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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基本权利(配套练习题)

公民基本权利(配套练习题)
公民基本权利(配套练习题)

公民基本权利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哪一项是我国宪法界定公民资格的依据?()

A.出生地主义原则

B.血统主义原则

C.国籍

D.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2. 人们以是否规定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为标志,将宪法分为近代意义宪法和现代意义宪法,作为这一标志的是?()

A.1787年美国宪法

B.1791年法国宪法

C.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D.1936年苏联宪法

3.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种情况不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 )

A. 公民在年老时

B. 公民在患疾病时

C. 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

D. 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

4.关于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属性,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政治权利和自由

B、人身自由

C、文化权利

D、言论自由

5. 下列哪项权利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中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A. 出版自由

B. 宗教信仰自由

C. 平等权

D. 批评建议权

6. 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项的表述正确?()

A、正在劳动教养的人因为无人身自由而不享有选举权

B、被取保候审的年满18周岁的公民没有选举权

C、精神病患者因为无政治行为能力而自始无选举权

D、被判有期徒刑的年满18周岁的公民有投票权

(二)多项选择题

1.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人可以具有中国国籍?()

A.赵某,出生于中国大陆,父亲为美国公民,母亲为中国公民

B.钱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为日本公民

C.孙某,出生于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1980年移民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

D.李某,出生于中国,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也国籍不明

2. “二战”后制定的国际人权公约包含下列哪些?()

A.联合国宪章

B.世界人权宣言

C.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

D.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公约二、多项选择题

3. 在我国,公民行使选举权的条件包括?()

A.具有中国国籍

B.年满18周岁

C.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D.无精神障碍

4.某村开始了三年一次的村委会选举,推选以下四位村民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你认为下列四位村民中哪几位可以被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 )

A. 李小波,刚过完17岁生日,初中毕业后成为家里的主要劳力,田里地里都是一把好手。可其父亲素有小偷小摸的毛病,去年偷了吕家的一头黄牛被处罚

B. 刘光华,23岁,为人忠厚,写得一手好字。但跟着爷爷学了一些占卜、算卦之类的技术

C. 周秋兰,现任村妇女主任,热情大方,精明能干。只是经常与那些年轻后生嘻嘻哈哈,其丈夫死后,她与比自己小好几岁的小伙子周小满谈恋爱,被老辈人说成是有伤风化

D. 丁长生,原为村里的民办教师,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在服刑期间,他学会了多种果树栽培技术和特种养殖技术。提前释放回来后便搞起特种养殖和果园开发

5.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哪项机关所在地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

A. 全国人大常委会

B. 国务院

C. 外国驻华使领馆

D. 最高人民法院

6.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时,应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依法不予许可的情形?()

A. 对社会环境不满意

B. 危害国家的统一

C. 危害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D.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三)名词解释

1.言论自由

2.示威自由

3.结社自由

(四)简答题

1.怎样理解人权与公民权的区别?

2.简述我国宪法上平等权的含义和种类

3.在我国,限制人身自由应具备哪些法定条件?(考研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

4.如何理解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提示:应从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和内容方面来阐述。

答案:(1)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2)信仰宗教是个人选择的事情,具体包括如下内容: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种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主要由信仰自由、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仪式自由构成,有的国家还包括传教自由。

(五)论述题

1. 试从宪法规范学角度解析“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的含义。

提示:本题考查对宪法关系、人权含义及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理解,应从分析宪法关系入手,确定这一宪法规范的调整对象,判定其属性,然后对该规范所涉及的几个范畴分别予以考察。答案:(1)宪法规范是用以调整宪法关系的。在宪法关系中,国家或国家机关始终是重要的参与者,宪法关系既包括社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规范,不是调整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的,任何国

家机关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其存在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其本身没有独立的“权利”需要国家去“尊重”和“保障”。所以这一规范所调整的是国家与个人的关系。

(2)“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规范,是为国家这一宪法关系的主体设定了宪法义务。所以,它是义务性规范。进而,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制定宪法将权力授予给国家。所以,宪法为国家设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其实质是人民为国家机关设定这一义务,正当性根据就在于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所以,也可以将此宪法规范理解为权利性规范,其完整的表述为“人民要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3)“国家”的含义:此处的“国家”具体应是指国家机关。从宪政的角度讲,宪法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限制与规范政府权力。在具体的宪法关系上,抽象意义上的国家是不存在的,国家的权力和义务由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具体的国家机关来承担和落实。同时,国家机关可以独立地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并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有利于宪法的实施和宪法责任的落实。因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主体是政府(国家机关)。

(4)“尊重”的含义:汉语中“尊重”意指“尊敬与重视”。由此,可对该规范中的“尊重”作出两种理解:①表明国家对人权的基本立场和宪政理念的提升,即以人权的实现为国家权力运作的价值取向,而不再仅单纯地追求社会秩序的稳定性;②国家权力要受到合理的限制,防止国家公共权力对人权的侵犯,从而从国家根本法的角度约束公权对人权的侵害。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对那些自由权利,如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不需要国家干预即可实现的权利,国家除基于正当事由依法定程序可对其限制外,不得对其限制。此时,“尊重”意味着“不侵犯”,国家负有不侵犯的消极义务。因为国家作为义务主体,处于强势地位,如果公共权力对公民的自由权利没有“尊重”之意,公民必将丧失这些权利。

(5)“保障”的含义:宪法条款中的“保障”一词,是指国家运用政权力量来保证相应目标的实现。由此,在这一宪法规范里,我们可对“保障”作出如下理解:“保障人权”即要求国家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免受来自于国家机关、其他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侵害与破坏。对于那些自由权利,如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国家不仅自己不能侵犯,还需要在这些权利受到其他社会主体侵犯时为公民提供有效的救济;对于那些需要国家干预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受教育权、就业劳动权等,国家不仅不能侵犯,还需要以政权的力量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证其实现。所以,“保障人权”是为国家设定了积极义务。

五、案例分析题

(一)案例:党的领导方式问题

案情:2005年10月18日上午,安徽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秦亚东宣读了省委关于干部任免通知,刘庆强任省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万静任省环保局巡视员,免去万静同志省环保局副局长

职务。这就是所谓的“安徽省委(组织部)对行政官员的任免案”。

问题

安徽省委组织部是否有权直接任免行政官员?如何理解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

参考结论

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尤其产生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除包括正副职负责人外,一般包括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在中央层次,人民政府是国务院,一般是全国人大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再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各部委正职负责人的人选。在地方,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是由地方人大选举产生政府正副职负责人,而对于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的产生则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也就是说,地方政府组成部门正职负责人的任免权归于同级人大常委会。因此,只有地方人大常委会经过法定程序,才能任免地方政府组成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很显然,本案中的安徽省委组织部的对安徽省环保局的人事任免决定违反了《地方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律上说,是一种无效的行为。

(二)案例公民住宅权

案情:2002年8月18日晚,陕西延安宝塔区万花乡派出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其辖区内一张姓居民家中正在播放黄色录像,所里马上派出了4名民警前去调查。 11点左右,民警敲门说要看病,张某的父亲在前屋睡觉,听见敲门,就起身开门,刚把门上面的插销拉开,门下面的暗锁还没来得及拉,就有四个人撞进来,把他推倒在靠墙的滑椅上,然后直奔张某夫妇的卧室。这四个人当时都没有穿警服,也没有出示警官证和搜查证。当时屋里还亮着暗灯,一名民警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起来!”当时夫妇二人都没有穿衣服,他上来就揭开被子,同时另外两个人去取碟,要抱走电视机和影碟机。张某下床阻止,另外一名民警就把他反剪着手抓住头发按在床上。两民警对张某一阵乱打,张某挣扎中好不容易挣脱了一只手,抄起窗户旁一根约1米长的棍子抡了起来,打伤了民警尚继斌的左手。李某(张某之妻)见几个人打自己的丈夫,就胡乱套上衣服上去拉架。这时其中一名警察叫来了万花派出所所长贺宏亮。李某说,她是事后才知道他就是所长的。贺宏亮等四个人将张某带出了卧室。在这期间,张某的父亲一直被来人挡在卧室外面,见自己的儿子被带走就上去阻止,也被一起带走。

2002年8月18日,万花山派出所向张某出具了《现场扣押物品清单》和《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暂扣款收据》。《清单》上写着:2002年8月18日在万花乡查处传播淫秽物品一案,经现场清理对张某本人的下列财物进行扣押。《收据》内容为:张某,你因阻碍公务问题,现决定对你暂行扣款壹仟元,必须在当日将所扣款项交万花派出所。在交了1000元钱之后,

张某被放回家,同时也领回了自己的电视机、影碟机。张某的妻子告诉记者,当初对方要其交3000元钱,在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对方最终同意他们只交1000元。

2002年8月22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对张某打伤民警的行为以妨碍公务罪立案,并由分局治安大队调查。10月21日下午两点,宝塔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的两名警察以“调查案子”为由突然将张某从小诊所带走,随后以“涉嫌妨碍公务“将其刑事拘留,此时,距8月份的“黄碟事件”已经过去了两个多月。月28日,宝塔公安分局向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材料,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张某。11月4日,延安市宝塔区检察院检决定不批准逮捕涉嫌妨碍公务罪的“黄碟事件”当事人张某,并送达公安机关。检察院经过认真研究之后认为,宝塔公安分局提供给检察院的报捕材料,当中的部分证据还不能确认,部分办案环节还有疏漏,因而材料反映的内容不能作为批准逮捕张某的充分理由。这就是在当时引起巨大反响的“陕西黄蝶案”。问题

1、公民住宅权是什么?

2、公安机关对张某诊所进行的搜查是否合法?

参考结论

2002年11月5日下午4点半,被刑拘16天之后的张某被宝塔公安分局以取保候审的形式释放回家。6日,张某被家人带到延安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检查,被初诊为出现精神障碍。张某在该院接受治疗,后因交不起医疗费而出院,出院诊断:急性应激性障碍。

2002年12月5日下午,宝塔公安分局解除对张某的取保候审,并宣布撤销该案;而在2002年8月19日公安机关暂扣当事人的1000元钱也同时返还了张某。25日,张某向宝塔公安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书,并要求公安机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处理相关责任人。

2002年12月31日下午,由延安市宝塔区政法委书记张某、宝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雷某和宝塔区信访局长陈某组成的专门协调小组同张某、李某的代理律师——北京正平律师事务所向阳律师进行了两个多小时的商谈。双方最终在4个方面达成了协议:由宝塔公安分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一次性补偿当事人医疗费及误工费人民币29137元;对办理本案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本协议为一次性处理协议,一经调解各方签字后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更不得引起任何是非。当天下午,宝塔区公安分局纪检委书记孙伟向张某和李某正式赔礼道歉。

随后,宝塔区公安分局对直接责任人作了如下处理:免除主要责任人贺宏亮万花派出所所长职务;警长尚继斌被调往边远派出所继续待岗;民警任杰被公安机关辞退。

(三)案例公民人身自由

案情:2002年6月7日下午2时30分许,徐艳青几人正在一家绣花厂的工厂的二楼工作间

工作,工厂保卫处的一名负责人带着十几个人突然闯进工作间,二话没说就将电话线扯断,并将电话机拿走。楼下正在开会的另外几名女工得知消息后立即赶来,但也被一起关了起来,门被反锁上。过了一会儿,几名女工砸玻璃,想从二楼窗户用绳索脱身,这时门被突然撞开,保安把正在爬窗户准备跳下的女工拽了回来。整个过程持续了一个多小时,有几人还受了轻伤。当天,外边正下着雨,气温也突然降至十几摄氏度,但原告还穿着薄薄的裙子,冻得瑟瑟发抖。据女工称,造成事件冲突的主要原因是女工的老板与该光学仪器厂联营合同纠纷引起的,双方就中途变更厂址发生纠纷。想变更厂址的一方欲将工人赶走,工人不同意,于是她们就成了双方纠纷的受害者。同年7月18日,10名女工来到崇文区法院,愤而起诉北京某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侵犯其人身自由权,要求该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每人600元。这就是“北京10女工诉某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案”。

问题

该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是否侵犯了徐艳青等10人的人身自由权?应当如何保障宪法上的人身

自由权?

参考结论及法律、法理精析

一、人身自由的含义

公民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狭义的人身自由仅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即公民享有不受非法限制、监禁、逮捕或羁押的权利。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公民的人身自由一般认为具有天赋性、普遍性、专属性、个体性和非财产性特征。自然法学家把人权称为天赋权利或自然权利,人权是自然生成的,公民的人身自由、生命等都是具有天赋性的权利,它与神权不同。天赋人权把人的权利归之于自然赋予,是人与生俱来并不可剥夺的。即使是国家与政府,也不能限制与剥夺。法律中的规定对这些权利的保障是必要的,但它不能决定这些权利的不可剥夺性。纯粹的法律规定的权利是可以被剥夺的,它们是由国家给予的权利,因此国家也可以剥夺它们。在这个意义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作为一种天赋权利,在本质上是先于法定权利而存在的,法定权利只不过是对天赋权利的认可而已。公民的人身自由具有非财产性是指其本身不具有财产内容,即这一权利保护的不是直接的财产性的内容,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剥夺,不必然导致公民财产利益的直接损失。

二、侵害人身自由的行为

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指行为人非法实施限制、剥夺或妨碍他人的身体行动自由的行为,从而限制、剥夺或妨碍了他人的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主要有:非法限制行动自由,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非法拘禁行为,本案中北京某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的行为就是实施的一种非法拘禁的行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此种行为必定以一定时间、空间内限

制被搜查人的人身自由为前提,因此无法律依据地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是侵害公民身体自由权的侵权行为。非法妨碍他人的通行自由,通行自由是人身活动的一个基本前提,如果通行受阻,自然身体行动就无自由可言。侵害公民的精神自由权,是指行为人非法实施欺骗、愚弄、胁迫、骚扰等行为,从而妨碍了他人的意思决定自由和精神安宁的权利。

三、人身自由的宪法保障与限制

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最早出现了自由民和贵族人身不受侵犯的规定。1628年英国的《权利请愿书》将人身自由赋予所有臣民。其后,各国宪法和法律都有保护人身自由的规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和诽谤;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

人身自由是作为宪法基本权利而存在的,因而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应当符合公民基本人权限制的一般原理。主要包括:其一,必须有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限制,即人身自由应成为立法的“法律保留”事项。《立法法》第8条,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对此事项的立法权不能授权给国务院行使。该法64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此项的立法权也不能授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必须基于正当的目的,只有在维护某种公共利益时,才能以法律限制。从一般意义上讲,只有在行为人因自己主观过错而作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才可以实施限制,处以行政的、司法的、刑事的等种类的限制。其三,限制人身自由的实施必须基于正当的法律程序,即必须由有权机关来实施,并且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司法机关享有最终的决定权。

(四)案例公民人格尊严权利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钱缘,女,系某大学学生。

被告(上诉人):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

1998年7月8日上午10时许,钱缘带着侄子到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这是一家超市,以下简称四川北路店)购物。当钱缘离开该店时,店门口警报器一直在鸣响。于是,该店一女保安员上前阻拦钱缘离店,并引导钱缘穿越三处防盗门,但警报器仍不停地鸣响。后来,钱缘被四川北路店的保安人员强行带入该店的办公室内部,然后,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钱缘的全身进行检查,最后确定在钱缘的髋部带有磁信号。于是,女保安当

即要求钱缘脱去裤子接受检查。钱缘拒绝无效,在女保安及另一女文员在场的情况下,被迫解脱裤扣接受检查。然而女保安并未检查出钱缘身上有带磁信号的商品,最后该店允许钱缘离去。

钱缘在12时许离店后即向上海市虹口区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在投诉登记表上,钱缘要求店方向其赔礼道歉,并给予人民币1,500元—2,000元的经济赔偿。其后钱缘还投诉到上海《新民晚报》反映其在四川北路店遭遇的情况。后来,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屈臣氏公司)在 1998年7月 14日致《新民晚报》的一份书面情况说明中指出:“钱缘到办公室后,女保安用电子探测仪测试了一下,仍发现在身体左侧下方发出声响,当时该顾客情绪也较激动,即刻解下裤子上的两粒钮扣(并未脱去裤子),让女保安检查,看是否有磁性物品。”

1998年 7月 20日,钱缘以屈臣氏公司和四川北路店为被告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钱缘诉称:店方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使其精神受到极大伤害,要求两被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万元。被告屈臣氏公司及四川北路店则辩称:因原告进出店门引起警报器鸣叫,才对其进行必要的检查,解开裤扣系钱缘自愿,钱缘没有证据证明系被店方“强迫”所为,故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不同意道歉和赔偿。这就就是“钱缘诉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案”。

问题

1.在这一纠纷中,被告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钱缘的什么权利?

2.宪法上所保障的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人格尊严权和民法中所保护的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有什么关系?对于它们的限制有什么不同的要求?

3.原告钱缘诉称店方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使其精神受到极大伤害,因此要求被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万元,是否有法律依据?被告辩称原告进出店门引起警报器鸣叫,故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检查,而解开裤扣系钱缘自愿,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不同意道歉和赔偿,这是否应该被法院所支持?

参考结论

上海屈臣氏公司认为其四川北路店没有对钱缘实施侵权行为,其主要理由是:(1)四川北路店的行为是属于店方的自我权利保护的自助行为,并非侵权。因为钱缘三次进出防盗门,而警报器都发生鸣响,在这种情况下,店方女保安才把她带入办公室进行检查;(2)钱缘应该承担店方有“强迫”她解扣脱裤行为的举证责任,而钱缘的举证材料是屈臣氏公司于1998年7月14日致《新民晚报》的情况说明中的内容,该材料证明力不足,不能表明店方有“强迫”钱缘脱裤接受检查的事实,只能说明是钱缘自己“解下裤子上的两粒钮扣”,这是钱缘自己

的主动行为。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强迫”既包括物质上的强制,也包括精神上的强制。四川北路店采取不放行的方式臵留钱缘,至其“解下裤子上的两粒钮扣”,已构成精神上的强制。四川北路店作为一家超市,因顾客穿越店门时引起警报器鸣响而怀疑其有从超市中带出未付款物品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超市有权向顾客提醒,并与之交涉,但无权单方面将顾客本人或财产扣留,或对顾客的人身和财产进行检查,因为将顾客扣留进行检查是对他人人身权的侵犯。这种扣留检查行为属公权力范畴,只有国家法定机关在法定条件下并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实施这样的行为,而店方在民事关系中与钱缘处于平等的地位,其并不享有这一权力。自力救助需以适当方式行使,以合法为前提,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从本案情况看,店方并未确信钱缘有携物不付款行为,且采取强制留下、搜身检查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故店方的行为系以“自力救助”为名的非法行为。这就是说,四川北路店的女保安单方将钱缘带入办公室并对她进行人身检查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钱缘的人身权,且不能免责。

对于钱缘“解下裤子上的两粒钮扣”的行动是否是自愿,法院认为:屈臣氏公司给《新民晚报》这份情况说明至少已经承认当时女保安确实实施了对钱缘人身进行检查的行为,并且承认钱缘有“解下裤子上的二粒钮扣”的举动,这种正式承认构成证据学上的“自认证据”,据此,“解扣”的事实可以认定。屈臣氏公司认为钱缘的解扣行为系主动自愿,而非强迫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按常理分析,一个正常的具有一点自尊心的青年女子是不可能主动为“解扣”行为的,只有臵于外界非常环境的逼迫下,在身心遭到强制、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为之,因此其行为并非自愿而是被迫的。所以,屈臣氏公司认为钱缘“解脱裤扣”系其自愿,而非强迫的说法违背常理,对违背常理的辩解又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故其不构成侵犯钱缘人身权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四川北路店辩称脱裤搜身是原告自愿行为,因被告不能提供证据,故不予采信。

基于以上的认识,法院认为,被告四川北路店在店内对原告钱缘实施的非法行为,已构成严重侵犯原告的人身权和名誉权,理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钱缘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为保护女大学生的名誉权、人身权不受侵犯,鉴于被告情节恶劣,原告受侵害程度较深,又引起社会的不良反响,予以支持。据此,虹口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北路店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公告。

二、被告四川北路店应赔偿原告钱缘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5万元;被告屈臣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屈臣氏公司与四川北路店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它们认为:一审中将它们均列为被告,并判决屈臣氏公司对四川北路店承担连带责任,违反了法定

程序;一审法院对举证责任的认定有误,并否认其对钱缘有“强迫”脱裤搜身的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判其决赔偿人民币25万元的精神损失缺乏依据。因此,要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另外查明:屈臣氏公司注册资本为港币2,400万,四川北路店系屈臣氏公司依法设立的领取营业执照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将钱缘滞留店中作检查,不仅时间长达近两小时,期间还出现钱缘解脱裤扣接受检查的事实。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犯了钱缘的人格权,对此,应向钱缘赔礼道歉。钱缘要求上诉人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和影响,以及我国司法实践等情况予以确定。原审判决赔偿数额显属过高,应予纠正。至于本案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应是屈臣氏公司,因为侵权行为虽然发生在四川北路店,但由于该店系屈臣氏公司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故其不能承担民事责任,而应由其设立单位即屈臣氏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原审判决由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四川北路店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其设立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原判决;

二、屈臣氏公司应向钱缘赔礼道歉;

三、屈臣氏公司应对造成钱缘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万元。

二.法理、法律精析

1.人格尊严与人格权

人格,简单地讲就是公民作为人所必须具有的资格。从法律上讲,人格是指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必须具有的资格。从道德上讲,人格是指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就是指作为一个社会的人,他的品德不容他人侮辱和诽谤,应当受到他人的尊重。人格尊严是公民对自身和他人的人格价值的认识和尊重,它要求公民尊重他人的价值,同时也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价值,从而使公民能够作为与他人平等的社会成员而与他人进行正常的交往。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人格尊严是和个人的存在相伴随的,它是不可剥夺的,即便是因为违法犯罪而受到制裁的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应该受到尊重,而不能受到侮辱。

人格尊严是权利主体宪法地位的基础,它集中反映了宪法所维护的人权价值。宪法将人格尊严作为基本权利,而人格尊严的法律确认则表现为作为人应该具有的人格权,因此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基础。人格尊严和人格权在宪法、法律上得以确认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人格

尊严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人格尊严和人格权,也可以具体化为包括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人身权以及私生活权等。

(四)案例刑事诉讼被告人权利保障

案情:欧内斯特?米兰达(Ernesto Miranda)是一名文化程度不高的亚利桑纳州公民。1965年,他因被指控犯绑架和强奸一名18岁的妇女而被捕,并经过该妇女的认明,警察随即对他进行了两个小时的询问。开始,在警察局接受警察的询问时,他坚持自己是清白无罪的,是无辜的。但是,后来他签署了一份由警察准备的认罪书,在这份认罪书中,他作出了不利于自己的供述。

在亚利桑纳州法院,米兰达签署的那份认罪书被作为证据用于对米兰达的法庭审讯,审讯的结果是法院根据米兰达在警察局的供述而判定他犯有绑架罪和强奸罪。米兰达对此判决不服,一直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米兰达声称,在警察局接受警官询问的整个过程中,米兰达没有被告知他有两项重要的权利:在没有得到律师帮助之前,他可以拒绝回答警察提出的任何问题;他有权只有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回答警察对他的询问。也就是说他不知道自己有反对自我归罪权和会见律师权。同时,他还声称他也不知道自己的供述会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因此,他当时是违心地承认了自己有罪。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纳州案”。

问题

1.在警察局接受询问过程中,米兰达是否应该被告知他有两项重要的权利:(1)在没有获得律师帮助前,他有权拒绝回答警察的任何提问;(2)他有权只有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回答警察对他的询问(即反对自我归罪权和会见律师权)?

2.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米兰达签署的那份认罪书是否可以被作为证据用于庭审和最后的定罪?

3.联邦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对亚利桑纳州法院处理其公民权利的作法进行审查?

参考结论

联邦最高法院在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的主持下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按照以往的惯例,米兰达在警察局签署的那份认罪书是可以作为“自愿的证词”而被用于法庭审讯的。然而,9名大法官经过投票以5:4的多数通过了沃伦起草的判决意见:撤消亚利桑纳州法院对米兰达的判决,并且指出警察在审讯过程中获得的口供材料不得被用作证据,除非警察已经遵守了在审讯程序上为确保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中的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权利而作的规定。

沃伦大法官在判决词中还宣布了这样一些原则:

(1)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中规定的不得强迫被告自证其罪(即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权)适用于

正规法庭、法庭以外的任何正式程序以及其他任何场合,并且同时也适用于警察询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

(2)当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带到审讯场所进行询问时,他实际上已经被臵于压力之下在回答问题,除非对这种充满压力的环境采取某种强制性的措施加以驱散,否则这种场合下对犯罪嫌疑人的取证都不能用于法庭。

(3)执法人员应该使用下列的事先警告来及时有效地提醒犯罪嫌疑人所应该拥有的权利和应该注意的事项:①你有保持沉默的权利;②你所讲的任何话都有可能在法庭审判中被用作不利于你的证据;③你有权寻求律师的帮助,并要求在被审讯时有律师在场;④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政府可以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这些警告词就是后来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有人称之为“米兰达忠告”或者“米兰达原则”)。

(五)案例公民劳动权的保障问题

案情:谯菲与其丈夫张德智是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职工。1993年底,张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对其进行挽留,并阐明职工调动、辞职的有关规定:“男性职工申请辞职,如系双职工,夫妇二人应一并提出申请,方可按程序办理。1994年1月21日,公司又发出《关于职工调动(辞职)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申请调出(辞职)的职工,如系双职工,夫妇双方应同调出,三个月后不调出公司的,停发工资,收回住房。1994年7月4日,谯菲接到单位通知,说1994年3月24日公司已同意张德智辞职,同时限令她三个月内调离公司交回住房。公司自7月5日起不再安排谯菲的工作,7月15日起停发她的工资和各种待遇。

面对这种突如其来的厄运,谯菲开始向劳动部、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公司上级主管部门等单位反映情况。在与单位调解未果后,谯菲于1995年2月底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公司依据内部规章制度作出对张、谯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妥之处为由,判谯菲败诉。谯对仲裁不服,于1995年7月13日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西城区人民法院于1995年8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根据本企业特殊性,为了稳定队伍,加强管理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予以维护。”谯认为被告不按规定批准张的辞职是违法的;在男职工辞职后对同单位女职工采取的株连行为是违反国家劳动法律和劳动管理政策的,故对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于1995年9月11日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应张德智的请求将其妻谯菲由四川接收到该公司工作,张德智辞职时曾书面保证其妻三个月后将调离该公司。该公司依张德智的书面保证及该公司的有关规定所作出的对于谯菲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是建立在双方权利义务一致的基础上的决定,该决定没有违背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不构成株连。谯菲要求撤消该公司对其的处理决定,法院不予支持。这就形成了“谯菲

诉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案”。

问题

两审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是否适当?应当如何保障公民的劳动权?

参考结论

对此案的判决结果,谯菲的律师指出,判决书对劳动争议的关键问题之一的即企业所作的“夫妇双方男方辞职,女方也须一同调离或辞职”规定的合法性避而不谈,而完全依据其夫张德智的书面保证作出判决,其性质与丈夫立字据即可卖妻无异;劳动部劳动关系司劳动争议处表示:中油建公司有关职工辞职的规定及补充规定不合法,部分违反了劳动部68号文件,一个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规章,在诉讼中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法院的两位女法官听取了谯菲一案审理过程后表示,从法律上来讲,此案判决确有与现行法律相违背的地方,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此类争议也还有争论,并告知谯菲,对终审判决不服可向终审法院再申诉。这是一比较典型的案例,并且此类事例在全国并不鲜见。此案暴露出的问题是:该企业作出的这种“夫妇双方应同时调出”的规定明显地同宪法权利、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冲突;这样的企业规章竟能够连续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的支持;法院的判决理由中所提到的企业制定的这种“规章制度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予以维护”,认为企业的决定“没有违背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这其中的“国家法律、政策”指的是什么样的法律和政策;人民法院在对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司法审查时,依据什么标准来进行;企业在行使企业自主权时,如果制定制定的规章制度同宪法、法律相冲突时,怎么办;企业自主权的行使是否可以超越国家法律?丈夫是否可以代替妻子放弃其劳动权,丈夫的书面保证对妻子有无效力?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六)案例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问题

案情:2003年7月,湖南省嘉禾县启动占地189亩的珠泉商贸城项目。嘉禾县珠泉商贸城是一个以商业营业用房为主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嘉禾县在未进行规划项目定点的情况下,为开发商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先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再补办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手续;在开发商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在缺乏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臵资金足额到位证明等要件的情况下,为拆迁人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在没有按规定程序举行听证的情况下,对11户被拆迁人下达强制拆迁执行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委、县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推进房屋拆迁,去年12月份以来,先后对11名公职人员进行了降职、调离原工作岗位到边远乡镇工作等错误处理,并错误拘捕李会明等3人。经上访群众反映后,上级有关领导和部门曾多次责令纠正。但嘉禾县委、县政府却继续加大行政介入力度。这就是在全国引起反响的“嘉禾违法拆迁案”。

问题

在众多的拆迁事件中,被拆迁人的财产权为什么得不到保障?应当如何完善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

参考结论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在全国各地的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纠纷不断,特别是近几年来因暴力拆迁事件而引发的伤害、非法拘禁、绑架、放火烧房等恶性事件更是时有发生,有的是开发商勾结黑恶势力实施以上行为,有的是与权力部门共同行使,其中主要是后者。我们选择的本案就是在近年的违法拆迁中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件。

本案中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因素:一是嘉禾县的主要权力部门都参与到拆迁事件当中,是造成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重要因素。这种参与实质上证明了嘉禾县有关部门政府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是什么?等问题没有正确定位,尤其是司法机关也参与进来。二是嘉禾县有关部门对私人权利的介入没有遵循基本的规则,我们看到的是公共权力为商业利益“鸣锣开道”和“保驾护航”。三是“如何对待合法权益”这一问题,嘉禾县也没有正确的认识,在这一事件中,该县公然侵犯个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强行拆迁侵犯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公职人员搞“四包两停”政策,根本就不把公职人员的工作权益和获得公职报酬的权益当一回事。四是没有正确认识“公共利益”的范畴。湖南嘉禾县领导反思说,过去,县委、县政府在处理拆迁的问题上,片面地认为只要符合大多数群众利益就可以采取行政措施强制拆迁。究竟谁是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全国人民的意志,这个意志就是承认和保护个人权益,不受非法的剥夺和限制,这才是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所在。而商业建设项目,一定是公共利益吗?不一定。五是缺少依法行政的基本理念,在这一事件中,商贸城土地出让审批还没有批准,建设用地许可证发给了投资商,违法侵害公职人员的权益,违法强行拆迁等等。这种做法,是明目张胆的违反法律规定。

拆迁中的矛盾所反映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财产权的保护问题。之所以发生被拆迁人抵制拆迁,就是因为拆迁人(实质上是有关权力部门)没有正确处理被拆迁人最为关心的自己的合法权益,任何人都有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

财产权的表现形式就是允许人们自由进行利益追逐和交换,这是人类社会发展最为长久和有效的动力。私有财产权是道德与善行的催化剂,是野蛮与文明的水岭;是一切政治权利的先导,是实现民主的基石;是市场经济繁荣与效率的关键。因此,财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对于个体来说谈不上真正的自由;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也缺乏长期动力。在西方,财产权被普遍的承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且与生命、自由、平等在较早的时候就受到宪法的保护。在某种程度上就可以说,西方国家的宪法的历史就是其对公民财产权予以保护的历史。宪政

史上两个最早的宪法性文件——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和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其中许多条文都与保护财产有关。如国王非经贵族的议会同意不得向人民征税和募债;非依法律和司法判决国王不得剥夺人民的土地和财产;承认贵族的封地继承权;不得强占民房等。正是有了国王也不敢侵犯的财产权的制度安排,才有了英国等西方世界的兴起。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和宪政思想中缺乏西方宪政中所推崇的个人权利保护的思想,因此对于公民财产权所有有的基本人权的性质长期得不到应有的肯定和认同,相反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还受到了严重的压制。在制宪和行宪的实践中,公民财产权制度一直被当作经济制度的一部分来规定。由于经济制度得不稳定,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规定也就一直处于不稳定和不完善的状态。宪法学理论中,财产权的问题更多的是作为经济制度中的所有制问题的一个方面提出来的。因此,就使得我国公民的财产权的保护处于一种不利的位臵。因此,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侵犯公民财产权,尤其是公权力侵犯财产权的案件也就不足为奇了。

试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试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结社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1)人身自由2)人格自由3)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 1)劳动权利。2)劳动者的休息权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4)物质帮助权5)财产权 7.文化教育的权利 8.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特殊保护 9.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6.其他基本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赡养和抚养义务 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1)作为一名大学生在行使权利时,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首先,国家利益代表了公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维护了国家利益,公民个人利益、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其次,国家利益要靠法制来维护,公民要自觉地维护国家利益,就必须在法制轨道上行使公民的权利,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才能维护国家利益。违反法律,不仅会损害国家利益,同时也会失去自己的权利。 (2) 作为一名大学生在履行义务时,要以国家利益为重。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民利益与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也会产生矛盾。 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公民个人利益往往又表现为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如果一定时期,国家政策向国家利益倾斜多了,照顾了公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就会影响公民当前利益的满足。国家工作的安排、政策的制定要做到统筹兼顾。但作为公民个人要坚持以国家利益为重,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必要时,还应牺牲个人利益来保证国家利益。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二单元理解权利义务第三课公民权利第1框公民基本权利(第1课时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

第二单元理解权利义务 序言 我们作为国家的主人,是通过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实现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确认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是宪法的核心价值。我们学习宪法,要了解自己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要依法行使并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把履行公民义务视为神圣而光荣的使命。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仅关乎我们个人的尊严与家庭的幸福,而且关乎社会的进步与国家的发展。 第三课公民权利 引言 公民权利为我们追求有尊严的生活、实现人生幸福提供保障。现在,我们越来越频繁地使用“权利”一词,这表明我们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在不断增强。现实中,人们可能只关注自己的权利,却忽视别人的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能会比较冲动,而不懂得用理性合法的方式去维护。那么,我们究竟拥有哪些公民基本权利呢?又应该如何正确行使和维护这些权利呢? 第1节公民基本权利

第1课时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 1.什么叫公民的政治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2.什么叫监督权?公民行使监督权有何积极意义? 3.什么叫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哪些内容? 4.公民的人格尊严权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侵害公民人格尊严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一、政治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含义及内容 (1)含义:依照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2)内容: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等。 2.行使政治权利的意义或重要性 我国公民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这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重要形式。(课本P34)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条件: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

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专题复习教案

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专题复习教案 【要点梳理】 (一)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1.我国公民政治生活的基础 我们的全部政治生活,是以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义务为基础的。 2.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就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对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作了明确的规定。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法定条件: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内容:我国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 (3)地位: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4.人民、选民、公民的区别 内涵不同 人民是泛指一切对社会进步和发展起推动作用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的成员的总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国家和社会中居主人翁地位。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选民是指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我国《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是具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资格要求,都是中国选民。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我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统一的,但在个别情况下,二者是可以分离的,即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受到刑法主刑(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处罚的犯罪分子,在依法不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下依然享有选举权,但不享有被选举权。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评价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评述学号:20101640 姓名:王丽凤 班级:文1001—2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一)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7)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8)保护华侨、归侨和侨誉的权利和利益。 (二)我国公民的六大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义务。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第一,享受权利的主体十分广泛。 第二,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十分广泛。

2.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第一,实事求是,以我国现阶段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为基础,确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容。具体说,就是: ⑴客观上的确需要、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 ⑵能够做到的,或者经努力可以逐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做到的程度, 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⑶从实际条件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以确认。 第二,规定法律和物质保障。宪法在确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一些具体措施来保障它们的实现。 3.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法律权利的享有和法律义务的履行,在本质上应当是平等的。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是在实质上的平等。具体表现在: 第一,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说: ⑴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⑵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任何公民,公民有权要求得到平等对待和平等的服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人权、权利和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 人权 所谓人权就是人作为人的权利。我是个人,我怎么才能使得我真正成为一个现代人的权利。人权是与生俱来的,人权是一种自然状态,人权是一种出生以来就获得的自然存在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讲,人权是不可以限制的,是不可以剥夺的。人权的主体是人,决定了人权具有普遍意义,你是人,他是人,中国人是人,美国人是人,英国人是人,日本人是人,因为有这样一个共同点,所以世界上就签订了一些人权的公约,比如说国际人权、世界人权宣言,我们国家也加入了一些世界上的人权公约。世界上出了亚洲以外,其他的各大洲都有它这个洲的人权公约,在欧洲还有人权法院来保障人权公约的实现。人权的主体是人,而这个人是一种普遍意义上的人,所以人权具有一种普遍性,世界各国可以互相之间就人权进行交流。作为人当然还有一些最基本的人权,美国人、中国人、日本人、英国人,都是作为人,他有一些作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当然并不排除每个国家由于国情不同,他侧重保护的人权不同,或者说在人权的基本标准基础上要重点保护的其他的人权是什么,允许不同的国家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再增加一些。这是人权。 权利 权利就是一个人他可以做什么事情,或者可以不做什么事情的这样一种资格,或者说一种可能性。我们说的权利一般来讲它是通过法定的形式把人权肯定下来的这种形式,或者说权利是对人权的一种法定化。我们前面讲了人权是一种自然形态,是自然而然存在的,它并不是写在纸上的、写在书面上的,而权利是将人权当中的一部分,把它用书面的形式按照法定的程序把它肯定下来的,所以权利是法定的形态,是人权的法定化。我们一说权利那就说它是法定的,是法律规定的。 基本权利 一般说来宪法当中所规定的权利都叫基本权利,就是一个国家把这个国家当中的公民所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在宪法里做了确认。所以基本权利是权利当中的基本部分,权利概念比基本权利概念要大,基本权利仅仅是权利当中的基本部分。 它们三者之间是这样一个关系,人权应该说是原身,权利是人权的法定化,基本权利是对权利当中或者说在人权当中最基本的部分、不可或缺那一部分的一种法定化,这是三个概念。 公民基本权利的主体 公民 基本权利的主体是谁?这个主体首先是公民。比如我们国家的宪法里的规定,宪法规定的这一章的标题叫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所以基本权利的主体首先是公民。什么是公民?公民就是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某个人他具有哪个国家的国籍,他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比如我们具有中国国籍,所以我们就是中国公民。判断某人是哪个国家的公民,它的唯一标准就是国籍。我们取得国籍通常的方法主要是两个,一个是因为出生,第二个是因为入籍。因出生而获得这个国家的国籍,我们在坐的学员我估计都是这种情况;也有一种情况就是因在一个国家呆的时间很长,居留的时间很长,或者说在这个国家有投资,或者说跟这个国家的人结婚,或者说继承遗产等等这些因素,加入了某一个国家的国籍,就脱离了原来的因为出生所获得的国籍。因出生而获得国籍在不同的国家原则也不一样,这个原则主要有三个,一是出生地主义,你出身在哪个国家,你就具有这个国家的国籍;第二种是血统主义,就是无论你出生在哪个国家,你的父母具有哪个国家的国籍你就随父母具有那个国家的国籍;第三种原则是混合主义,就是将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两者之间相结合。我们国家所采用的就是第三个原则,将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两者之间相结合这样一个混合主义。比如说美国采用的是出生地主义,任何一个国家的人她怀孕了到美国,在美国出生他就具有美国国籍,他采用的是这样一个主义。当然,单纯采用出生地主义或者血统主义很容易造成无国籍或者双重国籍这样一种现象。无论是无国籍或者双重国籍,应该说都非常不利。如果是无国籍,他任何国家的公民都不是,相应的就没有一个国家去保护他,他的权利可能就受不到任何保护;如果是双重国籍,他也可能造成诸多不便,虽然有两个国家三个国家去保护他,但是同时他也要在这三个国家分别履行义务,这也可能造成一些不便。所以我们国家采用的第三个,结合主义、混合主义,原因就是为了避免双重国籍或者无国籍而采用这样一个原则。由中国公民生育的孩子具有中国国籍;

公民权利与义务答案

《公民权利与义务》网上形考答案 hidden 图示说明--恭喜,答对了!--抱歉,答错了!--您选择了此项 [第1题](单选题)下列选项中,既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的是()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C.劳动和受教育 [第2题](单选题)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A.18周岁以上的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 B.人民在法律面前平等 C.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D.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第3题](单选题)有段时间,有个别人在百度贴吧发帖子造谣说要发生地震,造成民众的恐慌心理,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后来这几名造谣者被公安部门依法行政拘留。这个案例告诉我们() A.言论自由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 B.公民没有言论自由 C.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利益 [第4题](单选题)张某利用自己的合法收入购得8床棉被,送给社会福利院老人过冬。李某在行使对自己财产的() A.收益权 B.处分权

C.抵押权 [第5题](单选题)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A.贫穷 B.年幼 C.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第6题](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哪一项可以作为权利和义务的根本区别?() A.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B.权利对于一切人都是平等的,义务则因人而异 C.权利应当享有,义务可以放弃 [第7题](单选题)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作为犯罪加以规定,关于醉酒驾车,说法正确的是() A.饮酒、驾车是公民的权利,不应规定为犯罪 B.公民有保障公共安全、保证他人生命安全的义务,因此酒后不能驾车 C.惩治酒后驾车表明公民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存在矛盾 [第8题](单选题)我国《宪法》规定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属于公民的何种权利?() A.生命健康权 B.人身自由权 C.言论自由权 D.监督权 [第9题](单选题)张某因不满丈夫赌博而多次在村头贴大字报,辱骂丈夫李某,在全村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

第十三周教案第一节李海霞2015 11 25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教学目标 1.正确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树立宪法权威; 2.了解公民的八项基本权利和六项基本义务,并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现实现象; 3.理解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特点。 二、教学手段:使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将抽象的理论形象化、具体化。 三、教法引导:小组讨论、案例研讨、讲授分析 四、教学重难点: 重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其特点 教学难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五、教学过程 (一)设置悬念,导入新课 多媒体出示图片:《史上最牛的钉子户》 看材料,思考问题: 1、物权法高调保护合法私产说明了什么?(小结过渡到新课) 2、杨武和妻子吴苹杨武和妻子吴苹不是来清理房子迎接大限到来后的拆迁,往屋里搬些液化气钢瓶、桶装水、炒锅、床板等生活用品,这样子,是准备与小楼共存亡,抵制法院的强制拆迁。他们的做法对吗?为什么?对此你有何看法? 3、你认为开发商、房管局、法院、杨武夫妇怎么做才是最和谐的? (二)新课教学 一、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板书) 提问: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多媒体显示宪法的根本内容) 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 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基本权利和义务——八项权利和六项义务 [教师点拨] 板书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 [展示材料] 《义务教育法》第一条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刑法》第一条为了处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体育法》第一条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学生思考]:《义务教育法》、《刑法》、《体育法》等普通法律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教师点拨]:普通法律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和依据。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其他法律的母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板书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八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公民的基本权利》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集体备课

一、导入新课 师生互动:今天,我给大家介绍一位新朋友,刘斐,一个很可爱的小姑娘,大家想不想和她做朋友?别急,我们先看看刘斐的介绍。 一个女婴降临人间,父母给她起名叫刘斐。小斐在父母的呵护下健康成长。她6岁上小学,12岁步入中学校园。刘斐喜欢绘画,升入初中后,她的两幅作品被一家出版社采用。刘斐品学兼优,获得优秀共青团员的称号。高中毕业的暑假参加勤工俭学,获得1000元收入。在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中,年满18周岁的刘斐给自己满意的代表候选人投下庄严的赞成票。 问题:请说说刘斐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提示:姓名权、被抚养权、受教育权、著作权、荣誉权、获得劳动收入权、选举权。 二、新课讲授 目标导学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活动一:投上宝贵的一票 针对刘斐趁假期回乡参加选举一事。 1.思考:(1)公民享有选举权应同时具备什么条件?(2)公民行使选举权有什么意义? 提示:(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二)政治自由 知识识记: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三)监督权 活动二:探究监督权的行使 (阅读教材第33页的第二个“探究与分享”及图片) 2.思考:罗先生实名举报是在行使什么权利?他在举报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提示:罗先生是在行使监督权。他在举报时应该注意: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等等。 3.归纳总结: 政治权利和自由条件意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年满十八周岁是公民的一项基本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 教学目标 1、树立权利意识,能够正确行使权利。 2、了解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理解我国公民享有权利的广泛性。 教学重难点 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公民的权利如何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师:今天,我给大家介绍一位新朋友,刘斐,一个很可爱的小姑娘,大家想不想和他做朋友?别急,我们先看看刘斐的介绍。 一个女婴降临人间,父母给他起名叫刘斐。小斐在父母呵护下健康成长。她6岁上小学,12岁步入中学校园。刘斐喜欢绘画,升入初中后,她的两幅作品被一家出版社采用。刘斐品学兼优,获得优秀共青团员的称号高二寒假参加勤工俭学,获得320元收入。2003年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刚满18岁的刘斐对自己满意的候选人投下庄严的赞成票。 师:刘斐享有法律赋予的许多权利,大家都说说刘斐都享有什么权利? 生:选举权和被选择权、出版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姓名权、荣誉权。 师:这些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最主要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今天我们就来研讨公民的基本权利问题。 二、讲解新课 活动一:致小泉的一封公开信 背景材料:2006年8月15日,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在东京悍然第六次参拜了供奉有二战甲级战犯的靖国神社。八年级(1)班的同学对“小泉拜鬼”一事,深感气愤。 活动内容: 请同学们拿起手中的笔,就小泉参拜靖国神社一事,写一封致小泉首相的公开信,以示中国人民对小泉这一行为的强烈抗议。 学生列出提纲,小组内交流。 教师引导:针对学生写的内容进行引导评价。我们进行的这个活动,都直接或间接的行使了哪些政治自由权利呢?

教师小结:我们行使了言论、集会、游行、示威的政治自由的权利。 活动二:小剧场 我们的新朋友刘斐遇到这样一件难事,请你帮助他她。 开学的第一天,刘斐和小周到文具商场选购文具。文具店里熙熙攘攘,购买文具的人很多。她们反复挑选后,觉得没有合适的,准备到别处选购。这时商场的女经理和保安走过来,对刘斐说:“请跟我们到办公室。”“为什么要到办公室?”“我们怀疑你偷东西。”“我没有……”不容刘斐分辨,经理和保安已经连拉带推的把她拉到办公室。这时刘斐委屈的哭了起来。经理叫保安在门口守着,然后恶狠狠地对刘斐说:“怪不得商场老丢东西,原来是你们这群小毛贼做的好事。”说着便强行搜身。这件事给刘斐带来了很大的心理伤害,整天忧心忡忡,无心学习。 探讨: (1)商场工作人员的行为主要侵犯了刘斐的什么权利?为什么? 教师归纳:商场工作人员的行为主要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因为非法搜查公民身体,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我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假如你是刘斐,你准备怎样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教师归纳:要懂得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究商场的法律责任。要求商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 (3)从这一案例中,你受到了什么启示? 教师归纳:宪法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因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先决条件。公民只有具备人身自由,才能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和工作。要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活动三:漫画赏析 爷爷:“二丫头,女孩能看懂这个就行了!你今年已经14岁了,要早点外出打工挣钱了。” 师:请评析爷爷侵犯了孙女的哪些权利? 生:我国宪法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公民享有文化教育权利。 师:假如学校让你去做爷爷的工作,劝说他让孙女读书,你会怎么说? (提示:从受教育对于个人和国家的意义来说) 活动四:论坛是与非 奥运会上,刘翔夺冠,女足失利,小刚等奥运迷在互联网上对女足教练张海涛肆意辱骂,

公民的基本权利的理解

公民的基本权利 关于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了解,是我们身为中国公民的基本要求,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对这些权利的规定和理解上要有一定把我,这样我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上上可能就会变得更加主动些,同时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也更有助于我们合法地履行我们的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首先要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有公民和两种例外的群体。公民是个与外国人相对的法律概念,指具有本国国籍,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只有属于我国国籍的人,才具备享有我国国家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两种特殊的情况是:法人和胎儿。法人是从法律上意志的人称之为法人。某一个组织具备一定的条件,到工商管理部门去登记,经过审查具备法人资格,赋予他法人的这种地位,也就是说他是模拟的一个人,便于他在社会上进行活动,当然并非所有的基本权利法人与公民都享有,只有某些少量的公民基本权利是法人也可拥有的,例如经济自由等;再者是胎儿,按理说,胎儿还并未出生,因此也只具有部分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生命权,当胎儿的生命权和母亲的健康权不相冲突时,胎儿是具有生命权的,同时胎儿也享有继承权等。 其次,我们常常对于人权、权利和基本权利的关系有所混淆,应进一步辨析其间关系。所谓人权,就是人作为人的权利。人权的主体是人,加入了世界的人权公约的国家的公民是具有人权公约来保护自

己的人权的,不同的国家国情不同,所侧重保护的人权不同。权利是一个是否可以做一件事情的资格,并且是通过法定的形式把人权肯定下来的形式,即为人权的法定化,而人权是一种自然状态。那么,基本权利一般说来指的就是宪法当中所规定的权利。基本权利只是权利或者说人权中的最基本的部分。 基本权利主要可分为七类:第一类平等权,第二类政治权利,第三类宗教信仰自由,第四类人身自由,第五类社会经济权利,第六类文化教育权利,第七类监督权与请求权。 平等权:现在一般表述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这里有两个除了一般性的条款之外,还有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旨在就我国现今的基本国情而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宁。平等权最特别的是它是一种包含性的权利,是包含在其他权利的实现过程中的。 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包含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参与政治生活、对政治问题发表意见的这种权利和自由称之为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包括两种: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就是有权去参加选举,选择自己代表的这种权利。一般情况下,公民都具有选举权(除了三类人例外,外国人、未成年人和被法院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被选举权则是有资格去担任候选人被选民所选择的这种权利。这个权利在我们国家仅仅指的是选择人大代表这一环节,适用范围比较窄。政治自由有六种,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主要有这六种政治自由,这是我们国家的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的范围。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复习课教案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复习课教案 (一课时) 一、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识记: (1)记住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知道我国公民权利的平等性的表现。 (3)知道我国公民权利的广泛性的表现。 (4)了解我国公民权利的真实性的表现。 (5)懂得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表现 (6)知道公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要求。 理解: (1)联系实例,说明我国公民权利的广泛性。 (2)联系实例,说明我国公民权利的真实性。 (3)联系实际,说明公民要依法行使自由权利。 (4)列举实例,说明公民要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运用: 结合身边的实例,从权利和义务密不可分,互相依存等方面,对公民应有的公民意识 进行分析和讨论。 2.能力目标 (1)通过教学,提高判断分析能力。即判断我国公民权利的优点和特点,分析我国公 民权利的平等性、广泛性和真实性。 (2)通过教学,提高划清界限的能力。即分清什么是正确行使权利,什么是非法和越杈行使权利;哪些行为必须去做,哪些行为不能去做。

(3)通过本课教学,提高学生辩正分析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的能力。理解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初步增强分析二者的区别、联系等关系的能力。 (4)通过本课教学,培养初步的联系实际的能力。特别是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中, 根据所学的知识,正确地指导行为。 3.德育目标 (1)通过教学,了解我国公民权利的特点,增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情感,培养国家 观念。 (2)通过教学公民依法行使权利的内容,增强权利观念和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 念。 (3)通过教学公民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内容,增强义务观念,克服不愿履行义务或想多 享受权利、少履行义务等思想。 二、教学重点和难点 教学重点:公民要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教学难点: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三、教学方法 本课时可采用讲练结合的方法,即采用学生回忆,教师串讲知识框架体系,从而进一步强调重点、突破难点,最后通过学生练习达到掌握所学知识的目的。 四、教具及教学手段 多媒体。 五、教学过程设计(见下表)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1)

5.2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共二课时) 教学目标 知识和能力: 1、理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含义,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2、理解公民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统一关系,懂得如何才能依法享有权利、如何才能依法行使权利,懂得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 3、能够以具体的行动维护权利、担负责任、履行义务。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感受公民权利的重要性。懂得珍惜、享受、捍卫自身权利,体会公民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对他人的 权利有发自内心的尊重,在别人权利遭受侵犯的时候有发自内心的同情和提供帮助的意愿。 2、增强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增强公民权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法律意识,有依法维权的强烈愿 望和勇气,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持之以恒的耐性。 3、树立权利与义务统一意识,增强“做国家未来主人翁”的愿望和信心。 教学重点: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内容。 公民如何做到维护权利和履行义务。 教学难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 导入:上节课我们学习了什么是公民、如何确认公民的身份,还有公民身份的内涵---作为公民,我们具有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国家保障我们享有哪些权利,要履行哪些义务呢? 某校女生徐某、蔡某去商场购物,商场工作人员怀疑她俩偷了一瓶化妆品,便对她俩进行责问、盘查、搜包,但未发现“赃物”,继而又要搜身,被两名女生严词拒绝。工作人员将她们非法扣留达一个多小时。事后,两名女生向人民法院状告该商场侵权。 运用法律知识回答: (1)商场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了两名女生的哪些权利?人身自由权利、名誉权 (2)两名女生向人民法院状告该商场侵权,人民法院会不会受理,并简述理由? (1)你从这一案例中受到了什么启示? 启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 (板书)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板书)1、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含义(学生阅读教材回答) ●阅读教材P12—13,结合“法律导航”思考P13 问题一:上述情景表明公民享有什么权利?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问题二:你还能列举出我国公民享有的其他权利和需要履行的其他义务吗? (板书)2、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五大类) “一律平等”是指所有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多少``````,都按法律规定享有同样的权利,受到同等的待遇,承担同等的义务。 ●案例分析: 小明从小爱好绘画,经常参加各种绘画比赛,有不少作品获奖。一天,班主任告诉小明:“你的那幅获奖作品编入《少年儿童美术作品选》啦!”但小明发现这本书出版了半年了,还没有收到出版社寄来的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公民基本权利》知识点复习知识交流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公民基本权利》 知识点复习 www.5y kj.co m 3.1 公民基本权利 【核心素养】法制意识 【教材分析】 本节课是教材第二单元第三课的第一框,本单元逻辑架构十分明显,先讲权利后讲义务,有助于帮助学生形成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概念。本框内容详细介绍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及涵义,以及行使公民基本权利的个人价值与社会意义。本框内容教学安排一课时,主要目标是帮助学生知晓权利的内容,理解其内涵及其价值,增强权利意识。 【学情分析】 八年级学生对自己所享受的权利略知一二,但权利意识模糊,对于自己究竟享有什么权利知之甚少,法治观念及公民意识淡薄。另外,由于中学生是弱势群体,有可能面对侵权受到伤害,而不知道如何去保护自己。因此,对他们进行权利教育,使之明确如何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就是一件非常必要的事情。

【课程标准】 课程依据标准是“我与他人和集体”中的“权利与义务”。具体的课程内容标准是“了解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懂得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知道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知道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教学目标】 、通过探究“小云一家的权利”“选举人大代表”等案例,结合教材,知道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的,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和涵义。 2、阅读教材,结合案例探究,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个人价值与社会意义。 3、列举自己享有的基本权利,养成和增强权利意识,感受宪法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关系。 【教学重难点】 重点: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及涵义。 难点:理解公民的住宅权和财产权的内容与含义,能够准确指出宪法中的住宅权和财产权的内涵与其他法律中的区别。 【教学方法】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学设计 执教者:张振东 一、教学目标 1、通过学习,让学生初步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3、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初步建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二、教学重点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三、教学难点 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构建法治意识 四、教学过程 1、故事导入 师:《闻鸡起舞》《中流击楫》 师:祖逖、刘琨的英勇行为让我们敬佩不已。同学们,你们已经年满十周岁了,相对于一二年级的小弟弟、小妹妹,你们长大了,长高了,也更加懂事了。你们有自己的道德要求,让“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成为你们的习惯,因

为法律就是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师:这节法制课我们来学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看了课题你有什么疑问?结合生活实际谈谈你的理解。(引导理解概念) 学生自由发言讨论,师总结解释概念。 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权利的范畴 你们生活在家庭、社会和学校中,每一个成年人都有责任保护你们。了解自己的权利,知道权利被侵害后如何保护自己,是十分必要的,相信学习了本课之后同学们会有所收获。 师:描述案例1情景 课件演示《宪法》中密切联系小学生的权利的条款。 4、义务的范畴 说完了权利我们再来看看我们的义务。请先看案例2,课件出示案例2。 师:从中你了解了哪些信息?学生自由交流。

师:义务是我们必须去做的事情,宪法中对公民的义务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课件出示)指名读。 5、知识拓展 不仅我们国内的法律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是国际上也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来保护少年儿童的权利。 课件出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指名读。 6、知识梳理 本节课我们学习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知道了小学生也是公民,也具有和成年人一样的法律赋予的权利,就是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涉及保护我们少年儿童的法律还有很多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等,我们会在今后的学习中慢慢接触,希望法律改变你们的生活。 7、巩固升华 最后送给同学们几首关于法律的小儿歌(课件出示)指名读。

(完整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练习题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练习题 一、选择题 1.在巴基斯坦人质事件中,中国政府要求巴方政府要保证中国公民的人身安全,这里的“中国公民”是指( ) 。 A.在中国拥有财产的人辈出B.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人 C.具有中国国籍的人D.从小在中国长大的人 2、.某校八.5班同学在学习“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课时,有以下观点,你认为正确的有() ①.我是国家的主人,想干嘛就干嘛 ②作为公民,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的 ③尽管没有选举权,但我是中国公民 ④上课时,遵守课堂纪律就是尊重他人的权利,这是我应该做的。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3.某中学生向镇政府提出增设法制专栏。帮助人们了解法律内容,该中学生的做法是在行使公民的( ) A.建议权B.批评权C.自我保护D.选举权 4、我国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先决条件是() A.人身自由权 B.生命健康权C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D.人格尊严权 5.中国首次把“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表明我国 A.公民的政治权利进一步扩大 B.对违法犯罪人员减轻处罚 C.开始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D.法制建设不断完善 6.宪法和法律保障了公民的多项权利。下列属于正确行使公民权利的行为是 () A.小强在寝室里大声K歌 B.小丽写信向人大代表提建议 C.小乐因误会将同学打伤 D.小米在网络上散布他人隐私

7.保障公民的文化教育权的实现有助于() A.提高公民的物质生活水平 B.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 C.人们进行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D.让每个公民直接参加国家管理 8.“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这段话说明 ①.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②行使权利要收到一定的限制 ③权利与义务都可以放弃④履行义务要受到一定限制 QQ昵称聊天内容 快乐天使哈哈哈!!同桌同学在坐下时,椅子被我抽掉,摔他个屁股开花,血直流,真好玩。 自由女神晕!自习课,我溜到操场玩,被老师抓个现行,狠批了一顿。真是的,学不学是我自己的事,真是多管闲事。 我是达人靠!在网吧认识的大哥要我明天“孝敬”他200元,不然有我好看的。我拿不出,怎么办呢?呜呜呜…… (1)“快乐天使”的危险做法侵犯了同桌同学的什么权利?(2分) (2)“学不学是我自己的事”,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4分) (3)请回复“我是达人”的帖子:面对敲诈,中学生可以寻求哪些方法保护自己?(3分) 参考答案:(1)生命健康权,人身权,安全权,人格尊严权。(任答其中一点即可得2分) (2)不赞同。(1分) 因为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他只认识到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没有认识到也是义务。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必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规定的年限、学习内容等,所以学不学习不仅仅是“自己”的事。(3分)(3)告诉老师、家长或亲朋好友、拨打“110”等。(3分)

最新人教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二单元 理解权利义务 第三课 公民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教案_16

《公民基本权利》教学设计 【教材分析】 本节课是教材第二单元第三课的第一框,本单元逻辑架构十分明显,先讲权利后讲义务,有助于帮助学生形成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概念。本框内容详细介绍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及涵义,以及行使公民基本权利的个人价值与社会意义。本框内容教学安排一课时,主要目标是帮助学生知晓权利的内容,理解其内涵及其价值,增强权利意识。 【学情分析】 八年级学生对自己所享受的权利略知一二,但权利意识模糊,对于自己究竟享有什么权利知之甚少,法治观念及公民意识淡薄。另外,由于中学生是弱势群体,有可能面对侵权受到伤害,而不知道如何去保护自己。因此,对他们进行权利教育,使之明确如何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就是一件非常必要的事情。 【课程标准】 课程依据标准是“我与他人和集体”中的“权利与义务”。具体的课程内容标准是“了解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懂得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知道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知道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教学目标】 1、通过探究“小云一家的权利”“选举人大代表”等案例,结合教材,知道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的,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和涵义。 2、阅读教材,结合案例探究,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个人价值与社会意义。 3、列举自己享有的基本权利,养成和增强权利意识,感受宪法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关系。 【教学重难点】 重点: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及涵义。 难点:理解公民的住宅权和财产权的内容与含义,能够准确指出宪法中的住宅权和财产权的内涵与其他法律中的区别。

结合实际谈谈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重点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监督权。我国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和其它义务。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广泛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具有广泛性 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权利自由,体现着民主的性质和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广大人民享广泛的权利自由,能够通过各种途径 " 当家作主" ,享受各项权利自由,行使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规定具有广泛性。这种广泛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享有基本权利自由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我国公民权利自由的广泛性,首先表现在享受公民权利自由的主体极其广泛。在我国,被依法剥夺部分公民权利自由的公民,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自由。 在政治权利方面,据统计,我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占 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 99.97%,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到千分之一。剥夺政治权利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必须经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才能适用。没有被适用该附加刑的被关押的罪犯,其在服刑期间,仍然享有选举权。 在人身自由方面,据统计,到 1994年底,我国监狱在押犯总数为128.7万人,仅占全国人口总数的万分之十点零七,比某些西方发达国家(万分之五十六点

2018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二单元理解权利义务第三课公民权利第1框公民基本权利教案新人教版

公民基本权利 1 教学分析 【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学难点:人身自由。 2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师生互动:今天,我给大家介绍一位新朋友,刘斐,一个很可爱的小姑娘,大家想不想和她做朋友?别急,我们先看看刘斐的介绍。 一个女婴降临人间,父母给她起名叫刘斐。小斐在父母的呵护下健康成长。她6岁上小学,12岁步入中学校园。刘斐喜欢绘画,升入初中后,她的两幅作品被一家出版社采用。刘斐品学兼优,获得优秀共青团员的称号。高中毕业的暑假参加勤工俭学,获得1000元收入。在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中,年满18周岁的刘斐给自己满意的代表候选人投下庄严的赞成票。 问题:请说说刘斐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提示:姓名权、被抚养权、受教育权、著作权、荣誉权、获得劳动收入权、选举权。 二、新课讲授 目标导学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活动一:投上宝贵的一票 “我这次回家,主要是来参加村委班子的换届选举。选好村委班子,是搞好村建设的关键。我要珍惜这神圣的一票,选好村里当家人!”从外地打工回家的某村民杨某真诚地说。为了这宝贵神圣的一票,在外打工人员有的按规定写委托书,委托他人代投,有的则借机回乡参加选举。 1.思考:(1)公民享有选举权应同时具备什么条件?(2)公民行使选举权有什么意义? 提示:(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二)政治自由 知识识记: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三)监督权 活动二:探究监督权的行使 (阅读教材第33页的第二个“探究与分享”) 2.思考:罗先生实名举报是在行使什么权利?他在举报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一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1、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内容.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范围不同:我国公民范围比人民范围更广一些.公民除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某些义务. 4、所指概念不同:公民一般表示个体的概念,是非集合概念,是具体的概念,可以落实到某个人的身上;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是集合概念.人民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则无以指向任何一个人.公民是指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人民是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凡具有我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的公民.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它相对敌人而言,凡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范围,是以阶级内容划分的. 二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概诉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 基本权利同一般权利不同:1 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的法律地位。2 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3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他能派出公民的一般权利。4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为实现公共利益,公民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1 物质保障。为了社会状态的稳定及国家的发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责任。 2 政治保障。 3 法律保障。 公民权利的相对性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是毫无限制的:1 不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2 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 限制方式:1 在宪法中直接加以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 在宪法中不作具体限制,只规定依法限制的原则。 3在宪法中对公民的某些权利和自由不作限制,但对各种权利和自由加以原则性限制。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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