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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最新)

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最新)
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最新)

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

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

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二)款“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之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3.违规调整预算

表现形式:自行将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调整,改变支出科目、数额。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三)款“违反规定调整预算”之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4.白条进账

表现形式:原始凭证未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监制章的规定发票的。

定性依据:违反了〔1993〕财政部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处理处罚:依[1993]财政部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四)款“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指查证少缴、漏缴的税款),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挤占、挪用拨入的预算资金、专项拨款

表现形式:将财政拨入的事业费、专项拨款等改变用途,用于行政性支出、基本建设、滥发钱物、经商办企业、转为有偿使用以及其他挤占挪用等。

定性依据:违反了(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处理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八条第六部分“对擅自将财政预算拨款挪作他用或转为有偿使用的,其资金一律追回上缴上一级财政,并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拨款,同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和[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二)款“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挤占预算内支出

表现形式:部门、单位违反规定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处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五)款“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规定:(同上)

7.应拨未拨所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

表现形式:主管部门将财政拨入应拨付所属单位的事业费、专项拨款等预算资金及财政专户返还的预算外资金等滞留挂账或少下拨、不下拨。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财预字[1998]49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九条“主管单位收到财政专户核算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部分应及时转拨所属单位,不得在‘暂存款’挂账。”

处理处罚:[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三)款“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虚报冒领财政拨款

表现形式:虚报预算支出项目,重复编制预算项目,骗取财政拨款;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行政事业经费以及其他虚报冒领等。

定性依据:违反了(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处理处罚:[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一)款“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9.虚列预算支出(未按规定列当年支出)

表现形式:虚列支出,将当年未实际支出的款项列当年支出,或者应属于当年的支出未按规定在当年列支出等(未支列支、少支多报、以拨坐支、随意扩大结转项目、虚列结转支出、减少结余或扩大赤字的数额)。

定性依据:违反了(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财预字[1998]49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额记账”、第四十八条(一)款“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要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要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二)款“年度单位支出决算,一律以基层用款单位截止12月31日止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不得将年终前预拨下级单位的下年预算拨款列入本年的支出,也不得以上级会计单位的拨款数代替基层会计单位的实际支出数”;财预字[1997]286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六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一)款“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之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0.预算内资金转预算外

表现形式:部门、单位将收取应上缴的预算内收入转作预算外收入。

定性依据: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完善对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隐瞒财政收入,将财政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财综字(1996)104号《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处理处罚:〔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八条第三款:“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财综字〔1996〕104号《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隐瞒、转移预算外资金收入:将预算外资金收入记入往来款科目、暂存在所属单位账户上或者另设账户单独核算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

11.行政事业单位隐瞒收入、在往来中列收列支

表现形式: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在往来中列收列支,致使这部分收入和支出在年终决算无法反映。

定性依据:财预字[1998]49好《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九条“行政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帐户,编入本年决算”。[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财预字[1997]288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三部分“事业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一)款“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之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此外,隐瞒的收入属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的,换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纳税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分别引用)

12.截留、挪用水资源费

表现形式:单位将收取的水资源费未按规定上缴。

定性依据:违反了省政府令[2003]第4号《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水资源费作为水利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的办法,不得坐支、截留、挪用。”

处理处罚:依《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坐支、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或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进行清查,收缴违纪资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及[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13.隐瞒、转移预算外资金收入

表现形式:将预算外资金收入记入往来款科目、暂存在所属单位帐户或者另设帐户单独核算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

定性依据:违反了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一条“各部门、各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财政拨款转为有偿使用,更不得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第七条“……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和财综字[1996]104号《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及《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处理处罚:依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八条第六款“对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交易和不按规定要求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等违反规定的活动,以及滥发奖金和实物的,除责令追回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有关领导处分。”财综字[1996]104号《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四)款之规定:没收其全部款项,处违法款项1倍至2倍的罚款。

14.违规使用预算外资金

表现形式:(1)用预算外资金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拆借资金等;(2)超过规定标准,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实物;(3)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用预算外资金购置专控商品;(4)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搞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的。

定性依据:违反了《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和经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使用预算外资金。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公共事业的基金和收费,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要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分期拨付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须经财政部门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后,将资金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建设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用于购买商品房和专控商品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用于发放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用作福利的,要提出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处理处罚:依《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六)款之规定:责令限期纠正,处违法款项15%至30%的罚款。

15.违规使用收费票据

表现形式:擅自印制和使用收费票据;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伪造、制贩假收费票据;未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票据内容填写不全;擅自转借、转让、**、买卖、销毁、涂改收费票据;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或政府性基金;互相串用各种票据;丢失毁损收费票据。

定性依据::违反了财综字〔1998〕104号《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收费票据的;(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的;(三)伪造、制贩假收费票据的;(四)未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的;(五)擅自转借、转让、**开、买卖、销毁、涂改收费票据的;(六)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的;(七)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八)不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票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九)管理不善,丢失毁损收费票据的。”第十八条“收费单位应建立收费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收费票据登记簿,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收费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收费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使用时,票据填写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处理处罚:行政性收费依财综字〔1998〕104号《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具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违法所得的,由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没收,并可处以警告或罚款。对非法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事业性收费及其他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16.违规使用发票

表现形式:转借、转让、*开发票或者私自拆本使用发票、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以及未按规定印制、生产、领购、取得、保管、开具发票。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财政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处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财政部令第6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17.违规收费

表现形式: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等。定性依据:违反了《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二)款“事业性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提供的服务内容、合理耗费以及服务质量和数量,按照以收抵支的原则确定。”第十九条“行政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规定由省级审批的行政性收费,立项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审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四条“收取或提取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和办法征收和提取。未经国家和省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处理处罚:依《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八条五款“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违法金额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取消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纠正擅自扩大的范围和提高的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的罚款”。

18.违规向企业摊派

表现形式: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向企业摊派费用;强制企业赞助、资助、捐献财物;强制企业参加法定项目以外的保险等。定性依据:《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第五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费用项目,任何单位不得超出征收的范围,提高征收的标准,变更征收的办法。”第六条“不得强制企业赞助、资助、捐献财物。”第七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强制企业购买有价证券或以其他形式向企业集资。”第八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保险项目外,不得强制企业参加保险。”第九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将公益性义务劳动改变为向企业摊派财物。”第十条“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向企业进行其他形式的摊派。”处理处罚:《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经审计机关确认为摊派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通知摊派单位停止摊派行为,并限期退回摊派的财物;期满不退回的,审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摊派单位的开户银行从其有关存款中扣还。摊派财物已不存在而无法追回时,审计机关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扣缴相当于所摊派财物价值的款额,或采取其他经济补偿措施。”第十九条“对摊派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9.往来款长期挂账

表现形式:部门、单位往来款未予及时清理,长期挂账。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财预字[1997]286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收。”第三十条“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20.行政单位专项资金结余、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结余未单独核算

表现形式:行政单位使用专项资金的结余、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结余部分未单独核算。

处理处罚依据:财预字[1998]49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的正常经费结余与专项资金结余应分别核算。”[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条(二)款“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审计工作中,要经常运用财经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违纪违规问题作出处理处罚。由于对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处理处罚规定的理解存在差异,不同的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法行为进行审计处理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也不同。笔者结合审理工作经验,对如何正确适用审计处理处罚法律依据做一个粗浅分析。

一、审计处理处罚适用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一是处理处罚依据引用不具体。工作中,有的审计人员在做审计处理处罚时,经常会直接引用审计法第四十五条或第四十六条,认为上述两条是被审计单位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理处罚依据。但是,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等规定,均未明确哪些违法行为适用哪些处理,如何处理处罚,只是赋予了审计机关对财政、财务收支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权限和种类,是一个原则性的、较为笼统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重点在于强调依法审计的原则。因此,审计法中的这两条并不能成为作出具体审计处理处罚的直接依据。审计机关还必须依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处理处罚的具体规定来下达审计决定。

二是处理处罚依据引用不全面。有的法律法规规定是两项或多项措施并处的,既要责令改正,又要罚款或作出其他处理。如对于私存私放财政资金问题,《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而有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或出于节省篇幅考虑,或认为审计机关既非营利部门又非纪检监察机关,无法进行审计处罚和追究责任,仅引用了法规的前半部分,作出要求责令改正的审计处理,未引用后半部分,未作出审计处罚或其他处理。

三是超出审计机关执法权限范围引用处理处罚依据。工作中,审计人员作审计定性时经常用到预算法、会计法、公司法、税收征管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这些具体规定中,也分别对一些违反财政财务收支或其他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有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在作出审计处理处罚时,直接引用这些法规作为处理处罚依据。但应予说明的是,这些具体相关的法律规范的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理处罚措施,对被审计单位确有效力,而且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但却没有将审计机关明确为执法主体,审计机关不能超越权限加以适用。审计机关作出处理处罚必须在审计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律授予的审计执法权,如《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即明确了审计机关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共同的执法主体。

二、审计处理处罚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的建议

一是应当以审计机关具有执法权的具体法律法规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违法行为的处理依据,主要是《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审计机关具有执法权的法律法规。审计机关应当主要依据国家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的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具体规定,而不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一般性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为体现审计处理的法律授权,可以同时引用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等授权性规定,但不能只引用这两条,而不引用其他具体法律法规。

二是在其他法律法规对财政财务收支违规行为没有处理处罚规定时,也可以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作为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审计处理处罚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两条,一是第四十八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二是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以看出,第四十八条关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中,明确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具体审计处理措施的要求,意味着审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审计处理,处理措施的种类不能超过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种类。第四十九条关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中,第一款规定是具体的处理处罚措施,明确了有违法所得和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分别相应处以不同额度的罚款。但第二款也同时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只有在其

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财务收支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处理处罚规定时,审计机关才可以依据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三是准确全面地引用处理处罚依据。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引用法规全文占用较大篇幅,使表述冗余拖沓的问题。此时,为使审计文书表述简洁明了,可适当简略引用。但前提是引用内容应能支撑定性和处理处罚,在不过度引用的同时,也不能一味追究简单,以保证审计处理处罚依据内容具有完整的意义,不断章取义。对于审计机关不宜操作的审计处罚或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审计处理决定,审计机关可责成地方政府落实审计决定,以保证审计处理处罚切实有效。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只有审计定性依据,而找不到审计处理依据,也可将定性依据作为审计处理依据。

不合规发票的定性及处理

企业不合规发票审计的定性及处理 2012-05-23 09:33 来源:转自互联网 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 一、不合规发票的内涵及危害 所谓不合规发票通常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的发票。单从发票本身的合法性区分。不合规发票通常又有两种:一种是由税务机关印制、发售的,发票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开具、取得、使用过程中违反规定。另一种是发票本身不具合法性。如非税务机关印制、发售的形同合法发票的假发票。私自印制的没有税务监制章的发票。普通收据等替代发票等等。 二、不合规发票在审计中的定性问题 笔者在研究如何推进审计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问题时。通过翻阅近几年来的有关审计报告发现。多数项目的审计报告中。被审计单位存在着一个共性问题,亦即“入账发票不合规”。然而,在审计事实、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描述中,对不合规发票的表述都比较笼统。 审计定性一般表述为:入账发票不合规、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不合规发票入账等。审计事实一般表述为:某某期间,会计将没有开票日期、没有数量单价、没有具体品名等发票内容填写不全。以及发票的开票日期与发票票号顺序颠倒、过期作废发票、发票内容与出票单位经营性质及内容不符等发票报销并入账,金额XXX元。 定性依据、处理处罚依据有的表述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的规定,处以罚款XXX元。 有的则将定性及处罚依据表述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处以罚款XXX元。

最新审计常见问题表现形式、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的表现形式、定 性、处理处罚依据 一、常见问题的表现形式 (一)预算编报不真实不完整 系指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没有准确、真实、完整地编报各级预算,导致被批准或批复的预算存在虚假项目或事项的金额。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坐支非税收入,将非税收入直接用于冲抵执行单位其他支出,或直接用于开支相关工作费用等。 (二)未按规定征收缴纳收入 系指违反规定减免、少征、多征或未按规定进度征收缴纳财政收入的金额。 表现形式:国库经收处(征收部门)收纳的预算收入,未按规定办理报解入库手续,延解、占压预算收入;预算外专户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结余未缴入国库;非税收入未按规定直接缴库,财政部门收缴的非税预算收入,仍通过非税收入系统先归集到财政专户,再根据收入进度逐步入库,未实现非税预算收入直接缴库;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缴不及时;

基层税务部门应征未征税款;征收的税款未及时缴入国库等。 (三)隐瞒转移截留资金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违规将财政预算内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拨到本单位其他账户;通过设立过渡账户、其他银行存款账户或现金存款的方式,管理所收取的非税收入,不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非税收入转移至所属单位或外单位核算;对已征收的非税收入,不按规定开具缴款书,隐瞒应缴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入事业收入,未按照规定缴入国库。非税收入长期在往来科目挂账;采取混淆收入征管范围或入库级次等办法,将上级预算收入缴入本级国库或冲减上级预算收入;将拨付的财政资金或应缴预算收入挂“暂存”等。 (四)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系指违反国家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集资摊派、随意对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罚款等违法违纪行为涉及的资金。 此类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越权批准立项收费、基金项目;向单位、个人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资金;超范围、超标准、超出法定时限收费;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以管理费、赞助费等名义强行要求所属单位上缴一定数额的资金;要求所属单位为其直接购买所需物品,供其使用;将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二)款“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之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参考--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

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上册) 第一章财政审计类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 1.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的期限2.擅自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3.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4.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5.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人,末纳入预算管理6.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7.坐支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8.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9.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10.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二、预算支出管理方面11.违规编制支出预算12.违规变更、调整预算13.批复预算不符合规定14.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15.末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越级办理预算拨款16.末按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17.末按夫定列报支出18.末按规定设置和动用预备费19.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20.截留、挪用上级下拨的财政资金21.挤占、报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2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2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三、其他预算管理方面24.违规调入资金25.虚列结转下年支出26.违规挪用预算周转金27.变相发放财政周转金借款28.违规编制财政决算29.批复决算不符合规定30.往来款项清理不够及时四、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五、金库管理文献第二章税收审计类第三章行政事业审计类第四章企

业审计类第五章证券审计类附录 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下册) 第一章商业银行、保险、信托审计类一、商业银行方面1.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2.违规设立分支机构3.资本充足率低于规定标准4.存贷比例高于规定标准5.资产流动性比例低于规定标准6.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高于规定标准7.未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8.超范围经营9.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到境外借款10.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11.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12.未经批准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13.未经批准开办中间业务14.未经批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15.擅自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16.采用高息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17.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个人理财产品18.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19.提高或者降低利率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20.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21.发放贷款审核不严22.发放贷款收取额外费用23.对不具备资格的证券公司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4.超期限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5.接受禁止质押的股票为质物26.超比率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7.未按统一授信制度和审慎原则等规定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8.违规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等业务29.违规投资30.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

审计定性与处罚4-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会计审计全书 审计定性与处罚 四、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目录 1.多(少)列概算”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 2.概算(预算)外投资(计划外工程) 支付。 3.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 4.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5.隐瞒、截留基建收入 6.虚列工程费用,套取财政资金 7.多(少)计工程款(虚报冒领工程款) 8.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 9.项目应招标未招标入 10.“违规肢解发包工程 1.多(少)列概算” 定性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7条“建设项目概算中多计、重计、少计和漏计的投资及不应由建设项目负担的费用,应要求建设单位报审批部门批准予以调整;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 处理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7条“建设项目概算中多计、重计、少计和漏计的投资及不应由建设项目负担的费用,应要求建设单位报审批部门批准予以调整;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 2.概算(预算)外投资(计划外工程) 定性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6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援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处理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6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3.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本 定性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9条“违反技术改造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搞基本建设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并按有关程序重新报批;在技术改造项目中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造成各种税费漏缴的,应予以补缴。” 处理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9条:“违反技术改造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搞基本建设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并按有关程序

常见的审计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预算执行审计 (一)违规调整预算 指政府或财政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金额,此外,未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的金额也计算在内。 审计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章规定: (1)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镇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3)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按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另外,在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政府作出的决定,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违规减免、应缴未缴预算收入 违规减免预算收入指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征收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税收以及非税性收入款项; 应缴未缴预算收入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缴、少缴财政的款项。 审计定性依据: (1)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 (2)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第4号)第一条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限已明确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

参考--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

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上册) 第一章财政审计类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 1.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的期限 2.擅自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 3.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4.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5.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人,末纳入预算管理 6.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7.坐支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8.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 9.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 10.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二、预算支出管理方面 11.违规编制支出预算 12.违规变更、调整预算 13.批复预算不符合规定 14.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15.末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越级办理预算拨款16.末按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17.末按夫定列报支出 18.末按规定设置和动用预备费 19.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20.截留、挪用上级下拨的财政资金 21.挤占、报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 2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2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三、其他预算管理方面 24.违规调入资金 25.虚列结转下年支出 26.违规挪用预算周转金 27.变相发放财政周转金借款 28.违规编制财政决算 29.批复决算不符合规定 30.往来款项清理不够及时四、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五、金库管理文献第二章税收审计类第三章行政事业审计类第四章企业审计类第五章证券审计类附录

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下册) 第一章商业银行、保险、信托审计类一、商业银行方面1.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2.违规设立分支机构 3.资本充足率低于规定标准 4.存贷比例高于规定标准 5.资产流动性比例低于规定标准 6.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高于规定标准 7.未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 8.超范围经营 9.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到境外借款 10.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 11.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 12.未经批准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13.未经批准开办中间业务 14.未经批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15.擅自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 16.采用高息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17.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个人理财产品18.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 19.提高或者降低利率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20.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21.发放贷款审核不严 22.发放贷款收取额外费用23.对不具备资格的证券公司发放股票质押贷款 24.超期限发放股票质押贷款 25.接受禁止质押的股票为质物 26.超比率发放股票质押贷款 27.未按统一授信制度和审慎原则等规定发放股票质押贷款 28.违规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等业务29.违规投资 30.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 31.违规代垫委托贷款资金 32.未按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或机构 33.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34.未按规定保存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 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 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二)款“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之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3.违规调整预算 表现形式:自行将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调整,改变支出科目、数额。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三)款“违反规定调整预算”之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投资审计常见问题及处理处罚依据

投资审计常见问题及处理处罚依据 一、建设项目超计划、超标准、超规模 定性依据 1.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计标〔1983〕30号) 一、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投资估算应对总造价起控制作用。1.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投资估算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设计任务书一经批准,其投资估算应作为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不得任意突破。 2.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工作的若干规定》(计标〔1983〕1038号)十一、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都应认真执行批准的总概算,不得任意突破。如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必须增加投资时,首先用其他工程多余的投资调剂解决。调剂有困难时,经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可动用总概算的预备费解决。如必须突破总概算时,其超出部分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主管单位报原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审核,按十三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 3.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 五、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

计的范围内,不得自行提高标准。 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2.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审投发〔1996〕105号) 第六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基建项目审计中发现的常见问题和有关的定性处理法规及依据《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2011.5.30法制室编制 总目录 第一节财政收支审计 (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 问题1-1 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具体有:乱收费、滥罚款;隐瞒、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等); (二)预算支出管理3方面 问题3-1、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问题3-2、虚列支出挂暂存 问题3-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如业务招待费超支等);挤占、 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 (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 问题2-1、擅自设立行政性收费、基金等预算外资金项目;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项 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问题2-2、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四)其他方面 问题1-1、往来款清理不及时 第二节财务收支审计 说明:对上述“一、财政收支审计”中已列出的问题在财务收支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时,其定性凭据不变。 问题7-1、无收费许可证收费 问题7-2、违反规定设立收入项目;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问题7-3、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应当集中采购的项目自行采购 问题7-4、违反现金管理有关规定

问题7-5、原始凭证、票据及发票管理方面的问题 问题7-6、私设会计帐目 问题7-7、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和其他公款(即私设小金库) 第三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问题7-1、未取得开工前审计意见书 问题7-2、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问题7-3、虚列投资完成额、多计工程成本 问题7-4、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问题7-5、未经批准搞计划外工程 问题7-6、工程未实行政府采购 问题7-7、工程未招投标

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

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上册) 第一章财政审计类 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 1.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的期限 2.擅自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 3.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4.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5.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人,末纳入预算管理 6.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7.坐支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8.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 9.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 10.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 二、预算支出管理方面 11.违规编制支出预算 12.违规变更、调整预算 13.批复预算不符合规定 14.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15.末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16.末按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17.末按夫定列报支出 . 18.末按规定设置和动用预备费 19.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20.截留、挪用上级下拨的财政资金 21.挤占、报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 2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2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三、其他预算管理方面 24.违规调入资金 25.虚列结转下年支出 26.违规挪用预算周转金 27.变相发放财政周转金借款 28.违规编制财政决算 29.批复决算不符合规定 30.往来款项清理不够及时 四、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 五、金库管理文献 第二章税收审计类 第三章行政事业审计类 第四章企业审计类 第五章证券审计类 附录 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下册)

第一章商业银行、保险、信托审计类 一、商业银行方面 1.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2.违规设立分支机构 3.资本充足率低于规定标准 4.存贷比例高于规定标准 5.资产流动性比例低于规定标准 6.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高于规定标准 7.未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 8.超范围经营 9.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到境外借款 10.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 11.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 12.未经批准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13.未经批准开办中间业务 14.未经批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 15.擅自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 16.采用高息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17.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个人理财产品 18.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 19.提高或者降低利率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20.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21.发放贷款审核不严 22.发放贷款收取额外费用 23.对不具备资格的证券公司发放股票质押贷款 24.超期限发放股票质押贷款 25.接受禁止质押的股票为质物 26.超比率发放股票质押贷款 27.未按统一授信制度和审慎原则等规定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8.违规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等业务 29.违规投资 30.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 31.违规代垫委托贷款资金 32.未按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或机构 33.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34.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35.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36.违规为存款人开立结算账户 37.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不合规 38.违规同业拆借 39.承兑、贴现、转贴现无真实、合法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40.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金融票证 41.未按规定报告或报送关联交易情况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参考(2015年修订)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参考(2015年修订) 一、预算编制 (一)收入预算编制 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 1.收入预算编制不完整。未合理、充分、准确地预计有关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未准确预计,也未编入预算; 2.编制部门预算未考虑以前年度结余、事业基金; 3.非财政补助收入等增减变化未按规定履行有关手续,也未调整相应支出预算。 定性依据: 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一)“……各部门应按照综合预算原则,将部门的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部门预算。各部门应根据2013年收入预计情况和下一年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2014年的各项收入(不含税收)来源,各项收入要做到充分、合理预计,力求准确。”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京财预[2013]2024号)第六条(一)“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实有账户基本支出结余、项目支出净

结余资金要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和第七条(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不低于一般基金时点数20%的比例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补充单位收入,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确定。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一般基金补充单位收入的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确定。” 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一)“……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二)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 1.虚报人数,造成多申领人员经费预算; 2.虚报办公用房面积、车辆数量等,造成多申领公用经费预算。 定性依据: 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二)1.(1)“人员经费。人员人数以2013年发放9月份工资时的编制内实有人数为准。各项开支项目、开支标准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测算,对超范围、超标准的开支,单位不得申报,财政也不予安排。” 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处理处罚参考.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处理处罚参考目录一、综合部分... 7 1.偷逃税款 (7) 2.少交税款... 7 3.欠交税款... 8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9 5.应扣(收)未扣(收)税款... 10 6.私设会计帐簿(帐外设帐)... 10 7.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11 8.造假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2 9.私设小金库... 13 10.公款私存... 14 11.违规借贷 (15) 12.违规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16 13.违规多头开立银行帐户... 16 14.坐支现金 (18) 15.白条顶库... 18 16.经营者违规收费... 19 17.私分国有资产... 19 18.挪用公款 (21) 二、财政部分... 23 19.违规制定减、免、缓税收政策... 23 20. 违规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23 21.未及时批复预算... 24 22.预算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25 23.截留、挪用预算收入... 26 24.改变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27 25.虚列财政支出... 28 26.违规核销财政周转金... 29 27.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标准、对象和期限... 29 28.擅自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 31 29.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32 30.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33 31.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34 32.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 35 33.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 36 34.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 37 35.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38 36.未按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39 37.将在预算外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39 38.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41 39.擅自设立行政性收费、基金等预算外资金项目... 41 40.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43 41.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的用途,或将预算外资金挪作他用... 44 42.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45 43.越权批准减免税... 46 44.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 47 45.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 47 46.混淆入库级次... 48 47.违规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49 48.改变税种入库... 50 49.越权违规办理缓缴税款手续... 51 50.税务部门违规退库... 52 51.多提委托代征及代扣代收手续费... 53 52.违规办理退税... 54 53.调整预算调整较多、较频... 56 三、金融部分... 56 54.帐外经营... 56 55.高息揽储... 57 56.违规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或为交易提供资金及担保... 57 57.商业银行违规从事股票业务或信托投资业务... 58 58.商业银行违规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59 59.违规收取额外费用... 60 四、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60 60.概算(预算)外投资(计划外工程) 60 61.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62 62.多(少)计工程款(虚报冒领工程款) 63 63.项目应招标未招标... 64 64. 违规肢解发包工程... 65 65.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65 66.概算编制不准确... 66 67.超概算未经审批... 67 68.未按规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8 69.未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9 70.未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 69 71.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70 72.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70 73.未经验收擅自使用 (71) 74.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符合法定要求... 72 75.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 74 76.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75 77.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项目... 75 78.监理单位违规转让监理业务... 77 79.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义务... 77 80.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78 81.财政建设资金未到位... 79 82.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规定... 79 83.未按规定单独建账核算... 81 84.未按规定处理建设期间利息收入... 83 85.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支... 84 86.未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85 87.工程支出超预算... 86 88.未按规定保留质量保证金... 86 89.工程结余资金未及时上缴财政 (87) 五、企业部分... 87 90.少(多)计收入(或者隐瞒、虚列收入) 87 91.少(多)转成本 (88) 92.少计提(多计提)费用... 88 93.少(多)计提贷款利息... 89 94.违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90 95.未按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91 96.少(多)计利润(或者虚增、虚减利润) 92 97.虚报注册资本... 92 98.虚假出资... 93 99.抽逃出资... 94 100.未正确核算已完工、已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 95 101.违反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96 102.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 97 103.违规核销资产损失... 97 104.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2011.5.30法制室编制 总目录 第一节财政收支审计 (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 问题1-1 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具体有:乱收费、滥罚款;隐瞒、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等); (二)预算支出管理3方面 问题3-1、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问题3-2、虚列支出挂暂存 问题3-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如业务招待费超支等);挤占、 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 (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 问题2-1、擅自设立行政性收费、基金等预算外资金项目;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项 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问题2-2、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四)其他方面 问题1-1、往来款清理不及时 第二节财务收支审计 说明:对上述“一、财政收支审计”中已列出的问题在财务收支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时,其定性凭据不变。 问题7-1、无收费许可证收费 问题7-2、违反规定设立收入项目;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问题7-3、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应当集中采购的项目自行采购 问题7-4、违反现金管理有关规定 问题7-5、原始凭证、票据及发票管理方面的问题 问题7-6、私设会计帐目

问题7-7、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和其他公款(即私设小金库) 第三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问题7-1、未取得开工前审计意见书 问题7-2、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问题7-3、虚列投资完成额、多计工程成本 问题7-4、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问题7-5、未经批准搞计划外工程 问题7-6、工程未实行政府采购 问题7-7、工程未招投标

各股室: 为规范法律法规的使用,现将审计中见的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统一整理如下: 第一节财政收支审计 财政收支审计(如:本级预算执行审计、财政决算审计。对财政收支行为不能处罚,只作处理,其他行为如:违反现金管理、财政收入票据管理、发票管理规定,私设小金库等可以处罚,其定性依据参照以下“二、财务收支审计) (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 问题1-1 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具体有:乱收费、滥罚款;隐瞒、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等); 定性依据: 《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号)第一条第五项:“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随意调整收费、罚款的范围和比例。在坚决纠正、禁止乱收费、滥罚款的同时,对按有关法律和法规应该收缴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做到应收尽 返回首页

审计定性中常见问题案例分析

审计定性中常见问题案例分析 审计定性是审计报告的灵魂,是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然而,笔者在多年的审计项目审理过程中,经常发现问题的性质不准确,定量不正确,相关证据不适当充分等情况,造成审计报告使用者与撰写者对问题性质的理解不一甚至完全相悖,严重影响审计项目质量。本文拟通过案例分析目前审计定性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供审计人员参考。 一、问题性质界定方面 (一)超越审计职权范围、未围绕审计目标定性 某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张某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10.3万元,审计人员将其定性为:国家工作人员张某贪污公款10.3万元,构成贪污罪。然而张某是否犯罪,只有司法机关才有权判决,审计机关无权定罪。 审计人员将“某单位房屋出租未公开招标”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反映的问题之一,将“未及时删除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平台2011年测试数据”作为同级审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之一,上述未公开招标和未及时删除测试数据均与其审计目标无关。 (二)未经分析根据结果或表象直接定性 某基本建设项目,2007年3月中标价5亿元,2015年8月结算价9亿元,审计人员根据表象将其定性为:某项目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从表面看,结算价是中标价的180%,但审计人员未对其演变过程进行分析,剔除其客观因素变化如原材料和人工工资等正常涨价、工程量合理变更等原因引起的结算量变化金额。 某高校2012年至2015年应提助学经费1842万元,实际计提1672万元,少计提170万元;三年实际使用996万元,占应提取经费的54%;截至2015年底,财务账面助学经费结余3395万元。审计人员根据财务数据将其定性为:三年少提助学经费170万元,且未足额使用余额大。从表面看,确实存在少提和结余多的现象。但是审计人员如果从助学经费政策(如计提标准和口径、使用范围等)的科学性、合理性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定性的话,可能更让被审计对象心服口服。 某单位2015年通过虚列印刷费支出套现19.8万元用于津补贴发放。审计人员只对发放津补贴行为定性为:某单位违规发放津补贴19.8万元。未对其操作手段或方法套现取得资金的行为进行定性。 (三)避重就轻、以偏概全、只对部分事实定性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 目录 一、综合部分 (6) 1.偷逃税款 (6) 2.少交税款 (6) 3.欠交税款 (6)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6) 5.应扣(收)未扣(收)税款 (7) 6.私设会计帐簿(帐外设帐) (7) 7.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7) 8.造假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7) 9.私设小金库 (8) 10.公款私存 (8) 11.违规借贷 (8) 12.违规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9) 13.违规多头开立银行帐户 (9) 14.坐支现金 (9) 15.白条顶库 (10) 16.经营者违规收费 (10) 17.私分国有资产 (10) 18.挪用公款 (10) 二、财政部分 (11) 19.违规制定减、免、缓税收政策 (11) 20.违规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11) 21.未及时批复预算 (11) 22.预算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12) 23.截留、挪用预算收入 (12) 24.改变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12) 25.虚列财政支出 (13) 26.违规核销财政周转金 (13) 27.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标准、对象和期限 (13) 28.擅自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 (14) 29.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14) 30.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14) 31.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15) 32.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 (15) 33.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 (15) 34.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 (16) 35.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16) 36.未按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16) 37.将在预算外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17) 38.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17)

审计定性与处罚-行政事业单位

审计定性与处罚-行政事业单位.txt我自横刀向天笑,笑完我就去睡觉。你的手机比话费还便宜。路漫漫其修远兮,不如我们打的吧。 六、行政事业单位 目录 1、白条抵库 33、违规集中下属单位资金 2、编造虚假账册等会计资料34、违规建设楼堂馆所 3、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35、违规使用发票 4、财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财务报告不真实 36、违规使用收费票据 5、抽逃出资 37、违规使用预算外资金 6、出租出借银行账户38、违规收费 7、党政机关办经济实体39、违规向企业摊派 8、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40、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 9、多头开户41、未按规定列当年支出 10、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未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42、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11、公款私存43、未经批准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12、固定资产入账不真实账实不符 44、未在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开户 13、规避公开招标采购45、无预算采购 14、国有资产处置未经批准 46、行政单位专项资金结余、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结余未单独核算 15、国有资产重大流失 47、行政事业收费预算外资金罚没收入应缴未缴财政专户 16、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48、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未实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 17、挤占挪用拨入的预算资金专项拨款 49、虚报冒领财政拨款 18、挤占预算内支出 50、虚假出资 19、拒绝阻碍审计 51、隐瞒收入在往来中列收列支 20、决算报表编制不完整52、隐瞒、转移预算外资金收入 21、库存现金超限额53、隐匿销毁会计资料 22、挪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54、隐匿、销毁、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23、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55、应拨未拨所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 24、设置“账外账”56、应当集中采购项目而自行采购 25、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违规57、应缴未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26、私设“小金库”58、应缴未缴预算收入 27、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59、预算内转预算外 28、偷逃税金60、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29、往来款长期挂账 61、招待费超支 30、违规拆借资金62、转移、隐匿会计资料、资产 31、违规担保63、坐收坐支现金 32、违规调整预算 1、白条抵库 表现形式: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定性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十二条……“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处理处罚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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