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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征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要求,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许可审查行为,我处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请各单位于12月31日下班前将修改意见通过OA反馈我处。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尹志文,联系电话:83070174,137********。

附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食品市场准入管理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局食品许可审查员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食品许可审查员是指经统一培训考试合格,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聘任,对该部门监管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许可审查的人员。

第三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许可审查员的聘任、使用、在职培训、工作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须参加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后须依法办理注册手续,方可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聘任,注册和换证程序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员须参加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聘任。

第五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凡年龄在65周岁(含65岁)以下,身体健康,并参加了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办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培训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办的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员培训;

(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要求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质量工作满3年,或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者食品检验工作满3年;

(三)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员要求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四)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能参加资格考试:

(一)因在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中有严重违反规定行为,被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处置的人员;

(二)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人员;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任免

第七条食品许可审查员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聘任,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前1个月,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员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第八条现场核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在食品许可岗位工作满1年的食品许可审查员方可被聘任为组长。组长由

各单位推荐,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进行筛选,择优聘任。组长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前1个月,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被聘任为食品许可审查员:

(一)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编人员;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审查任务的人员;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人员;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宜从事食品许可工作的人员。

第十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对所聘任的食品许可审查员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执法情况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依法撤免:

(一)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聘任的人员;

(二)经资格考试、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三)不接受指定的业务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四)在食品许可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并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人员。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对其注册审查员资格给予暂停6个月或注销处置:

(一)不履行注册审查员职责,未遵守《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行为规范》的;

(二)在企业审查中,一年度内出现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工作失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无故不服从派遣或在其资格有效期内不参加规定项目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四)以权谋私,侵害企业正当权益的或借机推销服务项目、参与企业有偿咨询活动,在被审查企业中兼职等;

(五)因本人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审查工作的;

(六)凡受到2次以上(含2次)暂停处置的,其资格予以注销;

(七)受到注销处置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十二条调离食品许可岗位的食品许可审查员,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解聘手续。

第四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食品许可审查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安排的任务,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法规和政策;

(二)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许可前抽查复审复验及获证企业的监督抽查;对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三)承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国家法

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

(五)服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严格遵守各项廉政纪律。

第十四条食品许可审查员在从事审查工作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办的有关食品许可工作培训的权利;

(二)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核查工作中,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以及申诉的权利;

(三)对工作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诉;

(四)食品许可审查员的职权和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和侵犯。

第十五条食品许可审查员在开展现场核查时,应对现场核查工作负责,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同时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许可有关规定开展审查工作,不任意简化、更改或降低许可工作程序、时限和要求;不擅自变更核查计划,不随意终止核查或不出具核查结论;

(二)现场核查时着装整齐,举止文明、礼貌,态度和蔼、可亲,主动出示工作证件;

(三)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弄虚作假,保证审查结果的真实、科学、公正;

(四)在现场核查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遇有与行政许可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主动回避;

(六)不参与与被审查企业发证有关的有偿咨询活动或在被审查企业中兼职;

(七)不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不接受企业的馈赠或参加企业安排的娱乐活动;

(八)严格保守企业秘密,对审查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九)核查组对核查报告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负责,保证核查报告等文书填写的完整、准确、规范。

第十六条食品许可审查员与组长的权责明确如下:

(一)组长负责现场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召开核查组内部会议,达成一致意见,制作现场核查文书,形成现场核查结论,现场明确告知被核查单位。核查组成员意见不统一的,由组长请示上级后作出决定。

(二)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核查组出具申请人符合许可条件的意见的,依法追究核查组成员责任,组长承担主要责任,审查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许可审查员的管理与监督,包括:

(一)组织食品许可审查员参加资格考试,进行定期法

规培训、知识更新培训;

(二)办理食品许可审查员注册、聘任等手续并建立管理档案;

(三)掌握食品许可审查员的工作情况,并及时给予表扬鼓励或批评教育;

(四)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食品许可审查员进行表彰或奖励;对违法违纪的食品许可审查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五)受理食品许可审查员关于食品许可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投诉。

第十八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对食品许可审查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如下:

(一)办证企业反馈:由被审查的办证企业按规定项目填写意见反馈表,作为考核记录;

(二)许可前复查复验:食品生产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安排、部署,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许可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安排;

(三)期间考核: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要求和部署,参加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员参加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统一考试。

(四)期满考核:聘期有效期满前3个月,食品许可审查员个人填写考核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填写考核评价意见,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填写考核是否合格意见。

对食品许可审查员的奖惩,应当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内容之一,并在其人事档案和管理档案中予以注明。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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