依法取得营运许可证; 2.依照主管部门核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 3.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 4.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提供减免票优惠。 (三)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税期限和数额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四)车船税的其他免征事项,按照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免征车船税期限的规定 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的截止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五、关于车船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缴纳。纳税人自行向车船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应当于当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当年车船税。新购车船应

车船税管理研究与建议

车船税管理研究与建议 【内容提要】车船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与财产税的性质不符,贫富差距的调节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日常征收与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结合日常征管实际加以分析,从发展角度提出了相对合理性的建议。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成为我国居民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有量逐年增长情况下,车船税对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稳定地方财政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也对引导消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发挥着重要作用。现阶段税制设置和日常税收管理中,车船税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和加强管理。 一、存在的问题 (一)了解车船税改革历程,准确定位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体现了税种性质,其税率、计算方法、管理方式应该以征税对象为出发点,因此有必要深入了解一下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我国最早在秦汉时期就已征收车船税。1951年,国家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开始对车船征税;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企业车辆改为缴纳工商税,个人继续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1977年后,一些省(市)自治区开始对个人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85年,国务院颁布《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改名为车船使用税,10月1日起,对“拥有和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船使用税,这时属于财产与行为税,但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仍继续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形成了内外有别的两套车船税制。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至此,正式改名为车船税,彻底取代了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纳税人改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为财产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9年4月23日经过一次修正,征税对象确定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列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客观上减小了税收征收管理的难度,降低了征收成本,从而使车船税更便于征收管理,并成为地方财政的稳定来源。 (二)计税与财产税的性质不符,贫富差距的调节作用不明显 作为财产税,以汽车为例,是按照载客数量、整备质量、排气量等划分,根据车辆的类别对应不同的方法来计算。相同税额的车辆,由于品牌的不同,车辆的实际价值往往相去甚远,使其作为财产税无法发挥调节社会财富、按能负担的特质。乘用车的计算方法,是从节能减排的角度考虑,依排气量不同分为7档递增税额;客车借鉴公安交管部门的标准,为方便征管,以核定载客人数20人为界划分递增税额;货车因其对道路造成的损耗程度不同,按照整备质量乘以定额税率;作业车、机械车按车型定额征收。尽管乘用车的价值与排量普通情况下呈现一定的正相关性,但以上方法均脱离了与车辆价值相关的财产税属性。并且每年等额缴税,未考虑到车辆实际价值因折旧而逐年递减。 (三)征收方式存在弊端,服务和规范不够完善 一是征收方式对纳税服务水平的提升制约较大。车船税主要以保

车船税新标准_税费缴纳_买车一条龙

车船税新标准_税费缴纳_买车一条龙 从载客量到排量征收 新老车船税制之间最大的区别是,新的车船税法规定乘用车要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计征车船税,而之前是按载客人数多少计税的。乘用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在9人及9人以下的载客汽车,目前约占汽车总量72%左右。 按照规定,车船税是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纳税人应开始缴纳车船税。对于2012年新购置的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车船税纳税人众多,且多为自然人,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税,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规定缴纳机动车车船税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另一种方式是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交强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所在地。 基本不增加税负 不过,该新政对于多数车主影响不大。在调整税负结构方面,新《实施条例》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即载客少于9人的汽车)的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一是占现有乘用车总量87%左右、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二是占现有乘用车总量10%左右、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车,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适当调高;三是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排量车,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相比老标准,新标准按排量征收的征税结构更加细化,征税范围也更加广泛。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 税款所属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 采用《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且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填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表)》。采用抽样测算方法或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填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形的,分别填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表)》及《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的纳税人填报此表。同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税缴纳环境保护税,按次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可填报此表,此时填报的税款所属期起止日期为同一天,且申报表中的“月份”、“特征指标”、“单位”、“污染当量值”等栏次不填写。 2.第1栏“月份”:按税款所属期内的月份进行填报。 3.第2栏“税目”:按照《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的税目大类确定,分别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固体废物”。 4.第3栏“污染物名称/特征值类型”:污染物名称或特征值类型必须选择其一填写,污染物名称,纳税人按次申报时填写,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根据《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污染物名称确定;“固体废物”根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的税目小类确定,具体填写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其他废物四大类,其中: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定;“噪声”按照《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的税目小类和计税单位确定,具体填报“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工业噪声超标4-6分贝”、“工业噪声超标7-9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0-12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3-15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特征值类型,采用抽样测算方法计算时填写,根据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特征值类型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填报,如畜禽养殖场、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医院-消毒等。 5.第4、5、7栏“特征指标”、“单位”、“污染当量值”:根据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填报。“特征指标”填写“牛”、“猪”、“鸡”、“床”等,“单位”填写“头”、“吨”、“张”等。 6.第6栏“特征指标值”: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报。 7.第8栏“污染当量数或计税依据”:按照《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计算的,“污染当量数”=特征指标值÷污染当量值。采用按次申报的,直接填写计税依据。 8.第9栏“单位税额”:按照《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税额填报。 9.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计税依据×单位税额。 10.第11栏“减免性质代码(减免税名称)”:按照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填报。 11.第12栏“本期减免税额”:为本期减免的环境保护税税额。 12.第13栏“本期已缴税额”:为本期应纳税额中已缴纳的税额。 13.第1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已缴税额。

环境保护税基础知识及各地税额标准

环境保护税基础知识及各 地税额标准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环境保护税基础知识及各地税额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元至12元。在10倍的较大空间内,具体税额可由各地在法定税额幅度内确定。环保税主要具备两个功能,一是把污染控制在更加合理的范围内;二是补偿污染产生的社会成本。污染物因种类、地点以及时间等因素的不同,所产生的社会成本也是不一样的。因此,不同区域会选择不同税额,同一区域在税额设定上也会有不同的分档或分类。以北京为例,其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污染产生的社会成本大,因而环保税额也会较高。各个地方都在积极运用法律给予地方的授权,有效地根据各自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来细化环保税政策、调整税率,这也符合环保税立法初衷。 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按法定幅度“顶格”执行。从目前各地发布的方案来看,环保税税额标准相对较高的有上海、天津、河北、山东等地。以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为例,河北按照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8倍、5倍、4倍执行;上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为每污染当量元和元;山东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6元。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另一些地方则按照法定最低限额征收,比如陕西、青海、甘肃、宁夏、新疆等地,多集中于西部地区。湖南、四川、贵州、山西等地的税额标准比最低限额略高,如山西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元。 一、10个环保税的专用名词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012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新车船税法正式出台依据排气量计征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3日13:20 |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中国经济网解元利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继2010年10月出台草案后,车船税法调整的动向一直备受关注。2011年2月25日新车船税法终于尘埃落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车船税法,将乘用车的计税标准依据排气量大小分七档,年基准税额从1.0升以下的60元至360元,到4.0升以上的3600元至5400元。据悉,新车船税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与之前的草案相比,新车船税法考虑到了绝大多数车主的承受力。 最高年征5400元 根据车船税法,乘用车车船税按照排气量划分为7个档次。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从1.0升以下的60元至360元,到4.0升以上的3600元至5400元,最大差距将达到90倍。 对节能、新能源等车船,新通过的车船税法明确规定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车船税法规定,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公布的《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较草案降低了标准

从此次出台的新车船税法来看,2.0升以下乘用车的征收标准与草案中有很大不同。政府更多地考虑了大多数车主的承受能力,更人性。 据悉,去年10月征集意见时车船税(草案)中征收标准是1.0升以下60~360元; 1.0升~1.6升是360元~660元;1.6升~ 2.0升是660~960元……对此很多意见表示,排气量在2.0升以下的乘用车是普通消费者拥有的主打车型,草案不应将这类车的税额提高,要求降低或维持现行税额。但在新的车船税法中,记者注意到,2.0升以下的车型征收标准基本上维持了现行税额或略有降低,但2.0升以上的车型税额有所增加。 据悉,目前2.0升及以下乘用车占我国乘用车总数的87%左右。有关专家表示,此次新车船税的征收标准,使得大多数车主的税负负担不会增加。 改变“一刀切”局面 据记者了解,目前现行的车船税的征收标准,是按照车辆的座位数和车型大小来征,9座以下的小型客车每辆车(包括私家车)每年需要缴360元,20座及20座以上的大型客车每辆车每年要缴税480元,10座至19座的中型客车每辆车每年要缴420元。在目前的现行标准下,不管你开的是1.0升的奇瑞QQ ,还是开4.0升的奔驰、宝马,每年缴的车船税都是360元。 而新的车船税法将改变现行“一刀切”的征税方式。“降低小排量车税额的同时,新车船税草案对大排量车亮出…重拳?。”业内人士认为,新车船税法显得更加公平,未来,汽车消费结构或多或少会受到影响,大排量、小排量两端消费热的“哑铃形”格局会更加明显。

北京车船税征收标准

北京车船税征收标准 据了解,北京现行的车船税标准共分为7档,排量越小税额越少,基准税额从300元到5280元不等。同时根据现行办法,对限行期间本市乘用车辆按年减征两个月应纳税款。不同排气量乘用车享受两个月减征税款额度有所不同,如排气量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年应纳税款减征50元。 那么北京市现行的车船税标准到底为多少呢?具体如下: 1.0升(含)以下排量的,年基准税额为300元(减征后为250元); 1.0升至1.6升(含)排量的,年基准税额为420元(减征后为350元); 1.6升至 2.0升(含)排量的,年基准税额为480元(减征后为400元); 2.0升至2.5升(含)排量的,年基准税额为900元(减征后为750元); 2.5升至 3.0升(含)排量的,年基准税额为1920元(减征后为1600元); 3.0升至 4.0升(含)排量的,年基准税额为3480元(减征后为2900元); 4.0升以上排量的,年基准税额为5280元(减征后为4400元)。 相关知识:北京车船税今年不会另行减征 世界田径锦标赛、大阅兵期间,北京实施了为期半个月的车辆单双号限行,有市民呼吁,限行期间应按实际限行天数对车船税进行减征。对此,市地税局近日做出官方回应称,因北京现行的车船税限行减免税政策已经为特殊情形单双号限行情况预留了一定政策空间,因此车船税在此基础上不再进行减免。 有市民提出,从“2014年亚太经合组织(APEC)峰会”,到今年的“2015年北京国际田联世界田径锦标赛”和“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北京对机动车实施了单双号限行的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是否应该按实际的限行天数对车船税予以减征? 对此,市地税局回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车船税的财产税属性,并对车船税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减免税以及地方政府税政管理权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北京市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制定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通知》,其中第四条明确,“对本市实施交通管理限行措施期间,本市乘用车辆按年减征2个月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款”。

2017车船税征收新规范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6a8635292.html, 2017车船税征收新规范 各地的情况不一样,因此对于车船税的具体征收数额并不统一,不过都是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的有关规定来确定的。以下是赢了网小编收集到的几个重要城市的征收标准,供大家参考: 广东省车船税税额标准 税目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备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含)以下每辆180元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360元 1.6升以上至 2.0升(含)42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720元

2.5升以上至 3.0升(含)1800元 3.0升以上至 4.0升(含)3000元 4.0升以上的4500元 商用车大型客车核定载客≥20人每辆600元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10-19人每辆480元 货车整备质量每吨96元包括半挂牵引、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车等 挂车48元 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整备质量每吨96元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96元 摩托车每辆36元

据统计,按照新的税额标准,从2012年起,全省摩托车和47%的乘用车车船税每年可减少60元;全省挂车车船税每顿可减少48元;大大减少了纳税人的负担。同时,新的标准加大了对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享受四年免征收车船税优惠。 天津市车船税税额标准 税目计税单位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元)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含)以下每辆27000% 1.0升以上至1.6升(含)39000% 1.6升以上至 2.0升(含)45000% 2.0升以上至2.5升90000% 2.5升以上至 3.0升180000% 3.0升以上至 4.0升300000%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政策法规司?? 2017-04-17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三章??税收减免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七条?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九条?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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